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兩項法規之規範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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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法規的授權依據、規範對象及管制階段。作答時應指出:兩者都與汽車運輸業的設立及營運管理有關,且彼此銜接;主要差別在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建立業者的分類、申請程序及整體營運管理規範,《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則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審核設立、增車及車輛汰換等事項時所採的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三個面向比較:

  1. 看法源依據:兩項法規分別依據《公路法》不同條文訂定。
  2. 看規範核心:一項偏重業者如何分類、申請及營運;另一項偏重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時應適用的條件。
  3. 看具體規範事項:舉出條文內容說明其差別,並補充兩者如何分工。

兩項法規的規範內容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 79 條訂定,屬於汽車運輸業整體管理的主要規範。內容涵蓋業者從申請設立、取得營業資格,到日常營運及主管機關監督處分等事項。

主要內容包括:

  • 汽車運輸業的分類及業務範圍:例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租賃業及各類貨運業。
  • 申請籌設、立案及營運程序:例如申請應備文件、受理機關、核准後辦理立案等程序。
  • 各類業者的營運規範:包括客運、遊覽車、計程車、租賃及貨運業務的營運要求。
  • 業者及車輛、人員的監督管理:例如駕駛人管理、營運應遵守事項及主管機關監督。
  • 違規處理及附則:違反本規則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因此,本規則不只處理業者設立後的日常營運,也規定申請設立及立案的程序;但資本額、車輛數、場站設備等設立審核標準,須配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判斷。

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本細則依《公路法》第 38 條及第 40 條之 2 訂定,重點在於規範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相關申請的實質條件與標準。

主要內容包括:

  • 籌設申請的審核條件:須考量是否符合當地運輸需要、能否增進公眾便利、是否具有充分經營財力,以及是否具備符合規定的營業車輛、站場設備。
  • 各類業者的設立基準:依業別訂定最低資本額、車輛數量及場站設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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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之道路安全組織體系與運作機制,並從組織與管理層面詳細說明目前所面臨之問題及可能之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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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安全的跨部會治理、中央與地方分工,以及政策執行與績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不只是交通工程或警察執法問題,還涉及道路設計與養護、車輛管理、駕駛人教育、交通執法、事故傷患救護及安全宣導,須由多機關協調推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組織為準。**當時尚未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該法於民國 112 年公布,現行法已修正道路安全的中央與地方運作架構,作答本題仍以 109 年制度為主。

一、道路安全組織體系

(一)中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民國 109 年中央道路安全組織的核心,是交通部設置的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簡稱道安會。依當時《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交通部、內政部及教育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並納入中央相關部會、交通機關、直轄市代表及專家學者。

其主要任務包括:

  1. 策劃、協調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2. 審議、監督及查核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道安工作計畫與執行情形。
  3. 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建議。
  4. 蒐集、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資料,辦理專題研究。

道安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藉由定期掌握各地事故及計畫執行情形,協調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推動改善工作。

(二)地方:直轄市、縣(市)道安會報或聯席會報

地方政府依當時《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或聯席會報,由地方政府首長或指定主管主持,邀集交通、警察、工務、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參與。

地方會報負責:

  • 訂定並執行轄區道安工作計畫。
  • 研議事故熱點與交通安全問題的改善措施。
  • 協調各局處辦理工程、執法、教育宣導及事故救護工作。
  • 定期檢討執行進度,並向中央提報成果。

(三)各權責機關:依業務分工執行

道安組織採取「會報協調、各機關依權責執行」的模式。交通主管機關負責運輸與交通管理政策;道路主管機關負責道路設計、設施及養護;警察機關負責交通執法、事故處理與秩序維護;教育及衛生機關分別負責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及事故傷患救護。中央與地方所屬機關則依道路管理權責與行政層級分工辦理。

二、運作機制與解題方法

本題宜依「組織架構—工作流程—制度問題—改善策略」作答。先交代中央與地方由誰統籌,再說明各機關如何提出計畫、執行與檢討,最後提出與問題相對應的制度改善方案。

民國 109 年的主要運作機制,可整理如下:

  1. **計畫規劃:**中央依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設定工作方向;地方政府依轄區事故狀況與交通特性,提出年度道安工作計畫。
  2. **分工執行:**交通、工程、警察、教育及衛生等機關,分別推動道路工程改善、交通執法、教育宣導、監理管理及事故救護等工作。
  3. **定期協調:**中央道安會及地方道安會報定期召開會議,檢視事故情形與工作進度,協調跨機關事項。
  4. **督導檢核:**中央審議地方計畫與執行情形,透過資料提報、督導及考核掌握地方執行成果。
  5. **檢討修正:**依事故變化與執行成效調整措施,形成計畫、執行、檢核、修正的循環。

答題時要指出:**有會議與計畫,不代表治理已充分整合。**分析重點在於組織能否取得跨部會合作、穩定資源、專業人力、完整資料及有效問責。

三、組織與管理層面的問題

(一)中央層級不高,跨部會協調與權責整合不足

道安會設於交通部,交通部雖能統籌交通業務,但道路安全同時涉及內政、警政、教育、衛生與道路工程等不同體系。當協調事項超出交通部主管範圍時,容易受限於行政層級與機關本位,難以要求各機關共同承擔目標與責任。

(二)統籌與執行分離,會議決議的落實力有限

道安會主要負責協調、督導與建議,具體執行仍由各權責機關負責。若會議決議未明確指定主辦機關、協辦機關、期限、經費及成果指標,容易出現責任分散、互相等待,或改善措施未能持續追蹤的情形。

(三)中央與地方角色及責任界線不夠明確

中央負責政策與督導,地方直接面對道路事故與執行工作,但不同道路管理權責、警政執法權限及工程預算來源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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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交通部所公布「2020運輸政策白皮書」中「綠運輸」單元分冊與「101年運輸政策白皮書」中「綠運輸」單元分冊內容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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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政策白皮書的版本比較題,重點在說明綠運輸政策從民國101年版到2020年版的延續與調整。作答時要同時交代政策目標、政策架構及新增或強化的施政重點,不能只羅列「節能減碳」等一般原則。

題目所稱「101年運輸政策白皮書」,在2020年版分冊的比較章節中稱為「民國102年版」。兩者指的是同一版白皮書:該版於民國101年起編印、發布,相關分冊及出版資料亦有民國102年的記載。

本題屬政策說明題,沒有計算公式或特定法條適用問題。

解題方法

採「先交代共同政策基礎,再分項比較差異」的寫法:

  1. 說明101年版以節能減碳、運輸能源使用與環境改善為重點。
  2. 說明2020年版延續公共運輸與運輸需求管理等既有方向。
  3. 依2020年版明列的比較重點,分述空氣污染防制、運輸業減碳、運具電動化及高能源效率運輸網絡等新增或強化內容。
  4. 最後歸納兩版的政策演進:從以運輸部門節能減碳為主,擴大為兼顧溫室氣體減量、空氣污染防制與運輸系統能源效率的整合政策。

版本差異

一、政策焦點由節能減碳擴大至減碳與空氣污染防制並重

101年版主要依運輸能源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等資料,規劃運輸部門的節能減碳政策,並未深入分析交通空氣污染概況,也較少針對空污提出完整行動方案。

2020年版則將空氣污染防制納入綠運輸政策,並結合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推動的空污防制工作,針對高污染運具及空污影響集中的運輸場域規劃策略與行動方案。政策範圍因而由以能源與碳排為主,擴大為同時處理溫室氣體與空氣污染排放。

二、由提升公共運輸及需求管理,進一步強化運輸業減碳責任

兩版都重視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管理運輸需求,以降低私人運具使用及運輸能源消耗。2020年版延續這些方向,並進一步把運輸業溫室氣體減量列為明確策略。

其理由包括公路營業車輛排放占運輸部門排放一定比重,以及國際航空、海事組織逐步建立溫室氣體管理規範。因此,2020年版更強調運輸業者參與減碳管理,將政策從旅運方式與需求管理,延伸至運輸業營運及排放管理。

三、由一般低碳運具推廣,進一步明確推動運具電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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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部分媒體及民意代表常為改善塞車問題而提出部分道路路段提升速限之訴求,請詳細說明主管機關在面對此一訴求時,應該如何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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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道路速限調整的交通工程評估:速限不是單純為了讓車輛跑得更快,也不能只因民意要求就提高;主管機關應先確認塞車成因,再衡量調高速限對道路安全、交通運作及整體效益的影響。

依民國 109 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應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決定,速限數值應為每小時 5 公里之倍數。提高速限仍須遵守這些評估原則,並非只看現行車速或道路是否寬直。

解題方法

可依「先診斷壅塞、再評估速限、最後比較方案及檢討成效」作答。這樣能避免把「提高速限」直接等同於「改善塞車」,並兼顧速限調整的交通效率與安全責任。

一、確認壅塞原因與道路功能

先蒐集目標路段及上下游資料,確認壅塞發生的時間、方向、範圍與持續時間,並檢視:

  • 道路屬於何種功能及設計等級,原設計速率、車道數、車道寬度、路肩及線形條件為何。
  • 交通量、車種組成、尖峰與離峰流量、車流速度,以及車流是否已接近道路容量。
  • 壅塞是否源自瓶頸路段、路口號誌、匝道匯入、事故、施工、路邊停車或車流交織。
  • 壅塞是否具有明顯尖峰或方向性,並調查上下游是否有回堵或容量落差。

壅塞若主要由瓶頸、路口或事故造成,調高速限本身通常不能增加瓶頸的通過能力,反而可能使車流到達瓶頸時速度差及煞停風險增加。因此,須先釐清問題成因,不能只憑「車輛速度較慢」推論速限過低。

二、檢視提高速限的工程與安全條件

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所列因素進行檢視:

  1. 路線設計:道路設計速率、平曲線與縱坡、視距、出入口及匝道配置,是否足以支持較高行車速度。
  2. 道路狀況:路面品質、照明、標誌標線、路側障礙物、中央分隔與防護設施是否合宜。
  3. 交通量及車流特性:不同時段與方向的流量、車種比例、車流速度分布及速差。
  4. 肇事資料:事故件數、事故類型、事故嚴重度及事故發生位置;並檢視是否存在與速度相關的事故風險。
  5. 用路環境及其他因素:沿線聚落、路口、行人或自行車活動、學校及其他易受影響的設施,以及特殊天候或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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