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二級 人事行政 行政學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前我國在諸多政策執行的過程之中,皆出現公私行動者的參與,共同影響政策成效。請問評估此一成效的公共課責的意義與類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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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課責」(public accountability):當政府與民間組織共同參與政策規劃、執行或服務提供時,如何確認各行動者是否依其權限與承諾行事,並對政策結果接受檢視、說明與責任追究。
公共課責不只是要求政府機關說明,也涵蓋受政府委託、補助或與政府合作的私人組織。課責的基本關係包含三個要素:課責者要求說明、受課責者提出資訊與理由,以及課責者依據結果給予肯定、糾正或制裁。其目的在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合法與公平、改善績效,並避免權責分散造成無人負責。
公共課責可從兩個角度理解:
- 課責的內涵:Koppell 將課責概念整理為五個面向:
- 透明(transparency):是否公開資訊,使外界得以檢視。
- 責任歸屬(liability):出現錯誤或損害時,誰須承擔責任。
- 可控制性(controllability):受課責者是否依課責者的指示或授權行動。
- 責任性(responsibility):行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與職務要求。
- 回應性(responsiveness):是否回應民眾需求、意見與申訴。
- 課責的類型:依課責依據與機制區分,常見有政治、法律、行政、財務、專業及社會課責。這些類型可同時適用於同一項政策,並非互斥分類。
解題方法
題幹強調政策執行中有「公私行動者的參與」,答題應先指出政策網絡或公私協力下的課責難題:政府將部分執行工作交由民間辦理後,傳統由行政層級直接監督的模式不足以涵蓋所有參與者;但政府仍須確保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受到監督,民間受託者也須就其契約義務、專業行為及服務結果負責。
因此,作答順序可採「定義與功能—分類說明—公私協力下的課責重點」:
- 先界定課責是說明、接受檢視及承擔後果的責任關係。
- 再按課責機制逐類說明,並附上政策執行中的例子。
- 最後點出公私合作須明確設定權責、資訊揭露、績效標準、監督機制與違約處理,避免責任落入模糊地帶。
公共課責的主要類型
一、政治課責
受課責者向民意機關、民選首長、選民或公眾說明其政策選擇與執行結果。常見機制包括選舉、議會質詢、施政報告、民意監督及媒體檢視。
在公私協力中,政府機關不能以「業務交由民間辦理」為由,免除其對政策目標與公共利益的政治責任;民間受託者則須透過契約及公開資訊,接受政府與公眾監督。
二、法律課責
受課責者須遵守法律、命令、契約及程序規範;違法或違約時,得由法院、監察或其他法定機關追究責任。
第 二 題25 分
請問委託代理關係的意義?並以此一關係運用到我國對於行政法人的課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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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委託代理關係
委託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是指委託人將原由自己負責的事務或權限,交由代理人代為執行,並期待代理人依委託人的目標行事。政府把特定公共事務交由行政法人執行,可從此一理論分析:政府及民意機關是公共任務的委託與課責者,行政法人則是負責執行的代理者;人民是公共服務的受益者,也是民主課責的重要來源。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通常存在幾項特徵:
- 目標與利益不完全一致:委託人重視公共利益與政策目標;代理人也可能重視組織擴張、預算、人事或自身利益。
- 資訊不對稱:代理人掌握業務執行的第一手資訊,委託人難以持續觀察其投入、決策及執行品質。
- 監督與衡量困難:公共服務成果不一定能以單一數字呈現,且效果可能延後出現,難以只靠短期績效判斷。
- 代理問題:委託人難以充分掌握代理人行為時,可能發生逆向選擇、道德危險、績效偏移或代理人怠惰等問題。
因此,制度設計須在給予代理人專業與執行彈性的同時,透過目標設定、資訊揭露、績效評估、財務查核及違失處理,建立可追蹤、可檢驗、可究責的課責機制。
二、解題方法:由代理困境推導課責工具
本題宜先說明委託代理關係的定義與問題,再將委託人、代理人及公共服務對應到行政法人制度,最後說明課責制度如何回應代理問題。作答時可按以下脈絡:
授權執行公共任務 → 行政法人取得自主與彈性 → 產生目標落差及資訊不對稱 → 透過監督、評鑑、審計、公開及國會監督課責
以下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人法》相關規定之核心架構並無後續重要修正,故無須另作現行法修正提醒。
三、套用我國行政法人的課責制度
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行政法人具有一定的人事、財務及業務自主性,因此政府不能只靠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命令管理,而須建立適合獨立法人組織的課責制度。
(一)以法定任務與目標設定明確委託內容
行政法人依法律設立並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形成委託任務的法定基礎。《行政法人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監督機關核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則須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明確的任務與目標,可作為後續檢視法人執行成果的基準,降低委託內容模糊造成的責任推諉。
(二)以監督機關監督與績效評鑑處理執行偏差
《行政法人法》第 15 條列出監督機關的監督權限,包括核定或備查計畫、預算及成果報告、檢查財產與財務狀況、評鑑營運績效,以及在董(理)事、監事違法或行政法人違反法令時,採取必要處分或限期改善等。
第 三 題25 分
當代政府施政必須考慮諸多公共價值。請問何謂效率、效能、品質、公平等公共價值的意義,並試舉實際例子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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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施政的多元公共價值,以及如何用具體政策說明各價值的差異。政府不能只追求節省經費或快速完成工作,還要關注政策有沒有達成目標、服務是否良好,以及利益與負擔分配是否公平。
四項價值可先用一句話區分:
- 效率:投入資源後,產出是否划算、是否減少浪費。
- 效能:政策或服務是否達成原定目標。
- 品質:服務過程與成果是否符合需求、可靠且適切。
- 公平:公共資源、服務與政策負擔的分配是否合理,人民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效率與效能常被混淆:前者重視「投入與產出」的關係,後者重視「目標是否達成」。品質與公平則提醒政府,產出數量與目標達成率之外,服務本身好不好、不同群體是否都能受益,也都是評價施政的重要標準。
解題方法
可採「定義+同一政策例子+價值間的平衡」作答。以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為例,依序說明經費與訓練產出、就業目標、服務水準,以及不同群體的受益情形。用同一案例對照四項價值,能清楚呈現概念差異。
四項公共價值及實例
一、效率(efficiency)
效率是指以一定投入取得較多產出,或在維持一定產出的情況下降低投入,重點在資源使用是否節省且妥當。可用「產出/投入」的關係理解;政府追求效率時,應避免浪費公帑與人力,但不能只靠削減成本判斷成效。
**例子:**政府以相同預算,透過跨機關共享教室與線上教材,讓更多失業者完成職業訓練,且維持必要的師資與課程品質,這代表資源使用效率提升。
二、效能(effectiveness)
效能是指政策、計畫或服務達成預定目標的程度,重點在「有沒有做成要做的事」,而非單看花費多少或完成多少件工作。
**例子:**職業訓練計畫的目標是協助失業者重新就業;若參訓者結訓後的就業率提高,表示政策較有效能。即使課程辦理場次多、結訓人數多,若學員仍無法就業,也不能僅憑訓練產出認定政策有效能。
三、品質(quality)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審議民主的原則,並舉我國常見的審議民主模式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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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議民主」的理念與實作。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強調,民主不應只透過定期投票或多數決表達偏好;公民也應在充分知情、平等參與的公共討論中,提出理由、聆聽他人觀點、檢視並修正原有立場,進而形成較具公共性的決定。
因此,審議民主重視的不只是「有沒有參與」,也包括參與者是否能平等發言、是否取得充分資訊,以及討論能否促成理由交換。審議形成的意見通常提供政策決策參考,政府仍須透過法定程序作成正式決定。
審議民主的主要原則
各家對原則的整理略有不同,申論作答可掌握以下要點:
- 包容與平等參與:受政策影響者應有參與機會,不因身分、資源或社會地位而被排除;發言機會與討論地位應盡可能平等。
- 資訊充分與知情討論:提供易理解且兼顧不同立場的資料,使參與者能在了解議題及方案後討論。
- 理性溝通與理由交換:參與者應提出可供他人理解、評估的理由,並回應不同意見,而非僅以權力、情緒或人數壓制對方。
- 互相尊重與開放性:尊重不同立場,願意聆聽並檢視自身主張;討論不預設唯一結論,意見可因理由與新資訊而調整。
- 公共性與公益取向:討論應考量共同利益及政策影響,不限於個人或特定團體利益。
- 形成共識或可接受決定:透過討論尋求共同理解、共識或各方可接受的方案;若未能達成共識,也應使歧見充分呈現,供決策者衡量。
解題方法
作答採「先定義、再列原則、最後以模式說明如何落實」的架構。原則段交代審議民主的判準;模式段則各自說明參與者如何產生、如何取得資訊與討論,以及討論結果如何形成。如此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原則」與「舉我國常見模式闡明之」。
我國常見的審議民主模式
一、公民會議(公民共識會議)
公民會議通常由一般民眾組成小型審議團體,透過公開招募或抽樣等方式選出參與者。參與者先接受背景資訊,再向專家、利害關係人提問,並在主持人協助下進行小組討論,最後形成共同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