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文化行政(一般組)(選試法文) 文化行政與藝術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敘述可以從哪些不同類型的管道來源,了解現況問題及需求,以提供擬定文化政策(及計畫)之重要參考?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政策與計畫形成前的現況分析及需求評估:政府在設定政策目標、選擇執行策略前,須蒐集多元資料,了解文化環境的現況、問題成因、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以及既有政策的執行成果。
需求不只包括民眾已提出的服務需求,也包括尚未充分表達的需求。例如,偏遠地區居民、身心障礙者、兒少、新住民及資源較少的藝文團體,可能因資訊不足或參與門檻而未出現在一般調查中。因此,政策規劃宜交叉運用量化與質性資料、第一手與既有資料、政府與民間觀點,避免只以單一資料來源判斷。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要套用,作答重點是完整列出資料管道,並簡要說明各管道能掌握的資訊。
解題方法
可用「資料來源類型+可了解的現況或需求+政策用途」組織答案。先列政府既有資料,再列調查研究與民眾參與,接著補上現場觀察、民間資訊及比較資料。每一類都說明能補足什麼資訊,即能避免只列名詞、未回應題意。
參考答案
一、政府統計、行政紀錄及既有政策資料
蒐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文化統計、預算與支出資料、補助申請與核銷紀錄、藝文活動參與人次、場館使用率、公共圖書館借閱與服務紀錄,以及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與管理資料。也可檢視過去文化政策、施政計畫、績效報告及評估結果。
這類資料能呈現資源分布、服務量能、使用情形與政策執行成果;交叉比較不同地區、族群、年齡層及年度資料,可辨識資源落差與長期變化。
二、官方統計與其他次級資料
參考人口、教育、所得、產業、觀光、交通及地方發展等統計,並蒐集學術研究、委託研究、產業報告、民間調查及既有評估資料。
文化需求受到人口結構、生活型態、交通可及性及產業環境影響。結合文化領域以外的資料,有助於釐清問題的背景成因,避免把文化服務使用率偏低,單純歸因於民眾缺乏興趣。
三、問卷調查及民意調查
透過問卷了解民眾的文化參與頻率、參與類型、資訊取得方式、服務滿意度、未參與原因及未被滿足的需求。調查設計應涵蓋不同地區與人口群體,並注意樣本代表性。
問卷適合掌握需求分布與比例,也能比較不同族群、地區或時間點的差異;但題目設計與抽樣方式會影響結果,須避免只調查既有服務使用者,否則容易忽略未接觸文化服務的群體。
四、訪談、焦點團體及專家諮詢
訪談文化行政人員、藝文工作者、文化機構、社區組織、學者專家及服務使用者,並透過焦點團體蒐集各方經驗與意見。專家諮詢可協助釐清制度、專業及產業問題;第一線工作者與參與者則能指出政策執行時的實際障礙。
質性資料有助於理解問卷數字背後的原因,例如經費制度是否不利小型團體、場館服務是否符合使用者需求,以及文化參與受到哪些時間、交通或資訊門檻限制。
五、公共參與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 二 題25 分
全世界各地的文化資產保存趨向於聚落保存方式,請敘述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於「聚落建築群」之定義及相關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資產保存法》如何從「單棟建築」的保存,擴大到「建造物群或街區」及其整體環境的保存。作答應依序說明:法定定義、登錄程序、保存與修復原則,以及保存計畫和開發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聚落建築群的定義及相關核心規定,後續並無重大實質變動;法規機關名稱曾因組織改造調整。
解題方法
先引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的定義,再以第 19 條說明由誰登錄、如何公告,最後依第 33 至 35 條及第 40 條補充發現、開發及整體保存計畫的規範。另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補足「聚落建築群」的實際範圍與例示。
法律定義與範圍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聚落建築群是指:
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判斷時須掌握兩個層次:
- 保存對象是群體或街區:不是只看單一棟建築,也重視建造物彼此的配置、街區紋理及整體景觀。
- 價值與形式條件:建築須有特殊式樣或風格,或與景觀協調,並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進一步指出,聚落建築群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或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產業特色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例子包括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
登錄程序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9 條,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在地居民或團體也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
作答時須注意:聚落建築群採「登錄」制度,審查及公告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要誤寫成古蹟由中央或地方「指定」的制度。
保存、修復與開發管制
保存及修復原則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2 條,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若建築因故毀損,但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應以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依原式樣、風格修復;
第 三 題25 分
請敘述政府在委外舉辦一個大型文化展覽活動(例如:臺灣文化創意設計博覽會)時,其工作流程及各工作項目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委外辦理大型文化展覽的專案管理與行政執行流程:政府須先設定政策目的與公共效益,再透過適當的採購程序遴選專業團隊,並以契約管理、跨機關協調、現場執行及成果評估確保活動品質與公共責任。
作答時應呈現「前期規劃—採購遴選—契約與籌備—展覽執行—結案評估」的完整循環。委外是將特定執行工作交由民間專業團隊辦理,政府仍負有政策決定、經費監督、履約管理及公共利益維護責任,不能因委外而卸除行政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同時說明「工作流程」與「各工作項目」,可依展覽專案的生命週期分階段作答;每階段列出政府的管理工作及受委託團隊的執行工作,並補上風險控管與成效評估,即可兼顧流程完整性及實務操作性。
工作流程及工作項目
一、政策定位與需求規劃
- 確認政策目標與展覽定位:說明展覽要回應的文化政策、預定觀眾、核心主題及公共價值。例如臺灣文化創意設計博覽會,可設定促進設計產業交流、呈現臺灣文化創意成果、帶動民眾參與等目標。
- 界定委外範圍:區分政府負責的政策決定、資源配置與公共監督,以及團隊執行的策展、展場設計、活動製作、宣傳、觀眾服務等工作。
- 盤點需求與資源:調查場地、展期、展品或參展單位、目標觀眾、預期人流、交通與周邊設施;盤點預算、人力、設備及合作機關。
- 訂定成果指標:設定可檢核的質化及量化指標,例如參觀人次、參展單位數、教育推廣活動場次、觀眾滿意度、媒體觸及、無障礙服務及文化平權成效。
- 編列預算與風險評估:估算策展、場地、硬體、保險、宣傳、維安、清潔及交通等成本,並盤點天候、設備故障、人潮管理、展品損壞及公共安全等風險。
二、採購文件與廠商遴選
- 撰擬需求及招標文件:明確說明計畫目標、工作範圍、交付成果、期程、經費上限、履約期限、驗收方式、付款條件及違約責任。
- 設計評選項目:依案件性質評估團隊經驗、策展與設計構想、執行能力、專案組織、期程管理、風險處理及經費合理性;評選標準應事先明確,確保公平及可比較。
- 依法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選擇適當程序,公告徵求服務建議書,辦理資格審查、評選及議價或決標。
- 完成評選與決標紀錄:記錄審查、評選及決標過程與理由,維護程序透明、利益迴避及採購公正。
三、簽約與專案啟動
- 確認契約內容:載明工作項目、里程碑、交付文件、智慧財產權與影像使用、保險、安全責任、個資處理、變更程序、驗收標準及違約處理。
- 建立治理與聯繫機制:指定政府專案窗口及受託團隊負責人,成立工作小組,建立定期會議、進度回報、文件核定及突發事件通報制度。
- 確認工作計畫:團隊提出細部執行計畫、甘特圖、人力配置、經費配置、宣傳計畫及風險應變方案,供機關審查確認。
四、策展設計與展前籌備
- 內容與參展規劃:發展展覽主題、展示脈絡、參展對象及展品內容,協調參展單位與合作夥伴,確認展品清單及授權。
第 四 題25 分
因應 COVID-19 疫情,我國展開各種補助,請敘述「藝文紓困」對於整體文化發展的優點及缺點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藝文紓困」是政府因 COVID-19 疫情造成藝文活動取消、延期、場館停業及收入減少,提供藝文事業、團體與個人經濟支持的政策。其目的不只在補貼當下損失,也在維持藝文產業運作、保存創作與展演人才,避免文化生產鏈因短期衝擊而中斷。
分析其對整體文化發展的影響,可從四個面向切入:文化生產、文化工作者、文化參與及文化治理。政策上的「紓困」重在減輕損失、維持生存;「振興」則著重恢復需求、促進產業轉型。民國 110 年的藝文紓困政策包含補助藝文事業與自然人、薪資及營運補貼、紓困貸款與利息補貼、場館租金或規費減免,以及鼓勵創作、人才培力與數位應用等措施。相關法規依題目時點,主要為《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政策評析題,宜採「政策效果—政策限制」的雙面分析。先說明紓困如何穩住文化生態,再指出執行制度與資源配置上的風險;並由藝文工作者、組織與社會大眾三個層次,連結到整體文化發展。作答時應避免只談補助金額或短期經濟效果,須進一步說明其對創作、人才、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參與的影響。
優點
一、維持藝文產業與文化生產鏈
展演取消或場館停業會使票房、展覽收入及委託案快速減少,藝文組織仍須負擔薪資、租金、設備與行政成本。營運補助、薪資補貼、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減免,可降低組織短期倒閉風險,維持創作、製作、經紀、技術及場館等環節的基本運作。
二、保障藝文工作者生計與專業人才
藝文工作常以接案、承攬或短期契約為主,工作者收入不穩定,也較難以傳統受僱關係衡量疫情損失。若補助納入自然人及非典型工作者,可減輕其收入中斷壓力,降低人才離開文化產業的風險,使表演、創作、技術製作與策展等專業能力得以延續。
三、保存文化多樣性與非市場性創作
藝術文化的價值不完全由票房或市場需求決定。小型團隊、地方藝文組織、實驗性創作及傳統藝術,可能具有公共文化價值,卻缺乏足夠財務韌性。政府紓困可避免資源只流向大型、商業化或短期回收能力較高的業者,有助維護創作類型及文化供給的多樣性。
四、協助藝文服務改變形式,累積數位能力
疫情限制實體活動,部分計畫轉向線上展演、數位內容或社群互動。支持藝文組織調整呈現方式與傳播管道,可擴大觀眾接觸範圍,並促使產業建立數位製作、線上行銷及遠距參與能力。這些經驗也可能成為疫情後拓展觀眾與文化服務的基礎。
五、維持社會文化參與與公共支持
透過藝文消費振興措施及線上、線下活動,政府可鼓勵民眾重新參與文化生活,維持藝文組織與觀眾之間的連結。紓困也具有公共訊號作用,表明文化工作者及文化服務是社會必要的一環,而非可任由市場景氣淘汰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