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找出需要幫助的人」的工作重點與推動策略為何?並申論有何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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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年至114年)的政策目標、五項工作重點與四大推動策略,並要求評析執行上仍須改進之處。計畫延續第一期成果,著重前端預防、及早發現、服務可近、跨體系合作,深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找出過去未被安全網接住的民眾。
本題屬政策申論題,沒有計算公式或特定法條須適用;作答依據為命題當年計畫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計畫內容為準。**計畫後續曾修正,以下以110年核定時的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工作重點—四大策略—改進方向」三層作答:
- 先概述計畫目標及核心服務理念。
- 列出五項工作重點,呈現計畫要補強的整體面向。
- 逐一說明四大策略及代表性措施,並將「找出需要幫助的人」連結到社福中心、保護服務、精神衛生與跨網絡通報轉介。
- 最後從人力與資源、服務銜接、公私協力及成效評估提出改進建議。
工作重點
一、補強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與社區支持服務:強化精神疾病預防、早期發現、危機處理及社區照顧,並協助精神疾病患者持續接受服務。
二、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建立司法精神醫療處遇及分級、分流機制,改善精神疾病患者在監所、醫療機構與社區間的服務轉銜。
三、強化跨體系、跨專業與公私協力服務:串聯社政、衛政、警政、教育、勞政、法務及民間資源,提升通報、評估、轉介與追蹤的合作效能。
四、持續拓展社福中心資源與保護服務:擴充家庭服務與社區支持,並精進兒少、家庭暴力及其他保護服務,使民眾能及早求助並取得適切協助。
五、強化人力進用及專業久任:增補社工及相關專業人力,改善工作條件與支持制度,降低工作負荷,提升服務穩定性。
四大推動策略
一、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
- 持續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計畫預計由139處擴展至156處,作為家庭求助、需求評估及福利資源連結的在地窗口。
- 促進弱勢家庭就業服務:關注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未升學未就業青年、脆弱家庭、家暴被害人及更生人等就業不利人口,提供個別化就業協助。
- 推動家庭支持五大方案:包括育兒指導、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家庭支持資源布建、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以及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
本策略重點在降低求助門檻,透過社福中心與社區方案主動接觸家庭,及早發現其經濟、照顧、親職或家庭關係需求。
二、優化保護服務輸送,提升風險控管
- 拓增兒童及少年保護醫療中心:計畫預計由7處擴展至10處,提升兒虐案件的醫療評估及跨專業處理能力。
- 擴充兒少家外安置資源:發展親屬安置、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及自立準備宿舍等多元選項,依兒少最佳利益安排適當照顧。
- 精進社工服務工具:發展風險評估輔助工具,協助辨識案件風險與服務需求,支持社工專業判斷。
- 推動被害人服務方案:包括性侵害創傷復原、兒少家庭追蹤訪視與關懷、兒少保護家庭處遇創新,以及以家庭為中心的整合服務。
本策略旨在讓保護服務從案件受理、風險評估、安置處遇到返家追蹤能持續銜接,避免服務僅止於單次介入。
三、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為何?並申論如何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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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法定定義,以及如何從法規所列的性剝削態樣,延伸提出預防、發現與處遇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例第 2 條列有四種性剝削行為;該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將性影像等行為的規範擴充、調整,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應依 110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依第 2 條逐項說明四種行為,注意各項態樣的關鍵動詞;第二部分依性剝削可能發生的脈絡,分別從兒少個人與家庭支持、學校教育、社區與網路防護、通報救援及跨機關合作提出防制方法。如此能完整回應題目所問的「行為為何」及「如何防制」。
性剝削行為的法定態樣
依民國 110 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作為交換,使兒少從事性交或猥褻。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安排或利用兒少從事相關行為,供他人觀看。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影像或物品:包括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重點在於利用兒少從事具有色情性質的工作。
條例所稱被害人,包含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防制與保護工作不應等到犯罪事實完全確定後才啟動。
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作法
一、落實教育宣導與網路安全教育
條例第 4 條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辦理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內容應包括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的認識、遭受剝削的處境,以及網路安全與正確使用網路的知識。
教育不宜停留在法條宣讀,應協助兒少辨識誘騙、利誘、脅迫與影像散布風險,並教導遇到威脅或影像外流時,如何求助及保存相關資訊。
二、強化家庭支持與高風險兒少服務
家庭支持不足、離家或缺乏穩定照顧的兒少,較容易遭到利用。社政、教育及相關單位應及早辨識風險,提供家庭支持、諮商輔導及必要的經濟或生活協助。
第 1 題2 分
第三條路所主張的福利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第三條路」是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的政治與福利改革思路,主張超越傳統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二分。它重視政府、家庭、社區與市場的合作,並將福利政策由單純的所得補償,轉向提升個人能力、預防社會風險與促進就業的「社會投資」。
因此,第三條路常與「社會投資國家」相連:國家透過教育、職業訓練、兒童照顧等措施,投資人民的人力資本與生活能力,讓福利兼具保障與促進參與的功能。
解題方法
抓住「第三條路」的關鍵詞「社會投資」即可判斷。它不把福利完全交給市場,也不以齊頭式平等或單純經濟補償作為福利政策的唯一目標,而是強調國家主動投資人民能力,協助其參與勞動與社會生活。
選項分析
- (A) 社會福利應該交由市場所主導:錯誤。 由市場所主導、縮減國家福利角色,較接近新自由主義的主張。
第 2 題2 分
針對選擇性的福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擇性福利」與「普及性福利」的差異。選擇性福利以特定資格為給付條件,通常會審查申請人的所得、財產或其他需求條件;普及性福利則以身分或一般社會權利為基礎,符合條件者即可使用,較能避免資產審查帶來的污名,也有助於社會整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福利特徵:
- 選擇性福利:針對有特定需求或符合特定條件者提供,常須經資產調查或資格審查。
- 普及性福利:依一般身分或公民資格提供,強調福利使用的社會權,通常較少造成污名,並有助於促進社會整合與團結。
因此,題目問「選擇性的福利」,應找出符合其資格審查與資源集中分配特徵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政府於 2018 年實施長照 2.0 政策,將服務分為 ABC 三級。關於 A 級角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照 2.0 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 據點)分工:
-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個案管理、擬定照顧計畫,並連結所需長照服務。
-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提供多項長照服務,補足社區服務量能。
- C 級:巷弄長照站,提供鄰近、在地的照顧與預防服務,例如共餐、健康促進及延緩失能活動。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是哪種功能:負責「個案評估、擬定照顧計畫、連結服務」的是統籌與轉介角色,對應 A 級;提供複合式服務的是 B 級;在地共餐與預防失能服務則多屬 C 級。據此辨認各選項的層級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哪一個狀況,明文規定社會工作人員應陪同兒童與少年接受訪談、訊問或身體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受安置兒童及少年的程序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第 61 條,兒童及少年在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其權益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接受上述程序時,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文字:「社會工作人員應陪同」及「訪談、訊問或身體檢查」,再比對法條明文規範的情境。第 61 條將這項陪同義務放在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因此選項 D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 (A) 兒童與少年進行身心障礙重建評估時:錯誤。 法條並未以身心障礙重建評估作為社會工作人員陪同訪談、訊問或身體檢查的特定情境。
- **(B) 兒童與少年進行早期療育之特殊照顧時:錯誤。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理論觀點認為社會政策是基於各種利益相互競逐的狀態下而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政策形成理論對「利益如何影響政策」的解釋。多元論認為,社會由不同利益團體組成,各團體透過競爭、協商與影響決策,爭取政策回應其利益;社會政策因此是在多方利益相互競逐的過程中形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各種利益相互競逐」。這描述的是多元論對政策形成的看法:政策結果反映不同利益團體競爭與協商後的力量平衡,因此選擇多元論。
選項分析
- (A) 菁英論:錯誤。 菁英論強調政策主要由掌握資源與決策權的少數菁英制定,一般民眾與團體對政策的影響有限;重點不是各種利益平等競逐。
- **(B) 國家中心論:錯誤。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法是我國第一個普及性的福利立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及性福利立法」的意義:福利保障以全體國民或普遍人口為對象,透過制度設計使民眾不因職業身分或特定弱勢資格而被排除。判斷時要看法律的保障對象與納保範圍,而非只看哪一部法律較早制定。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10 年的制度脈絡,辨認四部法律各自的主要保障對象:
- 全民健康保險以全體國民為納保基礎,具有普遍性。
- 勞工保險以符合資格的勞工為主要對象。
- 老人福利法以老人為對象。
- 國民年金法主要保障未參加特定職域社會保險的部分國民。
因此,符合「我國第一個普及性的福利立法」命題用語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
選項分析
- (A) 國民年金法:錯誤。 國民年金法於民國 96 年制定、97 年開辦,主要保障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的特定國民群體,並非我國最早的普及性福利立法。
- **(B) 全民健康保險法: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知悉兒少有安置和保護的情況,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兒少保護通報義務。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保育、警察等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法定應通報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且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業務知悉後的通報期限」,再對應第 53 條的期限規定:通報應立即辦理,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是 24 小時。
須注意,通報期限與兒少緊急安置相關的期限是不同概念;不能因為法規另有 72 小時的安置期間,就把它當成通報時限。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政府應建立幾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提供早期療育特殊照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的兒童發展評估與早期療育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依其需要提供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等特殊照顧。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第 31 條的規定,抓住法條中的年齡門檻「六歲以下」,即可選出 D。這裡問的是政府建立發展評估機制的適用年齡,不是兒童或少年的法定年齡定義,也不是某項早療服務的個別申請年齡。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多少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可能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場所的設置距離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之虞的場所,應與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及職校保持法定距離,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出的場所類型與營業程序,對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距離規定。法定距離為 200 公尺以上,所以選 (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108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曝險少年來去除標籤效應。這項修法的重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 108 年修法後,對「曝險少年」的觀念轉變與處遇方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修法重點是刪除「虞犯」用語,改以「曝險少年」描述具有特定風險行為、需要協助的少年,並朝向去標籤化、尊重少年權利及強化福利與教育輔導的方向處理。
修法縮減原有七類司法介入事由,保留三類作為曝險行為的辨識依據: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以及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相關規定,曝險少年的處遇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司法處遇為後盾的方向,由地方政府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資源提供輔導;有必要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兩個修法關鍵判斷:
- 事由是縮減,不是擴增:從原有七類刪減為三類。
- 處遇是福利與行政輔導前置:修法以支持少年、協助其回歸生活為核心,司法介入作為必要時的後盾。
第 11 題2 分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列哪一項規定,實踐了全人觀點,將障礙視為是人與環境互動下的產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用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意義。ICF 採「生理—心理—社會」觀點,評估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與社會參與,也重視環境因素如何影響個人生活。障礙因此不只是個人身體的損傷,也是在個人狀況與環境互動下形成的結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已將活動與社會參與納入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概念,並以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作為制度基礎。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選項是否呈現「個人功能與環境共同影響障礙」的觀點。通報保護、轉銜服務和家庭照顧都屬於重要的權益或服務措施;直接將 ICF 作為認定與評估架構,才最明確呈現全人觀點及人與環境互動的概念。
選項分析
- **(A) 有關通報和保護的規定:錯誤。**這類規定著重發現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有受害風險時,進行通報、保護等處置,核心是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並非障礙的認定觀點。
第 12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保護令時效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所定的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與生效時點。依民國 110 年法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現行法相關規定仍為如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的兩個法定要件:「有效期間」和「生效時點」,再對照各選項。法條明定通常保護令期間上限為二年,且從核發時起生效,因此同時符合這兩項敘述的選項正確。題目中關於送達日數的選項,則應與有效期間規定分開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乃針對家庭成員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止。此法所謂的家庭成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成員」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以及現為或曾為其同居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者。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者。
因此,旁系血親的範圍是「四親等以內」,不是「六親等以內」。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列舉的親屬範圍,再核對各選項。前配偶、曾有同居關係者及直系姻親都在法定範圍內;旁系血親則須符合四親等以內。選項 D 把範圍擴大到六親等,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 Marshall(1964)就英國福利政策的歷史發展,將公民權利(citizenship)分成三個部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社會學家 T. H. Marshall 對公民權(citizenship)的經典分類。Marshall 以英國福利政策與公民身分的歷史發展為脈絡,將公民權利分成三部分:
- 公民權(civil right):保障個人自由與法律上的平等,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
-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參與政治權力行使的權利,例如投票權及擔任公職的權利。
- 社會權(social right):享有一定社會福利與經濟安全、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例如教育、社會保障與福利服務。
這三者合稱公民權利的三個部分;「健康權」並非 Marshall 分類中的獨立一類。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何者」,再將選項與 Marshall 的三分法逐一對照:公民權、政治權、社會權。沒有列在這三類中的選項,就是答案。
第 15 題2 分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包含的特殊境遇家庭類型,不包括下列哪一類家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特殊境遇家庭」認定情形。家庭須符合條文所列的收入、財產條件,並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列有配偶死亡或失蹤、遭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以及獨自扶養子女或由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等情形;另有因重大生活變故而經地方政府評估生活、經濟困難的概括規定,但明文排除重大變故是因個人責任、債務或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4 條的法定情形,並特別留意第 7 款的排除文字:題目問「不包括」,因此要找出條例明文排除或未列為法定類型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家庭暴力受害家庭:錯誤選項。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家庭暴力受害」,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情形。
- **(B) 單親家庭:錯誤選項。
第 16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中關於自立脫貧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的「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相關措施;參與措施者因措施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此處的「得免計入」有期間與額度限制,並非所有參與者增加的收入一概永久排除。該條規定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三個要點:辦理主體是地方主管機關;措施對象包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措施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在法定期間及額度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再逐項比對選項,特別留意「中央或地方」、「對象範圍」及「得免計入」等用語。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並非由中央統一辦理;法條也未將此措施規定為「依稅收」辦理。
- (B) 錯誤。 法定對象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第 17 題2 分
根據《老人福利法》,下列哪一項不屬於保護措施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五章「保護措施」的適用範圍,重點是區分「老人保護與安置」和「老人經濟安全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第 41 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等,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時,主管機關得提供適當保護及安置。
- 第 42 條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安置。
- 第 43 條規定,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 41 條或第 42 條情況,應通報主管機關。
- 第 12 條則是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規定,屬老人經濟安全保障,並非第五章的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分類詞「保護措施」,再將各選項對照《老人福利法》第五章第 41 至 44 條。若選項內容是經濟補助或生活津貼,則應辨認其是否屬於其他章節,而非保護措施。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保護措施。 老人因無人扶養,導致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符合第 4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第 18 題2 分
村(里)幹事若發現其村(里)內有身心障礙者遭遇下列何類事項,不是村(里)幹事需進行責任通報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服務及責任通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第 75 條列舉對身心障礙者不得為的行為,包括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利用其行乞或供人參觀,以及對其或利用其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等。
- 依第 76 條,村(里)幹事知悉身心障礙者遭遇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75 條列舉的保護情形。若選項落入法條所列範圍,村(里)幹事負有通報責任;若不屬於該條所定保護通報情形,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而增加的工作收入,最長於多久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3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政府提供或轉介的就業服務等措施後,因就業而增加的收入,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免計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並規定,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題目問的是最長免計期間的基本期限,選項中應選三年。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是「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及「增加的工作收入」。這對應《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的就業服務措施,以及同條第3項的收入免計規定。直接抓住條文中的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計算其工作收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有工作能力」的認定,以及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的工作收入如何核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有工作能力者原則上是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但符合條文所列不能工作情形者除外。其中包括: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特定學校,且因此不能工作者;以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者。
依同法第 5 條之 1,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因此,作答關鍵是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不能工作」情形,而不是只看年齡或是否在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 法定起算年齡為 16 歲,不能概括認定 18 歲以下都不列入。
- 25 歲以下在學者,須符合條文的學校類型,並且「致不能工作」。
- 年滿 18 歲、未繼續升學者,沒有因在學而不能工作的理由。
- 產後排除期間是分娩後二個月內,不是產後一個月至六個月。
選項分析
(A) 18 歲以下人口皆不列入計算:錯誤。 法律以 16 歲為有工作能力的年齡下限,並未規定 18 歲以下人口一律排除。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若不符合其他法定不能工作情形,仍可能被認定有工作能力。
第 21 題2 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的老年給付請領資格,尤其是「老年年金」與「老年一次金」的年資分界,以及特殊性質工作者的提前請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0 年規定下,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齡並辦理離職退保時:
- 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5 年,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58 條的年資分界與例外資格。A、B 分別對應「滿 15 年」與「未滿 15 年」的給付方式;D 檢驗特殊工作者的提前請領條件;C 則須比對已領取老年給付後能否重新加保。只要找出與法條相反的敘述,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關於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第 21 條所定的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資格。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社會工作師,必須曾執行同法第 12 條所列業務達法定年限,並有工作證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定年限為三年以上。民國 112 年修法後,年限已改為五年以上;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設立事務所所需的執業年資」,再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社會工作師法》第 21 條核對年限。當時規定為執行第 12 條所訂業務三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因此選「三年以上」。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商業部門參與提供福利服務,可以用下列哪一種觀點來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多元主義」:福利服務不只由國家提供,也可由家庭、志願部門與商業部門等不同部門共同提供。商業部門參與福利服務,正是福利來源與提供者多元化的例子。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詞「商業部門參與提供福利服務」,再辨認它描述的是哪種福利觀點。題目著重不同部門共同提供福利,對應「福利多元主義」;若強調由國家統一集中提供,才會是福利集中化。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對於應撰寫的社會工作紀錄,應保存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的社會工作紀錄保存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6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並由執業的機關(構)、團體或事務所保存;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定最低保存年限,辨識《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並記住「不得少於七年」,即可選出正確答案。此處考的是最低年限,實際保存時間可以超過七年。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就業保險法》投保對象的規定,排除了某些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的投保對象及不得參加本保險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符合資格的受僱勞工原則上應參加就業保險;但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以及已領取特定老年或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
關鍵在於分辨「正在參加勞工保險」與「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前者本身不是排除就業保險的理由,後者才是法定排除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的排除規定。凡是法條列出的不得參加情形,敘述為正確;把法條未列為排除理由的情況說成「排除」,就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