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政策是回應社會問題的處方,請問影響社會政策制定與發展的因素為何?社會政策的規劃原則又為何?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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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說明哪些環境與社會條件會影響社會政策的制定及發展;二是說明規劃政策時應遵循的原則。作答時可先由「政策形成的外在條件」切入,再以「政策如何規劃、對誰規劃、如何持續」整理原則。
社會政策是政府及相關行動者為回應社會問題、滿足民眾需求,所採取的目標、措施及資源配置安排。政策的形成不只取決於問題本身,也受到政治制度、經濟資源、社會文化及突發事件等條件影響。
解題方法
先將影響政策制定與發展的因素,依「短期情境」與「長期結構」分類,再補充文化與國際因素。接著依規劃的價值與實務要求,說明公正、具體可行、優先照顧弱勢、廣泛受益、政策連貫、促進自主及掌握時效等原則。各項原則宜搭配簡要說明,避免只列名詞。
影響社會政策制定與發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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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因素 指特定時點發生、對政策議程造成影響的事件或情勢。這類因素通常具有偶發性或階段性,但影響可能延續一段時間。例如戰爭、重大災害、經濟危機或疫情,會使政府重新評估社會救助、公共衛生或災害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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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因素 指社會或政治體系中較持久、變化較慢的條件,包括經濟發展程度、人口結構、政治制度及社會階層分布等。人口老化會影響年金與長期照顧政策;財政能力則會影響政策涵蓋範圍、給付水準及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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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價值因素 社會對家庭責任、個人自立、平等、互助及政府角色的看法,會影響政策目標與工具選擇。例如社會若較強調家庭照顧責任,政策設計便會受到家庭支持模式的影響;社會對性別平等的重視,也會推動相關福利及工作平等政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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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 執政者的理念、政黨競爭、選舉承諾、民意、利益團體及行政機關的權限配置,都可能影響政策優先順序與具體內容。即使社會問題相同,政治價值及決策過程不同,政策的受益對象、資源投入與執行方式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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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因素 國際組織的倡議、國際公約、跨國經驗及全球經濟變化,可能促使政府修正既有政策。例如人權與性別平等的國際規範,會影響國內制度與服務發展;跨國產業變動及人口移動,也會帶來新的就業與社會保障需求。
以上因素彼此交互作用:突發事件可能揭露既有制度缺口,結構條件限制政府可投入的資源,文化與政治價值則影響問題如何被界定,以及政府採取何種回應。
社會政策的規劃原則
第 二 題25 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制定目的,旨在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請問在促進工作平等與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上,該法有哪些具體的規範?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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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如何從兩方面落實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受僱者在就業各階段不因性別或相關身分受到差別待遇;二是透過生育、育兒及家庭照顧措施,讓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作答宜依「就業平等保障」與「友善家庭職場措施」分段,並列出主要法條及其規範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以下依命題年度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先說明法律如何禁止就業歧視,再說明雇主應提供哪些具體措施。核心條文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的就業歧視禁止、第 14 條至第 20 條的生育與家庭照顧措施,以及第 23 條的托兒設施或措施。
具體規範
一、禁止就業歧視,確保工作機會與待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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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招募與僱用歧視:雇主招募、甄試、進用或分發工作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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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育訓練與福利歧視:雇主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福利措施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差別待遇。(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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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薪資差別待遇:雇主給付薪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不同;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若差異係基於年資、績效或其他非性別因素,則須有客觀依據。(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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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歧視: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在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方面給予差別待遇。(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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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婚姻、生育等不利處分:雇主不得規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離職,也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理由;違反者,相關約定或處分無效。(第 11 條)
二、保障生育與母性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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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未超過三日部分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依相關規定辦理。(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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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及流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五日。(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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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及陪產假: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或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女性受僱者另有產檢假七日。(第 15 條)
第 1 題2 分
對於「社會排除」的概念或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社會排除」是指個人或群體因多種因素,逐漸失去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與資源,並受到排斥或邊緣化的過程。它涵蓋的不只是所得不足,也可能涉及就業、教育、居住、健康、社會關係及公共參與等面向。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認社會排除的性質:它不是單一的貧窮狀態,也不只是某一時間點呈現的結果,而是個人或群體與社會連結逐漸減弱、參與機會持續受限的動態過程。
選項分析
- (A) 社會排除即是所得不足:錯誤。 所得不足是社會排除的可能面向或成因之一,但社會排除的範圍更廣,還包括社會參與、就業、教育及人際連結等限制。
第 2 題2 分
「社會正義」是一種社會的產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正義」的概念及其社會脈絡。社會正義不是脫離時空背景、各社會都採取同一套標準的固定原則;人們如何理解正義,會受到社會制度、文化價值、歷史條件及具體情境影響。社會正義的討論也不只關乎資源分配的結果,還涉及分配原則、程序是否公平,以及人們是否受到平等對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提示:「社會正義是一種社會的產物」。這表示正義觀念是在社會生活及其脈絡中形成與理解的,因此應選擇承認正義理解會隨情境而異的敘述。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正義說成普遍一致,或將其狹隘地限縮為分配過程或分配結果。
選項分析
- (A) 在不同的情境下,會有不同的理解:正確。 社會正義的內涵會隨社會文化、制度安排、歷史背景及問題情境而有不同理解,符合「社會的產物」所強調的社會脈絡
第 3 題2 分
對於多元福利服務輸送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多元主義下的福利服務輸送主體。常見分類包括公部門、商業部門、志願部門與非正式部門:
- 公部門:政府及其機關,透過政策、制度與服務提供福利。
- 商業部門:以市場交易或營利方式提供服務。
- 志願部門:非營利組織、宗教慈善組織、互助團體及志願工作者。
- 非正式部門:以家庭為核心,涵蓋親屬、鄰里等非正式支持網絡。
非正式照顧早於現代政府福利制度與正式組織,是人們最早獲得照顧與支持的來源;其服務量能也十分重要。各部門之間則可能合作、互補、轉介或競合,並非彼此互斥。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辨識點:一是「最早提供照顧與支持」指非正式部門;二是「志願工作者」屬志願部門,不是非正式部門。再檢視選項是否把部門名稱或彼此關係混淆,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根據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對於老人得申請生活津貼的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生活津貼申請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條文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因此,申請資格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屬於中低收入老人,且未接受收容安置。這不是所有老人都能申請,也不只以低收入身分為限。
解題方法
直接拆解法條中的資格條件,再逐一比對選項:
- 身分條件:中低收入老人。
- 安置條件:未接受收容安置。
符合這兩項條件者,才是法條所稱得申請生活津貼的對象。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如果有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將遭受到多少金額的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第 91 條第 2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行為「販賣、交付或供應」以及物品「酒或檳榔」,對應第 91 條第 2 項的處罰規定,即可判定罰鍰範圍為 1 萬元至 1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正確。 符合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
- **(B)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錯誤。
第 6 題2 分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多久的時間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解題方法
題幹沿用當時第13條的條文文字,直接抓「事件發生後多久」即可:期限為一年,換算為十二個月,因此選擇「12個月內」。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在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除了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外,對於這些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應保留多久的時間,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對網路業者保存資料的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則應保留 180 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保留多久」,對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明文期間即可。題幹所列三類網路業者,以及應保存的三類資料,都是該項規定的關鍵線索。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證明進入收費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其費用的收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依設施的經營型態,區分身心障礙者入場優惠:公營或公設民營者免費;民營者半價優待。適用優惠時,須憑身心障礙證明。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公營、公設民營、民營」,再將各型態對照第 59 條規定:
- 公營或公設民營:免費。
- 民營:半價優待。
據此檢視各選項,只有完整表達「公營、公設民營者應予免費」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申請低收入戶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最近1年居住國內的日數,必須超過幾日?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6 項規定,申請低收入戶時,申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本題考的是「超過」的日數門檻。
解題方法
依條文直接判斷:「超過 183 日」表示必須多於 183 日,因此最低須達 184 日。題目問條文所定的門檻是多少,答案是 183 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眷屬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2 款對「眷屬」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眷屬包括:
- 被保險人無職業的配偶。
- 被保險人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因此,成年卑親屬若仍在學就讀,還須符合「無職業」的條件;只說成年在學,尚不足以符合眷屬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法條中的三類親屬,再檢查各自的條件是否完整。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都須無職業;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則須符合年齡、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等條件,且依情形具備無職業要件。
第 11 題2 分
依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幾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可請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除須符合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外,還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符合該款所列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失業給付的其他請領條件,關鍵在於辨認法條中「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後面的法定等待期間。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期間為 14 日,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如果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者,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動用勸募活動所得的多少百分比來作支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活動必要支出的比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者,必要支出得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的上限為 15%。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勸募活動所得屬於「1,000 萬元以下」的級距,因此直接對照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可得知比例。不必另外計算金額;法條採所得級距規定必要支出的上限。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精神衛生法修法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由總統修正公布,2年之後正式施行。此次修法有幾項重要改革,下列何者並不符合此次修法精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1 年《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保障病人權益、強化社區支持,以及調整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修法後,強制住院改採法院裁定;緊急安置期間為 7 日,強制鑑定須自緊急安置次日起 3 日內完成。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居住場所或行動,原則上須經病人同意,並遵守最小限制原則;出院時則須協助擬訂準備計畫、銜接社區服務。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修法條文,特別注意強制住院的審查機關:修法前由審查會審查,修法後改由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裁定。把握這項程序變動,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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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緊急安置期間為 7 日,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並進行必要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 3 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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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依同法第 31 條,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需要限制病人居住場所或行動,須經病人同意,且限於最小必要範圍。
第 14 題2 分
政府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分別制定施行法,並明定須定期提出國家報告。請問下列哪一個公約施行法明定,每5年提出國家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人權公約施行法所定的「國家報告提出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每5年提出國家報告;其餘三項施行法均規定每4年提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部施行法明定每5年提出」,再比較四項施行法的報告週期: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每5年提出。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每4年提出。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每4年提出。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每4年提出。
因此,答案是《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明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但有7款排除條件可不適用有工作能力者。請問下述哪個條件不在此7款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對「有工作能力」的認定及其排除條件。依民國 112 年法規,原則上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者有工作能力;但具備法定情事之一者,不列為有工作能力者。
當時列有七款排除情事:25 歲以下就讀特定學校且致不能工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罹患嚴重傷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且致不能工作、照顧特定親屬而致不能工作、獨自扶養 6 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致不能工作、懷孕或分娩期間致不能工作,以及受監護宣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和法條的年齡、身分及原因條件。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完整符合當時條文;尤其要留意第 1 款的年齡上限是「25 歲以下」,而非「20 歲以下」。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及傷病醫療補助的核發條件與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該條例第 6、7、9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金額、期間及適用對象。尤其緊急生活扶助的給付期間與次數,須依第 6 條核對: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因此,選項中若出現「6 個月」或「2 次」,即與法定標準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第 7 條,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17 題2 分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於民國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列有關該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保險給付種類,以及強制與自願納保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該法整合原《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擴大職災保險納保範圍,並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勞工重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立法目的是否正確、職災保險給付有哪些、各類勞工是強制納保或自願加保。題目關鍵在於辨別「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受僱勞工」的投保性質:不論僱用人數,均屬強制納保。
選項分析
- **(A) 正確。**立法目的在整合職災保險與職災勞工保護相關規定,強化職災保障並促進社會安全,敘述符合該法的立法方向。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社會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制度設計、風險涵蓋型態與財務處理機制。涉及核心法令與學理概念包括:
- 社會保險之風險涵蓋型態:可分為「綜合性保險」(如早期涵蓋生、老、病、死、殘、災的勞工保險)與「單一風險保險」(針對特定單一社會風險獨立立法開辦)。
- 社會保險財務處理方式:
- 完全提存準備制(Fully Funded):將被保險人未來應領之給付折現,按精算提撥足額準備金,自負盈虧。
- 部分提存準備制(Partially Funded):兼採提存準備與隨收隨付之折衷模式,保險費率低於完全提存所需之水準。
- 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當期收取的保費收入直接支應當期的保險給付支出,通常僅維持短期安全準備。
- 我國主要社會保險法規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解題方法
本題屬「制度體系與法規綜合比較題」,解題應採取「全稱命題檢驗法」與「制度橫向比較法」:
- 檢驗排他性字眼:選項中出現「唯一」、「必然」等極端詞彙時,通常為命題陷阱,應優先驗證其是否有反例。
- 比對各保險的風險分離歷史:檢視我國社會保險發展史中,有哪些制度是從綜合性保險中抽離或獨立開辦的「單一風險項目」。
- 核對各保險之財務運作機制:精確區分勞保(部分提存)、公保(完全提存)、健保(隨收隨付/短期安全準備)之財務模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我國《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學理與法規運作上採「部分提存準備制」。其保險費率依法設有平滑調整與上下限機制,未收取達到完全提存水準的精算費率,亦非完全依賴當期收支平衡的純粹隨收隨付制,而是提存一定比例之責任準備金,故屬部分提存準備制。
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保險給付或津貼之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範圍,關鍵是辨認給付屬於哪一種制度,以及是否把「保險給付」與另行設置的「福利津貼」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制度的法定給付項目,特別注意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雖與農民身分及福利保障有關,但它不是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給付;把它列入農保給付項目,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民年金保險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及喪葬給付,共五大類,選項列示完整。
第 20 題2 分
按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下列何者不是法定的籌措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重點是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補助的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其法定財源如何籌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財源依序包括:
- 國民年金之用的公益彩券盈餘。
- 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
- 前述財源不足,且不能由責任準備支應時,編列公務預算撥補。
條文並未規定以調增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籌措來源。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的財源,再將選項與《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列出的來源逐一比對。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及公務預算均在法定財源範圍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在其中,因此選出該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請領老年給付或退休金之年齡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的請領年齡: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解題時要區分「社會保險給付」與「個人退休金」的法定年齡,也要留意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制度的法定請領年齡:
-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65歲。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請領年齡自制度施行後逐步提高;112年已提高至63歲,但條文仍保留「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的規範起點,並規定年齡逐步提高。
- 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年滿60歲得請領。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請領年齡為65歲。
因此,將勞工退休金請領年齡說成65歲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國民年金法,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須年滿65歲。
第 22 題2 分
關於近年來職業退休金相關立法的發展,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近年公務人員與農民退休保障制度的立法發展,重點是辨別制度適用對象、提繳方式,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法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是提供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適用的確定提撥制;農民退休儲金則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存入農民個人專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雖與農民健康保險身分及資格密切相關,但其法源是《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不是農民健康保險本身提供的給付。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關鍵點: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的適用對象及制度方式。
- 農民退休儲金的施行時間與提繳方式。
- 老農津貼的法源,以及它與農民健康保險的關係。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領取資格與農保有關」和「津貼由農保提供」兩件事。前者涉及資格,後者是給付法源;將兩者混為一談,即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於民國 111 年經立法院三讀,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第 23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下列何種身分者,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的出生通報義務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胎兒出生後 7 日內,應由接生人將出生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死產也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通報期限是「出生後 7 日內」,通報義務人是「接生人」。題目問的是誰應通報,因此辨認義務人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多少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所定的親職教育輔導時數。題目詢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多少時數的輔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上述照顧者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端點即可:最低時數為8小時,最高時數為50小時。對照選項,只有(B)符合「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法律有規定特定的人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請問這些特定的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測驗保護令的聲請人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三類人即可: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逐一比對選項,若選項不在列舉範圍內,即為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