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母性健康保護之定義為何?(5 分)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之定義為何?(5 分)
(三)母性健康保護事項應由何者負責辦理?辦理事項包括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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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體系下針對女性勞工特殊保護之重要子法——《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發布,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考點包含:
- 母性健康保護之定義(該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之起訖定義(該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 母性健康保護事項之責任主體與專業執行團隊,以及法定具體辦理事項(該辦法第 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與列舉型申論題,切入架構應掌握「精準法源引述」與「階層化條列」原則:
- 第(一)、(二)小題:均為 5 分的名詞定義題,得分關鍵在於精準重現法條原文的核心關鍵字,不得遺漏工作受影響之生理階段(胚胎發育、妊娠、哺乳)、保護對象(母體及嬰兒)與管理手段(危害評估、控制及健康管理),以及期間之起訖點(得知妊娠之日、分娩後一年)。
- 第(三)小題:配分 10 分,包含兩個問號(何者負責、包含哪些事項)。答題切入點應區分「法定義務主體(雇主)」與「專業執行/協同人員(職安人員、醫護人員、職安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切勿僅寫單一人員;辦理事項則依條文順序完整條列 5 款法定任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各子題評分指標與配分重點如下:
- 第(一)小題(5 分):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完整寫出保護作為的「目的階段」(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保護標的」(母體及嬰兒健康)與「手段」(危害評估、控制及健康管理)。
- 第(二)小題(5 分):評分關鍵在於起訖點認定。「雇主得知」為法理起點(非受孕當日,因雇主未被告知即無從發動保護機制);「分娩後一年」為終點。
- 第(三)小題(10 分):
- 負責辦理者(4 分):須清楚交代雇主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醫護人員配合職安委員會與相關部門辦理之分工架構。
第 二 題20 分
請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解釋說明勞工總人數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定義。(6 分)
(二)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 100 人者,在何種情形時,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何者之總服務頻率?但其比例不應占多少以上?(9 分)
(三)第二小題之施行日期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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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適用基準說明:本題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發布版本)為準。現行法已於後續歷經修正,特約臨場服務門檻與配置規範有所調整,但解題仍依命題當時法規剖析。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民國 106 年底大幅修正、自 107 年起分階段推行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重點條文的熟悉度,涉及以下核心法規:
- 人員與規模之法規定義(《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
- 「勞工總人數」:打破僅計算正式編制受僱員工之侷限,全面納入派遣勞工及實質指揮監督之勞動人力。
-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引進醫護以外之跨專業資源(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以因應現代職場心理壓力與人因危害。
- 中小型事業單位特約多元專業之彈性與限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4 條):
- 特約相關人員之法定要件為「肌肉骨骼疾病、心理疾患等預防需求」。
- 多元專業可替代並折抵「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但設有法定比例上限不應占 以上,以維持常態護理健康管理之基底。
- 分階段逐步施行期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4 條):
- 考查中小企業納入臨場健康服務的「階梯式緩衝期程」(依人數規模分為 107 年、109 年、111 年三階段)。
解題方法
- 第一小題(名詞定義):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精確條列「勞工總人數」涵蓋的三類主體(受僱勞工、派遣勞工、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依第 2 條第 3 項,明確寫出「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的三種法定專業人員類別及必備之受訓資格。
- 第二小題(要件、折抵對象與比例限制):
- 審視第 4 條第 2 項(或附表規定之特約要件),精準指出「何種情形」(評估勞工有肌肉骨骼疾病、心理疾患等預防需求)。
- 說明折抵服務頻率的受體為「護理人員」,並寫出法定比例上限「(三分之一)」。
- 第三小題(施行日期判定):
- 檢索第 24 條第 2 款關於第 4 條附表二之分階段施行時程。
- 判斷「100 人」落於「100 人至 199 人」之級距,直接引出該級距的法定生效日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選項分析
第 三 題20 分
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回答下列問題:
(一)應設置滅火器之場所為何?(10 分)
(二)滅火器標識及放置地點需考量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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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安全設備體系中「滅火設備」的基礎法規要件,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經條文編修,但本題核心法條要件實質內容不變)。 本題核心法條包含:
- 第 14 條(應設置滅火器場所):規範各類場所依法應設置滅火器之法定場所類別、規模門檻(樓地板面積)及特殊作業與設備危險空間。
- 第 31 條(滅火器之設置與標識規範):規範滅火器在現場配置時之標識外觀規格(尺寸、字樣、配色)以及放置環境之物理條件(可及性、懸掛高度、環境溫濕度耐受性、防護步行距離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應用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成段,應採取「層級條列法」,將抽象原則與具體數字精確列出:
- 第(一)子題(應設置之場所):依「一般建築場所與規模」、「局限與逃生困難空間」、「高危險與特殊設備空間」三大主軸切入,精確寫出場所類別代號(甲、乙、丙、丁)與樓地板面積門檻(、、)及法定倍數、電壓標準。
- 第(二)子題(標識及放置地點考量):拆解為兩大層面:
- 標識要件:標明字樣、規格尺寸(長度與寬度數值)與色彩搭配。
- 放置地點考量:自「取用動線(可及性與步行距離)」、「人因工學(懸掛高度上限)」、「環境防護(溫度限制、化學腐蝕防護)」等面向完整列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型,無選項可供個別辨析。閱卷評分點與爭點如下:
- 子題(一)評析:配分 10 分。重點在於面積門檻與特殊場所的精確度。「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不論面積大小皆須設置」,此為判斷關鍵;乙、丙、丁類場所之面積門檻為 ,地下層與無開口樓層為 ,高壓電氣室為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為管制量 倍以上。數字誤植或漏列項目為主要失分點。
- 子題(二)評析:配分 10 分。標識與放置地點各占約 5 分。標識必須明確列出長度、寬度與「紅底白字」;放置地點則必須兼顧「人(好拿、步行距離短、高度適中)」與「物(耐溫、防腐蝕、防潮)」之雙重要件,若僅寫「放在明顯處」將無法取得完整分數。
解題技巧
- 數字門檻口訣記憶法:
- 規模面積梯次:(乙丙丁類) (其他場所之地下層、無開口樓層) (變電配電室)。
- 特殊危險數字: 倍(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高壓電氣設備)。
- 標識規格口訣:
- 「紅底白字,長二寬七」:標明「滅火器」,長 、寬 。
- 放置地點四大核心原則(人因與環境):
- 能見易取:明顯處所、上端 。
- 防護半徑:步行距離甲乙類及地下高層 ;丙丁類 。
第 四 題20 分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有關吊籠之安全管理規定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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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歷經部分法規條文與文字微調,但吊籠之安全管理主軸規範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八章「吊籠」專章規範之熟稔度與整合能力。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5 條第 5 款定義,「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索、控制裝置及其他相關部分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吊籠常見於高樓外牆清洗、磁磚修繕與帷幕牆安裝等高空作業,具有高度墜落、物體飛落及傾翻等職業災害風險,因此法規對其「人員資格」、「使用限制」、「吊具安全」、「作業環境管制」、「安全防護具」與「安全檢點」設有嚴格之安全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面對法規申論題「安全管理規定事項有哪些」此類涵蓋範圍廣泛的題目,切忌毫無章法地零散背誦條文,應採用「安全管理生命週期/五大管理構面法」進行系統化架構鋪陳:
- 人員資格與監督管理:從操作人員合格訓練、組配作業主管指派切入。
- 設備安全與使用限制:涵蓋積載荷重限制、搭乘人數限制、通行禁止及安全裝置機能保持。
- 懸吊用具(鋼索、吊鏈)淘汰與檢驗標準:列舉法定的不合格禁用條件與關鍵數據。
- 作業現場危害預防與操作管理:包括惡劣天候作業限制、防止碰撞、動火火花防護、個人防護具佩戴及離場禁止懸空。
- 特定時機之安全檢點:歸納惡劣天候過後或中斷使用一個月以上之再使用檢點項目。
透過上述結構化分類,不僅答題層次分明、邏輯嚴謹,亦能確保法規條文全面覆蓋,爭取閱卷委員給予滿分評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可供分析。為建立完整的法規分析深度,針對法條中各項「關鍵管理標準」的規範目的與危害防阻機制剖析如下:
- 超載與超額搭乘限制之必要性:吊籠之結構強度與懸吊機構具有額定積載荷重上限。超載或超額搭乘將直接導致支撐索超應力破壞、捲揚機過載失效,甚至引發施工架傾覆或下墜重大職災。
- 鋼索與吊鏈淘汰數值標準:鋼索素線斷裂達 、直徑磨耗達公稱直徑 ,或吊鏈延伸長度超過原長 、斷面縮小達 時,其安全係數已嚴重衰減,法規採強制淘汰以確保吊升安全。
- 惡劣氣候停工標準之定量化:法規明確以平均風速達每秒 10 公尺()、降雨量達 50 毫米()、降雪量達 25 公分()為門檻,消弭現場管理之主觀模糊空間,阻絕強風擺盪碰撞建築物或視線不良導致的墜落風險。
- 禁止工作台懸空留置:若人員離開而將吊籠懸空置於空中,易受突發強風吹襲擺盪受損,或遭受外力撞擊墜落,形成公共安全盲點。
解題技巧
- 關鍵數字記憶口訣:
- 鋼索淘汰:「斷十磨七」(一撚間斷線達 、直徑減少達 )。
- 吊鏈淘汰:「延五縮十」(延伸長度超過原長 、斷面直徑減少超過 )。
第 五 題20 分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固定式起重機製造前,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並檢附載有規定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其檢附書件中之固定式起重機組配圖應記載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關於危險性機械製造源頭管制之「型式檢查」(Type Inspection)申辦要件。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為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部分條文與條次,但本題所涉型式檢查之工程安全審查意旨與組配圖應載要件實質維持一致。)
- 安全檢查制度定位:為落實源頭本質安全,雇主或製造人於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法令指定之危險性機械(如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前,必須由製造人或進口人向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審查重點在於設計圖說、材料強度、結構計算與安全防護機制是否符合法定構造標準。
- 核心考點:型式檢查應檢附之書件包括「型式規格圖說」,而其中的靈魂圖件即為「固定式起重機組配圖」(Assembly Drawing)。考生必須精確掌握該組配圖依規定必須完整載明的幾何規格、能力參數、機構配置、安全裝置及基礎固定等法定記載事項。
解題方法
解答公職國家考試此類法規法條題,切入點應把握「法源定位 法定要件條列 系統化工程分類」三步驟:
- 切入點說明: 先點出法規上位架構,指明製造人應於製造前檢附之「型式規格圖說」所包含之圖件範疇,進而引出核心主體「組配圖」。
- 分類鋪陳技術內容: 法規列舉事項繁多,若僅死記條文容易漏項。高分答題技巧是將法規應記載事項按工程設計邏輯拆解為四大構面:
- 能力與型式規格:起重機種類、型式、吊升荷重、額定荷重。
- 幾何與空間尺寸:跨距、揚程、主要構造部分尺寸。
- 機械機構與作業室配置:各部驅動裝置(吊升、橫行、走行等)、駕駛室及機械室位置與配置。
- 本質安全防護與邊界支承:安全裝置配置、軌道或基座之固定方法。
- 依題意精準收斂: 題目專問「組配圖應記載哪些事項」,應聚焦於組配圖本身所負載的圖面資訊,無須將細部零件圖或計算書公式過度展開,維持篇幅適中、條理分明。
選項分析(申論要項剖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法定應記載之八大要項,逐一剖析其在法規審查與工程安全上的目的與意義:
- 固定式起重機之種類及型式:
- 法規與工程意涵:明確載明起重機之結構形式(如架空式、門型、旋轉臂式、懸臂式、伸臂式、斯達卡式等),以利檢查機構核對其所適用之《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專章規定。
- 額定荷重與吊升荷重:
- 法規與工程意涵:「吊升荷重」指依起重機構造及材料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包含吊具重量);「額定荷重」則為吊升荷重扣除吊具(如吊鉤、抓斗)重量後之最大起吊能力。兩者為結構強度、穩定度計算與過負荷保護設定的基準數值,組配圖必不可缺。
- 跨距(Span)與揚程(Lift):
- 法規與工程意涵:「跨距」為兩側走行軌道中心線間之水平距離,決定主樑承受彎矩與剪力之跨度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