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銀行內控人員 第40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消費金融類)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法人為授信交易合計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多久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 30 日內
(2) 僅於每營業年度第 2 季及第 4 季終了 30 日內
(3) 僅於每營業年度第 1 季及第 3 季終了 30 日內
(4) 每年營業年度終了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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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對同一法人授信交易」的合計申報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法人之授信交易合計,達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或比率時,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關鍵在於:
- 對象是「同一法人」。
- 金額或比率須達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 計算範圍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授信交易合計。
- 申報頻率是每一季申報,而非僅半年或年度申報。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應於多久期間內申報」,直接抓法條中的時間要件即可:
因此,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第四季終了後,均須在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題目並未要求計算授信金額,也不需要判斷是否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金額或比率;只要辨認申報週期即可。
選項分析
(1)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 30 日內
第 2 題2 分
依銀行法所稱之「授信」,不包括下列何種業務?
(1) 放款
(2) 透支
(3) 保證
(4) 證券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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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法》對「授信」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銀行法》第5條之2:
本法所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
因此,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授信,應看其是否屬於銀行提供資金融通、信用支持或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銀行法》第5條之2所列舉的授信業務:
- 放款
- 透支
- 貼現
- 保證
- 承兌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
選項中若屬上述列舉業務,即屬授信;若屬證券交易的中介或經紀服務,且不在法定授信範圍內,即不屬於授信。
選項分析
(1) 放款
正確。放款是銀行將資金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負有返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義務,屬於銀行典型的授信業務。
(2) 透支
第 3 題2 分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至遲應在幾年內處分之?
(1) 二年
(2) 四年
(3) 五年
(4) 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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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之處分期限規定。
依《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取得後四年內處分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定期限為「四年」。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商業銀行」
- 「行使抵押權」
- 「取得不動產」
-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 「至遲應在幾年內處分」
直接對應《銀行法》第 76 條即可。基本規則為取得後四年內處分;若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一般四年期限限制。
因此:
故選擇四年。
第 4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該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大股東及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等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與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額,其上限分別為該銀行子公司淨值之多少百分比?
(1) 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
(2) 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
(3) 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三十
(4) 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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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授信以外交易」的額度限制。
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定,銀行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下列對象進行授信以外交易時: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
- 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
- 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
- 其他依法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其交易額度受到雙重限制:
- 與單一關係人之交易金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 。
- 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 。
可整理為: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文字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規範如有修正,並不影響本題依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判斷兩個百分比:
- 「與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的上限
- 「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交易總額」的上限
依序套用法規規定:
因此,兩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
第 5 題2 分
依《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規定,各金融機構對重大偶發事件,應於下列何期限內將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
(1) 一週內
(2) 三週內
(3) 一個月內
(4) 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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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對「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函報期限。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處理上分為兩個階段:
- 先行通報主管機關。
- 再將事件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
本題問的是第二階段,也就是「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的函報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期限為事件發生日起一週內。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關鍵字「重大偶發事件」、「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直接對應《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的期限規定:
因此選擇「一週內」即可。
本題不在考重大偶發事件的定義,也不涉及期限起算日的計算;重點是辨識「先行通報」與「詳細資料函報」兩種不同義務。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於應辦專案業務查核之該半年度得免辦者應符合條件之一?
(1) 當年度內部稽核單位有績優事項
(2) 當年度一般業務查核已涵蓋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
(3) 當年度一般業務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
(4) 當年度一般業務查核結果已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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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之免辦條件。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原則上應依規定辦理專案業務查核;但在該半年度,如一般業務查核已經涵蓋專案業務查核的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沒有重大缺失,並已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敘明,即符合免辦專案業務查核的條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非屬……應符合條件之一」,也就是要找出不在法規列舉條件中的選項。
判斷重點可整理如下:
- 一般業務查核是否已涵蓋專案業務查核的項目及範圍。
- 一般業務查核結果是否無重大缺失。
- 上述查核結果是否已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敘明。
只要選項內容屬於上述三類,即為免辦條件;若只是描述內部稽核單位的績效或評鑑結果,則不是法定免辦事由。
選項分析
(1) 當年度內部稽核單位有績優事項
錯誤。
內部稽核單位是否有「績優事項」,屬於稽核績效或優良表現的描述,並非免辦專案業務查核的法定條件。
即使內部稽核單位當年度表現優良,仍須依規定辦理應辦的專案業務查核,不能僅因有績優事項即免辦。
第 7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之規定?
(1) 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證書
(2)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3) 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4) 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二年以上,並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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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資格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 銀行業務經驗五年以上;
- 金融檢查經驗二年以上;
- 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二年以上,並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 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證書。
本題的關鍵在於法規使用的是「銀行業務經驗」,不是概括性的「金融業務經驗」。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法規所列資格要件核對:
- 有無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
- 金融檢查經驗是否達二年以上;
- 是否為銀行業務經驗五年以上;
- 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經驗是否達二年以上,且有三個月以上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其中,第三項必須精確符合「銀行業務經驗五年以上」,不能以範圍較廣的「金融業務經驗」取代。
選項分析
(1) 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證書
符合規定。
法規明定,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作為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資格之一。因此本選項正確,不是答案。
第 8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實施查核之頻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對國內營業單位每二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2) 對國內管理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3) 對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4) 對資訊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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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及「專案查核」之最低頻次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頻次如下:
- 國內營業單位:每年至少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二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 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三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 國內管理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 資訊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每二年至少一次」的意思是兩年內至少完成一次,並非每年都必須辦理;「每年至少一次」則表示一年內至少完成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單位,再核對其「專案查核」最低頻次:
- 國內營業單位:每二年至少一次。
- 國內管理單位:每年至少一次。
- 國外營業單位:每三年至少一次。
- 資訊單位:每年至少一次。
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1) 對國內營業單位每二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第 9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部稽核人員不得發生之情形?
(1)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2)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五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3) 收受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4)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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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內部稽核人員的禁止行為,重點在於:
- 維持內部稽核工作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 避免利益衝突及未迴避情形。
- 防止收受不當利益。
- 必須配合主管機關查核及資料提供。
- 對曾任職部門的稽核,法規設有特定期間限制,須精確記憶年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所列「內部稽核人員不得有之情事」。本題陷阱在第 2 項的期間文字,必須同時注意:
- 曾服務部門的限制期間為「三年內」;
- 進行稽核作業的限制為「一年內」。
因此,不能只看到選項具有利益衝突的概念,就忽略其年限是否與法條一致。
選項分析
(1) 正確
內部稽核人員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的案件,若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的稽核工作,會影響稽核的獨立性及客觀性,屬於法規明定不得發生的情形。
第 10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隸屬於下列何者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1) 總稽核
(2) 副總經理
(3) 總經理
(4)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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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法令遵循單位」隸屬關係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為確保業務經營符合法令,應指定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
法令遵循單位的主要功能包括:
- 規劃法令遵循制度。
- 管理法令遵循相關事項。
- 執行法令遵循工作。
- 協助各業務單位掌握、遵守金融法令及內部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法令遵循單位」與「內部稽核單位」的隸屬關係。
題幹問的是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的單位,這是法令遵循職能,不是內部稽核職能。依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隸屬於總經理,以確保其在業務經營管理體系中具有適當的獨立性與執行權限。
因此直接選擇「總經理」。
選項分析
(1) 總稽核:錯誤
總稽核負責內部稽核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查核各單位是否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
然而,法令遵循單位與內部稽核單位屬於不同功能。法令遵循單位主要負責事前或持續性的法令遵循管理;總稽核則負責獨立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因此法令遵循單位並非隸屬於總稽核。
(2) 副總經理: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於每年何時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月底
(2) 六月底
(3) 九月底
(4) 十二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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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銀行內部稽核人員資料申報期限的規定。
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的:
- 資歷資料
- 受訓資料
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此屬內部稽核制度的定期申報義務,重點在於「申報時間」及「申報內容」。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每年何時」申報,直接抓法規所定期限:
因此選擇「一月底」即可。
記憶上可掌握為:前一年度的內部稽核人員資歷與受訓資料,於次年年初完成彙整,並在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獎懲及考核等,應經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1) 由總經理簽報,報經董(理)事長核定
(2) 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理)事長核定
(3) 由總稽核簽報,報經總經理核定
(4) 由人事單位簽報,報經總經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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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內部稽核單位獨立性」的保障。
內部稽核單位應維持超然、獨立的立場,避免受到業務單位或總經理的干涉。因此,內部稽核人員的人事任用、獎懲及考核,不是由一般人事單位或總經理決定,而是由總稽核提出簽報,報經董(理)事長核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角色:
- 總稽核:負責統籌及督導內部稽核業務,故內部稽核單位的人事事項由總稽核簽報。
- 董(理)事長:為確保內部稽核單位不受經理部門控制,相關人事任用、獎懲及考核須報經董(理)事長核定。
因此,法定程序為:
故選擇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理)事長核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1) 由總經理簽報,報經董(理)事長核定
第 13 題2 分
依《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規定,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之安全防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時,宜有警衛人員隨行
(2) 未經許可,嚴禁維修人員攜出機體內配件或資料
(3) 可裝設具有偵測自動櫃員機運作狀態之遠程監控系統
(4) 自動櫃員機故障待修,宜將機體內之鈔匣取回妥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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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對自動櫃員機現金作業、維修管理及遠程監控之安全防護要求。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ATM內的「鈔券」:指機體內存放、供提款使用的現金。
- ATM內的「鈔匣」:指存放鈔券的匣體或匣盒,並非規定要求故障時必須取回的對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的規定。前三項分別符合警衛隨行、維修人員攜出限制及遠程監控系統等安全措施;第四項將法規所稱應取回妥善存放的「鈔券」誤寫為「鈔匣」,屬於管理對象錯誤。
選項分析
(1) 正確
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時,宜有警衛人員隨行,以強化現金運送、裝填及清點過程的安全性,降低遭受搶奪或其他風險的可能。
選項所稱「宜有警衛人員隨行」符合規定。
(2)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透過金融機構專屬網路傳輸高風險性之「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交易,下列何項安全防護措施非屬必要?
(1) 訊息完整性
(2) 訊息隱密性
(3) 訊息來源辨識
(4) 無法否認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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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對於「透過金融機構專屬網路傳輸高風險性之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交易」所要求的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類交易應具備:
- 訊息完整性
- 訊息來源辨識
- 無法否認傳送訊息
「訊息隱密性」並不列為此一特定情形的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兩個限定條件:
- 傳輸管道:金融機構專屬網路
- 交易性質:高風險性的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交易
直接依規定比對必要措施即可:
選項中未列入上述必要措施的項目,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1)訊息完整性
正確。訊息完整性是指確保交易指示在傳輸過程中未遭竄改,收受端所接收的內容應與傳送端原始內容一致。
電子轉帳涉及金額、帳號及交易指示等重要資料,若內容遭到變更,可能造成錯誤付款或資金遭不當移轉,因此屬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2)訊息隱密性
錯誤,為本題答案。訊息隱密性是指防止未經授權者讀取交易內容,通常透過加密技術達成。
第 15 題2 分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所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係屬下列哪一類之不良授信資產?
(1) 應予注意者
(2) 可望收回者
(3) 收回困難者
(4) 收回無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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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授信資產之五級分類,並特別測試「有足額擔保部分」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授信資產依可收回程度分為:
- 正常者
- 應予注意者
- 可望收回者
- 收回困難者
- 收回無望者
其中,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即使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仍依其擔保及回收情形列為「收回困難者」,而非直接列為「收回無望者」。
解題方法
本題依兩項條件判斷:
- 擔保狀況:有足額擔保部分。
- 違約期間: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
「超過十二個月」表示逾期期間已長,不能列為「應予注意者」或「可望收回者」;但因題目明確指出屬於「有足額擔保部分」,仍具有相當回收基礎,因此歸入第四類「收回困難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金融機構得委外之作業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鑑價作業
(2) 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3) 授信審核之准駁
(4) 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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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可委外範圍,以及不得委外的核心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機構得將部分內部作業委託外部機構辦理,例如鑑價、現金及自動櫃員機相關作業、票據作業等;但涉及金融機構核心判斷權限的事項,尤其是授信案件的准駁決策,不得委外。
委外後,金融機構仍應負最終管理及監督責任,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料保密及稽核制度。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執行性、作業性」事項,或是涉及金融機構「核心業務判斷及決策權限」。
- 單純執行、保管、技術或行政作業,原則上可在符合規範及內控要求下委外。
- 涉及授信准駁、風險承擔、重要業務決策等核心權限,不得委外。
本題中,「授信審核之准駁」直接決定銀行是否承擔授信風險,屬於授信決策核心,不是單純的行政執行作業,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1) 鑑價作業
正確。
不動產或其他擔保品的鑑價,通常屬於專業評估及作業執行事項,金融機構得依規定委託合格之外部鑑價機構辦理。
但鑑價結果僅是授信審查的參考資料,金融機構仍須自行依授信政策、風險管理規範及內部授權程序,決定是否核准授信及授信條件。委外鑑價不代表授信決策一併委外。
(2) 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正確。
第 17 題2 分
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規定,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金融單位,取消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後,有關偶突發事件之聯絡處理及每日設定交付保全之責任歸屬,應由下列何單位妥為規劃?
(1) 保全單位
(2) 委保單位
(3) 總行管理單位
(4) 轄區警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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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對於金融機構委託保全業後,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如何分配。
金融機構即使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提供服務,取消例假日及夜間值班,仍須妥善安排:
- 偶發突發事件發生時的聯絡及處理程序。
- 每日設定、交付保全之責任。
- 金融機構與保全業者間的聯繫及交接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此等事項應由「委保單位」妥為規劃。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責任歸屬」及「妥為規劃」的主體。
題目所稱「委保單位」,是指委託保全業執行安全維護工作的金融單位。保全業者雖負責實際執行警戒、巡邏、守護及相關保全勤務,但金融機構本身仍應負責規劃整體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因委外而完全免除管理責任。
因此,涉及突發事件聯絡處理及每日設定交付保全的安排,應由委保單位負責規劃,再與保全單位協調執行。
選項分析
(1) 保全單位:錯誤。 保全單位是受委託提供保全服務的執行者,主要依委保單位所訂定的勤務內容及聯絡程序執行任務,並非負責金融機構整體安全制度規劃的主體。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所稱之詐騙?
(1) 偽變造票據、偽變造金融卡及其他不法詐領及盜領存款案件
(2) 授信詐騙案
(3) 外匯詐騙案
(4) 擠兌存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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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對「詐騙案件」的範圍界定。重點在於區分:
- 以不法手段使銀行或客戶發生財產損失的詐騙案件。
- 因存款人信心動搖而集中提領存款所形成的擠兌事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所稱詐騙,主要包括偽變造票據、偽變造金融卡、不法詐領及盜領存款、授信詐騙及外匯詐騙等案件;「擠兌存款事件」則不屬於該要點所稱的詐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逐項對照要點列舉類型」的方法:
- 選項若涉及偽造、變造、詐領、盜領存款,屬於以欺罔或不法手段取得金融資產,屬詐騙案件。
- 選項若涉及以虛偽資料或不實方法取得授信,屬授信詐騙。
- 選項若涉及外匯交易中的不法欺騙行為,屬外匯詐騙。
- 若只是大量提領存款所造成的流動性或信心危機,雖可能嚴重影響銀行營運,性質上仍不是歹徒詐騙案件。
因此,應選出不具詐騙性質的「擠兌存款事件」。
選項分析
(1) 偽變造票據、偽變造金融卡及其他不法詐領及盜領存款案件
第 19 題2 分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將多少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1) 百分之二十
(2) 百分之五十
(3) 百分之八十
(4) 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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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應收帳款逾期期間與呆帳轉銷比例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用卡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該筆墊款金額的全部轉銷為呆帳。
可整理為: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於「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及「多少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所述逾期期間:已超過六個月。
- 對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呆帳轉銷規定。
- 六個月屬於應全額轉銷呆帳的情形。
- 因此轉銷比例為:
題目未要求計算實際金額,只需判斷法定轉銷比例。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為鼓勵特約商店協助查緝偽卡冒用等情事,對於商店自行或報警逮捕詐騙者,若現場破獲卡片數量眾多,每一發卡機構之核發獎勵金(含沒收卡片獎勵金)以新臺幣多少元為上限?
(1) 二千元
(2) 五千元
(3) 一萬元
(4) 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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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卡特約商店協助查緝偽卡、冒用及詐騙案件時,發卡機構所支付之獎勵金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特約商店協助查緝偽卡冒用案件獎勵」相關規定,商店自行或報警逮捕詐騙者,且現場查獲卡片數量眾多時,獎勵金包含:
- 協助查獲詐騙者之獎勵金
- 沒收卡片之獎勵金
上述獎勵金由各發卡機構分別計算,且每一發卡機構合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卡片數量眾多」及「每一發卡機構」。
此處不是依查獲卡片張數無限制累加,而是設有單一發卡機構的總額上限:
且一萬元已包含沒收卡片獎勵金,並非查緝獎勵金一萬元之外,還能另行加計沒收卡片獎勵金。
選項分析
(1) 二千元
第 21 題2 分
依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辦理中小企業中長期授信,其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較短期放款應增加辦理之徵信項目為何?
(1) 保證人一般信譽
(2) 建廠或擴充計畫
(3) 產銷及損益概況
(4) 業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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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對中小企業授信案件之徵信要求,重點在於區分:
- 短期放款的基本徵信項目;
- 中長期授信因授信用途及期間較長,所增加的徵信項目。
中長期授信通常涉及建廠、設備購置、營業擴充等資本性支出,銀行除了解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外,還必須評估其未來的投資計畫及資金用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有三個:
- 「中小企業」
- 「中長期授信」
- 「較短期放款應增加辦理之徵信項目」
因此,解題時應尋找「中長期授信相較於短期放款」所特別增加、且與長期資金用途直接相關的項目。
中長期授信的核心審查重點,是確認企業是否有具體的建廠或擴充計畫,以及該計畫的可行性、資金需求與未來償債能力。因此,新增項目為「建廠或擴充計畫」。
選項分析
(1) 保證人一般信譽
第 22 題2 分
發卡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將信用卡戶基本資料、信用卡資料、信用卡戶繳款資料報送何機構?
(1)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2)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3) 財稅查報中心
(4) 洗錢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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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卡業務之資料報送機制。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信用卡業務相關規範,發卡機構應依規定,將信用卡戶的:
- 基本資料
- 信用卡資料
- 繳款資料
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金融機構辦理授信、風險控管及信用資訊查詢使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是信用卡戶的完整信用資料,包括持卡人基本資料、持有信用卡情形及繳款紀錄。這些資料本質上屬於金融信用資訊,應集中提供金融機構查詢與評估信用風險。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辨識各機構的主要職掌:
-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負責蒐集、處理及提供金融信用資料。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主要辦理信用卡交易清算、授權及帳務處理等作業,並非信用資料集中報送機構。
故本題應選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選項分析
(1)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正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負責蒐集金融機構報送的信用資料,信用卡戶的基本資料、信用卡資料及繳款資料均屬於信用資訊,發卡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該中心。
第 23 題2 分
依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應至少多久辦理一次覆審?
(1) 每三個月
(2) 每六個月
(3) 每一年
(4) 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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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用卡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信用卡之覆審頻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以持續檢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繳款情形及授信額度是否適當。
因此,關鍵期間為「一年」。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已核發之信用卡」及「至少多久辦理一次覆審」,直接掌握法規所定的最低覆審週期:
也就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發卡機構至少每一年應辦理一次覆審。題目不是問風險較高客戶的加強控管頻率,而是問一般法定最低頻率,因此選擇「每一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銀行從事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其提列備抵呆帳應以下列何者為基準?
(1) 承購總額
(2) 融資總額
(3) 承購餘額
(4) 融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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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備抵呆帳的提列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其經濟實質偏向「融資」:銀行先行提供資金,若應收帳款無法收回,銀行得向原債權人或出賣人行使追索權。因此,銀行實際承擔的授信風險,應以尚未收回的融資金額為計算基礎,即:
其中:
- 融資總額:業務期間累計或核定的融資金額。
- 融資餘額:截至評估日尚未收回的融資金額。
- 承購總額:銀行承購應收帳款的原始總金額。
- 承購餘額:扣除已收回部分後,尚未收回的應收帳款金額。
備抵呆帳係為反映資產在評估日仍存在的信用風險,因此應以「餘額」而非「總額」作為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第一步,確認交易性質。
有追索權表示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銀行可以向原債權人或出賣人追索。此種交易的風險性質主要是銀行提供融資,而非單純承擔應收帳款本身的信用風險。
第二步,確認備抵呆帳的計算基礎。
既然有追索權業務歸屬於融資性質,備抵呆帳應以銀行目前尚未收回的融資曝險為基準,而非以最初承購或融資的累計總額計算。因此答案為:
第 2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短期週轉資金貸款係寄望以下列何者為還款來源?
(1) 折舊
(2) 盈餘
(3) 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
(4) 出售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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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對不同用途貸款,會依資金回收期間及借款人還款能力,區分其主要還款來源。
「短期週轉資金貸款」係供借款人支應日常營運所需,例如購料、支付薪資、應收帳款週轉及短期營業資金缺口。其還款期間較短,主要應仰賴企業正常營業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亦即:
因此,短期週轉資金貸款的還款來源,重點在於「營業週期內產生的資金」,而非處分長期資產或依靠帳面盈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貸款用途」與「還款期間」切入:
- 題目指定為「短期週轉資金貸款」。
- 「短期」表示資金應在短期營業循環內回收。
- 「週轉資金」表示資金用於日常營運,還款應來自營業活動回收的現金。
- 因此,最符合規定的還款來源是營業收入,或將存貨、應收帳款等流動資產變現取得的資金。
選項分析
(1) 折舊
錯誤。
折舊是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間分期攤銷所形成的會計費用,雖然折舊屬於非現金費用,會影響損益計算,但本身不是企業實際收回資金的來源。
折舊通常與固定資產貸款的資金回收分析較有關聯,並非短期週轉資金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
(2) 盈餘
錯誤。
第 26 題2 分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交割,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1) 帳簿劃撥
(2) 票券實體交割
(3) 股條交割
(4) 電話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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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短期票券採「無實體化」交易時,買賣交割的方式。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若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的短期票券辦理買賣,票券已由集中保管機構統一登錄、保管及管理,交易雙方不必交付票券實體。交割時,由集中保管機構在買賣雙方的帳戶間辦理票券權利移轉及款項交付,其法律及實務上的交割方式即為「帳簿劃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語句:
-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
- 「辦理買賣之交割」
既然短期票券已由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交易交割時是透過帳戶記載的增減,完成票券所有權或交易權利的移轉,不再以實體票券交付。因此,應選擇「帳簿劃撥」。
帳簿劃撥的概念可簡化表示如下:
同時配合款項由買方交付予賣方,完成證券與價金的交割。其核心在於「帳戶間記載移轉」,而非實體票券的搬移。
選項分析
(1) 帳簿劃撥:正確
第 27 題2 分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規定,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銀行應依照部位性質分別訂定;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其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多久評估一次?
(1) 每週
(2) 每月
(3) 每季
(4) 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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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對不同性質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要求。
銀行應依部位性質訂定評價頻率:
- 交易部位:以即時或每日按市價評估為原則。
- 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週評估一次。
本題問的是第二種情形,關鍵字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部位性質,再對照法規所定最低評估頻率:
因此,評估頻率的最低要求是「每週」,而不是每月、每季或每半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1) 每週:正確。
第 28 題2 分
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多久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登記?
(1) 異動後二至三個月內
(2) 異動後二十日內
(3) 異動後一至一個半月
(4) 異動後四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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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對於票券商業務人員異動之申報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如有異動,票券商應於異動後 20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登記。
本題重點在於記憶「申報對象」及「申報期限」:
- 申報義務人:票券商
- 申報對象:票券商公會
- 申報期限:異動後20日內
- 申報事項:業務人員異動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期限規定即可。題目詢問的是「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多久內申報登記」,關鍵字為「異動後」及「票券商公會」。
法規所定期限為:
因此正確選項為「異動後二十日內」。
選項分析
(1) 異動後二至三個月內
第 29 題2 分
依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有關監控作業與缺失改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有效性,應做持續性的監控。
(2) 主要風險的監控非日常營運的一環,由營業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不定期辦理評估。
(3) 內部控制制度應具備周詳有效的內部稽核建置,指派受過精良訓練的適任人員獨立作業。
(4) 內部稽核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監控工作上,應有直接陳報董事會、或稽核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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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中「監控作業與缺失改善」的要求,重點包括:
- 內部控制有效性必須持續監控。
- 主要風險的監控應納入日常營運活動。
- 內部稽核應具備獨立性、適任性及充分訓練。
- 內部稽核應能直接向董事會、稽核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報告。
本題法規與原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持續監控」與「內部稽核定期評估」的區別:
- 日常營運單位:應將主要風險及內部控制監控納入平日作業,持續發現異常。
- 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客觀的方式進行評估及查核,並將重大缺失向適當層級報告。
- 監控不是只在特定期間或不定期才進行,也不是完全由內部稽核單位負責。
因此,凡是將主要風險監控排除於日常營運之外,或主張僅以不定期方式辦理者,即違反巴塞爾內部控制原則。
選項分析
(1) 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有效性,應做持續性的監控。
正確。
內部控制制度不是建立後即永久有效,而是須因應業務、風險及環境變化持續監控。銀行應透過日常管理活動、例外事項追蹤、管理報告及內部稽核等方式,持續評估控制制度是否仍然有效。
因此,「持續性的監控」符合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
(2) 主要風險的監控非日常營運的一環,由營業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不定期辦理評估。
錯誤。
主要風險的監控應是日常營運的一環,而非排除在日常營運之外。業務單位及管理階層在執行業務時,即應同步辨識、衡量及監控相關風險。
第 30 題2 分
依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監理委員會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規定,下列何者應為銀行建立並維持妥適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最後之責?
(1) 董事長
(2) 總經理
(3) 董事會
(4) 稽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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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責任歸屬的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維持與有效運作,雖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內部稽核單位共同負責不同層面的工作,但「建立並維持妥適有效內部控制制度」的最終責任,歸屬於銀行的董事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監理原則為準,本題正確答案為董事會。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建立並維持妥適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最後之責」
判斷責任層級時,應區分:
- 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負責核准整體內部控制制度及監督其有效性。
- 高階管理階層:負責依董事會政策建立、執行及維持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稽核單位:負責獨立查核與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出缺失及改善建議。
- 稽核委員會:協助董事會監督財務報導、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等事項,但不是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負最後責任的主體。
因此,題目問的是「最後責任」,應選擇董事會,而非負責執行或查核的單位。
選項分析
(1) 董事長
第 31 題2 分
依主管機關規定,為落實銀行海外分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慎選海外分行主管
(2) 應建立總行及海外分行之通報系統
(3) 應加強員工福利措施
(4) 應落實職務輪調及強迫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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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為落實海外分行內部控制制度,總行對海外分行應採取的管理與監督措施。命題依據為民國 110 年之《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
海外分行通常面臨法令環境、語言文化、營業型態及地區風險等差異,總行必須透過人員管理、資訊通報及內部控制措施,確保海外分行遵循總行政策與當地法令。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主管機關要求銀行為強化海外分行內部控制所應採行的制度性措施:
- 人員任用是否審慎。
- 總行與海外分行間是否有通報及資訊傳遞機制。
- 是否透過職務輪調及強迫休假降低舞弊與長期控制風險。
- 是否屬於內部控制規範所要求的海外分行管理措施。
其中,「員工福利措施」雖有助於人事管理與員工關係,但並非落實海外分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法定核心措施。
選項分析
(1) 應慎選海外分行主管:正確
海外分行主管掌握當地分行之業務、人事及資金運用,對內部控制執行成效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銀行應慎選具備適當品德、經驗、專業能力及管理能力之海外分行主管,以降低經營及舞弊風險。
(2) 應建立總行及海外分行之通報系統:正確
第 32 題2 分
為強化內部管理,有效杜絕弊端,有關檢討內部稽核工作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2)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考核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3)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
(4)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確實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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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銀行檢討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情形時,應掌握的評估重點。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內部稽核的主要功能,在於獨立、客觀地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協助管理階層及時發現缺失、降低弊端與經營風險。
檢討內部稽核工作時,重點在於確認內部稽核是否:
- 能適時提出改進建議。
- 能考核各單位自行查核的辦理績效。
- 能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情形。
至於「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並非本項檢討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情形的法定評估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職掌辨識題,可採「逐項對照內部稽核功能」的方法判斷:
- 若選項是在檢討內部稽核的執行成效、查核品質、改善建議或協助內部控制運作,通常屬於內部稽核的核心職能。
- 若選項涉及銀行整體經營策略及重大政策本身的決定或覆核,則較屬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治理職責,不是本題所稱檢討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的重點。
因此,前三項中,(1)、(2)、(4)均符合內部稽核工作檢討的內容;(3)則超出該項法定檢討範圍。
選項分析
(1)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正確。
內部稽核不只是找出缺失,更重要的是針對缺失提出具體、適時的改善建議,協助受查單位及管理階層改進控制程序、補強管理措施。
若稽核只指出問題,卻無法及時提供改善方向,將無法充分發揮內部稽核協助管理及防杜弊端的功能。因此,此項是檢討內部稽核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
(2)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考核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正確。
第 33 題2 分
金融機構對於客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交易,應切實登記提款人之資料,下列何者錯誤?
(1) 姓名
(2) 身分證發證日期
(3) 身分證統一編號
(4)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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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大額現金提領交易時,對「提款人」身分資料之登記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銀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規範為準,客戶提領現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時,銀行應確實登記提款人資料,主要包括:
- 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電話等必要聯絡資料
規範要求的是確認及留存提款人的身分識別資料,並非要求登記身分證的發證日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應登記事項辨識題」,解題重點是先抓住兩個關鍵: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登記對象是實際提款人,而非僅以帳戶戶名為準。
接著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提款人應登記的基本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均屬於辨識提款人身分所需的資料;身分證發證日期則不在本項應登記資料之列。
選項分析
(1) 姓名
第 34 題2 分
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確認有價證券交易之真實性
(2) 付款支票應以交易對手為受款人
(3) 各筆交易款項之支付均經主管核准
(4) 應嚴格禁止開立有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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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時,應建立的付款及交易真實性內部控制措施。重點包括:
- 確認交易確實存在,防止虛偽交易或挪用資金。
- 付款支票應以實際交易對手為受款人,確保款項流向正確。
- 每筆交易款項支付前,應經適當主管核准。
- 支票的受款人應明確,避免開立空白抬頭或無抬頭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降低遭冒領、挪用或不當轉讓的風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銀行內部控制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金融機構有價證券交易的基本內控原則:
- 交易本身必須真實;
- 付款對象必須與交易對手一致;
- 付款程序必須經授權核准;
- 支票抬頭及付款方式必須具體、可追查。
其中,明確指定受款人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可限制票據流通並確認款項歸屬,通常是較安全的控制方式;真正應禁止的是無抬頭或抬頭不明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選項分析
(1) 應確認有價證券交易之真實性
第 35 題2 分
金融機構受理下列何種業務,不須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
(1) 貸款業務
(2) 申請信用卡業務
(3) 匯款業務
(4) 開立存款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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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查詢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的適用業務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銀行業相關作業規範為準,金融機構在辦理下列業務時,為確認身分證件真實性,應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查詢客戶的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
- 貸款業務
- 申請信用卡業務
- 開立存款戶業務
但一般匯款業務並不屬於上述須查詢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的業務類型。辦理匯款時,仍須依規定核對身分及留存交易資料,但不以查詢身分證請領紀錄為必要程序。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不是「是否需要身分證」,而是「是否屬於建立或持續金融業務關係,且規範要求進一步查詢身分證請領紀錄」。
可將各選項分成兩類:
- 需建立客戶長期金融關係,通常須進一步確認身分證件真實性。
- 單筆或臨櫃辦理的匯款交易,雖須辦理身分確認,但不當然要求查詢身分證請領紀錄。
貸款、信用卡及開立存款戶,都會形成較持續性的金融業務關係,且涉及信用授信、支付工具或帳戶管理,因此須查詢身分證請領紀錄。匯款則通常是單筆交易,依法核對身分資料即可,並非本題所稱必須查詢身分證請領紀錄的業務。
選項分析
(1) 貸款業務
第 36 題2 分
金融機構遇有存戶未及時領回存摺,於立即設簿登記後,應採取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恰當?
(1) 由經辦人員妥慎保管
(2) 儘速發函通知客戶洽領
(3) 儘速以電話通知客戶洽領
(4) 送交指定主管人員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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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對「存戶未及時領回存摺」之保管與通知程序,重點在於:
- 存摺未被客戶領回時,應立即設簿登記,留下完整交接及保管紀錄。
- 存摺屬於客戶重要交易憑證,不宜由原經辦人員個別保管,以避免保管責任不明、遺失、挪用或內外勾稽風險。
- 存摺應送交指定主管人員集中保管,並儘速透過適當方式通知客戶洽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銀行內部控制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職務分工」及「集中保管」原則:
- 通知客戶:屬於後續必要處置,應儘速辦理。
- 保管存摺:應由指定主管人員集中保管,不宜由承辦交易的經辦人員自行留存。
- 因此,找出違反集中保管及牽制原則的選項,即為不恰當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1) 由經辦人員妥慎保管——不恰當
經辦人員負責辦理交易,若再由其自行保管未領回存摺,容易造成經辦、保管職務未分離,降低內部牽制效果。正確作法應是立即登記後,將存摺送交指定主管人員集中保管。
因此,本選項為題目所問「不恰當」的處理方式。
第 37 題2 分
為建立防杜辦理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案件之作業機制及建立大額授信之鑑估制度,下列何者非屬金融機構於其徵信或授信審核內部規定中應明定事項?
(1) 同一所有權人之擔保物,由數人分別辦理授信時,應提出親屬或股東或合夥關係之證明
(2) 對大額授信之擔保物之鑑價,應明定鑑估之層級
(3) 對一定金額以上之擔保物鑑價,應由授審會負責辦理
(4) 對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擔保物,應洽借款戶徵提經第三公正人鑑估之報告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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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為防杜「分散借款、集中使用」及建立「大額授信擔保物鑑估制度」時,應於徵信或授信審核內部規定中明定的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銀行授信內部控制規範,金融機構應重點規範:
- 同一所有權人擔保物被多人分別設定授信時,應查明借款人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
- 大額授信擔保物的鑑價,應明定鑑估層級。
- 一定金額以上擔保物,應取得第三公正人鑑估報告作為佐證。
其中,擔保物的鑑價屬於專業鑑估及徵信作業,授審會主要負責授信案件的審查與核准,並非當然負責實際辦理鑑價。
解題方法
先將四個選項與上述三類應明定事項逐一比對:
- 涉及借款人間親屬、股東或合夥關係,屬於防杜分散借款集中使用。
- 涉及大額授信鑑估層級,屬於建立鑑估制度。
- 涉及第三公正人鑑估報告,屬於強化擔保物價值的客觀佐證。
- 若將「授審會」直接列為一定金額以上擔保物的鑑價執行單位,則與規範要求不符。
因此,選項 (3) 為非屬應明定事項。
選項分析
(1) 正確
同一所有權人的擔保物,由數人分別辦理授信,形式上雖是不同借款人,實際上可能是以分散借款方式集中供同一人或同一集團使用。
因此,內部規定應要求借款人提出親屬、股東或合夥關係等證明,以查明各借款人間是否存在實質關聯,防止規避授信集中度限制及內部控管要求。
第 38 題2 分
為防範行員勾結不法集團以偽造所得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資料詐騙冒貸,有關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健全徵信制度並有效執行
(2) 應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
(3) 應嚴禁行員與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有資金往來
(4) 行員若涉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銀行公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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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注意事項」中,防範行員與外部不法集團勾結、偽造財力證明及詐騙冒貸的內部控制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
- 健全徵信制度並確實執行。
- 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
- 嚴禁行員與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有資金往來。
- 行員如涉有違法情事,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違法行員的處理機關」。涉及違法犯罪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而非移送銀行公會懲戒。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注意事項」的規範內容:
- 內部控制面:看是否要求健全徵信。
- 利益衝突面:看是否禁止行員與客戶或受委託第三人有資金往來。
- 違法處理面:看是否由正確機關處理行員違法行為。
前三項均屬防止行員與客戶、外部業者勾結的內控措施;違法行為的正式處理,則應進入司法程序。
選項分析
(1) 應健全徵信制度並有效執行
正確。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建立完整的徵信制度,並確實查核借款人的身分、所得、財力、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若僅形式審查所得扣繳憑單等資料,未驗證資料真實性,即可能遭不法集團利用而產生冒貸案件。
因此,本項符合消費性放款的內部控制要求。
(2) 應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
正確。
第 39 題2 分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貸款,為防範不法集團以偽造資料冒貸,下列何者非屬應查證之「財力證明文件」?
(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 在職證明書
(3) 國民旅遊卡
(4) 銀行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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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時,為防止冒名或偽造資料申貸,對借款人「身分、職業及財力」等資料進行查證的要求。
財力證明文件,係用以證明借款人具有穩定收入、存款或其他還款來源的文件。常見資料包括: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在職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 銀行存摺及存款往來資料;
- 其他足以證明收入或資產的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銀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財力證明文件」,應檢視該文件能否直接或間接證明申貸人的收入、資產或還款能力。
若文件具有下列功能,通常可作為財力查證資料:
- 證明所得或薪資收入;
- 證明目前任職及收入來源;
- 證明銀行存款或資產;
- 證明其他穩定還款來源。
反之,若文件僅具有消費、優惠或身分識別功能,不能證明申貸人的財力,即非本題所稱的財力證明文件。
選項分析
(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正確。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反映申貸人於特定年度的薪資、利息、租賃或其他所得,能作為判斷收入來源及還款能力的重要資料,屬於應查證的財力證明文件。
(2) 在職證明書
第 40 題2 分
金融機構對運鈔路線或時間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運鈔路線或時間儘量固定,以利警察機關配合注意運送途中之安全
(2) 運鈔路線與時間不須保密
(3) 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
(4) 於結帳後一次運送,且採最短路線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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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辦理現金、鈔券及其他重要物品運送時,如何降低遭歹徒埋伏、跟監或攔截的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相關規範為準,運鈔勤務的路線與時間屬於重要安全資訊,應避免形成固定模式,並負保密責任。其基本原則包括:
- 運鈔路線及時間應經常變更。
- 運送計畫及相關資料應嚴格保密。
- 不宜集中於結帳後一次運送。
- 不應僅為節省時間而固定採取最短路線。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是否降低運送安全風險」判斷:
- 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容易被掌握,增加埋伏及攔截風險。
- 路線與時間若不保密,無關人員或犯罪者容易事先取得資訊。
- 經常變更路線與時間,可避免形成規律,降低被預判的可能性。
- 結帳後一次運送及固定採最短路線,會造成現金集中與勤務模式固定,均不符合安全維護原則。
因此,正確敘述應是「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
選項分析
(1) 運鈔路線或時間儘量固定,以利警察機關配合注意運送途中之安全
錯誤。
運鈔路線或時間固定,雖然表面上便於警察機關掌握勤務,但也會使犯罪者容易預測運鈔車的行進時間與地點,增加遭埋伏、搶劫或攔截的風險。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的重點,是避免運鈔勤務形成固定規律,並非以固定路線換取警察配合。因此不得以「便於警方注意」作為固定路線及時間的理由。
第 41 題2 分
金融機構如發現自動櫃員機及門禁遭裝置不明物體或側錄器,應視影響程度通知相關單位,下列何者非屬必要通知之單位?
(1) 警察機關
(2) 財金資訊公司
(3) 銀行公會
(4) 跨行客戶所屬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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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發現自動櫃員機(ATM)或門禁設備遭加裝不明物體、側錄器時,所應採取的通報與聯繫措施。
此類裝置可能造成:
- 側錄金融卡磁條、晶片或密碼資料;
- 偽造金融卡或盜領存款;
- 影響跨行交易安全;
- 涉及刑事犯罪及金融資安事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金融機構電子銀行及自動化設備安全控管的相關規範,金融機構應依事件影響程度,通知警察機關、財金資訊公司,以及受影響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便保存證據、控管交易風險及防止損害擴大。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必要通知單位,可依其在事件處理中的功能分類:
- 是否負責犯罪偵查;
- 是否負責跨行金融資訊交換與交易風險控管;
- 是否為受影響客戶的發卡或所屬金融機構;
- 是否只是金融同業自律或聯繫組織。
前 3 類均與事件的即時處理及風險控管直接相關;銀行公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同業自律、協調及政策溝通,並非此類個別 ATM 側錄事件的必要通報對象。
選項分析
(1) 警察機關
正確。ATM 或門禁遭裝置側錄器、不明物體,可能涉及竊取金融資料、妨害電腦使用或其他犯罪行為。金融機構應通知警察機關,以利現場勘驗、蒐證、調閱監視器及追查行為人。
(2) 財金資訊公司
第 42 題2 分
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可完整列示客戶姓名
(2) 可完整列示客戶消費日期
(3) 可完整列示客戶信用卡卡號
(4) 可完整列示客戶消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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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卡機構委託便利商店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時,繳款資料的個人資料與信用卡資訊遮蔽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便利商店代收信用卡帳款所使用的繳款資料,得列示持卡人姓名、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但基於信用卡交易安全及防止卡號遭冒用,信用卡卡號不得完整列示,應採部分遮蔽方式呈現。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一般交易資訊」與「信用卡識別資訊」的差異:
- 客戶姓名:用於確認繳款人或帳務資料,得完整列示。
- 消費日期:屬交易明細資訊,得完整列示。
- 消費金額:屬繳款及對帳必要資訊,得完整列示。
- 信用卡卡號:屬高度重要的金融識別資料,不得完整揭露,應遮蔽部分號碼。
因此,只要找出不得完整列示的資料,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可完整列示客戶姓名——正確
第 43 題2 分
有關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
(2) 得以活期存款方式辦理
(3) 得以活期儲蓄存款方式辦理
(4) 得以定期存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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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派員赴證券商營業處所辦理收付款項時,所能辦理的業務範圍及存款種類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銀行辦理證券商收付款項規範:
- 收付款項的範圍,限於證券商客戶證券交易所生款項。
- 所辦理的帳戶性質,屬於隨時收付交易款項的活期性存款。
- 定期存款具有存款期間及到期性質,不適合作為證券交易款項的收付工具。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活期性存款」與「定期存款」。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指業務不是一般銀行分行的全面存款業務,而是銀行派員至證券商處所,專門處理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的收付。
由於證券交易款項必須配合交割及客戶款項收付,具有即時性與流動性,因此可使用:
- 活期存款;
-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則是以一定期間存放、原則上到期始返還本金的存款,不具備即時收付款項所需的性質,故不得作為此項收付款項的辦理方式。
選項分析
(1) 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
正確。
第 44 題2 分
有關金融機構針對註記為「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將限制該存戶部分交易使用權利,下列何者不在限制之範圍內?
(1) 提款卡
(2) 語音轉帳
(3) 網路轉帳
(4) 自動扣款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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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的交易限制及例外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對警示帳戶所衍生的管制帳戶,應限制存戶使用部分交易功能,以防止詐欺款項繼續被提領或轉出。限制範圍主要包括:
- 提款卡提款功能
- 語音轉帳
- 網路轉帳
- 其他電子化轉帳交易
但基於維持存戶既有生活繳費及履行契約義務的需要,依法進行的自動扣款交易,不在上述限制範圍內。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何者不在限制範圍內」,因此應先找出受到限制的交易型態,再辨認具有例外性質的選項。
判斷基準如下:
- 是否屬於存戶主動操作的提款或轉帳功能。
- 該交易是否可能使管制帳戶內資金被任意提領、轉出。
- 是否屬於金融機構依原有授權,自動代為扣繳固定費用或履行既存債務的交易。
提款卡、語音轉帳及網路轉帳,均屬存戶可自行操作的資金提領或轉出工具,應予限制。自動扣款轉帳則是依原有授權,由金融機構辦理固定扣款,具有維持基本繳費及債務履行的功能,屬於例外項目。
選項分析
(1) 提款卡
第 45 題2 分
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業務之申請,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多少期限內,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視為已核准,金融機構始得派員赴證券商辦理相關業務?
(1) 五日
(2) 十日
(3) 十五日
(4)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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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辦理證券商收付款項業務管理辦法》有關金融機構申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業務之「默示核准」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算,於 15 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金融機構始得辦理相關業務。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個判斷重點:
- 申請主體:金融機構。
- 申請事項: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業務。
- 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之期限:自申請書送達次日起算。
法規所定期限為 15 日,因此直接選擇「十五日」。
須注意,這不是一般行政程序中抽象的申請處理期間,而是該業務特別規定的默示核准期間。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為確保資料之即時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接獲通報「警示帳戶」資料,應多久之內將資料轉入「信用資料庫」?
(1) 每半小時
(2) 每一小時
(3) 每二小時
(4) 每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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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示帳戶資料」通報後的資料傳遞時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金融法規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作業規定,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接獲金融機構通報的「警示帳戶」資料後,應於 二小時內 將資料轉入信用資料庫,以確保金融機構能即時查詢並採取管控措施。
關鍵在於分辨:
- 「警示帳戶」:因涉及詐欺、洗錢或其他疑似不法情事,經通報後列管的帳戶。
- 「信用資料庫」:供金融機構查詢信用及風險資料的資料庫。
- 資料處理時效:接獲通報後 二小時內完成轉入。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接獲警示帳戶資料後,轉入信用資料庫的期限。
法規所定期限為:
因此,正確選項為「每二小時」。
此處的「每二小時」實際上是考試選項對「二小時內」的簡化表達,重點是掌握資料轉入的最長時限為二小時。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信用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於電話中取得其同意且錄音
(2) 應事後通知正卡持卡人,並於電話中取得其同意且錄音
(3) 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4) 應事後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時,應遵守的程序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正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應:
- 於調高信用額度前,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
- 取得正卡持卡人的書面同意。
因此,關鍵判斷為「事先通知」及「書面同意」兩項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信用額度計算,而是判斷法規所要求的「時間」與「同意方式」。
可將規定拆成下列對照:
| 判斷事項 | 法規要求 |
|---|---|
| 通知時點 | 事先通知 |
| 通知對象 | 正卡持卡人 |
| 同意方式 | 書面同意 |
| 電話錄音 | 非本規定所要求的同意方式 |
選項必須同時符合「事先」與「書面」兩項條件,才能成立。
選項分析
(1) 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於電話中取得其同意且錄音
錯誤。
第 48 題2 分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上述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多少萬元為限?
(1) 八十萬元
(2) 一百萬元
(3) 一百五十萬元
(4) 二百萬元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消費者貸款」的額度上限,並非考各類貸款個別限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消費者貸款包括:
- 房屋修繕貸款
- 耐久性消費品貸款,包括汽車貸款
- 支付學費貸款
- 其他個人小額貸款
- 信用卡循環信用
上述各類消費者貸款,應合併計算同一消費者的貸款總額,且每一消費者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列出消費者貸款的範圍,解題重點在於辨認法定額度:
因此,不論消費者同時申請房屋修繕、汽車、學費或信用卡循環信用等貸款,均須合併計入消費者貸款總額,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1)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2)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3)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4) 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授信總餘額」的計算範圍,以及法規所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特定授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某項授信是否屬於法規明定得排除、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項目。未列入排除範圍者,原則上均應計入。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屬於法規排除項目。
-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並非當然排除,應計入。
-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屬於法規排除項目。
- 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屬於法規排除項目。
因此,本題只要找出「不屬於排除項目」者即可。
選項分析
(1)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錯誤。對政府機關之授信,因信用風險及政策性質具有特殊性,依民國110年相關規定,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授信總餘額。
(2)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第 50 題2 分
公司因合併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需求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基準日起算幾年內,原則上銀行得以原授信總額度為其授信限額?
(1) 一年
(2) 三年
(3) 五年
(4) 十年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對單一公司授信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定限額時,因公司合併而產生超額授信的特別處理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司因合併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資金需求符合產業發展必要,並出具意見。
- 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結果核准授信。
- 授信期間受合併基準日起算的法定期間限制。
在此情形下,原則上銀行得以合併前的原授信總額度,作為合併後公司的授信限額。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而是直接辨認法規所定的「合併後超額授信過渡期間」。
關鍵文字是:
「自合併基準日起算幾年內,原則上銀行得以原授信總額度為其授信限額?」
民國110年規定的期間為三年,因此:
須注意,這並非表示銀行可以無條件維持原授信額度,而是必須先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及銀行授信風險評估核貸等前提。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