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如何政策性促進企業參與文化資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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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文化資產保存的公私協力,以及政府如何運用法規、財務誘因與治理機制,引導企業投入保存工作。企業參與不應只限於捐款,也可透過承租修復、經營再利用、提供專業技術與人力、參與文化資產教育及傳承等方式,形成兼顧保存公益與永續營運的模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8 條至第 102 條。第 99 條至第 102 條提供租稅減免、贊助款列報及承租修復公有文化資產減租等誘因;第 98 條則授權主管機關對保存有貢獻者給予獎勵或補助。
解題方法
採「誘因設計—參與途徑—治理保障」三層次作答:先說明企業為何願意參與,再列出企業可投入的方式,最後提出政府如何維護保存品質與公共利益。如此可避免答案只羅列補助或租稅,並呈現政策如何從投入延伸至長期管理。
政策性促進方式
一、運用租稅誘因,降低保存成本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9 條規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得在法定範圍內減徵。第 100 條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政府可透過清楚的申請程序與跨機關宣導,使企業充分了解適用資格與保存義務,降低持有、維護文化資產的成本。
二、鼓勵企業捐助與專案贊助
依同法第 101 條,企業出資贊助指定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贊助款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贊助款應交付主管機關或指定文化基金會等機構,並依指定用途辦理,不得移作他用。政策上可建立公開透明的贊助媒合平台,提供修復、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不同規模的專案,讓企業能依專長與資源選擇投入方式。
三、開放承租修復與活化再利用
第 二 題25 分
試論當前地方政府形構文化政策的機制(mechanism),包括形成的動機、目的、目標、議題、過程與場域、影響因素等;並分析這些環節如何含納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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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文化政策如何從公共需求轉化為政府的政策選擇,以及公民如何參與政策形成、執行與檢討。作答宜以「政策循環」為主軸,依序說明動機、目的與目標、議題形成、政策過程與場域、影響因素,再逐環節納入公民參與。
文化政策不只是舉辦藝文活動或興建場館,也包括人民文化權利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多樣性、文化近用、文化產業與地方文化生活等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形構文化政策,是地方政府依其權限及地方條件,辨認文化需求、設定優先順序、配置資源並採取行動的過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 1 條揭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及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等目的;第 8 條明定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的權利;第 27 條要求各級政府就人民文化權利現況及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地方制度法》則將地方文化相關事務列為地方自治事項。兩者共同構成地方文化政策的法制基礎:地方政府有因地制宜推動文化事務的責任,人民則是文化政策的權利主體及參與者。
解題方法:以政策循環拆解題目
題目已提示「動機、目的、目標、議題、過程與場域、影響因素」,因此最清楚的寫法是逐項分析,再說明公民參與如何貫穿各階段。可將政策形成概括為:
此循環並非單向直線。政策執行結果會回到公共討論中,改變問題認知、政策優先順序與下一輪方案。
一、形成的動機
地方政府形構文化政策,常由下列動機觸發:
- 回應文化需求與權利保障:居民對藝文參與、文化設施、文化教育及文化近用有不同需求;偏鄉、身心障礙者、兒少、高齡者、新住民及原住民族等群體,也可能面臨參與障礙。
- 保存地方文化與集體記憶:地方文化資產、語言、技藝、歷史記憶及生活文化,可能受到都市開發、人口流失或世代斷層影響。
- 處理地方發展問題:文化政策可回應地方創生、社區凝聚、區域失衡、青年返鄉及公共空間使用等議題。
- 政治與行政承諾:選舉政見、議會要求、首長施政方向及地方重大建設,可能促使政府將特定文化議題列入優先工作。
- 外部政策與資源帶動:中央補助、法令要求、跨域合作及國際文化發展趨勢,也可能帶動地方政策形成。
公民參與可以協助政府辨認實際需求與政策缺口;政府也應留意參與者是否只涵蓋既有文化組織或資源較多的群體,避免弱勢及少數群體的需求在政策起點即被排除。
二、政策目的與目標
目的說明政策希望實現的價值方向,例如保障文化權利、增加文化參與、維護文化多樣性、促進地方認同,以及讓文化融入地方治理與生活。
目標則將目的轉化為可推動、可檢視的具體成果,例如改善偏鄉藝文服務、增加居民參與文化活動的機會、建立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機制、支持在地文化工作者,或提升公共文化設施的可近性。
目標設定須兼顧文化價值與實際執行條件。若只追求活動場次、觀眾人數或觀光人次,容易忽略參與品質、文化自主及資源分配是否公平。公民可以透過願景討論、焦點座談或參與式預算,協助界定何謂地方所需的文化發展,也能參與訂定評估指標。
三、議題形成與設定
地方文化政策議題來自地方生活經驗、文化調查、民間倡議、媒體討論、議會監督、政府施政資料及突發事件等。例如歷史建物面臨拆除、地方語言傳承不足、場館服務難以到達偏鄉,或居民對大型活動的資源配置有不同意見,都可能成為政策議題。
第 三 題25 分
若將「博物館」所具有的各種特質當成一組概念,試論如何以這組概念來對一個鄉鎮區進行地域振興的規劃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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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在鄉鎮新建一座博物館,而是要把「博物館」理解為一組可用於地方治理與文化行動的特質,再據此規劃地域振興。答題核心是:以地方為整體博物館,以居民與社群為主體,把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轉化為可保存、可參與、可學習、可持續發展的地方資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博物館法》第 2 條將博物館界定為從事歷史、藝術、民俗、產業、自然科學等資料之蒐集、保存、展示,供公眾利用,並進行相關調查研究的機構。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於 2022 年通過的新定義,則進一步強調博物館是服務社會的非營利常設機構,從事研究、蒐集、保存、闡釋與展示有形及無形遺產,並重視公共近用、包容、多樣性、永續、倫理專業與社群參與。
據此可歸納出本題適用的博物館特質:公共性、常設性、非營利與服務社會、研究蒐藏保存、詮釋展示、教育交流、專業倫理、社群參與、近用包容、多樣性及永續性。將這些特質轉化為地域振興原則,就是以文化資源為基礎、以居民為主體、以跨部門合作為方法、以地方生活改善及長期韌性為目標。
解題方法
採「概念轉譯—地方盤點—共同規劃—行動實踐—回饋評估」的架構,先說明如何把博物館特質轉成地方工作方法,再提出具體操作。如此能同時回答題目的「如何規劃」與「如何實踐」,避免只談博物館功能或只列觀光建設。
規劃與實踐
一、以研究與蒐藏精神盤點地方資源
以鄉鎮區作為調查範圍,盤點自然環境、聚落空間、歷史建物、產業技藝、節慶信仰、地方飲食、語言記憶及居民生活知識等有形與無形資產。透過文獻調查、口述訪談、田野觀察、地圖與影像紀錄,建立地方資源清冊與數位資料庫。
調查不只蒐集「珍貴物件」,也應記錄資源所處的脈絡、使用方式及居民賦予的意義;並取得知情同意,尊重個人隱私、族群知識與文化權利,避免把地方文化抽離脈絡後商品化。
二、以社群參與確立地方願景
博物館新定義強調社群參與,地方振興因此不能由政府或外來團隊單方面決定。應邀請居民、耆老、青年、在地團體、學校、文化工作者、產業者及公部門共同組成協作平台,透過工作坊、走讀、訪談與公開討論,確認地方珍視的文化資產、面臨的問題及希望達成的願景。
規劃須納入不同世代、性別、族群與身心狀況者的聲音,讓地方居民不只是活動的表演者或觀光服務者,而能參與資源詮釋、方案決策及成果共享。
三、以保存與詮釋建立地方敘事
第 四 題25 分
試論如何善用雲端/大數據等來提升地方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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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文化治理如何運用雲端、大數據等數位工具,達到「保存文化資源、促進文化參與、改善政策決策、帶動地方創新」等目標。作答核心不是羅列科技名詞,而是說明科技如何回應地方文化發展的實際需求,並兼顧地方主體性、文化權利與資料治理。
「雲端」可理解為透過網路提供資料儲存、運算、共享與應用的服務;「大數據」則是整合不同來源、規模龐大且持續累積的資料,經分析後提供趨勢判讀與決策參考。兩者可用於文化資源盤點與保存、藝文服務媒合、文化參與分析及地方文化產業發展。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就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建立文化資料庫,供文化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參考。運用資料時,仍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文化資產保存及資訊安全等相關規範。
解題方法
可依「資料建置—分析應用—文化效益—治理保障」四個層次展開。先交代地方文化資料如何蒐集與整合,再說明雲端與大數據如何協助文化服務及政策,接著點出地方發展效益,最後補上倫理與治理配套。如此能同時回答「如何善用」以及「提升地方文化發展」兩個題目重點。
申論作答
一、建置地方文化資料基礎,保存並串聯文化資源
地方政府可結合文化局處、圖書館、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學校、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盤點文化資產、地方文史、口述記憶、傳統技藝、藝文團隊、展演空間與節慶活動等資料,建立具一致格式與分類標準的地方文化資料庫。運用雲端儲存及備援機制,可降低資料分散、重複建置或因設備故障而散失的風險。
資料建置應由地方社群共同參與,讓居民、耆老、文化工作者與原住民族社群能參與蒐集、補充及詮釋。數位典藏不只是將紙本或影音轉成電子檔,更應保留資料來源、脈絡與地方觀點,避免把文化脈絡簡化成孤立的資料項目。
二、推動資料開放與跨域共享,促進文化資源再利用
地方政府可建立跨機關資料交換機制,整合文化、觀光、交通、教育及社福等相關資料,並以標準化格式及清楚的授權條件,提供民眾、研究者、學校及文化團體查詢與再利用。文化資料可用於地方教材、數位展覽、走讀路線、文化地圖、影音創作及地方出版,擴大文化資源的觸及面。
例如,文化部推動的「國家文化記憶庫」,透過數位科技與社群參與,蒐集各地文化素材並提供查詢及運用,可作為地方文化資源數位保存與共享的參照。地方政府可依自身條件與社群合作,發展在地資料內容及應用服務。
三、運用大數據分析,讓文化政策更貼近地方需求
地方政府可分析藝文活動參與人次、場館使用情形、票券或文化消費資料、民眾服務回饋與區域交通可及性,掌握不同年齡層、行政區及族群的文化參與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