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比較政府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比較政府

第 一 題25 分

英國和美國的國會都是兩院制,當兩院的意見(或決議)不一致時,英國和美國的國會分別有哪些方法可以化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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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院制中,兩院對同一法案內容不一致時,如何達成一致或排除僵局。比較重點在於:

  • 英國採議會主權與下議院優位。兩院可透過法案往返修正、協商達成一致;若上議院仍不同意,特定情形下下議院可依《國會法》排除上議院的阻擋。
  • 美國採聯邦制與兩院平等原則。法案須經眾議院與參議院以相同文本通過,才能送交總統;兩院不能單方面讓自己的版本生效,須透過協商或反覆交換修正案取得一致。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兩國的「一般協商方式」與「協商失敗時的處理方式」:

  1. 先說明各國兩院如何處理法案版本差異。
  2. 再指出兩院協商失敗後,制度是否允許其中一院單方面排除另一院。

這樣能凸顯兩國差異:英國設有下議院優位的法定排除機制;美國則要求兩院同意相同文本,未達成一致時法案通常無法完成立法。

英國:協商、法案往返與《國會法》

英國國會由下議院與上議院組成。兩院對法案有歧見時,通常透過法案往返修正處理:一院提出修正案,送交另一院審議;另一院接受、拒絕或提出替代修正,再送回原院。雙方反覆往返,直到對法案文本達成一致,或其中一院接受對方版本。

若兩院無法達成一致,下議院在法律上具有優位。依《國會法 1911》及《國會法 1949》,特定法案即使未獲上議院同意,仍可由下議院推進至御准:

  • 財政法案(Money Bills):經議長認定後,若上議院收到法案一個月內未通過,法案可在未獲上議院同意的情況下送請御准。上議院也不能修正財政法案。
  • 其他公共法案:符合一定程序時,法案經下議院在連續兩會期通過、上議院兩度拒絕,且法定期間已經過後,下議院可不經上議院同意,將法案送請御准。一般私人法案、起源於上議院的法案,以及延長國會任期逾五年的法案等,不適用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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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選舉式威權主義(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或競爭式威權主義(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威權主義國家為什麼要採用選舉制度?選舉對民主發展有什麼正面作用?請以臺灣經驗為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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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威權政體如何運用選舉維持統治,以及選舉如何在威權控制下仍成為民主化的推進力量。作答時須先界定政體類型,再說明威權者舉辦選舉的動機,最後以臺灣的選舉與民主化歷程說明選舉的正面作用。

選舉式威權主義(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指國家定期舉行多黨選舉,但選舉並未達到自由、公平、具實質不確定性的民主標準。執政者透過控制媒體、限制反對派活動、運用國家資源、操縱選務或施加壓力等方式,確保競爭條件偏向自身。選舉形式存在,卻不足以保證政權可由選民公平更替。

競爭式威權主義(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是威權主義的一種型態。其民主制度在法律與形式上相當重要,反對派也能參選、組織與批評政府;但執政者仍嚴重違反民主競爭規則,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場域。反對派的競爭是真實的,卻必須在執政者占有制度與資源優勢的環境中進行。這個概念特別強調:選舉與其他民主制度並非純粹裝飾,而是反對派挑戰執政者的重要場域。

兩個概念彼此重疊,均描述「有選舉但不符合完整民主」的政體;競爭式威權主義更著重反對派能否實際競爭,以及民主制度是否仍具有一定的制衡與問責作用。

威權國家為何採用選舉制度

威權政府舉辦選舉,不代表其已接受民主原則。選舉可以服務於多項統治目的:

  1. 取得統治正當性:執政者藉選舉宣稱統治具有民意基礎,向國內社會與國際社會展示支持度。
  2. 吸納菁英與社會團體:讓地方派系、利益團體及政治菁英透過選舉進入體制,降低其採取體制外對抗的誘因。
  3. 掌握民意與社會資訊:選舉結果、投票率與競選活動可揭露社會不滿、支持基礎及地方需求,協助政權調整政策或分配資源。
  4. 管理統治菁英:選舉可作為菁英競逐職位與分配政治資源的制度管道,減少統治聯盟內部衝突。
  5. 分散責任與維持統治形象:政權可藉選舉塑造制度正常運作的形象,並將政策責任部分歸於民選機關或其他政治角色。

不過,選舉具有不確定性。一旦反對派能組織支持者、揭露不公平競爭,選舉便可能從威權者管理統治的工具,轉化為挑戰政權與推進民主化的機制。

選舉對民主發展的正面作用

**第一,提供反對派合法組織與競爭的管道。**競選活動讓反對派能推廣政見、建立組織、培養政治人才,並把分散的不滿轉化為集體政治力量。

**第二,培養公民參與與民主政治能力。**投票、助選、政見討論與公共辯論,使民眾熟悉政治參與,也讓政治人物必須回應選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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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依據舒加特(Mathew S. Shugart)和凱瑞(John M. Carey)的分析,半總統制可區分為哪兩種類型?有哪些國家分別屬於這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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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半總統制是民主政體的一種分類,結合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制度要素。依舒加特(Matthew S. Shugart)與凱瑞(John M. Carey)的界定,半總統制具有兩項核心特徵:

  1.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具有固定任期。
  2. 行政部門設有總理與內閣,且總理及內閣須對國會負責。

因此,半總統制的行政權具有「雙首長」結構:總統具有民選正當性,總理則須維持國會支持。兩者的權力分配方式,構成半總統制內部的主要差異。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掌握半總統制的共同定義,再依「內閣向誰負責」區分兩種類型:

  • 若內閣只須對國會負責,屬於總理—總統制。
  • 若內閣同時須對總統與國會負責,屬於總統—議會制。

這項區分的判準是內閣的政治責任關係,而不是總統權力強弱的籠統印象,也不是只看總統是否直接民選。

兩種類型與代表國家

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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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比較中華民國大法官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組成、任期,以及對憲法解釋(違憲審查)的程序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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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兩種違憲審查制度:中華民國大法官採取由專責憲法機關集中審查的模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在普通司法訴訟中,以個案審判方式行使違憲審查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已改變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與裁判形式。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三個面向:組成與任命、任期、憲法解釋及違憲審查程序。程序部分要特別指出:臺灣大法官有法定聲請人與受理要件,並以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美國最高法院須在具體司法案件中審查憲法爭議,沒有一般性的抽象諮詢程序。

一、組成與任命

**中華民國大法官:**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其中 1 人並為司法院院長、1 人並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大法官以合議方式處理憲法解釋等職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由 1 名首席大法官與 8 名大法官組成,共 9 人。法官由總統提名,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美國憲法未明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法官人數由國會以法律規定。

**比較重點:**兩者皆由行政首長提名,並須經立法機關同意;差異在於任命同意機關分別是臺灣立法院與美國聯邦參議院,且臺灣大法官人數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美國最高法院人數則由國會立法決定。

二、任期

**中華民國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但其兼任職務不受大法官任期保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沒有固定年限。依美國憲法第三條,法官在「行為端正」期間得持續任職,實務上通常稱為終身職;法官可自願退休或辭職,也可經國會彈劾並定罪免職。

**比較重點:**臺灣採固定任期並禁止連任,促進定期人事更替;美國採行為端正期間任職,藉此維持司法獨立,避免法官因任期屆滿或尋求連任而受政治影響。

三、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程序

(一)中華民國大法官:集中、聲請制的審查

民國 109 年,大法官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行使憲法解釋權,採大法官會議方式審理。聲請來源及要件主要包括: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得聲請解釋。
  • **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且該法律是否違憲會影響裁判結果,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
  • **人民、法人或政黨:**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且憲法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始得聲請;原則上不是直接對法院裁判本身聲請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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