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人力資源 國營事業聯招 人資(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B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職務設計是企業運作的重要基礎,請問職務設計之目的及 4 種主要的形式為何?並請說明在進行職務設計時應考量哪些特性,才能對工作者產生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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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職務設計」的目的、主要形式,以及工作特性模式(Job Characteristics Model, JCM)對工作激勵效果的解釋。
職務設計是指組織針對工作的內容、方法、責任、權限、流程與工作關係進行規劃,使工作能同時符合組織需求與員工需求。
職務設計的目的包括:
- 提高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 明確劃分工作內容、責任與權限。
- 改善工作流程,降低重複、浪費與錯誤。
- 增進員工的工作滿足、工作動機與組織承諾。
- 促進員工能力發展,降低工作倦怠與離職率。
- 使人員特質與職務要求相互配合,達到適才適所。
職務設計不能只追求分工細密與效率,也必須考慮工作是否具有意義、是否能讓員工自主,以及是否能獲得工作成果的回饋。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三個部分作答:
第一,先說明職務設計的定義與目的。
第二,列出四種主要職務設計形式,並分別說明其內容與效果。
第三,運用工作特性模式,說明哪些工作特性能產生激勵作用。答題時應將「工作特性」與「心理狀態」及「工作結果」連結起來,內容會較完整。
四種主要職務設計形式
一、工作專業化
工作專業化是將完整工作分割成若干細小、標準化的工作,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其中一部分,使員工專門從事特定任務。
例如:生產線上的員工只負責零件組裝、檢查或包裝其中一項工作。
其優點包括:
- 工作內容單純,容易訓練新進人員。
- 熟能生巧,可提高工作速度與效率。
- 有利於標準化、機械化與績效衡量。
- 工作分工明確,責任較容易界定。
其缺點包括:
- 工作內容過於單調,容易造成厭煩與倦怠。
- 員工對整體工作成果缺乏認同。
- 工作自主性及學習機會較少。
- 長期可能降低內在工作動機。
因此,工作專業化有助於效率,但若缺乏其他設計方式配合,較不容易產生高度激勵效果。
二、工作輪調
工作輪調是讓員工在不同職務或工作崗位之間依一定期間進行調動,使員工接觸多種工作內容。
例如:人資人員依序輪調至招募、訓練、薪酬及員工關係等單位。
工作輪調的功能包括:
- 增加員工的工作經驗與技能廣度。
- 降低長期從事單一工作的單調感。
- 培養多能工與管理人才。
- 增進員工對組織整體運作的了解。
- 有助於組織因應人力調度與職務代理需求。
但工作輪調本身主要是「在不同工作之間移動」,不必然增加單一職務的權限或決策責任。若輪調過於頻繁,也可能造成工作適應成本增加及責任歸屬不清。
三、工作擴大化
工作擴大化是水平式擴充工作內容,將同一層級、性質相近的多項任務合併到同一職務中,使工作範圍更加廣泛。
例如:原本只負責員工資料登錄的人員,同時負責資料檢核、檔案整理及基本統計。
工作擴大化可以:
- 增加工作任務的多樣性。
- 降低過度分工所造成的單調感。
- 讓員工接觸較完整的工作流程。
- 擴大員工可運用的技能範圍。
然而,工作擴大化主要是增加「工作數量與範圍」,不一定提高員工的決策權、責任層次或自主性。因此,若只是把更多工作加到員工身上,卻未同時增加權限與資源,可能被員工視為單純增加工作負荷。
四、工作豐富化
工作豐富化是垂直式擴充工作內容,除了增加任務外,也提高員工對工作的計畫、執行、控制與評估權限,使員工承擔較完整的責任。
例如:除了執行招募作業外,也授權人資人員自行規劃招募流程、選擇甄選方式、評估招募成果及提出改善方案。
工作豐富化的主要特徵包括:
- 增加工作自主性。
- 提高決策權與責任程度。
- 讓員工參與工作計畫及問題解決。
- 提供工作成果的回饋。
- 增加工作意義、成就感與成長機會。
工作豐富化最能直接提升內在激勵,但必須考慮員工能力、訓練、授權程度及組織支持。若僅增加責任,卻未提供足夠權限與資源,也可能造成壓力與挫折。
四種形式的比較
| 職務設計形式 | 主要改變方向 | 核心內容 | 對激勵的主要影響 |
|---|---|---|---|
| 工作專業化 | 垂直分工、任務細分 | 專門負責單一或少數任務 | 效率高,但容易單調 |
| 工作輪調 | 職務間移動 | 在不同工作崗位間定期輪替 | 增加經驗,降低單調 |
| 工作擴大化 | 水平擴充 | 增加同層級的工作項目 | 增加多樣性,但自主性未必提高 |
| 工作豐富化 | 垂直擴充 | 增加決策權、責任與控制權 | 最能提升自主、成就感與內在動機 |
判斷上的關鍵是:
第 二 題15 分
職涯發展管理是組織和員工共同之責任,請說明組織及員工在職涯發展管理中各自之工作內容為何,以及雙方如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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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涯發展管理」(Career Development Management)的責任分工與合作機制。職涯發展管理是組織為配合人才需求,協助員工認識自身能力、規劃職業方向、培養工作能力,並透過職務歷練與升遷制度,使員工個人職涯目標與組織發展目標相互配合的管理活動。
其核心精神是:
- 職涯發展不是員工個人的單方面責任。
- 組織負責提供制度、資訊、資源與發展機會。
- 員工負責自我評估、主動學習、規劃目標及承擔發展責任。
- 雙方透過溝通與共同規劃,達成個人與組織的契合。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應以人力資源管理的管理理論與實務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組織責任—員工責任—雙方合作—效益」的架構作答:
- 先界定職涯發展管理的意義。
- 分別說明組織與員工的工作內容。
- 再說明雙方如何透過職涯發展制度合作。
- 最後指出合作對組織與員工的價值。
答題時不可只列出升遷或訓練,必須同時涵蓋職涯規劃、能力培養、工作歷練、回饋溝通與發展機會等面向。
一、組織在職涯發展管理中的工作內容
(一)建立職涯發展制度與政策
組織應將職涯發展納入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平、透明且可執行的職涯發展政策,例如:
- 升遷與職務輪調制度。
- 專業職與管理職雙軌發展制度。
- 內部職缺公告與內部人才流動制度。
- 儲備幹部及人才培育制度。
- 績效評估與發展回饋制度。
- 接班人計畫與關鍵職位人才盤點。
制度設計應兼顧組織未來所需能力與員工個人發展需求,避免職涯發展完全依賴年資或主管個人偏好。
(二)提供職涯資訊與發展路徑
組織應清楚說明各職務的工作內容、任職資格、能力要求、晉升條件及可能的發展方向,使員工能掌握未來選擇。
例如,人資人員的職涯路徑可由人事行政、招募任用、訓練發展、薪酬福利、勞資關係等專業領域逐步發展,亦可進一步成為人資主管或跨域管理人才。
清楚的職涯路徑能降低資訊不對稱,協助員工將個人學習與未來職務要求連結。
(三)進行人才評估與能力盤點
組織應透過績效評估、職能評鑑、心理測驗、工作成果及主管觀察等方式,了解員工目前的能力、潛力、興趣與發展需求。
評估內容包括:
- 工作績效。
- 專業知識與技術。
- 管理能力與領導潛力。
- 溝通協調能力。
- 學習能力與適應能力。
- 個人職涯興趣與發展意願。
評估的目的不只是決定升遷,也在於找出能力落差,作為訓練、輪調與工作安排的依據。
(四)提供教育訓練與能力發展資源
組織應依員工的職務需求及能力落差,提供適當的學習資源,例如:
- 新進人員訓練。
- 專業技能訓練。
- 管理與領導訓練。
- 在職進修與外部課程。
- 證照或專業資格培訓。
- 數位學習與知識管理。
- 專案任務及跨部門學習。
有效的職涯發展不只依賴課堂訓練,也應結合工作中的學習,例如工作輪調、代理職務、專案參與、師徒制及主管教練制度。
(五)安排工作歷練與發展機會
組織應透過實際工作提供員工成長機會,包括:
- 職務輪調。
- 工作擴大與工作豐富化。
- 跨部門專案。
- 海內外派任。
- 代理主管職務。
- 參與決策或改善方案。
- 內部競聘與升遷。
工作歷練能將訓練所學轉化為實際能力,也能協助組織辨識員工的潛力與適任職務。
(六)提供主管輔導與持續回饋
直屬主管是職涯發展的重要推動者。組織應要求主管定期與員工討論:
- 目前工作表現。
- 個人優勢與待改善事項。
- 未來職涯方向。
- 所需訓練與工作歷練。
- 下一階段的發展目標。
主管應提供具體、及時且可執行的回饋,協助員工修正工作方式,而非只在年度考核時一次性評價。
(七)維持公平與可及的發展機會
組織應以工作表現、能力、資格與發展潛力作為職涯決策依據,避免因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身心障礙、政治關係或主管偏見而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應讓不同職務、不同地區及不同身分的員工都能獲得合理的學習與升遷機會,以提升員工對組織的信任及留任意願。
二、員工在職涯發展管理中的工作內容
(一)進行自我認識與職涯評估
員工應主動了解自己的:
- 興趣。
- 價值觀。
- 個性特質。
- 專業能力。
- 工作優勢與弱點。
- 生涯期待。
-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自我評估的目的,是找出適合自己的職涯方向,避免只以職稱、薪資或他人期待作為職涯選擇依據。
(二)訂定個人職涯目標
員工應依據自身條件與組織發展機會,設定短期、中期及長期職涯目標。
例如:
- 短期:熟悉人事作業及勞動法令。
- 中期:獨立負責招募、訓練或勞資關係業務。
- 長期:成為人資專業主管或策略性人力資源專家。
目標應具體、可衡量並有期限,才能轉化為實際行動。
(三)分析能力落差並主動學習
員工應比較目前能力與目標職務要求之間的差距,提出個人發展計畫,例如:
- 補強勞動法令及人力資源專業知識。
- 培養資料分析及數位工具能力。
- 增進溝通、談判及衝突處理能力。
- 參加訓練、研習或取得相關證照。
- 主動閱讀專業書籍與參與工作社群。
組織可提供資源,但員工必須對學習成果及能力提升負責。
(四)爭取工作歷練與發展機會
員工不應只等待組織安排,也應主動爭取:
- 參與跨部門專案。
- 擔任重要工作或代理職務。
- 接受職務輪調。
- 參與改善流程或制度設計。
- 承擔較具挑戰性的任務。
- 申請內部職缺或升遷機會。
第 三 題15 分
解釋名詞: (一) 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 Method) (二) 行為錨定評估量表(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s, BARS) (三) 自願性員工福利(Voluntary Benefits Sup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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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HRM)三大核心領域之重要名詞定義與實務應用:
- 招募與遴選/人才發展: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 Method, ACM)
- 績效管理與評估:行為錨定評估量表(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s, BARS)
- 薪酬與福利管理:自願性員工福利(Voluntary Benefits Supplement)
在國營事業聯招人資類科考試中,名詞解釋題不僅需精準給出學理定義,更應完整說明該工具或制度的「核心要素、運作步驟、優缺點及實務效益」,以達參考書等級之答題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三段式結構化答題法」進行切入與解析:
- 概念定義與理論背景:明確指出該名詞之學理定位與核心目的。
- 核心要素與運作機制:說明實務上的操作模組、建立步驟或範疇。
- 優缺點及實務效益分析:評析該工具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上的優勢與發揮之效益。
選項分析(子題逐項解析)
(一) 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 Method, ACM)
- 核心定義: 評鑑中心法並非指一個實質的物理地點或機構,而是一種結合多種工作情境模擬測驗(Situational Tests),並由多位受過專業訓練的評估者(Assessors),針對受評者(通常為中高階主管候選人或關鍵人才)的一系列工作相關行為進行多維度綜合評估的系統化遴選與評鑑工具。
- 核心要素與常見模擬測驗:
- 公文籃測試(In-Basket Exercise):模擬主管日常公文處理、排定優先順序與決策能力。
- 無領導小組討論(Leaderless Group Discussion, LGD):評估人際溝通、團隊合作、說服力與領導潛質。
- 角色扮演(Role Playing):模擬處理員工衝突、顧客抱怨或績效面談。
- 個案分析與簡報(Case Study & Presentation):評估策略思考、邏輯分析與口語表達能力。
- 主要特色與效益:
- 高預測效度(Predictive Validity):實證研究顯示,ACM 是預測管理績效效度極高的遴選工具之一。
- 多重評估原則:採「多重情境測驗、多重評估者、多重行為觀察」,能顯著減少單一主試官之個人偏見。
- 主要限制: 開發與執行成本昂貴(需耗費大量時間、專業評估員人力與經費),故多應用於中高階主管遴選或高潛力人才發展診斷。
(二) 行為錨定評估量表(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s, BARS)
- 核心定義: 行為錨定評估量表係結合「傳統圖表評定量表(Graphic Rating Scale)」之量化優點與「關鍵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Technique, CIT)」之客觀行為描述所建立的績效評估工具。其將特定職務的工作維度劃分等級分數,並在每個等級點上附上具體明確的「客觀行為描述(行為錨點)」,以供考評者對照核對。
- 建置步驟:
- 蒐集關鍵事件:由熟悉該職務者提供有效與無效的具體工作行為事件。
- 發展績效維度:將關鍵事件歸納為數個具體的工作維度。
- 重新分類(Retranslation):由另一組專家將事件重新歸類至維度,以確保維度與行為對應之客觀性。
- 行為等級評定(Scale Rating):針對關鍵事件評定其代表的績效等級(如 1 至 7 分),淘汰標準差過大者。
- 建立最終量表:挑選具高共識度之行為描述作為最終量表各等級之「行為錨點」。
- 主要特色與效益:
- 降低評估偏誤:提供具體行為標準,能有效減少暈輪效應(Halo Effect)、中庸傾向(Central Tendency)及寬嚴不一偏誤。
第 四 題20 分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請依勞動基準法說明若事業單位無工會,應由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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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中「集體勞資關係機制」對「個別勞工條件」介入與保護之法定同意權體系。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當事業單位欲變更法定基準之工作時間、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例假日調整或特定夜間工作時,採「工會同意優先;若無企業工會,則由勞資會議同意」之雙軌民主審議機制。其目的在於防範雇主以單方優勢地位任意變更勞動條件,透過勞資會議之集體協商機制確保勞工權益。
解題方法
採用「法條系統歸納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將《勞動基準法》中明定「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按「工作時間彈性化(變形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休息與例假調整」、「特殊時間工作」四大面向進行分類論述與法條條號對應,明確劃分法定事項範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之選項設置。針對《勞動基準法》明定事業單位無工會時應由「勞資會議同意」之各法定事項,逐項分析其法條依據與規範內容如下:
- 二週變形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
- 法規解析: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之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2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 八週變形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
- 法規解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 四週變形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
- 法規解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及例假安排(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不受每日 2 小時限制;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
- 法規解析: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之彈性調整(《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
- 法規解析: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 個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得放寬至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輪班制更換班次間隔時間縮短(《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3 項但書)
- 法規解析:採輪班制之事業單位,工作班次更換時應有至少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因工作性質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班次間隔時間得變更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第 五 題15 分
請依勞工保險條例說明 3 種老年給付之方式及其請領資格為何?又,A 君今年 63 歲,其投保年資為 30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0,100 元,若您是 A 君公司之人資人員,請協助該員試算各可行方案之給付金額,並提出評估建議供該員做為選擇方案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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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勞工保險條例》中「老年給付」三種給付型態之法規條文、請領資格門檻、給付金額計算公式之熟稔度,並評估考生將法規實務應用於企業人資諮詢與勞工退休財務規劃之能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依據與計算公式如下:
- 老年給付之三種方式與資格(《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
- 老年年金給付(按月領取):
- 資格:年滿法定請領年齡(民國 111 年法定請領年齡為 63 歲),保險年資滿 15 年,辦理退保者。
- 計算公式(第 58 條之 1,擇優採計):
- 式一:
- 式二:
- 現行法提醒:法定請領年齡於民國 113 年調高至 64 歲,民國 115 年起達到上限 65 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 111 年(63 歲)為準。
- 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領取):
- 資格:年滿法定請領年齡(民國 111 年為 63 歲),保險年資未滿 15 年,辦理退保者。
- 計算公式(第 58 條之 1 第 2 項):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一次領取):
- 資格:限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辦理退保: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 年,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滿 55 歲退保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保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保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保者。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保者。
- 計算公式(第 59 條):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1 個基數);年資超過 15 年者,超過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2 個基數),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
- 年滿 60 歲後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後之保險年資,最多再計算 5 年,合併 60 歲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基數,最高以 50 個基數為限。
- 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標準(《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
- 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與「老年一次金給付」: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3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解題方法
針對 A 君(63 歲、年資 30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40,100 元)之情況,切入點為比對其條件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各方案請領門檻,並計算各可行方案之具體給付金額與回本期(損益平衡點)。
步驟一:可行方案資格判讀
- 老年年金給付:A 君 63 歲恰逢民國 111 年法定請領年齡(63 歲),年資 30 年 年,完全符合條件。
- 老年一次金給付:A 君年資為 30 年(已滿 15 年),故不適用老年一次金給付。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A 君年資 30 年,推算於 98 年前即已參保,且年資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或滿 15 年滿 55 歲),完全符合條件。
步驟二:金額詳細計算與推導
- 方案一:老年年金給付(按月給付)
- 依式一計算:
- 依式二計算:
- 兩式擇優採採計式二,四捨五入後每月可領取 元。
- 方案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一次給付)
- 基數計算:
- 前 15 年年資: 個基數。
- 後 15 年年資(第 16 年至第 30 年): 個基數。
- 合計基數: 個基數(未超過最高上限 45 個基數)。
- 給付金額推導:
- 一次可領取 元。
步驟三:損益平衡點(回本期)計算
- 計算按月領取年金累積達一次請領金額所需之月數:
第 六 題15 分
B 君認為自己遭雇主不當解僱心有不甘,請以勞動事件法說明 B 君可能採取之保全程序,以及雇主應如何預防或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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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本題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勞動事件法》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民國 111 年及現行法條文均一致)。
- 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特則:為防止雇主不當解僱導致勞工訴訟期間喪失經濟來源與工作職位,《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特別創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中聲請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配合第 47 條、第 48 條降低或免除勞工擔保金負擔。
- 解僱實體合法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之法定事由,且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舉證責任與訴訟抗辯:《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雇主就其掌控之事實與文書負有提出義務。雇主於保全程序中之主要抗辯軸線為「勞工無勝訴之望」與「繼續僱用顯有困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動法規與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相結合」之高分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雙軌架構」:
- 勞工端(B 君):依據《勞動事件法》專章保全程序,明確論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定要件(勝訴之望、繼續僱用非顯有困難)、處分效果(繼續僱用、給付工資)及擔保金減免機制。
- 雇主端(企業人資與法務):區分為「事前預防(管理機制與解僱合規性)」與「事後因應(保全程序抗辯與訴訟防禦)」兩大層面作答,展現專業的 HR 制度設計與法規風險預控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將題目所涉之三大核心子議題(B 君之保全程序、雇主事前預防、雇主事後因應)進行深度的法理與實務分析:
- B 君聲請「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
- 實體要件:
- 勞工有勝訴之望:B 君須提出初步釋明(如過往績效良好、雇主無輔導即解僱、欠缺法定解僱事由等),使法院審酌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本案訴訟具勝訴可能性。
- 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困難:原則上只要企業仍正常營運、職務未完全消滅,即推定繼續僱用無顯著困難。
- 程序與效果:
- 法院得裁定命雇主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繼續僱用 B 君並按月給付工資。
- 依《勞動事件法》第 48 條及第 49 條第 3 項,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避免 B 君因負擔不起高額擔保金而無法獲得救濟。
- 依同條第 4 項,此項聲請於提起本案訴訟前亦得為之。
- 雇主事前預防措施(HRM 制度與合規留痕)
- 落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欲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時,應先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IP)」,提供充分輔導與轉調機會,確定勞工確實「確不能勝任工作」始得解僱。
- 強化舉證責任與歷程留痕: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法院得命雇主提出相關文書。雇主事前應妥善留存績效考核紀錄、警告輔導單、輔導會議紀錄及溝通郵件,確保法庭舉證能力。
- 程序正當性:給予勞工申辯機會,踐行預告期與給付資遣費等法定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導致解僱被認定無效。
- 雇主事後因應策略(保全程序訴訟防禦)
- 主張並舉證「繼續僱用顯有困難」:雇主於法院進行第 49 條保全程序審查時,應提出具體事證說明繼續僱用將造成企業重大損害(例如:B 君涉及重大洩密、強烈敵意導致信任關係完全破裂、職場性騷擾致其他員工惶恐、或該職缺已因裁員解散等)。
- 打擊「勝訴之望」:向法院提出 B 君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勞基法第 12 條)之鐵證,證明解僱具完全合法性,使法院認為 B 君無勝訴之望從而駁回其聲請。
- 積極參與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勞動事件採強制調解前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