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
試題代碼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40 分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經營銷售化工原料,丙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 XX 原料之上游供應商。丙公司自民國 90 年起,陸續與甲公司、乙公司及其他公司從事 XX 原料買賣交易。

最初於民國 90 年時,市場中只有丙公司從事 XX 原料銷售;至民國 97 年後,丁公司也開始自海外進口銷售 XX 原料。因丁公司進入市場,民國 102 年後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開始明顯下降,甚至下降至近七成。

嗣後,甲公司、乙公司也開始向丁公司購買 XX 原料。甲公司購買之數量較多,乙公司購買之數量則相對較少。就此,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自民國 105 年 1 月起停止銷售供應 XX 原料;丙公司也提高乙公司 XX 原料之售價,價格高於歷年售價,且高出市場均價。丙公司對其他買家則仍持續銷售供應 XX 原料並維持原售價。

甲公司、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遂提出檢舉。試問:

(一) 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15 分)

(二) 丙公司停止銷售供應 XX 原料予甲公司、對乙公司提高 XX 原料售價之行為,可能違反何種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20 分)

(三) 若公平交易委員會最終作成違法認定與裁罰,丙公司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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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

核心觀念: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事業」,依同法第 2 條,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的工商行號,以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涵攝:丙公司長期銷售 X 原料,屬於提供商品從事交易的公司,當然是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是否具有獨占地位,影響特定行為能否適用獨占事業規範,不影響丙公司先以「事業」身分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解題技巧:先區分「是不是事業」與「是不是獨占事業」;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判斷。

(二)停止供貨及提高售價可能違反的規定

解題方法:先界定 X 原料的相關市場,再判斷丙公司是否具有獨占地位,最後分別檢視拒絕供貨與差別定價行為。題目未完整提供相關市場範圍及市場力量資料,以下依「丙公司在 X 原料相關市場具有公平交易法所稱獨占地位」分析。

1. 丙公司是否可能為獨占事業

依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獨占是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並有排除競爭能力。依同法第 8 條,個別事業市場占有率達二分之一,是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之一;但仍須判斷相關市場及丙公司實際的市場力量。

題目指出丁公司進入後,丙公司市占率仍近七成,已高於二分之一的法定占有率標準,故丙公司可能屬獨占事業。然而,市占率不是脫離市場界定及競爭條件即可單獨定案的充分理由,仍應綜合替代商品、進入障礙及市場力量等因素判斷。

2. 停止供貨予甲公司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禁止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若丙公司利用其上游供應地位,因甲公司向丁公司採購而停止供應,藉此提高甲公司的採購成本、削弱其競爭能力,或排除丁公司等競爭者,可能構成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

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則禁止事業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此款通常著重於行為人促使其他事業斷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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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電信服務廠商。在電信服務市場上,甲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為 35%35\%,乙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為 32%32\%,市場上另有其他廠商。

甲公司自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起,在 4G 上網吃到飽月租費 699 元購機方案中,取消贈送「前 6 個月每月國內通話費 666 元」及「網內語音費用」等優惠。不久之後,乙公司也自民國 108 年 3 月 31 日起,取消相同的優惠。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後,遂開始進行調查。試問:

(一) 應如何論斷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規範下之聯合行為?(15 分)

(二)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此行為之調查,在公平交易法規範下具有何調查權限?(10 分)

(三) 若乙公司要避免受罰,得否主動提供相關事證?公平交易法就此有何相關規範與設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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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的三個環節: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與合意推定、調查權限,以及聯合行為寬恕政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14、15、26、27、35、40、44 條及「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是主要依據。

判斷聯合行為,依序檢驗:甲、乙是否為同一產銷階段的競爭事業;是否有共同決定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合意;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是否取得公平會許可。注意,市場占有率可用來評估影響程度,但占有率高或行為相似,不能單獨取代合意要件。

(一)甲、乙是否構成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所稱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合意,共同決定服務價格、數量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的行為。「其他方式之合意」包括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事實上足以導致共同行為的意思聯絡;合意也可以依市場狀況、服務特性、成本與利潤考量、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

甲、乙同為電信服務廠商,在相關電信服務市場中互為競爭者,符合競爭關係及同一產銷階段要件。兩公司先後取消相同 4G 月租費購機方案的通話費優惠,涉及服務價格條件或其他相互約束競爭活動的事項;優惠是否提供,會影響消費者選擇及業者間的價格競爭。

甲於 108 年 3 月 1 日取消優惠,乙於 3 月 31 日跟進。兩家公司合計市場占有率為:

35%+32%=67%35\%+32\%=67\%

合計占有率達 67%,且是在相同資費方案取消相同優惠,足以支持行為可能具有市場影響力,也可作為檢視合意的背景因素。不過,占有率合計 67% 並非法律上的當然違法門檻,而兩公司先後採取相同措施,也不能僅憑「平行行為」直接認定已有合意。公平會仍須依第 14 條第 3 項,綜合調查雙方是否曾有意思聯絡,以及市場情況、服務特性、各自成本與收益、取消優惠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判斷能否推定合意。

因此,若調查證據足認甲、乙曾就取消優惠互相聯絡,或其他客觀情況足以推定其形成合意,且該共同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便屬第 14 條聯合行為;依第 15 條,除經公平會許可外,原則上禁止。題目未提供聯絡紀錄等直接證據,最後仍須由公平會依合意推定規定調查認定,不能只以相隔一個月跟進就逕認違法。

(二)公平會的調查權限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會對於涉有違反本法、危害公共利益的情事,得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處理。本題公平會接獲檢舉後,得依法發動調查。

依第 27 條,公平會調查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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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試問:

(一) 該規定中所謂「行使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及發送侵權警告函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此有何相應之規範?(15 分)

(二) 應如何論斷該規定中所謂之「正當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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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的適用界線:智慧財產權人行使權利,須達「正當行為」,才不適用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授權與發送侵權警告函都可能是行使權利,但不能只看行為形式;仍須判斷是否逾越權利範圍、濫用權利,或造成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並無須特別提醒的後續修正;公平會的警告函處理原則於民國 113 年 3 月 29 日修正。

解題方法

分別說明公平會對兩類權利行使所訂的處理原則,再歸納「正當行為」的判斷標準。警告函部分須交代符合正當行使的程序;授權部分則須指出第 45 條先行審查,以及後續的市場競爭效果分析。

(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及侵權警告函的規範

1. 技術授權協議

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適用於專利授權、專門技術授權,以及兩者混合授權等協議。

公平會審查時,先依《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判斷授權是否屬於依專利法等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若授權條款逾越專利權等正當權利的行使範圍,或違反智慧財產權制度保障發明創作的意旨,仍須依公平交易法及該處理原則審查。

後續審查不以授權協議的名稱或形式為準,而著重其對相關市場的競爭影響,包括商品市場、技術市場及創新市場,並考量授權人的市場力量、當事人的市場地位、市場進入難易、授權所增加的技術利用機會與排除競爭效果,以及限制期間等因素。故擁有專利或專門技術,不當然代表具有市場力量,也不當然使所有授權限制都受到第 45 條豁免。

2. 發送侵權警告函

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警告函的範圍包括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以及其他足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侵權指控的書面或電子文件。

依該處理原則,事業符合下列任一類程序,始屬第 45 條所稱的正當行使:

  • **先有權利侵害認定或專利鑑定:**取得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侵權;著作權案件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或將可能侵害專利權的標的送專業機構鑑定並取得報告。新型專利並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採專利鑑定途徑者,發函前須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 **先通知並具體說明:**發函前須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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