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工業安全 (包括應用統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雇主對於有爆炸、火災之虞之作業場所,其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依我國國家標準 CNS 3376-10 之規範,對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之危險區域劃分,共分為哪幾種區域?(5 分)
這幾種區域劃分的依據各為何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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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工業安全管理與電氣防爆安全領域中,關於「危險場所劃分」(Hazardous Area Classification)的核心標準規範。
- 法規法源: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規定,雇主對於有爆炸、火災之虞之作業場所,其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 標準規範:我國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等同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0079)防爆體系,其中 CNS 3376-10 專門規範「爆炸性氣體環境之危險區域分類」。
- 分區本質:危險區域劃分之本質為風險評估,以「爆炸性環境出現之頻率與持續時間」為核心依據,並結合「物質釋放源等級(Grade of Release)」及「通風條件」共同判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標準 CNS 3376-10 為準。現行國家標準已配合國際標準修訂為 CNS 3376-10-1(爆炸性環境-第 10-1 部:區域分類-爆炸性氣體環境),但其分區架構與核心劃分依據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配分共 20 分(5 分與 15 分),解題應採層次分明的架構:
- 第一小題(5 分):開門見山列出 CNS 3376-10 針對爆炸性氣體環境規範的三種危險區域名稱(0 區、1 區、2 區),並附上英文對應(Zone 0, Zone 1, Zone 2)。
- 第二小題(15 分):
- 先點出劃分的根本上位依據:爆炸性混合物在環境中「出現之頻率及持續時間」。
- 逐一針對 0 區、1 區、2 區,以三維度進行深層說明:
- 標準規範定義(運轉情境與出現機率)。
- 釋放源等級關聯(連續釋放源、一級釋放源、二級釋放源)。
- 工程實務之量化參考值(國際通用的年累積危險時數標準)。
解題技巧
- 防爆體系切勿混淆:
- 台灣目前主要採用的 CNS 3376(IEC 體系)是以「區域(Zone)」劃分:氣體為 Zone 0、1、2;粉塵為 Zone 20、21、22。
- 美國 NEC 500 體系則採「類別(Class)與級別(Division)」,如 Class I, Division 1/2。題目明確指明「CNS 3376-10」,切忌作答為 Division 1 或 Division 2。
- 記憶口訣與對照矩陣:
- 0 區:連(連續)、長(長時間)、常(經常發生) 連續釋放源 時數 。
- 1 區:正(正常操作)、偶(偶發) 一級釋放源 時數 。
第 二 題20 分
事業單位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時,「員工參與」乃其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即有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以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規範。
試問上述之「勞工代表」,其產生方式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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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中「員工參與」(Worker Participation)的實體程序。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時,負有「會同勞工代表」之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藉由勞工實質參與,制定符合現場作業實態的安全作業標準,避免雇主單方恣意訂定。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明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勞工代表」之定義、順位、產生程序及人數協議機制。(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對勞工代表之產生順位與機制仍維持相同規範,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申論題,配分 20 分。作答時應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為骨幹,採取「順位遞補法」由工會主體性最高者依序向下開展,並精確區分法律動詞(推派、互選、推選):
- 順位一(最高優先):事業單位設有「企業工會」者,由工會自主代表。
- 順位二(次優先):無企業工會但有其他「工會組織」者,由各該工會代表。
- 順位三(無工會組織):回歸勞資常態協商平台「勞資會議」之勞工代表。
- 順位四(無上述任一組織):回歸民主原則,由「全體勞工」直接選出。
- 配套要件補充:補足「跨縣市分支機構」之彈性推派規定,以及會同訂定工作守則時「勞工代表人數」之合法決定程序,使論述完整無缺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解題關鍵在於能否條理化寫出法定四層級產生順位,並精準使用法律行為用語。
解題技巧
- 四級順位口訣:「企、工、會、勞」
- 企(企業工會) 工(工會組織) 會(勞資會議) 勞(全體勞工)。
第 三 題20 分
近來屢屢發生局限空間作業之職業災害。如果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進行公告,使作業勞工周知。
其公告之注意事項,應有哪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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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1 條第 1 項,屬於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與現場作業管制(Right-to-know 及進入許可制)的法定必考核心條文。 (現行法於該條文之規範架構與內涵維持相同,並明定未依法公告者不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局限空間(如槽體、坑井、人孔、下水道、儲槽等)常因通風不良,潛藏「缺氧」、「有害氣體中毒(如硫化氫、一氧化碳)」、「可燃性氣體火災爆炸」及「吞沒、被夾、感電」等複合性致命危害。為落實危害通識與進入管制,法規課予雇主在勞工進場前於入口處實體公告之法定義務,確保進場人員與現場監視人員清楚知悉現場風險、審查流程、安全措施及緊急救援路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兼實務管理題(配分 20 分)。若僅單純默寫出四個法定款項,篇幅過於單薄,難以取得 18 分以上的高分級距。標準的解題架構切入點如下:
- 破題引出法源:明確指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1 條之規定。
- 法定四大公告事項為骨幹:一字不漏列出法定 4 款注意事項(每款佔 5 分)。
- 擴充實務內涵:針對每一款項,具體補充現場管理與工程控制之實質應載內容(如測定標準、通風、防護具、負責人簽章等),展現考生兼具法規與工業安全實務之整合能力。
- 補述配套禁止規定:引申說明同條第 2 項「未公告即不得進場」之強制作為,強化答題完整度。
重點款項深入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規款項之精確度與實務內涵,各款要點剖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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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作業可能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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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使勞工在踏入作業場所前,即對可能面臨之危險有正確認知與警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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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內容:現場應標示具體危害種類,包括缺氧危害(氧氣濃度未達 )、化學性危害(如硫化氫、一氧化碳濃度超標或有機溶劑蒸氣)、物理性危害(感電、高溫中暑、游離輻射)、火災爆炸危害(可燃性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 以上)及落石、坍塌、被夾或溺水吞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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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進入該場所應採取之審查或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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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落實「許可證管制制」(Permit-Required Confined Space, PRCS),杜絕未經核准擅自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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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內容:載明進場前必須完成之簽核程序,包括入槽許可證填寫、進出人員管制登記、作業前連續氣體檢測合格確認、作業許可期限、動火許可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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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進入該場所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及現場專責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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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確立現場安全防線與安全監督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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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內容:
第 四 題20 分
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雇主依然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且有危害之虞,就備置相關物品而言,雇主應如何處理,以保障勞工安全?(10 分)
再者,依據勞動部發布的「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建議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應訂有什麼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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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將相關指引之精神進一步增訂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及天然災害相關規範中)。本題聚焦於「天然災害(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預防」與「勞工退避權之內部規章制度化」,涉及的核心規範與觀念如下:
- 外勤安全裝備之備置義務:依勞動部發布之「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如外送、外勤維修、採訪、物流等),必須落實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並負有無償提供安全交通工具與必要防護裝備之法定義務。
- 勞工退避權與內部規章連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明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之「停止作業令」與勞工之「自主退避權」,並嚴禁不利處分。事業單位須依該條精神,將退避條件、程序與通報機制落實於內部法定文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兩段式申論題,配分各為 10 分,作答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備置物品與處置,10 分):
- 分類鋪陳:避免雜亂列舉,應按「個人防護具」、「安全交通工具」、「通訊與定位設備」、「緊急救援物資」四大面向體系化作答。
- 實質安全要求:強調物品備置不僅是「提供」,更包含「性能檢驗、適當性、使用監督及費用負擔(雇主無償提供)」。
- 第二子題(職安法第 18 條於管理計畫與工作守則之應訂內容,10 分):
- 法條精神導引: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雇主使之退避)、第 2 項(勞工自主退避)、第 3 項(禁止不利處分)推導出內部規章之應記載事項。
- 機制化與程序化:作答重點在於管理計畫的「評估與通報機制」以及工作守則中的「勞工遵行程序與權益保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兩大子題之答題重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陷阱與關鍵:不可僅回答「雨衣、安全帽」等字眼,評分關鍵在於「針對強風暴雨特性」所具備之防護規格(如高可視性、防水防滑、防碰撞)與「替代性交通運具」之提供。
- 子題二陷阱與關鍵:不可僅抄寫法條條文,題目問的是「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什麼內容」,必須將抽象法條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管理制度規章(如立即危險情境之界定、退避流程 SOP、通報聯絡名冊、禁止處分之明文保障)。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物資備置四字訣:「具、車、通、救」:
- 具:個人防護具(反光雨衣、防滑鞋、安全帽)。
- 車:安全運輸工具(具防護結構之四輪車輛,避免二輪機車)。
- 通:通訊及定位設備(防水手機、對講機、GPS、行動電源)。
- 救:急救與求援裝備(急救箱、道路救援應變器材)。
- 退避機制四要件:「準、避、報、保」:
- 準:立即危險判定標準。
- 避:停止作業與退避避難處所。
- 報:即時通報直屬主管程序。
- 保:工資照給、免受不利處分之明文保障。
第 五 題20 分
某防護具發生 次失效之機率為 ;發生 次失效之機率為 ;發生 次失效之機率為 。
試問:
(一)該防護具發生失效次數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為若干?(10 分)
(二)發生失效次數的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為若干?(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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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應用統計學中「離散型隨機變數」(Discrete Random Variable)的基礎動差分析,主要評量以下核心定義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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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散型隨機變數之期望值(Expected Value): 代表隨機變數長期平均水準(一階動差),定義公式為:
-
變異數(Variance)與計算簡式: 代表資料分散程度的度量(二階中央動差),其計算簡式為: 其中二階原動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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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為變異數的正平方根,與原始變數具備相同物理量綱(單位):
解題方法
設隨機變數 代表「該防護具發生的失效次數」,其可能取值為 。
依題意,其機率質量函數(Probability Mass Function, PMF)如下:
機率總和滿足常態性條件:。
(一)計算失效次數的期望值
根據離散型隨機變數期望值定義式:
將數值代入:
(二)計算失效次數的標準差
步驟 1:計算二階原動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