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人力資源 MOD- 國營事業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組織公民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組織行為學(Organizational Behavior)與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核心概念——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
組織公民行為由學者歐根(Dennis Organ, 1988)提出,定義為:「一種由員工自動自發(自由裁量)、未獲正式獎酬系統直接或明文承認,但總體而言能間接促進組織有效運作與績效提升的正面行為。」
Organ 提出 OCB 包含五大構面:
- 利他行為(Altruism):主動協助同事處理工作上的困難。
- 禮貌週到(Courtesy):事前主動溝通、協調與通知,預防衝突或問題發生。
- 運動員精神(Sportsmanship):對工作環境的挫折與不便保持包容,不任意抱怨。
- 盡責精神(Conscientiousness):展現高於組織最低要求的敬業度與守時態度。
- 公民美德(Civic Virtue):積極參與組織的公共事務,關心組織未來發展。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 OCB 的兩大關鍵特徵:
- 行為屬性(正面 vs. 負面):OCB 為利他、自動自發的自願性行為,屬於「正面行為」。
- 貢獻機制(直接 vs. 間接):OCB 屬於「角色外行為(Extra-role behavior)」,並不包含在正式職務說明書與正式績效考核激勵制度中。
第 2 題2 分
有關商品和服務分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管理(行銷管理)**中「實體商品(Goods)與服務(Services)之特性差異」及「市場買家分類(B2B 與 B2C)」。 服務與傳統實體商品相比,具備四大核心特性(IHIP 模型):
- 無形性(Intangibility):服務無法像實體商品般觸摸、看見或進行實體展示。
- 不可分割性/產銷合一(Inseparability):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同時發生,顧客通常必須親自參與服務傳達流程。
- 異質性(Heterogeneity / Variability):服務品質容易因提供者、時間、地點及顧客互動情況而有所差異。
- 易滅性/不可儲存性(Perishability):服務無法像實體商品一樣預先生產並放入倉庫儲存供日後銷售。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有誤」的選項。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實體商品與服務在四大特性上的本質區別:
- 消費者參與度:實體商品之流程為「先生產 儲存 銷售 消費」,消費者不參與製造過程;服務之流程為「先銷售 生產與消費同時發生」,消費者必須深度參與服務供給流程(例如:病患參與診斷過程、學員參與課程互動)。
- 存貨管理:實體商品具實體形態可進行庫存管理;服務因具易滅性而無法儲存。
- 市場分類:無論商品或服務,皆可依最終買家之身分劃分為 B2B(企業對企業)與 B2C(企業對消費者)。
第 3 題2 分
有關領導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學中「領導理論演進歷史」(Leadership Theories Evolution)與經典領導模型之核心假設:
- 領導理論演進順序:特質理論(Trait Theory, 1930s) 行為理論(Behavioral Theory, 1940s-1950s) 權變理論(Contingency Theory, 1960s起) 當代與新興領導理論(Contemporary Theories, 1970s起)。
- 費德勒權變模式(Fiedler's Contingency Model):主張領導者的基礎領導風格(經由 LPC 最不受歡迎工作夥伴量表測量)是相對固定且難以改變的(持有與特質理論相同的恆常性觀點)。若要發揮領導效能,應採取「配對合適領導者」或「進行情境重塑(Job Engineering)」。
- 赫塞與布蘭查之情境領導理論(Hersey & Blanchard's Situational Leadership Theory, SLT):主張最適領導風格取決於「追隨者準備程度(Follower Readiness/Maturity)」,而準備程度由追隨者的**工作能力(Ability)與心理意願(Willingness)**兩個維度共同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領導理論歷史發展與模型內容的綜合比較題,切入點為領導理論發展的時間軸與各學派的核心主張差異:
- 掌握時間軸演進:記憶基礎發展軸線「特質 行為 權變 新興」。
- 分辨學派核心特徵:
- 特質學派:天生論、人格特質具恆常性。
- 行為學派:後天可學習與訓練、專注領導行為、忽視情境。
- 權變學派:主張無萬靈丹、效能取決於情境配對(情境優先)。
將各選項敘述與理論事實進行對比,即可迅速辨識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航空公司監控飛行,直接和機組人員溝通飛行狀況」屬於下列何種控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控制(control)」依介入時點所作的分類:
- 事前控制:在工作或活動開始前進行,目的在於預防問題發生。
- 事中控制:在工作或活動進行期間持續監控,發現偏差時立即修正。
- 事後控制:在工作或活動完成後檢查結果,作為檢討與改進依據。
- 自主控制:由個人、團隊或系統自行監督與調整,不必完全依賴外部管理者介入。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航空公司「監控飛行,直接和機組人員溝通飛行狀況」。飛行本身正在進行,航空公司同步掌握飛行情形,並透過即時溝通協助機組人員處理狀況。
判斷控制類型的關鍵是「控制發生的時間點」: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事中控制。
選項分析
(A) 事前控制:錯誤
事前控制發生在活動開始前,例如:
- 飛行前檢查飛機性能
- 審核飛行計畫
- 確認機組人員資格
- 檢查燃料與氣象資料
題幹強調的是「飛行期間」監控並與機組人員溝通,並非飛行前的預防措施。
(B) 事中控制:正確
第 5 題2 分
有關組織變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學中**組織變革(Organizational Change)**的核心理論,主要涵蓋以下重點:
- 組織變革的範疇:依據 Robbins 等學者之觀點,組織變革主要涉及「結構(Structure)」、「技術(Technology)」與「人員(People)」三大標的。
- 勒溫(Kurt Lewin)變革三步驟模式:變革流程具有嚴格的先後時序,包含解凍(Unfreezing) 改變/移動(Changing / Moving) 重新凍結/結凍(Refreezing)。
- 抗拒變革之成因與克服策略:員工抗拒變革的主要個人因素(習慣、不確定性、經濟與利益損失),以及透過「員工參與(Participation)」來降低阻力、提高支持度的管理作為。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鎖定各選項之理論定義與流程順序:
- 首先檢視變革的三大標的(結構、技術、人員)是否正確。
- 接著檢驗勒溫三步驟的邏輯順序:變革必然是「打破現狀(解凍)」,接著「實施改變(改變)」,最後「鞏固成果(結凍)」。
- 最後檢視組織行為中員工抗拒的原因與降低抗拒的手段。 由於選項 (B) 顛倒了程序的起點與終點,時序邏輯完全錯誤,故可迅速判定其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組織變革的標的通常涵蓋三大部分:
- 結構變革:改變組織層級、職權劃分、工作重新設計或管理幅度。
- 技術變革:引進新設備、自動化製程、工作流程或作業系統。
- 人員變革:改變員工的態度、期望、認知或行為模式。
- (B) 錯誤(本題應選):根據勒溫(Kurt Lewin)的三階段變革模式,標準順序為:
第 6 題2 分
激勵並鼓舞跟隨者以促使其達到超越平常水準的績效,屬於下列何種領導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管理與組織行為學中「領導理論」的關鍵定義,特別是伯斯(B. M. Bass)與伯恩斯(J. M. Burns)所提出的**轉換型領導(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與交易型領導(Transactional Leadership)**之理論對比。
- 轉換型領導(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領導者透過塑造共同願景、改變跟隨者的價值觀與信念、給予個別關懷與智慧啟發,激勵並鼓舞跟隨者超越個人利益,進而發揮最大潛能,達到「超越預期(超越平常水準)」的卓越績效。
- 交易型領導(Transactional Leadership):領導者透過明確說明角色職責、設定目標,並以賞罰機制或利益交換的方式(權宜獎賞、主動/被動例外管理)來引導跟隨者,其結果主要在於維持或達成既定的「預期/基本水準」績效。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捕捉題幹中的關鍵特徵:「激勵並鼓舞跟隨者」與「達到超越平常水準的績效」。
- 區分績效目標層次:傳統交易型領導依賴契約與交換關係,僅能促使跟隨者達成既定的標準績效;而轉換型領導能激發跟隨者高層次的自我實現需求與組織認同感,使其願意付出額外努力(Extra Effort),創造「超越預期水準」的成果。
- 對照理論核心構面:轉換型領導具備四大核心要素(4Is):
- 理想化影響(Idealized Influence / Charisma):展現高道德標準,成為榜樣。
- 鼓舞性動機(Inspirational Motivation):勾勒吸引人的願景,鼓舞團隊士氣。
- 智慧啟發(Intellectual Stimulation):鼓勵創新思考與挑戰現狀。
- 個別關懷(Individualized Consideration):關注成員個別需求並給予輔導。
第 7 題2 分
有關控制的管理功能,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理控制(controlling)」的基本功能與控制程序。控制的目的,是確保組織實際執行結果符合既定目標與計畫,並在發生偏差時採取適當的管理行動。
控制通常包括下列程序:
- 設定績效標準。
- 衡量實際績效。
- 將實際績效與績效標準比較。
- 分析偏差原因。
- 採取修正行動,包括改正執行偏差,或修訂不適當的績效標準。
其中,控制工作的重點不僅是「如何衡量」,更在於先確定「應衡量什麼」。衡量項目若選擇錯誤,即使衡量方法十分精確,也無法有效達成控制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採逐項檢核控制功能與控制原則的方法:
- 凡符合「設定標準、衡量績效、比較差異、採取修正行動」者,屬於控制功能的正確敘述。
- 凡顛倒控制重點,或違反有效控制原則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控制包括將實際績效與績效標準做比較
正確。控制的重要程序就是將實際績效與預定標準比較,以判斷是否存在偏差。例如比較實際營收與預算營收、實際離職率與目標離職率,藉此了解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
(B) 控制包括採取管理行動來改正偏離或不當的標準
正確。控制不是單純蒐集資料或比較數字,而是必須針對偏差採取管理行動。
第 8 題2 分
筆電大廠決定併購電源供應器製造商,屬採行下列何種總體策略?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成長策略」中的「垂直整合」。企業依產業價值鏈的位置,透過併購、投資或自行設立事業單位,將原本由外部廠商提供的上游投入或下游通路納入企業控制。
- 向後整合(Backward Integration):企業向上游供應商延伸,掌握原料、零組件或關鍵生產投入。
- 向前整合(Forward Integration):企業向下游通路或顧客端延伸,掌握批發、零售、物流或銷售服務。
- 水平整合(Horizontal Integration):企業併購同一產業、同一生產階段的競爭者。
- 穩定策略(Stability Strategy):企業維持現有產品、市場與營運規模,不進行重大擴張或業務方向改變。
解題方法
先判斷併購對象在筆電製造商的價值鏈位置:
電源供應器屬於筆電生產所需的零組件,位於筆電大廠的上游。筆電大廠併購上游零組件供應商,等於向供應來源延伸,將上游生產活動納入控制,因此屬於向後整合。
第 9 題2 分
有關激勵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四種激勵理論的基本主張:
- 古典激勵理論: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認為員工主要受到金錢報酬激勵。
- 人性假設理論: 理論認為人性懶惰、逃避責任; 理論認為人性具有成長需求、能自我引導並願意承擔責任。
- Herzberg 兩因子理論:將工作因素分為保健因子與激勵因子。
- Vroom 期望理論:探討努力、績效與報酬之間的心理連結;社會比較屬於公平理論的重點。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關鍵字配對」判斷:
- 「金錢、經濟人」對應古典激勵理論。
- 「成長、責任」對應 理論。
- 「社會比較、參照他人待遇」對應公平理論。
- 兩因子理論必須掌握「滿足與不滿足不是同一條連續線的兩端」。
依此逐一檢核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古典激勵理論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認為員工主要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工作,因此薪資、獎金、計件工資等金錢報酬,是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手段。
在考試理論的典型表述中,古典理論認為員工只會受到金錢因素激勵,尚未充分考量社會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實現等非金錢因素。後來的人群關係學派與人力資源模型,才進一步強調員工的社會性與成長需求。
因此本選項符合古典激勵理論的基本假設。
(B) 錯誤
「人性天生追求成長、願意承擔責任」是 理論的觀點,不是 理論。
- 理論:認為人天性懶惰、不喜歡工作、逃避責任,需要由管理者指揮、控制或以懲罰督促。
- 理論:認為工作可以像遊戲或休息一樣自然;人在適當條件下會自我控制、追求成長,並願意承擔責任。
第 10 題2 分
策略規劃包括:①形成策略;②確認組織當前目標與策略;③分析組織資源;④界定優勢與弱勢。關於策略規劃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策略規劃(strategic planning)」的基本程序,重點在於判斷組織應先蒐集與分析現況,再據以形成策略。
策略規劃通常包含下列邏輯:
- 確認組織目前的目標與既有策略。
- 分析組織內部資源與能力。
- 界定組織的優勢與弱勢。
- 綜合內外部環境分析,形成適當策略。
其中,組織資源分析是辨識內部優勢與弱勢的基礎;策略形成則必須建立在前述資訊之上,不能在尚未掌握組織現況前直接決定。
本題未涉及法條,無須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之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依照「先了解現況、再分析條件、最後形成策略」的原則排列:
- ②確認組織當前目標與策略:先了解組織目前要達成什麼,以及正在採取何種作法。
- ③分析組織資源:檢視人力、財務、技術、設備、品牌、管理能力等內部條件。
- ④界定優勢與弱勢:根據資源與能力分析,判斷組織具備哪些優勢、存在哪些弱點。
- ①形成策略:依據現況與優劣勢分析,設計未來應採取的策略。
因此正確順序為:
第 11 題2 分
Lisa 在一家大型企業的人資部門工作,她很少在團隊會議裡發表意見,因為她曾看見其他成員在會議後對自己指指點點。然而團隊其他成員並無惡意,他們僅是慣於在團隊中互相監督並糾正對方的錯誤。根據上述資訊,Lisa 的團隊缺乏何種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效團隊(effective team)」的基本構成要素,重點在於辨識團隊成員之間是否具備信任與心理安全感。
「信任氛圍(Climate of Trust)」是指團隊成員相信彼此具有誠信、善意、能力與合作意願,能夠放心表達意見、提出疑問、承認錯誤,不必擔心遭受嘲笑、排斥或人身攻擊。
團隊成員即使是在進行善意的監督與糾正,若其他成員因此產生被議論、被否定或遭排斥的感受,導致不敢發言,仍表示團隊缺乏足夠的信任氛圍與心理安全感。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 Lisa 的「行為反應」切入:
- Lisa 很少在團隊會議中發表意見。
- 原因是她曾看見其他成員在會議後對自己指指點點。
- 團隊成員雖無惡意,但 Lisa 並未感受到安全、支持與信任。
- 因此,團隊無法使成員放心表達意見,符合「缺乏信任氛圍」的特徵。
題目不是在問團隊是否有監督機制,而是在問成員是否敢於參與、溝通與表達。Lisa 因擔心受到負面評價而沉默,正是信任氛圍不足的典型表現。
選項分析
(A) 足夠的資源(Adequate Resources)錯誤
足夠的資源是指團隊完成任務所需的人力、經費、設備、資訊、技術與時間等條件。
題目沒有提到人力不足、經費短缺、設備不足或資訊欠缺。Lisa 不發言的原因是人際互動上的不安全感,與資源是否充足無關。
(B) 信任氛圍(Climate of Trust)正確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衝突的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衝突的類型」。管理學者 Jehn 將團隊衝突主要分為三類:
- 任務衝突(Task Conflict):團隊成員對工作內容、目標、意見、判斷或決策方案產生歧異。
- 關係衝突(Relationship Conflict):成員在人格、價值觀、情緒、態度或人際互動上產生不和。
- 過程衝突(Process Conflict):成員對工作分配、責任歸屬、資源配置、工作程序或完成方式產生爭議。
因此,標準分類為「任務衝突、關係衝突、過程衝突」。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同時列出上述三種標準類型即可。題目中的「事務衝突」、「團隊衝突」與「工作衝突」都不是此一分類架構中的正式類別名稱。
選項分析
- (A) 任務衝突、關係衝突、過程衝突
三者完整符合 Jehn 對團隊衝突的分類,分別針對工作內容、人際關係及工作程序。因此正確。
第 13 題2 分
早班工讀生與晚班工讀生在交接、換班時的溝通,可稱為下列何種溝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溝通的方向」。依溝通雙方在組織階層中的相對位置,可分為:
- 垂直溝通:上下不同階層之間的溝通。
- 向上溝通:部屬向主管報告、反映意見或提供資訊。
- 向下溝通:主管向部屬傳達命令、政策或工作指示。
- 水平溝通:同一組織階層、不同職位或不同班別的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協調與資訊交換。
早班工讀生與晚班工讀生的職位層級相同,交接時主要交換工作進度、注意事項及待辦事項,並非主管與部屬之間的溝通,因此屬於水平溝通。
解題方法
判斷組織溝通類型時,應先看溝通雙方的「階層關係」,再看溝通內容。
本題中:
- 早班工讀生與晚班工讀生均為工讀生,組織階層相同。
- 雙方進行的是交接、換班時的工作資訊傳遞。
- 沒有主管對部屬的命令關係,也沒有部屬向主管的報告關係。
第 14 題2 分
有關企業競爭優勢(Competitive Advantage)之敘述,係指組織擁有下列何種能力?
核心觀念
企業競爭優勢(Competitive Advantage)是指企業相較於競爭者,具有能夠提供更高顧客價值,或以較低成本提供相同價值的能力,因而形成較佳績效與市場地位。
從資源基礎觀點(Resource-Based View, RBV)來看,企業的資源或能力若具備價值、稀有性、難以模仿及難以替代等特性,便可能成為競爭優勢的來源。但題目問的是「企業競爭優勢之敘述,係指組織擁有何種能力」,核心應抓住「為顧客創造價值」。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掌握競爭優勢的基本定義:
企業所擁有的特殊資源、核心能力或技術,只有在能夠轉化為顧客重視的效益,並使企業表現優於競爭者時,才會形成競爭優勢。
因此,四個選項中,最直接符合定義的是「為顧客創造價值的能力」。
選項分析
(A) 特殊但可被取代的資源或能力
錯誤。資源雖然特殊,但若容易被其他資源或技術取代,企業便難以維持長期優勢。依資源基礎觀點,難以替代性是形成持續性競爭優勢的重要條件之一。
此外,資源本身特殊並不代表必然具有競爭優勢;仍須能創造顧客價值,且最好具備稀有、難模仿及難替代等特性。
(B) 為顧客創造價值的能力
正確。企業競爭優勢的核心,就是相較競爭者能為顧客提供更高價值,例如更好的品質、更低的價格、更快速的服務、較佳的使用體驗或更強的品牌信任。
第 15 題2 分
依據 Maslow 的需求階層理論與 ERG 理論,員工工作動機若來自穩定被僱用的工作環境,屬於下列哪個階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激勵理論中兩大經典內容型激勵理論(Content Theories of Motivation)之對應與內涵:
- 馬斯洛(Abraham Maslow)的「需求階層理論」(Hierarchy of Needs Theory): 主張人類需求由低階至高階依序為: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安全需求(Safety) 社會/愛與歸屬需求(Social/Belongingness) 尊重需求(Esteem) 自我實現需求(Self-Actualization)。其中「安全需求」包含人身安全、免於恐懼、生活秩序以及工作保障(Job Security,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健全的退休與福利制度)。
- 艾德佛(Clayton Alderfer)的「ERG 理論」: 將馬斯洛的五個需求層次濃縮整合為三種核心需要:
- 生存需要(Existence, E):滿足人類基本的物質與生理生存條件,對應馬斯洛的「生理需求」與「安全需求(偏向物質與工作環境保障層面)」。
- 關係需要(Relatedness, R):維持人際互動與社會關係,對應馬斯洛的「社會需求」與部分「外在尊重需求」。
- 成長需要(Growth, G):個人內在潛能發展與自我實現,對應馬斯洛的「內在尊重需求」與「自我實現需求」。
解題方法
- 辨識題目情境之關鍵字: 題目描述之「穩定被僱用的工作環境」,代表員工追求的是工作保障(Job Security)、生活無虞與避免失業風險之安定感。
- 對應馬斯洛需求階層: 避免失業、獲取穩定工作與經濟來源,屬於基本生活保障之延伸,屬於馬斯洛需求中的**「安全需求」**。
- 對應 ERG 理論: 物質條件、工作環境之穩定與基本生存保障,在 ERG 理論架構中歸類於基礎的**「生存需要(Existence)」**。
- 綜合比對:
第 16 題2 分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市場共同性高、資源相似性低,是下列何者的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管理中競爭動態學派(Competitive Dynamics)與競爭對手分析架構(Competitor Analysis Framework)之核心理論(由陳明哲教授於 1996 年提出)。
理論以**市場共同性(Market Commonality)與資源相似性(Resource Similarity)**兩大構面,釐清企業與市場上不同業者之間的競爭關係:
- 市場共同性:指兩家企業在同一個市場中重疊的程度,即服務相同顧客群、滿足相似顧客需求的程度。
- 資源相似性:指兩家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資源(包含資產、技術、核心能力等)在類型與數量上的相似程度。
解題方法
依據「市場共同性」與「資源相似性」所建構的四象限矩陣進行分析與定位:
- 雙高(高市場共同性、高資源相似性):直接競爭者。服務相同市場且資源高度相似,彼此正面對抗與威脅程度最高。
- 高市場、低資源(高市場共同性、低資源相似性):替代者(間接競爭者)。滿足相同的顧客需求(市場共同性高),但採用完全不同的資源配置、技術手段或商業模式(資源相似性低)。
- 低市場、高資源(低市場共同性、高資源相似性):潛在競爭者。目前經營不同市場(市場共同性低),但具備相似的資源與能力(資源相似性高),具備強大的跨界進入能力。
- 雙低(低市場共同性、低資源相似性):非競爭者。市場無交集且資源無關聯,彼此不構成競爭關係。
本題題目敘述為「市場共同性高、資源相似性低」,對應上述第二象限特徵,故本題應選替代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若有位員工遲到,而且其他所有走相同路線上班的員工也都遲到,則人資主管可將該員工之遲到行為視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學與組織行為學中的凱利歸因理論(Kelley's Attribution Theory)。 凱利(Harold Kelley)提出三維度歸因模式,人們在觀察他人行為並推論其成因時,會依據以下三個向度判斷應歸咎於「內在歸因(個人特質、能力、態度)」或「外在歸因(情境、環境、運氣)」:
- 共識性(Consensus):在相同情境下,其他人是否表現出相同的行為?(大家都如此 高共識性;只有他如此 低共識性)
- 特殊性/獨特性(Distinctiveness):該員工在不同情境下,是否表現出不同的行為?(僅在特定情境發生 高特殊性;在任何情境都發生 低特殊性)
- 一致性/一貫性(Consistency):該員工在不同時間與相同情境下,是否有一致的行為反應?(每次都如此 高一致性;偶爾才如此 低一致性)
解題方法
- 分析題幹情境:
- 題幹指出「有位員工遲到,而且其他所有走相同路線上班的員工也都遲到」。
- 「其他人也做出相同行為」符合**共識性高(High Consensus)**的特徵。
- 對應歸因判斷規則:
- 高共識性、高特殊性、低一致性 行為主要受外部環境情境影響,應做外在歸因(如因交通事故、天候不佳或捷運停駛等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遲到)。
- 低共識性、低特殊性、高一致性 行為主要源自個人內在特質,應做內在歸因(如員工自身作息不正常、散漫懶惰)。
- 結論:
第 18 題2 分
依據路徑-目標理論,在指導型領導中哪種領導特質,會協助員工達成最高的績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行為學與管理學中,羅伯特·豪斯(Robert J. House)所提出的路徑-目標理論(Path-Goal Theory)。該理論以動機的「期望理論」為基礎,主張領導者的主要任務是協助部屬釐清達成目標的途徑、排除障礙,並依照部屬特性與環境權變因素,採取適當的領導行為以提升員工的工作績效與滿意度。
豪斯將領導行為劃分為四大類型:
- 指導型領導(Directive Leadership):領導者明確告知員工工作期望、排定工作時程、訂定具體完工期限與標準,並提供達成任務的具體指導與協助。
- 支援型領導(Supportive Leadership):領導者態度友善,真誠關心員工的需求、福利與身心狀況。
- 參與型領導(Participative Leadership):領導者在進行決策前會先諮詢部屬意見,並認真考慮、採用他們的建議。
- 成就導向型領導(Achievement-Oriented Leadership):領導者設定具挑戰性的目標,展現對部屬能力的信心,並期望部屬發揮最高水準的表現。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辨識路徑-目標理論中**「指導型領導」的定義特徵**。題目詢問「指導型領導」的內涵,解題時須將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至理論中的四種領導行為類型,從中找出屬於「指導型領導」之具體描述。
第 19 題2 分
決策者在資訊處理過程中,往往選擇的是滿意的決策,而非最佳的決策。以上敘述符合下列何種決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學中決策理論(Decision-making Models)的**有限理性模式(Bounded Rationality Model)**與賽蒙(Herbert A. Simon)的決策觀點。
- 完全理性模式(古典經濟人模式):假設決策者擁有完全資訊、無限的認知分析能力,並能窮盡所有替代方案,追求效益「極大化/最佳解(Maximizing / Optimization)」。
- 有限理性模式(行政人模式):賽蒙指出,現實中的決策者受限於時間、成本、資訊不完全及個人的認知能力限制,不可能追求全知全能的最佳解,因此決策準則為追求**「滿意解(Satisficing)」**,即尋找第一個達到可接受標準的方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核心關鍵詞:「資訊處理過程中」、「滿意而非最佳」。 比對管理學決策模式的定義,決策者因認知與資訊處理能力有限而以「滿意準則」取代「最適化準則」,正是賽蒙「有限理性決策模式」的經典核心定義,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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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綜合掃描決策模式(Mixed-scanning Model)——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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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會學家艾齊厄尼(Amitai Etzioni)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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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結合「理性廣博模式」的全面性宏觀檢視(決定根本方向)與「漸進決策模式」的局部性微觀探討(處理具體執行),藉此截長補短,並非單純描述追求滿意解的決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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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預設決策模式(Implicit Favorite Model / 預設偏好模式)——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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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決策者在決策早期心中已有「預設偏好的方案」,後續蒐集資訊與評估其他方案的過程,只是為了將其他方案作為對照組,藉以證實與合理化該預設方案的優越性。
第 20 題2 分
有關綠色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學中**「綠色管理(Green Management)」**之核心定義、內涵與理論主張:
- 綠色管理的定義:依據管理學大師羅賓斯(S. P. Robbins)的觀點,綠色管理係指「管理者體認並考量組織各項決策與營運作為對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並主動採取保護與改善生態環境的行動」。
- 波特假說(Porter Hypothesis):學者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指出,前瞻嚴謹的環境規範與綠色管理能激發企業進行「技術與製程創新」,進而提升資源使用效率與生產力,抵銷(offset)投入環保所產生的成本支出,創造雙贏競爭優勢。
- 綠色(Green)的現代意義:在現代管理學與企業社會責任(CSR/ESG)領域,「綠色」代表的是「節能減碳、資源循環、污染預防與環境永續」,而非字面上狹義的「環境植栽與美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本質辨析法」**:
- 檢視各選項對於「綠色管理」內涵的詮釋是否符合管理學之策略性與整體性定義。
- 特別注意國營事業企管考題中常見的「字面曲解型陷阱」,辨別「實質生態永續策略」與「表面物理環境綠化」之差異。
選項分析
- (A) 認為透過技術創新可以抵銷環保費用的支出:【敘述正確】 符合管理學者波特(M. Porter)著名的「波特假說(Porter Hypothesis)」。
第 21 題2 分
人力資源策略應與組織策略相配適,若 D 集團採取成本領導策略作為新一年度之組織策略,則管理者應訂定何種人力資源策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HRM)**中的「外部配適(External Fit,又稱垂直配適 Vertical Fit)」以及 Bamberger & Meshoulam(2000)的人力資源策略分類模型。
- 垂直配適(Vertical Fit):企業的人力資源策略必須與組織整體的事業競爭策略(如 Michael Porter 提出的成本領導、差異化等)緊密結合、互相支援。
- Bamberger & Meshoulam 人力資源策略矩陣:以「人力取得來源(內部發展 vs. 外部取得)」與「控制焦點(歷程/行為控制 vs. 產出/結果控制)」兩個維度,劃分出四大人力資源策略類型:
- 效用型策略(Utilization Strategy):外部取得+歷程控制。強調直接從外部僱用具備即戰力的員工、工作高度標準化、嚴密監督與控制工作程序,以追求短期效率並壓低培訓成本。最適合與**成本領導策略(Cost Leadership Strategy)**配適。
- 累積型策略(Accumulation Strategy):內部發展+歷程控制。強調內部選拔、長期培訓與文化塑造,重視工作規範與程序遵循。
- 承諾型策略(Commitment Strategy):內部發展+產出控制。強調賦予員工自主權、激發組織承諾與內在動機,適合創新與差異化策略。
- 協同型策略(Facilitating Strategy):外部取得+產出控制。常運用外包、彈性人力或專業顧問,以最終產出結果作為考核依據。
解題方法
- 鎖定組織策略型態:題目明確指出 D 集團採取「成本領導策略(Cost Leadership Strategy)」,其核心目標為追求生產效率極大化、標準化流程與嚴格的成本控制。
- 配對對應之人資策略:
- 成本領導型企業為避免高額的長期人力培訓投資與沉沒成本,傾向於「直接在外部勞動市場招募現成技能者(外部取得)」。
第 22 題2 分
有關企業管理矩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企業管理矩陣的管理功能包含規劃、組織、領導、控制。 ○2 企業管理矩陣的管理功能包含規劃、組織、領導、實踐。 ○3 企業管理矩陣中的企業功能為優勢功能、劣勢功能、機會功能、威脅功能。 ○4 企業管理矩陣中的企業功能為生產、行銷、人資、研究與發展、財務、資訊。 ○5 企業管理矩陣的管理功能包含計畫、執行、查核、行動。
核心觀念
「企業管理矩陣」(Business Management Matrix)是由管理功能與企業功能交織而成的二維維度結構,用以說明企業管理者在各個專業職能部門中如何執行管理工作:
- 管理功能(Management Functions):管理者為達成組織目標所執行的程序與作業,標準四大管理功能包含規劃(Planning)、組織(Organizing)、領導(Leading)與控制(Controlling)(簡稱 P-O-L-C)。
- 企業功能(Business Functions):企業為維持營運與產出價值所具備的專業職能範疇,常見六大企業功能包含生產與作業管理、行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研究與發展管理、財務管理、資訊管理(簡稱「產、銷、人、發、財、資」)。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管理功能」與「企業功能」的範疇,並釐清其他常見管理學名詞(如 SWOT 分析與 PDCA 循環)之差異:
- 先檢視關於管理功能的敘述(○1、○2、○5):確認是否符合「規劃、組織、領導、控制」四大要素。
- 再檢視關於企業功能的敘述(○3、○4):確認是否符合「產、銷、人、發、財、資」專業職能範疇。
- 根據各敘述的真偽,組合出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在決策過程中,決策者常受到框架效應影響而導致決策偏誤。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學中**決策過程與偏誤(Decision-Making Biases & Heuristics)**的名詞定義與比較。依據 Stephen P. Robbins 所提出的決策偏誤理論,管理者在搜集、解讀與評估資訊時,常因個人認知限制而產生以下主要偏誤:
- 框架偏差/框架效應(Framing Bias):決策者選擇並強調問題的特定層面而排除其他層面,扭曲所見事物並創造出錯誤的參考資訊(Reference Point)。
- 選擇性認知偏差(Selective Perception Bias):決策者根據自身的偏見、興趣、背景與態度,選擇性地組織與解讀事件。
- 自我鞏固偏差/確認偏差(Confirmation Bias):刻意尋求能支持自身過往選擇或經驗的資訊,並對否定或違背自身看法的資訊抱持懷疑與批判態度。
- 代表性偏差/代表事件偏差(Representation Bias):依據某一事件與另一事件的相似程度來評斷該事件的處理方式或發生機率,忽視時空背景的差異。
- 立即滿足偏差(Immediate Gratification Bias):追求立即的報酬與效果,並試圖避開立即的成本與投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名詞定義比對題,解題切入點為對照各選項之「偏誤名稱」與「定義敘述」是否一致:
- 審視選項敘述的關鍵特徵字詞(如「尋求吻合資訊」、「排除其他意見並創造錯誤參考資訊」、「以相似度評斷」、「追求立即效果」)。
- 對照管理學標準偏誤定義。
- 選項 (B) 所述「局限於某些看法而排除其他意見,扭曲自己所看到的事物,並創造出錯誤的參考資訊」,其核心特徵為**框架偏差(Framing Bias)**而非選擇性認知偏差,故選項 (B) 之配對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第 24 題2 分
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星期六加班,管理者意識到員工通常不喜歡在星期六工作,如果員工在 5 個工作日內達到績效水平,經理可以提議在星期五結束工作,此為下列何種增強理論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行為學與企業管理中的「斯金納(B. F. Skinner)操作制約理論/增強理論(Reinforcement Theory)」。
增強理論主要依據「行為結果」對「未來行為發生率」的影響,說明管理者如何引導與塑造員工的行為。其四大類型定義如下:
- 正面強化(Positive Reinforcement):表現目標行為後,給予愉快刺激(獎勵),以增加該行為重複發生的機率。
- 負面強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表現目標行為後,移除或免除厭惡刺激(解除不喜歡的事物),以增加該行為重複發生的機率。
- 懲罰(Punishment):表現不良行為後,給予厭惡刺激或剝奪愉快刺激,以降低該不良行為發生的機率。
- 消滅/消退(Extinction):表現不良行為後,不給予任何強化物(冷處理/中斷回饋),使該行為因得不到注意或獎勵而逐漸消失。
解題方法
判斷增強理論類型可依循以下兩步驟切入:
- 確定管理者的目的(行為改變方向):
- 題目中經理希望「員工在 5 個工作日內達到績效水平」,這是期望員工增加或維持的「目標行為」。
- 目的為增加目標行為發生率,故屬於**強化(Reinforcement)**類別,可排除「懲罰」與「消滅」。
- 分析主管採取的手段(刺激的加減):
- 員工「不喜歡在星期六工作」,因此「星期六加班」屬於厭惡刺激(Unpleasant Stimulus)。
第 25 題2 分
企業在進行組織結構設計時,會依照企業的運作與發展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部門化。美國 J 集團計畫分拆為 4 個部門,分別為消費者保健品部門、醫療藥品部門、醫療器材部門及運動裝備部門,上述例子較符合下列何種部門化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組織結構設計中的**部門化(Departmentalization)**基礎。 部門化是指組織將工作活動與人員依據特定基準進行分組、指派,以建立管理與協調體系的過程。常見的部門化型態包括:
- 職能別部門化(Functional Departmentalization):依組織的專業運作機能(如:生產、行銷、人資、研發、財務)劃分。
- 產品別部門化(Product Departmentalization):依組織所生產或銷售的不同「產品線」或「服務項目」劃分。
- 顧客別部門化(Customer Departmentalization):依目標客群的類別、特徵或不同市場需求劃分。
- 地理/地區別部門化(Geographic Departmentalization):依營運據點、市場銷售的地理區域劃分。
- 程序/製程別部門化(Process Departmentalization):依生產加工的工作流程或作業先後階段劃分。
解題方法
切入點在於判斷題幹中各部門名稱所代表的實質內涵: 題幹提到 J 集團分拆的 4 個單位為「消費者保健品部門」、「醫療藥品部門」、「醫療器材部門」與「運動裝備部門」。上述名稱均為具體的產品類別(Product Lines),各單位各自掌管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屬於標準的依產出物性質進行分組之組織設計,因此屬於「產品別部門化」。
選項分析
- (A) 正確:產品別部門化 以企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為基準劃分部門。題幹中保健品、藥品、器材、運動裝備皆屬獨立之產品線,各部門能專注於該產品的技術特性與市場競爭,完全符合產品別部門化之定義。
第 26 題2 分
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判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修正通過、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關於**「廢除判例制度」與「引進大法庭制度」**後,舊有判例之效力過渡條款及法律見解歧異之處理機制。
本題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 第 1 項: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 第 2 項:未經前項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第 1 項: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含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理解與制度轉銜的觀念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判例定位變革:修法後已無新選編之判例,舊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則「停止適用」;若有裁判全文,則降格為「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先例裁判)」,僅具個案拘束力,失去通案之法源地位。
- 確認見解歧異處理程序:終審法院各庭間若發生法律見解歧異(不論是與先前裁判歧異,或與未經停止適用之舊判例歧異),內部統一見解之法定機制為提案至「大法庭」,而非向外部之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
選項分析
- (A) 前開修法後,判例制度可謂已經成為歷史,不再具有法源地位:正確。 修法後刪除法院選編判例之法源依據,不再產生新判例;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種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總則編「消滅時效」中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法條依據主要為《民法》第 126 條(5 年短期消滅時效)與第 127 條(2 年短期消滅時效)。解題重點在於精準區分「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與「特定職業報酬及物件交還請求權」的時效區間。本題解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對消滅時效之題型,應採用「法條歸類對照法」切入:
- 審視是否符合《民法》第 127 條(2 年時效):包含旅店住宿、運送費、醫療診費、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與當事人物件交還、技師/承攬人報酬、商人商品代價等 8 款特定請求權。
- 審視是否符合《民法》第 126 條(5 年時效):包含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1 年或不及 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 一般請求權(《民法》第 125 條):若無特別規定,消滅時效原則為 15 年。
將題幹各選項對應法條後即可確認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民法》第 127 條第 6 款規定,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錯誤。
第 28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學緒論中**「一事不二罰原則」(又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概念與實務法規運用。
- 一事不二罰原則定義: 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受到重複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當「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律規定或行政法上義務時,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應採「從一重處罰」(例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裁處),此即一事不二罰原則在法制上的基本展現。
-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迄今尚無重大變更):
-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即「從一重處罰」,體現一行為不二罰)。
- 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即「數行為數罰」)。
-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輕原則」)。
- 刑法第 9 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主權獨立原則」,屬一事不二罰原則之例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行為(單一行為)」與「數行為(獨立數個行為)」**,並審視各選項之敘述是否符合「因單一行為違反多重規範而採從一重處罰」的一事不二罰原則:
- 判斷選項敘述之行為屬於「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 若屬於「單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應「從一重處罰」,此即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貫徹。
- 若屬於「數行為」,則依法應「分別處罰(數罰併罰)」,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 若屬刑事管轄權或法律適用時間之規定,則分別屬於國家主權獨立或從舊從輕原則,非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體現。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此為《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罪刑法定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旨在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並非針對同一行為是否重複處罰所作之限制,故非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體現。
第 29 題2 分
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1 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2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 ○3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5 個月的退休教師 ○4 剛過完 20 歲生日的大學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法官法》所定的三種規範:
- 積極資格:符合者,才具有被選任資格。
- 不得被選任事由:具有法定身分者,法律直接排除其被選任資格。
- 得拒絕被選任事由:法律並未否定其資格,但本人可以拒絕擔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須符合: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年滿23歲;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國民法官法》第14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大學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不得被選任。
《國民法官法》第16條則規定,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等,屬於「得拒絕被選任」的事由,並非當然不具被選任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是否欠缺第12條的基本資格?
- 是否符合第14條的法定排除身分?
- 若僅屬第16條的拒絕事由,則不能當作「不得被選任」。
因此,本題必須特別區分「不得被選任」與「得拒絕被選任」。
選項分析
○1 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刑法學屬於主要法律科目。依《國民法官法》第14條,現任或曾任大學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因此,本選項正確,屬於不得被選任者。
○2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
第 30 題2 分
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經三審定讞後,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可由下列何者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若發現其審判違背法令,因已不能再以通常上訴程序救濟,法律另設非常上訴制度,由特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判決確定後,發見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因此,本題的法定提起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三個關鍵:
- 案件已經「三審定讞」,表示判決已確定。
- 審判「違背法令」,符合非常上訴的原因。
- 必須判斷法律指定的提起非常上訴者。
刑事訴訟法並未授權一般檢察官、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非常上訴,而是明文指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此選擇具有法定職權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
錯誤。一般檢察官雖然在刑事訴訟中負責實施公訴、提起通常上訴等職務,但並非任何檢察官都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的提起權,法律特別保留給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不能由承辦案件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一般檢察官行使。
(B) 司法院大法官
第 31 題2 分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1 離婚 ○2 僱傭契約 ○3 借貸契約 ○4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行為是否具有法定方式」。原則上,法律行為採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但法律特別規定須以書面為之者,當事人即應遵守法定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僱傭契約及借貸契約,原則上均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因此,本題應找出「法律明文要求書面」的法律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法律行為是否有法定書面要件:
- 離婚:民法明文要求書面。
- 僱傭契約: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口頭約定也可成立。
- 借貸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屬不動產物權移轉,民法第760條要求以書面為之。
符合者為「○1、○4」,故選擇(D)。
選項分析
○1 離婚:正確。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且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僅有口頭同意,不能發生兩願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 32 題2 分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上確定事實的方法」,重點在區分:
- 擬制:法律明文規定,將某一事實視為另一事實,即使實際情況未必相同,仍依法律效果處理。
- 推定:依已知事實,推論未知事實;通常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
- 創造性補充:法律未規定或規定不完整時,透過解釋、類推等方式補充法律漏洞。
- 準用:法律明文指定將某一法條的規定,適用於性質相近但原本不直接適用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其中「視為自始無效」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律效果,屬於擬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觀察法條是否使用「視為」等用語,並確認其作用:
- 法律行為原本已經成立並發生效力。
- 具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法律規定該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 「自始無效」不是單純依事實推論,而是法律為了統一規範撤銷後的效力,直接將其法律效果回溯至法律行為成立時。
- 因此,這是法律上的擬制,而非單純的事實推定。
「視為」不必然在所有法規題中都絕對等於擬制,但本題中法律明確將撤銷後的法律行為當作自始無效處理,正是典型的法律擬制。
選項分析
(A) 擬制——正確
擬制是法律為達成規範目的,明定將某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當作另一種事實或法律關係處理。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從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從物」與「孳息」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不在此限。
判斷某物是否為從物,須具備以下要件:
- 必須是獨立之物,不能只是主物的一部分。
- 經常助益主物之使用或效用。
- 主物與從物原則上同屬於一人。
- 從物與主物雖有附屬關係,但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
另依民法第69條,物之出產物及其他收益,稱為孳息;其中天然孳息包括動物之產物及植物之產物。孳息與從物是不同概念。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排除孳息,再判斷是否為主物成分」的方法:
- 小牛與高麗菜,都是由母體或土地所生產的孳息,不是從物。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身是土地上獨立存在的不動產,不是土地的從物。
- 升降電梯雖設置於房屋內,但其設備具有一定獨立性,且通常是為了輔助房屋使用,符合從物要件。
因此,正確答案為房屋內設置之升降電梯。
選項分析
(A) 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錯誤。
房屋是土地上獨立存在的建築物,屬於不動產。即使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也不會因此成為土地的從物。
「未辦保存登記」只涉及建物登記及權利公示問題,不改變其作為建築物的法律性質。房屋本身是獨立的主物,不是土地的從物。
(B) 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
第 34 題2 分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消滅時效中斷」及「視為不中斷」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此外,告知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聲請調解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亦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所謂「視為不中斷」,是指雖然形式上曾經進行請求、訴訟或其他程序,但因程序撤回、不合法遭駁回,或未達成法律所要求的結果,法律使原本的中斷效果溯及消滅。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事由,判斷其是否屬於民法承認的時效中斷事由,以及「視為不中斷」的法律效果是否正確。
關鍵在於區分:
- 「撤回」或「程序不合法」通常會使時效視為不中斷。
- 「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則不等同於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法律效果不能混同。
選項分析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正確。
債務人承認債務,例如表示願意清償、支付部分債務、請求延期清償或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均可認為是對債權存在的承認。
依民法第129條,承認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一。時效中斷後,原本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不再繼續計算,並於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包括的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費者保護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7 條關於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定範疇與規範目的。
法規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得包括:
-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 四、契約之有效期間。
- 五、其他與契約協商、簽訂或履行有關之事項。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3 項(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
-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分類與價值判斷題。解答切入點為區分「加強交易安全與消費者保護之積極要件(應記載)」與「防範企業經營者濫用締約優勢之消極禁止要件(不得記載)」:
- 檢視各選項之條款性質,判斷其屬於維護契約公平透明之履約保障,抑或為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單方免責、加重條款。
- 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所列舉之法定項目進行精準核對。
第 36 題2 分
民法上撤銷贈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債編「贈與契約」中關於「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主要涉及之法條包括:
- 民法第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限制)
- 民法第 條(受贈人忘恩行為之法定撤銷權)
- 民法第 條(撤銷贈與之方式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年)法規為準;現行民法相關規定與命題當年一致,未有變更。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民法上贈與之「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的法定條件與限制:
- 任意撤銷權(民法第 條):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贈與;惟若屬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法律為維持契約嚴肅性與誠信原則,明文規定排除任意撤銷權之適用。
- 法定撤銷權(民法第 條):無論贈與契約是否經公證或權利是否已移轉,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犯罪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忘恩行為」,贈與人均得行使法定撤銷權。
- 撤銷後之效果(民法第 條):贈與經撤銷後,贈與契約失其效力,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即無法律上原因,贈與人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據此檢視各選項敘述,找出不符合法條規定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民法第 條第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惟同條第 項明文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不適用之。
第 37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遺屬受領職業傷病死亡補償之順位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所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遺屬受領順位。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雇主除給付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此順位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定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受領順序,不宜直接套用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順位記憶題,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排列即可:
因此,正確順序為:
「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將「孫子女」列在「父母」之前,正確順位應為父母優先於孫子女;且祖父母應優先於孫子女。因此錯誤。
(B) 錯誤
第 38 題2 分
依照民法之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一般期間。
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因此,請求權的原則性消滅時效為 15 年;若其他法律對特定請求權另定較短期間,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題目使用「原則上」一詞,表示詢問民法所定的一般規則,而非特定請求權的特殊時效。
直接對照民法第 125 條:
因此選擇 15 年的選項即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道路上的雙黃實線,其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判斷道路上的雙黃實線,究竟屬於:
- 對不特定人作成的抽象規範;
- 對特定場所、具體事項所作成的行政決定;
- 只有勸告、建議性質的行政行為。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象為不特定人,或以物為處分標的之行政處分。
道路上的雙黃實線,設置於特定道路、特定路段,內容是禁止車輛跨越或在其上迴轉,對所有行經該路段的不特定用路人發生拘束力。因此,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對象」與「內容」兩步驟:
- 判斷是否為具體事件
雙黃實線不是抽象規定所有道路均應如何設置,而是針對某一條道路、某一段路面所作的具體交通管制措施,具有特定地點與具體範圍。
- 判斷規範對象是否特定
雙黃實線並未指定某一位駕駛人,而是對所有通過該路段的用路人發生效力,對象屬於不特定人。
因此,它符合「具體事件+不特定人」的特徵,屬於一般處分。
雙黃實線雖然以道路標線的形式呈現,仍具有交通管制及法律上拘束效果,不會因為不是文字命令,就變成行政指導或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錯誤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所掌事務,採取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方式,使人民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但原則上不具有直接法律上強制力。
雙黃實線具有明確的禁止效果,用路人不得任意跨越或在其上迴轉,違反時可能產生交通行政責任。因此,它不是單純勸導或建議性的行政指導。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絕對無效的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中「行政處分之效力瑕疵體系」,核心在於辨識「行政處分之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與「得撤銷處分之補正(程序瑕疵治癒)」之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適用)
相關重要法條如下: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第一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第二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第三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第四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 第五款: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第六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 第七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特定事由得補正使其瑕疵治癒(包含第 5 款:「應行申請之行政處分,事後已提出者」)。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非屬絕對無效」的情形。 解題切入點在於熟記《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法定無效事由(前 6 款為列舉重大瑕疵,第 7 款為重大明顯之概括條款),並將之與《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定「得補正之程序瑕疵」進行對照排除:
- 凡符合第 111 條列舉事由者,屬「無效處分」。
- 屬於第 114 條事由者,處分作成時僅為「得撤銷」之程序瑕疵,得透過事後補行程序使瑕疵治癒,非屬無效處分。
選項分析
-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屬無效情形。
第 41 題2 分
有一位 6 歲孩童使用父母給的零用錢去書局購買漫畫書,其法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法總則編中關於「自然人之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核心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民法成年年齡雖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施行下修為 18 歲,惟未滿 7 歲為無行為能力人之規範並未變動):
- 行為能力之分級(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效力(民法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 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 零用錢條款之適用主體限制(民法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特許處分財產/零用錢),法條明定僅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無行為能力人」並不適用。
解題方法
- 第一步:界定當事人年齡與行為能力等級 本題當事人為「6 歲孩童」,依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7 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 第二步:判斷法律行為之效力 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因此,6 歲孩童自行前往書局購買漫畫書所為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物權移轉行為,在法律上一律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第三步:排除干擾條件(破解零用錢陷阱) 題幹提及「使用父母給的零用錢」,此為民法第 84 條特許處分財產之概念。然而,民法第 84 條明文規定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完全無獨立為意思表示之能力,故無從適用第 84 條轉為有效。
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證據之說明,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法則」**之基本概念,涵蓋:
-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分:證據能力為形式資格,證明力為實質可信度。
- 具結之法律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應具結而未具結之絕對排除效力及其不可補正性。
- 違法取證之權衡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相對排除法則。
- 公文書真正之推定與反證: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第 1 項推定之效力。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規範與實務見解對照法」切入:
- 先區分刑事訴訟中「證據排除法則」(絕對排除 vs. 相對權衡)與「程式瑕疵補正之界限」。
- 逐一審查各選項之法條依據與學理定義,特別注意訴訟程序中「自始無證據能力」之瑕疵是否得以事後補正,找出敘述有誤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司法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判決)一貫認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所取得之證言,欠缺法定程序要件,自始、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於後續審判程序中以補正具結之方式使其取得證據能力(若欲採用該證人之證詞,須於後續程序依法令其具結並重新陳述,方為合法之新證言,而非補正前次未具結之證言)。
第 43 題2 分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民法債編「人事保證」(民法第 756 條之 1 至第 756 條之 9)之相關法規為核心考點。涉及的重要法條如下:
- 要式性: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2 項(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強烈補充性:民法第 756 條之 2 第 1 項(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期間限制:民法第 756 條之 3 第 1 項(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 法定消滅事由:民法第 756 條之 8(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期間屆滿;僱傭關係消滅)。
解題方法
在國營事業與公職考試的「法學緒論」中,民法「人事保證」屬於高頻率的法條背誦題型。其命題常客為:成立要件(要式書面)、責任特質(補充性、賠償限額)、期間規範(約定/法定期間長短)與消滅事由(屬人性)。 解題時應精確掌握法條中的「法定數字」與「法定義務形式」,快速抓出與條文不符之數字或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契約為法定要式契約,若未依書面作成,依民法第 73 條前段規定無效。
第 44 題2 分
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是因其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作成)之核心爭點與憲法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
- 性自主權與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制度與個人性自主權皆受憲法保障,個人之性自主權包含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主決定權。
-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適合性」、「必要性(侵害最小)」及「狹義比例性(法益權衡/衡量)」四項要件。釋字第 791 號認為刑罰手段介入婚姻私領域,對於維繫婚姻忠誠效益有限,但對個人性自主與隱私權侵害過甚,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 法規現況說明: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立即失效後,立法院已於民國 110 年 5 月正式三讀刪除該條文,通姦行為在台灣已全面除罪化,回歸民事侵權行為與離婚事由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大法官解釋主文與違憲審查基礎」進行定位判斷:
- 審查客體:原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審查標尺:該條文限制人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是否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界限。
- 大法官結論:刑法第 239 條以最嚴厲之刑罰制裁通姦行為,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所欲維護之法益,有失衡平,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指人民因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之存續而產生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國家不得任意廢止或變更。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本題適用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核心觀念
民法上「法律事實」可依行為人是否有意為之區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適法行為依其性質與構成要件,主要可分為三大類:
-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所欲追求的效果而發生私法上效力的行為(例如:契約、單獨行為如拋棄、撤銷、解除等)。
- 準法律行為:行為人表示某種心理狀態(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基於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 事實行為:行為人並非基於意思表示,而是僅因實施一定的客觀物理或事實作為,即由法律直接賦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行為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選項之法律性質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 若行為必須藉由「向外表達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方能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即為法律行為。
- 若行為僅需具備「客觀事實(如占有、發現、加工等)」,不問行為人內心之效果意思與行為能力,法律即直接賦予效果者,即為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A) 無主物的先占:屬於「事實行為」 依民法第 802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先占的本質是建立對標的物的物理占有,法律直接賦予取得所有權之效果,屬於「事實行為」(其中的「以所有之意思」為自然意思,非意思表示)。
第 46 題2 分
人民可於下列何種情形下聲請解釋憲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人民聲請憲法審查(解釋憲法)之資格與要件」。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及過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核心法理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憲法訴訟法》,將舊法之「解釋憲法」轉型為「憲法法庭判決」,並引進「裁判憲法審查」,惟就人民聲請之核心前提——須取得「確定終局裁判」——原則並無改變。)
- 人民聲請要件: 人民憲法上權利受侵害時,必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針對該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法律、命令)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釋憲)。
- 主要法源依據:
- 命題當年規範(《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該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判決。
- 舊法規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人民」與「法官」聲請違憲審查之時機差異:
- 人民聲請(事後救濟):人民必須貫徹「審級救濟權利之行使」,唯有在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才能提出聲請。訴訟仍在進行中(如任一審級審理中),人民不得逕向憲法法庭聲請。
第 47 題2 分
19 歲之阿傑領有駕照,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開車途中不慎擦撞小美違停在路邊之車輛,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阿傑須負擔民事賠償 ○2 阿傑須負擔刑事責任 ○3 小美的行為已違反行政法 ○4 阿傑之父母有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律基礎知識中「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三大責任體系的劃分,以及過失侵權、過失毀損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之適用。 本題事故發生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8 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調降為 18 歲。
- 民事侵權責任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
-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國 111 年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始為成年,故 19 歲之阿傑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依同條第 2 項主張免責。
- 刑事處罰原則(故意與過失):
- 依《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故意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僅處罰故意,法律並無處罰過失毀損之特別規定。
- 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 道路違規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行政法規,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應受行政裁罰處分。
解題方法
採用「三大法律責任分析法」逐一檢視:
- 檢視阿傑之民事責任:阿傑開車「不慎擦撞」他人車輛,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事故發生於民國 111 年 9 月,阿傑年滿 19 歲依當時法律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考領駕照具備識別能力,故其父母依法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 檢視阿傑之刑事責任:阿傑擦撞車輛僅造成純粹財物損失且無人員傷亡,其行為係屬「過失(不慎)」。因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故阿傑不負刑事責任。
- 檢視小美之行政責任:小美「違停在路邊」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構成行政法上之違規。
綜合審視後,正確敘述為 ○1、○3、○4。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實體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學緒論中**「法律按內容性質分類」**之核心概念: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指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內容(即權利與義務之發生、變更、消滅及其要件與效果)之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
- 程序法(Procedural Law):又稱手續法,指規定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之程序、步驟、方法及辦理機關之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各式《施行法》等。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屬於「實體法」或「程序法」的切入點在於觀察該法規範之核心目的與功能:
- 實體法:規範重點在於**「何人享有何種權利?何人負擔何種義務?何種行為構成違法或犯罪?」**。
- 程序法:規範重點在於**「實體權利受侵害時,應循何種步驟、向何機關提起救濟或進行審理?」**。
選項分析
- (A) 民法總則施行法:錯誤。 各法律之「施行法」主要規範該主法實施之時間、空間、新舊法過渡條款及相關施行手續,性質上屬於特別程序法(輔助性程序規範)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修正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修正」與「廢止」法定事由之區分。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註:《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相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 20 條(法規修正事由):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第 21 條(法規廢止事由):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 機關裁併,應廢止之法規無承受機關者。
-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比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修正 4 款)與第 21 條(廢止 4 款)之法定事由。 解題時應釐清「修正」與「廢止」之本質差異:
- 修正:法規主體繼續保留,僅對部分條文內容、名稱、機關組織進行調整或整合。
- 廢止:法規之生命週期結束,使其完全失其效力。
經條文對照即可迅速辨識出何者屬於「廢止」事由而非「修正」事由。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據民法之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倘若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幾日出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總則編關於期日與期間之「年齡計算與出生年月日之推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民法》第 124 條之規定:
- 年齡之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
- 當事實上無法精確確定具體出生日或出生月時,《民法》設有法條擬制之推定機制,以確定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起算之時點。(本條文至現行法均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適用《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之規定:
- 前段:「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 後段:「知其出生之年,而不知其出生之月者,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題目條件點明「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直接對應第 12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故應推定其為該月「15 日」出生。
選項分析
- (A) 1 日:錯誤。此日期僅出現於「知其出生之年,而不知其出生之月」時所推定的月份與日期(7 月 1 日),並非僅知出生月而不知出生日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