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績效審計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績效審計
試題代碼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30 分

預算週期可分為預算之籌編、審議、審議完成與公告、執行與結束期間、編製總決算、審核總決算、決算審議與公告等,請說明各預算週期之時間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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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預算法學與政府財務行政中的核心基礎——**「預算週期」(Budget Cycle,又稱預算循環)**之全貌。考生須精確掌握預算運作的完整時程軌跡,並結合相關法規條文。

本題涉及之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範亦同):

  1. 預算法:第 12 條(會計年度)、第 30 條(施政方針訂定期限)、第 46 條(總預算案提出期限)、第 51 條(總預算案議決、送達與公布期限)、第 54 條(預算未依期限通過之補救程序)。
  2. 會計法:第 65 條(出納整理期限)。
  3. 決算法:第 20 條(單位決算編送期限)、第 21 條(總決算編造與提出期限)、第 26 條(總決算審核期限)、第 27 條(審核報告公告程序)、第 28 條(立法院審議期限)。
  4. 審計法:第 34 條(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
  5. 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 70 條(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第 105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審計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之期限與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已明列預算週期的七個階段,答題切入點應採取「嚴格依照題目給定架構,分項敘述」的方式:

  1. 劃分標題:以題目指定的七大階段為一級小標,綱舉目張。
  2. 雙軌論述:各階段內部均明確拆解為「時間點(法定期限)」與「實質內容與法律要件」,展現科班作答的嚴謹度。
  3. 法條與主體嵌合:清楚寫出每個階段的「發動機關(權責機關)」、「對象」及「對應法條項次」,以法規數據強化閱卷給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依題旨所列七大階段,逐項解析其法定時間點與法規範疇:

一、預算之籌編

  • 時間點:
  1. 施政方針擬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9 個月前(即前一曆年 3 月底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預算法第 30 條)。
  2. 總預算案提出: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即前一曆年 8 月底前),將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 46 條)。
  • 內容: 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擬定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後下達;各公務機關依施政方針及編製手冊編擬「概算」,送主管機關審核彙編為「主管概算」,再由主計總處彙整審查編擬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連同施政計畫一併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預算之審議

  • 時間點: 自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後(9 月立法院開議起),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即 11 月底前)議決之(預算法第 51 條)。
  • 內容: 立法院代表人民監督財政、行使預算審查權。程序包含:聽取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及主計長之總預算案編製報告與質詢、交付財政委員會與各相關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進行黨團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審議時受憲法第 70 條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並得依預算法第 52 條作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或期限。

三、預算之審議完成與公告

  • 時間點:
  1. 送達行政院:立法院議決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即 12 月 15 日前)由立法院送達行政院(預算法第 51 條)。
  2. 總統公布:由行政院轉呈總統,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即 12 月 31 日前)公布之(預算法第 51 條)。
  • 內容: 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議決後即告成立,稱為「法定預算」。經公布後具實質法律效力,行政機關據以取得動支公款之法定授權。若未能如期完成審議,則依預算法第 54 條啟動預算未成立時之過渡補救機制(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暫緩,其餘維持上年度實施數或法定核定數執行)。

四、預算之執行與結束期間

  • 時間點:
  1. 執行期間: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開始,至同年 12 月 31 日終了,為期一年(預算法第 12 條)。
  2. 結束期間(出納整理期限):會計年度終了後,出納事務之整理期限為 15 日(即次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止;會計法第 65 條)。
  • 內容: 各機關依核定之「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業務;實施內部審核、會計紀錄編製;如遇法定事由得辦理預算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減)預算;年度終了時,未執行完畢之計畫依法申請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保留款)。出納整理期限屆滿後,帳目正式封閉,進入決算階段。

五、編製總決算

  • 時間點:
  1. 單位決算編送:各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即次年 3 月底前)將單位決算送達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決算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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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請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各單位會計及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報告分類、各分類之五種報表名稱及報告編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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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註:本題所涉《會計法》第三章會計報告專章條文,現行法亦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會計法》第三章「會計報告」體系與法定條文之熟稔度,核心考點包含三大部分:

  1. 報告之分類基礎:《會計法》第 28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及各附屬單位會計依「性質與內容」所劃分之三大類別(靜態、動態、靜態與動態合併之會計報告);以及第 34 條依「編送時間」所劃分之三種期間類別(月份、半年度、年度報告)。
  2. 各類報告之法定報表名稱:《會計法》第 29 條(靜態報告 5 種表冊)、第 30 條(動態報告 5 種表冊)及第 31 條(靜態與動態合併報告 5 種表冊)。
  3. 報告編送之法定時限:《會計法》第 35 條規定之月份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之送達期限。

解題方法

  • 審題切入點:題目明定「依會計法之規定」,答題時必須嚴格以《會計法》法條規定為依歸,切勿混用「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或實務行政規則(如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報表名稱。
  • 論述架構布局:
  1. 首先依《會計法》第 28 條確立「報告分類」之三大法定範疇(靜態、動態、靜態與動態合併)。
  2. 其次依《會計法》第 29 條至第 31 條,分項精確列出各分類所屬的「五種報表名稱」,展現對法條列舉項目的完整記憶。
  3. 最後引據《會計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說明依時間劃分之報告編送期限,並附帶指出受送機關(第 36 條),使作答完整嚴密。

選項分析(申論題點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審計應用法規」之申論題,各子題法理與條文適用剖析如下:

  1. 「報告分類」之層次區分:
  • 《會計法》第 28 條以表達目的區分: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情形」;靜態與動態合併報告則兼具二者。
  • 考生易發生的失誤是僅回答《會計法》第 34 條的「月份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若僅列期間分類,將無法對應題目所要求的「各分類之五種報表名稱」,因此必須以第 28 條之性質分類為第一層架構。
  1. 「五種報表名稱」之法條對應:
  • 靜態會計報告(第 29 條):主要適用於公務機關單位會計,列舉平衡表、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經費餘額表、固定資產及長期負債表、其他為表示財務狀況之表冊等 5 種。
  • 動態會計報告(第 30 條):主要規範公務機關預算執行進度,列舉歲入累計表、經費累計表、歲入保留數額表、經費保留數額表、其他為表示財務變動經過情形之表冊等 5 種。
  • 靜態與動態合併會計報告(第 31 條):主要適用於營業基金與特種基金(各附屬單位會計),列舉平衡表、損益計算表(業務收支計算表)、盈虧撥補表(餘絀撥補表)、成本計算表、其他為表示財務狀況及財務變動經過情形之表冊等 5 種。
  1. 「報告編送期限」之法定時限:
  • 月份報告:次月 15 日前送達。
  • 半年度報告:半年度終了後 1 個月內送達。
  • 年度報告:年度終了後 1 個月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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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財物之調查及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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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審計法規中「財物審計」之核心職權與執行程序的掌握程度,涵蓋兩大面向:

  1. 財物之調查(抽查、查驗與實地盤點):涉及審計法第 15 條(查驗財物之職權)、第 55 條(隨時抽查財物管理運用)、第 56 條後段(實地抽查財物),以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查驗財物程序)、第 41 條(抽查程序、提示義務與盤點簽章手續)、第 17 條(發現不法時之封存與提取)。
  2. 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書表編造與法定送審期限):涉及審計法第 56 條前段(編造財物目錄及增減變動表送審),以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編造標準、各類書表之法定送審期限與公營事業機關之例外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大主軸、層次展開」的架構切入:

  1. 主軸一:財物之調查相關規定
  • 先確立「法定權限」:依審計法總則與財物審計專章,指明審計機關得行使之查驗權與隨時抽查權。
  • 次論述「執行程序與受查機關義務」:援引審計法施行細則,說明被抽查機關之文件提示義務、現場盤點規範(經管人員與會計人員會同簽章)。
  • 後補充「強制保全措施」:說明若調查發現不法情事,審計人員得行使之封存與提取權限。
  1. 主軸二: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相關規定
  • 先闡述「編造依據與內容」:指明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應依會計制度及公產法規編造書表。
  • 核心點出「法定送審期限」:嚴格區分「財物增減變動表」與「財物目錄」之送審時間點,並補充公營事業機關之特別送審規定。
  • 結合「後續抽查審核」:說明書面送審後審計機關之後續實地抽查與查核權限。

選項分析(申論答題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各評分要點與法規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 要件一:調查之對象與範圍
  • 調查對象包括各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審計法第 15 條、第 55 條),以及經管之不動產、動產(審計法第 56 條)。
  • 要件二:調查時之程序與簽章責任
  • 受查機關不得隱匿或拖延;實地盤點時,法規明定必須由「經管人員」及「會計人員」在盤點清單上會同簽名或蓋章,此為確認物帳相符之法定責任分工(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 要件三:財物變動報告送審之法定期限(最關鍵配分點)
  • 「財物增減變動表」:每半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送審(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本文)。
  • 「公營事業機關之增減變動表」:得於年度終了後連同營業決算送審(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但書)。
  • 「財物目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送審(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3 項)。

解題技巧

  1. 期限記憶口訣:
  • 「半變一、年目四、公營併決算」:
  • 每半年終了後一個月內送「財物增減變動表」。
  • 每一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送「財物目錄」。
  • 公營事業機關之變動表得併同營業決算送審。
  1. 盤點程序關鍵字:
  • 抽查實地盤點時,切記寫出「經管人員及會計人員在盤點清單上會同簽名或蓋章」,若漏掉會計人員或會同簽章,將失掉細則題目的精準度分數。
  1. 結構對稱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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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說明招標機關對異議、申訴、審議判斷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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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中,招標機關於救濟體系各階段之處置義務與程序規範。核心依據與法條架構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架構相同):

  1. 異議之處理: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處理期限與書面通知)、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之 1(救濟教示義務)、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自我撤銷變更或暫停採購之評估與核准程序)。
  2. 申訴之處理:採購法第 78 條第 2 項(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之期限)、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自我省查、配合申訴會通知暫停採購程序,以及不暫停採購程序之核准與通知要件)。
  3. 審議判斷之處理:採購法第 83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之效力)、採購法第 85 條第 1 項(另為適法處置義務)、第 85 條第 2 項(申請複查程序)、第 85 條第 4 項(償付廠商準備投標與救濟必要費用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條列式法規整合型申論題」,題目已給定明確的三個思考核心:「異議」、「申訴」、「審議判斷」。解題切入點應依採購救濟時序開展,切忌僅條列法條號碼,必須將「法定作為義務」、「期限限制」與「程序例外(如不暫停採購之要件)」緊密結合:

  1. 異議階段:以「機關自主審查」為核心,點出審查期限(15 日)、結果通知與救濟教示,以及事由有理由時之暫停採購評估。
  2. 申訴階段:以「被動答辯與配合審議」為核心,說明陳述意見期限(10 日),並詳論採購程序是否暫停之雙軌機制(機關自行評估、申訴會通知暫停)與報請上級核准之例外規定。
  3. 審議判斷階段:以「外部裁決之執行與後續法律效果」為核心,先揭櫫審議判斷之拘束力(視同訴願決定),再推展出機關「另為適法處置」之義務、若不遵行之救濟手段(申請複查),以及廠商請求損害補償(必要費用)時機關之給付義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需供單一判定。答題重點在於完整勾稽採購法第 75 條、第 78 條、第 84 條及第 85 條之法定義務,避免遺漏任何一個處理標的或程序要件。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期限精確化:
  • 異議處理期限為「次日起 15 日內」。
  • 申訴陳述意見期限為「次日起 10 日內」。 此類法定不變期間屬於閱卷關鍵計分點,務必精準寫出。
  1. 不暫停採購的但書要件為高分關鍵: 多數考生僅記得「暫停採購程序」,若能精確寫出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但書「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效益者,不在此限」,並補上第 3 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並通知申訴會及廠商」,即可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2. 責任歸屬條款不可忽略: 審議判斷指明原行為違法時,招標機關除「另為適法處置」外,實務上最常涉及採購法第 85 條第 4 項廠商請求「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寫出此項方符合完整處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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