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中規範老人照顧服務應依下列六項原則規劃辦理: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

請說明這六項原則的意涵,並舉出三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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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所定的老人照顧服務六項原則,重點在於說明各原則的服務理念,並將理念轉化為具體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六項原則與現行條文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第 16 條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這些原則及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的照顧管理機制。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逐項解釋六項原則,再以三個跨服務類型的情境舉例,呈現原則如何落實。實例不必一項原則配一個案例;可在同一案例中整合多項原則,但須清楚指出措施所對應的原則。

六項原則的意涵

  1. 全人照顧:以老人整體生活需求為出發點,兼顧身體健康、心理狀態、社會關係、生活照顧及尊嚴與自主,不只處理疾病或單一問題。

  2. 在地老化:支持老人留在熟悉的家庭與社區生活,依其需要提供就近服務,維持原有的人際關係與生活連結;必要時仍可使用合適的機構服務。

  3. 健康促進:透過健康檢查、營養與運動指導、慢性病管理等措施,增進或維持健康,鼓勵老人採取有益健康的生活方式。

  4. 延緩失能:及早發現功能退化風險,運用復健、肌力訓練、輔具及日常功能訓練等方式,減緩失能發生或惡化,維持生活自理能力。

  5. 社會參與:協助老人持續參與家庭、社區及公共生活,維持人際互動與社會角色,避免孤立,並尊重其選擇與貢獻。

  6. 多元連續服務:依老人不同需求與照顧階段,整合居家、社區及機構等多種服務,並透過照顧管理與轉介,使服務能銜接、不因需求改變而中斷。

三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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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志願服務法為社工相當重要的人力資源政策與法規,請問志願服務法對於「志工管理」有哪些具體規範?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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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志願服務法》如何規範志工從招募、訓練到服務、督導、保障及考核的管理流程。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為取得報酬,貢獻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或時間,以增進公共利益的輔助性服務;運用志工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團體,稱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志願服務法》後續如有修正,仍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依志工管理的工作流程整理條文:先看運用計畫與備案,再看訓練、服務環境與督導,接著說明志工證件、權利義務、保險,以及績效考核與獎勵。如此能涵蓋運用單位的管理責任,也能交代志工的配合義務。

志工管理的具體規範

一、以服務計畫作為管理基礎

《志願服務法》第 6 條要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服務類別與特性,擬訂志願服務計畫。計畫應包含志願服務人員的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服務項目。依第 7 條,運用單位原則上應於運用志工前,將計畫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符合條件者得免於事前備案,但須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辦理情形備查。未依法備案或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得作為服務績效考核參據。

二、辦理教育訓練

依第 9 條,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

  1. 基礎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 特殊訓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依工作需要訂定。

訓練目的在提升服務品質並保障受服務者權益。志工也有接受足以勝任工作的教育訓練權利,並有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教育訓練的義務。

三、提供適當服務環境與必要資訊

依第 10 條,運用單位應按志工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服務環境符合安全及衛生要求。依第 11 條,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服務督導,使志工明瞭工作內容、服務方式與應注意事項。

四、發給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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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英國費邊社(Fabian Society)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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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費邊社的成立背景、改革理念,以及其與英國政黨和社會政策發展的關係。費邊社(Fabian Society)於 1884 年成立,是英國社會主義運動的重要團體,主張透過漸進改革與政策介入改善社會問題,而非以革命方式推翻既有制度。

解題方法

先掌握費邊社的三個特徵:成立於 1884 年、主張漸進改革、重視國家介入與社會政策。再檢視各選項對其理念或政治背景的描述;涉及英國政黨關係時,要區分自由黨與工黨的發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費邊社主張以漸進方式推動社會改革,支持國家透過立法與政策介入,改善勞工與弱勢群體的處境,提供必要的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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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新右派對於福利國家的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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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右派對福利國家的批判。新右派重視個人責任、市場競爭與傳統家庭及社區的支持功能,認為福利國家的擴張可能削弱這些非正式支持網絡,並造成福利依賴、社會責任感下降等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福利國家的正面效果,還是新右派對福利國家的批判。新右派通常不認為福利國家能消除匱乏、促進利他或減少不平等;相反地,他們常批評國家福利介入會排擠家庭與社區原有的照顧及互助功能。因此,符合新右派主張的是 (C)。

選項分析

(A) 福利國家可以消弭社會的不幸或匱乏:錯誤。 新右派不認為國家福利能徹底消除社會問題與匱乏。他們主張福利措施可能無法根治問題,甚至因長期給付而形成福利依賴,削弱個人自立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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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我國社會福利發展有三個黃金十年(分別為民國四十年代、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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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社會福利發展的分期,以及各階段的重要政策與制度。題目所稱三個「黃金十年」,依序為民國四十年代、六十年代及八十年代;判斷時要把各項制度的起源,放回其發展年代,而非只看制度後來是否在其他時期擴張或修法。

解題方法

先抓住與選項直接相關的歷史定位:社區發展運動在民國六十年代推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建立則晚於民國四十年代。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把制度放在哪一個「黃金十年」,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社區工作發展始於第二個黃金十年:正確。 第二個黃金十年是民國六十年代。我國於此時期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成為社會福利與基層工作的重要方向,因此此敘述符合題目所採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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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歐洲使用之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觀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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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歐洲「社會投資」觀點。這種觀點主張,福利政策除了提供所得維持與風險發生後的補償,也應及早投入教育、照顧、訓練與就業等措施,提升個人能力與社會參與,以預防或減輕失業、貧窮及照顧負擔等新興社會風險。

其政策方向包括幼兒早期照顧與教育、人力資本培育,以及協助人們在生命歷程中持續參與就業與社會生活。因此,社會投資也與活躍老化等生命歷程政策相連結。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社會投資的政策邏輯:它是否指出傳統福利模式的限制、是否主張及早投資能力,以及是否有助於人們持續參與社會。與社會投資方向相反的敘述,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傳統男性養家模式以男性全職就業、女性負責家庭照顧為主要假設,較難回應女性就業增加、家庭型態改變、人口高齡化及照顧需求上升等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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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社會保險之實施應當符合的原則中,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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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制度特性。社會保險通常依法律強制納保,以風險共同分擔及保險財務原則運作;社會救助則依個人或家庭的實際需要提供協助,著重維持基本生活。

本題屬於制度原則的辨識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須套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社會保險的典型原則,還是社會救助的需求原則。社會保險以風險分攤、法定參加及財務規劃為重要特性;若選項強調自由加入、按個別需要給付,便不符合一般社會保險原則。據此可判定「財務自給自足原則」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自由加入原則:錯誤。 社會保險通常採強制納保或依法參加,以擴大風險共同分擔,避免只由高風險者自願投保造成逆選擇。自由加入較接近商業保險的投保方式。
  • **(B) 保障最適生活水準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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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社會津貼容易成為政府實施社會立法的優先選擇,從原因分析,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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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津貼」的政策特性,以及政府為何容易優先採用津貼作為社會立法工具。社會津貼通常由政府以一般稅收支應,提供現金給特定社會群體;相較於需要較高給付水準或複雜服務體系的政策,津貼較容易規劃與推行。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理解津貼的財源、給付形式、對象與給付水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要找出與社會津貼易被優先採用的原因不符者。逐項對照四個面向:財源是否容易籌措、給付是否以現金為主、對象是否為特定群體,以及給付水準是否通常不高。

選項分析

  • (A) 一般社會津貼的財源籌措不易:錯誤,為本題答案。 社會津貼通常由政府稅收支應,不以個人繳納保險費或累積特定保險基金為前提。相較於需要建立保險財務制度或提供大量服務的政策,津貼的財源安排較直接,因此「財源籌措不易」不是其容易成為優先選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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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社會救助法計算家庭人口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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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除申請人外,列入計算的人員包括: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判斷時要分清楚親等與親屬類別: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不同;法律對「其他」親屬的列舉,也不是所有旁系血親都包含在內。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是條文明列的人員。
  • 「配偶的一親等旁系血親」不等於申請人的配偶,也不是申請人的一親等直系血親。
  • 「其他旁系血親」須看是否屬條文明列的兄弟姊妹;僅有同戶籍或共同生活的條件,不能把所有旁系血親都納入。

因此,選項中只有一親等直系血親符合條文列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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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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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 所定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中中低收入戶學生的減免比例為 百分之六十。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身分是「中低收入戶」,再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 的減免標準: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因此選項應選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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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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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的門診、急診及未經轉診就醫之自行負擔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3 條第 1 項,保險對象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的原則比例為 20%;若不經轉診而至不同層級醫院門診,則依序為:

  • 地區醫院:30%
  • 區域醫院:40%
  • 醫學中心:50%

第 43 條另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因此實際就醫時看到的部分負擔金額,未必直接以比例計算。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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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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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中「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老年給付則屬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職災給付種類。判斷重點是給付所對應的事故原因:職災保險處理因執行職務或職業傷病所生的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保障;老年給付則以年齡及保險年資等條件為基礎,不以職業災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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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來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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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的財源,以及「福利經費」與「社會保險保費」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範,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相關社會福利基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等支應;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則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險財源,並非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的一般來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財源的性質:政府預算及福利基金屬於福利服務的財源;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則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相關措施相連。全民健保保費用於健保給付與健保制度運作,不能直接列作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因此選出與其他三項性質不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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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百分比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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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事業機構與關係企業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的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 百分之二十以上,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所定的定額進用人數。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得合併計算」的法定比例門檻。直接抓住條文的關鍵用語:「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符合此門檻,關係企業才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以上」包含正好達到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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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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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特定被害人輔導處遇及追蹤的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法定情形的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協助;期間為「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最低期間「至少一年」,即可判斷選項。條文另有「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的年齡界線,但題目問輔導期間的最低要求,因此選擇「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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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之性騷擾防治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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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的性騷擾防治責任。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規定,須分清兩個人數門檻:

  •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 10 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人數達 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因此,題目中的「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適用不同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的責任,再核對對應人數:申訴管道看 10 人;訂定防治措施看 30 人。題目沒有「30 人」的選項,因此只要選出「達 10 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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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少緊急安置期間之權利義務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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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安置期間的程序保障,以及安置期滿後的追蹤輔導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第 59 條:

  • 對第 57 條第 2 項裁定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 得繼續安置。
  • 安置期間期滿或安置經撤銷後,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及期限:抗告期限是 10 日,原安置處所繼續安置是「得」而非「應」,期滿追蹤至少 1 年;只有「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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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兒童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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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須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法定資格之一;其中一項資格就是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年滿二十歲」是年齡門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表示各項資格是擇一符合,並非必須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法定資格,再拆成兩個條件判斷:

  1. 年齡是否符合民國 109 年規定的年滿二十歲。
  2. 資格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資格之一。

因此,具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且年滿二十歲,符合其中一種法定資格,選 A。

選項分析

(A) 應年滿二十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正確。 年齡與資格均符合民國 109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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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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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的家庭照顧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因此將受僱者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20 條:請假事由、全年日數、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以及假別併入何種假別計算。前三項均符合規定;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病假計算則不符合,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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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規範的社區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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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的長照服務提供方式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長照服務依提供方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 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 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
  • 機構住宿式:以住宿方式提供長照服務。

其中,團體家屋是法律明列的社區式服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社區式服務」,再對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列舉的社區式服務項目。選項中「團體家屋」直接列在社區式服務範圍內,因此選 (C)。其餘選項分別屬於其他服務類型,或不是第 9 條所列的社區式服務項目。

選項分析

  • (A)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錯誤。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著重於支持、協助家庭照顧者,並非第 9 條所列的社區式長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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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老人福利法有關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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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對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協助與保護措施,關鍵在於分辨主管機關對不同聲請事項的協助義務:有些是「得協助」,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則是「應協助」。

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法院裁定;主管機關依本條提供聲請協助,並在宣告確定前,得為保護老人身體及財產而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用語,尤其注意「得」與「應」的差異:

  •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必要,主管機關「得協助」向法院聲請。
  • 宣告原因消滅,主管機關「得協助」聲請撤銷宣告。
  •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必要,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聲請。
  •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因此,將第三項「應協助」改成「得協助」,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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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保護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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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分的執行規定,重點是勞動服務時數、執行年齡與期間,以及感化教育免除或停止執行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數字與程序主體。數字題要特別辨認「三小時以上」的下限與「五十小時以下」的上限;程序題則要確認由誰提出、向誰聲請,以及由哪個機關作成決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符合官方答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規定,保護管束所命的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選項將上限寫成四十小時,與法定上限不符。
  • **(B) 正確。**依同法第 54 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的執行,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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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補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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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重點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哪些補助、創業貸款的年齡資格,以及主管機關調取補助所需資料時,受請求者是否可以拒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58 條規定即可:補助項目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是否準用,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條文;資料提供義務則留意法條使用的是「不得拒絕」,不能誤讀為受請求者有拒絕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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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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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機關團體教育訓練、被害人驗傷採證同意,以及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診療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的時間單位、人數門檻、適用年齡與罰鍰規定。這類法規題常把正確規定中的單一細節改掉,應逐一比對關鍵數字與用語。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國 109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題目將「每學年」改為「每學期」,因此錯誤。

(B) 錯誤。同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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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於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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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所定的緊急生活扶助,包括申請期限、補助標準與期間、停止扶助的情形,以及同一個案同一事由的補助限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 條規定即可。關鍵在申請期限:條文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 六個月內 申請;選項 A 寫成三個月,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選項將期限寫成三個月。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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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被保險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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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加保對象,以及未滿十五歲勞工的適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第 6 條第 1 項列出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類別;同條第 2 項則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的未滿十五歲勞工,也適用前項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6 條的加保對象與年齡規定。前三個選項涉及受僱員工、職業工會會員及未滿十五歲勞工;選項 D 則對應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關鍵在於辨明第 6 條第 2 項是「亦適用」,而非排除未滿十五歲勞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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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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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關於地方公會成立、外國人應考、社會工作紀錄保存,以及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的規定。解題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定門檻、年限與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社會工作師法》相關條文。尤其留意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法律規定的年數與選項所寫是否一致,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的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

  • **(B) 正確。**同法第 49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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