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
試題代碼 坡地保育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溪流型土石流與坡面型土石流如何區分?又溪流型土石流之上、中、下游之劃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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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土石流分類學」與「土石流運動分段機制」之基礎專業知識,主要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現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土石流調查與治理準則:

  1. 運動型態與發生環境分類:土石流依其發生地形條件、幾何拘束程度及起始機制,可劃分為「溪流型土石流」與「坡面型土石流」。
  2. 流域分段準則:溪流型土石流之縱剖面分段,以「床面坡度(縱向坡降)」為核心量化指標,並配合「地形幾何斷面」與「主導動態力學行為(發生、流動、堆積)」劃分為上游、中游與下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1. 第一子題(區分方式):採取「對比分析法」,從「發生地形位置」、「邊界拘束條件」、「觸發與運動機制」、「規模與流程」及「堆積形態」五大指標製作對照架構,突顯兩者物理本質之差異。
  2. 第二子題(劃分準則):採取「指標量化與力學特徵結合法」,針對溪流型土石流之「上游(發生區/形成區)」、「中游(流動區/輸送區)」、「下游(堆積區/沉降區)」,分別詳述其「坡度界限」、「地形斷面特徵」與「侵蝕搬運堆積特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門技術人員高考/普考之申論題型,並無單選或複選選項。子題之論述核心與評分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評分重點:是否清楚點出「有無固定河道/溝谷拘束」為最關鍵的區分條件,以及兩者在破壞機制(溝床淘刷液化 vs. 坡面淺層崩滑流態化)的根本差異。
  • 子題二評分重點:床面坡度臨界值是否明確(上游通常大於 15∘∼20∘15^\circ \sim 20^\circ、中游約 10∘∼20∘10^\circ \sim 20^\circ、下游多小於 10∘10^\circ,完全停止沉降約 2∘∼3∘2^\circ \sim 3^\circ),且能否正確對應「侵蝕」、「搬運」與「堆積」三大力學行為。

解題技巧

  1. 數字記憶口訣:「二八法則」與「雙十臨界」——以坡度 20∘20^\circ(約 36%36\%)與 10∘10^\circ(約 18%18\%)為大分界:
  • 坡度大於 15∘∼20∘15^\circ \sim 20^\circ:剪應力大於抗剪強度,易發生沖蝕起始。
  • 坡度介於 10∘∼20∘10^\circ \sim 20^\circ:維持高動能與高孔隙水壓,流動不沉降。
  • 坡度小於 10∘10^\circ:阻力急增,粗粒開始沉降堆積;降至 2∘∼3∘2^\circ \sim 3^\circ 時完全停止。
  1. 圖表化作答:子題一強烈建議使用「對照表格」作答,能大幅節省篇幅並讓閱卷委員一眼看見評分關鍵字(如:集水區規模、側蝕捲入、沖積扇)。

【答案】

一、溪流型土石流與坡面型土石流之區分

溪流型與坡面型土石流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地形拘束條件與運動流路特徵,具體區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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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已劃定為山坡地的土地要如何才能劃出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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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山坡地劃定與劃出之法定依據、實質要件與行政作業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如下:

  1. 母法定義:依《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民國 108 年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法已修正改制為農業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其標準為:
  • 標高在 100 m100\text{ m} 以上者。
  • 標高未滿 100 m100\text{ m},而其平均坡度在 5%5\% 以上者。
  1. 劃出依據:依《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已劃定為山坡地之土地,若現況因地形變更、標高未滿 100 m100\text{ m} 且平均坡度未滿 5%5\%,在符合安全、排水、規模等實質條件下,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循法定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劃出。

解題方法

公職考試針對「法定程序與要件」之申論題,採**「雙軌架構法」**切入:

  1. 實質要件(實體標準):說明土地必須具備哪些地形、坡度、規模、地質與排水安全條件,方具備劃出資格。數值標準(如標高、坡度、連續面積)必須精確列出。
  2. 程序要件(行政流程):說明從地方發起、現場勘查、公開展覽、專案審查、陳報中央至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完整層級流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條列式並搭配層次標號(如一、(一)、1.),將「實質要件」與「作業程序」分立闡述,確保關鍵法規術語完整命中。


解題技巧

  1. 核心記憶口訣:
  • 實質條件記「高、坡、面、安、排」:標高未滿 100 m100\text{ m}、坡度未滿 5%5\%、連續面積規模(原則 ≥10 ha\ge 10\text{ ha})、地質環境安全(無崩塌及土石流)、防洪排水無虞。
  • 作業程序記「勘、展、審、核、告、塗」:現勘檢討 →\rightarrow 公開展覽 30 日 →\rightarrow 地方與中央審查 →\rightarrow 行政院核定 →\rightarrow 公告實施 →\rightarrow 地籍圖冊塗銷。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不可忽略標高限制:平均坡度雖未滿 5%5\%,但若標高在 100 m100\text{ m} 以上,依母法仍屬法定山坡地,依法不得劃出。
  • 不可誤寫最終核定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權自行決定劃出,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
  • 遺漏配套條件:僅寫出「坡度未滿 5%5\%」通常僅能拿基本分,漏掉「無崩塌、土石流危害」、「排水系統健全」及「公開展覽 30 日」是主要失分點。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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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種情況主管機關會不予受理所提送之水土保持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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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土保持法》體系中,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案件時的「程序審查(形式審查)」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0 條(以及《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之 2 之授權架構)。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法規條次與文字稍有微調,惟程序不合法逕予「不予受理」之五大核心法定要件精神完全一致。)

考生作答必須釐清行政處分上的兩大審查階段差異:

  1. 程序審查(形式要件):審查申請資格、書件完備度、規費與程序。不合規定且無從補正,或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應為**「不予受理,並退還其申請書件」**之處理。
  2. 實質審查(實體要件):進入實體技術與環境安全評估。若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位於法定禁止開發區或環評不應開發者,主管機關係作**「不予核准」**之實體駁回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屬行政法規的「法定要件列舉題」。作答切入點應按公法上之「申請程序完整性」層層鋪陳:

  1. 程序發動主體:水土保持屬附屬審查,必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轉送,不可由申請人逕向水保主管機關申請。
  2. 行政規費負擔:審查作業依規費法需繳納審查規費。
  3. 專業技師責任:法定重大開發計畫須有法定科別技師簽證,確立專業工程責任。
  4. 當事人適格與權利憑證:申請人身分是否為合法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是否具備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來源。
  5. 行政正當程序:行政程序法上之通知補正程序未完成時,主管機關始得退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各款法定事由,尤其是法條中設置的**「但書」**(例外免簽、免附之情況),若遺漏但書將無法取得滿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轉、費、簽、權、補」:
  • 轉: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 費:未繳納審查「費」。
  • 簽:未依規定由專業技師「簽」證或科別不符(注意但書)。
  • 權:非義務人或未附土地「權」利證明(注意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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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中之土壤有效深度作業基準為何?又其中不屬查定範圍的土地是指何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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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及依其授權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央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相關查定法規亦有微幅法規整併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查定目的與指標:主管機關為保育水土資源,針對山坡地進行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主要依據「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露出率」等自然環境因子,將山坡地評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
  2. 土壤有效深度作業基準:土壤有效深度直接決定植物根系伸展、養水分涵養能力及水土保持效益,為判定土地能否供農牧使用或僅宜造林之關鍵指標。
  3. 查定對象之法定範圍:依法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對象僅限於「供農業使用之山坡地」;凡依法屬非農業使用性質、已有特定法定管理目的,或受其他專法管轄之土地,依法均不屬查定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法規與實務作業基準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面:

  1. 第一部分:土壤有效深度作業基準
  • 先界定「土壤有效深度」之定義(地表至植物根系生長受阻層之垂直厚度)。
  • 列出《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準則》所規範之四個分級標準(甚深、中等、淺、極淺)與對應數值範圍。
  • 簡述現場查定測定之實務作業方式(土鑽鑽探、土坑挖掘或剖面觀測)。
  1. 第二部分: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狀況
  • 從法理切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明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反之「非供農業使用」或「已有專法排他管制」者即不予查定。
  • 逐款列出《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準則》規定不屬查定範圍之法定狀況(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非農使用編定地、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國家公園等)。

解題技巧

  1. 記憶斷點訣竅: 土壤有效深度數值以 9090、5050、2020 為分界門檻,單位為公分(cm\text{cm}):
  • ≥90 cm\ge 90\text{ cm}(甚深/特深)
  • 50∼90 cm50 \sim 90\text{ cm}(中等)
  • 20∼50 cm20 \sim 50\text{ cm}(淺)
  • <20 cm< 20\text{ cm}(極淺)
  1. 常見混淆陷阱:
  • 陷阱一:切勿將「不屬查定範圍」誤答為「查定結果為不可利用或加強保育地」。加強保育地屬於查定範圍內判定之一種結果;「不屬查定範圍」是指根本不納入查定程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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