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了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對觀光相關產業營運所造成的重大影響,請依「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說明:
(一) 可以申請補助的對象有哪六大類?
(二) 可以獲得補助的培訓課程有哪七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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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分別列出「補助對象」六類與「補助課程」七類。題目問的是哪些組織可以提出培訓補助申請,以及哪些免費培訓課程可以列為補助事項。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曾於民國 109 年修正;本題依命題年度適用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點整理即可:第三點回答「哪些組織符合補助對象」,第四點回答「哪些課程事項得申請補助」。作答時須保留各類對象的資格條件,尤其是法人組織、登記資格及觀光局認可等限定,避免只寫產業名稱而漏掉適用範圍。
(一)可以申請補助的對象:六大類
- 旅行業公會:依法登記有案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 旅宿業相關公會及協會:依法登記有案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民宿協會。
- 觀光遊樂業法人團體:觀光遊樂業依法組織之法人團體。
- 全國性導遊或領隊法人組織:依法登記有案,且最近三年內曾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導遊或領隊人員職前訓練。
- 觀光公益法人:經交通部觀光局認可,足以推動觀光產業復甦之觀光公益法人。
- 汽車運輸業公會或相關工協會: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或相關工協會。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請解釋下列名詞:
(一) 觀光地區。
(二) 風景特定區。
(三)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四) 觀光產業。
(五) 專業導覽人員。
並針對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試說明:
(一) 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與法人合作?
(二) 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與國外單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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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的五項名詞定義,以及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觀光產業國際宣傳及推廣的合作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名詞題宜抓住每項定義的辨識要件: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的劃設方式不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重在特殊資源與嚴格保護;專業導覽人員則重在設置機關及工作目的。國際宣傳合作題依合作對象分為「法人團體」與「外國觀光機構」,分別說明委託辦理及簽訂協定。
名詞解釋
(一)觀光地區
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的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的地區。
辨識要點是「風景特定區以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同意」及「指定供旅客遊覽」。
(二)風景特定區
指依規定程序劃定的風景或名勝地區。其核心在於依法定程序完成劃定,並非只要具有風景或名勝價值,就當然成為風景特定區。
(三)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指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以及國家公園內的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的地區。其資源包括無法以人力再造的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的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
(四)觀光產業
指有關觀光資源的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的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以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旅遊服務的產業。
作答時應涵蓋資源、設施、旅遊食宿服務,以及國際會議與展覽相關旅遊服務,不宜僅限於旅行業或旅館業。
(五)專業導覽人員
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的專業人員。依同條例第 19 條,旅客進入該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該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民國 108 年修正通過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簽訂書面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請說明:
(一) 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中應載明哪些事項?
(二)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其中提到旅遊費用,除買賣雙方有特別約定以外,所謂的旅遊費用應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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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規範:一是《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對團體旅遊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的要求;二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 8 條所列旅遊費用涵蓋項目。解題時應分清楚「契約書必須記載的內容」與「團費包含的費用種類」,兩者規範目的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已修正條次與部分文字;作答本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直接依民國 109 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列出十項契約應記載事項,並指出團體旅遊契約須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第二小題依當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 8 條,逐項整理費用涵蓋內容。題目所稱「除買賣雙方有特別約定以外」,表示雙方得另作約定;未另約定時,依範本列舉項目認定。
(一)團體旅遊文件契約書應載明事項
依民國 109 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 旅行業資料: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旅行業執照字號及註冊編號。
- 簽約資訊:簽約地點及日期。
- 旅遊安排概要: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程終止的地點與日期。
- 服務內容詳細說明:交通、旅館、膳食、遊覽,以及計畫行程中附隨的其他服務。
- 最低成團人數:組成旅遊團體所需的最低旅客人數。
- 費用及付款:旅遊全程應繳納的全部費用及付款條件。
- 旅客解除契約權利:旅客得解除契約的事由及條件。
- 損害賠償責任:發生旅行事故或旅行業違約時,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 保險權益: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與旅客權益有關的內容。
- 其他協議條款:雙方另行約定的事項。
(二)國外旅遊費用應包括項目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民國 108 年修正通過的「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請詳細說明民宿可以設置的地區有哪些?
以及根據同辦法第 6 條規定,針對「地方主管機關未根據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的情況,請說明其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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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的民宿設置地區限制,以及第 6 條在地方主管機關尚未制定消防安全自治法規時的消防設備最低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答題時要分清楚兩層規範:第 6 條先列一般消防設備;若民宿建築物達到特定樓地板面積門檻,還要加設三項設備。面積門檻是「達到」即適用,包含剛好等於門檻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把設置地區分成三大類,再逐項列出;接著依第 6 條的適用條件,分別說明基本設備與面積達標時的追加設備。題目問的是「未制定自治法規」的情況,因此直接依辦法所列的預設標準作答。
一、民宿可以設置的地區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民宿設置地區限於下列範圍,並須符合各該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
非都市土地。
-
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
- 風景特定區。
- 觀光地區。
- 原住民族地區。
- 偏遠地區。
- 離島地區。
-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的休閒農業區。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且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的區域。
- 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的相關區域。
- 國家公園區。
須特別留意,都市計畫範圍內並非一律可以設置民宿;必須屬於第 3 條列出的地區,且仍要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地方未制定消防自治法規時的設備標準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 6 條,地方主管機關未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符合地區及建築物特性的消防安全自治法規時,民宿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 **緊急照明設備:**每間客房、樓梯間及走廊均應裝置。
- **火災警報設備:**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在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二者擇一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