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哪些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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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重點是營業大客車駕駛勤務須同時符合兩類限制:一是《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的工作時間規定;二是本條針對駕車時間與休息時間所訂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所以作答應接續列出該條所定的駕車與休息時數:
- 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 **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得分次安排,但每次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 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第 二 題25 分
計程車得在核定區域內執行共乘方式營業,試說明其營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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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九的計程車共乘制度。答題重點是區分「路線共乘」與「區域共乘」,再說明共乘的主管機關規劃、業者申辦、營運計畫、費率及旅客保障等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共乘型態 → 規劃及核准 → 營運管理」的順序作答,並以兩種共乘方式的差異為主軸:
一、共乘型態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方式共乘:
- 路線共乘:車輛依核定路線行駛,並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
- 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
兩者共同特色是「設有共乘站、每車至少兩位乘客、各乘客分別支付個別車資」;差別在於路線共乘依核定路線行駛,區域共乘則在核定區域內營運。
二、規劃與核准
- 主管機關規劃:公路主管機關得依當地公共運輸發展需要,規劃共乘路線或區域,公告運作方式,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
- 業者自行規劃: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後才能營運;未經核准不得營運。
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
- 共乘路線及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
- 乘客需求估算
- 上下客地點
- 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
- 營業時間及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
- 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
- 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
第 三 題25 分
適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包含哪些公民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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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第 2 項,重點是辨認法律明定適用本條例的大眾運輸事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項所稱大眾運輸事業,須是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的公、民營事業,法條列舉七類。
解題方法
題目問「包含哪些公民營事業」,直接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第 2 項逐款列舉即可。作答時應完整寫出七類,並留意計程車客運業雖有特別規定,並未列入這七類大眾運輸事業。
解題技巧
第 四 題25 分
民用航空器登記證書在何種情況下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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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13 條所定的航空器登記證書失效事由。登記證書用以證明航空器完成中華民國國籍登記;航空器的所有權、存在狀態或國籍發生法定變動時,證書即失其效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民用航空法》第 13 條列舉的四種情形作答:
-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
- 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至不能修復。
- 航空器拆卸或棄置。
- 航空器喪失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