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核心精神與目前我國採取之具體行動,並分析在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之推動中,如何落實該公約「去機構化」及「自主生活」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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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兩個層次:第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如何把 CRPD 的人權保障落實為我國政府的法律義務;第二,如何依 CRPD 第19條,把精神障礙者的服務由機構照顧轉向以本人選擇為核心的社區生活支持。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於民國103年公布,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截至命題當年,該法尚無重要修正。

CRPD 採取「人權模式」看待障礙:障礙者是權利主體,不是單純的照顧對象。障礙者面對的限制,除了個人身心狀況,也來自環境障礙、制度限制及社會歧視。因此,國家除了提供服務,也應消除障礙、保障選擇與參與,並讓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參與影響自身權益的政策決定。

其中,第19條保障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權利,要求障礙者能選擇居住地點及與誰同住,也能取得必要的個人協助及社區支持。自立生活不等於凡事獨自完成;重點在於本人能否掌控自己的生活與接受何種支持。

施行法的核心精神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共12條,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1. 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2. 法規及行政措施須符合公約: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視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不符合公約者,須依規定完成修正或改進。
  3. 政府須協調推動及編列經費:政府應建立跨機關協調、推動與監督機制,並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所需經費,逐步實施。
  4. 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行政院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身心障礙團體等共同推動相關工作;學者專家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5. 建立國家報告與檢討機制:依第7條,政府應在施行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一次,並邀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施政並追蹤成效。
  6. 提供權利救濟:依第8條,權益受侵害或難以實施時,身心障礙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循其他救濟途徑;符合規定者,政府應提供法律扶助。
  7. 強化司法人員訓練:政府應辦理相關訓練,提升司法人員處理身心障礙者權利議題的能力。

我國目前採取的具體行動

可由「法規制度、行政推動、報告監督、社區服務」四方面說明:

  • 法規與行政措施檢視:政府依施行法檢視各機關主管法規及措施,逐步將合理調整、平等參與、無障礙等公約要求納入制度與行政實務。
  • 建立國家報告及外部審查制度:依第7條定期提出國家報告,邀請專家及民間團體審閱,並依審查意見追蹤改進。此機制使公約落實情形能接受政府以外的檢視。
  • 推動合理調整與資訊可及:在就業、教育、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動合理調整及易讀資訊等措施,回應個別障礙者參與公共生活的需求。
  • 修正精神衛生法並發展社區服務:民國111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於113年12月14日施行,強化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病人需求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支持服務,也應支持病人家屬。
  • 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透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社區居住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提供個案管理、復健、居住與生活支持,促進精神障礙者在社區持續生活。

解題方法:由法制義務推進到服務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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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後,強調加害人之矯正處遇與社會安全保障。請說明目前該法中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內容,並分析強制治療制度在防治性侵害犯罪中應具備哪些重要原則與推動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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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後,如何以強制治療處理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風險,並兼顧社會安全、受處分人權利與治療處遇的有效性。答題時須先區分「刑罰」與「保安處分」:刑罰回應犯罪責任;強制治療則以降低再犯風險、保護社會為目的,不能只因曾犯性侵害犯罪,即當然施以強制治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1 條、第 36 條至第 40 條,以及《刑法》第 91 條之 1。112 年修法建立較完整的法院審查、定期評估與停止治療機制;截至命題當年,本題所涉強制治療規範以該修法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依「適用對象與前提—聲請及裁定—執行與期間—權利保障及轉銜」順序,先交代強制治療在社區處遇、監所處遇及刑法強制治療制度間的分工,再分析制度原則與推動挑戰。如此既能回答「法規內容」,也能回應題目要求的「原則與挑戰」。

法規內容:強制治療的適用與程序

一、治療前的評估與社區處遇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1 條,加害人於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強制治療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等情形,經評估認有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這是進入社區後的處遇與監督,並不等於已經符合強制治療要件。

依同法第 36 條,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風險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檢具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治療。依同法第 37 條,對於不適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者,則可由矯正機關或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二、裁定與執行

強制治療須由法院裁定,不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依第 37 條,法院裁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安排移送至強制治療處所;徒刑執行期滿後,得接續治療。聲請與裁定程序依第 40 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處分人有身心障礙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或法院認有必要,且未自行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院原則上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給予其及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期間、定期評估與停止

依第 38 條,強制治療初次執行期間為 五年以下。屆滿前如評估認為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且仍有繼續治療必要,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第一次延長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為一年以下。執行或延長期間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是否有繼續治療必要。

如執行中已無繼續治療必要,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受處分人收到治療與評估結果通知後,也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停止。停止後若再符合第 37 條的適用情形,法院得裁定繼續治療;停止前已執行的期間,應併入計算。

四、治療結束後的轉銜

治療停止或評估認無繼續治療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開轉銜會議,安排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以及登記、報到事宜,並提供就學、就業、家庭支持與其他照顧服務。這代表強制治療不是孤立的機構處遇,尚須與社區風險管理及復歸支持銜接。

制度應具備的重要原則

一、法律保留與法院審查

強制治療涉及人身自由重大限制,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裁定。行政評估報告是聲請依據,不能取代法院的獨立審查;程序上也應保障受處分人知悉理由、陳述意見及獲得辯護的權利。

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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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社會民主福利體制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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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Esping-Andersen 福利國家三種體制中的「社會民主福利體制」。其特色包括普遍主義給付、福利資格容易取得、較高的去商品化程度,以及追求充分就業與較平等的所得分配。此處的「去商品化」是指個人即使不依賴市場出售勞動力,仍能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社會民主體制的典型原則,還是將其與其他福利體制的特徵混淆。社會民主福利體制以普遍的社會權與去商品化為核心;若把它說成主要基於「經濟權」設計,便不符合此體制的概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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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社會正義是制定社會政策的重要目標,下列相關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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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正義的理論觀點,尤其是羅爾斯(John Rawls)的公平正義、諾茲克(Robert Nozick)的權利理論,以及女性主義學者楊(Iris Marion Young)對社會正義範圍的主張。

羅爾斯提出「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並以兩項正義原則為核心: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使社會與經濟不平等符合公平機會平等、並有利於最不利者。其中,後一部分包含「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學者的代表性概念,再檢查選項是否把理論歸給正確學者。尤其要留意「占取、轉讓、矯正」屬於諾茲克的權利理論,不是功利主義者米勒與邊沁的主張;楊則反對把社會正義限縮為分配問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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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社會政策解釋的理論,下列論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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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的解釋理論,重點在區分政策形成是源於社會結構需求、經濟變遷、群體競爭,還是社會成員的共同價值與制度認同。

  • 經濟決定論:強調經濟制度與經濟變遷對社會政策發展的影響。
  • 聚合理論:常帶有社會進化觀點,認為社會面臨相似的結構變化時,可能出現相似的政策回應。
  • 共識理論:重視社會成員共享的價值、制度與生活秩序,以及公民權利與這些共識的關係。
  • 社會衝突論:著重不同群體因利益、權力與資源分配而發生衝突;政策往往反映競爭與權力關係。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關鍵:「何者錯誤」。逐項比對各敘述所描述的政策成因,尤其注意是否把某一理論的核心觀點錯置到另一理論。

本題中,D 把「社會政策因應社會結構需求而產生」歸給社會衝突論;這種說法較接近結構功能取向的解釋。社會衝突論的核心則是利益與權力的衝突,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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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社會政策是國家對人民福利權的保障,也是推動社會福利的基本原則與方針。請問下列關於社會政策的目的,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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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的目的。社會政策是政府為回應社會需求、處理社會問題並促進人民福祉所採取的原則與措施,常見目的包括解決社會問題、促進平等與正義,以及協調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

判斷關鍵在於「提升人民福利」的表述是否恰當。社會政策旨在改善人民生活與增進福祉,但不表示國家能或必須將每個人的福利提升至「最佳」生活水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社會政策的一般目的:若選項描述的是政策欲追求的方向,通常屬於社會政策目的;若把政策目標說成必須達到無上限或絕對的最高標準,則是過度絕對化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解決社會問題:正確。 社會政策會針對貧窮、失業、家庭照顧、老年生活保障等社會問題,設計制度與服務,降低問題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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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社會立法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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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立法」的範圍,以及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制度的涵蓋面。社會立法是政府為回應社會需要、保障人民權益而制定的相關法律;其範圍會隨各國的歷史背景、政治體制與福利制度而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社會福利基本法》已於民國 112 年制定,作為我國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與共通規範。社會福利所涵蓋的面向並不限於社會救助、社會津貼與社會保險,還包括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等。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範圍限定詞。「僅包含」表示把我國社會立法範圍限縮為三類制度;只要社會福利或社會立法尚有其他重要面向,此敘述就不正確。再檢視其餘選項:各國範圍是否不同、我國是否有基本法作為依據,以及德國社會法與我國特殊補償措施的例子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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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制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首要任務,在於滿足人民的社會需求,增進人民的福利。針對社會需求,請問下列何者為布拉德蕭(Bradshaw)分類出來的四種類型?

①政策的需求 ②感覺的需求 ③表達的需求 ④凝聚的需求 ⑤規範的需求 ⑥比較/相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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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布拉德蕭(Bradshaw)的社會需求分類。四種類型為:

  • 感覺的需求(felt need):個人主觀感受到自己有某種需求。
  • 表達的需求(expressed need):感覺的需求轉化為行動,例如提出服務申請或實際使用服務。
  • 規範的需求(normative need):由專業人員或政策制定者依據標準、規範判定的需求。
  • 比較/相對的需求(comparative need):比較不同群體或地區的服務與資源分配後,判斷某群體是否也有相同需求。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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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之一在於消弭不平等。而平等有許多不同的類型,請問下列何者屬於 Le Grand(1982)所述的「公共支出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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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Le Grand(1982)所區分的平等類型,重點是「公共支出的平等」(equality of public expenditure):比較不同群體或地區所獲得的公共支出是否相同。套用到教育情境,就是比較偏鄉與都市學生獲得的教育預算,而非比較教育機會、教育結果或個人負擔的學費。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公共支出」的判斷標準:題目問的是政府投入資源的分配是否平等。四個選項中,只有 (C) 直接比較兩地學生享有的預算,因此符合公共支出的平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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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請問下列關於社會政策制定的過程,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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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制定的階段,以及政策實務運作不一定完全依序進行的特性。常見的五階段架構為:界定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計畫、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政策評估。這是分析政策過程的概念架構;實務上,各階段可能重疊或反覆進行。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所列的政策階段是否符合五階段架構,再判斷其餘選項是否把政策過程說成必然線性、否認執行與規劃並行,或混淆政策決策者與執行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五階段依序為定義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計畫、社會政策合法化、執行社會政策及評估社會政策,符合常見的社會政策過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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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社會政策的制定會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包含情境因素、結構因素、文化因素以及環境因素。請問下列何者屬於「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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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社會政策的形成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可依其性質區分為情境、結構、文化與環境因素:

  • 情境因素:特定事件或社會問題所形成的迫切需求,例如戰爭、經濟危機或重大災害。
  • 結構因素:政治、經濟與制度安排,例如政府體制、權力配置或社會階層結構。
  • 文化因素:社會共享的價值、信念、規範與傳統,會影響人們如何看待家庭責任、福利權利及國家介入。
  • 環境因素:國際情勢、跨國組織或全球化等外部條件,對一國政策形成的影響。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因素屬於哪一類:政府如何組成是制度結構;戰爭爆發是具體事件;國際組織的影響來自外部環境;家庭倫理價值則反映社會文化。依此分類,即可選出文化因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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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英國學者季登斯(A. Giddens)所提之第三條路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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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社會學者季登斯(A. Giddens)的「第三條路」福利理念。它試圖超越傳統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對立,強調政府與市場、個人及社區合作,並重視社會投資、積極參與與多元服務供給。

在福利服務的提供上,政府不必獨占供給,而是可透過補助、委託或合作方式,讓非營利組織、社區及民間機構共同提供服務;政府則負責規劃、監督與保障服務品質。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代表的福利國家模式:強調「從搖籃到墳墓」與普及福利者,較接近傳統社會民主福利國家;強調福利是「最後一道防線」者,較接近殘補式福利觀。第三條路則較符合政府促進多元供給、讓民間共同參與的方向,因此選擇描述政府補助多元供給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作為福利國家應從搖籃到墳墓的保護人民:錯誤。 「從搖籃到墳墓」是全面、普及的福利國家保障理念,較常用來描述傳統社會民主福利模式,並非第三條路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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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法之福利事項內容,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稱之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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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2 條對「社會福利」範圍的明文列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稱社會福利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等福利事項;其中沒有「社會教育」。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2 條列舉的項目。判斷依據是法條明文列出的福利事項,而非某項政策在廣義上是否與社會福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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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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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的保險對象資格、健保費率審議機關、政府負擔健保經費下限,以及被保險人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的關鍵規定:保險對象的投保資格見第 8 條,費率審議機關見第 5 條,政府負擔經費比例見第 3 條,被保險人分類見第 10 條。注意選項中的年限、比例與機關名稱,往往只差一個關鍵詞。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條件者應參加本保險。選項將「最近二年內」改為「最近一年內」,年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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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我國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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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家庭財產,以及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即可:中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門檻是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家庭財產中的動產與不動產,法條規定金額應「分別定之」;最低生活費的計算基準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的情形,則分別見《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第 5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中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不得超過同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所得基準。選項所述符合其所得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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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阿福有一群好友皆已年滿 29 歲,正處於轉職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哪一位尚不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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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須年滿 20 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 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
  3.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題幹已說明各人均年滿 29 歲,年齡條件都符合;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已具備其中一項專業資格。「正在修習」不等於「修畢並領有結業證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每人的學歷或訓練情形與三種資格。只要已符合其中一種,即符合題目所問的資格;尚未完成必要訓練或未取得證明者,則不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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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收出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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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18 條的收出養媒合制度。命題年度(民國 114 年)法規規定,媒合服務須由經許可的機構提供;媒合者須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收養服務費則得向收養人收取,不能向出養人收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內容,再特別核對服務費的收取對象。A、B、D 都在考第 16 條的媒合資格、服務安排與收費規範;C 則是第 18 條所定父母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的法院聲請規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以及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或教養機構為限。此規定用以確保媒合服務由受許可、具適當服務能力的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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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有關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安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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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的安置評估與延長安置期限,以及第23條安置以外處遇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第21條規定,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並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且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期限與年齡,再對照條文:評估頻率是三個月、延長聲請期限是期滿前四十五日、每次延長以一年為上限,延長安置最長至二十歲。接著再以第23條核對法院裁定不安置後的社工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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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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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定來源包括:

  1. 各級政府按年編列的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2. 社會福利基金。
  3.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4. 私人或團體捐款。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列出的經費來源;未列於法條中的項目,即為題目所問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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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預防及通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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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預防教育的規定,關鍵是分清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的規範,以及防治教育課程的實施頻率、時數和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課程內容包括性侵害防範技巧等項目。幼兒園則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解題方法

先核對每個選項是否符合條文中的「對象、頻率、時數、內容」: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至少二小時。
  •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 課程內容:包括性侵害防範技巧。

選項 A 將「每學期」改成「每學年」,因此不符合命題當年法條,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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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的老人定義、立法目的、老人生活狀況調查,以及老人福利經費來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老人福利法》第 2 條、第 1 條、第 10 條及第 6 條即可判斷。關鍵在於第 6 條列出的經費來源不只有政府按年編列的老人福利預算,也包括私人或團體捐贈。

選項分析

(A) 正確。《老人福利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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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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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中「權勢性騷擾」的定義、組織防治措施義務,以及權勢性騷擾的申訴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條文關鍵文字,再核對人數門檻與申訴期間。特別留意:「權勢性騷擾」定義看的是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具有監督、照護或指導關係並利用其權勢或機會;申訴期限則須注意權勢性騷擾有不同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選項內容符合條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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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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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令的管轄法院、聲請人、保護令種類與有效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留意管轄法院是否只有一處,以及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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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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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包括保護管束由誰執行、執行期間上限、少年年齡上限,以及何時得聲請免除保護管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51 條: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
  • 第 53 條: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 第 54 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 第 55 條:保護管束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且認無繼續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前三個考點分別是執行主體、期間上限及年齡上限;再以第 55 條核對免除執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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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之宗旨在於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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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的法定用語,以及長照服務方式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辨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的指定機關:法定定義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提供長照需要評估及連結服務的機關(構);選項 A 誤寫為「地方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定義及分類逐一比對:

  1. 長照管理中心由何機關指定?
  2. 小規模多機能屬於哪一種長照服務方式?
  3. 家庭照顧者及長期照顧的法定定義為何?

其中 A 將「中央主管機關」替換成「地方主管機關」,與法條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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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電痙攣治療。下列有關取得書面同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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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第43條、第44條,重點是急迫情形下施行電痙攣治療,除須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仍須依規定取得書面同意。解題關鍵在《精神衛生法》第44條按年齡及法律能力區分同意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相關規定為《精神衛生法》第44條。

解題方法

先按年齡分成未滿7歲、滿7歲未滿14歲、滿14歲以上,再檢查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同意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對照法條即可。

法條規定: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滿7歲未滿14歲,須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滿14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由本人同意,若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則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成年人原則上由本人同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須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取得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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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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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及生育相關假別的規定。解題時要分辨法條使用的是「應」或「得」,並核對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的任期,以及各種假別的薪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與第 15 條:

  • 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
  • 第 15 條規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因此,先排除將「應納入勞動檢查」寫成「得」、把委員會合併設置,以及將任期寫成一年的選項,再核對生育假別的薪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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