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法律與命令之定義,並試從「作用」、「產生」、「內容」及「效力」等層面說明法律與命令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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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範位階與依法行政。答題時須先界定「法律」與「命令」,再從作用、產生、內容及效力比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70 條所稱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未以同樣方式直接定義命令;本題所稱命令,主要指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的行政命令,尤以《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為核心: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命令另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定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比較法律與命令時,應區分對外的法規命令與內部的行政規則;不能把所有命令都當成直接規範人民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以法規範的位階為主軸,依序比較四個面向:
- 作用:看規範主要由誰制定、用來規範何種事項。
- 產生:看制定機關及所須遵循的程序。
- 內容:看可規範的事項,以及命令是否須有法律授權。
- 效力:看位階高低、適用對象,以及牴觸上位規範時的效果。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列舉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包括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國家各機關組織,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依同法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命令仍須在授權範圍內,不得逾越或違反法律。
法律與命令之差異
| 比較面向 | 法律 | 命令 |
|---|---|---|
| 作用 | 由立法機關制定,表現國家立法權,作為行政、司法等機關及人民行為的規範依據。 | 由行政機關訂定,用來執行法律、補充法律規定,或規範行政機關內部事務; |
第 二、 題25 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於機車行駛與轉彎之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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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的機車車道使用與路口轉彎規定,並連結第 102 條的交岔路口通則。作答時可分成「道路上怎麼行駛」與「到路口怎麼轉彎」兩部分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有後續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說明車道選擇的原則:有標誌或標線時依其指示;沒有標誌或標線時,再依道路是否劃分快慢車道、是否為單行道判斷。接著整理變換車道、車道縮減與行駛限制,最後交代路口轉彎、兩段式左轉及危險駕駛禁止事項。
機車行駛車道
依民國 110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 先依標誌、標線行駛:機車行駛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規定;沒有標誌或標線時,才適用下列一般規則。
- 未劃分快慢車道:雙向道路應行駛最外側二車道;單行道應行駛最左側或最右側車道。
- 已劃分快慢車道:雙向道路應行駛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單行道應行駛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的快車道。
- 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車輛先行;沒有直行車道時,外車道應讓內車道先行。但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相禮讓,逐車交互輪流通行,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轉彎規定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應先依標誌或標線行駛;沒有標誌或標線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及第 99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三、 題25 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自民國 106 年 7 月起實施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試詳細說明該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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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交通部公路總局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的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定期檢查身體狀況及認知功能,確認高齡駕駛人是否仍適合駕駛,兼顧本人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2、第 52 條之 1 及第 6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5 年修正高齡駕駛人換照年齡與程序,解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適用對象、換照條件與程序、駕照效期、過渡規定」四個面向說明,即可完整呈現制度內容。特別要區分:新制主要以 75 歲作為定期換照年齡;但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前已滿 75 歲者,原則上不必換照,若其後有特定違規處分則另有規定。
制度內容
一、適用對象
- 實施日後年滿 75 歲者: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未滿 75 歲的普通駕駛人,駕照效期至年滿 75 歲止;年滿 75 歲後,須依規定辦理換照。
- 實施日前已年滿 75 歲者: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前已滿 75 歲的駕駛人,適用過渡規定,原則上不須因新制而換照。
- 違規動態管理: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後,前述已滿 75 歲者如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處分,須依監理機關通知辦理換照。
二、首次換照的條件與期限
年滿 75 歲後首次換照,須符合下列條件:
- 體格檢查合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規定辦理。
- 認知功能條件: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未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的證明文件。兩者擇一。
- 辦理期限:首次換照得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1 個月至屆滿後 3 年內辦理,提供較長緩衝期。
- 辦理機關及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或依規定以駕照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
三、首次換照後的定期換照
第 四、 題25 分
試依航業法分別說明「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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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業法》第3條第2款至第4款的業別定義。作答重點是分辨三種事業在運送關係中的角色,尤其是「以誰的名義」處理業務、是否實際從事客貨運送,以及服務對象為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航業法》第3條所定的三種業別如下:
- 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 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 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解題方法
依序從「是否親自以船舶運送」、「是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代理事務」、「是否以自己名義安排船舶運送」三個角度區分:
- 船舶運送業是實際運送者:使用法定噸位以上的船舶從事客貨運送,並以此取得報酬。
- 船務代理業是代理處理者:接受有權委託人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辦理與船舶客貨運送相關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