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是什麼?我國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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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績的功能,以及考績結果如何連結俸給、陞遷與獎懲。考績是機關依一定標準,對公務人員一定期間的工作表現及相關品德、學識、才能等事項,作有系統的考核與評價;目的在了解人員的工作績效,作為獎優汰劣、培育發展及人事管理的依據。
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面向進行;第6條則規定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四項制度,分別說明考績結果的具體效果:俸給著重俸級晉敘與考績獎金;陞遷著重升等資格、陞任評分與不得陞任限制;獎懲則說明考績等次及平時獎懲如何產生獎勵或懲處效果。
考績與俸給的關係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年終考績結果直接影響俸級及獎金:
-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達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獎金。
-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達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獎金。
- 丙等:留原俸級,不晉俸級。
- 丁等:免職。
因此,考績是年資待遇之外,影響公務人員俸級進展與一次獎金的重要績效依據。考績法所稱俸給總額,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另予考績人員則依第8條,甲等給與一個月、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丙等不予獎勵,丁等免職。
考績與陞遷的關係
考績結果一方面影響升等任用資格,另一方面也是陞任甄審評分及陞任限制的依據。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備下列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公務員「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事項之內涵,並就這些內涵提出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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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適用的是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其中第 12 條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現行法沿用這次修正的架構,以下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題目所稱「有所為」與「有所不為」,是在整理公務員執行職務應積極履行的義務,以及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有所為」著重依法忠實、盡責、公正地執行職務;「有所不為」則著重不得濫用職權、藉職務圖利、違反利益迴避或將公務資源私用。兩者共同維護依法行政、廉潔公正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解題方法
先以服務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6 條、第 8 條等規定整理積極義務,再依同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4 條至第 22 條歸納禁止事項。最後提出個人見解,說明倫理規範如何落實於日常工作,並兼顧依法行政、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
一、有所為:積極履行職務的倫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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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誓言、依法執行職務 依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及命令執行職務。忠誠的對象是國家與人民,並非對個別長官無條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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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理違法命令 依第 3 條,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的命令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定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責任由長官承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沒有服從義務。若長官拒絕書面署名,該命令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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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 依第 6 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並避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這不只是個人操守要求,也關係到行政決定能否公平、一致地對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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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執行、不得推諉拖延 依第 8 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公務員應在法定權限內及時處理案件,並以專業能力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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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管理行政資源 依第 21 條,對職務上管理的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公務員應確保公物、公款、資訊及其他資源用於公務目的,並妥善保管。
二、有所不為:不得違反的行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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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洩漏機關機密或擅自以機關名義發言 依第 5 條,公務員對機關機密負保密義務,無論是否主管該事項,離職後亦同;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職務或機關業務有關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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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濫用權力或以職務機會損害他人 依第 7 條,不得假借權力圖謀本人或他人利益,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加損害於人。此規定同時防止職權圖利與以公權力不當侵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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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依第 6 條,行為應符合誠信、清廉與謹慎要求,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的「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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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至第9條,重點是辨明「利益衝突」的構成要件,以及利益衝突發生後,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與機關團體各自如何處理。
依同法第5條,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判斷時應掌握四個要素:
- 行為人是公職人員。
- 發生於執行職務時。
- 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
- 可能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同法第4條所稱利益,包含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任用、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利益不以金錢利益為限。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三種角色,分別對應「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令其迴避」三種處理方式。作答時先寫利益衝突定義,再依序交代各方的義務、程序與效果,即能完整涵蓋題意。
三方處置方式
一、公職人員:知情即自行迴避
依同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相應機關團體:
- 民意代表,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 同法第2條第1項第6款、第7款所列公職人員,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 其他公職人員,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
- 公職人員為首長者,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團體者,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
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依同法第7條,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的情事,卻未自行迴避時,得向第6條所定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第 四 題25 分
假設您是某鄉公所的人事室主任,為提升公所員工的數位治理職能,您認為這些職能應該包含哪些面向?您會採取哪些進修或終身學習的方式,鼓勵員工提升這些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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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說明公務人員的「數位治理職能」不等於會操作電腦,而是能運用數位工具、資料與科技,改善行政流程及公共服務,並兼顧民主治理、資安、個人資料保護與數位平權。
一般公務人員的數位職能,可從五項基本素養掌握:資訊與資料素養、數位溝通與合作、數位內容產製、數位安全、運用數位工具解決問題。進一步放在政府治理脈絡中,還要具備數位政策理解、跨域協作、資料治理、創新服務及以民眾需求為中心的思維。
解題方法
題目有兩個作答任務:一是列出職能面向,二是提出鼓勵員工培力的方法。作答時可採「職能面向—鄉公所工作情境—學習方式」的順序,先界定職能,再把職能連結到便民服務、社區治理及公所日常業務,最後提出可執行的進修與終身學習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機關可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訓練進修制度,並配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數位學習政策,規劃與業務需求相結合的培訓。此題重點在提出具體職能與措施,無須逐條列舉法條。
參考作答
身為鄉公所人事室主任,為提升員工數位治理職能,應依機關業務及民眾需求,兼顧共通素養、專業應用及治理價值,規劃下列面向與學習措施。
一、應具備的數位治理職能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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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資料素養 能搜尋、判讀、整理及運用資訊與資料,理解資料品質、來源、授權及適當使用原則。公所可運用人口、社福、災害、土地及民意資料,掌握地方需求,作為政策規劃與資源配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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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溝通與協作能力 能使用線上平台進行跨課室協作、資訊分享及遠距溝通,也能透過網站、社群媒體及線上服務與民眾互動。應注意資訊公開的正確性、溝通的可近性,以及處理網路意見與陳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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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產製能力 能製作清楚、易讀且符合民眾需求的數位資訊,例如線上申辦指引、圖文懶人包、常見問答及服務流程說明,使政策與行政資訊更容易被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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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安全與法遵能力 能辨識網路釣魚、惡意程式及個資外洩風險,妥善管理帳號、密碼、設備與資料,並遵守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法令要求。數位治理提升效率,也必須維護民眾權益與政府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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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數位工具解決問題及創新服務的能力 能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問題,評估合適的數位工具或科技,並參與服務設計、流程簡化及成效檢討。例如改善線上申辦流程、整合重複填報資料,或利用地理資訊協助防災與公共設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