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職業安全衛生 國營事業聯招 職安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其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氨()之數量達多少公斤者,即屬甲類工作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關於「甲類工作場所」之認定標準與有害物管制閾值。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及其附表一「甲類工作場所之危險物及有害物數量表」): 事業單位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其數量達到規定標準者,即被歸類為「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法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附表一所列常見有害物之管制基準數量:
- 法規基準查詢: 查閱附表一有害物清單,**「氨(Ammonia, )」**之甲類管制數量基準為 (即 )。
- 法規判斷: 事業單位製造、處置或使用氨之數量達 以上者,即該當甲類工作場所。
選項分析
- (A) 5,000:錯誤。 為「氯()」、「硫化氫()」、「氟化氫()」、「一氧化碳()」及「環氧乙烷」等有害物之甲類管制基準數量,並非氨之標準。
- (B) 10,000:正確。
第 2 題2 分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健康危害分類屬於急毒性物質的化學品,其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中有關化學品混合物含有危害成分時之「健康危害分類及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之規定,當化學品混合物中含有符合危害分類之成分,且其濃度達到或超過指定之「管制值(Cut-off values / concentration limits)」時,該混合物即應進行危害通識標示並備置安全資料表(SDS)。
解題方法
根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化學品之健康危害分類及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健康危害成分之濃度管制門檻主要分為兩大類:
- 管制值為大於等於 ():
- 致癌物質(Carcinogenicity)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
- 生殖毒性物質(Reproductive toxicity)
- 管制值為大於等於 ():
- 急毒性物質(Acute toxicity)
-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Skin corrosion/irritation)
-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Serious eye damage/eye irritation)
-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2 級)
-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STOT SE)
-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STOT RE)
第 3 題2 分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若因不合格使用,導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會有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條文至今維持現行有效規範)。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使用限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 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第一款:發生死亡災害。
- 第二款:發生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第三款: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違反安全設施/檢查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之刑責區分:
- 致人死亡(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第 1 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 致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第 37 條第 2 項第 2 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 辨識違法主體與行為:雇主未經檢查合格即擅自使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
- 鎖定危害結果:災害結果為「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重大職業災害。
- 法條對應與裁罰判斷: 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且導致第 37 條第 2 項第 2 款(罹災 3 人以上)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法定刑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罰金」,故正確選項為 (A)。
第 4 題2 分
某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為 1,100 人,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 350 人,試問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至少應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為準)中關於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護理人員)之設置標準與人數配置。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4 條及附表規定:
- 適用對象: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危害風險,僱用專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單位專職護理人員配置標準:
- 勞工總人數在 人:僱用 1 人。
- 勞工總人數在 人:僱用 2 人。
- 勞工總人數在 人:僱用 3 人。
- 勞工總人數在 人以上:僱用 4 人(每超過 3,000 人應再增加 1 人)。
解題方法
- 確認適用標準與門檻:
- 該事業單位為「第一類事業」。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為 ,總人數為 ,均符合應設置「專職護理人員」之法定要件。
- 依勞工總人數對照配置級距:
- 專職護理人員之人數配置係依「勞工總人數」分級。
- 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為 ,落在 級距內。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人員進入之工作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雇主應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管制人員進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之法定工作場所範疇。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8 條規定,雇主對於下列工作場所,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人員進入:
-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高熱之場所。
-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 處置放射性物質或有害放射線暴露之場所。
-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 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 處置大量引火性、爆炸性物質之場所。
- 受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定危險管制場所對比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人員門禁管制場所(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與「防護具佩戴/危害預防公告場所」之法定義務差異:
- 門禁與進出管制場所(《設施規則》第 298 條):針對具有不可逆急性危害、重大化學/物理性健康風險或重大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採取最嚴格的源頭管理,嚴禁非從事該項作業的人員進入。
- 防護具佩戴與危害公告場所(如《設施規則》第 300 條等):對於噪音危害場所,法規要求雇主應採取噪音源抑制、標示並公告危害預防事項,並備置與使勞工確實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護具,並未強制列入「全面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之門禁場所名單。
第 6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何者非屬雇主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核心觀念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考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關於「具有特殊危害作業之工作時間限制與休息」之法定規範與觀念辨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國營事業聯招常考概念在於區分「應減少工作時間及給予休息之特殊危害作業」(職安法第 19 條)與「應施行特殊健康檢查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
解題方法
- 法規條文對照: 對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定列舉雇主應減少工作時間並給予適當休息的特殊危害作業共有五大類:
- 高溫作業(高溫場所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
- 異常氣壓作業
- 高架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排除非屬該條文之作業: 檢視選項中未列入第 19 條法定縮短工時之項目。選項中的 (A) 高架作業、(B) 重體力勞動作業、(C) 精密作業均為條文內明定之項目;而 (D) 鉛作業屬於化學性危害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其法定要求為採取工程控制、配戴防護具及實施「特殊健康檢查」,而非強制減少每日工作時間。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規定,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小型者除外),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幾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中關於鍋爐安全閥吹洩壓力之設定基準與特殊設備(貫流鍋爐)之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維持一致。
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7 條之規定:
- 一般原則:雇主對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 貫流鍋爐但書: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小型者除外),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 倍以下吹洩。
- 多具安全閥規定:鍋爐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得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 倍以下吹洩。
- 固定設定:安全閥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任意變動。
解題方法
本題題目明確指明設備類型為「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小型者除外)」,尋求其安全閥吹洩壓力上限比例。
- 對照法規條文: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吹洩壓力調整上限為最高使用壓力之 倍。
- 關鍵推導式:
第 8 題2 分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規定,雇主對於鍋爐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吹洩時機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中有關鍋爐附屬品「過熱器安全閥」吹洩時機調整之安全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規條文與熱工安全原理:
- 法規範疇: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規定,雇主對於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在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 安全機制:過熱器(Superheater)位於鍋爐煙道中,管外承受極高溫煙氣加熱,管內則靠飽和蒸汽流過帶走熱量以維持金屬管壁溫度平衡。若鍋爐超壓時本體安全閥先開啟洩壓,過熱器管內的蒸汽流量將急遽減少甚至中斷,造成過熱器管排失去冷卻作用而發生高溫燒損(Overheating Failure)。因此,過熱器安全閥之設定壓力必須低於鍋爐本體安全閥,使其在過壓時優先啟跳吹洩,誘導蒸汽持續流經過熱器以冷卻金屬管壁。
解題方法
- 法規法條切入:直接運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關於過熱器安全閥吹洩設定之明確規定,確認吹洩順序為「鍋爐本體安全閥吹洩前」。
- 設備安全邏輯切入:
- 比較兩者作用:鍋爐本體保護汽包與水牆管;過熱器保護高溫加熱管排。
- 流量保護原理:安全閥吹洩時會引導蒸汽朝出口排出。
第 9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性能檢點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高空工作車「每日作業前檢點」之法定項目。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自動檢查相關規定,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於每日作業前,應針對影響作業安全與操控防護最關鍵的三大性能實施檢點:
- 制動裝置之性能(煞車與停駐功能)。
- 操作裝置之性能(控制桿、按鈕開關及緊急停止裝置)。
- 作業裝置之性能(工作平台、護欄及升降伸縮機構)。
(提醒:本項法規規範自民國 111 年至今,關於高空工作車每日作業前性能檢點項目之規定皆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劃分自動檢查的頻次與層級是解開職安法規題的核心切入點:
- 每日作業前檢點:由操作人員於作業前執行,重點在於「操作介面與即時安全防護」,包含制動裝置、操作裝置與作業裝置。
- 定期檢查(每月/每年):涉及機具內部構造、深層機械組件(如傳動裝置、液壓壓力測試、結構銲接等),需較長時間或專業檢測工具輔助,故不列入每日作業前檢點範疇。
題幹詢問何者「非屬」每日作業前性能檢點項目,比對法定三大項目即可判斷。
第 10 題2 分
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規定,液氨或液氯之減壓設備與該氣體進行之反應、燃燒設備間之配管,應設置何種裝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有關高毒性、高危險性化學物質(液氨與液氯)之消費設備與配管安全防護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規範亦相同)。 液氨()與液氯()屬於具腐蝕性、毒性且化學活性極高之高壓氣體。當減壓後的氨氣或氯氣輸送至反應設備或燃燒設備進行製程反應時,若 downstream(下游)反應端的壓力高於 upstream(上游)減壓設備端的壓力,極易引發反應物倒灌現象,進而引發劇烈反應或設備腐蝕損壞。
解題方法 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61 條規定: 「液氨或液氯之減壓設備與該氣體進行之反應、燃燒設備間之配管,應設逆流防止裝置。」
切入點解析:
- 事故風險分析:反應設備或燃燒設備內部常含有水份、反應產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當系統減壓閥關閉、前端氣體供應中斷或出現壓降時,下游反應物質易被吸回減壓設備,導致殘留氣體與反應物在閥組內發生劇烈化學反應,造成管路腐蝕、破裂或高毒性氣體洩漏。
第 11 題2 分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對於「儲槽內部有機溶劑作業」所訂的作業前安全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 排除儲槽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並防止配管再次流入。
- 以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內壁,且將清洗物排出。
- 部分開放人孔及其他開口部,以利通風,並確保無有機溶劑流入之虞。
- 送入或吸出「三倍以上」於儲槽容積的空氣,或以水灌滿儲槽後全部排出。
本題的關鍵在於「三倍以上」是最低安全標準,不是只能換氣三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對儲槽內部作業所列的安全措施,特別注意數量、程度及限制用語,例如「以上」、「全部」、「確實」等。選項只要刪除法規中的最低要求或限制條件,即屬不完整或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規定雇主應以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內壁,並將清洗後的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此選項完整符合規定,目的在於清除儲槽內殘留的有機溶劑及其蒸氣來源。
(B) 正確
第 12 題2 分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容器之容積在 100 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對微量/小容積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減免之規定。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規定,一般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應標示之項目包含: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然而,考量極小容器印刷版面有限,法規於第 10 條特別規範簡化標示之例外條款:「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其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解題方法
- 識別關鍵字:題目重點為「危害性化學品容器容積在 以下」與「非屬得僅標示之事項」。
- 對照法定簡化標示項目:容積受限()時,雇主得僅標示下列三項:
- 名稱
- 危害圖式
- 警示語
- 排除法判斷:比較題目給定的選項,危害防範措施不屬於上述三項簡化標示內容,故為正確答案。
第 13 題2 分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內有 2 個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工作場所時,其危險物之數量,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多少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對於「危險物數量合併計算」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事業單位內有二個以上從事危險物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工作場所時,若各工作場所間的距離在 1,000公尺以內,其危險物數量應合併計算,以判斷是否達到危險性工作場所的管制及審查檢查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涉及危險物實際數量計算,關鍵在於記憶法規所定的距離門檻:
因此,只要題目出現「二個以上危險物工作場所」及「危險物數量合併計算」,即應聯想到 1,000公尺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列危險性機械、設備,何者不需要申請竣工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判斷各類危險性機械、設備是否屬於「竣工檢查」對象。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竣工檢查:危險性機械、設備製造或安裝完成後,於正式使用前,確認其結構、強度、安全裝置及安裝狀況是否符合規定。
- 移動式起重機:因本體具移動性,並非以固定安裝完成作為主要檢查型態,依法採取其他檢查程序,並非申請竣工檢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實際作業應依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需要完成固定安裝或設置後,於使用前申請竣工檢查的危險性機械、設備:
- 營建用提升機:須在工地組裝、設置,完成後確認其安裝及安全裝置。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屬危險性設備,完成製造或設置後須接受竣工檢查。
- 固定式起重機:須固定設置於特定場所,完成安裝後須申請竣工檢查。
- 移動式起重機:重點在其型式及使用安全檢查,不屬於竣工檢查對象。
因此,不需要申請竣工檢查的是移動式起重機。
選項分析
(A) 營建用提升機: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多少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之異常反應監控要求。
雇主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時,若其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內所涉及物質之合計量達法定門檻,為及早掌握異常化學反應,必須設置可監測溫度、壓力、流量等異常狀況的自動警報裝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合計量門檻為 100公升以上。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數量門檻」:
達到100公升以上時,雇主應設置適當的溫度、壓力、流量等異常自動警報裝置。
若雇主對設置自動警報裝置確有顯著困難,法規另要求在設備運轉期間置監視人員,從事設備運轉狀況之監視工作。這是自動警報裝置設置困難時的替代性安全管理措施,但不會改變前述100公升的數量門檻。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事項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對於從事起重機具吊掛作業勞工之作業安全要求。重點在於:
- 吊運前確認吊運路線及人員管制。
- 確認起重機具的吊升荷重,避免超載。
- 確認荷物放置場所及堆疊方式。
- 荷物剛離地面時,暫停起吊以檢查荷物是否傾斜或鬆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內容辨識題,應逐項比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對吊掛作業勞工所規定的辦理事項。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選項 A。法規要求的是「警示、清除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而不是僅處理已經擅自進入路線範圍的人員。選項若變更法規所要求的完整人員管制內容,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規規定應「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除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本選項改寫為「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將管制對象限縮為「擅入」人員,且以「清空」取代法規所稱的「清除」。正確要求是,在吊運前即應清除吊運路線範圍內的無關人員,不以人員是否已擅自闖入為限。
第 17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對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務代理」期間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立即指定適當代理人,且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此規定的重點有二: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不能執行職務時,雇主負有指定代理人的義務。
- 代理不是長期替代,法定代理期間上限為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多久」,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只要掌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定的期間上限即可。
法規關鍵內容可整理為:
因此正確答案為「3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搬運及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搬運及儲存」的安全要求。高壓氣體容器具有高壓、易滾動、碰撞破裂及洩漏爆炸等危害,因此法規特別規範:
- 不同氣體容器的混載方式。
- 裝卸車時護蓋及緩衝措施。
- 吊運容器時不得以不安全方式直接吊掛。
- 以人力移動容器時的姿勢與護蓋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所列的四類要求,特別注意「吊起搬運」的規定。高壓氣體容器不可直接以電磁鐵、吊鏈或繩子吊運,因為可能造成容器滑脫、碰撞或閥件受損。看到選項將這些工具描述為「應使用」,即可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高壓氣體容器應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若確實無法避免,應將容器頭尾反方向放置,或隔開相當間隔,以降低不同氣體容器相互碰撞、閥件受損及危害擴大的風險。
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B) 正確
第 19 題2 分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試問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下列哪些人員實施?
○1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勞工代表 ○3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執行人員之規定。
雇主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除應依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外,還應會同下列人員共同實施: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勞工代表
-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因此,法規要求的會同人員包括選項○1、○2、○4,不包括○3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照法規列舉的會同對象逐項比對即可: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具備職業安全衛生專業,負責協助監測規劃與執行。
- 勞工代表:代表勞工參與作業環境監測,確保監測過程兼顧勞工權益。
-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能提供實際作業流程、危害暴露情形及現場特殊狀況等資訊。
-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雖然可能在現場管理或協助監測,但不是本條文所明定的必要會同對象。
故正確組合為○1、○2、○4。
選項分析
○1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第 20 題2 分
依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規定,雇主不得讓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多少公斤以上之持續性重物處理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對妊娠中女性勞工「重物處理作業」重量上限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妊娠中女性勞工不得從事 6 公斤以上之持續性重物處理作業。
- 「持續性」是指工作具有連續、反覆且持續處理重物的性質,並非偶爾一次搬運。
- 題目問的是法規所定的禁止門檻,不涉及重量換算或計算。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兩個關鍵要件:
- 勞工身分:妊娠中女性勞工。
- 作業型態:持續性重物處理作業。
法規規定其重量達到 公斤以上,即屬雇主不得使其從事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因此:
「以上」包含 6 公斤本身,所以不是必須超過 6 公斤才禁止。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吊籃)作業之安全構造簽認規定。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為二年。但搭乘設備為原起重機製造廠商產製者,不在此限。
移動式起重機本質上以吊掛貨物為主,搭載人員具高度危害性,故法規強制要求非原廠搭乘設備必須經過專業機構針對結構與強度進行嚴格簽證,並訂有 2 年之最長效期限制,以確保構件未因金屬疲勞或變形而產生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關鍵數字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受規範主體: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
- 鎖定管制要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送交「專業機構簽認」。
- 對應法定效期: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法定最長簽認效期為 2 年。
第 22 題2 分
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相關資料,其中公告資料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中關於「潛水作業前急救備置與公告事項」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
潛水作業屬於高風險之異常氣壓作業,極易引發減壓症(俗稱潛水病)或氣體栓塞等急性危害。因此法規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除需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與器材外,更必須將緊急救援與醫療後送資訊公告於作業現場,以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啟動救援機制。
依據《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0 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 減壓艙所在地。
- 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 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 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對照型選擇題,切入點為將題目選項與《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0 條明定之四項應公告資料進行比對:
- 醫療與專業設備資訊:減壓艙所在地、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 後送與救援管道資訊: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將選項逐一對照後可知,「潛水作業主管緊急聯絡資訊」並未列於第 40 條所規定應公告之四項急救後送資料中。
選項分析
- (A) 減壓艙所在地:不選(屬於應公告資料)。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
第 23 題2 分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下列何種作業之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 30 年?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之法定標準。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範,體格與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主要分為三種層級:
- 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紀錄:雇主應至少保存 7 年。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原則):雇主應至少保存 10 年。
- 特定高致癌性、慢性潛伏期長或蓄積性毒性物質作業(例外但書):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 30 年。
解題方法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其健康檢查紀錄原則應至少保存 10 年;但若屬於法定具顯著致癌性、長潛伏期等特定有害作業,因其健康危害往往需數十年始顯現,法規明定應延長保存至 30 年。
解題時,應判斷各選項所屬物質是否列於「應保存 30 年」之法定正面表列名單中:
- 法定保存 30 年之作業清單包括:
- 游離輻射作業
- 石綿作業
-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 聯苯胺及其鹽類作業
-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作業
- -萘胺(2-萘胺)及其鹽類作業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作業
- 三氯乙烯作業
- 四氯乙烯作業
- 氯乙烯作業
- 苯作業
- 1,3-丁二烯作業
- 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粉塵作業等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事業單位對於「高壓氣體貯存」之安全管理與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考生須精準掌握高壓氣體鋼瓶之分區分類貯存、通路空間比例、環境溫度限制及緊急應變處置等法定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題目。解答關鍵在於檢視各選項是否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之規範。在國家考試與國營事業甄試中,「法定數據(如百分比、溫度、距離等)」是最常見的干擾置換點,答題時應優先核對數字型選項之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2 款規定:「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此舉可避免作業人員誤用、誤判存量或搬運混亂而造成危害。
-
(B)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3 款規定:「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氧氣為助燃性氣體,可燃性氣體遇火源易燃燒爆炸,毒性氣體外洩具致命危害,三者性質衝突,必須嚴格落實分開貯存。
第 25 題2 分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在下列何種情形不需申請重新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關於第一種壓力容器各類法定檢查之適用時機,核心在於辨析**「變更檢查」與「重新檢查」**之法定要件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
- 變更檢查(第 121 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主要受壓、受力組件進行修改或變更時應申請之檢查,包含:
- 胴體、端板、頂板、管板、本體蓋板、管座、平鏡板、補強支撐或伸縮節之修改。
- 燃燒加熱方式之變更。
- 重新檢查(第 122 條):設備有重大狀態變異、超過原設計極限或移設、進口等情形時應申請之檢查,包含:
- 從外國進口。
- 經檢查合格後,閒置一年以上,擬恢復使用。
- 移設。
- 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 擬變更內容物種類,致超過原設計條件。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先區分該項動作屬於「既有結構局部修改/本體修補(變更檢查)」或「生命週期狀態重大改變/超越原設計極限(重新檢查)」:
- 若僅涉及本體受壓元件或支撐結構之尺寸、材質、形式修改,屬於變更檢查範疇。
- 若涉及來源變更(外國進口)、久置復用(閒置逾一年)、位置移動(移設)或操作條件惡化/超越原設計基準(提高最高使用壓力、變更內容物致超越原設計),則須進行重新檢查。
第 26 題2 分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對於工作用階梯(Stairs)**構造與設置規格的法定標準,重點在於各項關鍵數值(斜度、階面深度、淨寬度)與安全防護設施(扶手)的精準記憶。
法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
雇主設置之工作用階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二、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三、應有適當之扶手。 四、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據記憶題。解題時直接將各選項之數值與安全要求,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的四大要件進行逐一比對即可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4 款規定,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 。
- (B) 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工作用階梯之斜度「不得大於 60 度」(),選項敘述為「65 度」係屬錯誤。
- (C)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2 款規定,梯級面(踏面)深度不得小於 。
第 27 題2 分
美國環保署依據不同環境危害狀況建議適用之身體防護裝備,其中 B 級防護裝備,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與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針對危害物質災害應變所訂定之身體防護裝備等級分類(EPA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Levels)。
依據危害物質現場環境中之氣體蒸氣濃度、毒性及皮膚吸收危害程度,防護裝備劃分為 、、、 四個等級:
- 級防護(Level A):最高等級呼吸防護 + 最高等級皮膚防護。
- 適用於高濃度有害氣體、蒸氣或皮膚易吸收劇毒物質之環境。
- 配備包含:正壓自攜式呼吸防護具(SCBA)與全封閉氣密式連身防護衣(Gas-tight / Fully Encapsulating Suit)。
- 級防護(Level B):最高等級呼吸防護 + 中等級皮膚防護。
- 適用於缺氧環境或高濃度呼吸危害,但氣體不致經由皮膚大量吸收、僅有液體潑濺危害之場合。
- 配備包含:正壓自攜式呼吸防護具(SCBA)與非氣密式連身防護衣(Hooded Chemical-Resistant Clothing / Splash Suit)。
- 級防護(Level C):中等級呼吸防護 + 中等級皮膚防護。
- 適用於污染物成分及濃度已知且不缺氧(氧氣濃度 )之環境。
- 配備包含:淨氣式呼吸防護具(APR,如防毒面具)與非氣密式連身防護衣。
- 級防護(Level D):最低等級防護。
- 適用於無已知大氣危害之一般工作場所。
- 配備包含:一般工作服、安全鞋、安全帽等,無呼吸防護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 級與 級防護裝備在「皮膚防護(防護衣類型)」上的本質差異:
- 級防護裝備要求與 級同等之最高等級呼吸防護(即必須佩戴 SCBA),但其皮膚防護僅需具備防液體潑濺能力,不要求達到蒸氣氣密(Gas-tight)程度。
- 選項中的「氣密式連身防護衣」具備最高等級氣體與蒸氣隔離能力,為 級防護裝備 的核心標籤,出現在 級防護的描述中即屬錯誤。
第 28 題2 分
水平安全母索設置時,垂直淨空高度為 4 公尺,其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為多少公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規範架構亦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核高處作業防墜系統中「水平安全母索(Horizontal Lifeline)」設置時,**垂直淨空高度(Vertical Clearance)與相鄰二錨錠點最大間距(Span)**之間的安全對應關係。
- 法令與規範依據: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之《高處作業安全帶與安全母索使用指引》。
- 垂直淨空高度與母索垂降量關係: 當勞工發生墜落時,防墜系統所需的總垂直淨空高度 由以下要素組成:
- :繫繩長度(標準約 )
- :衝擊吸收器(緩衝器)最大伸長量(標準約 )
- :掛鉤點至腳底距離與體軀伸展量(約 )
- :母索動態下垂量(Sag / Deflection)
- :安全淨空餘裕量(約 )
- 間距限制: 母索相鄰二錨錠點之旅間距(跨距 )越大,墜落受力時母索產生的動態下垂量 就越大。若現場垂直淨空高度受限於 ,必須嚴格限制兩錨錠點之間距,將下垂量控制在安全範圍內。標準規範規定此時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為 5 公尺。
解題方法
- 確認防墜淨空需求: 一般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配合緩衝器使用時,基本下降與伸展距離(繫繩長 + 緩衝器伸長 + 人體伸展)已達:
第 29 題2 分
鋼構吊運作業,吊運之構架長度超過多少公尺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止擺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關鋼構組配作業之吊運安全防護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對於鋼構吊運作業,當吊運之構架長度超過 6 公尺 時,必須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止擺動碰撞發生危險。(註:現行法該條文內容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 定位適用法規:本題屬於營造安全衛生管理範疇,規範鋼構構架吊運時防擺動之安全控制措施。
- 對照法規標準門檻:
-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第 1 款:「吊運之構架長度超過六公尺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止擺動。」
- 比對題目要求:題目詢問鋼構構架吊運長度超過多少公尺時應以拉索捆紮拉緊,對照法規規定之門檻數值為 。
選項分析
- (A) 3 公尺:錯誤。法規規定之長度限制門檻為 ,非 。
- (B) 4 公尺:錯誤。
第 30 題2 分
勞工一天工作 8 小時,下午 1 時至 5 時噪音暴露劑量為 50%,如該勞工其他時段無噪音暴露劑量,則其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為多少分貝?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噪音暴露劑量(Dose, )」與「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Time-Weighted Average, )」之定義與換算公式。
依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及《勞工工作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基準音壓級(Criterion Level, ):我國法規規定為 ,代表當勞工 8 小時完全暴露於 噪音時,其累積暴露劑量達 。
- 增減率(Exchange Rate, ):我國法規採用 (即音壓級每增加 ,允許暴露時間減半;音壓級每減少 ,允許暴露時間加倍)。
- 換算公式: 其中常數 係源自 。
解題方法
採用法規標準對數換算公式進行推導:
- 已知條件:
- 勞工全工作日總噪音暴露劑量 。
- 基準音壓級 。
-
帶入換算公式:
-
關鍵步驟推導: 根據對數性質,。 將對數值與常數項比例關係展開:
第 31 題2 分
工作場所有 2 台相同機械,分別於 4 公尺遠處測定噪音皆為 90 分貝,假設兩機械皆視為點音源,且置於同一處,則於相同距離之位置測定,其理論合成音壓級為多少分貝?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衛生中「物理性有害因子——噪音合成(音壓級加總)」的基本計算。 當工作場所有多個獨立且無相干性(非共振)的音源時,音壓級(Sound Pressure Level, )不能直接進行算術相加(),而必須將音壓級轉換為「聲能量/聲強」後進行能量累加,再轉換回分貝值()。
音壓級合成之通用公式如下:
當兩個獨立音源之音壓級完全相同(),且位於同一處、於相同距離測定時,合成音壓級之理論計算公式可簡化為:
解題方法
本題已知條件如下:
- 機械數量 台
- 單一機械於 4 公尺遠處測定之噪音音壓級
- 兩機械皆視為點音源且置於同一處,測定距離相同(皆為 4 公尺)。
計算步驟與推導過程:
-
將兩台機械的音壓級帶入能量加總公式:
-
合併相同項:
-
利用對數性質 拆解式子:
-
代入常用對數數值 :
第 32 題2 分
當發現戶外高氣溫下工作人員出現大量出汗、頭暈、頭痛、說話喘、血壓降低、臉色蒼白等症狀,判斷為下列何種熱傷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醫學中「高氣溫作業熱傷害(Heat Illnesses)的分類與臨床症狀辨識」。
戶外高氣溫環境下作業,勞工因熱壓力引發的常見熱傷害依病理機制與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 熱痙攣(Heat Cramps):電解質(鈉離子)流失過多導致骨骼肌疼痛性抽搐。
- 熱暈厥(Heat Syncope):周邊血管擴張致使姿態性低血壓與腦部暫時缺血。
- 熱衰竭(Heat Exhaustion):大量出汗致體液與鹽分失衡,引發低血容性循環衰竭。
- 熱中暑 / 中暑(Heat Stroke):體溫調節中樞失控,屬於危及生命的極重症。
解題核心在於判斷患者的「汗腺排汗狀況」、「皮膚狀態」、「血壓與循環反應」及「中樞神經/意識狀態」。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特徵症狀對比與機制排除法切入:
- 排除中暑:題幹特別載明患者「大量出汗」,代表體溫調節排汗機制尚未癱瘓;中暑的典型特徵為體溫調節失控导致「皮膚乾熱無汗」與核心體溫高於 ,故排除 (D)。
- 排除熱痙攣:題幹並未提及四肢或腹部骨骼肌出現「疼痛性抽筋或劇烈肌肉痙攣」,故排除 (A)。
- 區分熱暈厥與熱衰竭:
- 熱暈厥主因下肢血管擴張、回心血量不足造成的「暫時性腦缺血或立位暈眩」;
- 熱衰竭則是體液大量流失引發全身性低血容循環衰竭,表現為大量出汗、頭暈、頭痛、說話喘(呼吸急促)、血壓降低、臉色蒼白、皮膚濕冷等。
- 綜合題幹「大量出汗、頭暈、頭痛、說話喘、血壓降低、臉色蒼白」之完整低血容性循環機能衰竭特徵,明確判斷為熱衰竭。
選項分析
- (A) 熱痙攣:錯誤。主要因高溫下大量出汗,若僅補充水分而未補充鹽分(鈉離子),導致體內電解質濃度失衡,引起骨骼肌不自主的疼痛性痙攣(常發生於小腿、手臂或腹部肌肉)。題幹無肌肉痙攣疼痛描述。
- (B) 熱暈厥:錯誤。
第 33 題2 分
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時,下列何者監測項目不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相關公告採樣分析方法中,化學性因子採用「直讀式儀器監測」的適用範圍。
直讀式儀器係在作業現場直接顯示空氣中有害物濃度,例如電化學式感測器、非分散紅外線分析儀及光離子化偵測器等。其優點是可立即取得濃度與變化趨勢,但是否得以使用,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監測方法,不能僅因現場有可用儀器便逕行採用。
相對地,採樣分析法須先以吸附管、濾紙、吸收液等採集樣本,再送實驗室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於汞及其無機化合物,通常須透過採樣分析確認污染物種類與含量,不能以一般直讀式儀器取代法定監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監測方法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物質是否屬於可使用直讀式儀器監測的項目:
- 硫化氫與二氧化碳均屬氣體,現場具有成熟的直讀式偵測技術。
- 苯為揮發性有機物,在符合規範的儀器與監測方法下,得採直讀方式進行監測。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涉及汞蒸氣及含汞粒狀、化合物型態,須依規定採樣後進行分析,因此不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
故應選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選項分析
(A) 硫化氫:錯誤
第 34 題2 分
勞工於石油醚(第三種有機溶劑)工作場所作業時,每日工作 8 小時,每日石油醚消費量為 8 公斤,則工作場所需具備換氣量為每分鐘多少立方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定「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換氣量」的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換氣量須依下列資料判定:
- 有機溶劑種類;
- 每日消費量;
- 每日工作時間;
- 換算為每小時消費量後,套用該類有機溶劑的換氣量係數。
石油醚屬於第三種有機溶劑,第三種有機溶劑的必要換氣量計算式為:
其中換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鐘。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 每日石油醚消費量: 公斤;
- 每日工作時間: 小時;
- 石油醚分類:第三種有機溶劑。
先計算每小時消費量:
第三種有機溶劑的換氣量係數為 ,因此:
因此,工作場所需具備每分鐘 立方公尺的換氣量。
選項分析
(A) 5 立方公尺
第 35 題2 分
有關噪音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對於工作場所噪音所規定的三種控制基準:
- 工程控制基準:工作場所機械設備聲音超過 分貝時,雇主應優先採取工程控制。
- 聽力防護具基準:勞工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分貝,或噪音暴露劑量超過 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防音防護具。
- 最高暴露限制:
- 連續性噪音不得超過 分貝。
- 衝擊性噪音峰值不得超過 分貝。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判斷。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直接比較各選項與噪音管理法規中的數值標準:
- 分貝:工程控制門檻。
- 分貝或 :聽力防護具門檻。
- 分貝:衝擊性噪音峰值上限。
- 分貝:連續性噪音上限。
選項中只要有一項數值與法規不符,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聲音超過 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
工程控制是噪音防護的優先措施,例如:
- 改良或更換低噪音設備;
- 加裝隔音、吸音設施;
- 設置防音罩;
- 改變設備配置或製程;
- 對噪音源進行減振、消音處理。
因此,超過 分貝時,不能僅依賴勞工個人防護具,雇主應採取工程改善措施。本項正確。
(B) 正確
勞工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分貝,或噪音暴露劑量超過 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防音防護具。
第 36 題2 分
某公司一年內發生下列事故,請計算該公司失能傷害嚴重率(總經歷工時 600 萬小時)。
○1 員工輕傷害事件:80 件,90 人,每人平均損失 0.5 天。 ○2 員工暫時全失能事件:2 人次,損失分別為 2 天及 3 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失能傷害嚴重率」的定義與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統計口徑為準,失能傷害嚴重率係指每一百萬經歷工時中,因失能傷害所損失的工作日數,計算公式為:
「失能傷害」主要包含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等。一般輕傷害若未達失能統計標準,不列入失能傷害嚴重率。
解題方法
題目給出:
- 總經歷工時: 萬小時,即 小時。
- 輕傷害事件:每人平均損失 天。
- 暫時全失能:損失 天及 天。
輕傷害每人平均僅損失 天,未達失能傷害統計所採計的失能範圍,因此不計入分子。題目中的「80 件、90 人」是干擾資訊。
暫時全失能損失日數為:
代入公式:
選項分析
(A) 0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種防爆構造利用電氣迴路限制能量消耗,使電氣火花及高溫對爆炸性氣體不會成為潛在點火源,適用於量測、控制、通信、警報等電氣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爆構造」的作用原理,關鍵在於題幹所述:
利用電氣迴路限制能量消耗,使電氣火花及高溫不會成為爆炸性氣體的點火源。
這是「本質安全型防爆構造」(Intrinsic Safety,代號 Ex i)的定義與核心精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防爆電氣設備分類觀念為準,本質安全型係藉由限制電壓、電流、功率及儲存能量,使電路在正常狀態及規定故障狀態下產生的火花、電弧或高溫,均不足以引燃爆炸性氣體。
本質安全的判斷核心可概括為:
實務上並非只限制單一電氣參數,而是綜合控制電壓、電流、電容量、電感量及元件表面溫度等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採「作用原理對照法」:
- 題幹出現「利用電氣迴路限制能量」。
- 目的在於使火花與高溫不具點火能力。
- 適用於量測、控制、通信、警報等低功率電氣設備。
上述三項特徵均直接指向本質安全型防爆構造,因此選擇(A)。
本質安全型特別適合儀表、感測器、訊號線路、控制迴路及通信設備,因為這些設備通常可透過低電壓、低電流及能量限制,降低電路本身成為點火源的可能性。
選項分析
(A)本質安全型防爆構造:正確
本質安全型是從電路設計本身限制能量,使設備在規定條件下產生的電火花、電弧或高溫,不足以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氣體。
其主要特徵包括:
- 限制供給電路的電壓與電流。
- 限制電路可儲存及釋放的電能。
- 控制電容、電感等儲能元件。
- 考量正常運轉及特定故障情況。
- 常用於量測、控制、通信、警報及儀表設備。
因此完全符合題幹敘述。
(B)增加安全型防爆構造:錯誤
第 38 題2 分
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中標註「皮」者,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的特殊標註意義。
表中物質名稱或容許濃度旁標註「皮」字,表示該有害物除了可經由呼吸道進入人體外,亦容易透過皮膚或黏膜吸收,進而造成全身性危害。因此,雇主及勞工不能只注意空氣中濃度,也必須採取皮膚防護措施。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皮」的意義,直接掌握其法規定義:
「皮」係指該物質易由皮膚、黏膜吸收而引起全身性中毒或其他危害。
題目詢問「標註『皮』者,係指下列何者」,選項中與「易從皮膚、黏膜滲入體內」意義相符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不會由皮膚、黏膜滲入體內
第 39 題2 分
製造、處置或使用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下列何種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查《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對化學品風險分級管理的適用對象。
依該辦法規定,雇主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且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分級管理措施。
其管理邏輯為:
其中,危害評估著重於化學品本身的危害特性;暴露評估則涉及使用量、使用頻率、作業時間、暴露途徑及勞工可能接觸的程度。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幹中的法規固定用語: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何種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這段文字所對應的特定法規要求,是針對「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進行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因此直接選擇「健康危害」。
要注意的是,CNS 15030 是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物理危害」與「健康危害」均可能屬於危害性化學品的分類,但本題問的是「應進行危害及暴露評估並採取分級管理」的特定對象,法規明定為健康危害化學品。
選項分析
(A) 物理危害
錯誤。物理危害包括爆炸物、易燃性物質、加壓氣體、氧化性物質及腐蝕性物質等,主要涉及火災、爆炸、壓力或化學反應等危害。
第 40 題2 分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訂「變更管理技術指引」中,下列何者變更無須進行變更管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變更管理技術指引》為準,本題考查「變更管理」的適用範圍。
變更管理(Management of Change, MOC)是指事業單位在製程、設備、原物料、操作條件或相關技術內容發生變更前,評估其對安全衛生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完成風險評估、措施確認、文件更新及人員告知訓練後,才實施變更。
其目的在於避免因非例行性變更,使原有的安全防護、操作程序或風險控制措施失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看各選項是否會直接改變:
- 製程或作業風險;
- 設備的安全性能;
- 危害物質的性質;
- 操作條件或控制界限。
若變更會影響上述事項,就應納入變更管理。單純的一般人員異動,並非《變更管理技術指引》所列的主要技術性變更項目,因此本題選擇「人員異動」。
選項分析
(A) 作業條件變更:錯誤
作業條件包括溫度、壓力、流量、濃度、速度、操作時間或其他製程控制條件。作業條件改變後,可能造成設備超出原設計範圍,或使火災、爆炸、毒性暴露及機械危害風險增加。
因此,作業條件變更須先進行風險評估及變更管理。
(B) 設備材質變更:錯誤
第 41 題2 分
因為修護、保養作業或洩漏而使爆炸性氣體環境經常存在之場所,屬於下列何種危險區域劃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炸性氣體環境之危險區域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爆炸性氣體場所依危險程度分為:
- 0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之場所。
- 1區(Zone 1):正常作業時,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偶爾存在;因修護、保養作業或洩漏,使爆炸性氣體環境經常存在之場所。
- 2區(Zone 2):正常作業時不太可能發生爆炸性氣體環境;即使發生,也僅短時間存在之場所。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語句為:
「因為修護、保養作業或洩漏而使爆炸性氣體環境經常存在」
這段文字直接對應**1區(Zone 1)**的判定定義,因此選擇 (B)。
判斷時應注意,題目並未表示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或「長時間」存在,而是因特定作業或洩漏因素而經常存在,故不屬於危險程度最高的0區。
選項分析
(A)0區(Zone 0)錯誤
第 42 題2 分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護欄前方多少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件、設備,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之最高部分達 90 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驗《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關開口與邊緣護欄前方物件堆放限制及防墜安全之法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
- 立法目的:避免勞工踩踏堆放於護欄邊緣之物料、設備或作業梯具,致使站立位置抬高而相對於護欄高度不足,失去護欄應有之防護效果而發生跨越墜落災害。
解題方法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本文規定:
「雇主對於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分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解析題目敘述:
- 主要限制:護欄前方 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物料或設備。
- 例外條件:
- 護欄高度仍超過堆放物最高處達 以上。
- 已採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防墜。
因此,法定限制之距離為 。
第 43 題2 分
通常由噪音引起之聽力損失最先發生於下列何種頻率(Hz),判讀聽力圖時發現此頻率凹陷,常被用來輔助診斷噪音引起之聽力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衛生中「噪音危害與噪音性聽力損失(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 NIHL)」的聽力圖判讀特徵:
- 聽力圖特徵():長期暴露於過量噪音所導致之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在聽力圖(Audiogram)上最先出現且最典型的表徵為 聽力凹陷( 或稱 )。
- 病理與生理機制:
- 人類外耳道共振頻率約在 ,聲波經外耳道共振放大後,對應於內耳耳蝸基底膜(Basilar membrane)受力最大的位置往高頻側偏移約半個至一個八度音(Octave),即落在 處。
- 該區域柯蒂氏器(Organ of Corti)的外毛細胞(Outer hair cells)血液供應較差且代謝負荷最高,因此最先遭受損傷,形成初期高頻聽力缺損。
解題方法
職業醫學與純音聽力檢查(Pure Tone Audiometry, PTA)中,判讀職業性噪音聽損有以下關鍵判斷點:
- 初期特徵:首先在高頻 處出現閥值上升(即聽力變差形成的「V」型或「U」型向下凹陷),而在 處聽力通常會稍微回升。
- 晚期進展:若持續暴露於噪音,凹陷會逐漸加深並向兩側擴散(波及 、,最終波及日常語言頻率 )。
- 根據上述標準醫學與職安常識,最先發生聽損且作為輔助診斷之特徵頻率為 。
第 44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作業場所夜間自然採光不足,以人工照明補足,鍋爐房、升降機、更衣室、廁所等照明應達多少米燭光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作場所採光與人工照明之法定照度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3 條規定。當作業場所因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導致自然採光不足時,雇主應依作業性質與場所功能,以符合規定米燭光(Lux,勒克斯)之人工照明補足,以避免視覺疲勞與職業災害。
解題方法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3 條第四款之人工照明照度標準表,各類工作場所與作業型態之照度要求如下: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粗紡棉布等)。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等)。
- :一般辦公場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織布等)。
- :須極細辨物體且有較佳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等)。
題目所指「鍋爐房、升降機、更衣室、廁所等」,對應法規標準為 。
第 45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CPR 口訣為「叫叫 CABD」六字訣,在進行下列何字訣時應去拿 AED?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衛生福利部推廣之民眾版心肺復甦術與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CPR+AED)急救標準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急救指引為準)。
口訣「叫叫 CABD」六字訣之各步驟定義如下:
- 第 1 個「叫」:評估意識與呼吸(拍打雙肩、呼叫患者,並觀察胸部有無正常起伏)。
- 第 2 個「叫」:求救並取得資源(大聲呼救、撥打 119、指定人員取得(去拿)AED)。
- C(Compression):胸外按壓(用力壓、快快壓、胸回彈、莫中斷,建立血液循環)。
- A(Airway):暢通呼吸道(採用壓額抬下巴法)。
- B(Breathing):給予人工呼吸(每按壓 30 次後給予 2 次吹氣;若受限環境或無防護設備可僅施行純壓胸 Hands-Only CPR)。
- D(Defibrillation):去顫電擊(當 AED 送達時,立即開機、貼上貼片、聽從語音指示分析心律並施予電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關鍵在於清楚劃分「設備取得(準備)」與「設備操作(執行)」所對應的急救步驟:
- 取得 AED 屬於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EMS)及調度外部急救資源的環節,是在確認患者無反應、無正常呼吸後,於**求救階段(第 2 個「叫」)**立即呼籲旁人協助取得。
- 使用 AED 則是待機器送達現場後的去顫處置,屬於 D 階段。
題目明確詢問「何字訣時應去拿 AED」,故應歸屬於第 2 個「叫」。
第 46 題2 分
作業環境監測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衛生(工業衛生)的基本核心架構——**傳統工業衛生三大原則(認知、評估、控制)**及相關法規應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一致)
- 危害認知(Hazard Recognition):發掘與辨識作業環境中存在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及人體工學性等危害因子(定性分析)。
- 危害評估(Hazard Evaluation):運用作業環境監測(採樣與分析測定)、儀器直讀量測等科學方法量化暴露濃度或強度,並與法令標準(如「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進行比對,判斷危害程度及勞工健康風險(定量/半定量分析)。法源依據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危害控制(Hazard Control):依評估結果採取消除、取代、工程控制(如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行政管理及個人防護具(PPE)等降低暴露風險之手段。
解題方法
從「作業環境監測」的目的與執行內涵切入: 作業環境監測之核心目的在於「測定作業環境中危害物質的濃度或物理因子的強度」,透過定量數據計算勞工的時量平均暴露濃度()或短時間暴露濃度(),進而評定是否超過法規容許暴露標準。因此,監測是量化並判定風險的手段,在工業衛生管理體系中明確歸屬於**「危害評估」**階段。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易燃液體表面有蒸發作用釋出充分之蒸氣,在空氣中遇到火種立即燃燒,其火焰歷久不滅,此時該物質之最低溫度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燃燒基本原理」中易燃/可燃性液體之各項燃燒特性溫度定義,特別是**閃火點(Flash Point)與著火點(Fire Point,又稱燃火點)**之差異比較:
- 閃火點(Flash Point):液體表面揮發之蒸氣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燃燒下限濃度時,遇點火源(火種)能發生**「一閃即滅」之瞬間燃燒**,但蒸發速率尚不足以維持持續燃燒之最低溫度。
- 著火點(Fire Point):液體表面受熱蒸發速率足以供應持續燃燒所需蒸氣,遇點火源(火種)引燃後,**火焰能持續燃燒(歷久不滅,實務檢驗上通常定義為持續燃燒 5 秒以上)**之最低溫度。
- 自燃溫度/發火溫度(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AIT):物質在**無外在點火源(無火種)**之情況下,僅因環境受熱或蓄熱反應即可自行開始燃燒之最低溫度。
- 溫度高低關係:對於同一種可燃性液體,其特性溫度一般滿足: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點火條件」與「燃燒狀態」特徵比對法**切入:
- 有無點火源:題目明確給定「遇到火種立即燃燒」,表示有外加引火源,因此可直接排除不需火種之「自燃/發火溫度」。
- 火焰持續狀態:題目指明「火焰歷久不滅」(即能維持持續燃燒),而非「一閃即滅」。
- 綜合判斷:
- 「遇火種」+「一閃即滅」 閃火點
- 「遇火種」+「歷久不滅/持續燃燒」 著火點
因此,該物質之最低溫度即為著火點(Fire Point)。
第 48 題2 分
依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規範「機械完整性」項目中,應對儲槽、管線等製程設備執行事項中,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製程安全管理(PSM)之「機械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MI)項目的法定執行範疇。(現行法規相關規範架構維持一致)。
製程安全管理包含多項核心要素,其中「機械完整性」目的在於確保儲槽、壓力容器、管線、緊急切斷系統及控制聯鎖等關鍵製程設備,從設計、採購、建造、組裝、維護到檢測試驗的整個生命週期均維持良好且安全可靠之狀態。其法定實施事項涵蓋:
- 訂定維修及檢測作業程序。
- 對負責維持設備持續完整性之維護勞工提供專業教育訓練。
- 實施製程設備之定期檢查與測試。
- 設備建造及組裝訂定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計畫。
- 設備缺陷之矯正與處置。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區分 PSM 兩大核心要素「機械完整性(MI)」與「變更管理(MOC)」之責任劃分:
- 機械完整性(MI):關注於「硬體設備之品質保證、定期檢測、維修與從業者訓練」,確保設備不因劣化或瑕疵發生洩漏與事故。
- 變更管理(MOC):關注於「製程技術、設備或操作程序變更時之風險評估」,要求於變更前評估其對安全衛生之影響。
審視題目選項可知,「對製程設備評估安全衛生影響」係屬於變更管理(MOC)或製程危害分析(PHA)之範疇,不屬於「機械完整性」之規範事項。
第 49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的產品明顯處張貼之安全標示為下列何者?
(A)
(B)
(C)
(D)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1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相關安全標準規定,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後,應張貼的安全標示。
符合規定者,須於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其主要識別特徵為:
- 圓形標誌;
- 中央為「TS」字樣;
- 下方附有相應的登錄或識別編號。
圖中符合此格式者為選項 (B)。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不必依產品種類猜測,只要掌握安全標示的圖樣:
- 先看標誌是否為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TS」標誌。
- 再確認是否為圓形標誌,且下方有產品安全標示編號。
- 排除其他認證標章、檢驗標章或一般企業識別圖案。
因此,圖中選項(B)的圓形「TS」標誌及下方編號,符合指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安全標示的形式。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電氣設備防爆構造代號 m,為下列何者防爆構造型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氣設備防爆構造之保護型式代號(Type of Protection)。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規定,危險區域劃分內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合之防爆構造。防爆電氣設備之種類與保護型式,係依據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同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進行分類與標示,每一種防爆構造型式皆有其對應之國際英文字母小寫代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防爆構造英文原義與符號對照的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為將英文術語開頭字母與中文防爆構造進行連結:
- 模鑄防爆型式之英文原詞為 Encapsulation 或 Moulding(模鑄),國際標準取其模鑄(Moulding)意涵,指定代號為 m。
- 模鑄防爆構造之原理:將可能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危險之電氣元件,完全封裝於樹脂等模鑄化合物中,使其無法與外部爆炸性氣體接觸,達到防爆目的。
因此,代號 m 即代表「模鑄防爆」。
選項分析
- (A) 模鑄防爆:正確。 英文為 Encapsulation / Moulding,防爆構造代號即為 m(依保護等級細分為 ma、mb、mc)。
- (B) 耐壓防爆:錯誤。 英文為 Flameproof enclosure,防爆構造代號為 d(依保護等級細分為 da、db、dc)。其原理為構造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壓力,並阻止火焰傳播至外部。
- (C) 內壓防爆:錯誤。 英文為 Pressurized enclosure,防爆構造代號為 p(依保護等級細分為 px、py、p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