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比較政府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比較政府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對同一法案出現爭議時,可透過哪一個方法化解爭議?當法案通過國會審查後,美國總統可以有何作為?請依據美國憲法規定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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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美國憲政體制下的立法程序與行政立法的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法源依據為《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項(Article I, Section 7)。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憲政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歷來未有修正):

  1. 兩院立法歧異協調機制:美國國會採取嚴格的「對等兩院制」(Symmetric Bicameralism),法案必須經參議院(Senate)與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通過完全一致的文字(identical form)始能呈遞總統。化解兩院版本爭議之法定制式工具為兩院聯席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
  2. 總統對法案之憲法作為: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法案送達白宮後,總統在扣除星期日之 10 日期限內,得依「國會是否在會期中」及「同意與否」,採取四種不同處置:簽署公布、常規否決(退回覆議)、不作為而自動生效、口袋否決(Pocket Veto)。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答題策略應採「法條為本、體系化鋪陳」:

  1. 第一子題(化解兩院爭議):直接破題點出「兩院聯席協商委員會」,接著說明其組成方式(兩院資深議員)、運作權限(僅能就歧異處折衷,不得夾帶全新無關案由),以及協商報告(Conference Report)送回兩院時採「全案表決、不得修正」(Up-or-Down vote)的程序特質。
  2. 第二子題(法案通過後總統的作為):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項第二款為骨幹,以「積極作為/消極作為」結合「國會開會/國會休會」交叉分析,完整羅列四種法定作為,並具體標記「10 日猶豫期(不計星期日)」與「國會兩院各自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推翻否決」之憲法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點主要拆解為以下兩大爭點核心:

  1. 爭點一:兩院爭議化解方法
  • 唯一法定標準答案為「兩院聯席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若答非正式的黨團領導人幕後協商、院際交換意見(Ping-Ponging amendment process),僅能作為輔助說明,不得取代協商委員會之主體地位。
  1. 爭點二:總統之作為(須依憲法明文窮盡列舉)
  • 簽署(Approval / Signature):積極同意,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 常規否決(Regular / Return Veto):附具反對意見退回原提案院,國會兩院得以各 2/32/3 多數覆議推翻。
  • 不作為而自動生效(Inaction with Congress in Session):逾 10 日未簽署且國會開會中,法案直接生效,體現限制行政怠惰之憲法設計。
  • 口袋否決(Pocket Veto):逾 10 日未簽署且適逢國會休會,法案逕行失效,且國會無法以覆議推翻。

解題技巧

  1. 關鍵數字與除外規定:記憶總統法案審查期務必記住公式「10 日−星期日10 \text{ 日} - \text{星期日}」(Sundays excepted)。漏寫「扣除星期日」在國考閱卷中容易被扣細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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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德國威瑪共和與法國第四共和都曾經歷內閣高度不穩的情況,並衝擊當時兩國的民主體制。後來德國基本法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針對內閣不穩的問題,在憲政制度上做哪些重大的修正?憲法修正後是否如期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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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比較政治學中的「憲政體制設計」與「理性化內閣制(Rationalized Parliamentarism)」發展脈絡。核心概念涵蓋:

  1. 內閣不穩定之成因:
  • 威瑪共和(1919–1933):憲法中總統與總理權力失衡(第 4848 條緊急命令權被濫用)、純粹比例代表制導致小黨林立、消極倒閣(毀滅性不信任投票,如共產黨與納粹黨聯手推翻內閣卻無法組成多數)。
  • 法國第四共和(1946–1958):「國會專制」(Assembly Government)與多黨林立脆弱聯合,導致倒閣頻繁(平均內閣壽命約 66 個月),行政權癱瘓無力應對阿爾及利亞危機。
  1. 制度修正重點:
  • 德國基本法(1949 年):引進「建設性不信任投票」(基本法第 6767 條)、增強總理權限之「總理民主制」(基本法第 6565 條)、立法緊急狀態(基本法第 8181 條)、信任投票未過之解散權(基本法第 6868 條)、防衛性民主(基本法第 2121 條違憲政黨解散)及 5%5\% 選舉門檻(聯邦選舉法)。
  •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1958 年):創設「雙首長制(半總統制)」、強化總統獨立行政權限(第 88、1212、1616 條)、確立「國會理性化」機制(第 4949 條第 22 項嚴格倒閣門檻、第 4949 條第 33 項政府法案責任承諾條款、第 2323 條閣員與議員職務不相容原則、第 3434 與 3737 條限縮國會立法範疇)。
  1. 法規基準: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憲政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比較憲政史與制度分析題」,宜採用「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為切入架構,分為三大層次循序論述:

  1. 病灶對照:簡明點出德、法前代憲政體制(威瑪共和與第四共和)內閣不穩的核心機制癥結。
  2. 制度修正:分項並列「德國基本法」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所採取的制度防弊工具。
  3. 實效評估:從「政府存續穩定度」、「政黨體系整併」與「憲政危機應對力」三維度,明確回答兩國是否達成穩定內閣之預期目標,並客觀指出各自制度衍生的新課題(如法國的左右共治現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注意以下評分重點之對應:

  • 德國制度改革之精準度:不可僅寫「不信任投票」,必須精確指出「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之要件(眾議院須同時選出新總理),並輔以總理原則、立法緊急狀態等配套。
  • 法國理性化國會之完整性:除提及戴高樂建立強大總統權外,必須詳細答出國會理性化技術,特別是憲法第 4949 條第 22 項(僅計算贊成倒閣票)與第 4949 條第 33 項(法案視同通過機制)。
  • 目標達成之實證檢驗:切忌只給予空泛口號,應舉出具體政治實證(如德國總理長久任期、法國成功克服去殖民化危機與三度共治)。

解題技巧

  1. 破題對比法:開篇先點破兩國制度修正的根本哲學——德國選擇「在議會制架構下強化內閣首長權威(理性化內閣制)」,法國則選擇「抽離國會至上模式,重塑獨立且強勢之國家元首(雙首長制與國會理性化)」。
  2. 關鍵法條背誦強化:
  • 德國關鍵條文:基本法第 6565 條(總理方針原則)、第 6767 條(建設性不信任案)、第 6868 條(信任案被否決之解散)、第 8181 條(立法緊急狀態)。
  • 法國關鍵條文:憲法第 1212 條(解散國會)、第 2323 條(閣員與議員不得兼任)、第 4949 條第 22 項(不信任投票)、第 4949 條第 33 項(49−349-3 責任承諾機制)。
  1. 避免單向讚美,展現高分鑑別度:成效評估時,定性為「確實達成目標」,但適度帶出制度副作用(如法國第五共和「行政過度集權」與「左右共治」時期的磨合),能顯現專業深度。

【答案】

一、兩國舊體制內閣高度不穩之病灶

  1. 德國威瑪共和:
  • 採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造成極端多黨制與國會碎裂化;
  • 議會採「消極不信任投票」,極左(共產黨)與極右(納粹黨)勢力頻繁聯手倒閣,卻無力共組政府;
  • 總統依威瑪憲法第 4848 條行使緊急命令權,實質架空國會與內閣,最終導致民主崩解。
  1. 法國第四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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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法國第五共和中有時會出現共治(cohabitation)現象,何謂共治?分別出現過哪幾種類型?對法國的民主政治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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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較政府中**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的核心運作特徵。相關理論基礎與法制規範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政架構為準):

  1.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之二元行政架構:
  • 總統角色:依《法國 1958 年憲法》第 5 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國家仲裁者與憲法維護者;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任命總理。總統自 1962 年修憲後由人民直選產生,享有高民主正當性。
  • 政府與國會關係:憲法第 20 條規定政府(內閣)決定並指導國家政策,並依第 49 條及第 50 條對國民議會(國會多數)負責;第 21 條明定總理領導政府運作。
  1. 共治(Cohabitation)之成因:
  • 當總統與國民議會多數黨派分屬對立陣營時,總統受制於國會倒閣權,不得不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總理。行政權由不同政黨之總統與總理共同行使,形成體制內之「左右共治」。
  1. 重要憲政背景:
  • 法國於 2000 年修憲將總統任期由 7 年縮短為 5 年(quinquennat),並自 2002 年起將總統選舉安排於國民議會選舉前舉行,藉由「蜜月期效應」大幅壓低共治發生的機率;2008 年亦有大幅憲政權責微調,惟此現象之憲政法理基礎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申論題」,解答時採取「概念界定 →\rightarrow 實踐分類 →\rightarrow 效應評析」的邏輯切入:

  1. 第一部分:何謂共治
  • 從「憲政體制特徵(雙首長架構)」與「政黨政治現實(民意對立、分立票櫃)」雙重角度下定義,並點出其權力運作機轉(總統依憲政慣例任命反對黨多數領袖組閣)。
  1. 第二部分:共治的類型
  • 依歷史實例切入:列出第五共和歷經的三次共治。
  • 依互動風格與權力關係分類:區分為「對抗競爭型」與「協調克制型(天鵝絨共治)」,並輔以權力範疇劃分(「保留領域」與「內政領域」)。
  1. 第三部分:對法國民主政治的影響
  • 採**正反兩刃(辯證分析)**論述:正面在於體現民意彈性、防範行政獨裁;負面在於行政雙頭馬車、責任政治模糊及外交摩擦;最後帶出 2000 年縮短總統任期之體制修正。

選項分析(命題子題與答題重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三個命題子題進行重點分析:

  • 子題一(何謂共治):
  • 評分關鍵:不可僅寫「總統與總理吵架」,必須點出「民選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治陣營」以及「行政權二元化實質分立」之憲政意義。
  • 子題二(出現過哪幾種類型):
  • 評分關鍵:須具體指出第五共和的三次共治實例(密特朗—席哈克、密特朗—巴拉杜、席哈克—喬斯班)。若能進一步依「左右政黨重組」及「對抗程度(衝突型 vs. 妥協型/天鵝絨共治)」提升至政治學理論分類,為獲取高分之關鍵。
  • 子題三(對法國民主政治的影響):
  • 評分關鍵:切忌偏頗論述。必須同時兼顧「制度韌性/防制獨裁」的正面價值與「行政內耗/責任難究」的負面弊端,並論及 2000 年任期配合改革的制度演變。

解題技巧

  1. 概念精準區隔:切勿將「共治(Cohabitation)」與美國總統制的「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混為一談。分立政府是行政與立法分屬不同政黨,而共治是行政部門內部(元首與閣揆)分屬不同政黨。
  2. 法條與慣例並陳:點出憲法第 20 條(政府決定政策)與第 5 條(總統仲裁權),說明共治期間總統退居以「國防、外交」為主的「保留領域(domaine réservé)」,總理主導「內政與財經」。
  3. 實例記憶法:記住第五共和「三次共治」之年份與人物配對:
  • 第一次(1986–1988):左派密特朗 + 右派席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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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11、2014 與 2016 年英國分別舉辦公民投票,請問英國內閣為何發動這三次公民投票?這三次公投的結果如何?對英國民主政治產生怎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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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較政府中英國憲政體制之變遷與直接民主實踐,核心理論與制度概念包含:

  1. 西敏寺模型(Westminster Model)與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英國憲政傳統奠基於「國會至上」,法律上國會權力不受限制,傳統上排斥直接民權。公投在英國憲政架構下原則上為「諮詢性公投」(Advisory Referendum),但政治上具有高度正當性。相關公投運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英國《2000 年政黨、選舉與公民投票法》(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s and Referendums Act 2000, PPERA)為主要法源。
  2. 責任內閣制與政黨政治策略:公民投票並非英國常態制度,執政內閣動用公投多具備「工具性/戰術性發動」色彩,旨在維繫執政聯盟、化解黨內派系撕裂,或解決重大憲政邊界爭端。
  3. 地方分權(Devolution)與聯合王國統合: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體系,與公投民主結合後對聯合王國(UK)單一制憲政體現狀之挑戰。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多子題連環問答」的比較政治申論題。解題應採取橫向鋪陳與縱向綜整相結合的切入點:

  1. 結構切分:題旨包含三個明確提問——「發動原因」、「公投結果」、「民主衝擊」。擬答應分為三大主幹,結構必須平衡,不可偏廢任一問。
  2. 時序與原因對照:將 2011、2014、2016 年三次公投分別獨立陳述其特定的政治脈絡與內閣考量,避免混為一談。
  3. 衝擊面向的層級化論述:分析對英國民主政治的衝擊時,切忌只談脫歐的經濟或外交後果,必須緊扣政治學與憲政架構,從「代議民主與議會主權衝突」、「責任內閣與政黨運作質變」、「聯合王國國家統合危機」三個憲政層次深入剖析。

選項分析(申論題關鍵爭點與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掌握三次公投的內在邏輯與憲政效應:

  • 爭點一:內閣發動公投的政治動機(為何由內閣主導發動?)
  • 2011 年國會選制公投:聯合政府的妥協產物。2010 年英國出現「懸峙國會」(Hung Parliament),保守黨與自由民主黨籌組聯合內閣,自民黨將改革「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FPTP)列為入閣核心條件,卡麥隆(David Cameron)內閣為促成聯合執政而依協議發動。
  • 2014 年蘇格蘭獨立公投:化解地方分離主義與確認主權正當性。蘇格蘭民族黨(SNP)於 2011 年地方議會選舉大勝取得完全執政,獨立聲浪高漲。中央內閣簽署《愛丁堡協議》(Edinburgh Agreement 2012),企圖透過憲政授權與直面民意,「一勞永逸」化解獨立危機。
  • 2016 年脫歐公投:解決黨內派系分裂與壓制新興右翼政黨。保守黨內「疑歐派」勢力強大,外部面臨英國獨立黨(UKIP)票源瓜分。首相卡麥隆於 2013 年提出「若 2015 大選獲勝即舉行脫歐公投」的競選承諾,意圖藉由民意背書弭平黨內紛爭並鞏固執政權。
  • 爭點二:三次公投的具體結果
  • 2011 年:選制改革遭否決。約 67.9%67.9\% 反對改採「排序複選制」(Alternative Vote, AV),投票率約 42.2%42.2\%。
  • 2014 年:蘇格蘭獨立案遭否決。約 55.3%55.3\% 贊成留在聯合王國,投票率高達 84.6%84.6\%。
  • 2016 年:脫離歐盟案通過。脫歐派(Leave)獲得約 51.9%51.9\% 支持,留歐派(Remain)約 48.1%48.1\%,投票率約 72.2%72.2\%。
  • 爭點三:對英國民主政治的深遠衝擊
  • 代議民主(議會主權)與直接民主的憲政衝突,形成嚴重的制度撕裂。
  • 內閣連帶責任與傳統兩黨制受到嚴峻挑戰,首相因公投實質失去民意信任而頻繁更迭。
  • 四個政治實體投票傾向分歧,加劇了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之間的憲政離心力。

解題技巧

  1. 破題關鍵(執政者的算計):明確指出三次公投皆非「自下而上的草根直接民主」,而是內閣執政者為了解決內部政治僵局或進行政治豪賭的「由上而下戰術工具」。點出此一特質能大幅提升論述深度。
  2. 選制名詞辨析陷阱:2011 年公投改革目標是排序複選制(Alternative Vote, AV),絕非「比例代表制」(PR)。若將 AV 制誤寫為比例代表制,屬於重大觀念瑕疵。
  3. 數據精準度:公投年份、主題、通過與否必須完全正確;得票比例與投票率應寫出大約數字(如 68%68\% 對 32%32\%、55%55\% 對 45%45\%、52%52\% 對 48%48\%),展現答題的專業性與熟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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