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代各國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例如 ESG(Environment, Society and Governance)強調環境、社會與治理績效,常被納入投資評估、法規揭露與企業永續治理。越來越多的國際案例也顯示,S(Society)的部分已經納入文化藝術的發展,企業對於文化藝術的支持日漸增加。
請提出二個國際案例來說明該國政府如何推動企業贊助文化藝術的政策?(15 分)並建議我國可以如何參考與落實?(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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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企業社會責任(CSR)與 ESG 架構下,政府如何透過租稅誘因、政府配比補助、媒合及表揚,引導企業投入文化藝術。作答時須分清楚「捐贈」與「贊助」:捐贈通常不以取得商業利益為主要目的;贊助則可能包含廣告、冠名或其他回饋,適用的稅務處理與契約安排可能不同。
以下涉及我國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國家案例+政策工具+運作方式+政策效果」說明兩個國家的作法,再從「誘因、媒合、治理、評估」提出我國建議。案例宜選擇政策工具不同的國家,才能呈現政府促進企業藝文支持的多元方式。
國際案例一:法國——企業文化贊助的租稅優惠
法國以企業慈善贊助制度(mécénat)鼓勵企業捐助公益及文化藝術機構。依《一般稅法典》第 238 bis 條,企業捐款給符合資格的受贈機構,原則上可按捐款額一定比例抵減應納稅額;一般情形下,捐款額在一定門檻內適用 60% 抵減,超過門檻部分適用較低比例,並設有捐款額度上限。符合資格的受贈者包括部分從事文化、藝術或文化資產保存的非營利機構。
這項制度透過降低企業捐贈的實際成本,讓企業投入藝文公益時有明確的財務誘因。政府並以受贈機構資格、捐款證明與申報規則維持制度可查核性。企業若因捐助取得超出合理範圍的對價,則須留意其是否仍符合捐贈制度,而非具有商業交換性質的贊助。
**政策意義:**法國案例顯示,租稅減免可以提高企業支持藝文的意願;搭配受贈資格與申報規範,則有助避免優惠被挪作一般商業支出。
國際案例二:新加坡——文化配比基金與企業支持表揚
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設立「文化配比基金」(Cultural Matching Fund, CMF),由政府為符合資格的藝術與文化資產慈善機構所收到的私人現金捐款提供配比補助。私人捐款來源包含企業、基金會及個人;國家藝術理事會負責基金行政作業,並依機構資格、資金用途及文化政策目標審查申請。
配比補助能讓企業每筆合格捐款帶動政府資金投入,提升捐款對文化機構的支持效果,也鼓勵受贈機構發展募款與長期財務規劃。新加坡另透過「藝術贊助人獎」(Patron of the Arts Awards)及文化資產相關表揚,肯定企業與其他支持者對文化藝術的貢獻;支持方式也不限於現金,得包括物資、專業能力與其他資源。
**政策意義:**新加坡案例以政府配比放大民間捐助,再以公開表揚提高企業參與的社會能見度,兼顧資源挹注與文化機構的長期支持。
我國可以如何參考與落實
第 二 題25 分
請設計一個人工智慧專案,藉由人工智慧技術的導入,來優化文化事務的行政流程。請說明你想設計的專案內容,包括:
- 人工智慧的導入被拿來解決什麼問題?
- 可能帶來哪些新的風險?
- 如何設計規範、救濟機制以降低這些風險?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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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工智慧如何協助文化行政提升效率,以及機關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維護依法行政、平等、個人資料保護、文化多樣性與人民救濟權。答題不能只列舉 AI 工具,須交代「行政痛點、AI 如何介入、風險如何治理、人民如何救濟」的完整流程。
以下以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辦理「藝文活動補助」為例,設計「AI 藝文補助申辦輔助與審查管理系統」。AI 負責整理資料與提供行政輔助,補助核定、否准及金額決定仍由承辦人與審查委員依法作成。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規劃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著作權法》、《檔案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範,並參考政府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的行政指引。答題時應以法律規範為主,行政指引則作為內部治理與操作參考。
解題方法
採「問題—應用—風險—規範與救濟」架構,先選定一項具體文化行政業務,再說明 AI 僅處理適合自動化的工作,最後把風險控制和救濟方式逐一對應。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三個子題,也能避免將 AI 描述成可自行作成行政決定的機關。
專案內容:AI 藝文補助申辦輔助與審查管理系統
一、導入 AI 所要解決的問題
藝文補助每年收到大量申請案,附件格式不一,承辦人須反覆核對資格、補件、分類與製作統計資料,容易造成行政作業耗時、民眾往返補件,以及不同承辦人處理尺度不一。
本系統可運用文件辨識、自然語言處理與檢索式生成技術,協助處理下列工作:
- 申請文件整理與欄位擷取:辨識申請書、預算表、企畫書等文件,將申請人、計畫期程、活動地點及預算等欄位匯入案件系統,減少人工輸入。
- 形式要件檢核與補件提醒:依公告所列的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期限,提示資料缺漏或格式不符之處,並提供具體補件清單。此項僅為初步檢核,是否符合資格仍由承辦人確認。
- 案件分類與流程分派:依計畫內容協助標示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化資產、地方創生等業務類別,並依機關既定流程分派承辦單位。
- 法規與作業規定檢索:讓承辦人以自然語言查詢補助要點、歷年公告及標準作業程序,系統須呈現所依據的資料段落,供承辦人核對。
- 統計與政策分析:彙整不同地區、藝術類別及補助年度的申請與核定概況,協助機關檢視資源分布,作為政策檢討參考。
系統效益可用案件處理時間、補件通知正確率、人工覆核率、申請人滿意度及各類別資源分布等指標評估。績效評估不應只追求加快處理速度,也須檢視錯誤率及文化資源是否過度集中。
二、可能帶來的新風險
- 偏誤與不平等:若訓練資料偏重都會區、大型機構或特定藝術類別,系統可能低估新興藝術、地方文化或規模較小團體的申請價值,影響平等對待及文化多樣性。
- 錯誤資訊與自動化偏誤:生成式 AI 可能誤讀文件、錯引補助規定,或產生看似合理但不正確的摘要。承辦人若過度依賴系統建議,錯誤可能進一步影響案件處理。
- 個人資料與機密外洩:申請資料可能包含身分資料、聯絡方式、財務資料或尚未公開的創作內容;若輸入未經核准的外部 AI 服務,可能發生超目的使用、未授權存取或跨境傳輸等問題。
- 著作權及資料授權爭議:申請文件含有劇本、影像、設計或其他創作內容。若未釐清蒐集、分析、保存及模型訓練的權限,可能侵害著作權或違反申請人對資料用途的合理期待。
- 理由不透明及責任難以追究:若機關無法說明 AI 如何分類或提示案件,人民不易理解不利處理的理由;機關也不能以「系統判定」取代依法應負的行政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推動下,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 2022 年起的十年(2022~2032)訂為「保護全球原住民族生存、復興推廣原住民族語言的十年」,並提出《原住民族語言國際十年(2022~2032)全球行動計畫》回應全球原住民族語言快速流失的危機,透過國際合作來進行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復振、促進與日常使用。
請說明這份計畫重要的觀點與行動方案?(10 分)
請比較這份計畫與《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注與提供的面向有哪些相同、相異之處?(10 分)
並提供我國有用建議與參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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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語言是權利,也是文化與知識的載體
本題考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原住民族語言國際十年(2022~2032)全球行動計畫》的政策理念、行動架構,以及其與我國《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比較。作答要掌握兩層:全球計畫以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者與語言權利為核心,提出跨領域、跨部門合作;我國法律則以多元文化及國家語言平等為基礎,建立國內制度與政府責任。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二、解題方法:先談全球計畫,再以相同面向對照本法
第一部分可按「理念—治理方式—行動領域」說明全球計畫。第二部分則用「適用對象、政策目標、治理與措施」逐項比較。最後回到臺灣現況,提出可執行且能檢視成效的建議。
(一)全球行動計畫的重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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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權與人權保障 個人與社群有權使用、學習及傳承所選擇的語言。語言不只是溝通工具,也承載族群認同、歷史記憶、世界觀、傳統知識與文化表達。語言使用受限,會連帶影響教育、健康、司法、資訊與公共參與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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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存語言轉向恢復日常使用 計畫不以典藏、記錄或出版作為終點,而要增加語言使用者、提升語言能力,並拓展家庭、學校、社區、公共服務及數位環境中的實際使用,讓語言得以代際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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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主體性與多方合作 原住民族及其語言使用者應參與規劃、執行與評估,並尊重其知情參與及文化自主。政府、聯合國機構、民間團體、學界與私人部門須協同行動,並透過國際合作、資源投入及監測評估,使政策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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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領域與整體發展 語言復振與教育、文化、經濟、環境、健康、司法及政治參與相互關聯。計畫以「不遺漏任何人」為方向,強調語言多樣性也是文化多樣性、社會包容與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全球計畫的主要行動方案
計畫以十項彼此連結的主題擴大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範圍,重要措施包括:
- 教育與終身學習:推動具包容性、平等及跨文化品質的原住民族語教育,培訓教師,發展教材,促進家庭與社區的代際傳承。
- 語言能力與知識運用:培力原住民族使用自身語言與知識,應用於糧食安全、傳統生態知識及在地發展。
- 數位賦權與表意權:改善語言在網路、媒體、資訊科技及數位內容中的呈現,發展語言科技與數位資源,保障以原住民族語言表達的機會。
- 健康與公共服務:促進以原住民族語言提供醫療、司法及其他公共服務,降低語言障礙造成的不平等。
- 文化與文化資產:以原住民族語言承載、傳習及發展文化遺產與各種文化表現。
- 生物多樣性與環境:支持原住民族語言及其知識體系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環境治理的貢獻。
- 經濟與就業:創造經濟成長與適當就業機會,讓語言能力在工作及社會生活中有實際價值。
- 性別平等與女性培力:支持女性透過語言保存、復振與推廣參與決策、教育及文化傳承。
- 長期公私協力:建立政府、民間、學界與企業間的長期合作關係,支持穩定的資源投入。
三、與《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比較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條以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促進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為目的;第3條所稱國家語言,包含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4條明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受歧視或限制。第7條則要求政府優先對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推動特別保障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文化資產空間逐漸增加,使地方政府在管理與營運上面臨沉重負荷;為因應此困境,有些地方政府開始採取委外經營模式。然而,文化資產治理不應僅重視行政效率與經營績效,也應保障公眾的詮釋權,建構平等對話的公共領域,傾聽多元聲音,並落實公民參與。
請問文化資產的再利用如何實踐治理公共性?(10 分)
委外經營的管理模式是否限制公共參與的可能?應如何避免?請舉例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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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資產從「保存物件」走向「公共治理」的觀念:文化資產不只是建築或觀光資源,也承載地方記憶、群體認同與不同世代的文化詮釋。再利用不能只以修復完成、提高收益或吸引人潮作為成果,還要讓公眾能接近、使用、討論與參與管理,形成自由、平等、多元的公共對話空間。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參與權等為立法精神。依同法第七條,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但委託工作不會使政府免除其保存與公共治理責任。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也是政府持續負有責任的重要依據。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界定「治理公共性」:由誰決定場域用途、誰能說明歷史、誰能進入並使用空間、誰能影響營運方式。再從規劃、詮釋、使用及監督等面向提出實踐方式。
第二小題採「委外的風險—制度補強—案例」作答。先說明委外本身不必然排除公共參與,但若決策只由政府與經營者透過契約協商,或以營收、招商、客流為主要績效標準,就容易壓縮公民參與;接著提出可納入契約與治理機制的措施,並以文化資產案例說明。
一、文化資產再利用如何實踐治理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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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要落實在決策過程 在用途規劃與再利用前,公開歷史調查、保存價值、修復計畫及使用構想,讓居民、原使用者、文史團體、專業者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早參與。參與不應只在計畫定案後告知,而要能影響議題設定、用途選擇及後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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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多元詮釋權 文化資產的歷史敘事不宜由單一政府機關、專家或經營者壟斷。展示、導覽、出版及教育活動,應納入地方居民、原使用者、不同族群與世代的記憶和觀點,並清楚呈現史料、爭議與觀點差異,讓公眾能提出討論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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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共空間實際可近、可用 設計合理的開放時段、參觀方式、場地使用規則與費用制度,避免空間只服務特定消費者或商業活動。透過社區活動、教育推廣、公共展覽及無障礙設施,使文化資產成為居民日常生活與公共文化參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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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持續對話與共同治理機制 設置居民及利害關係人參與的平台,定期討論營運方案、活動內容、歷史詮釋與空間使用規則;公開會議紀錄、營運資訊及民眾意見處理情形,並建立申訴、檢討與修正機制。公民參與應能對治理產生實質影響,而非僅作為宣傳或活動人數的成果指標。
二、委外經營是否限制公共參與?如何避免?舉例說明
(一)委外的風險與限制
委外經營能引入民間資金、專業與營運人力,協助政府分擔管理工作;但若招標及履約主要看租金、營收、招商效率或觀光人流,經營者便容易優先發展消費與商業服務,減少不具直接收益的地方史整理、教育推廣及社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