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文化行政(一般組)(選試法文) 文化政策與文化研究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文化行政(一般組)(選試法文)
試題代碼 文化政策與文化研究

第 一 題25 分

自從 1985 年誕生第一個歐洲文化首都(European Capital of Culture)—雅典以來,歐盟透過遴選歐洲文化首都的政策機制,不僅行銷了歐洲許多歷史城市的特色,同時也牽動該城市在文化與城市發展的定位。請詳述歐洲文化首都的發起動機與執行成效,並從認識文化對城市發展的角度,試舉臺灣任一城市為例,詳述其文化政策如何影響城市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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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如何成為城市發展的政策資源」,以及大型文化政策如何同時追求文化、社會、經濟與城市形象目標。作答須先說明歐洲文化首都(European Capital of Culture, ECoC)的發起背景與政策目的,再評析其執行成效,最後以臺灣城市案例說明文化政策如何形塑城市空間、產業與認同。

「文化治理」不只是在城市中舉辦藝文活動,也包括公共部門、文化機構、居民、民間團體與產業共同決定文化資源如何配置。「文化導向的都市再生」則是以文化設施、創作活動、歷史保存與公共空間活化,帶動閒置空間再利用、城市形象重塑及地方經濟發展。

歐洲文化首都最初於 1985 年由希臘文化部長梅琳娜・梅庫莉(Melina Mercouri)倡議,雅典為首屆城市。政策後來逐步制度化:1999 年後改稱「歐洲文化首都」,2006 年的第 1622/2006/EC 號決定建立遴選與監督架構;2014 年通過的第 445/2014/EU 號決定,則規範 2020 至 2033 年的計畫。解題時應注意,歐洲文化首都不是單純的城市觀光獎項,而是歐盟以文化促進跨國交流、城市發展與共同認同的政策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發起動機—執行方式—成效與限制—臺灣案例」四層作答。分析成效時,分別檢視文化、社會、經濟與都市空間面向,並區分短期活動成果與長期城市遺產,避免將活動人次或觀光成長直接等同於政策成功。臺灣案例則可採高雄,說明文化政策如何把港口工業遺產轉化為文化空間,並帶動城市定位的轉變。

一、歐洲文化首都的發起動機

(一)提升歐洲共同文化意識

歐洲各地具有不同語言、歷史與文化傳統。梅庫莉倡議此計畫,旨在讓歐洲人透過城市文化活動認識彼此,彰顯歐洲文化的多樣性,也呈現共同歷史與價值。其文化政策意義是:歐洲整合不只建立於經濟與政治制度,也需要文化交流與共同認同的支撐。

(二)拓展跨國文化交流

每年選出不同城市作為文化焦點,藉由展演、節慶、藝術計畫與國際合作,使各國藝術家、文化機構及居民建立交流網絡。政策所強調的「歐洲面向」,不是只展示主辦城市的地方特色,也要呈現城市文化與其他歐洲地區、國家或群體之間的對話。

(三)提高文化在城市治理中的地位

文化首都計畫促使城市把文化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而非將文化視為附屬於教育或休閒的部門。文化可以連結公共空間、歷史保存、教育、觀光、產業與居民生活,成為城市治理的一部分。

(四)藉文化促進城市更新與形象轉型

許多主辦城市面臨產業衰退、人口外移、城市形象不佳或文化設施不足等問題。取得文化首都稱號後,城市可藉文化節目、基礎設施與國際宣傳,改善城市能見度,並將文化納入都市再生策略。這也使計畫逐漸由文化慶典,發展為兼具城市行銷與文化導向都市再生功能的政策工具。

二、歐洲文化首都的執行方式與成效

(一)以年度文化計畫為核心

主辦城市通常在獲選前提出文化計畫,當選後於稱號年度集中辦理藝文活動、節慶、展覽、演出與社區計畫,並透過國際合作擴大參與。計畫的政策效益並不只看活動數量,而須觀察城市是否形成持續的文化參與、創作網絡與公共文化空間。

(二)文化面成效

計畫提升主辦城市的文化活動能見度,增加不同藝術形式、文化機構與居民接觸的機會,也可能促進文化設施建置與文化部門資源投入。若能讓在地藝術家、學校、社區組織及不同族群參與,文化首都計畫便能擴大文化近用,並使文化生活更深入城市日常。

(三)社會面成效

社區參與及跨群體合作,有助於建立居民對城市的認同與歸屬感,也能讓較少接觸藝文活動的群體進入文化場域。共同籌備活動的過程,亦可增進社區組織與文化機構的合作能力。

然而,社會效益並非只要舉辦活動就會自然出現。若計畫由政府與大型機構主導,居民只有消費活動的角色,或活動集中在市中心與特定文化場館,則參與機會可能分配不均,社會包容成效有限。

(四)經濟與城市形象成效

文化首都稱號可提高城市的國際曝光度,吸引旅客、媒體與投資,也能協助城市建立不同於既有產業形象的新定位。文化設施與老舊區域的活化,亦可能帶動觀光、餐飲、住宿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但短期觀光成長不必然代表長期經濟效益。活動年所帶來的人潮、投資與媒體關注,若未轉化為穩定的文化就業、產業網絡與長期城市策略,效益便可能隨活動結束而消退。

(五)都市空間與長期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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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二十年來,國內文化政策或文化保存研究領域均推崇國際間諸多重要的國際公約、憲章、宣言等國際文件,無論是 1972 年「世界遺產公約」、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3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 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等。針對這些臺灣並未參與簽署的國際文件,文化部門該如何銜接國際趨勢與觀念,並落實於國內文化治理的環境,請提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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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臺灣未能以締約方身分參與部分 UNESCO 國際文件時,文化部門如何仍然吸收其理念,並將國際趨勢轉化為國內法律、政策與治理實踐。關鍵在於區分「國際法上的締約義務」與「政策及治理上的參照價值」:未簽署或未加入公約,代表臺灣不因該公約而承擔締約國義務;但不妨礙政府參考其原則、採行相應制度,或透過專業交流與民間合作參與國際文化網絡。

題目所列文件,呈現出文化保存與文化治理觀念的擴展:

  • 1972 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具傑出普世價值的文化與自然遺產為核心,強調辨識、保存、管理及世代傳承。
  • 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人類共同資產,重視文化差異、文化間對話與尊重。
  • 2003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強調社群、群體及個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與傳承,保存工作應納入文化實踐者的參與。
  • 2005 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肯認各國維護多元文化表現、支持文化創作與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空間,並重視文化產品及服務的特殊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內銜接的重要法源包括《文化基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等。《文化基本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公布施行,明定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並促進文化多樣性發展。它提供了將國際理念轉化為國內文化政策原則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適合採「理念轉譯、制度落實、治理參與、國際連結」四個層次作答。先說明國際文件不具締約效力時仍有政策參照價值,再分別交代如何落實於法制、行政制度、文化資產實務及國際交流,最後指出執行原則與限制。如此能同時回答「如何銜接國際趨勢」與「如何落實國內文化治理」。

作答要點

一、建立國際文件的政策轉譯機制

文化部門可定期整理國際公約、宣言與憲章的發展,形成跨部會的文化政策指引,將抽象原則轉成可執行的國內政策。例如,將文化多樣性轉化為文化近用、語言平權與多元文化表現的支持措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原則轉化為社群參與、傳承人支持及活態保存制度。

國際文件的內容須經國內民主程序檢視,並依臺灣的歷史脈絡、社會需求及法律體系調整,不宜未經轉譯便直接移植。

二、以國內法制落實文化權利與文化多樣性

《文化基本法》可作為整合各項文化政策的基本架構;《文化資產保存法》則提供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調查、指定、登錄、保存與活化的制度基礎。《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等法律,也可分別支撐原住民族文化權利及國家語言的保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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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2019 年掛牌運作的「文化內容策進院」目前主要任務乃針對我國影視、音樂、出版、動漫遊戲、視覺與表演藝術等文化內容產業發展。然而從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而言,文化創意產業所涵蓋的產業範疇均有機會作為文化資產內容加值應用的對象。因此,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角色是否有機會扮演文化資產內容在產業鏈上的推手,請舉例提出您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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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討論的是: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用,能否透過文化內容產業的專業、資金與通路,形成從文化素材到市場產品的產業鏈;並進一步判斷文化內容策進院在其中可以扮演的角色,以及這種角色應受哪些公共價值原則約束。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其所列產業包括電影、出版、數位內容、工藝、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以及「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等。文化資產因而不只是保存對象,也能成為文化內容創作、轉譯、展演與授權運用的素材。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 條揭示文策院的設立目的,是提升文化內容的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 3 條列出其業務,包括產業調查研究、人才培育、內容開發與產製支持、文化科技開發及加值應用、資金挹注、市場拓展及國際合作等。這些職能與文化資產內容進入產業鏈所需的開發、製作、投資及行銷環節相互銜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考場作答仍依題目指定年度的法規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採「肯定角色、界定分工、提出例證、補上治理原則」的方式作答。

首先指出文策院具有促進文化資產內容產業化的條件:它能協助串聯文化資產持有或管理單位、創作者、業者、投資者及市場通路。接著界定它是產業鏈的推手與中介者,不是文化資產指定、保存、修復或管理的主管機關。再用具體例子說明文化資產如何轉化為不同媒介的內容產品,最後說明活化利用須以保存價值、權利保障及社群參與為前提。

此一寫法能回應題目「是否有機會」的判斷,也能避免把文化資產單純當成可供開發的商業素材。

申論要點與例證

一、文策院可補足文化資產內容進入產業鏈所需的中介環節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掌握保存、維護及管理責任;創作者和業者則擅長把素材轉化為劇本、影像、出版品、遊戲、展演或商品。兩者之間常有內容開發、專業人才、資金、權利授權及市場行銷等資源落差。

文策院可依其法定業務協助文化資產內容完成下列流程:

文化資產調查與研究 → 故事及內容開發 → 媒介轉譯與製作 → 資金及人才媒合 → 授權與智慧財產管理 → 國內外行銷及通路拓展

因此,文策院有機會成為文化資產進入文化內容產業鏈的推手,尤其可在前期開發、產製媒合、投資支持、文化科技應用及國際市場連結等環節發揮作用。

二、文化資產可轉化為多元文化內容

例如,可選擇一處具有歷史意義的建築群,先由專業團隊整理其歷史脈絡、空間特色與相關人物故事,再以田野訪談及檔案研究作為劇本開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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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文化經濟學者 David Throsby 與 Bruno S. Frey 兩人在許多著作中均提及「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相互受到文化資本論述的影響。由於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在有形文化資產空間活化再利用的過程中,經常出現扞格。請試申論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委外經營如何平衡商業利益與維繫文化資產價值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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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並非彼此排斥,而是如何讓古蹟或歷史建築的營運收入支撐保存、活化與公共使用,同時避免商業利用損害文化資產價值。

Throsby 將文化資產視為文化資本的一部分。文化資本除了可能帶來門票、租金、餐飲等經濟收益,也承載歷史、藝術、象徵、精神、社會與教育等文化價值。文化資產的價值不宜只以市場價格衡量;其保存效益還包括無法直接收費的公共利益。Frey 的文化經濟學則指出,文化活動與文化資產具有多元價值,包含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因此,營運決策若只追求短期營收,容易忽略社會共享的文化利益。

委外經營是由公部門或管理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參與管理及營運,藉由專業、資金與服務能力改善場域維護和利用。委外並不表示文化資產的所有權、保存責任或主管機關監督權一併移轉。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等原則上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公有者必要時得委由其他機關、登記有案的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第 22 條允許公有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所衍生收益,全部或一部用於管理維護費用。第 23 條將「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列為管理維護事項,並要求古蹟指定後擬具管理維護計畫。第 24 條要求保存古蹟原有形貌及工法,再利用須依計畫辦理;必要設施應以不變更原有形貌為原則。第 30 條規定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準用相關規定;第 31 條要求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有文化資產適度開放大眾參觀,並規範參觀費用。

解題方法

採「價值辨識—制度設計—營運監督—收益回饋」四層架構作答。先說明衝突來源,再提出委外契約與經營機制,最後以法規及文化資產的公共性說明如何落實。如此能同時回答「如何經營」與「如何維繫價值」,避免只談商業模式或只談保存原則。

平衡商業利益與文化資產價值的作法

一、先確立保存優先與場域定位

委外前應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調查、現況紀錄與風險評估,明確說明其歷史脈絡、重要構件、空間特色、原指定或登錄理由,以及可容許的使用方式。經營定位應依資產特性設定,例如文化展示、教育推廣、地方記憶、文化創意或適度觀光,而非只看客流量與租金收益。

對脆弱構件、重要歷史空間及具有特殊意義的場域,應設定禁止事項與使用限制,例如不得破壞原有構造、不得以大量裝修遮蔽文化特色、不得安排超出承載能力的活動。商業用途須服從保存目標。

二、以管理維護計畫及契約明定責任

委外契約應與管理維護計畫及經核准的再利用計畫相銜接,明訂委外範圍、允許用途、修繕程序、設備增設限制、營業時間、開放參觀方式、消防與災害應變、保險、日常巡檢、修復通報及定期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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