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二級 食品衛生行政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食品安全衛生是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供應鏈,要在每個環節予以嚴密控管。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的協調、監督等跨部會運作;以及主管機關為採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需,應建構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
依據前述規定,會報及諮議體系之設置應分別由哪個中央行政機關負責?會報之任務與運作,以及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任務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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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規範意旨相同)。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中「政策統合監督(行政院層級)」與「科學風險治理(中央主管機關層級)」二元雙軌架構之掌握程度。涉及的核心法源與概念如下:
- 主管機關之定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跨部會協調與監督機制:《食安法》第 2 條之 1(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置、組成、任務、召開頻率與授權)。
- 科學風險評估與諮議體系:《食安法》第 4 條(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之建構主體、諮議會之組成、法定四大諮議事項及風險預警稽查機制之連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建構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為一談,應採「分項切割、層次對應」的寫法:
- 設置機關切割:分別點名「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負責,「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由衛生福利部(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建立第一層清晰架構。
- 會報任務與運作拆解:
- 任務面:援引《食安法》第 2 條之 1 第 2 項之三款法定任務(協調監督、應變指揮、督導推動)。
- 運作面:援引第 1 項及第 3 項,明確交代召集人身份、成員結構、開會頻率(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及特設任務小組之彈性機制。
- 諮議體系任務重點歸納:援引《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強調「健全科學實證」之基本原則,並逐款列出四項法定諮議重點(風險評估、政策諮詢、各類限量標準訂定、其他重大諮議事項),最後帶出風險預警與稽查機制之應用。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就子題要求之法條對應關係逐項剖析如下:
- 設置機關之法規對應:
- 「食品安全會報」設置機關:依《食安法》第 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明定由「行政院」設置,位階屬行政院院級跨部會統合機制。
- 「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設置機關:依《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建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諮議會;依同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會報之任務與運作之法規對應:
- 對應《食安法》第 2 條之 1 全文,作答要點在於區分「任務」(管什麼)與「運作」(誰來開、多久開一次、如何授權規範)。
- 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任務重點之法規對應:
- 對應《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與第 4 項,作答要點在於點出「專家多元性(毒理、食安、風險評估與民間團體)」及「科學實證為本(限量標準審查與預警)」。
解題技巧
- 行政層級陷阱:許多考生會將「食品安全會報」誤寫為「衛生福利部」設置。務必記住:食品安全涉及農政(農業部/農委會)、衛政(衛福部)、經濟、財政(海關)、環保等跨部會業務,具備「跨部會協調、監督與重大事件指揮」權力者,必須是最高行政首長兼任召集人的「行政
第 二 題20 分
國內希望將可可豆殼及可可果肉用於食品加工製造用途,但衛生機關強調,這些不是食品原料,不應被用來作為食品用。
請說明原料需經何種評估確認後,才可以供作食品用;並請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說明非傳統性原料被禁止或限制在食品使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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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非傳統性食品原料」(Novel Food Ingredients)之行政管制法理、安全性評估科學架構,以及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對食品原料授權限制與罰則之掌握度:
- 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與評估機制: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指引」,非傳統性食品原料指「無傳統食用歷史」或「國內外食用歷史薄弱、加工製程改變」之原料,必須依循風險分析原則,經階層式毒理試驗評估,確認「無害人體健康」並經公告或核准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禁止與限制規範:
- 絕對禁止之法源: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 相對限制(授權管制)之法源:食安法第 15 條之 1(限制原料使用範圍、限量、規格及條件)、第 17 條(衛生標準)、第 21 條(查驗登記)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標示警語與食用限制)。
- 違規之法律效果:食安法第 44 條(行政罰鍰、停歇業處分)、第 52 條(沒入銷毀)。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行政法規+風險評估指引」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先科學評估、後法律規範」的雙軌架構切入:
- 第一子題(評估確認程序):
- 切入點:從「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指引」之作業流程著手。
- 邏輯步驟:食用歷史查核(是否列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提出基本資料與製程規格 階層式安全性評估(Tier 1/Tier 2 毒理學試驗) 專家審查委員會審議 預告與正式公告限制使用條件。
- 第二子題(食安法禁止與限制規定):
- 切入點:區分「禁止(違法使用未經評估者)」與「限制(核准使用但設有特定條件者)」之法條體系。
- 邏輯步驟:
- 未經評估擅自使用:構成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違法行為,連結第 44 條行政罰與第 52 條沒入銷毀。
- 經評估後之限制使用:引用食安法第 15 條之 1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條件、第 22 條之警語標示規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階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給分焦點與論述對應如下:
- 子題一(安全性評估)得分要件:
- 需點出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之「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指引」。
- 需清楚說明評估階層(第一階、第二階)與毒理試驗項目(基因毒性試驗、亞慢性毒性試驗、致畸試驗、致癌性試驗)。
- 需交代行政公告流程(非單純實驗室檢驗通過即可販售,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納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名單)。
- 子題二(食安法法條適用)得分要件:
- 「禁止」面向:必須精確引出「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並完整寫出構成要件(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漏寫款項將大幅失分。
- 「限制」面向:必須援引「第 15 條之 1」之法規授權條款,並輔以第 22 條標示警語責任。
- 「罰則」配套:需列出第 44 條(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等)及第 52 條(沒入銷毀)。
解題技巧
- 法條款項精準無誤: 考公職法規題目,「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是本題心臟,不可僅寫「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必須明確指出第 9 款之精確文字。
- 層次分明:「未經核可=禁止」 vs. 「審查通過=限制」: 題目要求「被禁止或限制」,答題時應分兩大段處理。「禁止」對應第 15 條未經評估之狀態;「限制」對應評估通過後依第 15 條之 1 規範其使用部位、加工方式、每日食用限量及適用族群。
- 避免混淆概念: 切勿將「非傳統性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混為一談。食品添加物適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則屬於食品本體原料之安全性規範。
【答案】
一、原料供作食品用之評估與確認程序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輸入管理規定,請說明我國在邊境所採行的管控措施重點,並請說明基於源頭管理之需,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食品,在輸入前所採行之源頭控管規定及應符合規定的產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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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六章「輸入管理」之體系架構與邊境風險管制實務,核心在於掌握我國食品安全防線由「邊境被動攔截」延伸至「境外源頭主動管控」之雙軌架構。
主要法源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食安法》第 30 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申報與申請查驗義務。
- 《食安法》第 32 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邊境查驗模式(一般抽批、加強抽批、逐批查驗、監視查驗)。
- 《食安法》第 33 條:具結保管(先行放行)之條件與管制。
- 《食安法》第 34 條:違規嚴重時暫停受理輸入查驗之緊急處分。
- 《食安法》第 35 條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高風險食品之境外源頭管制核心(系統性查核、官方衛生證明、實地查廠)。
備註:現行法規於 108 年後陸續擴大系統性查核實施品項(如含明膠、膠原蛋白等動物性源性成分產品),但本解題依據命題當年度(民國 108 年)有效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二合一法規申論題,作答宜採「二元對稱法」分別擊破兩大核心子題:
- 邊境管控措施重點:依輸入流程「申報 查驗分類 邊境配套(具結放行) 違規處置(退運/銷毀/暫停進口)」之行政邏輯依序開展,展現對邊境管理完整生命週期的掌握。
- 境外源頭控管規定與產品範圍:緊扣《食安法》第 35 條與《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先精準定義「系統性查核」之法律意涵(評估輸出國管制體系等同性),再分點列出法定三項控管工具(系統性查核、官方證明、派員查廠),最後條列 108 年當時法規涵蓋的高風險產品範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
解題技巧
- 答題口訣:
- 邊境管理記「申、驗、結、止」(申報查驗、分級檢驗、具結保管、停止受理)。
- 源頭管理記「系、官、廠」(系統性查核、官方衛生證明、赴境外實地查廠)。
- 常見陷阱:
- 容易只回答「海關抽驗」,遺漏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以及抽驗方式有明確的法規分級(一般抽批、加強抽批、逐批、監視)。
- 容易把「個別工廠查廠」與「系統性查核」混為一談;必須明確寫出「系統性查核」是對「輸出國政府體系」的等同性審查(包含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
【答案】
一、我國在邊境所採行之食品輸入管控措施重點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至第 34 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邊境控管重點如下:
(一) 輸入查驗申報義務(《食安法》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於輸入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申請查驗,並完整申報產品之品名、成分、產地、輸入業者身分等產品與來源資訊;未經查驗合格,海關不得放行進口。
(二) 風險分級之查驗機制(《食安法》第 32 條) 主管機關依產品性質、安全風險及歷史違規紀錄,採行差異化之邊境抽驗策略:
- 一般抽批查驗:依常態抽驗率(通常為 )進行隨機抽驗。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稻米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危害物質至少 3 類別,並請說明我國對於稻米的供應、品質及衛生安全的 2 個管理法源、其對應之管理目的、中央主管機關與該等機關對市售稻米產品的管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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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稻米食品安全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與我國「糧政與衛政雙軌管理法制體系」。
- 食品危害物質分類:依食品安全管制原理,稻米自田間栽種、採收、乾燥至倉儲加工過程,易受環境毒物、生物毒素及農業化學品之污染,可歸納為重金屬危害、真菌毒素危害及農藥殘留危害。
- 法制雙軌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糧食管理法》:著重於產銷供需平衡、品質分級(CNS 國家標準)與商品交易標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著重於終端衛生安全標準(限量容許量)、不得危害國民健康之安全底線及流通稽查。
- 法規動態備註:命題當年《糧食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法已修正為「農業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危害分析」與「跨部會法規對照」複合型申論題,採雙軸線切入:
- 危害物質論述:依國際與我國食安標準,選取稻米最具代表性的 3 大類化學與生物毒素(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逐類說明「具體項目」、「污染來源」及「對人體之健康危害機制」,展現專業縱深。
- 法源對照論述:採結構化平行對比法,嚴格對應題目所要求的「法源名稱」、「立法目的」、「中央主管機關」、「市售產品管理重點」四大要件,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權責劃分為依據,清晰剖析農業主管機關(管品質與產銷)與衛生主管機關(管安全與衛生)之分工界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分析。解題評分焦點在於:
- 危害分類是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命名,而非籠統列舉「毒素」、「雜質」。
- 兩大法源之「管理目的」必須準確援引法律第 1 條之法定文字或精準意旨。
- 市售管理重點能否具體區隔「標示規格與真偽混充查驗(糧政)」與「後市場殘留抽驗與下架沒入(衛政)」。
解題技巧
- 答題架構化:第一大題條列 3 類危害,第二大題以對照清單或清晰標題展開,切忌將兩機關管理權責混為一談。
- 掌握精準法條指標:
- 糧政體系扣住:品質規格(CNS 9號碾製白米標準)、產地標示、禁止進口米與國產米混充(《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
- 衛政體系扣住:限量標準(《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有害食品沒入處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52 條)。
- 避開主管機關時代陷阱:本題為民國 108 年試題,中央主管機關應明確回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機關為農糧署),並於後方補充一句「現行法已隨組改修正為農業部」,兼顧命題當年基準與最新法規素養。
【答案】
一、稻米中可能存在之安全危害物質(3 類別)
- 重金屬危害物質(化學性危害)
- 代表項目:無機砷(Inorganic arsenic)、鎘(Cadmium)、鉛(Lead)。
- 來源與成因:水稻生長期間因灌溉水源或農田土壤遭受工業廢水、重金屬底泥污染,水稻根部經由轉運蛋白主動吸收並蓄積於穀粒中(特別是米糠與胚芽層)。
第 五 題20 分
今年各級學校校園陸續發生多起學生食用午餐後,出現食品中毒案例,請說明近 3 年引發食品中毒的主要病因物質至少 3 項,以及衛生機關接獲學校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時之處置重點;並請針對學校餐飲的衛生安全管理,說明其管理法源與規定,以及主管機關應會同哪些機關共同定期抽查與查核頻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校園群聚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實務應變機制」與「校園餐飲安全法規體系」,核心考點包括:
- 食品中毒流行病學統計:近 3 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回推民國 105~107 年為基準)常見病因物質之生物特性與常見媒介。
- 疑似食品中毒處理標準作業程序(SOP):衛生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6 條、第 41 條等規定所採行之「通報、採檢、阻斷、流調、處分」流程。
- 學校餐飲衛生安全法規架構:以《學校衛生法》為特別法、《食安法》為普通法,落實人員健康管理、留樣制度(48 小時)、食材追溯追蹤與自主管理。
- 跨部會聯合稽查機制:教育主管機關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會同衛生、農業機關之聯合查核職責與法定頻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採「四段式邏輯對位法」切入解題:
- 病因物質論述:依據台灣歷年與校園好發統計,精準列出前 3 大病因物質(仙人掌桿菌、諾羅病毒、金黃色葡萄球菌),並逐一交代各菌/病毒特性、好發食品與中毒機轉。
- 應變重點剖析:依時間序列與法律授權,將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拆解為「迅速通報受理與成案」、「現場採檢(食餘、環境、人體檢體)」、「行政強制處分(阻斷危害)」、「流行病學因果調查」與「後續處分與裁罰」。
- 管理法源與規定彙整: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架構,以《學校衛生法》統籌、《食安法》與相關子法規範細節(如留樣保存、專任管理人員、食材登錄)。
- 跨部會抽查機制條列:嚴格鎖定法規明文規定的「會同機關」(教育、衛生、農業)及「法定查核頻率」(每學期至少一次、學校自主每週一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等考試二級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其四項命題子題之採分向度與分析重點如下:
- 子題一(病因物質判定):考驗公衛統計熟稔度。近 3 年校園供餐主食(米飯類)與廚工交叉污染最常見者為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與諾羅病毒;若回答肉毒桿菌、河豚毒素等非校園主流行態,將無法獲得核心分數。
- 子題二(衛生機關處置程序):考驗《食安法》第 41 條行政處分權限與採檢三軌制(人體檢體、食餘檢體、環境檢體)之完整性;缺漏「命暫停作業」或「流行病學調查」將大幅扣分。
- 子題三(法源與管理規定):考驗法規位階關係。須同時引述《學校衛生法》與《食安法》,並精準寫出「冷藏 7℃ 以下保存 48 小時留樣」等具體技術規範。
- 子題四(會同機關與頻率):法條文字必須高度精確,遺漏「農業機關」或將「每學期至少一次」誤記為「每個月/每年一次」為典型失分陷阱。
解題技巧
- 採檢三軌並行口訣:「人、食、環」。人體檢體(患者糞便/嘔吐物、外場及廚工肛門拭子)、食餘檢體(當日保留之午餐樣品)、環境檢體(砧板、刀具、水質塗抹樣品)。
- 留樣規範黃金數字:「一人份、7℃ 以下、48 小時」,為校園午餐衛生管理中最具辨識度的法定標準。
- 機關整合記憶法:「教、衛、農」三聯手。教育機關為學校主體、衛生機關負責餐飲衛生與食安稽查、農業機關負責生鮮農產品源頭溯源與農藥把關。
- 答題結構化:申論題切忌一段到底,善用阿拉伯數字分項標題,將法條要件直接作為段落標題呈現,便於閱卷委員快速辨識關鍵給分點。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解題仍以考點架構為準),本題詳解如下:
一、近 3 年引發食品中毒之主要病因物質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 3 年(民國 105~107 年)之食品中毒統計,引發校園與大型供餐食品中毒案件之主要病因物質至少包含以下 3 項:
- 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
- 特性:產孢產毒桿菌,普遍存在於土壤與灰塵中。可分為「嘔吐型」(由耐熱性毒素引起,潛伏期短約 小時)與「腹瀉型」(由不耐熱腸毒素引起,潛伏期約 小時)。
- 常見媒介食品:米飯等澱粉類主食、複合米食、炒飯。主因為大批烹煮後之米飯長時間置於室溫(危險溫度帶 )緩慢冷卻,促使耐熱孢子萌發產毒。
- 諾羅病毒(Norovirus):
- 特性:無套膜之 RNA 病毒,傳染力極強,極低病毒顆粒( 個)即可致病;耐酸、耐熱且耐一般酒精消毒。主要症狀為水瀉及劇烈嘔吐。
- 常見媒介食品:受污染之水源、生鮮貝類水產品,或受感染之廚工透過雙手交叉污染即食餐點與沙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