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人力資源 國營事業聯招 人資(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B 考古題詳解

110 年・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人力資源
試題代碼 110年國營事業聯招 人資(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B

第 一 題15 分

英特爾(Intel)前執行長安迪.葛洛夫(Andy Grove)師承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的目標管理精髓,建立 Intel 的 OKR(目標與關鍵結果法 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實施架構。請說明 OKR 的定義及其優勢;另請分析 OKR 與 KPI(關鍵績效指標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之差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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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MBO)延伸出的 OKR 制度,以及 OKR 與 KPI 在「目標設定、衡量方式、管理目的、使用期間與績效評估」上的差異。

OKR 的完整名稱為 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即「目標與關鍵結果法」。其核心精神是:先設定具有方向性與挑戰性的目標,再以可量化的關鍵結果確認目標是否達成。


一、OKR 的定義與構成

(一)目標 Objectives

Objective 是組織或個人希望達成的主要方向與成果,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 內容應清楚、具方向性,能回答「要完成什麼」。
  2. 多以質化文字表達,不必直接呈現數字。
  3. 應與組織使命、策略及部門任務相連結。
  4. 可設定具有挑戰性的目標,以促進突破與創新。

例如:

提升公司關鍵人才的留任與發展品質。

(二)關鍵結果 Key Results

Key Results 是判斷 Objective 是否達成的具體衡量標準,應具有下列特性:

  1. 必須可衡量、可驗證。
  2. 應描述「完成後產生的結果」,而非單純列出工作活動。
  3. 每一項 Objective 通常搭配約 3 至 5 項 Key Results。
  4. 可使用數量、比例、期限、品質或達成率表示。

例如:

  • 關鍵人才年度留任率由 85%85\% 提升至 93%93\%。
  • 完成核心職能培訓人數達 200200 人。
  • 內部晉升職缺占管理職缺比例提高至 40%40\%。

因此,OKR 的基本結構可表示為:

OKR=Objective+Key Results\text{OKR}=\text{Objective}+\text{Key Results}

Objective 說明努力方向,Key Results 則提供具體且可量化的成果標準。


二、OKR 的優勢

(一)連結組織策略與個人工作

OKR 可將公司願景、部門策略與員工工作目標串聯起來,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如何貢獻於組織整體成果,避免各部門各自運作、目標分散。

(二)聚焦重要成果

OKR 通常限制目標數量,要求組織與員工集中資源處理少數關鍵事項,有助於避免工作過度分散,提升管理與執行效率。

(三)提升目標透明度

OKR 通常公開組織、部門與個人目標,使不同層級及不同部門能了解彼此的工作重點,促進資訊分享、協作及目標對齊。

(四)鼓勵挑戰與創新

OKR 的目標可設定為具挑戰性或延展性的目標,不完全以「保守達標」為唯一要求,因此能鼓勵員工嘗試新方法、追求突破與創新成果。

(五)強化持續追蹤與回饋

OKR 通常採取定期檢視,例如每季設定與追蹤,透過進度檢討、主管回饋及必要的目標調整,使目標管理由年度一次性活動轉為持續性管理。

(六)重視成果而非單純活動

OKR 的 Key Results 著重產出及影響,例如留任率提升、客戶滿意度改善、錯誤率下降,而不是只計算「辦理幾場活動」或「完成幾項程序」,因此較能反映實際價值。

(七)促進授權與自我管理

明確的 Objective 與 Key Results 能讓員工在清楚知道成果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方法與資源運用,主管則由事事監督轉向提供支持、移除障礙與協助成長。

(八)有助於快速因應環境變化

相較於固定年度計畫,OKR 的週期較短,組織可依市場、技術、政策或競爭環境變化,定期調整優先事項,提高組織敏捷性。


三、OKR 與 KPI 的差異

比較面向OKRKPI
中文名稱目標與關鍵結果法關鍵績效指標
管理目的聚焦策略、促成突破與創新監控績效、維持營運與衡量達成程度
組成方式Objective 加上 Key Results一組衡量績效的重要指標
目標性質通常具有挑戰性、延展性通常以可達成、穩定及標準化為主
衡量重點是否產生關鍵成果指標是否達到預定標準
使用期間多採季度等短週期,定期調整常配合年度計畫或固定營運週期
管理焦點策略性、突破性成果日常營運、效率、品質及控制
透明程度通常強調跨層級及跨部門公開視組織制度而定,未必全面公開
與薪酬關係通常不宜直接等同薪酬考核常作為績效評估、獎酬或升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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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管理大師彼得.聖吉(Peter Senge)1990 年的經典大作《第五項修練》一書中提出「學習型組織」概念,而要建構「學習型組織」必須先能辨識組織的學習障礙,請列舉說明 5 項 Senge 所提之學習障礙(10 分),並請闡述「學習型組織」之定義與其內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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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彼得.聖吉(Peter Senge)《第五項修練》(The Fifth Discipline)所提出的「學習型組織」理論,重點包括:

  1. 組織成員及管理者常見的學習障礙。
  2. 學習型組織的定義。
  3. 學習型組織的五項修練及其彼此關係。

聖吉認為,組織的問題不能只從單一事件或個別成員尋找原因,而應以「系統思考」觀察各因素間的互動關係,透過持續學習提升組織創造未來的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部分作答:

  • 第一部分列舉五項學習障礙,採「名稱+具體說明+組織實例」方式,展現理解而非只背誦名詞。
  • 第二部分先界定學習型組織,再說明其五項修練,最後補充組織內涵與實踐方式。

題目要求五項,從聖吉提出的七項學習障礙中選擇五項即可。為取得完整分數,宜選擇最具代表性且容易舉例說明者。

一、Senge 所提之學習障礙

1. 「我就是我的職位」:過度認同自己的工作角色

組織成員只從自身職務與部門角度看待問題,認為自己的責任僅限於職務說明書所列事項,忽略個人行動對其他部門及整體組織所造成的影響。

例如,業務部門只追求提高接單量,生產部門只關注降低製造成本,客服部門只處理客訴,結果造成交貨延誤與顧客不滿,但各部門均認為問題不在自己。

此障礙的本質,是員工只看到局部角色,未能理解組織是一個相互依存的系統。

2. 「敵人就在外面」:將問題歸咎於外部因素

組織成員習慣把失敗歸因於競爭者、顧客、政府政策、景氣或其他部門,忽略自身決策與行為也是問題形成的重要原因。

例如,企業營收下降時,管理者只責怪市場不景氣,未檢討產品品質、服務流程或行銷策略,因而失去改進的機會。

此障礙會使組織形成防衛心態,阻礙自我反省與制度改善。

3. 「主動積極的幻覺」:把積極行動誤認為真正的主動學習

組織面對問題時,常以迅速採取措施、增加工作量或發布命令來展現「積極作為」,但未深入分析問題的根本原因。

真正的主動積極,應包括:

  • 掌握問題背後的系統結構。
  • 預測行動可能產生的長期後果。
  • 透過資料與回饋持續修正策略。

若只是一味加速反應,常會造成治標不治本,甚至使原有問題更加嚴重。

4. 「專注於事件」:只注意短期、表面的事件

組織成員常把注意力放在最近發生的單一事件,例如銷售下降、員工離職、客戶抱怨或生產延誤,並立即尋找直接原因與短期對策。

然而,組織真正的問題通常是長期累積的結果。若只處理表面事件,容易忽略趨勢、制度及行為模式。

例如,員工離職率提高,不應只歸因於某位主管態度不佳,還應分析薪酬制度、升遷機會、工作負荷、組織文化及長期人力政策。

5. 「煮蛙效應」:無法察覺緩慢且漸進的變化

組織對於快速、明顯的危機通常能夠反應,但對於逐步惡化的環境變化常缺乏警覺。

例如,顧客滿意度每年小幅下降、核心人才逐漸流失、設備效率逐步降低,管理者因每次變化幅度不大而未及時處理,最後形成重大危機。

此障礙提醒組織必須建立長期指標、趨勢分析及預警制度,不能只對突發事件反應。

6. 「從經驗中學習的錯覺」:未必能直接從自身經驗獲得學習

組織常認為只要累積工作經驗,就能自然學會正確做法。但許多決策的結果在很久以後才出現,且受到多項因素共同影響,因此個人很難直接判斷何種行動真正造成結果。

例如,人力資源政策施行後,員工績效與離職率可能在數年後才顯現,若只依據短期結果評估政策,容易得到錯誤結論。

因此,組織必須透過事後檢討、資料分析、模擬及跨部門回饋,將經驗轉化為可共享的組織知識。

7. 「管理團隊的迷思」:表面共識掩蓋真正分歧

管理團隊看似具有共同目標,實際上成員可能各自維護部門利益、權力地位與個人形象。為避免衝突,成員在會議中只表達安全意見,重大歧見則不公開討論。

如此一來,團隊雖然快速形成決議,卻缺乏真正的共同理解,執行時容易出現消極抵制或各自解讀。

有效的管理團隊應建立開放對話與建設性衝突,使不同觀點能被充分檢驗,並形成真正的共同承諾。

二、學習型組織的定義

學習型組織,是指組織能夠持續促進成員學習,並透過個人、團隊及組織層次的知識分享與反思,不斷提升創造所欲成果能力的組織。

依聖吉的觀點,學習型組織具有以下特徵:

  1. 成員持續擴展個人能力。
  2. 組織能形成共同願景。
  3. 成員能檢視並修正既有思考模式。
  4. 團隊能透過對話與合作共同學習。
  5. 組織能以系統觀點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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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人才」可謂企業經營之根本,請回答下列相關名詞之意義及內涵:(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一) 人才管理(Talent Management) (二) 員工體驗(Employee Experience) (三) 人才地圖(Talent Ma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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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如何以「人才」為核心,從人才取得、培育、配置、留任到員工感受,建立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三個名詞可分別掌握如下:

  • 人才管理:企業如何系統性管理關鍵人才及其生命週期。
  • 員工體驗:員工在整個任職過程中,對企業、工作與職場環境的整體感受。
  • 人才地圖:以圖像或資料分析方式呈現組織內外人才的分布、能力、職涯與配置狀況。

三者的關係是:企業先透過人才地圖掌握人才現況,再以人才管理制度進行配置與發展,並透過良好的員工體驗提升投入、績效與留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解釋題,每一小題宜採「定義+內涵+目的或功能」的方式作答。每題 5 分,可依下列結構配置:

  1. 先寫出名詞的核心定義。
  2. 再說明其主要管理內容。
  3. 最後指出對組織經營或人力資源管理的作用。

作答時不可只翻譯英文,必須表現出該名詞在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意義。


(一)人才管理 Talent Management

1. 定義

人才管理是指組織為因應經營策略與未來發展需要,有系統地進行人才的辨識、吸引、甄選、培育、任用、績效管理、激勵、留任及接班規劃,使適當的人才在適當的職位上發揮適當功能。

人才管理的對象不限於現有高階主管,也包括具有關鍵能力、高發展潛力或能創造重要價值的人才。

2. 主要內涵

人才管理通常包含下列內容:

  • 人才需求規劃:依據組織策略與未來業務,預估所需人才的數量、能力及職位。
  • 人才吸引與取得:透過雇主品牌、招募管道與甄選制度吸引適任者。
  • 人才辨識與分類:辨認高績效人才、高潛力人才、關鍵職位人才及一般職位人才。
  • 培育與發展:提供教育訓練、工作歷練、輪調、教練制度及職涯發展。
  • 績效與報酬管理:透過績效評估、薪酬、獎勵與認可制度促進人才貢獻。
  • 留任與接班規劃:降低關鍵人才流失風險,並建立重要職位的接班人才庫。
  • 人才配置:依據員工能力、性向與組織需求進行適才適所的安排。

3. 管理目的

人才管理的核心目的,是使人才策略與企業策略相互配合,形成組織的人才競爭優勢。其成果不僅是「找到好人才」,更包括讓人才持續產生價值、順利接班並支持組織長期發展。

4. 作答重點

答題必須同時寫出「人才生命週期」與「策略配合」兩項概念。只寫成「管理公司人才」過於籠統,無法充分呈現人才管理的完整性。


(二)員工體驗 Employee Experience

1. 定義

員工體驗是指員工自接觸組織、應徵、報到、工作、發展,直到離職與離職後的整個任職歷程中,對工作內容、主管領導、同事互動、組織文化、制度流程、工作環境及科技工具等所形成的整體認知、感受與評價。

員工體驗不是單一福利措施,也不等同於員工滿意度,而是員工與組織各項接觸經驗的總和。

2. 主要構面

員工體驗可從下列面向加以分析:

  • 人員面:主管領導、同事關係、團隊合作及溝通品質。
  • 制度面:薪酬福利、績效考核、升遷制度、訓練發展及人事政策。
  • 工作面:工作內容、授權程度、工作自主性、工作負荷與成就感。
  • 環境面:辦公場所、安全衛生、工作設備及組織文化。
  • 科技面:資訊系統、數位工具、作業流程及工作便利性。
  • 歷程面:招募、甄選、到職、適應、發展、留任及離職等員工旅程。

3. 與員工滿意度的區別

員工滿意度通常著重於員工對某項工作條件或整體工作的滿意程度,較偏向特定時間點的態度衡量;員工體驗則強調員工在整個任職旅程中,與組織各接觸點所形成的整體感受,範圍更廣、時間更長,也更重視實際互動過程。

4. 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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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勞動事件法已於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就該法有關勞資雙方工資及工時的舉證責任說明之(10 分);另為協助雇主妥慎因應,請提供雇主於工資與工時管理部分各 3 項之建議或注意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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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與雇主間就「工資」及「工時」發生爭議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以及雇主應如何透過制度與紀錄管理降低訴訟風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勞動事件法的基本精神,是考量勞工通常欠缺薪資、出勤及加班資料,相關資料多掌握在雇主手中,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將部分舉證責任或資料提出義務配置給雇主。


二、工資爭議之舉證責任

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勞工與雇主間發生工資爭議時,勞工只要先就其主張的工資數額盡釋明責任,雇主即應就工資給付等有利於雇主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其分配方式如下:

  1. 勞工的責任:先釋明工資數額

勞工須提出基本資料,使法院相信其所主張的工資數額具有相當可信性,例如:

  • 勞動契約或聘僱通知書。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公司公告、薪資制度或職務核薪資料。
  • 通訊紀錄、同職級薪資資料。
  • 加班申請及加班費計算資料。

此處是「釋明」,並非一開始即須達到完全證明的程度。勞工應先說明工資標準、給付期間及請求金額的計算基礎。

  1. 雇主的責任:證明工資已給付或債務已消滅

勞工完成初步釋明後,雇主若主張工資已經給付、已清償、已合法扣抵,或請求金額計算錯誤,即應提出證據證明,例如:

  • 工資清冊。
  • 薪資單。
  • 銀行轉帳紀錄。
  • 領款簽收資料。
  • 獎金、津貼或加班費的計算明細。
  • 合法扣款或抵銷的依據。
  1. 雇主不能只以抽象否認抗辯

雇主掌握薪資及付款資料,若僅表示「沒有欠薪」或「薪資已經付清」,卻無法提出具體付款證據,法院可能依舉證責任分配,作出不利於雇主的認定。

但必須注意,這並不是工資爭議一律由雇主負責證明。勞工仍須先說明勞動關係、工資標準、請求期間及請求金額,使其主張具有基本可信性。


三、工時爭議之舉證責任

工時爭議通常涉及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例假日出勤及加班費計算。相關規範的重點在於「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所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其法律效果如下:

  1. 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具有推定效力

若雇主依法製作的出勤紀錄顯示勞工於某段期間打卡、簽到或有其他出勤紀錄,原則上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提供勞務,且係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1. 勞工仍須提出基本主張

勞工應先說明:

  • 哪些日期或時段工作。
  • 每日實際工作時間。
  • 是否超過法定正常工時。
  • 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 雇主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工作情形。

勞工可以利用打卡紀錄、門禁紀錄、工作系統登入資料、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工作成果及證人證言等資料,完成初步釋明。

  1. 雇主若否認,應提出反證

雇主若主張出勤紀錄所載時間不代表實際工作,例如:

  • 勞工只是忘記打卡。
  • 打卡後即離開工作場所。
  • 該時間是私人活動。
  • 系統紀錄有誤。
  • 勞工未實際提供勞務。

雇主即應提出具體反證,不能只以「公司沒有要求加班」作為唯一抗辯。

  1. 加班未經事前申請,不當然否定加班事實

雇主制定加班申請程序,具有管理功能,但若勞工確實於雇主知悉、可得而知或受指揮監督的情形下工作,雇主不能僅因勞工未完成事前申請,即當然否定延長工時。

加班是否成立,仍應綜合出勤紀錄、工作內容、主管指示、工作成果及雇主是否知情等事實判斷。


四、雇主在工資管理上的建議

  1. 建立完整且可追溯的薪資資料

雇主應保存勞動契約、薪資結構、工資清冊、薪資單、獎金及津貼計算表、薪資轉帳資料等,並清楚區分:

  • 本薪。
  • 固定津貼。
  • 變動獎金。
  • 加班費。
  • 代扣款項。
  • 福利或非工資性給付。

薪資單應讓勞工了解各項金額的計算方式,避免只記載「實領金額」而欠缺明細。

  1. 明確約定工資項目及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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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請問何謂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9 分)?何謂團體協約的「有利原則」(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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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效力的兩個面向:

  1. 債法性效力:團體協約對「協約當事人」所生的契約上拘束力。
  2. 有利原則:團體協約與個別勞動契約內容發生差異時,個別契約中對勞工較有利的約定仍然有效。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9分)

1. 意義

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是指團體協約成立後,協約當事人彼此間即發生類似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協約當事人必須依約履行,不得任意違反。

其效力主要存在於:

  • 雇主或雇主團體;
  • 工會;
  • 其他依法得成為團體協約當事人的團體。

債法性效力所規範的是協約當事人相互間的義務,並非直接規範每一位個別勞工與雇主的勞動條件。

2. 主要內容

(1)履行義務

協約當事人應依團體協約內容履行,例如:

  • 雇主依約提供特定福利;
  • 工會依約配合協商程序;
  • 雇主依約承認工會代表地位;
  • 雙方依約進行爭議處理或調解程序。

(2)和平義務

在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當事人對於協約已規範的事項,原則上應維持和平,不得任意以罷工、拒絕協商或其他爭議手段破壞協約秩序。

和平義務可分為:

  • 相對和平義務:不得採取違反協約內容的爭議行為。
  • 絕對和平義務:在協約有效期間內,對所有事項均不得發動爭議行為。此種義務必須有明確約定,不能僅因團體協約成立即當然推定。

(3)附隨及管理義務

協約當事人除履行明文義務外,亦應依誠信原則履行必要的附隨義務,例如提供協商所需資料、通知對方重要事項、維持協約運作及協助解決履約爭議。

3. 違反債法性義務的效果

協約當事人違反團體協約所約定的義務時,原則上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包括:

  • 請求履行;
  • 請求損害賠償;
  • 依協約約定請求違約金;
  • 依約定或法律程序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團體協約法並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一方違反協約所約定的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4. 與規範性效力的區別

比較項目債法性效力規範性效力
效力對象協約當事人個別勞工與雇主
法律性質契約上的權利義務直接形成或影響個別勞動契約內容
主要內容履行義務、和平義務、協商義務工資、工時、休假、福利等勞動條件
違反效果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個別契約違反團體協約時,違反部分原則上無效

因此,答題時必須指出:債法性效力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間效力」,規範性效力則是團體協約對「個別勞動契約」的效力。


二、團體協約的有利原則(6分)

1.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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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15 分

勞工 A 在公司 B 擔任貨車司機,某日受公司指派運送貨物至新竹科學園區,A 在高速公路上一邊開車一邊滑手機,致發生車禍,因此須住院治療 2 個月,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在家繼續療養 1 個月。請問:(共 3 題,共 15 分)

(一) 公司 B 應給予勞工 A 的職業災害補償及其內涵為何?(4 分) (二) 請說明職災補償責任之請求權時效及確保條款。(4 分) (三) 公司 B 認為勞工 A 於開車時滑手機,屬執行職務時之過失,因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請問公司 B 之主張是否合理?請以勞動基準法分析之。(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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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勞動基準法》為準,主要考查:

  1. 職業災害之認定及雇主補償責任。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第61條請求權時效及離職保障。
  3.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事由。
  4.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解僱限制,以及重大違規與保護規定之調和適用。

(一)公司 B 應給予之職業災害補償及其內涵

1. 本案屬職業災害

A 受公司指派駕駛貨車運送貨物,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車禍,事故與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屬於職業災害。

A 開車滑手機雖具有過失,甚至違反交通安全及公司工作規則,但職業災害補償原則上採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只要事故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勞工本身之過失不當然排除雇主依第59條所負之補償責任。

2. 必要醫療費用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

因此,B 應負擔 A 因本次車禍住院治療及後續療養所產生之必要醫療費用,例如:

  • 住院費用;
  • 手術、藥品及治療費用;
  • 復健費用;
  • 醫師認定必要之相關醫療支出。

補償範圍以「必要」及「因本次職災所生」者為限。

3.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因職業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題 A:

  • 住院治療不能工作:2個月;
  • 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在家療養:1個月。

只要出院後之在家療養仍屬醫療期間,且確實不能工作,即應計入工資補償期間。因此,B 應補償共3個月之原領工資。

若 A 每月原領工資為 WW,則工資補償為:

W×3=3WW \times 3 = 3W

此處應使用「原領工資」,不是第59條其他款項所使用之平均工資。

4. 可能發生之失能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勞工治療終止後,若留下失能,雇主應依失能程度,按照平均工資及失能補償標準給予失能補償。

本題僅說 A 出院後仍在家療養1個月,沒有指出治療終止後留下永久失能,因此目前只能確定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是否另有失能補償,須視日後治療終止及失能鑑定結果而定。

5. 二年醫療期間之特別規定

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認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而又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強制退休情形,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繼續支付工資補償之責任。

本題目前僅有3個月療養期間,尚未發生此一問題。


(二)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及確保條款

1. 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A 對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原則上應自各項補償「得受領之日」起,於二年內行使。不同補償項目之給付時點可能不同,應分別計算。

例如:

  • 必要醫療費用:通常自醫療費用發生並得請求時起算;
  • 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依各期工資補償到期時起算;
  • 失能補償:於治療終止並確定失能時發生請求權。

2. 離職不影響補償權之確保條款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因此,即使 A 於職災後離職、遭解僱,或勞動契約終止,仍可向 B 請求已發生之職業災害補償。雇主不得以「A 已離職」為由拒絕給付。

3. 補償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依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金額。

也就是說,職災補償與民法上損害賠償並非可就同一損害重複受領;雇主已支付之職災補償,得在同一事故之損害賠償中扣抵。


(三)公司 B 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是否合理

1. 可能適用之解僱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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