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長期採「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退休給與依年資與本俸(薪)計算,由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惟為因應退撫基金財務壓力與世代公平爭議,政府另立新制,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任之公務人員改適用「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的個人專戶制。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範,以本俸(薪)二倍為計算基礎、提撥率 15%,並得自願增額提繳,提存本金與投資孳息歸入個人專戶,退休時依累積金額給付,使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形成「新進人員適用 DC、既有人員仍適用 DB」的雙軌格局。
請依下列各子題作答:
(一)試以個人專戶制為例,申論此次公教退撫改革何以屬於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而非參數改革(parametric reform)。(8 分)
(二)試申論個人專戶制(DC)相較於舊制(DB),在「風險承擔」與「政府財政責任」兩個面向所產生的轉變。(8 分)
(三)試從老年經濟安全之「給付適足性」(adequacy)觀點,申論此一改革可能衍生的疑慮,並提出至少兩項可行的配套措施。(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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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退休金制度由「承諾給付結果」轉為「預先確定提撥金額」後,制度規則、風險分配與退休保障的變化。
- 確定給付制(DB):依年資、薪俸等公式計算退休給付,退休所得大致依制度公式確定,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
- 確定提撥制(DC):先確定提撥費率與提撥金額,退休給付依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投資收益而定,並非預先保證固定替代率或固定月退休金。
- 本題法源與計算: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任的公務人員適用個人專戶制。強制提撥以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礎,提撥率為 15%;其中政府提撥 65%,公務人員提繳 35%,並得在法定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實際退休給付依專戶累積金額及法定支領方式辦理。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為何屬於典範轉移,而非參數改革(8 分)
**解題方法:**先區分制度「規則」是否改變。若只是調整提撥率、退休年齡、給付率或計算基數,仍以原有 DB 架構承諾退休給付,屬參數改革;若改變給付如何形成、制度責任由誰承擔,則是制度典範的轉換。
個人專戶制不只是調整原 DB 的提撥費率或退休所得公式,而是改變退休金的核心運作邏輯:
- 給付決定基礎改變:DB 按年資與薪俸公式計算給付;DC 則以提撥累積額及投資結果作為給付基礎。
- 責任關係改變:DB 由政府承擔最終給付責任;DC 下政府按法定比例提撥,但退休給付主要受個人專戶累積結果影響。
- 制度組織方式改變:DC 採個人專戶,提存的本金與孳息歸入個人帳戶,而非僅在共同基金架構中按既定給付公式請領。
- 保障理念改變:制度從「保證退休給付結果」轉為「確定提撥投入,給付隨累積結果而定」,個人投資選擇與退休規劃的重要性提高。
因此,改革更動的是制度的給付邏輯、責任結構及風險分配,不是只改變既有 DB 公式中的若干數值,故屬於典範轉移。又因新制適用於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人員,既有人員仍適用舊制,形成新進人員 DC、既有人員 DB 的雙軌格局。
(二)風險承擔與政府財政責任的轉變(8 分)
**解題方法:**分別比較「投資結果不如預期、退休後活得較久等風險由誰承擔」及「政府是否須補足既定退休給付」。
| 面向 | 舊制 DB | 個人專戶制 DC |
|---|---|---|
| 風險承擔 | 給付依制度公式計算,基金投資不佳或財務不足時,政府須承擔較多最終給付壓力。 | 專戶給付受提撥累積、投資收益及選擇的支領方式影響,投資報酬不佳時,個人退休所得較易受到影響。 |
| 政府財政責任 | 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當基金收入不足以支應制度承諾時,財政可能須負擔補足責任。 | 政府按法定比例提撥,並負制度管理與法定提撥責任;退休給付則以專戶累積金額為基礎,政府不再以相同方式保證固定給付結果。 |
整體而言,DC 將部分投資風險與退休所得不確定性由政府移向個人,使政府對新進人員的長期、未定額給付責任降低,財政支出較能隨提撥規則預估。但政府仍須依法提撥其負擔部分、維持制度管理,不能解讀為政府完全免除責任。
另須注意,個人專戶制不必然使所有風險都由個人承擔到底;退休時選擇不同支領方式,會影響長壽風險與給付期間的分配。然而,相較 DB,DC 的退休所得與投資累積連動更直接,個人承擔的風險較高。
第 二 題25 分
一國社會之意識型態,往往深刻形塑福利服務之輸送方式。試比較社會民主主義(social democracy)與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新右派)對於福利服務輸送(welfare service delivery)的基本立場與核心差異,並就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下的分散化、私有化與契約化等趨勢加以析論。此外,請以長照 2.0 的政策案例,說明上述兩種意識型態在實際福利輸送上的具體展現。(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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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比較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如何分配福利責任、選擇服務提供者,以及看待服務使用者與政府的角色;再以福利多元主義說明福利輸送為何走向分散化、私有化與契約化,最後用長照 2.0 的制度安排具體呈現。
- 社會民主主義重視社會權、平等與團結,主張政府承擔主要責任,透過公共財源及公共規範,確保人民普遍、可近且具一定品質的福利服務。
- **新自由主義(新右派)**重視市場競爭、個人選擇、效率與財政節制,傾向縮小政府直接供給者角色,改由政府設定規則、購買服務或補助使用者,再由民間機構提供服務。
- 福利多元主義是福利由多種部門共同提供的安排,通常包括政府、營利部門、非營利及志願部門、家庭與社區。它可擴大服務來源並貼近地方需求,但也可能造成責任分散、品質落差與資源不均。
長照 2.0 不是單一意識型態的純粹實踐,而是同時具有公共責任與多元供給的混合制度:政府負責規劃、評估、給付與監督;公私部門及社區組織共同提供服務。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採取三個層次:
- 先比較價值立場:說明兩種意識型態如何理解政府、家庭、市場及服務使用者。
- 再分析輸送工具:解釋分散化、私有化與契約化如何改變服務由誰提供、由誰決定及如何監督。
- 最後套用長照 2.0:以長照 ABC 體系、長照給付與特約服務單位為例,指出哪些安排呈現公共責任,哪些安排具有市場化或新自由主義色彩,並兼論其限制。
本題不是要求將長照 2.0 貼上單一意識型態標籤,而是要辨識政策中並存的不同邏輯。
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輸送立場
| 比較面向 | 社會民主主義 | 新自由主義/新右派 |
|---|---|---|
| 福利責任 | 福利是公民社會權,政府負主要責任 | 強調個人、家庭與市場責任,政府採有限介入 |
| 政府角色 | 政府通常兼具籌資、規劃、提供與監督功能 | 政府由直接提供者轉為規則制定者、採購者與監督者 |
| 服務供給 | 重視公共或受公共規範的普遍性服務 | 鼓勵民間競爭及多元供給,利用選擇與競爭提升效率 |
| 資源配置 | 以需要、平等與社會團結為優先 | 重視成本效益、績效、使用者選擇與財政控制 |
| 服務使用者 | 以權利主體及公共服務受益者看待 | 強調消費者角色,透過選擇及購買影響服務 |
| 主要風險 | 官僚化、服務僵化、回應個別需求較慢 | 可近性與品質不均、弱勢者選擇能力不足、服務提供者逐利 |
社會民主主義並不必然要求所有服務均由政府機關直接提供;重點是政府確保人民有平等取得服務的保障,並對服務品質與分配結果負責。新自由主義也不代表政府完全退出,而是政府改以市場規則、委託、補助、績效管理及契約監督來介入。
福利多元主義下的三項輸送趨勢
一、分散化
分散化是將決策、資源或服務配置權由中央移向地方、社區或不同組織,使服務更貼近在地需求。其優點是地方能因地制宜,社區組織也較容易及早發現需求;其風險是地方財政、人力及行政能力不一,可能使不同地區的服務量與品質出現落差。
分散化與新自由主義常相連,因其有助於縮小中央政府的直接管理範圍;但地方化、社區化也能實現社會民主主義所重視的參與、近便與社區照顧,因此不能只憑「分散」判定政策立場。
二、私有化
私有化是由非政府部門承接原由政府提供的服務,範圍包括委託民間辦理、補助民間機構、政府購買服務,以及讓使用者透過給付選擇民間服務。
民間參與有助增加供給、引入專業及提升服務彈性;但服務可能因營利誘因集中於需求密集或較易獲利的地區,弱勢或偏遠地區則面臨供給不足。即使由民間提供,只要政府仍以公共財源支付並負責監督,仍可具有公共福利性;判斷關鍵是政府是否持續保障可近性、品質與公平。
三、契約化
契約化是政府以契約或特約方式,與民間或非營利組織約定服務項目、對象、費率、品質標準、核銷及違約責任。政府因此由「直接生產者」轉為「服務購買者與監督者」。
第 1 題2 分
公民權利會因在不同的時代、地區、文化,可能有不同的定義。公民權利要獲得保障,最重要的是應具備下列哪一個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權利」的基本要件與公民身分的關係。
公民權利並非單純泛指所有人的基本人權,而是指個人在特定政治共同體中,基於公民身分所享有的權利,例如: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政治參與權。
- 服公職權。
- 受國家平等保障及公共服務的權利。
由於不同時代、地區與文化對公民權利的內容界定不一,判斷公民權利能否成立與受到保障時,最基本的前提是個人是否屬於該政治共同體的成員。
因此,本題官方答案為「成員身分」。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掌握「公民權利」與「一般人權」的區別:
- 一般人權通常以人的存在為基礎,原則上屬於所有人。
- 公民權利則與特定國家或政治共同體的成員資格相連結。
- 個人必須先具備該共同體的成員身分,才有資格主張該共同體所承認與保障的公民權利。
題幹強調公民權利會隨時代、地區及文化而有不同定義,表示本題重點不是某一項固定權利的內容,而是尋找公民權利獲得保障的共同基礎。這項共同基礎就是「成員身分」。
選項分析
(A) 成員身分
正確。
公民權利的核心在於個人是否被承認為某一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具有國民或公民身分者,才具有主張該國政治、公共及社會權利的基本資格。
即使不同國家對公民權利的範圍、取得方式及限制條件有所不同,「成為共同體成員」仍是公民權利受到制度保障的基本前提。
(B) 參與治理
錯誤。
參與治理是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例如投票、參選、參與公共決策及監督政府等,但它不是公民權利獲得保障的最基本要件。
第 2 題2 分
政策決定者以現行的政策為基礎,進行局部修正的制定過程模式,是下列哪一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政策制定模式」的基本特徵。題幹指出政策決定者:
「以現行的政策為基礎,進行局部修正」
這正是「漸進主義模式」(Incrementalism)的核心概念。
漸進主義主張,政策制定通常不是從零開始,也不是一次性地全面改造,而是在既有政策、制度與資源分配的基礎上,針對問題進行小幅度、分階段的調整。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法規適用問題不構成解題關鍵。
解題方法
判斷政策模式時,可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 「以現行政策為基礎」
- 「局部修正」
- 「小幅調整」
- 「逐步改變」
- 「連續性、分階段」
上述概念均指向漸進主義模式。
漸進主義的政策制定流程可簡化為: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在既有政策上進行局部修正,而非重新設定完整政策目標或進行全面改革,答案為漸進主義模式。
選項分析
(A) 理性決策模式
理性決策模式強調政策制定者應先明確界定問題與政策目標,再蒐集完整資訊,列出各種替代方案,分析每一方案的成本與效益,最後選擇能使公共利益或政策目標最大化的方案。
其典型程序包括:
- 界定問題;
- 設定目標;
- 提出各種替代方案;
- 比較方案的成本與效益;
- 選擇最佳方案。
本題強調的是「以現行政策為基礎」及「局部修正」,並未出現全面蒐集資訊、比較所有方案或選擇最佳方案等特徵,因此不是理性決策模式。
(B) 漸進主義模式
第 3 題2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投保單位未依第 15 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幾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手續之法律責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投保單位負有為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的義務。若投保單位未履行此項義務,除須補行投保並追繳保險費外,尚須依法律規定處以罰鍰。
法條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15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 2倍至4倍罰鍰。
計算概念如下:
因此,本題所問倍數範圍為「2倍至4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解題重點有三:
- 先確認違反的義務:投保單位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辦理投保。
- 再確認法律效果:除追繳保險費外,另處罰鍰。
- 記住罰鍰倍數:按應繳保險費處 2倍至4倍。
第 4 題2 分
犯家庭暴力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犯罪受緩刑宣告者的特別處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規定: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應付保護管束。
因此,行為人雖獲得緩刑,仍須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由相關機關進行監督、輔導及必要的處遇,以降低再犯及持續施暴的風險。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掌握兩個關鍵:
- 題目已明確指出行為人「犯家庭暴力罪」。
- 題目又指出行為人「受緩刑宣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只要同時具備這兩項要件,法律效果即為「應付保護管束」。
此處的「應」表示法律上的強制要求,不是法院得自由選擇是否付保護管束。因此正確答案為「應付保護管束」。
緩刑的本質,是暫緩刑之執行,並非宣告無罪或免除刑責。緩刑期間若受保護管束者違反應遵守事項,或有其他法定事由,仍可能發生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刑等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不需任何監督:錯誤
家庭暴力犯罪者受緩刑宣告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必須付保護管束,並非完全不受監督。
家庭暴力具有反覆性、持續性及權力控制等特徵,法律因此要求受緩刑宣告者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督與輔導,以預防再次施暴。
(B) 應付保護管束:正確
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所明定的法律效果。
第 5 題2 分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大眾運輸工具優先席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 15%。
公式如下:
因此,本題應選擇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重點有二:
- 先確認規範對象: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
- 再掌握法定最低比例:優先席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
題目並未提供實際座位數,因此不需計算具體席位,只要辨認法定比例即可。
例如,大眾運輸工具共有100個座位,優先席至少應設置:
若共有60個座位,則最低比例為:
考試上若涉及小數席位,實務設置應確保不低於法定比例,不能因四捨五入而低於15%。
選項分析
(A) 總座位數的25%:錯誤
第 6 題2 分
因家庭暴力受害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者,如果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請問該補助標準最高金額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法律訴訟補助」的最高補助額度。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0 條規定,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情形,因家庭暴力受害而成為特殊境遇家庭,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補助標準最高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抓住法條中的金額上限:
題幹已明確指出:
- 當事人因家庭暴力受害;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
-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
因此,符合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的要件。接著只需記憶該補助的法定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即可選出答案。
須注意,「最高補助 5 萬元」是補助上限,並不表示每一申請案件均當然核發 5 萬元,實際金額仍須依申請資料、訴訟必要性及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決定。
選項分析
(A) 新臺幣 3 萬元為限
第 7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而且,這些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一定時數的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這一定時數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之專業訓練要求。
依法,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該等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一定時數的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定最低訓練時數為:
因此,本題答案為 6 小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兩個要件:
- 對象: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的專責人員。
- 要求:每年至少接受 6 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題目已明確指出適用機關及人員,僅須判斷法定最低時數。看到「每年」「至少」「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等關鍵字,即應連結到「6 小時」的法定要求。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最晚幾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核發後之發送期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 24小時內 發送予:
- 當事人
- 被害人
- 警察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除緊急保護令外」之一般保護令,在法院核發後最晚多久完成發送。
法條關鍵文字為「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因此直接對照選項即可:
故選擇24小時之選項。
緊急保護令具有高度急迫性,另有迅速核發及傳送之特殊規定,不能與一般保護令的發送期限混淆。
選項分析
(A) 36小時:錯誤
《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將一般保護令的發送期限規定為36小時。36小時超過法定的24小時期限。
第 9 題2 分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生理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及第21條的生理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 全年生理假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3日的部分,併入病假計算。
- 生理假薪資一律減半發給,不因是否併入病假而有不同。
- 受僱者依生理假等相關規定提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因此,本題應掌握「每月1日、全年3日、薪資半薪、雇主不得拒絕」四個數字與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對照題,應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 生理假的請假要件;
- 全年不併入病假的日數;
- 薪資給付標準;
- 雇主對合法請假請求的法律義務。
其中,只要選項更改法條中的關鍵數字,或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錯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的完整規定是: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本選項雖然記載「每月1日」正確,但省略了「致工作有困難者」的法定要件,將生理假表述成只要發生生理日即可當然請假,與法條規定不完全相符,因此不選。
(B)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5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錯誤。
法條規定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才併入病假計算。
第 10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而參與這些脫貧相關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非經評估得以延長者,最長得以幾年為限,得免計入第 4 條第 1 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有關「脫離貧窮相關措施」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相關措施。
參與措施者因該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所稱的:
- 家庭總收入;
- 家庭財產。
其中,免計入期間的基本上限為「最長三年」;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始得延長一年。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文字是:
「非經評估得以延長者,最長得以幾年為限」
這表示題目詢問的是「未經評估延長前的原則期間」,不是包含延長後的最長總期間。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
若經評估有必要,才可以再延長一年:
但本題明確排除「經評估延長」的情形,因此應選原則上的三年。
選項分析
(A) 5年:錯誤
法律並未規定脫離貧窮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五年。即使有必要經評估延長,也只是於三年期間後延長一年,合計至多四年,並非五年。
(B) 4年:錯誤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健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給付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強調由固定的家庭醫師或醫療團隊,持續提供民眾基層醫療、健康管理、預防保健及轉診協助。
此種制度的給付核心,是依被照護及登錄的「人數」計算醫療團隊的基本給付,因此採取:
- 論人計酬(capitation payment):依每位被保險人或受照護者,按一定期間支付固定金額。
- 論件計酬(fee for service):依實際提供的每一項醫療服務或處置逐項計費。
- 論日計酬(per diem payment):依住院或照護日數計算給付。
- 論時計酬:依實際服務時數計算報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健保制度設計為準,本題所問的制度給付原則為論人計酬。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制度目的:
- 建立民眾與特定家庭醫師團隊的穩定關係。
- 提供持續性、整合性及預防性的基層照護。
- 由醫療團隊承擔一定程度的人口健康管理責任。
- 以登錄及照護人數作為給付計算的重要基礎。
因此,其基本給付可用下列概念表示:
實際制度可能另搭配服務品質、績效或特定醫療服務給付,但不改變本題所考的基本原則,即以「人」作為給付計算單位。
選項分析
(A) 應採論件計酬為實施原則:錯誤
論件計酬是依醫師實際提供的診察、處置、檢查或治療項目逐項計算費用。其特色是「做一項、算一項」。
第 12 題2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 29 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關於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重點在於辨別不同遺屬身分所適用的個別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國民年金法第40條,各類遺屬資格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每月工作收入不得超過基本工資」並非配偶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民年金法第40條所列的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法律另有特殊例外規定。
- 子女:未成年;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不得超過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
- 孫子女: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等條件之一。
其中,工作收入限制主要是父母、祖父母,以及特定在學遺屬的條件,並非配偶的通常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子女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原則上須為未成年。若為養子女,須具備收養關係達6個月以上。
因此,選項所述「子女未成年,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
(B) 錯誤
配偶的基本條件為:
第 13 題2 分
依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幾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關於勸募活動結束後之公告、公開徵信及報主管機關備查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下列事項:
- 公告及公開徵信捐贈人捐贈資料。
- 公告及公開徵信勸募活動所得。
- 公告及公開徵信收支報告。
- 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法定期間為活動期滿翌日起算 30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間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活動結束後處理期限的規定。
題幹已明確指出起算點為「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只需辨識法條所定期間為三十日:
故選擇 30 日之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定政府應特別保障與扶助發展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基本法》對於政府應特別保障與扶助發展對象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政府對於因地理環境、經濟狀況、身心狀況、文化或族群因素而需要協助者,應提供特別保障與扶助。
本題不是在問「誰可以接受一般社會福利服務」,而是在判斷何者不屬於法律所列或所涵蓋的特別保障、扶助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社會福利基本法》所規範的特殊保障對象:
- 是否因地理區域因素而需要協助?
- 是否因經濟或身心狀況而需要協助?
- 是否因文化或族群因素而需要協助?
- 是否反而屬於資源充足、欠缺特別扶助必要性的群體?
前三者均直接對應社會福利基本法所重視的協助類型;高收入企業經營者則通常不屬於需要特別保障與扶助發展的對象。
選項分析
(A) 離島與偏遠地區需要協助者
正確敘述。離島與偏遠地區常因交通不便、醫療及教育資源不足、公共服務可近性較低等因素,形成福利資源分配上的不利情形。因此,法律將「離島與偏遠地區需要協助者」列為政府應特別保障與扶助發展的對象。
(B) 經濟或身心需要協助者
正確敘述。人民若因經濟困難、身心障礙、疾病或其他身心因素,導致生活、就業、醫療、教育或社會參與受到限制,即具有社會福利介入的必要性。此類對象正是社會福利制度中需要優先保障與扶助的群體。
(C) 文化或族群需要協助者
第 15 題2 分
於社區中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臨時住宿和團體家屋等服務,屬於何種長照服務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照服務方式」的法定分類,關鍵在於服務提供的場所與型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長照服務規範,長照服務方式主要包括:
- 居家式
- 社區式
- 機構式
- 綜合式
其中,社區式長照服務係指於社區中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等服務,使長照對象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接受照顧。
本題題幹明確指出「於社區中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並提供「臨時住宿和團體家屋」服務,正是社區式長照服務的典型定義。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服務場所+服務型態」判斷:
- 題幹指出服務是在「社區中」設置場所及設施。
- 服務內容包括「臨時住宿」及「團體家屋」。
- 社區式長照服務的特色,就是在社區場所提供照顧,服務可能包含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及團體家屋。
- 因此應選擇「社區式」。
判斷重點不在於是否出現「住宿」二字,而在於住宿服務的性質及提供場所。社區式服務也可以包含臨時住宿,但並非因此即轉為機構式服務。
選項分析
(A) 社區式:正確
社區式長照服務是在社區中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長照對象所需的照顧服務。其服務內容可包含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及團體家屋等。
題幹的「於社區中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是重要關鍵字;「臨時住宿」與「團體家屋」也屬於社區式長照服務的範圍,因此本選項正確。
(B) 居家式:錯誤
第 16 題2 分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不可用於下列何種用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所得財物之用途限制。勸募團體募集的財物,具有公益目的與信賴託付性,應依勸募活動所定的公益目的使用,不得轉作營利投資或其他與公益目的不符的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
勸募所得財物應使用於公益目的,不得用於投資營利事業。
因此,只要選項屬於營利性投資,即違反勸募財物的用途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公益目的與營利目的二分法」判斷:
- 先確認勸募所得財物的性質:係為特定公益目的募集。
-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屬公益事業或人道救援。
- 若選項是將募集財物投入營利事業,表示資金用途已脫離公益目的,應選之。
社會慈善、教育文化及國際人道救援,均具有公益性;投資營利事業則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兩者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社會慈善事業
社會慈善事業係典型公益用途,例如急難救助、弱勢扶助、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服務等,符合勸募活動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因此可以使用勸募所得財物。
本選項錯誤。
(B) 教育文化事業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的服務或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之促進就業與自立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意願、能力及需要,提供或轉介下列服務:
- 就業服務
- 職業訓練
- 以工代賑
- 其他相關服務
本題要求判斷「不是」法規明文列舉的服務或處置,因此應找出未列於該規定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 確認對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確認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
- 將選項與《社會救助法》所列的就業促進措施逐一比對。
- 法條明文列出的,即屬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的服務;未列出的,即為本題答案。
法條中的三項核心措施可整理如下:
| 法定服務或處置 | 題目選項 |
|---|---|
| 就業服務 | (B) |
| 職業訓練 | (D) |
| 以工代賑 | (C) |
| 職能強化 | 未列為法條明文用語 |
因此,未列於法條明文項目中的「職能強化」為答案。
選項分析
(A)職能強化
正確答案。
「職能強化」雖然在政策意義上可能與提升工作能力、培養就業技能有關,但並非本條所明文列舉的法定用語。法規列舉的是「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以工代賑」等措施,並未將「職能強化」列為獨立項目。
因此,就本題要求的法定服務或處置而言,「職能強化」不是條文所列的選項。
(B)就業服務
錯誤選項。
第 18 題2 分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家庭情況改善後,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因家庭重大變故而接受安置後,於安置原因消失、家庭功能改善時,主管機關所負的家庭支持與返家追蹤輔導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獲得適當照顧而被安置者,安置原因消失後,主管機關應協助其返回家庭,並於返家後持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
此規定展現下列兒童福利原則:
- 家庭維繫原則:家庭情況改善後,應優先讓兒童及少年回歸原生家庭。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返家前仍須評估家庭是否已具備適當照顧能力,並以兒童及少年安全、身心健全發展為核心。
- 連續性服務原則:返家不是服務終點,仍須透過追蹤輔導,協助家庭穩定照顧兒童及少年。
- 家庭支持原則: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輔導、資源連結與家庭功能支持,避免兒童及少年再次陷入需要安置的情況。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安置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返家後是否仍需支持」兩個步驟判斷:
第一,題幹明確指出「家庭情況改善」,表示原本導致安置的重大變故已經消失或獲得改善,兒童及少年已具備返家條件。
第二,返家並不代表主管機關立即停止介入。家庭在重大變故後,即使已恢復基本照顧能力,仍可能需要適應、輔導與資源協助,因此法律要求返家後至少持續追蹤輔導1年。
因此,完整的處理方式是:
故正確答案為讓兒童及少年返回家庭,並由主管機關持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
選項分析
(A) 立即終止所有協助
錯誤。
家庭情況改善後,雖可結束安置,但不代表所有福利服務與輔導工作都應立即終止。返家後仍須經過家庭適應期,主管機關應持續追蹤兒童及少年的生活、就學、身心狀況,以及家庭實際照顧能力。
第 19 題2 分
若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後被列為保護個案,下列何者屬於可採取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性剝削被害兒童及少年之保護處置。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如列為保護個案,處置目的在於:
- 確保兒童及少年安全;
- 提供適當保護、照顧及教養;
- 優先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 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性剝削或其他傷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得通知父母、監護人或適當親屬將被害兒少帶回,並要求其負擔適當的保護及教養責任。若家庭環境不適合,則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安置、輔導、醫療或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保護個案處置」的法律目的,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兒少保護與福利原則。
判斷標準如下:
- 是否有助於保護兒少身心安全?
- 是否屬於主管機關依法可採取的保護措施?
- 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 是否將被害兒少錯誤地當成犯罪行為人加以處罰?
符合保護、照顧及教養目的者,原則上較可能是正確選項;以停止受教權、刑事處罰或全面限制人身自由作為處置者,則不符合本條例的保護本質。
選項分析
(A) 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保護及教養
正確。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經評估列為保護個案後,主管機關得依其家庭及照顧狀況,通知父母、監護人或適當親屬帶回,並要求提供適當的保護及教養。
此項措施的重點在於:
- 優先利用家庭或親屬照顧功能;
- 使兒少脫離性剝削環境;
- 確保其獲得安全、穩定的照顧;
- 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持續追蹤、輔導或提供其他服務。
因此,A 選項符合保護個案處置的法律目的,為正確答案。
(B) 立即停止其就學
錯誤。
第 20 題2 分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關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法定請領要件,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2 條,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主要須具備:
- 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 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且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本題要找的是「不是法定要件」的敘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法定要件:
- 醫療診斷機構是否符合規定;
- 身心障礙程度是否達重度以上;
- 是否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 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期間或等待期間。
前三者均直接對應法規要件;「離職滿 1 年」則不是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正確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並非僅憑被保險人自行主張或一般診斷證明即可請領,必須經符合規定之醫院進行診斷及評估。
法規要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並符合相關指定或辦理資格之醫院,對身心障礙程度及工作能力進行判定。因此,合格醫院的診斷是法定要件之一。
(B) 身心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正確
第 21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何種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原住民老人服務人員遴用的規定。依該法第 8 條,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對照《老人福利法》第 8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條文要求優先遴用的人員,須具備原住民身分,或熟悉原住民文化;兩者符合其一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權力資源理論(Power-Resource Theory)認為下列何者對社會政策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核心觀念
權力資源理論(Power-Resource Theory)主要用來解釋不同國家福利國家與社會政策發展的差異。理論的核心在於:社會政策並非單由經濟發展或人口變化決定,也受到勞工階級能否組織、累積政治力量,並透過工會與左派政黨影響政策的左右。
當工會與左派政黨力量較強,勞工階級較能推動所得重分配、社會保障與福利措施,以平衡資本與市場力量,促進較平等的社會結果。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權力資源理論」,即可抓住關鍵詞「勞工階級的組織力量」與「左派的政治力量」。再比對各選項,選出直接描述這些力量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社會投資觀點,下列何者最符合國家對人力資本的「早期投資」?
核心觀念
社會投資觀點將社會政策視為提升個人能力與長期社會福祉的投資。國家透過教育、照顧、健康及就業培力等措施,累積人力資本,增進個人未來參與勞動市場與自立生活的能力。
「早期投資」特別強調在人生早期提供支持,例如幼兒照顧與教育。早期培養有助於兒童的認知、社會情緒與學習能力發展,並為後續教育及就業奠定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人力資本」與「早期投資」。接著判斷哪個選項直接在兒童早期培養能力與發展潛能。
年金給付及失業補助主要是所得維持或風險保障;醫療保險自費項目涉及醫療費用負擔。只有早期兒童照顧與教育直接符合早期培養人力資本的政策方向。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能說明社會保險中的「社會連帶責任思想」?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責任思想」:個人面臨疾病、失能、老年等風險時,不完全由個人獨自承擔,而是透過強制或法定的保險制度,由多數被保險人共同分擔風險與費用。其精神在於風險共同分攤、互助保障,並兼具社會團結與所得重分配功能。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規。
解題方法
抓住「社會連帶」的關鍵:個人風險如何轉化為群體共同承擔。社會保險以一定群體共同繳納保費、分擔風險,讓遭遇事故者獲得給付,因此符合此思想的選項,應同時呈現「多人共同」與「分擔風險或費用」。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與照顧服務,其主要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個人支持與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服務項目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以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個人支持與照顧服務」及「主要目的」,對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的法定目的,即可判斷。題目中的「生活品質」與「自立生活」直接對應法條用語;社會參與也是條文列出的目的。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