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二級 人事行政 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機關工作量越來越重,以致許多機關出現人力不足現象,但機關受員額編制規定限制,可能無法依需要補足人力,於是採用非典型人力或勞務外包的方式來補充人力,試說明此二種人力運用方式的特色及其異同,並析述政府人事機關對此二種替代人力應有的態度,以及對國家考試進用公務人力之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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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國家考試人事行政類科的經典跨學科整合題,融合理論(行政學的人力資源管理、政府業務外包)與實務法規(考銓制度、員額管理、勞動法規)。核心概念包含:
- 公務人力彈性化與多元化(Workforce Flexibility):面對財政緊縮與新公共管理(NPM)風潮,政府為打破常任文官體系「永業化」與「進用程序僵化」的限制,引進非典型人力與勞務外包作為彈性用人機制。
- 員額控制與員額評鑑: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嚴格控管各機關總員額上限,導致機關在業務量擴增時,無法藉由編制員額增加人力,轉而尋求體制外人力支援。
- 法律關係與公私法定性:
- 非典型人力:機關與勞動者直接建立法律關係,主要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公法契約),以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私法勞動契約)。
- 勞務外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與承攬廠商或人力派遣業者締結私法採購契約,機關與現場勞動者之間原則上「無直接僱傭關係」。
- 憲法功績體系(Merit System):憲法第 85 條揭櫫公務人員考試用人原則,體現公平競爭、擇優錄取與身分保障;替代人力若常態化使用,將對憲法公職平權與功績制度造成深遠衝擊。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勞動基準法於民國 108 年增訂勞動派遣專章;行政院亦於 107 年下半年起推動行政機關「派遣人員兩年內歸零」政策,強化臨時與派遣人力之退場與轉型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題意包含四大明確子題,解答時應採取「結構對稱、層次遞進」之體系化論述:
- 分項界定特色:各自精煉提煉「非典型人力」與「勞務外包」的核心特徵與制度目的。
- 比較異同矩陣:從「相同點」(動機、功能、潛在風險)與「相異點」(法律關係、指揮監督權限、適用法規、職責屬性)四個維度進行深度對比。
- 歸納人事主管機關態度:從「核心業務保留」、「總量與程序管制」、「勞動權益保障」三大面向具體立論。
- 剖析對國家考試用人之影響:從「正面效益」(減輕庶務負擔、促成核心專業分工)與「負面衝擊」(缺額萎縮、功績體制侵蝕、二元勞動矛盾)切入,點出對文官體制的制度性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旨四大核心子題進行完整擬答與要點剖析)
一、非典型人力與勞務外包的特色
- 非典型人力(Atypical / Contingent Manpower)之特色:
- 機關直接僱用:機關與工作者間存有實質僱傭或公法上契約關係,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直接行使指揮監督與平時考核權限。
- 定期契約與特定任務:進用目的多係處理特定計畫、研究發展、專案業務或季節性輔助業務,具定期限、不具永業身分保障。
- 進用彈性迅速:排除一般公務人員任用考銓程序,由用人機關自行辦理公開甄選,進用週期短、彈性高。
- 勞務外包(Service Outsourcing / Contracting Out)之特色:
- 契約化與市場化機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將非核心、輔助性或具市場成熟度之業務(如清潔、保全、資訊系統維護)委由民間得標廠商辦理。
- 間接法律關係:機關與實際提供勞務之勞工無直接勞雇關係;在承攬契約中,機關依驗收標準管理履約成果,不得直接指揮監督廠商員工。
- 成本外部化與風險轉嫁:人事退撫、資遣與日常薪酬成本全由民間廠商吸收,政府僅支付採購契約價款。
二、二種人力運用方式之異同比較
| 比較面向 | 非典型人力(約聘、約僱、臨時人員) | 勞務外包(勞務承攬、勞動派遣) |
|---|---|---|
| 法律關係 | 機關與勞工締結「公法契約」或「私法勞動契約」。 | 機關與得標廠商締結「政府採購契約」;勞工受雇於得標廠商。 |
| 指揮監督 | 機關長官擁有完全且合法的直接指揮監督與人事管考權。 | 承攬人力由得標廠商自行指揮管理;派遣人力由機關行使要派指揮,但行政監督受採購契約規範。 |
| 主要法據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勞動基準法》。 |
第 二 題25 分
受到大環境發展變遷影響,公務人員可能會思考如何理財或增加收入,因而從事外務增加收入的想法,也曾成為公共話題。事實上,我國公務員服務法就有經商、兼差、兼課相關規定,試分別說明這些規定內容與特色,並評析這些規定是否符合當代人事管理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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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務員服務法》為作答基準(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6 月全案大幅修正公布施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身分專屬義務」與「兼職禁止體系」,並探討傳統官僚體制的防弊管制如何與當代人力資源管理(HRM)思潮接軌:
- 經商限制(民國 107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原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例外僅允許單純投資未超過所屬營利事業資本總額 10%;違反者課予「應先予停職並移付懲戒」之絕對法律效果。
- 兼差限制(民國 107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且不得兼薪兼俸;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受有報酬者,須經機關許可。
- 兼課限制(民國 107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採事前「許可制」,並受每週授課時數(行政院規定原則以 4 小時為限)與本職工作不相牴觸之拘束。
- 當代人事管理潮流:涵蓋由「防弊管制」轉向「興利激勵」、靈活彈性工時、斜槓多元職涯、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以及公部門雇主品牌與攬才留才競爭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公共人事管理理論整合的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採「法規本旨解析」與「管理思潮評析」雙軌並進:
- 第一層次:分門別類說明法規內容與特色:切忌混為一談,必須將「經商」、「兼差」、「兼課」三者拆分為獨立小標,先引據法條要件,再歸納其制度特徵(如:絕對防弊傾向、概括禁止與例外許可、嚴格工時限制)。
- 第二層次:對接當代人事管理思潮進行深層評析:先界定當代人事管理的關鍵潮流(彈性化、多元職涯、績效激勵),進而採取正反衡平的批判觀點,指出法規過度僵化落伍之弊端,同時肯定其防範利益衝突與維護公務純潔性之正當性。
- 第三層次:總結變革方向:指出制度應在「公務忠誠利益防衝突」與「多元彈性人性化管理」間取得新平衡。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二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審題重點聚焦於下列題旨要素之完整回答:
- 是否完整拆解「經商」、「兼差」、「兼課」三項法規內容。
- 是否明確提煉出三者的個別「特色」。
- 是否提出具體的「當代人事管理潮流」作為衡量指標,並給予具說服力的合流或脫節評析。
解題技巧
- 精準法條定錨:經商對應第 13 條;兼任業務與公職對應第 14 條;非營利團體兼職對應第 14 條之 2;兼課教學研究對應第 14 條之 3。定位精準方能彰顯法規素養。
- 避免情緒化抒情:探討兼差理財話題時,切忌流於低薪抱怨,應扣合人力資源管理(HRM)之學理概念(例如:「外在激勵不足」、「專注力分散之代理問題」、「員工工作投入度」)。
- 評析架構對比化:採取「潮流趨勢說明 規定脫節之處(缺失) 規定仍有價值之處(肯定)」的對比結構,論述更具客觀權威性。
【答案】
一、公務員服務法關於經商、兼差與兼課之規定內容與特色(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一)經商之規定內容與特色
- 規定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例外允許純粹投資,但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營利事業資本總額 10%。
- 罰則極為嚴厲:公務員若違反規定經商,主管長官「應先予停職」,並「應移付懲戒」,幾無行政裁量彈性。
- 規範特色:
- 全面防弊與高度嚴禁:採「原則全面禁止、例外從嚴許可」之思維,視經商為絕對不相容義務。
第 三 題25 分
傳統上,人事行政是以法制來有效管理公務人員,但自從引進人力資源管理觀念後,各級政府也開始注意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以增進工作效率,因而有「員工協助方案」之推出,試說明本方案涵義、效益、組織設置方式及其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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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現代公共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HRM)自「傳統人事行政(消極防弊、法規管制)」轉型為「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積極興利、人性關懷)」的核心實踐——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簡稱 EAP)。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主要法源與行政規範如下:
-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展計畫(以民國 107 年當時適用之 102 年修正版本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展計畫》)。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防護義務。
- 學理概念:EAP 之全人關懷(工作、生活、健康)、三級預防架構、組織設置途徑(內部模式、外部模式、混合模式)及其對個人、主管、組織之多元效益。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人事行政學與制度實務綜合題,命題邏輯高度對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議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學理定義 實務價值 運作體系 服務向度」之階梯式邏輯層層展開:
- 涵義界定:以現代 HRM「人力資本投資」與「全人照護」出發,給出 EAP 具備專業性、系統性、保密性之權威定義。
- 效益分析:採「三重視角(個人、主管、組織)」切入,具體呈現公部門推動 EAP 的多層次產出。
- 組織設置方式:援引人事行政學標準分類,歸納「內部模式」、「外部模式」與「混合/折衷模式」,並比較其優缺點。
- 工作內容:依據我國公部門推展計畫與學理慣例,以「工作面、生活面、健康面」三大主軸,輔以「初級預防、次級處遇、三級危機介入」的完整架構論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題幹所列之四項核心問項,分別提煉其評分重點與論述方向:
- 涵義之評分重點:必須點出 EAP 是一套「由組織出資引進、具備高度保密性、透過專業診斷與諮商介入,旨在解決影響工作表現之個人及職場問題,兼顧員工福祉與組織效能」的系統化機制。
- 效益之評分重點:切忌僅泛稱「促進身心健康」,應分別自「員工個人(身心調適、工作滿意)」、「主管階層(提升管理效能、分擔輔導壓力)」與「組織整體(降低缺勤與流動、形塑友善文化、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三方面結構化作答。
- 組織設置之評分重點:須精確指出「內部(內置型)」、「外部(外包型)」、「混合(聯合型)」三種基本型態,並說明其在保密性、成本、對組織文化熟悉度上的權衡。
- 工作內容之評分重點:不可侷限於單純的「心理諮商」,須涵蓋公部門法規明定的「工作、生活、健康」三大構面,呈現其全方位之輔助功能。
解題技巧
- 審題拆解與配分配置:題幹精確要求「涵義」、「效益」、「組織設置方式」與「工作內容」四大子項,答題時應直接以四大主標題回應,各占約 20%~25% 配分篇幅,結構平衡,切勿偏廢。
- 貫穿 HRM 轉型主軸:破題或結論處應緊扣題幹引言,強調從「以法管人(消極防弊)」轉化為「以人為本(策略興利)」的時代背景,凸顯人事行政學之學理縱深。
- 法制化用語與架構套用:寫工作內容時,運用官方推展計畫之「三維架構(工作面、生活面、健康面)」,並帶入公共衛生與心理學之「三級預防觀念」,呈現兼具理論與我國實務運作之專業度。
- 常見陷阱防範:
- 陷阱一:誤將 EAP 寫成單純的「心理諮商」或「人事室聊天室」,忽略其法律諮詢、理財輔導、組織變革調適等多元功能。
- 陷阱二:忽略「保密原則」這一 EAP 的生命線,在組織設置與運作中必須強調個人隱私之維護。
【答案】
壹、員工協助方案之涵義
「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EAP)係指組織(機關)透過專業力量,所設計推動的一套系統化、人性化且兼顧隱私維護的正式支持服務機制。其核心意涵如下:
- 理論轉向之體現:傳統人事行政重視以防弊、法規為核心的法制管制;現代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則將公務人員視為珍貴的「人力資本」,EAP 即是機關透過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以維持組織競爭力的人性關懷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的地位及職權,而後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將其修改調整,請分析此改變對考試院職權有何影響?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在民國 101 年改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此改變有何特色?而此新變遷,對考試、行政兩院的關係又有何影響?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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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學說」為準,核心在於檢驗考生對我國雙軌人事行政體制之憲政演進、組織法制變革與院際互動關係之掌握,涵蓋以下關鍵概念:
- 憲政法源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 10 項人事權限。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凍結原憲法第 83 條,將考試院職權限縮並重構為三款:(1) 考試;(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法制與執行之分流:
- 憲法增修條文將動態人事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實質執行權」劃歸行政院各用人機關,考試院僅保留「法制事項」(統一標準與規範訂定),確立「法制統一在考試院、執行權責在各機關」之基本格局。
- 增列「保障」事項(奠定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法源,破除特別權力關係);刪除「養老」文字(納入社會保險與退撫體系)。
- 行政院組織改造與人事機構質變:
-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長升格為特任「人事長」,機關位階確立為行政院中央二級幕僚機關,強化內閣施政目標與戰略人力資源管理(HRM)之結合。
- 考試與行政兩院關係之重塑:
- 由傳統「監督防弊」走向「法制規範與行政事權對等協商」,兩院首長與常態性會商機制(如副院長協調會報)成為維持政務推動與考銓獨立之關鍵。
(法規提醒:現行法《考試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及 112 年修正,縮減考試委員名額與任期,並因應行政院組改調整所屬部會組織;但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確立之權力劃分基本架構迄今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三合一的縱深申論題,作答必須切分層次,採「法條比較與憲政影響 機關改制特色分析 兩院體制互動重構」之邏輯推進:
- 第一子題(憲政職權變遷與影響):
- 採「條文對照法」,具體列出第 83 條與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之文字異同。
- 從「掌理事項縮減(法制與執行分流)」、「保障權限之確立」、「養老事項之除名」三面向申論其對考試院權力定位之實質影響(考試院由「全盤人事集權主管」轉型為「考選、法制、救濟保障之客觀中立機關」)。
- 第二子題(人事行政總處改制之特色):
- 從「機關地位與首長位階」、「職能現代化(人事管理邁向人力資源發展)」、「事權與人權之一元整合」三層面剖析改制後人事行政總處之組織特性。
- 第三子題(兩院關係之新變遷影響):
- 扣合「雙軌人事體制」之運作實態,分析兩院在「法制制定權與政策提案權之競合」、「人事首長地位對等化之政治拉鋸」、「由監督制衡邁向夥伴協商」之制度性互動。
選項分析(子題爭點深化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就命題三大核心子題之爭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憲法第 83 條修改為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之影響
- 任免考績等回歸各機關執行:原條文賦予考試院統括掌理「任用、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實務上窒礙難行;增修條文加上「之法制事項」,使考試院喪失直接實體執行權,行政院所屬各用人機關得以取得考績評定、人選派補等動態指揮權,符合「事權與人權合一」之行政管理原則。
- 「保障」事項之明文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187、201、243 號等解釋逐步瓦解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趨勢,將公務人員保障權明定為考試院專屬憲政職責,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制定與保訓會之設立,確立考試院為公務人員權益之維護者。
- 「養老」事項刪除之法理:公教人員養老給付已整合入公教人員保險法制,性質屬社會保險之一環,無需於憲法單列,不影響公務人員退休福祉。
- 子題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改制之特色
- 首長特任化,地位顯著提升:原人事行政局局長為簡任第十四職等(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政務職);改制後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明確為「特任」,與考試院銓敘部長平起平坐,強化其在內閣政務協調之分量。
- 落實「事權一元化」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整合公務人力規劃、給與福利、員額配置,並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整合研習中心),擺脫傳統人事法規管制思維,轉型為強調人力資本投資之現代幕僚機關。
- 子題三:對考試、行政兩院關係之影響
- 兩院職權邊界的灰色地帶擴大:增修條文僅載明「法制事項」,但法制與執行極難截然切分(如考績法修法草案中考績等次比率、陞遷評分基準等),人事長以特任官身分強勢主導內閣人力需求,常在法案研擬階段與銓敘部產生政策主導權的拉鋸。
- 雙軌架構走向「機制化協商」:制度上雙方無從屬關係,迫使兩院依賴會銜立法、副院長級常態性協調機制解決分歧,由過往被動配合轉變為雙向均勢對話。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列出條文對照:考銓制度試卷最重法條規範的精準度,作答第一行應以列舉或條列法,將憲法第 83 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之條文差異明確點出。
- 切記點出「法制事項」與「保障」四個字:增修條文最大的關鍵是將任免、考績等限縮為「法制事項」,並額外新增「保障」事項,這是得分關鍵採分點,遺漏者難以拿到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