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

請申論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平等參與社會與經濟的可能因素有哪些?以及國家可以採取哪些作法,來保障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與經濟之機會?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核心典範轉移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具體制度設計,涉及以下重點:

  1. 理論典範轉移:從傳統著重個體缺損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轉向強調環境阻礙與結構排除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及「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身心障礙不再僅被視為生理特徵,而是「個人身心損傷」與「外在環境障礙」互動下產生的參與限制。
  2. 核心法源依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維護權益、保障平等參與)、第 16 條(禁止歧視)、第 33 至 38 條(職業重建、職務再設計、定額進用)、第 50 條(支持服務)、第 52 至 57 條(無障礙環境與設施)。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國內法化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強調「無障礙/近便性」(Accessibility)、「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自立生活及融合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
  1. 法規基準註記: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續曾有部分條文微幅修正,惟制度架構與核心原則皆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分析與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宜採「理論引導 →\rightarrow 困境剖析 →\rightarrow 政策對策」的對應結構:

  1. 破題:引述身權法第 1 條與 CRPD 社會模式,將「障礙」定義為環境與社會結構互動的產物,奠定後續推論基礎。
  2. 第一子題(障礙成因):題意明確指出「社會」與「經濟」兩個構面,答題必須嚴格平行分流,避免兩者混雜:
  • 「社會參與困境」由物理空間障礙、資訊溝通落差、社會刻板偏見、個人支持網絡缺乏等角度切入。
  • 「經濟參與困境」由就業市場進入門檻、職場合理調整不足、技能與教育斷鏈、福利依賴與貧窮陷阱等層面切入。
  1. 第二子題(國家作法):針對前述成因逐一提出可操作之政策與法制工具,同樣區分「社會面向」與「經濟面向」,並援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現行法定機制與 CRPD 原則進行對焦,展現「社會行政」類科對法規與政策工具的熟悉度。
  2. 結尾:以「賦權」(Empowerment)與「社會包容/融合」(Social Inclusion)收束,點出從補償性福利邁向權利保障型社會之願景。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剖析本題閱卷評分的核心構面及要件對照:

  • 子題一(排除因素)評分重點:是否能跳脫「個人能力不足」的單一病理觀點,從環境、制度與文化三個層次剖析障礙者無法平等參與社會與經濟的原因。若僅寫「身體不方便所以出不去」,得分將大幅受限。
  • 子題二(國家作法)評分重點:政策對策必須具體對應第一子題所列之障礙,且須寫出專業政策術語(如:通用設計、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定額進用、合理調整),切忌空泛論述「政府應多補助」。

解題技巧

  1. 雙構面平行對稱:題目問「社會」與「經濟」,無論在論述成因或政策作法時,小標題皆應分為「社會參與面向」與「經濟參與面向」,維持評分架構的工整與邏輯對應。
  2. 關鍵字帶出法規專有名詞:申論作答務必置入閱卷核心關鍵字,如:合理調整、職務再設計、無障礙與通用設計、自立生活支持、定額進用制度、職業重建網絡。
  3. 時間與篇幅分配:普考申論題通常為 2 題,每題建議作答時間 40-45 分鐘,版面約 1.5 至 2 頁試卷紙,本題應掌握「前言 10% →\rightarrow 成因 45% →\rightarrow 作法 40% →\rightarrow 結語 5%」的比例。

【答案】

一、前言:從「醫療模式」邁向「人權與社會模式」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明定,其立法宗旨旨在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揭櫫之「社會模式」,指出身心障礙並非個體單純的生理缺陷,而是個體功能限制與外在環境、態度及制度阻礙相互作用下的結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提出高齡社會發展的四大願景:「自主」、「自立」、「共融」和「永續」。

請闡述高齡者的「自主」與「自立」意旨為何?並申論國家可以採取哪些政策作為,來提升高齡者的自主與自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行政院民國 110 年修訂之《高齡社會白皮書》政策綱領,以及高齡福利從傳統「殘補、依賴導向」轉向「賦權、積極活躍老化」之政策典範轉移。

  •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行政院民國 110 年 9 月核定修訂之《高齡社會白皮書》(提出「自主、自立、共融、永續」四大願景)。
  • 相關立法與政策工具包含:《老人福利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
  • 法規動態提醒:行政院後續於民國 111 年 11 月核定《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整合跨部會資源以落實白皮書四大願景,現行法規政策已進一步將相關指標制度化,但核心論述仍以民國 110 年白皮書架構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綱領結合實務作為之「申論題」,解題應採「概念辨析-政策對策」之邏輯架構,層次分為兩大核心:

  1. 概念意旨界定(辨析核心差異):
  • 「自主(Autonomy)」側重於決定權、意志主體性與自我賦權(心智與權利維度)。
  • 「自立(Independence / Self-reliance)」側重於功能維持、自我照顧與減少依賴(生理、生活與經濟維度)。
  1. 政策作為申論(分立對應、具體可行):
  • 針對「自主」:從法律意志維護、知情選擇、數位近用、終身學習與倡議發聲著手。
  • 針對「自立」:從預防延緩失能、生活自立支援、無障礙與通用環境、高齡經濟安全與就業促進著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核心關鍵在於切勿將「自主」與「自立」混為一談,若兩者界定模糊重疊,將導致評分委員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1. 辨異防錯要訣:
  • 「自主」是問:高齡者能否自己作主、決定?(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選擇生活模式、意定監護)。
  • 「自立」是問:高齡者能否自己生活、照顧、自足?(如:不臥床、生活自理 ADLs/IADLs、經濟自主)。
  1. 論述鋪陳模板:
  • 前言:簡述台灣即將於 2025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白皮書修訂之背景意義。
  • 本文(一):精確定義「自主」與「自立」之意旨,並做對比。
  • 本文(二):採取具體政策矩陣(「自主」面向之政策、「自立」面向之政策),援引具體法規與旗艦計畫。
  • 結語:總結由「被動受照顧」走向「活躍高齡社會」之願景。

【答案】

一、高齡者「自主」與「自立」之核心意旨

民國 110 年行政院修訂之《高齡社會白皮書》,扭轉過去將高齡者視為「脆弱、負擔」之病理學觀點,轉以「人權、賦權」為核心,其意旨如下:

  1. 「自主」(Autonomy)之意旨:自我決定與權利賦權
  • 定義與核心:指高齡者身為獨立自主的個體,具備充分之自我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能夠依據個人意願、價值觀與生活偏好,決定其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社會政策與下列哪一個公民權(citizenship)的發展最有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權(citizenship)的類型,以及社會政策與各類公民權的關聯。依社會學家 T. H. Marshall 的經典分類,公民權可分為:

  • 公民權:保障個人自由與法律地位,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財產權。
  • 政治權:參與政治權力行使,例如選舉、被選舉及參政權。
  • 社會權:保障基本生活與社會參與,包括教育、社會安全、福利服務及一定程度的經濟保障。

社會政策透過制度與服務分配資源、回應社會需求,主要是將社會權落實於人民生活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社會政策與哪一類公民權「最有關」。社會政策的核心包括社會福利、社會安全、教育與照顧等制度,這些制度保障人民維持基本生活並參與社會的權利,因此直接對應社會權。政治權關乎政治參與;生態權則聚焦環境與世代正義,均非本題所問的主要關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政策制定的外在影響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的外在影響力」:也就是社會政策如何受到國際環境、跨國制度與社會經濟變遷等外部因素影響。常見因素包括國際人權規範、加入國際組織,以及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制度與政策壓力。

人口老化會影響年金、長期照顧、醫療與勞動政策的規劃,但屬於國內人口結構與社會需求的變化,並非本題分類下的「外在影響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國際環境的外部作用」,還是「國內社會結構與需求的變化」。國際公約、國際組織及全球化都指向國際層次;人口老化則是人口結構變遷。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選出人口老化即可。

選項分析

(A) 國際人權公約:錯誤選項。 國際人權公約會提供權利保障標準,促使國家檢視並調整社會福利與社會立法,例如平等、社會保障及弱勢權益等制度,因此屬於社會政策的外在影響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社會政策基本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的基本原則,重點是辨認社會政策資源分配的優先考量。社會政策旨在回應社會風險與需要,並促進公平與社會正義,因此分配資源時,通常重視需要程度與弱勢處境,而非性別身分、繳費多寡或納稅多寡。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把「優先受益」建立在哪項條件上,再對照社會政策的公平原則:若是依弱勢處境與需要程度給予支持,符合社會政策扶助弱勢、縮小不平等的方向;若只依性別、保費或稅額決定優先順序,則不是一般性的社會政策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 (A) 女性優先受益原則:錯誤。 社會政策可能針對女性面臨的特定風險設計措施,例如就業平等或婦幼福利,但這不等於普遍適用的「女性優先受益原則」。政策通常依具體需要與處境提供支持。
  • **(B) 繳保費高者優先受益原則: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社會投資觀點的社會政策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投資觀點」的政策取向。社會投資強調透過教育、照顧與就業支持,提升個人能力及就業參與,預防未來的社會風險,並增進整體人力資本。常見措施包括公共托育、長期照顧服務,以及協助女性兼顧家庭與就業。

相較之下,社會投資通常不以高水準、單純補償所得損失的現金給付為政策核心;此類給付較偏向傳統福利國家的所得維持與事後補償功能。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投資於能力、照顧與就業參與」,還是「直接維持所得」。前者符合社會投資的預防與促進取向;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此取向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提供公共兒童托育服務:正確。**公共托育能支持兒童發展,也能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父母,尤其是女性,更能參與就業,符合社會投資理念。
  • **(B) 提供高水準現金給付: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對於社會政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的性質與制定、執行時應掌握的原則。社會政策是國家為回應社會需求、促進人民福祉與社會公平所採取的政策措施,屬於國家政策的一環。政策執行時,除了參考其他國家的制度經驗,也須考量本地的社會結構、文化、經濟條件與民眾需求。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社會政策的一般原則。尤其注意選項中的絕對語氣:「不需要考量在地的社會脈絡」。全球化有助於政策經驗交流,但不代表可以直接移植他國制度;忽略在地條件,政策可能難以回應實際需求,甚至造成執行落差。

選項分析

(A) 社會政策屬於國家政策的一環。正確。 社會政策由國家透過法律、制度與公共資源回應社會問題、保障人民福祉,因此是國家政策的重要部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在推動社會政策時,會依計畫時程適時予以分析。下列針對社會政策分析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分析的目的,以及政策執行、績效與影響評估的區別。政策分析會蒐集並整理執行資料,依政策目標與理論基礎檢視政策選擇、執行情形及成果。績效分析則著重描述與評估政策執行後,依計畫所預期達成的成果。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正確使用政策分析的概念:

  • 執行過程需要資料整理與分析,才能掌握政策如何落實。
  • 「影響」關注政策造成的效果,不等同於執行達成率。
  • 政策分析應有理論基礎,也須分析政策執行。
  • 「績效分析」與政策選擇、執行後的計畫性成果描述及評估相符。

因此,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為營造適合長者的生活,推動積極性老人福利,發展全方位的服務,並促進長者社會參與。此概念可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的概念。其重點是透過健康促進、社會參與與安全保障等措施,提升長者的生活品質,並使長者能持續參與家庭、社區及社會生活。題幹所述「營造適合長者的生活、推動積極性老人福利、發展全方位服務、促進長者社會參與」,正是活躍老化的政策方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積極性老人福利」、「全方位服務」與「社會參與」。這些描述著重長者的自主、參與及生活品質,而非僅提供被動照顧或保護,因此應對應「活躍老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有關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合稱「兩公約」的保障目的,以及兩公約在我國的施行與人權報告制度。法律狀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要求政府推動人權保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及接受國際審查。兩公約保障的權利原則上也及於在我國境內的人,不因其國籍而一概排除。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公約的共同核心是保障人權,再辨認各選項是否錯把適用範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否認我國的國內效力、否認人權報告制度,或排除外籍人士。逐項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為因應人口老化的照顧需求,政府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落實照顧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中「長照」的法定定義、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以及長照機構與服務使用者簽訂書面契約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注意長照定義有身心失能與持續期間的要件;居家式服務項目可依第 10 條核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書面契約義務則分別見第 13 條、第 42 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長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照顧者需要所提供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選項漏掉身心失能及六個月以上的條件,並稱「不需要考慮身心失能」,與法定定義相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跟蹤騷擾行為態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自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

依該條,跟蹤騷擾行為須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行為態樣包含盯梢、守候、尾隨接近特定人的特定場所等,並須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選項 A 的文字正是法條列舉的行為態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對應法條列舉的八種行為之一,再區分「行為態樣」與「完整成立要件」:選項 A 明確列出盯梢、守候、尾隨接近特定人住所等場所,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於個案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跟蹤騷擾,仍須一併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及造成畏怖等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有關會面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對加害人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規範。法院准許會面交往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安全,並得依個案附加安全措施或條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範的重點:交付與接回子女的安排、會面安全,以及加害人應遵守的處遇或輔導條件。逐項比對後,辨認是否有選項放寬到法條未允許的形式。

選項分析

  • (A)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正確。 以安全場所交付子女,可降低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接觸的風險,符合會面交往的安全安排。
  • **(B) 可酌情過夜會面交往: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為落實身心障礙的僱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制度:達一定員工規模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應進用一定比例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法定進用比例為 3%。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適用對象與門檻: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且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接著依第 38 條對應此類機構的進用比例,選出 3%。題目問的是法定比例,不需以特定機關員工人數計算實際進用名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精神衛生法》中所定義的社區精神復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社區精神復健」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社區精神復健是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在社區中提供復健治療,內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及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有兩個:一是服務是否在「社區中」提供;二是是否透過復健治療,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符合這兩項,且內容涵蓋生活與工作能力訓練的選項,即為法定定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多少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補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低收入戶的健保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的保險費,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限定:對象是「中低收入戶」,所問的是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多少。依第 19 條,補助比例為二分之一,也就是自付保險費的一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幾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符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之適用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的適用對象,以及該條例所定的安置年限門檻。依民國 111 年法規,兒童及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達二年以上,並經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符合本條例的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安置幾年以上」及「經法院指定主管機關或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本題問的是安置年限門檻;依民國 111 年《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的規定,門檻為二年以上,因此選擇「2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為協助弱勢者居住需求,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多少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對社會住宅保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需求所設的出租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 40% 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即可對應《住宅法》第 4 條的法定比例。題目問「至少百分之多少」,因此直接選擇法條所定的最低出租比率:40%。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幾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第 18 條,測驗勸募活動結束後,勸募團體辦理公告、公開徵信及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 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18 條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公益勸募條例》第 18 條的法定義務,抓住關鍵詞「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及「公告及公開徵信」,即可對應期限。條文所定期限為 30 日,因此選擇 (B)30 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下列何事項不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4條與第5條的中央、地方主管機關職掌分工。依民國111年有效法規,第4條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第5條則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全國性政策、規劃」與「地方機構的輔導、監督及評鑑」。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職掌逐項對照:老人福利服務與專業人員訓練的「規劃」,以及老人保護業務的「規劃」,屬中央主管機關職掌;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的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則明列為地方主管機關職掌。因此,題目問「不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應選地方職掌的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若縣市主管機關將司法警察所救援之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列為保護個案,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處置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重點是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並列為保護個案後,法定處置對象及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條文,主管機關應評估被害人的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家庭保護教養功能;列為保護個案者,處置包括:

  1. 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2. 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法定列舉中沒有「通知學校老師帶回」這種處置。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出的「可通知帶回者」: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再比對各選項,凡將帶回及保護教養責任改列給學校老師,即不符法定處置方式。因此選出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法定措施,重點是辨認各項措施的法定對象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12 年修法後,法規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但本題所考的措施內容仍可依命題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生理假見第 14 條、產假見第 15 條、家庭照顧假見第 20 條;再判斷性騷擾教育訓練是否屬於本法第四章所列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題目問「何者不是」,所以找出與該章法定措施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選項敘述符合規定。全年請假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選項未涉及這部分,不影響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少年法院訊問之少年為聽覺、語言障礙者時得採取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弱勢少年的司法程序保障與詢(訊)問程序,核心法源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2 第 3 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項規定亦維持一致)。

為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並呼應《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少年之陳述自由與防禦權,法律採取「多元輔助、合理調整」原則,除配置通譯協助溝通外,亦賦予少年法院及司法警察得彈性運用文字、手語等多種適當方式進行訊問或詢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的條文記憶與立法意旨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法規對身心障礙少年訊問方式是採**「兼採放寬」還是「排他限制」**:

  1. 法條原文檢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少年有聽覺、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少年不通曉國語者,應由通譯傳譯。」
  2. 法理邏輯推導:聽語障少年的溝通媒介因人而異(例如擅長筆談、手語、或需輔具協助),法律規範絕不可能採僵化排除(即「不得以……」)的限制,而是賦予司法機關在通譯之外,可併用各種適當溝通媒介之裁量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金額調整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調整機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規定:

  1. 第 1 項:生活扶助之現金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公告之。
  2. 第 2 項:前項現金給付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4 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之前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數字型的純記憶題型。切入點如下:

  1. 直接法規對應: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的法定調整年限,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標準之檢討與公告調整週期為「每 4 年」1 次。
  2. 政策制度脈絡:行政院自民國 100 年起建立國家各項社福津貼之常態化調整機制(即「八大社福津貼定期調整機制」),為兼顧財政穩健與物價波動保障,統一將多數津貼給付標準的常態調整週期訂為「4 年」。

選項分析

  • (A) 每 2 年調整 1 次:錯誤。《社會救助法》並未訂定 2 年之調整週期。
  • (B) 每 3 年調整 1 次:錯誤。法定週期為每 4 年,非每 3 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國民年金保險」的法定保險事故與給付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依《國民年金法》第 2 條規定: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死亡及生育四種;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下列保險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三、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四、生育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辨台灣各大社會保險制度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範疇。國民年金自民國 97 年開辦初期僅涵蓋老年、身心障礙與死亡三項事故;民國 100 年修法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正式增列「生育」為保險事故並開辦生育給付。解題時直接檢視法條所定之四大法定事故(老、障、死、生),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疾病並非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在台灣現行社會安全體系中,疾病與負傷事故主要由《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或由勞工保險提供傷病給付,國民年金並不承保疾病事故與醫療費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對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性騷擾防治法制中「雇主與僱用人責任」的掌握程度,涵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法規命令《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核心法條包括:

  1. 吹哨者與申訴人保護(禁止不當差別待遇):《性騷擾防治法》舊法第 11 條(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第 12 條)。
  2.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現行法已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3. 防治措施訂定門檻:《性騷擾防治法》舊法第 7 條第 1 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
  4. 教育訓練之辦理頻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對比法」,從行為主體、責任要件與文字陷阱逐一比對各法規之具體規定:

  1. 檢視保護條款範圍:確認程序中對申訴人是否享有免於差別待遇之保障。
  2. 檢視「有效補救措施」之實質內涵:破除「報警即等於盡責」之極端化推論。
  3. 核對法規人數門檻:檢驗應訂定並揭示防治措施之法定人數標準(30 人以上)。
  4. 辨識頻率文字陷阱:區分法條原意是「定期」還是「不定期」。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第 12 條第 1 項),僱用人、機構受雇人或受服務人員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法定權益)。故僱用人在偵查或審理程序中不得對申訴者為不當差別待遇,敘述完全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保護三大原則」與「基本工資之審議及核定機制」(勞基法第 21 條、第 22 條)。

  • 法條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契約自由與基本工資底線、審議層級)。
  •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之通貨給付、全額給付、直接給付原則)。
  •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12 年 12 月制定《最低工資法》(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已移列專法規範,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核心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之要件,特別注意兩大核心維度:

  1. 工資保護原則:檢視是否符合法定之通貨給付、直接給付與全額給付規範。
  2. 行政權限配置:釐清制定具全國一致性勞動條件時,其主責主管機關屬於「中央」或「地方」,以及委員會與首長機關之「擬訂」與「核定」權限劃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原則上尊重勞雇雙方之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惟國家基於保護弱勢勞工立場,以基本工資作為強行的最低勞動條件標準。
  • (B) 錯誤 依命題當年《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選項包含兩項重大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