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日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發展海洋觀光為我國近年來重要的觀光政策之一,而交通部觀光局為推動境外郵輪來臺,訂定有獎助要點。試問該要點獎助對象為何?又其條件及基準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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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我國推動「海洋觀光」政策中針對郵輪觀光發展的法規工具與行政獎助機制。所依據法規為《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因行政組織改制及滾動檢討,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
考生須清楚掌握:
- 立法意旨:拓展國際郵輪客源、提高境外旅客訪臺比率、促進臺灣港口(母港與掛靠港)及周邊陸域觀光產業經濟。
- 獎助對象:明定有權提出申請並受領獎助的產業主體(郵輪航商及代理之合法旅行業)。
- 獎助條件與基準:區分「掛靠港(Port of Call)」與「母港(Home Port / Fly-Cruise)」之不同營運型態,並涵蓋「一程多港(多港停靠)」之加成激勵措施及人數級距之核發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光法規與行政實務記憶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行政處分/給付行政構成要件三段分析法」:
- 點明法規全稱與政策背景:簡要破題,引出交通部觀光局為落實海洋觀光政策所訂定之法規要點。
- 對應題目三大子問分點立論:
- 第一子問「獎助對象」:精準寫出法規所定之航商與旅行業資格。
- 第二子問「獎助條件」:從「客源國籍限制(非本國籍)」、「靠泊型態(掛靠、母港)」及「申請程序與合規要求」切入。
- 第三子問「獎助基準」:分項列出掛靠港航線、母港航線及一程多港加碼之獎助核給機制(級距計算與幣別)。
- 架構嚴謹清晰:按公職考試擬答標準格式,採用大標(一、二、三)、中標((一)、(二))、小標(1、2)系統化條列,讓閱卷老師一眼掌握採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法規條文與獎助內涵的完整性、層次分明性與專有名詞的精準度。
解題技巧
- 審題拆解與標題對齊:題幹包含「獎助對象」、「條件」與「基準」三個問號,答題版面必須直接對應設三個主要大標,切忌混在一起敘述。
- 掌握郵輪市場兩大核心型態:
- 掛靠港(Port of Call):郵輪中途停靠臺灣,旅客下船一日遊,重點在於「載運來臺之境外旅客人數規模」。
- 母港(Home Port / Fly-Cruise):以臺灣為出發或終點港,旅客搭機來臺轉乘郵輪,重點在於「實質吸引外籍旅客搭機來臺之觀光消費」。
- 抓緊政策誘因亮點——「一程多港」:答題時務必帶出連續停靠兩個以上港口的加碼機制,這是政府推動基隆、高雄、花蓮、臺中、澎湖等港口均衡發展的關鍵政策工具,能顯著展現答題深度。
- 數字記憶應變技巧:各年度要點之美金與人數級距偶有微調,若考試當下無法百分之百精確背出每一級距數字,應精確寫出其「階梯式人數級距(Tier)」、「每航次定額美金核算」、「以每位境外旅客定額補助」及「每家業者年度總額設有上限」之制度設計原理,即可穩拿高分。
【答案】
第 二 題25 分
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試問相關文件包含哪些?主管機關為何?又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籌設案件後,其審查期限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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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觀光遊樂業之設立許可法制」,核心在於掌握觀光遊樂業進入市場時的行政管制程序,包含管轄機關權限劃分、籌設要件(應備法定文件)以及行政審查期間之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主管機關與管轄分工:《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 申請籌設應備文件:《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 審查期限與補正規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6 條。
- 法規修正提醒: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執行機關由「交通部觀光局」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度法規記憶型申論題,採「題點直擊、分點並列」方式作答:
- 邏輯鋪排:題目共有三問(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審查期限),作答時依行政程序之邏輯「先確認管轄機關 提送申請必備文件 主管機關審查期限及展延規範」分項立論,結構較為嚴謹流暢。
- 法言法語:審查期限應精確區分「法定原則期間」、「展延上限」與「扣除補正期間」,避免籠統回答「三個月內審完」。
- 要件歸類:申請文件共有 7 款,應以法規款次完整條列,展現對條文之熟稔度。
題目剖析
針對題目三子問進行要件拆解:
- 主管機關與權限劃分: 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觀光遊樂業由交通部主管,並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然而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依投資資本額規模劃分辦理籌設、興建、發照及檢查管理(直轄市 5,000 萬元以下;縣市 1,000 萬元以下)。若只回答「交通部」將失分於地方自治與權限劃分部分。
- 申請籌設應備文件(7 大要件): 依第 5 條第 1 項,涵蓋主體資格(申請書、身分或公司登記)、計畫內容(興建計畫書)、土地使用權限(土地清冊、使用權利證明、謄本)、環境安全防護法規要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水土保持計畫或申報書),以及概括條款(其他指定文件)。
- 審查期限(原則、例外與扣除): 依第 6 條第 1 項,審查期限為 2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但書規定申請文件不全經限期補正者,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 三 題25 分
團體旅遊經常以遊覽車為交通工具,因此旅行業租賃遊覽車時應訂定契約。試問遊覽車租賃期間若發生車輛故障或事故時,定型化契約之處置原則與賠償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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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遊覽車租賃實務與法規之整合能力,主要法源依據為交通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就工時、保險金額及動態資訊介接等細部條款有所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考點聚焦在租賃關係中發生「車輛故障」與「行車事故」時,出租人(遊覽車業者)之「即時處置原則(應變義務)」與「賠償規定(責任與違約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應用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雙軌分流、階層陳述」:
- 區分故障與事故:在法規範圍內,「故障」偏向履約中斷與延誤,「事故」則牽涉生命、身體及財物侵害。
- 各別依兩大層次開展:
- 「處置原則」:出現在場時第一時間的作為義務(故障:調派接駁車;事故:通報、救護、現場處置)。
- 「賠償規定」:後續金錢責任(故障:滯留延誤違約金、租金退還;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乘客責任保險理賠)。
- 收斂權利救濟:點出若出事未予妥處時,承租人(旅行業)的契約終止權與求償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 ABC 等選項;依國考評分要點,本題評分標準細分為四大法律爭點,其論述正誤分析如下:
- 爭點一:故障之處置時效
- 正確論述:業者應於一定約定時限內負責接駁或調派同級車輛,不得無故拒絕或無上限延誤。
- 常見錯誤:僅籠統寫「立即叫修」或未寫出「接駁至下一目的地」與「同級合格車輛」之法規法定要件。
- 爭點二:故障延誤之計賠公式
- 正確論述:以「滯留時間」扣除「免賠約定時間」後,按時計算約定百分比之違約金;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常見錯誤:誤以為故障只能賠修車費或全額退費,忽略契約中「延誤違約金」之制度設計。
- 爭點三:事故發生之通報與救護
- 正確論述:司機及出資車行必須第一時間通知承租人、報警及安排傷患就醫救護。
- 常見錯誤:漏答主管機關與警察通報義務,或未提及對旅客之即時救護照料。
- 爭點四:事故責任與保險理賠銜接
- 正確論述:業者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優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乘客責任保險」支應,不足額仍由業者賠償。
- 常見錯誤:誤認有保險則業者即完全免責,忽視不足額補足義務與承租人之連帶/求償關係。
解題技巧
- 關鍵口訣化記法:
- 故障「一換二賠三終止」:提供接駁同級車 逾時給付滯留違約金 逾期未派車得終止契約並退還未完成旅程租金。
第 四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提升服務品質,訂定有補助要點;符合條件者應先提出完整計畫書,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試問完整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事項為何?又審查小組如何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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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相關作業要點名稱與主辦機關亦已配合更名為觀光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發展觀光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推動觀光產業升級之給付行政規範,具體核心法源為《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提升服務品質要點》。考點聚焦於兩大層面:
- 申請階段之要件控制:完整計畫書應載明之實質內容(確保公帑補助之目的性、合理性與效益性)。
- 審查階段之合議程序:審查小組之成員組成(專業性、公正性)與開會、表決、迴避等運作機制(行政程序正當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規記憶與行政運作申論題,破題時應將題目清楚拆解為兩大子題循序論述:
- 完整計畫書列明事項:以企業企劃與行政管控之核心要素切入,由「基本資料」、「目標現況」、「具體項目與期程」、「經費預算與資金分配」至「預期質化量化效益」層層展開。
- 審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必須明確區隔「組織面」(委員人數、背景比例、召集人)與「運作面」(審查方式、合議出席與決議門檻、利益迴避原則),切忌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以綱舉目張之大小標題,正面且體系化地回答提問。
解題技巧
- 企劃架構聯想法(人事時地錢效):計畫書內容若無法逐字背誦,可依行政補助計畫之共通規範推導:主體基本資料(人)、現況與改善內容(事)、執行期程(時)、經費預算及自籌比例(錢)、量化與質化指標(效),確保要項完整無漏。
- 合議制審查公法通則:公部門審查小組均有標準法制常模,即「奇數委員(5至9人)」、「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一定比例(通常為1/3以上)」、「召集人主持」、「過半數出席及出席過半數同意」、「行政程序法利益迴避原則」,掌握此一模組即可精準扣合評分要點。
- 避免常見陷阱:經費編列切勿只寫「預算總額」,務必點出「自籌款」與「申請補助款」之配置比例;審查運作亦需點明得採「書面審查」、「會議簡報」或「實地現勘」等多元形式。
【答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主辦機關為交通部觀光署)。依命題當時《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提升服務品質要點》之相關規定,析答如下:
壹、完整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之事項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提升服務品質申請補助,所提送之完整計畫書應詳列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事業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旅宿業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代表人(負責人)及聯絡窗口等。 二、現況分析與計畫目標:說明現有營業規模、設施現況、服務瓶頸,以及擬透過補助達成之具體品質升級目標(如爭取或維持星級評鑑、營造友善接待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