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關係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試題代碼 國際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國會眾議院今(2025)年 5 月上旬通過兩項友臺法案,分別為「臺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及「臺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上述兩項法案的重點為何?對美臺關係的發展有何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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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國會對臺政策、臺美交往準則,以及臺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外交立場。答題要分清兩個層次:一是《臺灣保證實施法案》要求美國國務院定期檢視對臺交往準則;二是《臺灣國際團結法案》釐清美國對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的解讀,並要求美國在國際組織中支持臺灣參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立法進度為準。兩案於2025年5月由美國眾議院通過;就題目所述時點而言,眾院通過尚不等於完成美國立法程序,不能直接寫成已生效法律。

解題方法

依「交往準則檢討」與「國際參與、2758號決議」兩條主軸分別作答,並交代各法案對美國行政部門及國際組織代表的具體要求。最後補充其政策意義及效力界線,避免把美國國會的立場誤寫成國際組織已承認臺灣地位,或誤認兩案本身已建立美臺正式外交關係。

一、《臺灣保證實施法案》

該法案修正2020年《臺灣保證法》,核心是強化美國國務院對臺交往準則的定期審查與國會監督。

具體規範如下:

  1. 國務卿至少每五年檢視一次國務院規範對臺關係的指引,包括《對臺交往準則》及任何後續或相關文件。
  2. 審查後,國務卿須將更新後的指引重新發布給行政部門各部會及機關。
  3. 審查完成後90日內,國務卿須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及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提交更新報告,說明指引內容及其如何符合既定目標。

其政策意義在於建立固定檢討週期,使對臺交往規範能隨美臺關係及安全情勢發展而更新,並讓國會持續掌握行政部門的對臺政策。這是對美國行政部門內部交往準則的審查、更新及報告要求,並非直接規定美臺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也不是要求一律立即取消所有交往限制。

二、《臺灣國際團結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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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俄烏戰爭自 2022 年 2 月開始,衝突的起源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係烏克蘭擬申請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簡稱北約 NATO),西方國家似對此議題給予肯定的回覆,此便涉及「北約東擴」概念。事實上,北約東擴有若干制約因素,例如:

(一) 俄羅斯反對北約東擴。

(二) 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

(三) 各國對東擴需要開支大量經費的看法。

(四) 各國對北約憲章規定對一個成員國的攻擊將被看作是對所有成員國攻擊的看法。

請詳細闡述上述四項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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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北約東擴」對歐洲安全秩序與北約集體防衛所造成的政治、軍事及財政限制。北約東擴是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逐步接納中東歐及其他歐洲國家,使成員範圍向東延伸。新成員加入須經北約成員國一致同意;因此,申請國的意願與西方國家的支持,都不代表必然獲准。

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規定,對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在歐洲或北美的武裝攻擊,視為對全體成員的攻擊;各成員國應依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協助受攻擊者,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此條是集體防衛的核心,但不等於所有成員必須自動採取相同形式或程度的軍事行動。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四項因素,分別從俄羅斯的安全疑慮、北約成員國的政策分歧、擴大後的資源負擔,以及集體防衛承諾的風險分析。作答時要指出各因素如何提高擴張成本、增加內部協調難度,或使成員國承擔更大的安全義務。

四項制約因素

(一)俄羅斯反對北約東擴

俄羅斯將北約向東擴張視為自身安全環境惡化,認為原屬蘇聯勢力範圍或與俄羅斯接壤的國家加入北約,會使北約軍事影響力更靠近俄羅斯邊境,壓縮其戰略縱深。俄方也憂慮北約的軍事設施、部署及防衛合作可能進一步向東延伸。

因此,俄羅斯可能透過外交抗議、軍事部署、經濟或政治施壓等方式反制。東擴不只牽涉申請國能否加入,也會改變北約與俄羅斯的安全互動,增加區域緊張、軍備競爭及危機升高的風險。北約成員國須衡量接納新成員帶來的安全利益,是否值得承擔與俄羅斯對抗加劇的代價。

(二)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

北約重大決策採共識方式,成員國在接納新成員時須達成一致。各國對東擴的判斷並不相同:有些國家重視申請國的安全保障及民主發展,支持擴大;有些國家則較擔心刺激俄羅斯、加劇軍事對峙,或使北約承擔更多防衛責任。

此外,成員國對申請國是否符合政治、軍事與制度要求,也可能有不同評估。只要有成員國認為時機不適當或風險過高,就可能使共識難以形成,延後或阻礙入盟。因此,北約內部立場差異會使東擴進程受到協商與一致決策機制的限制。

(三)東擴所需經費與資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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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際關係中「南北問題」現象及成因一直是學者專家討論的一項重要議題,而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發展之所以落後的原因,一般而言可以分成下列三種看法:

(一) 新自由主義的觀點。

(二) 第三世界學者的觀點。

(三) 國際機構的觀點。

請就上述三項觀點詳加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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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南北問題」指工業化程度較高、所得與資本較集中的「北方國家」,與多數位於南半球、經濟發展較落後的「南方國家」之間,在所得、產業、科技、貿易地位及國際影響力上的差距。這個概念描述的不是單純的地理區分,而是全球經濟與政治中的發展不平等。

本題的核心,是比較三種觀點如何解釋第三世界國家發展落後的原因:新自由主義主要從國內制度與政策切入;第三世界學者重視殖民歷史及國際結構的不平等;國際機構通常採取綜合取徑,兼論國內條件與外部環境。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先界定南北問題,再依「落後原因在國內、在國際結構,或兩者兼有」的順序比較三種觀點。每一部分都說明其對落後成因的判斷,再補充相應的發展處方,即可呈現理論間的差異。

三種觀點

一、新自由主義的觀點

新自由主義主要將第三世界發展落後,歸因於國內市場機制受到限制,以及制度與政策未能有效促進生產和投資。常見解釋包括政府過度干預、貿易保護、國有企業效率不彰、財政與貨幣政策失當、產權保障不足、貪腐或治理能力薄弱;部分論述也會指出教育不足、資本短缺與人口壓力等國內因素。

在此觀點下,開放市場、穩定總體經濟、鼓勵私人投資、推動自由貿易、改善治理與制度環境,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成長,並使開發中國家逐步融入全球市場。國家仍可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與維持制度秩序,但應避免政策長期扭曲市場價格與競爭。

二、第三世界學者的觀點

第三世界學者,尤其依賴理論與世界體系論者,認為發展落後不能只用國內政策或制度解釋,還必須檢視殖民歷史與國際經濟結構。殖民統治使許多南方國家形成以原料出口為主、製造業薄弱的經濟結構;獨立後,這些國家仍常處於提供原料、農產品與廉價勞力的地位,並仰賴北方國家的資本、技術與市場。

此觀點強調,國際貿易條件、跨國企業的資本與利潤流向、債務關係及技術依賴,可能使南方國家的資源持續流向北方,加深核心與邊陲之間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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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係聯合國向衝突區域派遣多國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組成的部隊或觀察團,用以監督停火協議或恢復與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隨著國際情勢的變化,維和行動由第一代維和行動—維持和平(peace-keeping),到第二代維和行動—促成和平(peace-making),至目前第三代維和行動—建設和平(peace-building)。請就上述三個時代維和行動的背景、適用時機及執行重點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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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維和行動因國際衝突型態改變而產生的任務演變,須分別說明三個階段的時代背景、適用情境、執行內容,並掌握其由「控制武裝衝突」逐步擴展至「處理衝突根源、鞏固和平」的發展脈絡。

聯合國憲章沒有明文規定「維和行動」這個制度;維和行動是在實務上發展出的作法,通常依安理會決議授權,並由聯合國派遣軍事及文職人員執行。傳統維和行動的基本原則為:當事方同意、行動保持公正、除自衛及履行任務授權所必要者外不使用武力。本題所稱「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是便於整理發展脈絡的分類,學界對各代的界線與名稱並非完全一致;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維持和平、促成和平、建設和平」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可用「背景—時機—任務」三個面向逐代比較:

  1. 背景:國際體系與衝突型態如何改變。
  2. 適用時機:衝突處於停火、談判或衝突後重建的哪一階段。
  3. 執行重點:聯合國人員實際要監督、協調或重建哪些事項。

作答時也要注意,三者不是彼此完全取代的年代標籤。實務上的維和任務經常同時包含監督安全、支持政治協商與協助戰後重建等工作。

第一代:維持和平(peace-keeping)

背景: 第一代維和行動主要形成於冷戰時期。美蘇對立使安理會常受大國政治牽制,聯合國較難採取具強制性的集體安全行動;另一方面,部分衝突當事方已達成停火或願意接受第三方監督,因而出現以中立部隊或觀察員降低衝突再起風險的需求。

適用時機: 通常在交戰方已停火、簽訂停戰協定或同意接受國際監督後部署。當事方須同意任務存在,且維和人員有相對明確的停火線、緩衝區或監督事項可供執行。

執行重點: 以軍事觀察與安全監督為主,包括觀察並通報停火情形、監督停戰協定、巡查緩衝區或非軍事區、協助雙方建立聯繫,以及透過中立存在降低誤判與重新開戰的可能。執行人員以觀察員或輕武裝部隊為主,使用武力原則上限於自衛及履行任務所必要的範圍。

核心功能: 先讓暴力停止並維持現有停火,避免衝突擴大;它不以直接替當事方解決政治爭端或重建國家制度為主要任務。

第二代:促成和平(peace-making)

背景: 冷戰結束後,大國對立對安理會決策的限制有所減弱,聯合國面對的衝突也更多轉為國家內戰、族群衝突與國家治理失能等複合問題。單純派兵監督停火,已不足以處理政治協議未落實、選舉失序或戰鬥人員未解除武裝等問題,維和任務因而擴大,加入協助政治和解與和平協議執行的工作。

適用時機: 常用於衝突當事方已開始談判、達成和平協議,或有條件進行政治轉型的階段。任務須有明確授權與一定程度的當事方合作;若沒有可供支撐的政治進程,維和人員難以僅憑部署本身促成持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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