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觀光行政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近些年來露營活動已漸蔚為風潮。為保障消費者(遊客)生命、財產之安全起見,交通部(觀光局)訂有「露營場管理要點」,要求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哪些重要事項,並揭露相關資訊?

在露營活動舉辦時,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哪些事項,以落實活動安全?

如為避免山坡地因任意開發露營場而濫墾,您認為中央與地方各相關單位應有哪些防範措施?

(您也可針對現行法規不足之處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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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消費資訊揭露、露營活動安全管理、山坡地開發管制。作答時須分清楚露營場經營者的義務,與中央、地方政府依土地、水土保持及各目的事業法令所負的管理責任。

題目以民國 110 年為準,適用當時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7 年訂定的《露營場管理要點》。該要點屬行政規則,並非以單一法規取代土地與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露營場仍須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

  1. 先列《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六點要求揭露的資訊及維持的設施。
  2. 再列第七點至第九點涉及的緊急措施、保險及活動安全事項。
  3. 最後依「事前管制、跨機關稽查、違規處置、制度補強」說明防止山坡地濫墾。

一、經營者應辦理及揭露事項

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六點,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在露營場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

  1. 經營者身分資訊: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 消費資訊:收費及退費基準,使消費者訂位前能掌握費用與取消規則。
  3. 保險資訊: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
  4. 聯絡及場地安全資訊:緊急聯絡電話,以及字體清楚可辨識的場地、設施使用須知。須知應記載開放時間、場內空間及設施配置圖、逃生路線、廢棄物收集、音量管制等事項。
  5. 疏散動線:提供車輛可順暢通行的主要進出動線,並保持暢通,以利緊急疏散。
  6. 無障礙資訊:例如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露營設施設計等。

相關事項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仍應依該法令辦理。經營者也應依第七點擬訂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並揭露於網際網路;另依第八點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及第三人。

二、露營活動舉辦時的安全措施

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確認場地與設備安全:定期檢查各項設施或設備;辦理活動所需的救生設施或設備,應維持安全、可正常使用。
  2. 事前說明安全須知:向參與活動者說明露營場地、設施使用方式及活動安全注意事項,使參與者了解風險與應遵守事項。
  3. 因應惡劣天候:遇天候狀況不佳時,視情形採取疏散及其他維護安全措施,不能只依原訂活動流程進行。
  4. 大型群聚活動依規定辦理: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5. 森林區域禁止引火:露營場位於森林區域者,不得有引火行為,以降低森林火災風險。

實務上,緊急應變、救護及疏散計畫應配合場地配置、聯絡方式與主要進出動線,使工作人員能在事故或災害發生時依計畫處置。

三、防止山坡地任意開發露營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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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法規,解釋何謂「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者取得合法登記後,應檢附哪些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營業申請?

至於觀光旅館業者,則應具備哪些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核准籌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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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兩類旅館業的定義,以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申請程序與文件。兩者的關鍵差別是:旅館業排除觀光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受理機關名稱已變更;觀光旅館業籌設規定於民國 114 年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界定兩種業別,再分別依各自管理規則整理申請文件。申請程序也要分清楚:旅館業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觀光旅館業則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籌設。

一、名詞定義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提供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二、旅館業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經營旅館業者除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還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申請登記應檢附:

  1. 旅館業登記申請書。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4. 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自行申請登記者免附。
  5.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6. 提供住宿客房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
  7.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出文件正本供查驗。

三、觀光旅館業申請核准籌設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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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觀光遊樂業者必須重視遊客的安全。試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說明業者對以下所列三點應有之作為:

(一)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與操作等。

(二)設置醫療急救設施與救難演習。

(三)遊樂設施之安全檢查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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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中業者的安全管理責任,重點在於設施日常管理與人員訓練、遊客安全及緊急應變、定期或不定期自主檢查與通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該規則第 34 條至第 36 條。

解題方法與法規適用

依題目三個面向,分別對應第 34 條的設施管理與訓練、第 35 條的醫療急救與救難演習,以及第 36 條的自主檢查、紀錄與填報。作答時應把握「誰負責、要做什麼、是否須留紀錄或報主管機關」三個層次。

(一)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與操作

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

  1. 指定專人負責:業者經營的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及操作。
  2. 配置救生人力與器材:並應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
  3. 實施訓練並留存紀錄:業者應對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及救生人員實施訓練,並作成紀錄;訓練紀錄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

(二)設置醫療急救設施與救難演習

依同規則第 35 條:

  1. 設置安全與醫療急救設施: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 定期辦理演習: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
  3. 通知主管機關督導: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作成督導紀錄並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認有改善必要時,應通知業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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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現行觀光相關法令規定,對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及「專業導覽人員」的定義為何?

對於導遊人員與領隊人員均各有規範一些不得從事之行為,請至少各列舉五點說明;而專業導覽人員在為遊客導覽時的主要工作內容及任務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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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種觀光服務人員的法定角色分工,以及導遊、領隊執業時的禁止行為。解題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三者的關鍵差異是服務對象與工作場域:導遊接待來臺旅客;領隊引導出國旅客團體;專業導覽人員則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負責陪同、解說及維護當地資源。

解題方法

先依《發展觀光條例》的定義說明三種人員,再分別整理《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的禁止事項。題目要求「至少各列舉五點」,因此不必逐條抄錄所有禁止行為,但應涵蓋旅客照護、利益往來、執業紀律與行程安全等類型。最後依專業導覽人員相關法規,說明其導覽工作兼具解說、引導、安全維護與資源保育。

三種人員的定義

  1. 導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並收取報酬的服務人員。其主要工作場域在我國境內,服務對象是來臺觀光旅客。

  2. 領隊人員: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並收取報酬的服務人員。其主要任務是帶領團體出境旅遊,並協助團員完成旅程。

  3. 專業導覽人員:為保存、維護及解說我國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的專業人員。

導遊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至少可列舉下列五點:

  1. 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2. 遇旅客患病,未予妥善照料。
  3. 誘導旅客購物或接受其他服務而收取回扣。
  4. 向旅客額外索取費用,或向旅客兜售、收購物品。
  5. 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或私自兌換外幣。
  6. 將執業證借給他人使用,或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業。
  7. 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仍擅自執業,或擅自經營旅行業務、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8. 運送旅客前,未確認交通工具由合法業者提供,或未依規定查核遊覽車及駕駛人相關安全事項。

領隊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至少可列舉下列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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