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70 分
有關一事業發動其他事業,對於下游事業所為之不利舉措: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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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平交易法第20條「其他限制競爭行為」與第14條「聯合行為」的適用界線,重點是辨別行為主體、行為態樣及限制競爭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當時第20條規定,事業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不得為之: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無正當理由給予差別待遇;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以及其他各款所列行為。
第14條所稱聯合行為,則要求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交易對象等事項,或以其他方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誰是發動者、誰是被發動者? 第20條第1款的「促使」是指發動事業促使他事業拒絕交易;市場力量與限制競爭之虞,應依具體行為及效果判斷。
- 被發動者實際做了什麼? 單純停供、差別取價,或與競爭同業合意停供,可能分別涉及不同條款。
- 是否存在競爭者間的合意? 若有同一產銷階段競爭者共同約定交易對象或相互約束供貨,須進一步檢驗第14條聯合行為,不能只停留在第20條杯葛。
(一)杯葛及被發動事業的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沒有把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列為獨立的違法要件;條文重點是發動者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斷絕交易,且該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因此,發動者的市場地位是判斷限制競爭效果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條文明定的門檻。
該款規範的核心行為是「發動者促使他事業斷絕交易」。因此,被發動者只因接受要求、對特定下游停止供貨,不當然因此違反第20條第1款;仍須檢查被發動者是否另有違法行為。
- **被發動者具有相當市場地位:**若其供貨對下游事業參與競爭具有重要性,受發動後拒絕供貨,且造成限制競爭之虞,可能另涉公平交易法第9條所禁止的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行為。是否違法仍須依其市場地位、拒絕交易理由及競爭效果判斷。
- **被發動者不具市場地位:**不因接受發動而當然違反第20條第1款;若其個別停供不具有足以限制競爭的效果,原則上不成立本款違法。若其與其他競爭者另有合意共同停供,則應另依第14條審查聯合行為。
(二)強制差別取價
被發動事業對部分下游事業採取差別價格,且實施後足以影響下游市場競爭,應分別判斷發動者與實施者的行為:
第 二 題15 分
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股份,達到總持股 之水準。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席董事中之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至 ,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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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定義、結合申報門檻及申報人判斷。判斷時須分開看兩件事:甲取得股份是否已達股份門檻,以及甲透過董事席次安排是否取得對乙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的控制。
《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結合包括持有或取得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以及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情形。即使持股未達三分之一,仍可能因取得實質控制而構成結合。
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應事先申報。達到申報門檻後,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因取得他事業股份而結合,原則上由持有或取得股份的事業提出申報。
解題方法
一、先判斷是否構成結合
甲完成公開收購後持有乙的股份為:
未達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的三分之一,因此不能單憑持股比例認定已符合該款的股份結合類型。
但題目另指出,甲計畫在乙下次股東常會取得 席董事中的 席,並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董事席次過半,且董事長由甲方推選,顯示甲預計掌握乙董事會的多數席次,足以影響乙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這符合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控制型結合。
題目提供的股東會出席率進一步說明,甲的 持股相對於實際出席股份具有顯著影響力。依題目所述歷年最高出席率 計算:
第 三 題15 分
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
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
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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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社群中的「薦證廣告」,重點是分辨兩種違法疑慮:一是把未親身使用的產品說成開箱試用,是否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是收取報酬卻未揭露與廣告主的利益關係,是否違反揭露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
-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發現或親身體驗;社群網站薦證者與廣告主間有一般大眾無從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否則在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情形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責任以廣告主報酬十倍為限。這是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公平會對違法廣告主所為的行政處分應予區分。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貼文是否為薦證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充分揭露利益關係」,最後分別判斷甲與乙公司的責任。
甲平時公開分享行動裝置的使用心得,讀者會參考其專業形象與經驗。乙公司付費請甲發布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貼文又呈現為甲的使用心得,屬於以消費者經驗分享方式進行的薦證廣告。貼文透過社群平台向大眾傳播,也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使公眾得知的表示方式。
本題的「開箱文」並非單純介紹產品規格,而是以親身使用經驗作為可信度來源。因此,甲未實際試用卻發表試用心得,會使讀者誤認其內容反映真實使用經驗;另甲收取乙公司 10 萬元報酬卻未揭露,也可能使讀者誤以為這是獨立、未受商業利益影響的分享。
甲的行為
甲明知自己沒有實際使用該款手錶,仍以「購買試用經驗」的形式發布貼文,且收取乙公司 10 萬元報酬後未揭露兩者關係。甲以親身體驗作為薦證內容,實際上沒有該體驗,違反薦證廣告真實原則,並足以影響讀者對產品品質與甲評論可信度的判斷。
依公平會「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甲與乙公司間的付費關係並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甲未充分揭露,且貼文透過大型社交平台傳播、閱讀與轉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甲的行為涉及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