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所稱之陞遷為何?現行規定如何落實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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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陞遷法》對「陞遷」的法定範圍,以及機關如何透過內陞、外補兩種管道,兼顧機關內部人才發展與外部人才延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公務人員陞遷應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同法第 4 條所稱的「陞遷」,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 陞任較高之職務: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
-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例如由非主管升任主管,或調任主管職務。
- 遷調相當之職務:職務層級相當的職務調動,也在陞遷法所稱陞遷範圍內。
因此,陞遷不只指職務升高,也包括特定的主管職務遷調及相當職務間的遷調。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層:先依第 4 條完整列出「陞遷」定義,再以第 2 條所定原則為主軸,說明機關如何分別辦理內陞與外補。內陞重點在序列、甄審與功績評比;外補重點在公開甄選及例外規定。
內陞與外補兼顧的落實方式
一、內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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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依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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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 依第 6 條,各機關應按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本機關職缺由內部人員陞遷時,應依序列逐級辦理。次一序列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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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務所需知能訂定評分標準 依第 7 條,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應注意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主管職務並應評核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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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 依第 8 條,機關辦理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人事單位依規定造列名冊、檢附資料,交由甄審委員會評審,再依程序報機關首長圈定陞遷人選。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制定及專責機關的成立,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重要性為何?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保障項目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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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制度目的、專責保障機關的功能,以及該法所保障的公務人員權益。作答可分成兩部分:先說明「為何需要專法與專責機關」,再依該法第二章「實體保障」整理保障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正了第 23 條加班補償規定;民國 114 年又修正職場霸凌等相關規定。以下仍依民國 110 年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制度定位: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等權益,須有法律保障與救濟途徑。因此,答題時應同時涵蓋:
- 實體保障:機關管理公務人員時,哪些權益不得任意侵害。
- 程序救濟:權益受侵害時,可透過何種程序,由何機關審議。
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依復審、申訴及再申訴程序進行;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因而本題所稱「保障項目」,答題核心應放在第二章「實體保障」,並補充專責機關如何使保障落實。
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及專責機關成立的重要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於民國 85 年制定,建立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專法制度;保訓會則負責審議保障事件,提供專責的救濟機制。其重要性如下:
- 使公務人員權益有明確法律依據:法第 1 條揭示保障權益的目的,法第 2 條明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權益適用本法,降低權益僅依機關內部管理或行政裁量處理的情形。
- 限制機關恣意管理:公務人員身分及依法取得的權利,非依法不得剝奪或變更;機關對公務人員採取管理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
- 建立專業、統一的救濟管道:由保訓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等保障事件,有助於累積專業判斷、統一保障標準,並使公務人員得以向原服務機關以外的專責機關尋求救濟。
- 兼顧公務運作與人員權益:保障制度並非免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責任,而是在維持行政效能的同時,保障其身分、待遇、工作安全與救濟權利。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項目
民國 110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章「實體保障」主要規定如下:
一、身分及復職保障
- 身分保障:依第 9 條,公務人員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所生的請求權亦受保障。
- 停職及復職保障:依第 9 條之 1,非依法律不得停職;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第 10 條至第 11 條之 2另規定停職事由消滅、停職處分撤銷、休職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的復職事項。
-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的安置保障:依第 12 條,符合資格的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業務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並以維持其相當官等職等為原則。
- 辭職權保障:依第 12 條之 1,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不得拒絕,並應在法定期間內決定。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分發」?何種情形會實施「不予分發」及「改行分配」?試依相關法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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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錄取人員從「分配訓練」到「分發任用」的程序,以及分發辦法中的例外處理。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2條:
- 分配: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 分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因此,分配是接受訓練前的安排;分發則是訓練及格後的派代任用。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規定改行分配的情形;現行法已修正該條第3款,加入「限制任用」情形。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按程序界定「分發」,再分別列出「不予分發」與「改行分配」的法定事由。特別要注意:「不予分發」是符合規定時不再進行分發;「改行分配」則是原分配訓練有特定問題時,調整職務或另行分配。
不予分發
依民國 110 年《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3條,考試及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分發:
- **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後,至該項考試下次放榜之日仍未獲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須配合用人機關需求及候用期限,未在規定期間內獲分配者,不再分發。
- **經分配後,未依規定期限向用人機關報到,且分配已遭註銷。**未報到會影響職缺及遞補程序;分配註銷後,該錄取人員不再依原分配結果辦理分發。
-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受訓資格遭廢止,即無從以該次訓練及格資格完成分發任用。
改行分配
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下班回家後,能否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倘若私下匿名所發表之言論與公事無涉,但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該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其認定標準為何?試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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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下班後在網路發言,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限制,以及如何判斷是否違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其政治活動;同條並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較嚴格規定時,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判斷時須掌握兩個重點:
- 《行政中立法》規範的是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及特定政治活動,並非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在私人生活中表達意見。
- 下班時間不是當然免責。若行為落入法律明文禁止的政治活動,例如利用行政資源為特定政黨宣傳、具銜或具名刊登支持特定政黨的廣告,仍可能違法。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時間、身分表達、行政資源、言論內容與行為方式」:
- 時間:依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題目所述下班回家發言,原則上不屬該條所稱時間。
- 是否具銜或具名: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屬禁止行為。
- 是否動用行政資源: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動用行政資源辦理宣傳等活動,屬禁止行為。行政資源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
- 言論與行為是否涉及法定禁止事項:依第 5 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6 條也禁止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影響他人加入政黨或參與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