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政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漁業行政
試題代碼 漁政管理

第 一 題20 分

為使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各國均使用不同方式進行漁業管理,而使用漁業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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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漁業管理的目的,是在維持漁業資源再生能力與海洋生態系健康的前提下,調節漁獲與漁業活動,使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答題時可先依管理對象分類,再列出具體措施:一是控制漁撈投入,二是控制漁獲產出,三是改善漁具、漁法及作業方式,四是保護棲地與補充資源,五是透過制度、執法與參與落實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是漁業管理措施的申論題,宜採「管理面向分類+措施舉例」作答。先列出各類方法,再簡要說明其管理目的;只列措施名稱,較難呈現對資源永續的理解。

漁業管理方法

一、投入管制

限制漁業投入量,以降低捕撈壓力,例如:

  • 管制漁船數量、噸位、馬力、漁具數量及作業天數。
  • 實施漁船登記、許可及漁業權制度,限制可從事漁業的對象與海域。
  • 推動休漁、減船或漁船汰除,減少漁撈努力量。

投入管制著重「能投入多少捕撈能力」,可直接限制漁業對資源施加的壓力。

二、產出管制

直接限制漁獲量或漁獲對象,例如:

  • 設定總漁獲量(TAC)或個別配額。
  • 設定漁獲上限、漁獲尺寸限制及最低體長。
  • 管制特定魚種的捕撈量、交易或卸魚量。

產出管制著重「最多可以捕多少」,須配合漁獲申報、卸魚查核及執法,才能掌握實際漁獲。

三、漁具、漁法與作業技術管制

透過規範捕撈方式,降低幼魚、非目標物種及其他海洋生物的死亡,例如:

  • 限制或禁止破壞性漁具、漁法及漁具規格。
  • 規定網目大小、漁具數量、捕撈深度或作業方式。
  • 要求使用選擇性漁具、混獲減量裝置或降低海鳥、海龜等生物的混獲措施。

此類措施可減少幼魚與非目標生物被捕,也能降低漁業活動對生態系的衝擊。

四、時間與空間管制

限制漁業活動發生的期間或地點,以保護繁殖、生長及重要棲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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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國際地位特殊,但仍參與若干國際組織,請說明我國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法源,及我國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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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我國在國際地位特殊的情況下,如何取得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的國際法基礎;二是截至命題年度,我國參與哪些組織,以及採取何種身分參與。

RFMOs 是依國際條約或協定成立的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主要在特定海域內,針對魚群資源進行養護與管理,並透過漁獲限制、作業規範及監控措施等方式,促進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國際法源核心是 1995 年《聯合國魚群協定》第 1 條第 3 款。**該款規定,協定的規定比照適用於船舶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other fishing entities)。我國據此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與相關組織,並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等名稱參與其運作。

國際法背景還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跨界魚群、高度洄游魚群,以及國家合作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規定。就國內法而言,《遠洋漁業條例》第 4 條第 8 款定義「國際漁業組織」,第 9 款定義其養護管理措施;第 10 條要求遠洋漁船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該條例第 2 條並規定,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漁業法》。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國際法上如何參與—國內法如何落實—實際參與現況」的次序說明:

  1. 先指出《聯合國魚群協定》第 1 條第 3 款的「其他捕魚實體」規定,說明我國得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
  2. 再說明《遠洋漁業條例》如何將參與組織及遵守養護管理措施納入國內法規範。
  3. 最後列出我國參與的主要組織,並交代參與身分並非一律相同。

法源與國內法落實

國際法源:《聯合國魚群協定》第 1 條第 3 款,是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相關漁業管理組織的重要依據。此一制度回應我國特殊國際處境,使相關規範得比照適用於我國遠洋漁船,也使我國能參與組織會議及漁業資源管理。

國內法源:《遠洋漁業條例》第 4 條第 8 款將我國參與、依國際條約或協定成立的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及區域或次區域組織,納入「國際漁業組織」的定義;同條第 9 款則將組織通過且生效、具約束力的建議或決議,界定為「養護管理措施」。同條例第 10 條要求從事遠洋漁業的漁船遵守相關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主管機關再透過作業許可、漁獲配額、船位回報、漁獲通報、轉載及卸魚管理等規範,落實國際措施。

我國參與 RFMOs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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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漁船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參加訓練,請敘述有哪些訓練種類?(5 分)

另外,請敘述在漁業領域中,何謂觀察員,應執行哪些任務?(10 分)

何謂檢查員,應執行哪些任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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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作答,分別考查船員訓練類別,以及觀察員、檢查員的法定定義與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一、漁船船員訓練種類(5分)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1條,船員應參加的訓練分為三種:

  1. 基本安全訓練:建立船員在海上作業所需的基本安全知能。
  2. 幹部船員專業訓練:供擬任幹部船員者接受與職務相關的專業訓練。
  3. 在職專業訓練:供在職船員持續增進專業知能。

答題時應直接列出這三個法規用語;不宜把基本安全訓練的細項課程或各船型適用規定,誤列為第11條的訓練「種類」。

二、觀察員的定義及任務(10分)

**定義:**觀察員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在漁船上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及其他指定任務的人員。

依同規則第32條之1,觀察員任務如下:

  1. 查核作業漁船船長填載或申報的資料是否真實。
  2. 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3. 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4. 依指定時間與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5.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

作答可抓住觀察員工作主軸:核實資料、查核守法、蒐集與採樣、回報、其他指定事項。這些任務用來支援漁業管理與資源調查。

三、檢查員的定義及任務(5分)

**定義:**檢查員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至公務船舶,執行登臨檢查漁船、法規宣導及其他指定任務的人員。

依同規則第32條之3,檢查員任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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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我國以 CT 編號作為漁船大小區別,請說明中央與地方漁政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並說明各種類漁船 CT 編號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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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判斷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漁政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與管理權責;二是依漁船總噸位辨識 CT 編號所代表的船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先辨漁業種類,再看噸位與漁業根據地

權責判斷不能只看 CT 編號。應先區分是漁業權漁業,還是特定漁業、娛樂漁業;後兩者再依船舶總噸位及漁業根據地判斷地方政府是否主管。

主管機關核發與管理權責
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專用漁業權漁業;作業區域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的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以及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的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直轄市主管機關作業區域在該直轄市轄區內的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漁業根據地在該直轄市、使用未滿 100 總噸漁船的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縣(市)主管機關作業區域在該縣(市)轄區內的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漁業根據地在該縣(市)、使用未滿 20 總噸漁船的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所以,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的地方主管門檻是:縣(市)未滿 20 噸、直轄市未滿 100 噸;達到門檻時,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專用漁業權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及管理;定置、區劃漁業權依作業區域是否跨越地方行政區劃分權責。

各種類漁船 CT 編號意義

CT 編號是漁船統一編號的一部分,依漁船總噸位分級;漁筏與舢舨則按動力情形使用英文字母代碼。

CT 編號意義
CTR動力漁筏
CTY無動力漁筏
CTS動力舢舨
CTX無動力舢舨
CT0未滿 5 噸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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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為實現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我國漁政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規定哪些事項,達成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10 分)

另外,一艘宜蘭籍漁船在基隆八斗子距岸 1 浬使用拖網作業,經海巡機關當場查獲,已明顯違反「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事項,請說明該公告之法律性質,並請說明後續應由何機關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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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44條的資源管理公告權,以及違反公告後的裁罰機關與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

  1. 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的限制或禁止。
  2. 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的限制或禁止。
  3. 漁具、漁法的限制或禁止。
  4. 漁區、漁期的限制或禁止。
  5. 妨害水產動物洄游路徑障礙物的限制或除去。
  6. 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的限制或禁止。
  7. 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所需保護物的限制或禁止。
  8. 水產動植物移植的限制或禁止。
  9. 其他必要事項。

同條第2項另規定,違反第1項第4款至第9款公告事項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直接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列出九類事項,並注意第2項另有指定裁罰機關的規定。

第二小題依序判斷:漁船行為是否落入公告禁止範圍、公告的法律性質為何、查獲與裁罰各由何機關負責,以及可依何法條處分。

「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是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所作的公告,規定拖網作業的禁漁區及相關限制。公告禁止拖網漁船在距岸3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本案在八斗子距岸1浬使用拖網,已進入公告禁區,違規要件成立。

公告的法律性質與後續處置

公告的法律性質

該公告依法律授權,對不特定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就一般、抽象的事項設定具有外部效力的行為規範,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個案漁船違反公告後,主管機關再依法律及公告規定作成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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