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能否作為行政法法源」,重點在條約的國內法效力、條約與法律的適用順序,以及國際公約在行政作用中的引用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約締結法》第 3 條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的國際書面協定列為條約;條約經立法院審議及法定程序生效、公布後,依同法第 11 條具有國內法效力。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也說明,條約案範圍不以名稱或形式為唯一標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協定,原則上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談哪個層次:A 是條約審議程序,B 是條約與法律的衝突適用,C 是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的引用條件,D 是憲法法庭引用國際公約後的行政適用範圍。
其中最關鍵的是 B:我國實務並非一概認為國內法律優先於條約;條約已取得國內法效力時,條約與法律牴觸,原則上傾向優先適用條約。因此,B 的適用順序說反了。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的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清楚,使人民能辨識其規制對象、內容及法律效果。這項原則適用於各種行政行為,不限於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的判斷重點在於,依行政行為整體內容與具體情境,能否確定其所指涉的對象及規制內容;不以文書形式上每一項資料都完整記載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確認明確性原則的適用範圍,再區分「行政行為內容是否可辨識」與「法律用語是否必須毫無抽象性」。法律可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行為或處分書也可能因其他足資辨識的內容,使其對象仍可確定;反之,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拘束力,仍是行政行為,也受第 5 條規範。
選項分析
(A) 錯誤。 懲處構成要件並非不得以抽象概念表示。法律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須能經由法律解釋、事實認定及司法審查加以具體化。
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核發甲之商場開發許可時,因甲不能提供足夠之停車位,而要求其提供金錢改善社區之照明設施,此要求違反下列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稱不當聯結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附加負擔時,所要求的負擔必須與處分目的及其所涉及的事項具有合理關聯,不得將欠缺關聯的義務,拿來作為核准的條件。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行政處分附款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許可要求與改善事項之間的關係:商場開發許可涉及停車需求,機關要求甲提供金錢改善社區照明。停車位不足與社區照明改善分屬不同事項,題目未顯示兩者有合理關聯。機關將照明改善費用作為核發許可的要求,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手段適合達成目的、必要且衡量後不致失衡。
第 4 題2 分
行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行使裁量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應遵守法律授權目的,依個案情節作成合乎法律要求的判斷,也就是進行「合義務裁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因此,裁量不是不受拘束的自由選擇;機關須考量與授權目的相關的因素,並衡酌個案事實。裁量基準可協助一致適用,但不能取代個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三項要求:不逾越法定裁量範圍、遵循法規授權目的、依個案情節作成判斷。凡主張可增設法律所無條件、考量授權目的以外因素,或一律不看個案差異者,均不符合裁量法則;依個案事實與規範目的衡量,才是合義務裁量。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私經濟行為不具給付行政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給付行政」的關係。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提供人民生活所需的服務、設施或資源,仍可能具有給付行政功能;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直接滿足公共服務或人民生活需求,而非單看它採用租賃、買賣或經營等私法形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本題無須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私經濟行為的對象與目的:
- 若是提供住宅、水電、瓦斯或交通等公共服務,具有滿足人民生活需求的給付功能。
- 若只是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取得辦公場所,屬行政機關自身的財產管理或營運需求,並非對人民提供給付。
因此,應選出不具有給付行政功能的「辦公廳舍之租用」。
選項分析
(A) 社會住宅之出租:錯誤。 政府出租社會住宅,直接提供居住資源,協助人民取得居住保障,具有給付行政功能。
第 6 題2 分
甲縣街頭被張貼許多借款小廣告,該縣長遂下命環保機關就張貼小廣告之行為人,一律處以法定最高額之罰鍰。若環保機關依指示裁罰,該等裁罰具有下列何種瑕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是否依個案情形作成判斷。法律授予裁量權,代表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衡量個案事實與相關因素後決定處分內容;機關不能僅因上級長官指示,就對所有案件一律採取相同處罰。
裁量權的瑕疵常見類型包括:
- 裁量逾越:處分超出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
- 裁量怠惰:機關未實際行使裁量權,例如受不當指示拘束,或未衡量個案情形便作成處分。
- 裁量濫用:裁量目的或考量因素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等。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一律處以法定最高額」。縣長預先要求環保機關不分案件情節,一律裁處最高額,環保機關便沒有依行為人的情節、違規影響等個案因素實際斟酌,而是受指示拘束,未行使法律交付的裁量權,構成裁量怠惰。
題目未指出最高額超出法律規定的裁罰範圍,也未涉及行為是否符合處罰要件;瑕疵在於裁量權未被個案行使。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法規,應以下列何種法規形式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法規形式。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直轄市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由直轄市政府擬訂,經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自治團體的機關組織,原則上以自治條例規定;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地方自治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之組織法規」,再依《地方制度法》判斷法規形式。直轄市屬地方自治團體,政府組織應由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規範,因此選「組織自治條例」。題目問的是法規形式,不是訂定機關或中央機關的組織法制。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區別。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成立須有法律依據。判斷時應查看各機關或組織的組織法規是否明定其為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設置法源與組織定位:
- 法規明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者,屬行政法人。
- 依組織法設立、隸屬政府機關的署、委員會或院,則屬行政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錯誤。**商業發展署是經濟部所屬機關,依《經濟部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法規設置,屬行政機關,不是行政法人。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組織應以何種法規規範。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機關的組織法律位階,須看該組織是否為獨立機關,或是否屬於機關內部的任務編組;訴願審議委員會則依訴願法制設置,並非各機關的獨立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列機關或委員會的性質,再判斷其組織是否依法須以法律定之:
- 中央選舉委員會是獨立機關,且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行政院及各部會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屬機關內部的委員會或編組,其組織依相關組織規程或命令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機關間權限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5條的「權限委託」,以及受託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處分應歸屬哪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 委任或委託事項及其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權限委託是權限移轉,由受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執行並作成行政處分;該處分屬於受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用第15條檢核委託的對象、法規依據及公告程序,再判斷受託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歸屬。選項D把處分錯誤地歸給委託機關,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甲事業於 A、B 兩縣交界之河床地違法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物,而分別由 A、B 兩縣主管機關查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爭議之解決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及第 14 條「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如何決定由哪個機關辦理。
依第 13 條,同一事件有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無法分辨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依第 14 條,數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述情形:甲事業在 A、B 兩縣交界處違法採砂、回填廢棄物,且兩縣主管機關都查獲,屬於同一事件涉及數機關管轄的情形。接著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或第 14 條所列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自為處分: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處理管轄爭議的方式,是由相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規定決定管轄、指定管轄或協議處理;並未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因此直接取代地方機關自為處分。經濟部是土石採取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這一身分本身並不表示它可以因 A、B 兩縣之間發生管轄問題,就自行承辦並作成處分。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懲戒權行使期間及「行為終了之日」如何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終了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免除職務不在這兩項期間限制所列處分中。
行為終了之日,原則上是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若應受懲戒行為是不作為,則以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正確寫出兩種期間及其對應處分,再檢查選項對「行為終了之日」的定義是否符合第20條。要留意:10年對應的是休職,5年對應的是條文列舉的較輕懲戒處分;不作為的起算點則是機關知悉日。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公務員依法應遵守之兼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經商與兼職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但不得有妨礙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本職性質,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等情形。兼任教學、研究工作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另有同意、備查或免辦程序的區分。
解題方法
逐項抓關鍵字,分別檢查是否涉及「職務直接監督下的投資」、「個人才藝表現」、「無報酬兼任教學」或「直播推銷商品」。尤其要區分個人才藝獲取適當報酬,與反覆從事推銷、行銷等業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對於所任職務直接監督或管理的營利事業,禁止公務員取得其股份或出資額;但法定例外是到職前已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須於到職後一定期限內辦理信託。選項只說此類情形「不在此限」,漏掉信託要求,敘述不完整。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一般而言,公立學校教師適用教育人員相關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則另列特定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後,未具任用資格而留用的人員,屬本法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準用」而非一般公務人員的「適用」,再將各選項和第 102 條列舉的對象比對。選項若直接符合條文所列身分,即為正確答案;職稱帶有公職色彩,不代表當然適用或準用本法。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所定的「職務當然停止」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當然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破產宣告不在上述列舉之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當然停止事由。直接依第 4 條核對選項:凡屬法條列出的三種情形,即為當然停止事由;未列於其中者,就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值勤與休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辦公時數、輪班休息、公假與休假年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注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不得例外」,以及是否混淆公假、事假與休假。
《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有例外。《同法》第 13 條則區分:因公務需要等事項離開辦公處所,應經機關同意給予公假;休假依連續服務期間及年資核給。
選項分析
- **(A) 錯誤。**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是一般規定,但不是「不得增減」。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機關在法定情形下得調整辦公時數;法律另有規定者,也從其規定。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公務人員因違法或失職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受懲處之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懲處種類,以及它們與其他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者,應予免職。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則依同法第 12 條第 3 項予以免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措施的法源與性質:題目問的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受懲處」,因此要找該法所列的懲處與免職規定,不能把《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混為一談。四個選項中,只有「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的處置。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對於公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公物是行政主體直接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物;人工公物通常須具備供公用的客觀條件,並經行政主體有意將其提供公用。僅有公有、公立的身分,或已建成相關設施,並不當然就是公物。
公物原則上具有不融通性,不能任意作為交易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一般使用則是人民依公物的設定目的與性質使用,原則上不須另經許可。特別使用若超出通常使用範圍,則須依法取得許可。
本題涉及公物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談的是公物的成立條件,還是公物成立後的法律效果。公立圖書館尚未開放前,雖是公有設施,但尚未經提供公共使用,原則上還未成立供一般民眾使用的公物;因此 B 把「公立」與「公物」直接畫上等號,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至第161條的行政規則定義、發布方式及效力。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成的抽象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其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第160條第1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第160條第2項:涉及機關內部一般性事項的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 第161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規則的內容類型,再判斷其發布程序與拘束對象:
- 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的行政規則。
- 機關內部一般性事項,屬同項第2款;才適用首長簽署及登載政府公報的發布方式。
- 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行政機關內部;法院不因此受其拘束,人民也不受其直接法規範拘束。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規具有一般、抽象之直接對外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抽象之直接對外效力」的法規類型。這是法規命令的特徵: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規範,並直接發生對外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故應選 (C) 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一般、抽象」與「直接對外效力」,再對照各法規的適用對象及效力: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一般抽象的對外規範效力:法規命令。
- 主要拘束行政機關內部或下級機關:行政規則。
- 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雖有其規範功能,但題目所問的典型法規類型是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88 號解釋對《廢棄物清理法》回收清除處理費的法律性質、法律保留及其對營業自由的影響。該費用由主管機關向依法負有責任的業者徵收,屬國家課予人民的金錢負擔;費率計算方式雖可授權命令訂定,徵收事項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要求。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本題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釋字第 788 號確認回收清除處理費的性質,再分別檢視法律保留、費率授權與營業自由三個爭點。關鍵在於:徵收費用會增加業者的營業成本,因而涉及其營業自由;不能因費用用於回收清理目的,就認為課徵完全不影響營業自由。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無效、生效時點、構成要件效力,以及重大明顯瑕疵的判斷標準。法規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1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使其知悉時起生效;一般處分則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的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一般處分生效的特別規則,再逐項核對其他敘述:
- 無效處分不發生效力。
- 已生效處分的規制內容,原則上拘束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稱為構成要件效力。
- 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因瑕疵重大且明顯而無效,須確認瑕疵是否達到一般人可以辨識的程度。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0條的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制度。依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上級機關也得撤銷。此項撤銷權受公益及信賴保護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截至命題當年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撤銷權由誰行使」、「撤銷的限制」、「撤銷後效力何時發生」,還是「撤銷後是否可以請求補償或賠償」,再分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0條。
其中第117條第2款設有信賴保護限制: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該違法授益處分不得撤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撤銷。法律沒有規定原處分機關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因此本選項多加了法條所無的核准要件。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附款之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得附加附款;常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權。
負擔是行政機關在授予利益的同時,要求相對人另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獨立義務。受益人取得處分利益後,仍須履行這項義務。
判斷關鍵是:附加要求是否形成一項獨立義務,還是只在某個條件發生時,才決定行政處分效力或利益是否發生、存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行政處分是否授予人民利益,再看後續要求的法律效果:
- 若受益人取得利益,但另須履行一項獨立義務,屬負擔。
- 若某項不確定事實發生時,處分效力才開始或消滅,屬條件。
- 若處分效力繫於確定事實或期限,則涉及期限。
- 若要求只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許可資格或一般管制方式,並非個別行政處分所附加的獨立義務,便不是本題所問的負擔。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特別是「一般處分」與「行政命令」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若其規範對象雖非特定個人,而是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的一群人,或其適用範圍雖非特定事項而可得確定,即屬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時看兩點:一是機關是否在行使公權力;二是措施是否針對具體事件及可得確定的對象或範圍。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線,是針對特定道路區段設置交通管制,行經該路段的用路人均須遵守。標線所管制的是具體、可確定的道路範圍,並非對不特定事件抽象訂定通案規則,因此屬於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 (A) 一般處分:正確。 禁止停車標線對特定道路區段發生管制效力,適用對象為該區段上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的用路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
第 26 題2 分
行政機關與民營修護廠所締結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機關為執行公法任務,與人民或民營機構締結契約時,若契約內容在規範公法上權利義務,即屬行政契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車輛檢驗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公法管制。行政機關委託民營修護廠辦理檢驗,是由民間機構協助執行行政任務,雙方所締結的委託檢驗合約屬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看合約的目的與內容,而非只看簽約對象是不是民營廠商。若合約是為了執行法定公權力任務,並安排機關與受託者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應判斷為行政契約;若只是採購一般勞務或財物,則可能是私法契約。本題的委託事項是汽車檢驗,具有公法管制目的,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設的特別無效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與契約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如有得撤銷的違法原因,且締約雙方明知,代替該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即為無效。
行政處分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原則上是違法而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所列無效情形,涉及違反專屬管轄等重大瑕疵;第 115 條也區分違反土地管轄與依第 111 條第 6 款而無效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若改以行政處分作成相同內容,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的法律效果:這屬得撤銷的違法原因。題目再明示締約雙方都知道此違法原因,正好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2 款的要件。因此,代替該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依法無效。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主要是以實際行動形成事實上的效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發布資訊、清運垃圾或收容流浪犬。若行政機關依法對人民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直接限制其權利,則屬公權力措施,並非單純的行政事實行為。
本題涉及行政執行法上的查封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行為的主要效果:是提供資訊或完成實際服務,還是直接限制人民的權利。前三者的重點在發布警訊、清運及收容等事實上的作為;查封財產則是對義務人財產施加法律上的限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颱風警報:屬行政事實行為。 警報主要是向社會發布氣象資訊及風險提醒,使民眾得以採取防災措施,性質上是資訊發布。即使警報發布後可能引發其他機關採取管制措施,警報本身仍不因此成為對特定人民直接設定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
第 29 題2 分
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後處罰之法律規定有變更者,應適用何一時點之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從新從輕原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後,若處罰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有所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時,適用較有利的舊法。法源是《行政罰法》第 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行為後,處罰的法律規定變更」時應適用哪一時點的法律。依《行政罰法》第 5 條,裁處前法律有變更者,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較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因此,判斷重點是比較新舊法對受處罰者的有利程度,並非一律採行為時法或裁處時法。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除同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種類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營業。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吊銷證照。
-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 警告性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以外的警告、記點、講習等。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具有「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目的與性質;並非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政措施都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再判斷其是否以制裁違規為目的。前三項都屬法條列舉的裁罰種類;保全處分則著重於暫時維持現狀或確保將來執行,通常不以制裁違規為目的,因此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管轄規則,尤其是「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如何決定由哪個機關裁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當年適用的條文版本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涉及的規則:境外船艦內違規看第29條;數機關對同一義務均有管轄權,看第31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則依應處的行政罰種類判斷,看第31條第2項。該項規定: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而應處罰鍰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罰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的主管機關管轄。選項將「船艦本籍地」誤寫為「船艦出發地」,不符法條。
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目的、性質及適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加制裁;行政執行則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或以強制手段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相關規定包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對行政執行的定義,以及《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9 條關於故意過失與責任能力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者的目的差異:行政罰著重制裁違法行為,行政執行著重實現行政法上義務。再據此判斷:行政罰有責任條件,行政執行原則上不以行為人具備行政罰責任能力為前提;而「先告誡」也不是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的一般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將告誡說成裁罰前必須先做,正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一行為不二罰」是禁止對同一行為重複施加制裁的原則。行政執行以促使義務履行或實現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為目的,並非行政罰,因此原則上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執行程序仍須遵守法律及比例原則;
第 33 題2 分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拘提時,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拘提程序。拘提是對義務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機關不能自行決定並直接執行,須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並有法定事由及強制到場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拘提、管收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拘提」,再辨認法條所要求的程序:行政執行機關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接著看選項所列法院層級,法條指定的是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代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代履行與怠金屬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則由執行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施以實力,例如依法斷絕水、電、瓦斯或其他能源。
- 代履行費用救濟:機關核定代履行費用,義務人若對費用數額有爭執,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費用逾期未繳,才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3 項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概念:執行方法的性質、代履行適用的義務種類,以及代履行費用的救濟途徑。
第 35 題2 分
甲因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遭主管機關課處怠金,並限期履行。甲對此處置不服,依法聲明異議後,經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置,甲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程序中的「聲明異議」及其後續救濟。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時,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方法。主管機關課處怠金並限期履行,屬於可受行政爭訟審查的行政處置;聲明異議經上級機關決定後仍不服,應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所受處置的性質:題幹說明主管機關因甲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而課處怠金,並限期履行,這是行政執行措施。甲已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且上級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置;題目問的是異議決定後的救濟方式。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及相關行政法院實務,對怠金處置聲明異議後仍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置。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資格、公開方式,以及人民申請與機關主動公開之間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第 2 項另規定,外國人於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時,亦得申請。條文要求的是「具有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籍」,並非只要有我國國籍即可。
解題方法
先抓第 9 條的申請資格,檢視選項是否把「有國籍」誤寫成足以申請;再以第 8 條、第 12 條確認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的關係,以及資訊已公開時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甲於申請期間內在郵局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因山區道路坍方,郵件無法送出,逾期 10 日始到達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49條的「郵戳日」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基於法規提出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因此,原則上判斷是否逾期,看交郵日期是否在申請期間內,而非機關實際收到申請的日期。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甲在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申請,郵件因山區道路坍方而延遲,逾期10日才送達機關。依第49條,申請日以交郵當日的郵戳認定;既然甲是在申請期間內交郵,申請即未逾期。道路坍方及送達延誤不改變這項法定判斷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這是以機關實際收受日判斷,但掛號郵寄的法規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 **(B) 正確。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正當行政程序的保障內容,以及《行政程序法》對個別程序義務所設的適用範圍與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中的重要保障包括公務員依法迴避、符合要件時閱覽卷宗、在法定情形下陳述意見,以及行政處分原則上附具理由。但這些保障並非不分案件種類、程序階段及法定例外,一律適用於所有行政決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使用「所有」「均」等絕對字眼,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的具體規定:
- 第 32 條、第 33 條規定公務員應自行迴避及當事人得申請迴避的情形。
- 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在法定要件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並設有不得提供或得限制的情形。
- 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有法定例外。
- 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第 97 條另列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情形。
因此,不能把「重要程序保障」誤解為每一種行政決定都必須一律踐行同一套程序。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負有法定之迴避義務: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於法定情形應自行迴避;第 33 條也規定當事人得在法定條件下申請公務員迴避。迴避制度用以維持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屬正當行政程序的重要內涵。
第 39 題2 分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否准低收入戶資格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應以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4條的訴願管轄:應依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層級,判斷訴願應向哪個機關提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不服鄉(鎮、市)公所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原處分機關。本題作成否准低收入戶資格處分的是「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屬鄉公所。依《訴願法》第4條第1款,對鄉公所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所屬縣政府,因此應向雲林縣政府提起訴願。
題目提到低收入戶資格,是處分內容;判斷管轄時,關鍵在於作成處分的機關,而非該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決定的類型、審查範圍及決定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訴願決定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訴願不合法時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無理由時作成「駁回」決定;訴願有理由時則依案件性質撤銷、變更原行政處分,或命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判斷:
- 「不合法」對應《訴願法》第 77 條的不受理決定。
- 「無理由」及原處分理由不當但另有正當理由,規定於同法第 79 條。
- 涉及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原則上只審查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 訴願決定期間依同法第 85 條,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原則上為 3 個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訴願不合法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以無理由駁回」適用於訴願合法但欠缺理由的情形,兩者是不同的決定類型。
第 41 題2 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77條所列訴願不受理事由,以及訴願書程式欠缺可補正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法定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其中包括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已撤回後就同一事件再提起訴願,以及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等情形。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只有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才屬不受理事由。依同法第62條,欠缺可補正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補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所述情形,是否落入《訴願法》第77條的不受理事由。關鍵在於區分「程式欠缺且未補正」與「程式欠缺已經補正」:前者可能不受理,後者不符合第77條第1款的要件。
選項分析
(A) 對於事實行為提起訴願者:屬不受理事由。 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第 42 題2 分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7 條的訴願再審。訴願再審是對「確定訴願決定」聲請的特別救濟程序;符合該條所列再審事由時,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7 條另規定,申請再審應於 30 日內提起;原則上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若再審事由較晚發生或較晚知悉,則自知悉時起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容易混淆的機關:訴願再審的受理對象是「原訴願決定機關」,不是作成原行政處分的「原處分機關」。再對照各選項的申請人資格、提出機關、再審事由限制及期間起算點,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訴願法》第 97 條明定,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符合再審事由時,得對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
第 43 題2 分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的特別代理人制度,以及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的酬金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另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8,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須酌定酬金,而酬金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特別代理人的「選任與權限」,還是律師酬金的「酌定與負擔」。選任及代理權限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準用規定判斷;律師酬金則看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8。特別代理人代當事人進行訴訟,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並非由行政法院直接先行負擔,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主管機關查得甲未定期檢驗其所有之汽車,且超過應檢驗期限 1 個月以上,乃裁處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吊扣其牌照。甲擬對罰鍰表示不服並請求主管機關返還牌照,其正確之救濟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違規裁決的行政救濟程序,以及交通裁決事件能否合併請求返還牌照。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汽車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逾期 1 個月以上者,並吊扣牌照。甲所受的罰鍰及吊扣牌照,均源於道路交通違規裁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交通裁決事件包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等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以及合併請求返還與該裁決相關、已繳納的罰鍰或已繳送的汽車牌照。因此,甲可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中,對罰鍰裁決提起撤銷訴訟,並一併請求返還牌照。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依據及性質:本題的罰鍰與吊扣牌照,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作成的交通違規裁決。再看甲提出的請求:甲不只不服罰鍰,也請求返還牌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已將這類附帶返還牌照的請求納入交通裁決事件。
第 45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重點在於受理法院、起訴期間、適格原告,以及是否須先經訴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針對已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的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此類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尤其辨別一般行政訴訟規則與本程序的特別規則:本題最直接的判斷點,是有無訴願前置規定。法條明定免經訴願,故(D)正確;其餘選項則分別錯在管轄法院、起訴期間或原告資格的描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非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專屬管轄。此選項將法院層級與管轄規定混淆。
第 46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之違法註記,應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種類,以及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若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若其違法且侵害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人得請求登記機關除去註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人民就公法上原因,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包括作為或不作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註記的法律性質,再選訴訟類型:
- 實務認為,土地登記簿上的此類註記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 塗銷註記是請求機關實際除去登記簿上的記載,屬於請求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
- 因此,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塗銷註記。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暫時權利保護。行政處分如被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為避免執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得依行政訴訟法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停止執行須有難以回復損害的情形,且有急迫情事,並無其他適當方法防止損害。
題幹雖稱「無效行政處分」,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指,應掌握其詢問的是對行政處分聲請暫時權利保護時,為避免處分執行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所採取的措施為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語:「行政處分」及「防止難以回復之損害」。行政處分具有公權力執行效果,當事人為避免其執行造成損害,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主要屬民事訴訟法上的保全或執行制度,不是本題所問行政處分的暫時權利保護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以及損失補償成立的基本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損失補償是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對人民財產權作合法限制或造成特別損失時,為平衡公共利益與人民負擔所給予的補償。其核心要件在於公權力措施具有合法性,且人民所受損失逾越一般人基於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形成「特別犧牲」。因此,措施違法而致損害,原則上討論的是國家賠償;措施合法但造成特別犧牲,才是損失補償的典型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損失補償」還是「國家賠償」,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損失補償的基本原理或相關法條。
- 若以違法公權力行為造成損害為前提,通常涉及國家賠償。
- 若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為公益限制人民權利並使其承受特別損失,則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 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時,依該法條判斷其補償要件。
選項分析
(A) 須為違法行為:錯誤。
損失補償不以違法行為為要件。其典型情形是國家為公益依法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造成特別犧牲,因而給予補償。若是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則應優先檢視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選項將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要件混淆,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責任」,以及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致人民權利受損,也可能成立。依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亦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別損害原因屬於哪一類: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檢驗是否符合第 2 條第 2 項。
- 道路等公共設施本身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檢驗是否符合第 3 條第 1 項。
- 若機關已設置適當警示,而人民仍自行違反警示進入危險區域,則依題目所給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及其因果關係。
本題中,A、B 涉及公務員職務行為,D 涉及公共設施設置欠缺;C 則已設置禁止游泳的警示,人民仍執意下水。依官方答案,C 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書面請求與協議先行程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
-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 同條第 2 項規定,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符合該項所定情形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0 條第 2 項的假處分內容:法院命機關暫先支付的範圍限於「醫療費或喪葬費」,不是泛稱先行賠償損害。選項 A 把法定範圍擴大,因此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書面請求、協議書效力及得起訴的規定。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