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二級 文化行政(一般組)(選試法文) 文化行政與藝術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論述歐美公共政策的典範轉變。從 19 世紀末到 1980 年代的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轉向 1980 年代到 2000 年代初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再到當前強調的公共治理(new public governance)的背景因素為何?其對國內當前文化行政的施政有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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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公共行政學與公共政策領域最核心的「三大典範移轉」及其在「文化行政」實務領域的應用與投射:
- 傳統公共行政(Tradit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TPA / PA):源於 19 世紀末威爾遜(Woodrow Wilson)「行政與政治二分法」、韋伯(Max Weber)「科層制(官僚制)」及泰勒(Frederick Taylor)「科學管理原則」。主張層級節制、依法行政、專業中立與追求效率,公共事務由國家壟斷並由上而下推行。
- 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興起於 1980 年代英美新右派思潮(柴契爾夫人與雷根政府),受公共選擇理論、交易成本理論與委託代理人理論影響。強調「引進市場機制」、「企業型政府(領航而非操槳)」、「顧客導向」、「績效指標(KPI)」與「業務委外(Contracting out)」。
- 新公共治理(New Public Governance, NPG):2000 年代後成形,源於修正 NPM 導致的公共價值碎裂、過度商品化與課責困境。以多中心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公民參與及公共價值(Public Value)為核心。
- 文化行政施政扣合: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民國 108 年 6 月公布施行之《文化基本法》確立了「人民為文化主體」與「落實文化公民權」,象徵我國文化行政從官僚管制(PA)走向文化產業效益(NPM),進一步邁入以人民為本、公私協力網絡的文化治理(NPG)。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脈絡+政策應用」兩段式申論題。解題必須採取「縱向時序分析」與「橫向領域對照」的綜合架構:
- 第一部分:論述歐美典範轉變之背景因素(佔分約 40%~50%)
- 按歷史時序依序論述 PA NPM NPG。
- 每一階段必須精確指出:代表年代、核心理論依據、社會與經濟背景(例如:戰後福利國家擴張、1970 年代石油危機與財政赤字、全球化與治理複雜化)以及政府角色的轉變。
- 第二部分:提出對國內當前文化行政施政之啟示(佔分約 50%~60%)
- 拒絕空泛泛論,須將公共行政概念對譯為文化行政的專業術語與實務:
- 對應 PA 的反思:揚棄政府單一威權與菁英教化主義,轉向文化多樣性。
- 對應 NPM 的反思:檢討過度倚賴產值、KPI、門票自償率與民營化導致的「文化商品化」與文化公共性流失。
- 導入 NPG 的具體施政:落實文化公民權、中介組織(行政法人)的獨立運作與臂距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文化治理網絡(公私協力、社區營造、地方創生及審議民主)。
- 結語:以「由文化管理走向文化治理」作結,展現高階公務員的高度與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二級申論題,非選擇題。為使答題觀點層次分明,將三大典範的核心特徵與文化行政的演進對照分析如下:
| 典範階段 | 核心理念與行政哲學 | 主要推動背景因素 | 文化行政典型實務表現 | 治理盲點與反思 |
|---|---|---|---|---|
| 公共行政 (PA)<br>(19世紀末~1980年代) | 政治行政二分、科層體制、依法行政、層級節制。 | 杜絕政治分贓、建立廉能政府;戰後福利國家興起,政府職能極大化。 | 政府直接設立並經營文化場館;由上而下的菁英教化與國家文化認同塑造。 | 體制僵化、官僚主義橫行、忽視民間多元文化與大眾文化自主性。 |
| 新公共管理 (NPM)<br>(1980年代~2000年代初) | 市場導向、顧客滿意、績效管理(KPI)、外包契約化、公營事業民營化。 | 1970 年代石油危機引發財政赤字、政府失靈、新右派(自由市場)經濟思潮崛起。 | 文化資產委外經營(OT/BOT)、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場館自償率與績效評估。 | 文化主體性被市場經濟侵蝕、公共價值矮化為經濟產值、文創商品化引發文化不平等。 |
| 新公共治理 (NPG)<br>(2000年代初~當前) | 網絡治理、多方協力、公共價值創造、公民參與、審議式民主。 | 市場失靈、社會多元分歧、複雜公共議題(Wicked Problems)無法由單一主體解決。 | 文化公民權、行政法人制度健全、社區營造與地方創生、審議式文化參與預算。 | 網絡成員課責機制複雜、溝通協調成本高昂、跨部門整合難度大。 |
解題技巧
- 避免「重行政、輕文化」的失衡陷阱: 此類題目是考檢驗考生能否將公共行政通論轉化為文化行政的實踐能力。若答題中只談威爾遜、泰勒、歐斯本(David Osborne),卻未論及「文化公民權」、「臂距原則」、「文創產業反思」、「社區營造」,分數將落入一般行政科目的及格邊緣。
- 辯證式論述,切忌全盤否定舊典範: NPG 並非全盤摧毀 PA 與 NPM,而是在制度法治(PA 的依法行政)與營運彈性(NPM 的專業效率)之上,尋求公共價值的最大化與民主多元參與。論述啟示時,應呈現出「截長補短」的整全思維。
- 善用當前文化政策法制關鍵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重要基準,文化部推動《文化基本法》的制定是台灣文化行政從「施政管理」躍升至「人權治理」的歷史轉折點,答題時將《文化基本法》的核心精神融入啟示中,是爭取高分的關鍵訣竅。
【答案】
第 二 題25 分
有學者認為藝術管理最終必須回歸以「藝術本質」為核心思考,請問何謂本質?何謂藝術的本質?美學家 Morris Weitz 認為藝術沒有本質的理由為何?判斷藝術好壞的標準為何?在多元表現的藝術環境之下,文化行政如何訂定藝術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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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美學哲學理論」跨界結合「公共文化治理實務」之整合型考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具備由純粹藝術哲學過渡至公共政策制定的論述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哲學上的本質主義(Essentialism):本質(Essence / Quiddity)指一事物構成其自身不可或缺的「充分且必要條件」(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 傳統藝術本質論(Traditional Theories of Art):如模仿說(Mimesis)、表現說(Expressionism)、形式主義(Formalism)等企圖為藝術尋找普遍不變特徵之封閉定義。
- 韋茲(Morris Weitz)的反本質主義美學:依據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s)理論,主張藝術概念為「開放概念」(Open Concept),無法亦不應給予封閉式本質定義。
- 藝術評價(Evaluation)之判斷標準:區分「描述性定義」(何謂藝術)與「評價性判斷」(何為好藝術),涵蓋形式審美、表現感染力、文化脈絡、認知價值等多元維度。
- 文化治理之標準設定:涉及「臂距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專業同儕審查(Peer Review)、程序正義、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以及公共價值的建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立法院制定公布之《文化基本法》為準,文化行政不得直接介入實質的美學價值評判,而須以維護「文化多元」與「創作自由」為前提訂定程序性與效益性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由五個環環相扣的子問組成,邏輯脈絡為:哲學定義(本質與藝術本質) 理論批判(Weitz 的無本質論) 價值評價(好壞標準) 治理實踐(文化行政的標準訂定)。
- 定義鋪墊:先從本體論釐清「本質」之邏輯學定義,再推展至美學史上試圖界定「藝術本質」的典型理論(如克萊夫·貝爾 Clive Bell 的「有意味的形式」)。
- 理論解析:深入剖析 Morris Weitz 於 1956 年發表的代表作《理論在美學中的角色》(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抓住其核心論點:將藝術封閉定義會扼殺藝術的創造性與激進性(Radical novelty)。
- 區分概念與評價:釐清「沒有本質」並不等於「沒有好壞標準」,說明審美評判標準的多元性、情境性與歷史動態性。
- 實務轉化:回答文化行政如何面對此困境。文化行政若直接訂定「美學實質標準」,即落入「國家美學」或「意識形態審查」的威權風險;因此解答必須轉向**「以程序標準取代實質美學標準」**,並落實專業自律與公共審議機制。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架構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子題的作答要點與論述架構如下:
- 子題一:何謂本質?
- 作答重點:從形上學與邏輯學切入,說明「本質」是決定事物「之所以為該事物」的內在必然屬性,缺乏該屬性則該事物便不再是其自身;在邏輯上表現為界定範疇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 子題二:何謂藝術的本質?
- 作答重點:爬梳傳統美學史三大主流流派對藝術核心特徵的界定:模仿說(再現自然與現實)、表現說(情感的純粹外化)、形式論(線條、色彩與構圖之純粹形式關係)。
- 子題三:Morris Weitz 認為藝術沒有本質的理由為何?
- 作答重點:精準點出 Weitz 引申維根斯坦的哲學革命,指明藝術是「開放概念」。藝術本質上具有開創性、前衛性與無法預測性,若給予充要條件的封閉定義,便會關閉藝術未來的發展邊界;不同藝術作品之間僅存在交錯重疊的「家族相似性」,並無共同不可或缺的單一核心。
- 子題四:判斷藝術好壞的標準為何?
- 作答重點:指陳評價標準並非單一絕對,而是多元多維度。可列舉:形式結構的成熟度、情感與觀念傳達的深刻度、原創與突破性、社會文化脈絡下的反思性等;說明「描述性定義」不成立不代表「評價性判斷」不存在。
- 子題五:在多元表現的藝術環境之下,文化行政如何訂定藝術的標準?
- 作答重點:行政體系不可越俎代庖裁定藝術風格的優劣。文化行政制定的標準應為外部程序與治理標準(如同儕評審機制、利益迴避、資源配置公平性、公共效益與文化多元性維護),落實「政治的歸政治、藝術的歸藝術」之臂距原則。
解題技巧
- 術語精確,避免口語化:務必精確寫出「充分且必要條件」、「開放概念(Open Concept)」、「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s)」、「臂距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同儕審查(Peer Review)」等專業詞彙。
- 避免陷入相對主義泥淖:在回答 Weitz 理論與藝術好壞時,切忌寫出「藝術沒有本質所以完全無法判定好壞」的虛無主義結論;應說明評價標準是「情境化(Contextualized)與可受公眾理性檢驗的」。
- 緊扣文化行政之角色界線:此為文化行政考科,切莫寫成純哲學系的美學考卷。最後一個子題的比重必須充足,展現「國家不主導美學審判、公權力重在程序保障」的現代民主文化政策核心思維(可援引命題當年制定之《文化基本法》規範理念)。
【答案】
一、本質與藝術本質之意涵
第 三 題25 分
政府推動文化行政公私合作的理由為何?國內的主要法令為何?有哪些公私合作的作法?請分析各有何優缺點?並請分別舉一成功與失敗案例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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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文化行政與藝術管理的核心經典題型,測驗考生對「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及「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理論在文化場域實踐的理解。核心觀念涵蓋:
- 公私協力的治理動機:政府從「統治者」轉型為「領航者」,透過引進民間資源、專業經營與市場彈性,解決政府財政拮据、編制員額受限及行政法規僵化的困境,同時落實「文化公民權」與公共服務效能。
- 制度與法制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規範 BOT、ROT、OT 等特許經營模式。
- 《政府採購法》:規範勞務委託、委託經營(公辦民營)及勞務採購。
- 《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委託(第 16 條)與行政契約。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民國 108 年版):提供文化獎勵、補助及公有藝文空間活用法源。(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全文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提供國有公有不動產多元運用、租稅減免及投資媒合機制。
- 文化公共性與市場機制的拉鋸:公私合作之本質並非單純的商業委外,必須在「公共性(公益、藝文普及、實驗性)」與「商業性(自負盈虧、利潤追求)」之間取得平衡。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五個子問,採「五段式系統結構」切入:
- 推動理由(動機層面):從「財政紓解」、「專業效能」、「組織彈性」與「公眾參與」四個構面條列論述。
- 主要法令(法制層面):以《促參法》與《政府採購法》為雙主軸,輔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建立合法性基礎。
- 合作作法(工具層面):歸納最常見的三種模式——特許營運模式(促參 OT/ROT/BOT)、採購委託營運模式(公辦民營)、行政法人化(制度性協力)。
- 優缺點分析(評估層面):針對上述作法,從「財政負擔、行政彈性、文化公益性、監督難易度」進行對比分析。
- 案例實證(實踐層面):分別選取具代表性的文化設施案例,緊扣「契約設計、公共性落實、履約管理」進行檢視,論證成功或失敗的制度性成因。
選項分析(申論配分結構與各子題得分要件)
本題為申論題,依題意劃分各子問之評分指標:
- 子問一(推動理由,約 20%):得分要件在於切中公共行政與文化政策理論,不可僅寫「政府沒錢」,須論及文化產業多變性與公部門科層僵化的矛盾。
- 子問二(主要法令,約 15%):法規名稱必須精確,並點出各法令對應的合作型態(例如促參法適用於資產活化特許、採購法適用於勞務委辦)。
- 子問三與四(作法與優缺點分析,約 35%):得分關鍵在於分類清楚,優缺點評析不能流於泛泛之談,必須扣緊「文化行政的特殊性」(文化外部性與公益性)。
- 子問五(成敗案例論述,約 30%):案例須為真實存在的藝文場館或文化專案。論述不能只寫歷史故事,必須分析「為何成功」(制度設計、策劃能力)與「為何失敗」(權利金導向、公共性失守、履約爭議)。
解題技巧
- 問答對應與小標法:題目有五個問題,擬答必須嚴格建立五大項標題,讓閱卷老師一眼辨識作答完整性,避免遺漏子問。
- 避免純商業化思維:作答時切忌完全套用一般公共工程的 BOT 思維,必須不斷強調「文化價值」、「文化例外」與「公共性維護機制」。
- 法規基準警語:涉及相關法規時,點出以民國 108 年規範為基準,並補述最新修法動態(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修正),展現考生法規掌握的敏銳度與專業度。
- 案例對比鮮明:成功案例宜選公認典範(如華山1914文創園區ROT案);失敗案例宜選權責爭議、商業與文化失衡的代表性案例(如台北文創大樓BOT案的文化與商業比重爭議,或早期流標閒置之地方文化館)。
【答案】
一、政府推動文化行政公私合作的理由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係政府結合民間部門資金、專業經營技術與市場創意,共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之治理機制。推動理由如下:
- 紓解財政負擔與引進民間資金: 文化場館建設與後續營運維護成本龐大,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藉由公私合作可導入民間多元資金,減輕公帑支出壓力。
- 破除科層體制僵化,提升營運彈性與效能: 公部門受限於會計、人事及採購等法規,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藝文市場環境。民間機構具備市場敏銳度、人事彈性與自負盈虧之經營誘因,能提供更高品質且富創意的藝文服務。
- 活化公共資產與閒置文化空間: 針對產業遺構(如酒廠、菸廠、倉庫)等文化資產,透過民間創意規劃與空間再利用,能賦予舊空間新生命,加速文化聚落與在地文創生態鏈的成形。
- 擴大公民參與,實踐多元治理網絡: 文化治理重視多方共治,透過公私合作平台,可促進藝文團體、企業與在地社群共同參與文化生產與消費,落實文化民主化與公民文化權。
二、國內推動公私合作的主要法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四 題25 分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精神為何?部分國家主張電影的配額、文化例外、文化多樣性的理由何在?臺灣為何 90% 以上的電影來自美國好萊塢?其對臺灣有何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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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國際貿易自由化與文化主權保護之衝突」,核心在於理解文化商品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以及全球化結構下弱勢國家文化傳播權力的維護。涉及的核心定義與法制架構包括:
- 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以自由貿易為最高指導原則,包含「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消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如配額、補貼管制)、促進市場開放與全球資源最適配置。
- 電影配額(Screen Quotas)與 GATT 第 4 條:早於 1947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 4 條,即破例承認電影具有特殊文化性,允許締約國保留一定比例的放映天數或比例給本國電影(即電影配額制)。
- 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到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
- 文化商品雙重屬性(Dual Nature):文化產品兼具「經濟(商品商業價值)」與「文化(認同、精神、象徵價值)」雙重屬性,並非單純貨品。
- UNESCO 2005 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正式確立各國政府享有制定文化政策、採取防禦與補貼措施以保障本國文化主權的合法正當性,對抗文化市場單一化與文化帝國主義。
- 臺灣影視制度史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臺灣於 2002 年(民國 91 年)正式加入 WTO,在入會雙邊諮商承諾中完全取消外片進口拷貝數上限與國片映演配額,形成極度開放的自由市場環境。
- 民國 108 年 6 月制定公布之《文化基本法》正式確立國家應保障多元文化與文化主體性(現行法已修正健全影視投融資機制並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歷史制度與發展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由四個相互連貫的提問組成,解題切入點採用「國際貿易法理 國際文化抵抗理論 臺灣制度與結構剖析 社會文化後果批判」之四階段論述法:
- 破題界定 WTO 精神:先清楚說明 WTO 自由市場與非歧視的核心教條。
- 對比提出文化防衛論據:解釋「電影配額」、「文化例外」與「文化多樣性」的演進脈絡,點出文化具備傳遞價值觀與認同的雙重屬性,不可任由市場機制主導。
- 實證分析臺灣影視困境成因:結合「加入 WTO 談判的制度性退讓(取消拷貝與配額限制)」與「好萊塢跨國傳媒巨頭之資本/垂直整合優勢」,雙管齊下說明 90% 壟斷市佔的成因。
- 深入批判不良影響:從「文化主體性流失(意識形態與美式價值內化)」與「本土影視產業生態萎縮(投資萎縮、通路封殺、人才斷層)」雙維度歸納其負面衝擊。
選項分析(申論答題要點與配分結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時應將卷面分配為四大段落,精準呼應四個子問:
- 子題一:WTO 精神(配分約 4~5 分)
- 評分關鍵:不可僅答「追求貿易」,必須寫出專有名詞:「市場開放」、「消除非關稅壁壘」、「最惠國待遇(MFN)」、「國民待遇(NT)」。
- 子題二:電影配額、文化例外、文化多樣性的理由(配分約 7~8 分)
- 評分關鍵:必須強調文化並非單純商品,具有心靈啟發、國族認同、歷史記憶與民主發聲的功能。需提及 GATT 第 4 條對電影配額的歷史保留,以及 UNESCO 2005 年公約確立的各國文化自主干預權,以防止文化帝國主義與全球文化同質化。
- 子題三:臺灣 90% 以上電影來自好萊塢之成因(配分約 6~7 分)
- 評分關鍵:不可只寫「好萊塢電影精采」,那是消費者端表象。關鍵在於:臺灣 2002 年加入 WTO 時承諾全面放棄國片配額與拷貝數量限制,使臺灣成為全球防禦最薄弱的市場;再加上好萊塢跨國集團的規模經濟(Blockbuster 大片策略)、全球垂直分工與發行通路壟斷。
- 子題四:對臺灣的不良影響(配分約 6~7 分)
- 評分關鍵:分為「文化層面」(美式價值觀霸權、在地主體意識被侵蝕、國人喪失自身歷史詮釋能力)與「產業經濟層面」(映演通路排擠國片、市場資金不足引發產業萎縮、專業影視人才流失)。
解題技巧
- 答題結構對稱性:題目問四個問號,擬答即明確立四個大標題(一、二、三、四),讓閱卷委員一眼看清答題完整度。
- 常見陷阱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