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工業安全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依《勞動檢查法》之規範,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除哪些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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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內容亦同,迄今無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所定「勞動檢查無預警原則(突擊檢查原則)」及其「法定例外事項」之記憶與理解。

  1. 基本原則:為避免事業單位預先修飾違規現場、造假紀錄或規避稽查,確保勞動檢查能呈現真實作業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實況,《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明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原則上「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2. 法定例外:僅在具備高度技術性準備需求(如需備妥特定工程圖說或專任人員)、需安排設備停機進行試驗、或有特定行政與程序考量時,法律始允許例外得預先通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之申論(簡答)題,作答切入點採「法條法源明引 →\rightarrow 例外事由條列 →\rightarrow 立法旨趣補充」之三段式架構:

  1. 點出法源規範:直接引述《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本文之無預警原則。
  2. 完整列出四項法定除外事由:精確寫出四款除外要件,關鍵字(如第 26 條、審查或檢查、危險性機械設備、重大職災)必須完全到位。
  3. 適度闡明理由:說明為何該四項得以事先通知,展現閱卷老師所重視的法理理解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以下逐項解析《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所明定之四款法定例外事項及其法理內涵):

  1. 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 事由意涵:依《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甲類、乙類、丙類、丁類等危險性工作場所(如石化業、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工廠或大規模營造工程等),需經製程安全評估或施工安全評估審查合格後始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准予通知之理由:此類審查或檢查涉及繁複之製程危害分析、施工圖說、相關技師與專業安全人員之會勘配合,若採突擊檢查往往無法調閱完整資料或相關專業人員不在場,致檢查效率不彰,故允許事先通知。
  1. 第二款: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 事由意涵:指鍋爐、壓力容器、固定式起重機、升降機等法定具顯著危害特性之設備及其竣工檢查、定期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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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範,雇主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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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備註:截至現行最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本條文之規範內容與架構均維持不變)。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關於「工作場所加油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規定。 加油作業涉及「引火性液體」(如汽油、柴油)之處置,汽油之引火點極低(約 −43∘C-43^\circ\text{C}),常溫下極易揮發出易燃蒸氣,其爆炸界限約為 1.4%∼7.6%1.4\% \sim 7.6\%,一旦空氣中蒸氣濃度落入界限內,僅需極小點火能量(約 0.2 mJ0.2\text{ mJ})即可誘發燃燒或氣爆。因此,法規旨在從「控制點火源(熄火、禁菸、禁明火)」、「杜絕不當使用(禁止充當溶劑洗滌)」與「限制高風險輸注方式(油罐車直接加油之限制與但書)」三大面向,全面防範火災與爆炸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滿分 25 分)。在國家考試工業安全類科中,法規題之作答切入點與編排層次應如下:

  1. 法源破題:明確指出法條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展現法規精準度。
  2. 完整列點:完整列出法定之四款具體規定,字句力求精準,不可缺漏關鍵法律要件(尤其是第四款之「原則禁止」與「例外但書」)。
  3. 深入學理解釋:申論題若僅默寫法條,難以取得 20 分以上之高分。作答時須在每款規定之後,補充「學理背景」與「危害預防機制」,展現工安專業素養。
  4. 關聯安全措施延伸:適度連結設施規則中與易燃液體處置相關之通則(如靜電消除、滅火設備、漏洩溢流處置),使答案更具實務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各款法定義務與要件進行逐項拆解與學理剖析):

  1. 第一款:禁止以汽油為洗滌塗料之用
  • 法規要件:嚴禁作業人員因圖一時方便,將汽油作為機件清洗、油污擦拭或塗料稀釋洗滌之溶劑。
  • 法理依據:汽油屬輕質碳氫化合物,揮發速度極快且毒性高。若進行開放式洗滌作業,將迅速在工作場所產生大量沉積於地表之引火性蒸氣,遇摩擦微火花或設備靜電極易造成瞬爆。
  1. 第二款:內燃機於加油時應停止運轉
  • 法規要件:加油過程中,車輛或機械之引擎(內燃機)必須處於確實熄火狀態。
  • 法理依據:內燃機運轉時,排氣管與渦輪增壓器表面溫度可達 300∘C∼600∘C300^\circ\text{C} \sim 600^\circ\text{C},遠高於汽油引火點;此外,發電機、點火系統高壓電線亦隨時可能產生電弧火花,加油時散發之油氣接觸高溫表面或電氣火花將立即引起回火與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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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範,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於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前述「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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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中「道路作業防止車輛突入危害」之安全管理規範。雇主於道路作業時,除基本之個人防護裝備與常態管制外,當道路封閉達一定時間門檻(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 2 小時;夜間逾 1 小時)時,危害風險顯著提高,依法必須訂定事前之「安全防護計畫」,並落實專人指揮與管制設施之確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首重「條款完整性」與「管理邏輯分類」:

  1. 法源定位:直接切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
  2. 邏輯開展:作答時依管理實務的「時空範圍(人、事、時、地)」、「防護設備(軟硬體設施)」、「危機管理(緊急應變)」及「法令概括條款」四個構面有系統地分款列出,確保無遺漏任一法定項目。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核心在於能否精準、完整默寫出法規明定之應記載項目,缺項即會依比例扣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構面拆解: 可運用「時地圖、人名冊、防護具、導引設、應急處、主管指」之口訣快速記憶:
  • 時地圖:作業時間、工作地點、交通管制圖說。
  • 人名冊:人員名冊(指揮人員、確認管制設施人員、作業勞工)與聯絡方式。
  • 防護具:作業人員之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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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之規範,當以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當鋼索發生何種情況時,即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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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後續雖有修正,惟本條規範之吊掛用鋼索禁用標準至今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1. 法規出處: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2 條,規範雇主不得作為起重升降機具「吊掛用具」之鋼索廢棄/禁用基準。
  2. 法理與力學核心: 吊掛用鋼索(Sling Wire Rope)直接承受懸吊載荷之拉力與動態衝擊,其安全性取決於鋼索之實質承載截面積、金屬疲勞程度、內部結構完整性與受力均勻性。當鋼索產生下列四種機械性劣化時,極易引發應力集中或骨牌式連續斷裂,法規明定應立即停用並報廢:
  • 素線截斷(斷線率):外層及內層素線受交變彎曲與磨損而斷裂,削弱抗拉有效截面積。
  • 直徑減少(磨損與索心變異):表面摩擦損耗或內部芯部(麻心或鋼心)壓潰、潤滑流失。
  • 顯著變形或腐蝕(形貌及化學性破壞):包括籠狀畸變(鳥籠)、局部壓扁、彎折,以及化學侵蝕造成的點蝕與脆化。
  • 扭結(Kink):鋼索扭轉受拉造成的永久塑性扭結變形,金屬纖維受損且無法藉由外力復原。

解題方法

  1. 精準審題與定位母法: 題目關鍵字為「起重升降機具」、「吊掛用具」之「鋼索」。切入點為《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章(吊掛用具)之專屬規定(第 62 條),而非起重機本體機構所用之鋼索。
  2. 法規架構完整表述: 申論題作答須以「法條依據 + 四大法定禁用款項 + 工學名詞定義」之結構鋪陳,條理分明。各款項數值門檻必須百分之百精確,不可出現模稜兩可之推測字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針對法定四款禁用情事與常混淆要件進行實質解析)

  1. 鋼索一撚間有 10%10\% 以上素線截斷者(法定禁用):
  • 標準定義:「一撚間」(One Lay)指任一股(Strand)繞行索心一周(旋轉 360∘360^\circ)之軸向直線距離。
  • 工程判定:一撚間內素線斷裂數達該鋼索總素線數的 10%10\% 以上,代表鋼索已達疲勞壽命極限,其安全係數嚴重不足。
  1.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7\% 以上者(法定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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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範,雇主使勞工從事哪些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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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說明如下(現行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該條文內容維持一致,未有實質修正)。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章「自動檢查」第三節「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之規範,具體條文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8 條。
  2. 危險性設備之法定範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法定列管之「危險性設備」共計 4 種,分別為:
  • 鍋爐
  • 第一種壓力容器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高壓氣體容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8 條完全承接此法定定義,要求雇主於使勞工從事此 4 類設備之作業時,課予實施「作業檢點」之法定義務。
  1. 「作業檢點」之法規意涵: 作業檢點不同於定期檢查(按年、季、月為週期)與重點檢查(於新設、改造、修理後),作業檢點係指於從事作業時(通常為作業前或作業中),由作業勞工就設備本體、閥件、安全裝置及運轉狀態進行日常運轉安全查核,以防範突發性災害。

解題方法

  1. 審題關鍵字定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rightarrow 限縮於自動檢查管理規章。
  • 「哪些危險性設備作業」→\rightarrow 明確鎖定「危險性設備」(排除危險性機械),對應 4 類承壓設備。
  • 「實施檢點」→\rightarrow 鎖定法規第三節「作業檢點」條文。
  1. 答題結構佈局:
  • 破題:引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8 條之明文規範。
  • 分點列舉:精確寫出 4 項法定危險性設備作業名稱。
  • 延伸論述:依據各設備之危害特性(如高壓、高溫、可燃、毒性爆炸)說明檢點要旨,並連結管理辦法中有關檢點紀錄與缺失改善之管理要求,使申論層次完整。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法定應實施作業檢點之各項危險性設備作業及考場常見混淆項目進行逐一剖析:

  1. 法定應實施檢點之作業(正確要項):
  • 鍋爐作業: 鍋爐承受高溫、高壓蒸氣或熱水,具爆炸與燙傷之高度危害,作業時必須檢點水位計、壓力表、給水裝置、燃燒器及安全閥等運作狀態。
  • 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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