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導遊領隊專技普考 外語導遊人員(英語) 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導遊領隊・專技普考・外語導遊人員(英語)
試題代碼 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第 1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民間機構經營觀光產業之貸款,無法適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之獎勵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觀光產業貸款優惠的獎勵規定,以及各業別是否屬於該規定的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民間機構經營觀光產業的貸款,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配合發展觀光政策的需要,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該項規定所列的觀光產業包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民宿不在本項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提供優惠貸款之獎勵規定」,再對照當時《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列舉的業別。題目問「何者無法適用」,因此選出未列入該項規定的業別。

選項分析

  • (A) 民宿:正確。 民宿不屬於第 55 條第 2 項所列可適用優惠貸款獎勵規定的業別,因此是題目所問「無法適用」者。
  • **(B) 觀光旅館業: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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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旅館業拒絕主管機關依法實施檢查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的處罰範圍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對觀光業者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實施檢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旅館業拒絕主管機關依法實施檢查」。這正是第 55 條所列的拒絕檢查違規,接著核對法定罰鍰區間及是否得按次連續處罰:罰鍰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且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1 萬元至 5 萬元並非本題拒絕檢查的法定罰鍰區間。
  • (B) 錯誤。 雖寫有「得按次連續處罰」,但 2 萬元至 9 萬元的金額範圍不符法條。
  • (C) 正確。 罰鍰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符合民國 108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規定。
  •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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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小明父親擔任某旅行社負責人期間,受交通部觀光局廢止旅行業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 5 年,請問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不得擔任下列哪一項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特定觀光事業人員的消極資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曾經營旅行業,且該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旅行業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題幹說的是小明的父親在擔任旅行社負責人期間,該旅行社受廢止營業執照處分;依官方答案所採的考法,受限制的是曾經營該旅行業的父親。選項中與法條明列職務相符的是「旅行業代表公司之股東」。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曾經營旅行業」及「廢止營業執照尚未逾五年」,再比對法條列出的職務範圍。法條限制的是旅行業的特定公司職務,並未把導遊或領隊資格、也未把旅行社所有一般員工一併列入。

選項分析

  • (A) 導遊人員:錯誤。 導遊人員屬導遊資格及執業管理規範的範圍,不是本題所涉《發展觀光條例》列舉的旅行業公司職務。
  • (B) 旅行業代表公司股東:正確。 「代表公司之股東」明列於法條;在旅行業受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的情形下,曾經營該旅行業者不得擔任。
  • (C) 旅行社非主管人員:錯誤。 法條沒有概括禁止擔任旅行社一般非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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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經營者對於每日登記之住宿旅客資料,應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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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宿管理辦法》對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的登記與保存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民宿經營者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並保存六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每日登記之住宿旅客資料,應保存多久」,直接對應《民宿管理辦法》的旅客資料保存規定即可。法定期間是六個月,因此選項中以「月」計算的期限應選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的保存期間為六個月,並非一年。
  • (B) 9 個月:錯誤。​法規未規定保存九個月;本題法定期間為六個月。
  • **(C) 6 個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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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有的作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34 條,測驗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的法定輔導與銷售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解題方法

把選項逐一對照第 34 條的明文措施:調查統計、輔導改良技術、提高品質,以及協助集中銷售。選項若加入條文沒有規定的措施,就不是本條要求的作法。

選項分析

  • (A) 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正確。 這是第 34 條明列的作法。
  • (B) 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正確。 內容符合條文規定。
  • (C) 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正確。 這也是條文明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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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觀光法令規定,下列何者是旅行業接待國外觀光旅客必須安排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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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接待國外觀光旅客時,旅行業應安排何種專業人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的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是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的人員;「領隊人員」則主要負責帶領旅客出國旅遊,兩者職務方向不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接待國外觀光旅客」:這是旅客來臺旅遊,旅行業須安排執行接待、引導工作的導遊人員。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選擇「導遊人員」即可。

選項分析

  • (A) 專業導覽人員:錯誤。 專業導覽人員不是本條所規定、旅行業接待國外觀光旅客時應指派或僱用的人員類別。
  • (B) 遊覽車服務人員:錯誤。 遊覽車服務人員不負責法規所稱的導遊業務;即使行程使用遊覽車,也不能取代導遊人員。
  • **(C) 導遊人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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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什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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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的劃定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定為「風景特定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這組法條用語指向的法定名稱是「風景特定區」,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名勝區:錯誤。​不是本條所定的區域名稱。
  • (B) 風景名勝區:錯誤。​雖與題幹的「風景或名勝地區」字面相近,但法條劃定的名稱不是「風景名勝區」。
  • (C) 風景特定區:正確。​符合《發展觀光條例》所定的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劃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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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的裁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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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未取得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的裁罰。民宿須依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經營;未領證即經營,適用該條例第 55 條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現行法已修正,裁罰金額已提高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未領取民宿登記證」且「經營民宿」。接著依民國 108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對應未領登記證經營民宿的裁罰規定:罰鍰從 6 萬元起、最高 30 萬元,並勒令歇業。題目選項中,只有 D 同時符合金額範圍與歇業處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不符合命題當年第 55 條對未領民宿登記證而經營的罰鍰級距;題幹所述情形適用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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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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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執行業務的管理要求,重點包括:旅行業不得允許導遊人員替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應與導遊人員簽訂書面契約,以及不得用小費或購物傭金抵替應給付的報酬。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旅行業管理規則》的兩項規定:

  •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旅客旅遊業務,應與導遊人員簽訂書面契約。
  •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的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傭金或其他名目抵替。

因此,凡是主張可以拿小費或購物傭金抵替報酬,或旅行業可以允許導遊替非旅行業執行業務的選項,都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旅行業不得以購物傭金抵替應給付導遊人員的報酬。這與法規明文規定相符。

(B) 錯誤。 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的導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選項所稱「得允許」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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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乙種旅行業之經營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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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對綜合、甲種及乙種旅行業的業務範圍區分。判斷重點是:乙種旅行業的客票代售範圍限於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客票;「國內外客票」則屬較廣的業務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考試時有效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乙種旅行業的業務項目,特別留意選項中有沒有把「國內」擴大成「國內外」。A、B、C 均為乙種旅行業可經營的國內旅遊或招攬業務;D 所稱代售「國內外」客票超出乙種旅行業的範圍,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屬」項目。

選項分析

  • (A) 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正確。 乙種旅行業得招攬或接待本國旅客從事國內旅遊,並安排食宿及提供相關服務。選項內容符合乙種旅行業的國內旅遊業務。

  • (B)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國內團體旅遊業務:正確。 乙種旅行業得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其國內團體旅遊業務。這是代理招攬,不代表乙種旅行業因此取得經營國外旅遊的權限。

  • (C) 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觀光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正確。 命題當年乙種旅行業得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觀光旅遊及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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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旅行業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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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董事資格的消極限制。判斷時要看各選項所述情形是否仍屬不得擔任董事的事由,特別留意法律效果是否已因「期滿」、「復權」或經過一定期間而消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則所列的不得擔任董事情形,並確認各選項的資格障礙是否仍存在:

  • 若欠缺行為能力,屬於持續性的資格障礙。
  • 若票據拒絕往來期間已期滿,或破產宣告後已復權,原有障礙已消滅。
  • 若曾因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但已逾規定期間,也不再受該項限制。

選項分析

(A)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已期滿者:錯誤。 拒絕往來期間已期滿,表示該項限制期間已經屆滿,不屬於仍不得擔任旅行業董事的情形。

(B) 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錯誤。 破產宣告後已依法復權,原有的資格限制已消滅,因此不屬於不得擔任董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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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至少須增資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在國內增設分公司的增資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綜合旅行業」、「國內」及「每增設一家分公司」三個條件,再對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的分公司增資金額。適用金額為 150 萬元,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150 萬元:正確。​符合命題當年《旅行業管理規則》對綜合旅行業在國內增設一家分公司的增資要求。
  • (B) 160 萬元:錯誤。​法規規定的金額不是 160 萬元。
  • (C) 170 萬元:錯誤。​法規規定的金額不是 170 萬元。
  • **(D) 180 萬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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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觀光法規最早由政府發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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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觀光法規的最初訂定發布或公布時間,不是比較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比較時應查法規沿革中的「制(訂)定時間」及首次發布紀錄。

本題涉及法規沿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規後續曾有修正,解題仍以各法規的初次發布時間判斷。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的初次發布時間由早到晚排列:

法規初次訂定發布/公布時間
《旅行業管理規則》民國 42 年 10 月 27 日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58 年 7 月 30 日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國 66 年 7 月 2 日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民國 68 年 12 月 1 日

最早的是民國 42 年訂定發布的《旅行業管理規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發展觀光條例》:錯誤。 本條例於民國 58 年公布,晚於民國 42 年訂定發布的《旅行業管理規則》。

(B)《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錯誤。 該規則於民國 68 年發布,晚於其餘三項中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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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資格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所定旅行業經理人的任用資格。經理人須符合條文列舉資格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始得充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年條文列有不同的學歷、考試資格與相關工作年資組合;判斷時須將選項中的條件逐一對照,不能只看年資數字。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學歷或考試資格」及「工作經歷年資」,再對照條文是否要求相同條件。A、B、C 均符合條文列明的資格組合;D 把導遊年資寫為 4 年,未達條文要求的年資,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 10 年以上,屬條文所列資格之一。
  • (B) 正確。​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 3 年以上,符合條文所列資格。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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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某甲申請導遊人員執業證執業後,因赴美移民停止執業時,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應於幾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中,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繳回執業證的期限。題目情境是某甲因赴美移民而停止執業,應依停止執業規定辦理執業證繳回事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法規所定期限即可: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應於停止執業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將領用的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題目問的是繳回期限,因此選擇「10 日」。

選項分析

  • (A) 3 日:錯誤。 民國 108 年規定的繳回期限不是 3 日。
  • (B) 5 日:錯誤。 5 日並非法定繳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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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導遊人員得接受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或表揚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中,導遊人員得接受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或表揚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規則列舉的事由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服務旅客與維護旅遊安全,以及熱心公益、發揚團隊精神等具體優良表現;「連續執行導遊業務滿 10 年,成績優良」不在列舉事由中。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再逐項對照《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列獎勵或表揚事由。選項中三項描述具體服務或公益表現,符合規則列舉內容;年資與成績的敘述則不是該條所定的獎勵事由,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正確事由。 屬於規則列舉的獎勵或表揚事項。
  • (B) 服務旅客周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事實表現:正確事由。 旅客服務與旅遊安全方面的具體優良表現,符合規則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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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有關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退訓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 缺課節數逾 1/51/5 者 ② 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③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④ 經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對職前訓練受訓人員「應予退訓」的事由,以及退訓後已繳訓練費用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缺課節數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對講座或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由他人冒名頂替參訓等情形,應予退訓;已繳納的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再參加訓練。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列出的退訓事由是否與法條相符,特別留意缺課比例:法規門檻是「逾十分之一」,不是「逾五分之一」。再判斷各項是否屬於法定退訓事由,以及退訓後的費用是否可退。

選項分析

① 錯誤。​法定退訓事由是缺課節數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題目寫「逾 1/51/5」,門檻高於法定標準,未涵蓋超過十分之一但未超過五分之一的缺課情形,因此敘述錯誤。

② 正確。​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依法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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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某人參加導遊職前訓練期間,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經退訓後幾年內不得再參加導遊職前訓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對導遊職前訓練違規行為的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參加訓練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訓,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導遊職前訓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行為是「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再依規則確認退訓後的限制期間。題目問的是「幾年內不得再參加」,應直接對應該規定的期間,而非將退訓本身誤認為永久禁止。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規定的限制期間不是一年。
  • (B) 2 年:正確。 冒名頂替參加導遊職前訓練,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再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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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係交通部依據下列哪一個法律訂定發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的法源依據,重點是分辨「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與機關組織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發展觀光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導遊人員的管理規則;交通部據此訂定發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名稱所規範的事項:導遊人員資格、執業與管理,屬於發展觀光及觀光從業人員管理範圍。再從選項中辨認哪一項是這類規則的實體法律依據。《發展觀光條例》是母法;其他選項分別是行政規則或機關組織法規,並非本規則的授權法律。

選項分析

  • (A)《旅行業管理規則》:錯誤。​這是規範旅行業管理的規則,屬法規命令,位階不是授權訂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的法律。
  • (B)《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錯誤。​這是規範觀光局組織與職掌的組織法規,並非導遊人員管理事項的母法。
  • **(C)《發展觀光條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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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政府於何年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民間交流的重要歷史節點:政府開放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的年份。政府於民國 76 年(1987 年)開放探親,象徵兩岸長期隔絕的狀態開始鬆動。

解題方法

記住「民國 76 年解除戒嚴,同年開放赴大陸探親」這項歷史脈絡,即可判斷年份。民國 76 年 11 月 2 日起,紅十字會受理民眾赴大陸探親登記;因此本題選項中符合的年份是民國 76 年。

選項分析

  • (A) 民國 73 年:錯誤。 此年尚未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
  • (B) 民國 75 年:錯誤。 開放探親政策是在民國 76 年實施,並非民國 75 年。
  • **(C) 民國 76 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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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為擴大對大陸東南沿海居民之旅遊服務,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4 年 11 月於下列哪一個城市成立辦公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部觀光局為服務大陸東南沿海居民,於民國 104 年設立辦公室的城市。重點是辨認辦公室設置地點與服務對象的對應關係,並非考查法條;本題以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大陸東南沿海居民」與「民國 104 年 11 月成立辦公室」兩項線索,對應到交通部觀光局在福建省福州設立的辦公室。福州位於福建省,符合題目所指的東南沿海服務範圍。

選項分析

  • (A) 廈門:錯誤。 廈門雖位於福建省沿海,但題目所問的民國 104 年 11 月成立之辦公室地點是福州。
  • (B) 廣州:錯誤。 廣州位於廣東省,不是本題所問的辦公室所在地。
  • **(C) 福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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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6 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來臺旅客每人每日平均消費金額,何者居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 106 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中「主要市場旅客在臺平均每人每日消費金額」的排名。比較的是每位旅客每日的平均消費總額,單位為美元;不能把購物費或特定團體類型的消費額當成總消費金額。

解題方法

直接依調查報告的「7 個主要市場」比較各市場的平均每人每日消費金額:

市場平均每人每日消費金額
日本214.05 美元
韓國194.58 美元
大陸184.38 美元
美國155.67 美元

日本旅客的 214.05 美元為四個選項中最高,因此選日本。

選項分析

  • (A) 中國大陸:錯誤。​大陸旅客平均每人每日消費 184.38 美元,低於日本旅客的 214.05 美元。
  • (B) 韓國:錯誤。​韓國旅客平均每人每日消費 194.58 美元,排名在日本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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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幾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對「國際觀光組織」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國際觀光組織是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組織」。

判斷時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並且組織與觀光產業相關。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定義中的會員國家數門檻。依條文「跨三個國家以上」,門檻是 3 個國家;因此選擇寫有「3 個國家」的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20 個國家:錯誤。 條文沒有規定須達 20 個國家,門檻是跨 3 個國家以上。
  • (B) 10 個國家:錯誤。 條文沒有規定須達 10 個國家;此數字高於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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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我國故宮博物院之南部院區地址,座落於下列何縣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的所在地。辨識其所在縣市即可作答;院區位於嘉義縣太保市。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南部院區地址座落於哪個縣市」,應以行政區層級作答。嘉義縣太保市屬於嘉義縣,因此答案選嘉義縣。

選項分析

  • (A) 嘉義縣:正確。​故宮南部院區位於嘉義縣太保市。
  • (B) 屏東縣:錯誤。​南部院區不在屏東縣。
  • (C) 雲林縣:錯誤。​雲林縣與嘉義縣相鄰,但南部院區所在地是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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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觀光法令規定,有關觀光旅館業之停業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對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展延、復業及未依規定辦理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鍵期限是:

  • 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依規定報請備查。
  • 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者,得展延一次,最長一年。
  • 停業期限屆滿:十五日內申報復業。
  • 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營業執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期間與法規規定。前三項分別檢查停業備查、停業期限及復業期限;最後一項則核對主管機關得廢止營業執照的違規期間門檻。題目所列「三個月」與法定「六個月以上」不符,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此處的十五日是辦理備查的期限。
  • (B) 正確。 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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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判斷禮券應載明的內容,以及發行人不得加入的契約條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禮券應記載「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等事項;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也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逐項將選項對照規定的兩類事項:

  • 規定要求記載的內容,選項若說應記載,正確。
  • 規定禁止記載的內容,選項若說不得記載,正確。
  • 規定明文禁止的內容,若選項反而說應記載,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記載商品禮券使用之項目:正確。 應記載事項包括商品(服務)禮券的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因此,記載禮券使用項目符合規定。

(B)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正確。 這是不得記載事項。此規定避免禮券尚有餘額時,發行人以契約條款剝奪持有人使用剩餘價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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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王小明開設了一家旅館,最近他被觀光主管機關處罰新臺幣 3 萬元的罰鍰,依《發展觀光條例》,他可能違反了下列何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旅館業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與罰則。依該條例第31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館業未投保者,依第57條第3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罰鍰,並須限期辦妥投保。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57條第3項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將相關罰鍰上限提高至50萬元,並增訂限期投保及屆期未投保的處置;修法前的罰鍰下限同為3萬元。因此,題目所述「被處罰新臺幣3萬元」均符合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法定罰鍰起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經營者身分是「旅館業」,再從選項中確認哪些保險義務適用於旅館業。責任保險是旅館業的法定義務;履約保證保險則是旅行業相關義務。罰鍰3萬元與旅館業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法定最低額相符,因此選A。

選項分析

  • (A) 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正確。​旅館業依法應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時,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7條第3項處罰,法定罰鍰下限為新臺幣3萬元。
  • (B) 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錯誤。《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及第57條所列履約保證保險義務,適用於旅行業;題目主體是旅館業,不能以此作為本題處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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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交通部觀光局為有效推動星級旅館評鑑制度,依《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對評鑑標識效期、星等級數、重新評鑑,以及評鑑後處理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要點的明文規定,再特別檢視 B:旅館有不符星級之虞時,主管機關能否不經查證或程序,直接收回評鑑標識。該要點要求查證屬實後提會決議,處理方式是廢止或重新評鑑其星等,並非逕行收回標識。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效期為三年,符合要點規定。
  • (B) 錯誤。 有事實足認旅館可能不符該星級時,須經查證屬實,並提會決議廢止或重新評鑑其星等。選項稱觀光局得「逕行收回」標識,省略必要程序,也不是要點所定的處理方式。
  • (C) 正確。 星級旅館評鑑分為一星至五星,共五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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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為保障旅客住房權益,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所定的旅館業責任保險範圍與最低保險金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四項最低金額依序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1,5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以及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 3,400 萬元。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各項金額,逐一與第 9 條的法定最低額比對。前三項均符合規定;第四項寫成每年 2,400 萬元,低於法定的 3,400 萬元,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 (B) 正確。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500 萬元。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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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之空間設置?

① 旅客接待處 ② 健身房 ③ 浴室 ④ 會議室 ⑤ 游泳池 ⑥ 客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所定,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的空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最低必備項目為:

  1. 旅客接待處
  2. 客房
  3. 浴室

健身房、會議室、游泳池則屬旅館可依業務需要配置的服務設施,並非最低必備空間。

解題方法

先依第 6 條列出三項法定最低要求,再對照題目編號:

  • ①旅客接待處:必備
  • ③浴室:必備
  • ⑥客房:必備

因此應選包含 ①③⑥ 的 (B)。第 8 條另規定,旅館業得視業務需要配置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等服務設施;「得視業務需要」表示可配置,並非每家旅館都必須設置。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⑥:錯誤。 ②健身房不是第 6 條列出的最低必備空間;此選項漏掉必備的③浴室。
  • (B) ①③⑥:正確。 旅客接待處、浴室及客房,正是第 6 條規定的三項最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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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17 條列有得申請定居的情形,其中包括: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或配偶,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者。

取得依親居留與申請定居是不同階段:符合依親居留資格,不代表已符合定居資格;定居則須另有法律規定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得申請在臺定居」,再逐項對照第 17 條的定居事由。年齡條件須同時符合親屬身分與年齡門檻:申請人須是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或配偶,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符合條文列舉條件者,得提出定居申請。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條例第 17 條所列定居事由:申請人是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題目用「及」連接兩個年齡範圍,應理解為「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兩類,而非須同時符合兩種年齡。

  • (B) 錯誤。​取得依親居留是居留階段的資格,不能單憑此身分直接申請定居。須另符合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所定的定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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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經過下列哪個行政院設立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的文書驗證規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行政院設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負責兩岸文書驗證,因此符合題意。

此處的「推定為真正」是指文書形式上推定為真正;文書內容是否可信、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仍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設立或委託」、「驗證」、「推定為真正」。這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的直接考點。再從選項中找出符合「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資格的單位,即可選出海基會。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錯誤。​其業務與消費者保護相關,不是題目所指負責兩岸文書驗證的機構。
  • (B)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正確。​海基會是行政院設立的機構,負責兩岸民間交流及相關文書驗證,符合第 7 條規定。
  • **(C)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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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與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簽訂契約,下列哪一項不是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應處理的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中,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時,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應負責的事項。題目要求找出「不是」組團旅行社應處理的事項;解題關鍵是區分組團社的接待與協助責任,以及來臺團體在臺期間的保證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職責是否屬於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組團社負責在大陸地區組團、協助確認團員身分,並協助處理團員遭強制出境等事項;但來臺觀光期間的保證人並非由組團社擔任。據此選出不屬於組團社職責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在大陸地區組成旅遊團:正確。 組團旅行社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在大陸地區招徠並組成旅遊團。
  • (B) 協助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正確。 組團社應協助確認團員身分,配合來臺觀光申請及團員管理。
  • **(C) 如有大陸旅客需強制出境,應協助處理其強制出境事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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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應投保旅遊相關保險,投保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中,個人旅遊者投保旅遊相關保險的內容、最低金額與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個人旅遊者應投保旅遊相關保險,每人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投保期間應涵蓋旅遊行程全程,並包含醫療費用及善後處理費用。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法定要件逐一核對選項: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期間須涵蓋全程、保障內容須包含醫療費用及善後處理費用。選項若將金額寫成 100 萬元,或把法定保障項目換成其他內容,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定保障內容為醫療費用及善後處理費用;題目所稱「人身醫療及死亡保險」並非當時個人旅遊者投保規定的正確表述。
  • (B) 正確。 投保期間應包含旅遊行程全程期間,符合民國 108 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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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大陸觀光團來臺旅遊途中,如有緊急事故而需離團之大陸觀光客,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期間,因緊急事故需要離團時,旅行業及隨團導遊人員應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陸觀光客原則上應依旅行業安排的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離團者,符合規定條件並辦妥申報後,可以離團。

其中,導遊人員應確認旅客申報離團原因及相關資料,並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如旅客因事故須提前返國,旅行業及導遊人員也應協助處理返國手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旅客是「因緊急事故而需離團」,並非無故擅自脫團。接著判斷規定要求的是「准許例外離團並通報」,還是「一律不得離團、必須全團同行」。依命題當年的規定,緊急事故屬於可申報離團的事由,因此應選擇兼顧協助返國與立即通報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協助辦理返國手續並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正確。​緊急事故需要離團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應協助旅客處理後續事宜;題目所述旅客如需返國,應協助辦理返國手續,並依規定立即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 (B) 申請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後始得離團:錯誤。​本題所問的緊急事故離團處理,規定重點是向隨團導遊申報、陳述原因並由導遊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並非一律須先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准才能離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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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民國 99 年 6 月 29 日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方同意對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於協議生效後多久開始實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期限。協議約定,雙方應在協議生效後 6 個月內開始實施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為準,本題所問的是「開始實施」的期限,不是早期收穫清單的完成時間,也不是協議簽署後的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協議生效後多久開始實施」,再對照 ECFA 對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時程約定:協議生效後 6 個月內開始實施。因此選 6 個月內。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內:錯誤。 ECFA 對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約定不是生效後 3 個月內開始實施。
  • (B) 6 個月內:正確。 協議約定雙方於生效後 6 個月內開始實施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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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是由中國大陸倡議建立的區域多邊開發機構,下列敘述哪一個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AIIB)的倡議背景,以及各國在民國 104 年(2015 年)申請成為創始會員的時間與情形。判斷關鍵是核對倡議地點、英國加入的時間、臺灣申請的情況,以及美國、日本是否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人物、日期、地點與會員身分。亞投行倡議於民國 102 年(2013 年)提出;民國 104 年 3 月,英國宣布申請成為創始會員,之後法國、義大利、德國等國相繼跟進。其他選項將倡議地點、臺灣申請時間或美日的參與情形寫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在印尼雅加達訪問期間提出籌建亞投行的倡議,並非在新加坡與時任總理李顯龍會談時提出。此選項將地點及會談對象混淆。

  • (B) 正確。​英國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表達申請成為亞投行創始會員的意願,成為第一個申請加入的七大工業國成員;隨後法國、義大利、德國等歐洲國家也相繼表態跟進。此選項的時間與後續發展符合事件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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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政府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提出希望透過和平方式,減緩目前的緊張情勢,和平解決鄰近海域爭議的和平倡議,我國表明願意擱置主權爭議,與聲索各方協商共同開發資源。請問所指的是哪個海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對鄰近海域爭議所提出的和平倡議,以及「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原則的適用海域。題幹所述倡議指的是我國就南海爭議提出的和平倡議,主張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並與各聲索方協商合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擱置主權爭議,與聲索各方協商共同開發資源」這組關鍵語句,辨識其所指的海域。這是南海爭端處理的典型政策主張;南海周邊存在多方聲索及資源開發爭議,因此倡議透過協商與合作降低緊張情勢。

選項分析

  • (A) 黃海:錯誤。 黃海並非題幹所述我國與多方聲索者協商共同開發資源之和平倡議所指海域。
  • (B) 東海:錯誤。 東海亦有海域爭議,但本題所述「與聲索各方共同開發資源」的倡議指向南海,不能因東海也有爭議便選此項。
  • **(C) 南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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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中國大陸片面自西元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全面實施新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乙事,下列何者並非我方立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方對中國大陸自民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起全面實施卡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政策立場,尤其要辨別我方是否肯定該證件具有「在大陸的身分證明」功能。題目涉及政策立場,非以法條文義判斷;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立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否定問法:「何者並非我方立場?」再逐項核對我方立場的重點:兩岸定位與維持現狀政策不因對岸單方措施改變;重大措施應透過制度化聯繫機制溝通;卡式通行證的用途應限於旅行證件,不應被當作在大陸的身分證明文件。選出與這些立場不相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我方並未對卡式通行證「可以作為在大陸的身分證明文件」表示歡迎。爭點在於該證件的用途不應超出旅行證件的範圍,尤其不應被用來凸顯或建立在大陸的身分證明效果。因此,選項把「便利往來」與「在大陸的身分證明」連結,並稱我方表達歡迎,不符合我方立場。

(B) 正確,符合我方立場。 我方主張卡式證件的用途應是旅行證件。題目以「唯一用途就是旅行證件」呈現此立場,與我方不接受其作為在大陸身分證明文件的主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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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香港居民小君此次擬申請進入臺灣,但卻被臺灣當局駁回,有可能是因為她上次來臺灣時的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哪些情形會成為不予許可的事由。法規依據為《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屬於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的情形。

「行方不明」是指在臺期間未依規定報到或離境,致主管機關無法掌握其行蹤的紀錄。判斷本題時,要留意法規明列的期間門檻是「二個月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問小君上次來臺灣時的何種行為,可能導致這次申請遭駁回。對照法規所列的不予許可事由,找出與「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相符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2 個月以上行蹤不明:正確。 這符合辦法所定的二個月以上行方不明紀錄,得成為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事由。
  • (B) 在臺結婚:錯誤。 在臺結婚本身不是上述法規所列的入境不予許可事由;婚姻相關的居留或定居申請,另依其規定審查。
  • **(C) 隨地吐口香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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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我國護照分為哪幾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護照的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護照條例》第 7 條規定:「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解題方法

直接依《護照條例》的分類條文核對三種名稱與選項。法定用語是「普通護照」,不是「一般護照」或「特殊護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一般護照」不是《護照條例》所列的法定名稱,正確用語為「普通護照」。
  • (B) 正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三者完整符合《護照條例》第 7 條。
  • (C) 錯誤:「特殊護照」不是法定分類之一;我國護照的分類包括外交、公務及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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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護照之「簽名欄」,應由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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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簽名欄的簽署人。簽名欄是供護照持有人簽署,以確認護照由本人持有及使用;因此應由本人簽名。

本題涉及護照簽發及使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誰應在護照的「簽名欄」簽名,而非誰能代為申請、辦理或領取護照。簽名欄所要求的是護照持有人本人的簽名,代理辦理護照相關事務不會因此取得代簽資格。

選項分析

  • (A) 本人:正確。 簽名欄應由護照本人簽署。
  • (B) 委任代理人:錯誤。 委任代理人可在授權範圍內代辦相關手續,但不能代替護照本人簽署簽名欄。
  • **(C) 法定代理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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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在國外遺失護照,於返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補發護照者,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已辦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或下列何種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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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國外遺失護照者返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補發護照時,除一般申請文件外,須提出何種文件證明身分及返國事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情境:「護照在國外遺失,已返國,返國後申請補發」。依當時護照申請相關規定,申請人除應備文件外,須繳驗已辦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或入國證明文件。因此,與戶籍謄本並列的替代文件是「入國證明文件」。

選項分析

  • (A) 警察紀錄證明書:錯誤。 警察紀錄證明並非題幹所問、可替代戶籍謄本的文件。
  • (B) 入國證明文件:正確。 符合民國 108 年規定所列的替代文件,用以證明申請人已入境返國。
  • **(C) 健保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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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護照製發須 4 個工作日,某甲臨時出國趕辦護照,要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前一個工作日發給,應付速件處理費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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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護照速件處理費」如何按提前製發的工作日數計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申請人在國內辦理護照,要求比一般製發時程提前一個工作日,應加收新臺幣 300 元。

解題方法

一般製發須 4 個工作日,某甲要求提前一個工作日,表示速件製發時程比一般時程縮短 1 個工作日。依當年規定,每提前 1 個工作日加收 300 元:

1 個工作日×300 元/工作日=300 元1 \text{ 個工作日} \times 300 \text{ 元/工作日} = 300 \text{ 元}

題目問的是「速件處理費」,因此只計加收費用,不把護照本身的規費算進去。

選項分析

  • (A) 300 元:正確。 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加收 300 元。
  • (B) 600 元:錯誤。 相當於提前兩個工作日的速件處理費。
  • **(C) 900 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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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電子簽證(eVisa)計畫,下列何者非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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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電子簽證(eVisa)計畫的適用對象。判斷重點是區分「原本需要簽證或符合特定簽證待遇安排的國家」與「原本享有免簽證待遇的國家」:eVisa 是提供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線上申請簽證的措施,原已免簽證者不屬於此計畫的適用對象。

本題涉及簽證行政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非適用對象」,再逐項檢視各類國家是否有使用電子簽證的需求或制度安排。原適用落地簽證、我國邦交國(教廷除外)及互相改善簽證待遇國家,均屬當時電子簽證計畫列入的對象;原適用免簽證國家則已可免辦簽證入境,無須透過 eVisa 申請簽證,因此選出該項。

選項分析

  • (A) 原適用落地簽證國家:錯誤。 原適用落地簽證的國家屬於 eVisa 計畫適用對象。改以線上申請電子簽證,可使旅客在出發前完成簽證程序。
  • (B) 原適用免簽證國家:正確,為本題答案。 這類國家的旅客原本即享有免簽證待遇,不需要申請電子簽證,故非 eVisa 計畫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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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我國國民持用內載有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且效期在 6 個月以上者,赴英國旅遊,停留不逾多久,均可享免簽證入境待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護照持有人赴英國的免簽證停留期限。題幹所述條件為:持有內載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效期六個月以上的我國護照,赴英國旅遊,可免簽證停留最長 180 天。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免簽證待遇下可停留多久」,而非護照效期或其他入境條件。依題幹的護照條件,英國給予我國國民赴英國旅遊免簽證待遇,停留期限為 180 天,因此選擇與 180 天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30 天:錯誤。 少於題目所問的英國免簽停留期限。
  • (B) 60 天:錯誤。 並非題幹所述的免簽停留期限。
  • (C) 90 天:錯誤。 容易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常見的免簽期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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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外國元首、總理及眷屬適用何種簽證進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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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的辨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簽證依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等類別。

外國元首、總理及其眷屬屬於外交簽證的適用對象,因此本題選外交簽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身分:「外國元首、總理及眷屬」。這不是以觀光、短期停留或長期居留目的區分,而是依申請人的外交身分判斷。對照簽證類別的適用對象,外國元首、政府首長及其眷屬適用外交簽證。

選項分析

  • (A) 外交簽證:正確。 外國元首、總理及眷屬屬外交簽證的適用對象。
  • (B) 禮遇簽證:錯誤。 禮遇簽證適用於符合禮遇身分或特定訪問安排者;本題所列外國元首、總理及眷屬,依題目所考的法規分類,應歸入外交簽證。
  • **(C) 停留簽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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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美國人士所持護照不足 6 個月,於抵達我國機場時申辦落地簽證,應繳納何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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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重點是分辨「簽證費」、「相對處理費」與「特別手續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美國護照持有人是相對處理費的適用對象;而在我國機場申請簽證,須加收特別手續費。美國護照效期不足六個月,不會因此免除這兩項費用。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辨認兩個條件:

  1. 美國人士:須考量對美國人士收取的相對處理費。
  2. 抵達我國機場時申辦:屬於在入境機場申請簽證,須加收特別手續費。

因此,應繳項目是「相對處理費及特別手續費」。題目所述護照效期不足六個月,是關於護照效期及入境資格的情境,不會因此再加收一般簽證費。

選項分析

  • (A) 簽證費:錯誤。未包含美國人士應繳的相對處理費,也未包含在機場申辦所加收的特別手續費。
  • (B) 簽證費及相對處理費:錯誤。雖列出相對處理費,但漏掉在機場申請簽證應加收的特別手續費,且多列一般簽證費。
  • (C) 相對處理費及特別手續費:正確。美國人士適用相對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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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旅客攜帶超過限額之有價證券出入國境,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時,會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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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關於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入國境的申報義務及違反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旅客攜帶有價證券超過限額,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時,處罰方式是按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價額,科以相當額度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處罰標的是「超額部分」還是「旅客攜帶的全部有價證券」,再判斷法律效果是沒收,還是按價額處以罰鍰。本題選項 D 所述「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符合題目所問的處罰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依規定申報,不是將旅客攜帶的有價證券全額沒收;此選項把處罰方式寫成全額沒收,且範圍擴及全部證券。
  • (B) 錯誤。 申報不實也不是將旅客攜帶的有價證券全額沒收;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依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價額科處罰鍰。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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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非居住民可逕向銀行業辦理每筆新臺幣結匯之限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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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居住民辦理新臺幣結匯時,能否直接透過銀行業辦理,以及每筆結匯金額的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 10 萬美元的匯款,得逕向銀行業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超過限額者,須依規定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非居住民」「每筆」「逕向銀行業」,即可對應非居住民的單筆結匯限額。題目所問是每一筆交易可直接辦理的金額上限,並非居住民的年度累積結匯額度,也不是所有外匯交易均適用的統一限額。

因此,直接依規定辨認「每筆未超過等值 10 萬美元」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10 萬美元:正確。 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所列的非居住民單筆直接結匯限額為等值 10 萬美元。
  • (B) 15 萬美元:錯誤。 高於規定的單筆限額,不能作為逕向銀行業辦理的金額上限。
  • **(C) 20 萬美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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