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二級 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行政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0 分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若廠商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即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一) 請依據法理分析上開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30 分)
(二) 上開行政行為若僅在網站上公告,程序上是否合法,其效力如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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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函釋的實質定性,以及法規命令發布程序是否完成。判斷重點不在文件名稱是「函」,而在其是否依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對象、就一般事項設定對外發生效力的規範。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廠商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時,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工程會 92 年 11 月 6 日函將「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認定為該款所指行為。
解題方法
先看函釋的規範內容及法律效果:
- 有無法律授權: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明定由主管機關認定相關行為類型。
- 是否僅解釋既有法律:若只是說明法律原有文義如何理解,通常屬解釋性行政規則;若是依授權補充法律所定要件,則應進一步判斷是否為法規命令。
- 是否對外發生一般、抽象效力:該函不是針對特定採購案作成個案決定,而是預先將一類行為納入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要件,影響廠商權利義務。
完成定性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檢驗發布是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行政行為之性質
工程會 92 年函係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授權,將「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這一行為類型,納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因而補充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構成要件。
其規範對象是不特定廠商,適用於未來不特定採購案件,且直接影響廠商押標金權益;因此具備一般性、抽象性及對外法律效果。其性質應定為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而非單純解釋性行政規則,也不是對個案作成的行政處分。
第 二 題50 分
主管機關查獲甲公司煉油廠之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違反排放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可對其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其情節相當嚴重,不法利得高達 4,000 萬元。(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一) 主管機關經審酌各項因素後,裁處甲公司 3,000 萬元之罰鍰。請問是否合法?
(二) 主管機關經審酌各項因素後,裁處甲公司 6,000 萬元之罰鍰。請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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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亦即一般罰鍰額度的裁量因素,以及違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能否突破法定上限加重罰鍰。
依題意,《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的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2,000 萬元以下。甲公司違規所得利益為 4,000 萬元,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原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及本題所涉法規嗣後有無修正,均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裁罰額是否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的 2,000 萬元上限,再檢視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例外要件:
- 違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 加重後的罰鍰仍在所得利益範圍內。
- 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酌量決定加重額度,並受比例原則及裁量合法性拘束。
本題不法利得為 4,000 萬元,因此突破原本 2,000 萬元上限後,罰鍰仍不得超過 4,0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