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人類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界定與闡述何謂「發展人類學(anthropology of development)」?又發展人類學者為何經常面臨研究倫理兩難的情境?請提出你的理論觀點,並以具體的例子論述之。最後請提供具體的策略,為發展人類學的應用,解決其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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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發展人類學的定義與範圍
發展人類學(anthropology of development)以人類學的民族誌、整體觀與文化相對論,研究「發展」如何被界定、規劃與實踐,以及發展計畫如何影響不同社群的生活。其研究對象包括國家政策、國際援助、非政府組織、專家知識、地方社群與發展計畫的執行過程。
學術上常區分兩個相近用語:
- 發展人類學(development anthropology):較偏向實務應用,將人類學知識運用於發展計畫的設計、執行與評估,例如調查地方需求、協助政策溝通及分析計畫影響。
- 發展的人類學(anthropology of development):較偏向批判研究,將「發展」本身視為研究對象,分析發展論述、制度與專家知識如何形成,以及它們如何重組地方社會與權力關係。
兩者並非絕對分離;同一位人類學者可能一方面參與計畫,另一方面批判計畫背後的權力與假設。作答時應指出此一差異,並說明當代發展人類學經常在批判與實務參與之間往返。
二、解題方法:從「定義—倫理兩難—理論—案例—策略」作答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單一標準理論或唯一案例。完整作答宜先界定學科,再說明倫理兩難的結構,接著提出理論觀點,以具體案例展開分析,最後提出可執行的倫理策略。
倫理兩難的核心,是人類學者同時對多方負有責任:受研究與計畫影響的社群、委託機構或資助者、政府與雇主,以及學術專業。這些責任有時彼此衝突,不能僅靠一紙同意書或抽象的「尊重文化」解決。
三、為何經常面臨倫理兩難
(一)委託者與社群的利益可能不同
人類學者常由政府、國際組織、援助機構或企業聘用。委託方希望取得能推動計畫的資料,社群則可能希望保護土地、生計、文化資源或隱私。學者若替計畫蒐集社群資料,研究成果可能被用來改善服務,也可能被用來合理化徵地、搬遷或監控。
(二)知識與決策權分配不均
計畫常由外部專家設定問題、指標與成功標準,地方居民則被定位為「受益者」或資料提供者。即使人類學者把地方知識納入計畫,若社群沒有參與決策與資源分配,地方知識仍可能只是提高計畫接受度的工具。
(三)「不傷害」與「介入改善」可能衝突
研究者若不揭露問題,社群可能持續遭受不公平對待;若公開批判計畫或主管機關,受訪者、地方協作者或人類學者本人又可能面臨報復、失去資源或工作。保護個人與揭露結構性傷害,有時不能同時做到。
(四)成果、時程與文化理解不一致
發展機構重視可量化指標、預定時程及可交付成果;民族誌則強調長期互動、脈絡理解與非預期後果。短期績效可能促使研究者簡化地方生活,將複雜的土地、生計、親屬或宗教關係改寫為機構容易處理的問題。
(五)「同意」在權力不對等下未必自由
社群可能因為需要補助、服務或工作機會而配合研究;受訪者也未必清楚理解資料將如何被使用、保存或轉交。取得形式上的同意,不代表受訪者能自由拒絕,也不保證他們理解風險。
四、理論觀點與具體案例
(一)傅柯的治理性:發展計畫如何讓社會成為可治理的對象
傅柯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觀點,提醒研究者檢視專家知識、統計分類與行政制度如何把社會問題轉化為可辨識、可測量與可介入的對象。發展計畫不只提供資源,也可能界定何者算是貧窮、落後或需要改變,並讓特定治理方式看起來理所當然。
詹姆斯・弗格森(James Ferguson)在《反政治機器》(The Anti-Politics Machine)中分析賴索托的發展計畫,指出計畫即使未能達成原訂目標,仍可能擴張官僚機構的角色,並將涉及土地、階級與政治經濟的問題改寫為技術性問題。這提示發展人類學者:評估計畫不能只看工程是否完成、受益人數是否達標,還要問誰有權定義問題、誰取得資源,以及計畫造成何種新的權力關係。
(二)後發展論述批判:發展不是中性的普遍道路
阿圖羅・艾斯科巴(Arturo Escobar)等後發展研究者批判,發展話語經常把非西方社會描述為不足或落後,並將西方現代化模式塑造成普遍終點。其倫理意涵是:人類學者即使以「文化敏感」為名協助計畫,也可能仍在複製外部設定的發展目標。
(三)案例:水庫與原住民族搬遷計畫
第 二 題25 分
藝術在人類社會有其普同性。請從文化人類學的理論視角,說明藝術與人類文化或社群生活之間有哪些重要關聯?再請以具體的族群文化為例,闡述不同部位的身體修飾,在人類社會的多樣性,以及人類社會如何通過不同部位的身體修飾,建構與再現族群或社群的分類與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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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人類學如何理解藝術與社會生活的關係,以及身體修飾如何成為可見的文化符號。回答時要避免把藝術限縮為博物館中的繪畫、雕塑等「純藝術」;在不同社會中,歌舞、服飾、刺青、身體彩繪、器物製作與儀式表演,都可能兼具審美、實用、宗教及社會功能。
「藝術具有普同性」可理解為:人類社會普遍以聲音、動作、形象、材質或身體創造具有表現與象徵意義的形式;但各社會對美、藝術及其用途的界定並不相同。不能用單一的西方藝術分類,直接衡量所有文化的藝術實踐。
身體修飾包括刺青、穿孔、彩繪、割痕、牙齒修整、髮式、服飾與飾品等。它不只是個人裝飾,也是一種「社會皮膚」:身體上的圖案與物件,能讓人辨認個人所屬的群體、年齡、性別、身分、儀式階段及社會角色。
解題方法
可分兩層作答:
- 先說明藝術與文化、社群的關聯:從象徵溝通、儀式與信仰、群體認同、權力與社會關係等面向說明。
- 再以身體部位分類舉例:指出不同部位的修飾如何傳達不同訊息,並說明這些意義由特定文化脈絡賦予,而非天然固定。
理論上可運用馬塞爾・牟斯的「身體技術」觀點,說明身體的使用與裝飾會透過社會學習;也可用瑪麗・道格拉斯的象徵觀點,分析身體如何承載社會分類與秩序。維克多・特納對儀式與象徵的研究,則有助於說明身體修飾如何標示生命階段轉換、社會角色與群體關係。
藝術與人類文化、社群生活的關聯
一、藝術是象徵與溝通的方式
藝術形式能傳達語言未必能完整表達的情感、價值與宇宙觀。圖紋、色彩、旋律、舞蹈動作或身體標記,都可作為社會共享的符號。符號的意義不是普遍固定,而是要放回當地的歷史與文化脈絡中理解。
二、藝術與儀式、信仰及生命歷程相連
許多藝術實踐與祭儀、成年禮、婚喪、季節活動或宗教信仰結合。歌舞、服飾、面具和身體彩繪可能不只是觀賞對象,也是在儀式中發揮作用的行動,協助參與者經驗並確認社會關係與文化秩序。
三、藝術建立並呈現群體認同
共同使用某些圖案、服飾、音樂或身體標記,可以讓群體成員辨認彼此,並呈現與其他群體的差異。藝術形式因此同時具有凝聚群體與標示邊界的作用,也可能在遷徙、觀光、殖民歷史或文化復振中,成為重新詮釋身分的重要媒介。
四、藝術反映社會關係與權力
誰能製作、穿戴或觀看某種藝術形式,可能受到年齡、性別、階級、宗教身分或政治權力規範。藝術也可以鞏固既有秩序、表達社會地位,或成為抵抗、協商與文化復振的方式。分析時應同時留意形式本身,以及製作、使用、觀看和詮釋它的人。
身體修飾的部位差異與文化意義
身體修飾可出現在臉部、嘴唇、耳朵、牙齒、頸部、皮膚、頭髮與四肢等部位。相同形式在不同社會可能有不同意義;相似的社會功能,也可能透過不同部位或材質來表現。因此,應避免把某種身體修飾解釋成跨文化通用的「美」或「地位」標誌。
一、臉部與皮膚:泰雅族傳統面紋
第 三 題25 分
請界定與闡述何謂「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又多元文化主義的理想如何通過文化政策來落實?請提出你的理論觀點,並以具體的社會文化例子,論述其中可能面臨的挑戰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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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多元文化主義」的定義、理論基礎,以及政府如何透過文化政策將理念轉化為制度與資源配置。作答重點是從「承認差異」進一步說明「保障平等參與」,再以臺灣的族群、語言或移民文化政策分析成效與限制。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主張:一個社會中存在不同族群、語言、宗教與生活方式,國家應承認其文化差異,保障各群體維繫與發展文化的權利,使不同群體能平等參與公共生活。它不要求少數群體放棄自身文化、融入單一主流,也不主張各群體彼此隔絕;理想是在共同政治社會中,容許差異並促進平等互動。
理論上可由三個角度說明:
- 承認與尊嚴: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承認政治」指出,群體遭受否定或貶抑時,文化承認與自我認同會受損。政策因此須避免把主流文化當成唯一標準。
- 差異化權利與平等:威爾・金里卡(Will Kymlicka)指出,少數族群的實質平等有時需要群體差異化權利,例如語言、教育及自治保障。形式上一律相同的待遇,未必能消除歷史造成的不平等。
- 反歧視與參與:多元文化主義不止保存文化,也須處理制度排除、資源落差與代表性不足,使不同群體能參與政策制定及公共文化生活。
本題涉及文化法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文化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包括保障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及促進文化多樣發展;另可提及《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說明語言與族群文化的制度保障。
解題方法
可依「界定概念—說明理論—連結政策工具—舉例評析—總結條件」作答:
- 先用一段話界定多元文化主義,並與同化、文化隔離區分。
- 說明政策核心是由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並兼顧文化權利與社會共同參與。
- 選擇具體案例,指出政策工具、政策目的及其實際效果。
- 分析挑戰與機會,避免只列政策名稱或只稱讚文化多樣性。
- 以「承認差異、平等參與、跨群體對話」收束。
文化政策如何落實多元文化理想
文化政策可透過下列方式將理念制度化:
- 法律承認與權利保障:承認少數族群語言、文化實踐與文化參與權,建立政府責任。
- 語言傳承與公共服務:提供母語教育、教材與師資,支持語言傳播及公共服務中的語言近用。
第 四 題25 分
臺灣的外籍配偶比例逐年增加。請從文化人類學的理論觀點,闡述外籍配偶與全球化及當代臺灣社會與文化的關聯。接著請討論如何通過文化行政的實務工作,改善外籍配偶、新住民家庭及其子女的文化適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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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文化人類學對全球化與跨國移動的分析,以及文化行政如何從權利保障與公共服務角度,回應新住民家庭的文化適應需求。作答須避免把適應問題歸因於新住民個人「不夠融入」,而要呈現家庭、社會制度與文化互動共同形成的處境。
「外籍配偶」通常指與臺灣國民結婚並在臺居留的外國籍配偶;「新住民」是較廣的政策用語。《新住民基本法》擴大新住民的範圍,並將其子女納入保障對象。用語上宜以「新住民」及「新住民家庭」為主,避免使用「外籍新娘」等容易將人標籤化的稱呼。
理論上可運用以下觀念:
- 全球化與跨國移動:資本、勞動、資訊、媒體與人口跨越國界流動,婚姻移民也在此脈絡中形成。婚姻選擇同時受到個人情感、家庭策略、婚姻市場、區域經濟差異及人口結構影響。
- 跨國主義:移民並非離開原生社會後就與之斷絕關係;新住民可能透過親屬網絡、通訊、匯款、返鄉與文化實踐,持續連結原居地與臺灣。
- 文化適應與文化涵化:不同文化接觸後,個人與家庭會調整語言、習俗、角色及生活方式。適應是雙向互動,不應等同於單方面放棄原有文化、全盤同化。
- 多元文化與權力關係:文化差異並非孤立存在,而與族群分類、性別、階級、國籍、語言能力及制度資源交織。表面上的文化差異,可能伴隨歧視、資訊落差或參與機會不均。
- 新住民基本法與文化基本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新住民基本法》以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融入社會及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為目的,並就語言學習、家庭與子女支持、媒體近用等提出制度方向。《文化基本法》則提供保障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及落實多元文化的政策依據。
解題方法
建議依「理論分析—臺灣脈絡—行政對策」三段作答。先用全球化與跨國主義說明外籍配偶為何移動、如何維持跨國連結;再分析新住民如何參與並改變臺灣家庭、社區與文化生活,同時指出適應障礙與權力不對等;最後提出文化行政措施,將文化權、公共參與及家庭支持落實到服務設計。
這樣安排可同時回應題目兩個要求:前半題說明「關聯」,後半題提出「如何改善」。行政對策應具體連結文化部門的業務,如藝文參與、文化近用、文化資產、語言與媒體,而非只羅列一般社會福利措施。
外籍配偶、全球化與臺灣社會文化的關聯
首先,跨國婚姻是全球化人口流動的一部分。交通、通訊與跨國婚姻仲介網絡降低跨境交往門檻;區域經濟差異、人口老化、婚姻市場變化與家庭安排,也會影響跨國婚姻的形成。分析時不宜把所有跨國婚姻簡化為單一原因,更不應將新住民描述成被動移入者。
其次,新住民的生活具有跨國性。他們可能在臺灣建立家庭、工作與社會關係,同時維持與原居地親友的聯繫,持續使用原有語言、飲食、宗教或節慶。跨國連結會帶入新的文化資源與生活經驗,使文化不再只依國界劃分,也促成家庭成員跨文化協商。
第三,外籍配偶與新住民家庭參與臺灣社會文化的再組成。家庭中的語言、飲食、節慶、宗教信仰與教養方式可能呈現多元面貌;子女也可能在家庭與學校之間接觸不同語言及文化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