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初階外匯人員 第43屆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 分
若信用狀要求提示港至港的海運提單,且須表明運費已付,但不須提示保險單據,則下列 2020 版國貿條規中,何者最能正確反映交易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貿條規 2020」中,海運條件的:
- 運費由哪一方負擔;
- 風險於何時移轉;
- 賣方是否負擔投保義務;
- 是否適用海運或內河航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貿條規 2020 版為準:
-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賣方負擔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但不負擔保險義務。
-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賣方負擔運費,並須依規定投保。
-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的主要運費及保險通常由買方負擔。
- 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僅於指定地點備妥貨物,後續運輸及出口程序主要由買方負擔。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三個關鍵訊息:
- 「提示港至港的海運提單」:表示交易涉及海運,且須由起運港運至目的港。
- 「提單須表明運費已付」:表示賣方須負擔海運費,提單應載明
Freight Prepaid。 - 「不須提示保險單據」:表示賣方不負擔提供保險單據的義務。
符合條件的交易條件為:
因此正確答案為 CFR。
選項分析
(A) EXW
錯誤。
EXW 下,賣方只須在自己的工廠、倉庫或其他指定地點備妥貨物,通常不負責:
- 出口報關;
- 安排主運輸;
- 負擔海運費;
- 提供港至港海運提單。
因此不符合「提單須表明運費已付」的條件。
(B) FOB
錯誤。
第 2 題1 分
就出口商而言,下列何種付款方式須承擔較大的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商在不同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下所承擔的收款風險」。
判斷原則是:出口商何時交貨、何時取得貨款,以及付款義務是否具有銀行信用保障。
一般而言,對出口商的安全程度由高至低為:
因此,出口商承擔風險最大的是 O/A(Open Account,記帳交易)。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出口商取得貨款的時點:
- 出口商先收到貨款,再安排出貨,出口商風險最低。
- 出口商依信用狀條件提示相符單據,由開狀銀行負付款責任,具有銀行信用保障。
- 出口商透過銀行提示單據,進口商付款後才能取得單據,仍保有貨權控制力。
- 出口商先行出貨,進口商於約定期間後才付款,出口商須承擔進口商延遲付款、拒付或倒閉的風險。
依此判斷,O/A 的出口商最早交付貨物,卻最晚收取貨款,且沒有銀行付款承諾,因此風險最大。
選項分析
(A) O/A
O/A 是記帳交易,出口商先將貨物交付進口商,進口商於約定的信用期間屆滿後付款。
出口商在出貨時尚未收到貨款,也沒有銀行承擔付款責任,必須直接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延遲付款風險及拒付風險。因此為本題正確答案。
(B) L/C
第 3 題1 分
有關跟單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單託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種類及交單條件。
跟單託收是出口商將匯票及商業單據、貨運單據等,委託銀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或取得承兌。銀行僅依出口商指示辦理託收,原則上不負付款保證責任。
依交單條件,跟單託收主要分為:
- 付款交單(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進口商付款後,銀行才交付單據。
- 承兌交單(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進口商承兌匯票後,銀行即交付單據,進口商於匯票到期日付款。
本題涉及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所採行的跟單託收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國際貿易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每一選項所述的「交單條件」是否正確:
- 出口商通常為匯票的出票人。
- 進口商為付款人,即匯票的受票人。
- D/P 的交單前提是付款。
- D/A 的交單前提是承兌,而非無條件交單。
因此,只要找出將 D/A 的承兌條件錯誤描述為「不論是否承兌均可交單」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正確
出口商為收取出口貨款,通常會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並將匯票及相關單據交由託收銀行辦理託收。
在匯票關係中:
- 出口商:出票人及通常的受款人
- 進口商:付款人或受票人
- 銀行:受出口商委託辦理託收的銀行
第 4 題1 分
依 UCP600 或 URR725 規定,有關信用狀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狀業務中下列四項規定:
- 補償銀行費用之負擔。
- 保兌銀行對相符提示所負之責任。
- 通知銀行之責任範圍。
- UCP600 所稱「讓購(Negotiation)」與我國銀行實務「押匯」之對應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 UCP600、URR725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 UCP600、URR725 的規定。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規定不符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 UCP600 第13條及 URR725 相關規定,除信用狀另有約定外,補償銀行所收取之費用,原則上由開狀銀行負擔。
因此,選項所述「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補償銀行之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正確。
(B) 錯誤
UCP600 第8條關於保兌銀行之責任,並未規定保兌信用狀項下的單據「必須先向保兌銀行提示」。
只要單據構成相符提示,得依信用狀條件向保兌銀行或其他指定銀行提示。保兌銀行對相符提示負有付款、承兌或讓購之不可撤銷承諾,但保兌並不代表受益人只能先向保兌銀行提示單據。
因此,選項以「須先」作絕對表述,與 UCP600 規定不符。
第 5 題1 分
有關 acceptance L/C 與 deferred payment L/C 的異同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遠期信用狀的付款方式:
-
Acceptance L/C(承兌信用狀) 受益人依信用狀條件簽發遠期匯票,並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及匯票,由信用狀所指定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再由承兌銀行付款。
-
Deferred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狀) 受益人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後,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作成延期付款承諾,於約定日期付款,但通常不需要簽發匯票。
兩者共同點是:均屬於遠期付款方式,在單據到達且經審查符合信用狀條件時,進口商不必立即支付全部貨款,而是在約定的未來到期日付款。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基準:
- 有無匯票:Acceptance L/C 必須有遠期匯票;Deferred Payment L/C 原則上不使用匯票。
- 付款時間:兩者均不是即期付款,均於未來約定日期付款。
因此,凡是宣稱兩者均須簽發匯票、或將利息負擔作為兩者固定區別者,均不正確;只有說明兩者均無須於到單時即期付款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A) 前者利息由買方負擔,後者利息由賣方負擔。
錯誤。
Acceptance L/C 與 Deferred Payment L/C 的核心差異在於是否使用匯票,而不是利息一律由哪一方負擔。利息、貼現息及相關銀行費用的負擔,須依買賣契約、信用狀條件及銀行收費約定判斷,不能作為兩者固定且必然的區別。
(B) 兩者受益人均須簽發匯票。
錯誤。
Acceptance L/C 的受益人須依信用狀規定簽發遠期匯票,供指定銀行承兌;但 Deferred Payment L/C 是由銀行對未來付款作成承諾,受益人通常只須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不必簽發匯票
第 6 題1 分
依 UCP600 之解釋,款項之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跟「轉讓」之不同在前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39條「款項之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與第38條「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的區別。
第39條明定:信用狀未載明可轉讓,並不影響受益人依準據法將其「已得或將得之款項」讓與他人。但第39條僅涉及信用狀項下款項之讓與,不涉及受益人將信用狀項下權利之行使或履行資格轉讓給他人。
因此:
- 款項之讓與:讓與的是信用狀項下可得或將得的金錢利益。
- 信用狀之轉讓:涉及第二受益人取得信用狀項下權利,並由其提示單據、請求付款等權利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兩種讓與標的:
- Assignment of Proceeds 的標的是「款項」。
- Transfer 的標的是「信用狀項下權利及其行使資格」。
依《UCP600》第39條,款項讓與並不等於信用狀轉讓。受益人即使不能將信用狀轉讓給他人,仍可能依適用法律將信用狀項下應得或將得的款項讓與第三人。
因此,正確敘述應同時符合:
- 涉及信用狀下可得或將得款項之讓與;
- 與信用狀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7 題1 分
有關信用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Credit)」與「即期付款信用狀(Sight Payment Credit)」在付款時點及匯票提示上的差異。
依《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
- 延期付款信用狀: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後,開狀行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於約定到期日付款。
- 即期付款信用狀:受益人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後,銀行即行付款。
- 延期付款信用狀與即期付款信用狀通常均以單據提示作為動用依據,且不以提示匯票為必要條件。
- 是否須提示匯票,應視信用狀的可用方式而定;承兌信用狀通常涉及匯票,延期付款信用狀則不須提示匯票。
UCP 600 第 2 條對「兌付(honour)」的定義,包含開狀行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並於到期日付款。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提示符合條款的單據」是否等於「立即付款」。
- 延期付款信用狀的付款日是否已經確定。
- 延期付款信用狀是否須提示匯票。
延期付款信用狀雖然在單據符合時即使銀行產生付款義務,但付款時間並非提示日,而是信用狀所規定的未來到期日。因此,凡是將延期付款信用狀說成「提示單據後立即付款」的敘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延期付款信用狀的特色,是開狀行在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後,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並於信用狀所定到期日付款。
其付款流程為:
因此,A 對延期付款信用狀的性質及付款方式描述正確。
(B) 錯誤
延期付款信用狀與一般信用狀同樣以提示符合單據為付款義務的成立要件,但並非提示單據後立即付款。
其付款日須依信用狀條款計算,例如:
第 8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以外之單據,信用狀應規定其簽發人及其措辭或其資料內容;如信用狀對此未有規定,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但以其資料內容顯示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且與所提示之任何其他規定單據彼此不相牴觸為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UCP 600》第14條第6項(Article 14(f))對「信用狀未具體規定之單據」的處理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UCP 600》規定:
對於商業發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以外之單據,信用狀應規定其簽發人及其措辭或資料內容;如信用狀未作規定,銀行將接受所提示之單據,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單據內容顯示其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
- 單據與其他所提示之規定單據彼此不牴觸;
- 並符合《UCP 600》第14條其他適用之審查標準。
因此,題目所問「何者以外之單據」,就是找出不屬於上述特別規範範圍的單據組合。
解題方法
先抓出《UCP 600》第14條第6項的三種例外單據:
-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 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 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
這三類單據不適用題幹所述「信用狀未規定簽發人及措辭或資料內容時,銀行仍可按提示接受」的規則。
換言之,題目答案必須是「完全由其他單據組成」的選項,不得出現商業發票、運送單據或保險單據。
選項分析
(A) 商業發票、運送單據、保險單據
三者全部屬於《UCP 600》第14條第6項明文排除的單據:
- 商業發票
- 運送單據
- 保險單據
第 9 題1 分
通知銀行收到國外開狀銀行以 SWIFT MT700 型式開立之信用狀,其 49 欄位保兌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載明 “MAY ADD”,則通知銀行有關是否保兌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SWIFT MT700 第 49 欄位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兌指示)」的意義。
第 49 欄位常見指示如下:
- CONFIRM:要求通知銀行加具保兌。
- MAY ADD:通知銀行得依受益人要求及自身意願,決定是否加具保兌。
- WITHOUT:信用狀不加具保兌。
其中,MAY ADD 並不表示通知銀行一律必須保兌,而是保留通知銀行是否加保兌的裁量權。保兌一旦由通知銀行加具,通知銀行即成為保兌銀行,須依信用狀條件負獨立付款或承兌等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國際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第 49 欄位為 MAY ADD。
- 判斷其法律效果:通知銀行「可以」加保兌,但不是「必須」加保兌。
- 再看保兌成立的條件:須有受益人要求,且通知銀行同意加具保兌。
- 因此,只有在「受益人要求」與「通知銀行同意」兩項條件均具備時,保兌才生效。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 第 8 條規定保兌銀行對受益人負有獨立之付款、承兌或讓購承諾;第 9 條則說明通知銀行若未加具保兌,僅負通知信用狀及確認表面真實性等責任,不因此負付款責任。
選項分析
(A) 一律須加保兌後再通知受益人。
錯誤。
「MAY ADD」是「得加保兌」,不是「一律須加保兌」。通知銀行可依受益人要求及本身對國家風險、開狀銀行信用風險、額度及費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保兌。
第 10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開狀銀行決定是否接受單據或主張拒付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 600》下開狀銀行審查單據及拒付的基本原則,核心包括:
- 單據交易原則:信用狀交易以單據為判斷基礎,銀行僅依提示的單據審查是否符合信用狀條款及《UCP 600》。
- 銀行獨立性原則:信用狀與買賣契約、申請人與受益人間的基礎交易相互獨立。開狀銀行是否接受單據或拒付,應依信用狀及單據判斷,不受申請人片面指示左右。
- 嚴格審查及拒付通知原則:如單據存在不符點,開狀銀行得拒絕兌付,但須依《UCP 600》第16條,在規定期限內通知拒付及列明所有不符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一句話:
開狀銀行只能依信用狀及所提示的單據,從銀行自身審查結果判斷是否付款;不得因申請人要求而任意拒付。
因此,凡是強調「以單據為依據」、「不得以單據以外理由拒付」以及「由開狀銀行依其審查結果判斷」的敘述,均符合《UCP 600》精神。若選項主張銀行可單純依申請人請求拒付,即違反信用狀的獨立性及銀行付款承諾。
選項分析
(A) 須以單據為本據以審查。——正確
依《UCP 600》第14條,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及開狀銀行須依信用狀條款及《UCP 600》標準,僅以所提示的單據為基礎進行審查。
銀行不負責調查貨物實際品質、數量、價格或買賣契約履行情形。只要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狀要求,銀行原則上即應依信用狀承諾辦理付款。
(B) 不得以單據以外之理由主張拒付。——正確
第 11 題1 分
有關憑 MASTER L/C 開發之三角貿易信用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角貿易信用狀」中,MASTER L/C 與 BACK TO BACK L/C 的法律關係及實務操作。
- MASTER L/C:國外買方開給中間商的信用狀。
- BACK TO BACK L/C:中間商以 MASTER L/C 作為交易基礎,再請銀行開給實際供貨商的另一紙信用狀。
- 兩信用狀雖有經濟上的連動關係,但在信用狀法律原則上,各自獨立。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第 4 條、第 5 條的精神,信用狀交易係以單據為基礎,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基礎買賣契約或另一信用狀的履行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用狀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掌握三個原則:
- BACK TO BACK L/C 不應造成同一筆交易的重複融資。
- MASTER L/C 與 BACK TO BACK L/C 彼此獨立,MASTER L/C 的單據瑕疵不能直接作為 BACK TO BACK L/C 的拒付理由。
- BACK TO BACK L/C 的期限及提示期間,通常須早於 MASTER L/C,以便中間商取得供應商單據後,仍有時間向 MASTER L/C 項下押匯或提示。
因此,直接找出違反「信用狀獨立性原則」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憑 MASTER L/C 轉開 BACK TO BACK L/C 應避免重複融資。
正確。
中間商可能同時以 MASTER L/C 及 BACK TO BACK L/C 辦理融資。若銀行未妥善控管,可能發生同一筆貨物、同一筆應收帳款被重複融資的情形,增加銀行授信及付款風險。
因此,銀行辦理 BACK TO BACK L/C 時,應注意押匯、融資、貨權單據及帳款流向,避免中間商利用兩紙信用狀取得重複資金。
(B) MASTER L/C 之單據不符時,可對 BACK TO BACK L/C 主張拒付。
錯誤,為本題答案。
MASTER L/C 與 BACK TO BACK L/C 是兩個獨立的信用狀。BACK TO BACK L/C 的開狀銀行,應依該信用狀本身所規定的單據及條件審查。
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進口外匯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進出口外匯業務的分類,判斷重點在於交易服務的對象及資金、貨物流向:
- 出口外匯業務:通常由出口商取得外國買方或國外銀行提供的信用工具,並辦理信用狀通知、押匯、出口單據及外匯收取等業務。
- 進口外匯業務:通常由進口商辦理貨款支付、進口信用狀、進口單據承兌付款,以及取得貨物所需的提單背書等業務。
- 遠期外匯:出口商預期未來收到外幣,會將外幣遠期賣給銀行,稱為預售遠匯;進口商預期未來支付外幣,則會向銀行遠期買入外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銀行外匯業務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服務的主要對象:
- 若是出口商取得外國銀行寄來的信用狀,銀行提供通知服務,屬出口業務。
- 若是出口商將未來收到的外幣預售給銀行,屬出口商的避險交易。
- 若是進口商為取得貨物,要求銀行在提單上辦理背書,以便向船公司或港口提貨,則屬進口業務。
因此,具有明確進口交易特徵的是「副提單背書」。
選項分析
(A) 光票買入
「光票」是未附隨貨運單據的票據,銀行辦理光票買入,通常是出口商或收款人將國外付款人簽發的票據出售、託收或請求銀行墊款,屬於出口商收取外匯的相關業務。
第 13 題1 分
若信用狀未另有規定時,有關信用狀之轉讓、部分裝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 600》對信用狀「轉讓」與「部分裝運」的預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信用狀轉讓:信用狀只有在明確載明為「可轉讓」(transferable)時,才具有可轉讓性。《UCP 600》第 38 條規定,信用狀若未明確表示可轉讓,受益人不得要求銀行辦理轉讓。
- 部分裝運: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部分裝運(partial shipments)允許。《UCP 600》第 31 條規定,信用狀未禁止部分裝運時,部分裝運即屬允許。
因此,「未另有規定」時,兩項判斷分別為:
- 不可轉讓
- 允許部分裝運
解題方法
本題應將題幹拆成兩個獨立判斷:
| 判斷事項 | 未另有規定時的原則 |
|---|---|
| 信用狀是否可轉讓 | 不可轉讓,須明確載明可轉讓 |
| 是否允許部分裝運 | 允許,除非信用狀明文禁止 |
組合後為:
故選擇「信用狀不可轉讓,但其項下貨物允許部分裝運」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依 eUCP 有關正本及副本、運送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 eUCP 對電子運送紀錄之正本、副本,以及裝運或發送日期認定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eUCP 規範為準,重點如下:
- 電子紀錄不以傳統紙本的「正本」與「副本」概念機械判斷;信用狀要求提示一份或數份電子紀錄時,原則上提示一份電子紀錄即可滿足正本或副本的提示要求。
- 電子運送紀錄未明示裝運或發送日期時,以其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或發送日期。
- 電子紀錄若載有證明裝運或發送日期的註記,則以該註記日期認定。
- 電子紀錄中表明附加資料內容的註記,無須另行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確認。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eUCP 的三類規則:
- 日期認定規則:看電子運送紀錄是否有裝運或發送日期註記。
- 正本、副本規則:確認電子紀錄是否仍須依紙本方式提示多份。
- 附加資料註記規則:確認註記是否須另行簽署或認證。
其中,正本與副本是本題最容易設計陷阱之處。紙本文件通常須依信用狀要求提示相應份數,但電子紀錄具有相同電子資料可被重複呈現的特性,eUCP 因而採取特別規則,原則上以提示一份電子紀錄滿足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
如證明運送之電子紀錄未表明裝運或發送日期,則其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或發送日期。
電子運送紀錄若未載明裝運日或發送日,為避免無法判斷履約時點,eUCP 規定以該電子紀錄的簽發日期作為裝運或發送日期。
第 15 題1 分
依據 SWIFT 使用者手冊,信用狀之修改、取消原則上應以何種電文格式拍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WIFT 電文格式與信用狀交易的基本用途:
- MT700: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用於開發信用狀。
- MT707:Amendment to a Documentary Credit,用於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取消原則上也以信用狀修改電文處理。
- MT708:Amendment to a Documentary Credit—Continuation,用於 MT707 內容不足時的續頁電文,通常與 MT707 搭配使用。
因此,信用狀的「修改」可使用 MT707,內容較長時續發 MT708;信用狀的「取消」則屬於對原信用狀內容的變更,原則上使用 MT707。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開立」與「修改」:
- 信用狀尚未存在,銀行要正式開立時,使用 MT700。
- 信用狀已經開立,日後要修改、增加、刪除條款或取消時,使用 MT707。
- 若修改內容超過 MT707 所能容納的篇幅,才以 MT708 作為續接電文。
本題問的是「信用狀之修改、取消」,兩者都不是信用狀的首次開立,故不應使用 MT700。修改使用 MT707,必要時搭配 MT708;取消則使用 MT707。
選項分析
(A) 皆使用 MT700
錯誤。
第 16 題1 分
請問 SELLER’S USANCE 信用狀,利息由下列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遠期信用狀(Usance L/C)」中利息負擔的區分。
「Seller’s Usance」是指由賣方(受益人)提供付款期間給買方,受益人先行承擔遠期付款所產生的利息或貼現費用;買方則於票據到期時支付信用狀金額。
其基本關係如下:
- Seller’s Usance:利息由受益人負擔
- Buyer’s Usance:利息由申請人負擔
Seller’s Usance 的受益人通常可在提示符合信用狀條件的單據後,將遠期款項向銀行辦理承兌、貼現或押匯。銀行會先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受益人實際取得的款項因此低於信用狀票面金額。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由誰提供融通期間」:
- Seller’s Usance 是賣方同意買方延後付款。
- 賣方因而承擔資金被占用的成本。
- 因此,遠期利息由受益人負擔。
- 申請人通常於到期日支付信用狀票面金額,並非負擔 Seller’s Usance 的利息。
可用下式表示受益人實際取得金額:
因此本題應選受益人。
第 17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倘信用狀未另有規定,有關運送單據簽發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UCP600)對運送單據簽署人及代理簽署方式的規定,主要涉及:
- UCP600 第14條及第20條:一般運送單據之簽發、簽署。
- UCP600 第22條:傭船提單(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之簽署。
- 代理人代簽時,須判斷其係代表船長、運送人、船東或傭船人簽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代理人簽署是否須表明被代理人名稱,可整理如下:
- 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不要求另行表明船長名稱。
- 代理人代表運送人簽署: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代理人代表船東簽署:須表明船東名稱。
- 代理人代表傭船人簽署:須表明傭船人名稱。
因此,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時,只要找出與上述規則不符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代理人代替船長簽署時,不須表明船長名稱。
正確。
依UCP600規定,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運送單據時,簽署方式須能顯示其係代表船長簽署,但不要求另外載明船長的姓名或名稱。
例如以「甲公司,作為船長之代理人」簽署,即可符合要求。
第 18 題1 分
信用狀之使用為 “AVAILABLE WITH ANY BANK”,且規定通知費用由受益人負擔並須自押匯款扣除。倘受益人於通知銀行以外之銀行辦理押匯,致通知銀行無法扣取通知費用時,依 UCP600 規定,該費用如何收取?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37條之費用負擔規定。
信用狀若載明費用由受益人負擔,原則上應由受益人支付,銀行得依信用狀約定自押匯款中扣除。但若受益人未在通知銀行辦理押匯,導致通知銀行無法直接自押匯款扣取通知費用,UCP600仍規定:
信用狀載明費用由受益人負擔,而該費用無法向受益人收取時,開狀銀行仍應負擔該費用。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
- 誰是原本的費用負擔人?
- 原本的費用無法向該負擔人收取時,最終由誰負擔?
題目已明定通知費用由受益人負擔,且須自押匯款扣除。受益人卻在通知銀行以外之銀行押匯,使通知銀行無法自該筆押匯款扣費。
依UCP600第37條,當信用狀指定費用由受益人負擔,但費用無法向受益人收取時,開狀銀行仍對該費用負有付款責任。因此,最終應向開狀銀行收取。
選項分析
- (A) 仍應向受益人收取:錯誤。 受益人雖是信用狀約定的原始費用負擔人,但本題已說明通知銀行無法自押匯款扣取費用。
第 19 題1 分
依 eUCP 規定,對電子記錄提示後之毀損及重新提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電子提示之統一慣例》(eUCP)對「提示後電子記錄毀損」及「重新提示」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eUCP 規定:
- 銀行發現提示後的電子記錄毀損時,得要求提示人重新提示該電子記錄。
- 銀行的審查期間,自要求重新提示時暫停。
- 提示人重新提示電子記錄後,審查期間恢復計算。
- 相同電子記錄未於銀行要求後 30 個曆日內重新提示者,視為未提示。
- 重新提示不會使信用狀的截止期限或最遲提示日展延。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直接依 eUCP 的規範逐項比對:
- eUCP 是否允許銀行要求重新提示?
- 重新提示是否影響審查期間?
- 30 個曆日內未重新提示的法律效果為何?
- 重新提示是否使原有期限展延?
其中,銀行「得要求」重新提示,是本題最重要的判斷基準。若選項將「得」寫成「不得」,即與 eUCP 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銀行不得請求重行提示。
錯誤。eUCP 規定,電子記錄於提示後發生毀損時,銀行得要求提示人重新提示相同的電子記錄。銀行並非不得請求重行提示,故本選項與規定相反。
第 20 題1 分
如果裝運港為「NEW YORK」,目的港為「KAOHSIUNG」,依據 Incoterms 2020,下列何種貿易條件之標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ncoterms 2020 中,各貿易條件所搭配的「指定地點」及其與裝運港、目的港的關係。
題目已給定:
- 裝運港:NEW YORK
- 目的港:KAOHSIUNG
相關規則如下:
| 貿易條件 | 指定地點應標示 | 主要意義 |
|---|---|---|
| FAS | 裝運港 | 賣方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船邊 |
| FOB | 裝運港 | 賣方將貨物裝上裝運港之船舶 |
| CFR | 目的港 | 賣方負擔運費至指定目的港 |
| CIF | 目的港 | 賣方負擔運費及保險費至指定目的港 |
其中,CFR 與 CIF 雖由賣方負擔運費至目的港,但貨物的風險並非到達目的港才移轉;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舶時,風險即移轉給買方。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貿易條件後面的地點,應屬於裝運港或目的港:
- FAS、FOB:後接裝運港。
- CFR、CIF:後接目的港。
依題目資料:
- 裝運港為 NEW YORK
- 目的港為 KAOHSIUNG
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標示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FAS NEW YORK:正確
FAS 是 Free Alongside Ship,意為「船邊交貨」。賣方須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船舶的船邊。
因此指定地點應為裝運港 NEW YORK,標示為:
故本項正確。
(B) FOB NEW YORK:正確
FOB 是 Free On Board,意為「船上交貨」。賣方須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舶,指定地點應為裝運港。
本題裝運港為 NEW YORK,因此:
第 21 題1 分
有關「信用狀修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狀修改的三項實務規範:
- 信用狀修改不得逾越銀行核定之授信額度及授信條件。
- 修改信用狀時,相關條款須一併調整,以避免條件互相矛盾。
- 依《UCP 600》第 10 條,受益人不得僅接受修改內容的一部分;部分接受將視為拒絕該修改。
另涉及 SWIFT MT707 電文格式,其中第 21 欄位屬於修改信用狀時的必要參考欄位,不能因沒有資料而直接省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實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
- 授信控管原則;
- 信用狀修改的一致性原則;
- MT707 電文欄位規定;
- 《UCP 600》第 10 條對修改接受方式的規範。
其中,若選項直接違反 SWIFT 電文欄位的必要性,通常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用狀金額增加後,銀行所承擔的付款風險及授信暴險亦會增加。倘修改後的信用狀金額超過原核定授信額度,銀行應先辦理授信條件變更或增加授信額度,經有權核准單位核准後,始得對外發出信用狀修改書。
因此,不能先行修改信用狀,再補辦授信核准程序。
(B) 正確
信用狀各項條款彼此具有關聯性。某一條款修改後,若會影響其他條款,應同時修改相關項目,以維持信用狀條件的一致性。
例如:
第 22 題1 分
有關「進口開狀」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開狀作業中:
- 運送單據受貨人之指定;
- 異常大額信用狀之風險控管;
- 2009 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2009);
- 商業發票是否須簽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國際貿易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進口開狀及信用狀實務:
- 開狀銀行尚未獲得進口商全額付款時,須掌握貨權以保障債權。
- 異常大額交易可透過信用狀條款要求獨立公證公司驗貨。
- 2009 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中,ICC(A) 是主要基本承保條款之一。
-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 第 18 條,商業發票除信用狀另有要求外,不必簽署。
因此,找出與上述原則不符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除非進口商已全額結匯,開狀銀行仍承擔進口商未付款之授信風險。為確保銀行對貨物具有控制力,提單等運送單據通常應以開狀銀行為受貨人,或依銀行要求作成可控制貨權之形式。
如此一來,進口商必須先向開狀銀行付款或辦理相關授信手續,銀行才會交付單據,使進口商得以提貨。
若進口商已全額結匯,銀行已無須以貨物作為債權保障,運送單據受貨人即可依交易安排辦理。
(B) 正確
對於金額異常龐大、交易風險較高,或貨物性質特殊之信用狀,開狀銀行可要求申請人同意在信用狀中訂明:
- 必須提示驗貨報告;
- 驗貨報告須由指定之公證公司出具;
- 驗貨結果須符合信用狀規定。
第 23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下列何者為依託收指示提示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RC 522 託收統一規則》中「提示(presentation)」的對象。
託收業務由銀行依委託人的託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及相關商業單據,以取得:
- 付款(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 承兌(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 或依託收指示辦理其他事項
依 URC 522 的用語,匯票或單據原則上是向 付款人(Drawee) 提示。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即匯票上所載應付款或承兌之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託收流程:
因此,題目問「依託收指示提示之對象」,重點是找出銀行實際提示匯票、單據並要求付款或承兌的對象,即付款人。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
錯誤。委託人(Principal 或 Remitter)是將匯票及商業單據交付銀行,並指示銀行辦理託收的一方,通常為出口商。
第 24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代收銀行辦理以外國貨幣付款之付款交單(D/P)時,雖自進口商取得貨款,卻因該國外匯短缺而無法將款項匯付託收銀行,則代收銀行是否仍可將單據交付進口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對「外國貨幣付款」之付款交單(D/P)的特殊規定。
D/P 的基本原則是:進口商付款後,代收銀行始得交付代表貨物或控制貨物之單據。但付款不僅要符合「已付款」形式,若付款幣別為外國貨幣,該款項還必須能夠立即匯付託收銀行。
依 URC 522 規定,除非託收指示書另有指示,代收銀行對外國貨幣付款之單據,應以「已收到可立即匯出之該外國貨幣」為交單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URC 522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 確認付款方式為 D/P
D/P 是付款交單,原則上進口商必須先付款,代收銀行才可以交付單據。
- 確認付款是否符合外國貨幣交單要求
本題特別指出:
- 付款幣別為外國貨幣;
- 代收銀行雖已取得進口商支付之款項;
- 但因該國外匯短缺,款項無法匯付託收銀行。
由於款項無法立即匯出,並未符合「可立即匯出之外國貨幣付款」的條件。因此,除非託收指示書另有明確指示,代收銀行不得交付單據。
選項分析
(A) 依 D/P 條件均為付款後即可交單。
錯誤。
第 25 題1 分
代收銀行辦理進口託收(D/A、D/P)項下之擔保提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託收項下「擔保提貨」的法律及銀行實務責任。
進口商在進口貨物已抵達、但代表貨物所有權或提貨權之運送單據尚未寄達時,得向代收銀行申請擔保提貨。代收銀行依進口商申請,向船公司或承攬運送人出具擔保文件,使其在尚未提示正本提單等單據前先行放貨。
擔保提貨的核心在於:
- 進口商日後必須補交、換回正本單據。
- 代收銀行應追蹤單據是否於合理期限內寄達。
- 單據逾期未到,銀行應催促進口商向國外出口商查詢並催寄。
- 若船公司因接受銀行擔保而放貨,日後發生無法憑正本單據交付貨物、遭求償或產生損害時,代收銀行須依擔保書負擔對船公司的保證及補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銀行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可掌握擔保提貨的三項銀行義務:
- 「換回擔保」:正本單據寄達後,須以正本單據換回原擔保文件。
- 「追蹤單據」:銀行須注意單據是否在合理期間內寄達。
- 「催收單據」:逾期未收到時,應要求進口商催促出口商寄送。
- 「擔保責任」:銀行對船公司所負擔保責任,通常範圍廣泛,並非預先限定於某一特定金額或單一損害項目。
因此,前三項均違反擔保提貨的基本作業要求,第四項符合銀行實務上的責任特性。
選項分析
(A) 不需換回擔保提貨書。
錯誤。
擔保提貨只是單據尚未到達時的暫時性安排。正本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寄達後,進口商應以正本單據向代收銀行辦理換回擔保提貨書,使銀行解除或終止對船公司的擔保責任。
第 26 題1 分
有關 eURC 託收指示(eURC collection instruction),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eURC 託收電子提示補充規則》與《URC 522 託收統一規則》的適用關係。
eURC 並非取代 URC 522,而是針對電子單據、電子紀錄及電子提示所作的補充規範。因此,適用 eURC 的託收指示,原則上須同時適用 URC 522;若 eURC 與 URC 522 的規定有所牴觸,則依 eURC 的特別規定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規則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eURC 是 URC 522 的電子化補充規則,不是獨立取代 URC 522 的規則。
- 託收指示若要適用 eURC,須在託收指示中表明適用 eURC。
因此,題目詢問「有關 eURC 託收指示」的適用關係,正確結論是:
也就是適用 eURC 的託收指示,同時適用 URC 522。
選項分析
(A) 不適用 URC。
錯誤。
eURC 是補充 URC 522 的規則,並非排除 URC 522。適用 eURC 的託收指示,仍須與 URC 522 一併適用。
第 27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託收統一規則》(URC522)關於「拒絕證書」(Protest)的規定。拒絕證書係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依法律或託收指示所作成的正式證明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URC522 規定為準,託收指示應明確載明:
- 是否須於拒絕付款時作成拒絕證書;
- 是否須於拒絕承兌時作成拒絕證書。
若託收指示未作特別明確指示,銀行並無作成拒絕證書的義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重點:
- 未特別指示時,代收銀行無作成拒絕證書義務。
- 拒絕證書不只適用於拒絕付款,也適用於拒絕承兌。
- 拒絕證書相關費用並非當然由代收銀行或進口商負擔,應依託收指示、當事人約定及適用法律處理。
因此,直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原則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URC522規定,託收指示應明確說明在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是否須作成拒絕證書;若託收指示中沒有作成拒絕證書的特別指示,銀行沒有義務作成拒絕證書。
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28 題1 分
有關進口託收適用之國際規則或慣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託收」所適用的國際規則。進口託收係出口商委託銀行,透過進口地銀行向進口商提示商業單據,並依約收取貨款或取得承兌。
託收交易的主要國際規範為國際商會制定的《託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 522)。因此,進口託收通常依 URC 522 辦理,但仍以託收指示及相關當事人約定為基礎。
本題不涉及特定國內法條,相關國際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規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所列國際規則的適用對象:
- UCP 600:跟單信用狀。
- URC 522:託收。
- URR 725:信用狀項下銀行間償付。
- ISP98:國際備用信用狀。
題目問的是「進口託收」,直接選擇適用於託收業務的 URC 522,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即國際商會《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簡稱 UCP 600,適用於跟單信用狀交易。
進口託收並非信用狀交易,除非交易文件另有明確約定,不能以 UCP 600 作為一般處理依據。
(B) 錯誤
第 29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託收統一規則條文文字中出現「當事人」一詞時,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第 2 條對「當事人」(parties)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URC 522 所稱「當事人」,包括:
- 委託人(principal)
- 託收銀行(remitting bank)
-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
- 付款人(drawee)
其中,委託人將託收業務交由銀行辦理;託收銀行受委託人委託,將託收案件交由代收銀行辦理;代收銀行依託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單據並收取款項或取得承兌。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 URC 522 第 2 條「parties」的定義逐一對照即可:
四個選項均在定義範圍內,因此題目所問「並不包括」者,在現有選項中並不存在。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正確包含
第 30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若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且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遠期匯票者,則單據應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交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 對於下列兩種託收條件的區分:
-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付款人必須先付款,銀行才交付單據。
-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付款人先承兌遠期匯票,銀行即交付單據,付款日屆期時再付款。
本題雖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遠期匯票」,但託收條件已明確指定為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因此仍屬「付款交單」,不得因匯票為遠期而改成承兌交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URC 522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託收條件:題目明示為 D/P。
- 再確認匯票性質: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遠期匯票。
- 依 URC 522 第 7 條的規範,若附有遠期匯票,託收指示應明確說明是:
- 承兌交單(D/A),或
- 付款交單(D/P)。
- 本題既然明定為 D/P,即應依「付款後交付」辦理。
因此,付款人必須先支付遠期匯票所載金額,代收銀行始得交付代表貨物的商業單據。
遠期匯票只表示付款期限在未來,並不當然表示銀行可於承兌後交付單據。是否承兌後交單,仍須看託收指示是否為 D/A。
選項分析
(A) 承兌後交付。
錯誤。
第 31 題1 分
進口託收匯票經承兌後,到期未獲付款時,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託收採承兌交單(D/A)」後,匯票到期未付款時的處理原則。
進口託收匯票經進口商承兌後,銀行通常已依託收指示將單據交付進口商。進口商於到期日未付款,屬於「承兌後到期不付款」,銀行應依託收指示及國外銀行指示辦理,並通知委託人或相關當事人,不得逕自處分貨物或任意退回文件。
本題涉及的主要規範為《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及票據承兌相關原則。法規及規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步驟:
- 先確認匯票已經承兌,表示進口商已對到期付款作成票據上的承諾。
- 再確認到期未付款時,銀行須依託收指示處理,不得自行決定退單、退貨或作成拒絕證書。
- 若進口商要求展延,須先取得國外銀行或出口商方面同意,再由進口商重新承兌,以形成新的到期付款安排。
因此,符合託收實務及票據處理程序的是由進口商重新承兌,故選擇(A)。
選項分析
(A)正確
進口商要求展延匯票到期日,必須先徵得國外銀行同意。取得同意展延的函電後,再由進口商在匯票上重新承兌,使展延後的付款期限及承兌責任有票據上的依據。
已承兌的匯票不能僅以口頭或一般通知任意變更到期安排,重新承兌是較完整、明確的處理方式。
第 32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銀行對託收之單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下,銀行處理託收單據時的審查義務。
依 URC 522 規定,銀行係依託收指示書辦理託收,對所收到的單據,僅須就其外觀判斷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列單據相符;銀行沒有義務深入審查單據的實質內容、真偽、法律效力或記載事項是否正確。
此點與信用狀交易中銀行須依據「嚴格符合原則」審查單據不同。託收交易的付款責任主要在付款人,銀行僅依託收指示書代為提示、收款或承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URC 522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 URC 522 對銀行單據審查範圍的限制:
- 銀行須依託收指示書辦理。
- 銀行可就收到的單據進行外觀上的核對。
- 銀行不負責審查單據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或法律效力。
- 因此,題目中同時出現「外觀上」及「毋需審查單據之內容」時,即符合 URC 522 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需逐一審查單據內容。
錯誤。銀行對託收單據沒有逐一審查實質內容的義務。銀行不負責確認單據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正確,也不負責確認貨物是否確實存在或符合契約。
第 33 題1 分
如出口託收申請書表未載明託收方式為 D/A 或 D/P,且未隨附匯票時,銀行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出口託收方式的判斷,以及銀行受理託收指示時,對付款條件不明文件的處理原則。
出口託收主要分為:
-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進口商付款後,銀行才交付貨運單據。
-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進口商先承兌遠期匯票,銀行即依託收指示交付貨運單據,付款日在承兌到期日。
D/A 與 D/P 會直接影響出口商收款時點及銀行交單條件,因此必須有明確的託收指示。銀行不得因申請書未載明而自行推定託收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銀行辦理出口託收業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給出兩項關鍵事實:
- 出口託收申請書未載明為 D/A 或 D/P。
- 申請書未隨附匯票。
由於未載明託收方式,銀行無法判斷應採「付款後交單」或「承兌後交單」。同時,未附匯票也無法從匯票的付款期限、承兌條件等內容推知交易安排。
因此,銀行應請出口商以書面明確表示託收方式,再依其指示辦理。正確處理為:
選項分析
(A) 以 D/A 方式處理。
第 34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有關託收作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 有關下列三項規定:
- 銀行對託收貨物原則上不負保全、保管、保險或處分義務。
- 代收銀行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應依託收指示辦理通知。
- 託收指示書未指定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之通知方法時,代收銀行得自行選擇適當方法通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URC 522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拒絕付款後,代收銀行的義務範圍」:
- 是否負責貨物保全?
- 是否必須接受特定人員的任何指示?
- 是否應查明拒付理由並通知託收銀行?
- 通知方法未約定時,是否必須先請示?
URC 522 的基本原則是:銀行依託收指示辦理文件託收,並不當然對貨物負保管或保全責任;發生拒絕付款時,則須依規定儘速通知相關銀行。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代收銀行對遭拒絕付款的貨物,並無當然的保全義務。
依 URC 522 關於貨物、服務或履約事項之規定,銀行對貨物的保管、保險、儲存、運送或其他保全措施,原則上不負義務。即使託收涉及貨物,銀行的主要任務仍是處理文件及收取款項,不是代替託收關係人管理貨物。
因此,「有義務對拒絕付款之貨物辦理保全措施」的說法錯誤。
(B) 錯誤
銀行並非對託收指示書所載特定人員之「任何指示」均當然接受。
第 35 題1 分
依 URC522 規定,有關出口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對出口託收案件中,各銀行角色、匯票付款人、貨物處理及銀行責任之規定。
出口託收通常涉及:
- 委託人(Principal):出口商。
- 託收銀行/寄單銀行(Remitting Bank):接受出口商委託並寄送單據之銀行。
-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在國外受託收款之銀行。
- 提示銀行(Presenting Bank):實際向付款人提示單據及匯票之銀行。
- 付款人(Drawee):通常為進口商或買方,而非代收銀行。
URC 522 的基本原則是:銀行依託收指示處理單據,並不當然負有處理貨物、安排保險或確保其他銀行完成指示之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URC 522 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代收銀行」與「付款人」的身分。
出口商將匯票及商業單據交由託收銀行,託收銀行再委託國外銀行向進口商提示。匯票的付款人應是進口商,即實際負擔付款或承兌義務之人;國外代收銀行只是受託處理託收業務,並非買賣契約中的債務人。
因此,凡是將匯票付款人指定為代收銀行的敘述,即與 URC 522 的託收架構不符。
選項分析
(A) 匯票應以國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
錯誤。
匯票付款人應為進口商或其他實際付款、承兌之債務人,不應以國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代收銀行僅係接受託收銀行委託,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及單據、收取款項或取得承兌。
若將代收銀行列為付款人,等同使代收銀行承擔進口商的付款責任,混淆「代收銀行」與「付款人」的角色。
故本選項錯誤。
(B) 代收銀行並無義務辦理有關貨物保險事宜。
正確。
第 36 題1 分
以直接保證(即三角關係)方式簽發保證函(BANK GUARANTEE,或 LETTER OF GUARANTEE)時,簽發銀行亦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直接保證是三角關係,當事人包括:
- 指示人(Applicant/Principal):委託銀行簽發保證函之人。
- 簽發銀行(Issuing Bank):依指示人之申請,向受益人承擔保證責任。
- 受益人(Beneficiary):保證函所保障之對象。
因此,簽發銀行在直接保證關係中即屬於保證人(Guarantor)。
其基本關係可表示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是「直接保證」,並說明其為「三角關係」。判斷重點在於:銀行是直接向受益人簽發保證函,並承擔付款或履行保證責任。
因此,簽發銀行的身分是:
故選擇代表保證人之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招標之業主為避免得標者拒絕簽約,通常要求參與投標者於投標時,須依招標規定繳交保證金。倘得標者拒絕簽約時,該保證金將被沒入,而代替此項參與投標者所須繳交之保證金之保證函,即屬下列何種保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保證業務中,依保證目的區分的保證種類。
招標案中,業主為確保投標人得標後會依約簽約,通常要求投標人繳交「投標保證金」。若得標者拒絕簽約,業主即可沒入該保證金。
以銀行保證函代替投標人繳交現金保證金,該保證函即稱為「投標保證」或「投標保證函」(Bid Guarantee/Tender Guarantee)。
本題屬國際保證業務名詞辨識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113年命題時的通行定義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保證種類的關鍵,在於確認保證所擔保的時間與義務:
- 投標階段:確保投標人不撤回投標,且得標後願意簽約。
- 簽約後履約階段:確保承包商依契約完成工作。
- 銀行間的轉保證關係:屬於相對保證。
- 金錢債務或融資清償:屬於財務保證。
本題明確指出:
- 保證金是在「參與投標時」繳交。
- 目的在避免得標者「拒絕簽約」。
- 得標者拒簽時,保證金會被沒入。
- 以保證函代替參與投標時所繳交的保證金。
因此,這是投標階段的保證,答案為投標保證。
選項分析
(A) 投標保證:正確
投標保證是業主為確保投標人遵守投標承諾所要求的保證。其主要擔保事項包括:
第 38 題1 分
有關 URDG758 與 ISP98 之共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URDG 758》(見索即付保證統一規則)與《ISP98》(國際備用信用狀慣例)的共同規範,重點包括:
- 獨立性原則。
- 轉讓條款須明文記載。
- 因不可抗力造成提示或營業中斷時的期限展延。
- 期限末日遇非營業日時的處理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國際慣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 URDG758 與 ISP98 的規定:
- 兩者均採獨立性原則。
- 兩者均要求明示 transferable,始具有可轉讓性。
- 期限末日遇例假日、國定假日等非營業日,均展延至次一營業日。
- 不可抗力造成提示無法進行時,兩者雖均有 30 個曆日的展延規定,但展延起算基準並非完全相同。
因此,題目所稱「皆為自恢復營業後展延 30 個曆日」並非兩者的共同規範。
選項分析
(A) 具有獨立性
正確。
URDG758 的保證與基礎契約、申請人與受益人間的其他法律關係相互獨立;保證人原則上僅依保證文件及提示文件判斷是否付款。
ISP98 的備用信用狀同樣具有獨立性,開狀銀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申請人與受益人間的基礎契約關係。
因此,兩者均採獨立性原則。
(B) 須明示 transferable 始可轉讓
正確。
依 URDG758,保證只有在明確載明「transferable」時,始具有可轉讓性;未明示者,原則上不得轉讓。
第 39 題1 分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issued as installment guarantee given in…” 表示下列何者保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狀英文用語與保證目的的辨識。句中關鍵字為:
“installment guarantee”
其中:
- installment:分期、分期付款
- guarantee:保證
因此,installment guarantee 即指「分期付款保證」,通常由銀行以保函或擔保信用狀方式,保證申請人依約分期支付款項;申請人未依約付款時,受益人得依保證條件請求銀行履行付款責任。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計算,應以信用狀文字的直接文義判斷。
解題方法
解讀保證類型時,先找出保證目的的核心名詞:
- performance:履約
- retention money:保留款
- installment:分期付款
- insurance:保險
題目明示: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issued as installment guarantee given in…”
可拆解為:
本備用信用狀係作為所提供的分期付款保證而開立。
其中 installment guarantee 已直接指出保證標的為「分期付款」,故選擇與其英文意義完全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履約保證
錯誤。履約保證的英文通常為 performance guarantee 或 performance bond,重點在保證承包商或契約當事人完成契約約定的
第 40 題1 分
對保證函所適用之規則各具特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種國際貿易金融規則的適用對象:
- I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專為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設計。
-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主要規範一般商業跟單信用狀,但擔保信用狀也可約定適用。
- URDG: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主要規範即付保證函,並可適用於相對保證函(counter-guarantee)。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國際規則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應先確認其所描述的規則「主要規範對象」:
- 若是針對擔保信用狀量身訂製,屬於 ISP98 的特色。
- UCP 是否能適用擔保信用狀,取決於信用狀是否明文約定。
- URDG 不僅適用即付保證函,也能適用相對保證函,因此不能以「不能適用」作為限制。
選項分析
(A) ISP98 係專為保證業務量身製作。
正確。
ISP98 是針對擔保信用狀所制定的專門規則。擔保信用狀雖然形式上屬於信用狀,但其功能通常在於確保申請人履行付款、履約或其他義務,具有保證性質,因此 ISP98 可視為專為擔保性信用狀業務量身訂製。
嚴格用語是「專為擔保信用狀設計」,題目以「保證業務」概括描述其功能,仍符合 ISP98 的制度特色。
(B) 擔保信用狀不得載明適用 UCP。
錯誤。
第 41 題1 分
擔保信用狀簽發之依據,可選擇下列何者?
A. ISP98 B. UCP600 C. URDG758
核心觀念
本題考「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BLC)」可適用的國際規則。
擔保信用狀雖具有擔保交易功能,但法律及交易形式上仍屬信用狀。其主要功能是在申請人未履行契約義務時,由受益人依信用狀條件提出請求或文件,銀行負獨立付款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國際實務為準,擔保信用狀通常可選擇以下規則作為簽發依據:
- ISP98:專門規範擔保信用狀。
- UCP600:適用於信用狀交易,亦可適用於擔保信用狀。
- URDG758:主要規範「見索即付保證」而非擔保信用狀。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三套規則的適用對象:
| 規則 | 主要適用對象 | 能否作為擔保信用狀依據 |
|---|---|---|
| ISP98 | 擔保信用狀 | 可以 |
| UCP600 | 一般信用狀及擔保信用狀 | 可以 |
| URDG758 | 見索即付保證 | 不屬本題標準答案 |
因此,擔保信用狀可依 ISP98 或 UCP600 簽發,正確組合為「僅 A、B」。
選項分析
A. ISP98
正確。
ISP98 全名為《國際備用信用狀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1998),是專門為擔保信用狀設計的國際規則,內容涵蓋:
- 擔保信用狀的簽發與修改
- 文件提示
- 審查標準
- 不符點處理
- 付款、拒付及通知
- 轉讓、抵銷與期限等事項
因此,ISP98是擔保信用狀最直接、最專門的適用規則。
B. UCP600
正確。
UCP600全名為《信用狀統一慣例》,主要規範跟單信用狀交易。擔保信用狀本質上仍是信用狀,銀行實務上可在信用狀文字中明確約定適用UCP600。
第 42 題1 分
有關 SWIFT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WIFT 在信用狀通知及開發中的功能,重點包括:
- SWIFT 是銀行間傳遞金融訊息的專用通訊系統。
- MT700 是開發跟單信用狀的主要電文。
- MT701 是 MT700 欄位不足時使用的續接電文。
- SWIFT 雖具備高度安全性及訊息認證功能,但不代表銀行收到電文後即可免除必要的審核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及銀行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 先確認各選項對 SWIFT、MT700、MT701 的基本敘述是否正確。
- 再特別注意選項中「無須另行複核」這類絕對性用語,因為 SWIFT 只能確保傳輸及訊息來源具有一定的安全與認證機制,不能取代銀行對信用狀內容的審查。
因此,收到 SWIFT MT700 後,銀行仍須辦理必要的真偽、完整性、內容及作業審核。
選項分析
(A) 以 SWIFT 方式通知信用狀係電傳通知所包含之通知方式之一。
正確。
信用狀通知方式可依銀行間的通訊方式,透過電傳、SWIFT 等電子通訊系統辦理。SWIFT 本質上屬於銀行間的電子電傳訊息系統,因此以 SWIFT 通知信用狀,屬於電傳通知方式之一。
須注意,SWIFT 是傳遞信用狀訊息的通訊工具,並不當然表示通知銀行已對信用狀內容作成付款或承兌的承諾。
(B) 由 SWIFT 系統接收之信用狀 MT700,銀行無須另行複核作業。
錯誤。
SWIFT 具有訊息認證、專用網路及安全傳輸等功能,但銀行收到 MT700 後,仍須進行必要的審核作業,例如:
- 確認電文來源及表面真實性。
- 檢查電文是否完整,續接電文是否齊全。
- 核對信用狀的重要條件及欄位內容。
- 確認開狀銀行、通知銀行及相關當事人資料。
- 依銀行內部作業規範辦理風險、制裁及授信相關審查。
第 43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若無法確信該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 9 條關於「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及「第二通知銀行(Second Advising Bank)」確認信用狀外觀真實性的規定。
通知銀行通知信用狀時,表示其已確認信用狀之外觀真實性。但若通知銀行無法確信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UCP600 採取以下處理原則:
- 必須將無法確認外觀真實性的情形,告知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
- 即使如此,通知銀行仍得選擇通知該信用狀。
- 若仍選擇通知,必須將其無法確認信用狀外觀真實性的情形,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 UCP600 對「無法確認信用狀外觀真實性」所設計的雙層通知義務:
- 對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必須告知無法確認真實性。
- 對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若仍選擇通知信用狀,也必須告知無法確認真實性。
因此,通知銀行並非只能退回信用狀,也不是完全不得通知;其可以選擇通知,但必須揭露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情形,避免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誤以為信用狀已經獲得通知銀行確認。
選項分析
(A) 逕予退還開狀銀行,不須敘明原因。—錯誤
通知銀行無法確認信用狀外觀真實性時,UCP600 並未規定必須逕予退還開狀銀行,也未規定可以不敘明原因。
通知銀行至少應將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情形告知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若選擇繼續通知信用狀,也應向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揭露該事項。因此,「不須敘明原因」與 UCP600 規定不符。
第 44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修改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UCP600)關於「信用狀修改書」的通知、接受與生效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 UCP600 第9條及第10條。
信用狀修改的基本原則如下:
- 信用狀不得在未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及受益人同意前任意修改或取消。
- 修改書所載「受益人未於期限內拒絕即視為接受」的條款,應不予理會。
- 通知修改書之銀行,應將受益人對修改書的接受或拒絕通知,告知原收到修改書之銀行。
- 經驗證的電傳修改書視為有效修改書,後續郵寄的確認書不具取代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 UCP600 第10條逐項比對:
- 看修改是否需要受益人同意;
- 看修改書的接受通知義務歸屬何銀行;
- 看「未拒絕即視為接受」條款是否有效;
- 看電傳修改書與後續郵寄確認書的效力。
其中,修改信用狀不能只由開狀銀行單方面決定,受益人及保兌銀行的權益均須受到保障。只要選項違反此項基本原則,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受益人所作成的修改書接受或拒絕通知,應告知原本將修改書寄送給它的銀行。
此為 UCP600 第9條關於通知銀行義務的規定。通知銀行並非只負責轉交修改書,也須將受益人對修改書的意思表示回報給原通知銀行。
因此,(A) 正確。
(B) 錯誤
信用狀經開狀銀行同意後,仍不能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況下逕行修改或取消。
第 45 題1 分
目前在我國進口開狀應憑下列何種文件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進口貨品之輸入管理分類,以及銀行辦理進口開狀時應檢附的依據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我國進口貨品原則上分為:
- 一般准許輸入貨品:不須事前申請輸入許可證,銀行得依交易證明文件辦理進口開狀。
- 限制輸入貨品:列於國貿局限制輸入貨品表者,須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證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銀行不得僅憑一般交易證明文件辦理。
因此,進口開狀並非一律要求輸入許可證,而是依貨品是否屬於限制輸入貨品,決定所需文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只要掌握一項原則:
一般貨品憑交易證明文件;限制輸入貨品須憑輸入許可證等核准文件。
所以:
- 非限制輸入貨品:得憑交易證明文件辦理。
- 限制輸入貨品:不能僅憑交易證明文件,須提出輸入許可證或依法取得的核准文件。
本題所稱「交易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進口交易真實存在及交易內容的文件,例如買賣契約、訂單、形式發票等;其功能與輸入許可證不同,不能取代限制輸入貨品所需的主管機關許可。
選項分析
(A) 一律憑輸入許可證。—錯誤
第 46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下列何者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之條款辦理轉讓,而不得減少或縮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38條「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轉讓信用狀時,轉讓後的信用狀原則上應正確反映原信用狀的條款;但下列項目得予減少或縮短:
- 信用狀金額:得減少。
- 單價:得降低。
- 有效期限:得縮短。
- 裝運期限或最遲裝運日:得縮短或提前。
- 提示期間:得縮短。
- 保險成數:得增加,以符合原信用狀所要求之保險金額。
貨物數量並不在得減少或縮短的項目之列,因此須依原信用狀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將各選項與《UCP600》第38條所列「轉讓時得變更的項目」逐一比對。
題目問「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之條款辦理轉讓,而不得減少或縮短」者,亦即尋找不屬於可減少或縮短範圍的項目。
其中:
- 金額屬於得減少的項目。
- 有效期限屬於得縮短的項目。
- 裝運期間屬於得縮短的項目。
- 貨物數量不屬於得減少的項目,必須依原信用狀規定辦理。
因此答案為貨物數量。
選項分析
第 47 題1 分
有關可轉讓信用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轉讓信用狀」之規範,主要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第38條判斷。
可轉讓信用狀是指明確載明「可轉讓」(Transferable)的信用狀,第一受益人得請求轉讓銀行,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但信用狀轉讓後,各第二受益人對修改書的接受或拒絕,原則上各自獨立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適用之 UCP 600 第38條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 UCP 600 第38條的規定:
- 轉讓銀行的資格與義務。
- 多個第二受益人對修改書的效力。
- 轉讓費用未支付前,轉讓銀行是否負有轉讓義務。
- 第一受益人名稱是否得取代申請人名稱。
其中,關鍵在於辨識「多個第二受益人對修改書的意思表示是否相互影響」。UCP 600 採個別獨立原則,因此只要選項將一名第二受益人的拒絕,擴張為其他第二受益人也一併拒絕,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開狀銀行得為轉讓銀行。正確
UCP 600規定,轉讓銀行可以是開狀銀行,也可以是經開狀銀行授權辦理轉讓的銀行。
因此,開狀銀行本身並非不得辦理轉讓。只要其同意並依信用狀條件辦理,即可擔任轉讓銀行。
但須注意,銀行原則上沒有當然的轉讓義務;是否辦理轉讓,仍須依其明確同意為之。
(B) 如信用狀業經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其中任何一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修改書之內容時,則視同其他第二受益人對該修改書均拒絕接受。錯誤
UCP 600明定,信用狀已轉讓給一個以上第二受益人時:
第 48 題1 分
有關出口押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押匯」的法律效果、外匯結售規定、信用狀交易風險,以及銀行外匯申報義務。
出口押匯是出口商依信用狀條件裝運貨物並備妥單據後,將單據及信用狀項下債權交由銀行辦理押匯,由銀行先行墊付出口商款項,再向國外開狀銀行提示單據並收取款項。
應掌握三個重點:
- 出口押匯的保結書,原則上是出口商對押匯銀行所負的承諾,不當然拘束國外開狀銀行。
- 出口商取得押匯款後,不必一律結售為新臺幣,也可保留為外幣或存入外匯存款。
- 信用狀只能降低部分交易風險,不能使銀行完全沒有風險;出口押匯仍涉及單據、開狀銀行信用、國家、外匯及詐欺等風險。
本題涉及外匯申報規定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中央銀行外匯申報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逐一檢查各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及法律關係:
- 「亦可拘束開狀銀行」涉及保結書的相對效力。
- 「一律」涉及出口押匯款是否必須結售新臺幣。
- 「無風險可言」涉及信用狀是否構成十足且無條件的付款保障。
- 「無論……均須填報」涉及出口押匯的外匯交易申報義務。
其中前三項均與出口押匯實務不符,第四項符合銀行辦理出口押匯時的申報作業規定,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出口押匯所徵提的保結書,通常是出口商為使銀行先行墊款,而對押匯銀行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例如出口商承諾單據真實、貨物確已裝運、沒有重複押匯,並在發生退票、拒付或其他問題時負責處理。
保結書的契約關係主要存在於出口商與押匯銀行之間,不能僅因出口商簽立保結書,就使國外開狀銀行受到拘束。開狀銀行是否付款,仍應依信用狀條件、提示單據及適用的信用狀規則判斷。
因此,保結書不能當然拘束開狀銀行,選項錯誤。
(B) 錯誤。
第 49 題1 分
若信用狀無特別規定,有關保險單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 600》第28條關於信用狀項下保險單據的審查規定。
信用狀未特別規定時,保險單據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保險金額的幣別,應與信用狀的幣別相同。
- 保險單據得載明免賠額、超額免賠額等承保條件。
- 保險單據得載明除外責任條款。
- 保險單據如須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權索賠之人提出索賠,必要時應完成背書。
其中,信用狀未特別規定,並不代表保險金額一律以美元表示。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依《UCP 600》第28條逐項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信用狀未特別規定時的「一般規則」。
- 信用狀另有規定時的「特別約定」。
保險金額的幣別,一般規則是與信用狀幣別相同,而非固定使用美元。因此,先判斷幣別規定即可鎖定錯誤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適用之《UCP 600》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A) 保險金額之幣別應以美元表示。
錯誤。
《UCP 600》第28條規定,保險單據所表示的保險金額,其幣別應與信用狀的幣別相同。
例如:
- 信用狀以美元開立,保險金額以美元表示。
- 信用狀以歐元開立,保險金額以歐元表示。
- 信用狀以日圓開立,保險金額以日圓表示。
因此,保險金額並非一律以美元表示。若信用狀沒有特別規定,仍應依信用狀幣別辦理。
(B) 得表明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
正確。
第 50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信用狀金額為 US5.00/TON,且受益人所交付之貨物為 1,050 TONS 時,則銀行可以接受押匯之最高金額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30條關於信用狀金額及貨物數量、單價之允許差額。
重點如下:
- 信用狀金額是銀行付款的最高限額。
- 貨物數量原則上可有不超過 的增減幅度,但須符合《UCP600》第30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 即使貨物數量在允許的 範圍內,實際押匯金額仍不得超過信用狀所載金額。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適用之《UCP600》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信用狀原訂貨物數量為 TONS,單價為每 TON ,因此原訂貨款為:
受益人實際交付貨物為 TONS,增加數量為:
增加比例為:
依《UCP600》第30條,貨物數量可有不超過 的增減。因此,交付 TONS 正好落在數量允許範圍內。
若依實際交貨數量計算貨款:
但信用狀金額僅為 ,銀行付款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因此,銀行可以接受押匯的最高金額為:
選項分析
第 51 題1 分
出口信用狀以保結書辦理保結押匯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信用狀以保結書辦理保結押匯」的基本作業關係與風險控管。
保結押匯是指出口押匯單據有瑕疵、缺少必要文件,或正本單據尚未取得時,出口商出具保結書,承諾日後若因單據瑕疵遭開狀銀行拒付,願負責賠償押匯銀行因此所受的損失。押匯銀行據此先行墊付出口商貨款。
作業上應注意:
- 出口商的信用及償債能力。
- 信用狀是否禁止保結押匯或禁止接受瑕疵單據。
- 保結書的法律及業務關係,主要存在於出口商與押匯銀行之間。
- 日後單據獲接受、款項收回或其他保結原因消滅時,應辦理保結責任解除。
本題屬銀行實務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信用狀及出口押匯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結押匯的核心風險:押匯銀行在單據不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時,仍先對出口商付款,因而承擔開狀銀行拒付或退單的風險。
因此,保結書的功能是由出口商向「押匯銀行」提供補償及追索保障,而不是與開狀銀行重新成立協議。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判斷,將保結書關係對象寫成開狀銀行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注意出口商信用狀況。——正確
保結押匯下,押匯銀行可能在單據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先行付款。若開狀銀行拒付,押匯銀行須依保結書向出口商追償。
第 52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UCP 600》關於信用狀之:
- 有效期限(expiry date)
- 最遲裝運日(latest date for shipment)
- 裝運後提示期限
- 銀行因休業或不可抗力而無法辦理提示時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之《UCP 600》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UCP 600》相關條文:
- 信用狀是否須載明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展延是否會連帶展延最遲裝運日。
- 附正本運送單據之提示期限。
- 銀行因一般休業或不可抗力而無法辦理提示時,是否發生有效期限展延。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UCP 600》第 29 條與第 36 條:
- 第 29 條:銀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休業時,符合條件者,提示期限可延至次一營業日。
- 第 36 條: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業時,銀行原則上不負信用狀項下之付款、承兌或讓購責任,並非當然展延有效期限。
選項分析
(A) 信用狀須敘明提示之有效期限。
正確。
依《UCP 600》第 6 條,信用狀必須載明提示之有效期限及提示地點。有效期限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的最後期限。
因此,信用狀不得欠缺有效期限。
(B) 最遲裝運日不因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展延而順延。
正確。
依《UCP 600》第 29 條,若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的最後一日適逢銀行休業,符合規定時,提示期限得展延至次一營業日;但「最遲裝運日」不因該展延而順延。
換言之:
- 有效期限可能展延;
- 提示期限可能展延;
- 最遲裝運日仍維持原定日期。
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53 題1 分
某客戶辦理出口押匯日期為 20XX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提單裝運日期為 20XX 年 3 月 1 日(星期五),信用狀規定之匯票期限為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開狀銀行收到單據為 20XX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二),則該信用狀之到期付款日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遠期匯票到期日」的計算。
信用狀規定:
其意義是:以提單所載裝運日為基準,裝運日不計入期間,自翌日起算 60 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用狀實務原則為準。依《UCP 600》第 3 條,凡以某一日期後若干日表示期限,該基準日不計入期間。
解題方法
提單裝運日為 20XX 年 3 月 1 日,匯票期限為裝運日後 60 天:
逐月計算:
- 3 月 2 日至 3 月 31 日:30 天
- 尚餘 天
-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30 天
因此:
開狀銀行於 3 月 12 日收到單據,僅涉及單據審查及付款承兌流程,不改變「裝運日後 60 天」的起算基準。
選項分析
第 54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下列運送單據何者未規定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UCP600 對各類運送單據之形式要件,重點在於:該運送單據是否「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UCP600 第19條: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UCP600 第20條:提單,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UCP600 第22條:傭船提單,規定其須表明受傭船契約約束,並規範簽署方式,但未明文要求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UCP600 第23條:航空運送單據,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因此,判斷關鍵是比對各類單據所適用的 UCP600 條文。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適用之 UCP600 條文,再判斷該條文是否明文規定「表明運送人名稱」。
其中,提單、複合運送單據及航空運送單據,UCP600 均明定須表明運送人名稱;傭船提單之第22條則未列此項要求。
選項分析
(A) 提單
錯誤。依 UCP600 第20條,提單須表明運送人名稱,且提單須由運送人、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故提單屬於 UCP600 明文要求表明運送人名稱之運送單據。
(B) 複合運送單據
第 55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 38 條「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的規定。信用狀只有在開狀銀行明確載明「可轉讓(transferable)」時,始得辦理轉讓。
相關重點如下:
- 轉讓須由轉讓銀行依信用狀及其自身同意的範圍辦理。
- 可轉讓信用狀得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但須符合部分裝運或部分支用的條件。
- 第二受益人不得將信用狀轉讓給其後的受益人;但 UCP600 並未禁止第二受益人將信用狀轉回第一受益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 UCP600 第 38 條的明文規定,特別注意「轉讓給第一受益人」與「轉讓給後續受益人」並非相同概念。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與第 38 條規定不符的選項即可。關鍵在於:UCP600 禁止的是第二受益人轉讓給「任何後續受益人」,並非禁止其轉讓回第一受益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用狀經開狀銀行明示為可轉讓信用狀後,得由信用狀指定的轉讓銀行辦理轉讓。因此,經信用狀特別授權為轉讓銀行之銀行,得辦理信用狀轉讓。
(B) 正確
依 UCP600 第 38 條,轉讓銀行除在其明示同意的範圍及方式內辦理轉讓外,並無義務轉讓信用狀。
第 56 題1 分
甲公司 113 年 7 月 16 日提示單據向 A 銀行申辦出口押匯。該信用狀為 Seller’s usance credit,匯票到期日規定為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提示之運送單據 issue date 為 113/7/9,on board date 為 113/7/10,則 A 銀行應收取幾天之利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狀的遠期條件、運送單據日期的認定,以及出口押匯利息期間的計算。
- Seller’s usance credit:出口商提示單據並辦理押匯時,銀行先行墊付貨款;利息通常自押匯日計算至匯票到期日。
-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起算基準為裝船日(Shipment date)。
- 運送單據同時載有:
- issue date:113/7/9
- on board date:113/7/10
本題信用狀約定以 Shipment date 為基準,因此應採 on board date 113/7/10,而非單據簽發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銀行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步,確定裝船日:
第二步,計算匯票到期日。
「90 days after 113/7/10」不包括 7 月 10 日當日,從 7 月 11 日起算第 90 天:
- 7 月 11 日至 7 月 31 日:21 天
- 8 月:31 天,累計 52 天
- 9 月:30 天,累計 82 天
- 再加 8 天:至 10 月 8 日
因此匯票到期日為:
第三步,計算押匯利息期間。
第 57 題1 分
信用狀載明之最遲裝運日為 20XX 年 4 月 5 日,適逢清明節,依 UCP600 規定,所提示運送單據之裝運日不得遲於何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UCP600》第29條「銀行日、寬限日及最遲裝運日」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遇到銀行休業日,得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
- 最遲裝運日遇到假日,並不因此順延。
依《UCP600》第29條:
- 若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文件之最後期限適逢銀行休業日,得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提示。
- 但此項順延規定,不適用於最遲裝運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UCP600》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信用狀已明確載明最遲裝運日為 20XX 年 4 月 5 日。雖然 4 月 5 日適逢清明節,屬銀行休業日,但《UCP600》第29條明文排除最遲裝運日的順延效果。
因此,運送單據所載裝運日仍須符合:
清明節只可能影響「提示文件的期限」是否得順延,不會將最遲裝運日延後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因此,裝運日不得遲於 20XX 年 4 月 5 日。
選項分析
第 58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s)之用途?
核心觀念
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是以進出口交易為基礎,由開狀銀行依進口商申請,對受益人(通常為出口商)承諾:只要受益人提出符合信用狀條件的單據,銀行即負付款、承兌或議付等責任。
其主要用途是:
- 保障出口商可憑符合條件的單據取得貨款。
- 保障進口商須在出口商提出約定單據後,銀行才辦理付款。
- 以銀行信用取代進出口商彼此間的商業信用。
因此,跟單信用狀的核心功能是「以單據為付款依據,完成貨款支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之國際貿易及信用狀實務規範為準,主要涉及《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的信用狀基本概念。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區分信用狀的兩大類型:
-
商業性跟單信用狀(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 以進出口買賣契約為基礎,要求受益人提示發票、提單、保險單等商業單據,主要功能為支付貨款。
-
備用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具有保證性質,通常在申請人未履約時,由受益人依約提示文件請求付款,常用於投標保證、履約保證及借款保證。
題目問的是「跟單信用狀」之用途,應選擇其典型的交易付款功能,而非保證功能。
選項分析
第 59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及銀行公會「銀行間辦理出口押匯業務合作要點」,有關出口轉押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轉押匯」中押匯銀行與指定銀行的分工,以及 UCP600 對信用狀可使用銀行的規定。
依 UCP600 第 6 條,信用狀須載明:
- 信用狀的使用方式,例如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
- 信用狀可使用之銀行,即指定銀行。
- 信用狀可使用於指定銀行時,並不表示開狀銀行即排除於可使用銀行之外。
UCP600 第 6 條第 4 項第 2 款明定:信用狀如指定於某一指定銀行使用,亦可向開狀銀行使用。因此,指定銀行並非唯一可以辦理信用狀項下付款、承兌或讓購之銀行。
出口轉押匯的基本分工為:
- 押匯銀行:受出口商委託辦理押匯,負責審查出口單據並墊付押匯款項。
- 指定銀行:依銀行間合作安排,負責將單據寄送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並辦理求償。
- 保兌銀行:若指定銀行同時為保兌銀行,因其已依 UCP600 對受益人負有獨立付款承諾,通常不適用一般出口轉押匯合作要點。
本題法規基準為民國 113 年命題當年之 UCP600 及銀行公會「銀行間辦理出口押匯業務合作要點」。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法規明文規定+業務角色分工」判斷:
- 先檢查選項 A 是否符合 UCP600 對指定銀行與開狀銀行關係的規定。
- 再確認選項 B、C 是否符合出口轉押匯的銀行間分工。
- 最後判斷指定銀行兼具保兌銀行身分時,是否仍屬一般轉押匯合作要點的適用情形。
其中,選項 A 使用「不得」二字,屬於絕對排除開狀銀行的說法,與 UCP600 第 6 條第 4 項第 2 款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不得在開狀銀行使用。
錯誤。
依 UCP600 第 6 條第 4 項第 2 款,信用狀指定於某一指定銀行使用時,仍可向開狀銀行使用。指定銀行只是信用狀所指定的可使用銀行,不會因此排除開狀銀行本身的付款責任。
第 60 題1 分
以 CIP 條規交易時,倘買賣契約未約定保險承保之範圍,則依 2020 年版國貿條規規定,保險至少應涵蓋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20 年版《國貿條規》之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及保險費付至),重點在於:
- CIP 由賣方負責安排運送並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地。
- 貨物於約定交貨地點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即由賣方移轉給買方。
- 賣方負有投保義務,保險期間至少應涵蓋貨物自約定之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之 2020 年版《國貿條規》為準,CIP 原則上要求賣方投保較高程度之貨物保險,通常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或類似保障,保險金額至少為契約價格的 。本題只詢問保險涵蓋的「起訖範圍」。
解題方法
判斷 CIP 保險範圍時,掌握兩個端點:
- 起點:CIP 的約定交貨地點,即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 終點:契約所指定的目的地。
因此,保險範圍可表示為:
第 61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下列單據中,何項單據其貨物之說明須與信用狀說明相符合,不得使用與信用狀說明牴觸之統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UCP600》第18條「商業發票」對貨物說明的要求。
依 UCP600 規定:
- 商業發票上的貨物、勞務或履約說明,必須與信用狀所載說明相符合。
- 其他單據上的貨物說明,得以一般性或概括性用語表示,但不得與信用狀上的貨物說明相牴觸。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須與信用狀說明相符合」的單據。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兩個關鍵語句:
- 「貨物之說明須與信用狀說明相符合」
- 「不得使用與信用狀說明牴觸之統稱」
這正是 UCP600 第18條對商業發票的特殊要求。商業發票是用來具體列示交易貨物及其價格的主要單據,因此其貨物說明須與信用狀內容一致,不得以牴觸信用狀內容的概括性用語取代。
選項分析
(A) 裝箱單
第 62 題1 分
有關航空運送單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運送單據(Air Transport Document/Air Waybill,航空貨運單)的法律性質,以及《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對航空運送單據的審查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UCP 600規定為準。
航空貨運單具有下列主要性質:
- 為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收受貨物,或已接受貨物待運。
- 為運送契約的證明:記載託運人與承運人間的運送條件。
- 不具物權證券性質:不代表貨物所有權,持有人不能單憑航空貨運單主張提貨權。
- 通常不具流通性:航空貨運單原則上為不可轉讓文件,與海運提單可背書轉讓的性質不同。
依UCP 600第23條,航空運送單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必須表明:
- 承運人名稱;
- 貨物已接受待運;
- 裝運日期;
- 起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
- 正本單據所需之簽署等事項。
其中「貨物已接受待運」是航空運送單據能否符合信用狀要求的重要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航空貨運單的基本法律性質,再對照UCP 600第23條的單據審查規定。
判斷順序如下:
- 航空貨運單是否代表貨物所有權?
- 航空貨運單是否具有收據及運送契約證明功能?
- 航空貨運單是否具有流通性?
- 航空貨運單是否須表明貨物已接受待運?
航空貨運單的功能是證明承運人收受貨物及運送契約成立,並非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證券;同時,UCP 600明文要求其表明貨物已接受待運。因此,正確選項為D。
選項分析
(A) 具代表貨物所有權之權利證明。
錯誤。
航空貨運單不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權利證明,也不是物權證券。航空貨運單的持有人通常不能像持有可轉讓海運提單一樣,單憑持有單據主張貨物所有權或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 63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如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則求償銀行之任何利息損失,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UCP600》第13條「補償安排(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s)」中,補償銀行未能即時履行補償義務時,利息損失及其他費用之負擔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UCP600規定: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時,開狀銀行應負擔求償銀行因此所產生的利息損失及其他費用。
其中:
- 開狀銀行(Issuing Bank):開立信用狀,並負最終付款責任。
- 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依開狀銀行授權,向求償銀行辦理補償。
- 求償銀行(Claiming Bank):已依信用狀付款、承兌或讓受單據後,向補償銀行請求款項的銀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補償銀行未即時付款」與「最終責任由誰負擔」。
雖然實際上是補償銀行延遲補償,但依UCP600第13條,若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求償銀行因此發生的利息損失及其他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
其法律關係可整理如下:
第 64 題1 分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依 UCP600 規定,運送單據表面載有下列何種註記者,銀行仍可接受?
核心觀念
本題考 UCP600 對「運送單據是否為清潔運送單據(clean transport document)」及運送單據特定註記之接受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UCP600 第 27 條:銀行只接受清潔運送單據。清潔運送單據不得載有明文表示貨物或包裝有瑕疵之條款或註記。
- UCP600 第 26 條:運送單據不得表示貨物係裝載於甲板上;但載有「shipper’s load and count」等條款,並不當然使運送單據失去可接受性。
本題的判斷關鍵,在於註記是否:
- 表示貨物裝載於甲板上;或
- 明確表示貨物、包裝有破損、鏽蝕等表面瑕疵。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註記是否屬於:
- UCP600 明文禁止的「裝載於甲板上」;
- 明文表示貨物或包裝狀況不良的瑕疵註記;
- 僅屬於對貨物內容、數量由託運人申報之保留性文字。
只要註記明確指出貨物或包裝有瑕疵,即非清潔運送單據,銀行不得接受。若僅為託運人對內容所作的申報或保留,且未表示貨物外觀有瑕疵,則仍可接受。
選項分析
(A) goods are loaded on deck
表示「貨物裝載於甲板上」。
依 UCP600 第 26 條,運送單據不得表示貨物係裝載於甲板上。因此,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銀行不得接受載有此註記的運送單據。
本選項錯誤。
(B) 3 cartons broken
表示「有 3 箱破損」。
第 65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若信用狀要求單據之提示而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內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下列何者係屬此等單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UCP600》第14條(f)款關於「未指定簽發人及內容之單據」的處理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適用之《UCP600》第14條(f)款:
若信用狀要求提示運送單據、保險單據或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但未規定該單據由何人簽發,亦未規定其資料內容,銀行將接受所提示的單據,前提是該單據內容看來足以履行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符合其他信用狀條件。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
- 哪些單據屬於運送單據、保險單據或商業發票;
- 哪一項屬於這三類以外的單據。
解題方法
《UCP600》第14條(f)款的適用對象,是「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
題目四個選項中:
- 運送單據:屬於明文排除項目;
- 保險單據:屬於明文排除項目;
- 商業發票:屬於明文排除項目;
- 檢驗證明:不屬於前三類,屬於其他單據。
所以,符合本款所稱單據者為檢驗證明。
須注意,題目所稱「照單接受」並非表示銀行對任何內容都無條件接受,而是指在信用狀未指定簽發人及內容時,只要所提示單據的內容看來足以履行該單據功能,並符合其他信用狀及《UCP600》規定,銀行即可接受。
選項分析
(A) 運送單據
錯誤。運送單據已被《UCP600》第14條(f)款明文排除,不適用「未指定簽發人或內容時接受所提示單據」的特殊規則。
運送單據另有專門規定,例如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據、租船提單及空運單據等,通常須依信用狀及《UCP600》相關條文審查其簽發人、承運人身分、裝運資訊及其他必要內容。
第 66 題1 分
貿易條規為 CIF 時,賣方(出口商)須負責訂定運送契約,但貨物在裝運港裝載於船舶後貨品毀損之風險承擔,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貿易條規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下,賣方與買方對「運送契約」及「貨物風險」的分配。
CIF 的基本規則如下:
- 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將貨物裝載於裝運港船舶上。
- 賣方負責訂定運送契約,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
- 賣方負責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 貨物在裝運港「裝載於船舶上」時,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即移轉給買方。
因此,CIF 中「費用負擔」與「風險承擔」的移轉時間並不相同。賣方雖然負擔運費及保險費至目的港,貨物裝船後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
本題涉及貿易條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國際商會《國貿條規 2020》(Incoterms 2020)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兩項關鍵資訊:
- 貿易條規為 CIF。
- 貨物已在裝運港裝載於船舶後發生毀損。
CIF 的風險移轉點為裝運港貨物裝船完成之時。可整理如下:
雖然賣方仍須負擔:
但這些是費用及契約義務的分配,不代表裝船後的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
第 67 題1 分
依 UCP600 規定,如信用狀訂有條件而未規定應提出符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 UCP600 第 14 條關於「單據審查」的規定。
依 UCP600 第 14(h) 條,信用狀訂有條件,但未規定應提出何種單據以證明受益人符合該條件時,銀行應視該條件為未載明,並不予理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要件:
- 信用狀載有某項條件。
- 信用狀未指定應提出何種單據,以證明該條件已獲符合。
符合上述情形時,銀行不會逕自認定信用狀無效,也不會以條件不完整為由拒絕信用狀,而是將該條件視為未載明,審查時予以忽略。
因此,正確答案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
選項分析
第 68 題1 分
有關辦理 FORFAITING 業務,提供之信用狀本身應具備之基本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FORFAITING(福費廷、包買票據)業務所接受之信用狀基本條件。
FORFAITING 是出口商將信用狀項下之遠期債權、匯票或其他付款請求權,以「無追索權」方式出售予銀行或專業金融機構,由買受人承擔到期收款及相關信用風險。因此,信用狀本身必須具備足以確保未來付款的條件,主要包括:
- 屬於遠期付款性質,由開狀銀行於到期日付款或補償。
- 信用狀不得限制押匯或限制讓購,以便債權自由轉讓、買斷。
- 信用狀可為保兌信用狀,也可為未保兌信用狀。
- 幣別不限於美元,通常以可自由兌換且國際流通性良好的貨幣為主。
- 須經開狀銀行承兌,或已授權銀行辦理讓購,包買業務才具有付款基礎。
本題涉及銀行實務規範,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銀行業務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應逐項檢查信用狀是否符合 FORFAITING 的三項核心要求:
- 是否為銀行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遠期信用狀。
- 是否能自由押匯、讓購及轉讓債權。
- 是否具有幣別限制。
其中,FORFAITING 的本質是將遠期債權提前折現並由銀行買斷,因此信用狀的幣別不會限定為單一貨幣。只要幣別具有良好流通性及兌換性,均可能成為交易標的。
選項分析
(A) 應為開狀銀行到期補償或兌付之遠期信用狀。
正確。
FORFAITING 係以遠期債權為交易標的,出口商在信用狀項下所取得的是未來到期的付款請求權。因此,信用狀應為遠期信用狀,並且由開狀銀行於到期日負責補償或兌付。
若為即期信用狀,債權已於交單時或短期內付款,通常不具備 FORFAITING 所需的遠期融資性質。
(B) 信用狀無須保兌,但不可限制押匯。
正確。
第 69 題1 分
出口商辦理遠期信用狀賣斷,仍無法規避下列何種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遠期信用狀賣斷」所能規避與不能規避的風險。
出口商辦理遠期信用狀賣斷,是將遠期信用狀項下的債權、匯票或押匯款項,在到期前以無追索權方式出售給銀行,由銀行提前支付款項。其主要效果是:
- 出口商提前取得資金。
- 在無追索權賣斷下,開狀行到期不付款的信用風險,通常由承作銀行承擔。
- 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及外匯管制等國家風險,通常也由承作銀行承擔。
- 但進、出口商間因貨物品質、數量、交貨、契約履行所產生的商業糾紛,並不會因債權賣斷而消失。
信用狀交易具有「獨立性原則」及「單據交易原則」:銀行依信用狀及所提示的單據辦理付款,不直接處理貨物本身。此一原則可使符合單據條件的付款不受一般商業爭議影響,但並不表示出口商可以免除其與進口商間的契約責任或商業糾紛。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出口商辦理遠期信用狀賣斷,仍無法規避」的風險。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可透過債權無追索權賣斷移轉給銀行的金融及國家風險。
- 屬於進、出口商基礎買賣契約關係的商業糾紛。
遠期信用狀賣斷主要是債權融通及風險移轉安排,並非替出口商保證貨物交易沒有爭議。因此,進、出口商間的商業糾紛仍然存在,出口商無法單靠信用狀賣斷予以規避。
選項分析
(A) 開狀行到期不付款之信用風險
第 70 題1 分
為規避進口國之國家、政治風險及開狀行到期不付款之信用風險,出口商可將業經開狀行承兌之匯票或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之責,以無追索權之方式賣斷以取得融資,此種業務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貿易融資中的 Forfaiting(包買票據/福費廷)。
Forfaiting 是指出口商將經進口商承兌,或經開狀銀行承兌、承擔延期付款義務的票據或債權,以無追索權方式出售給銀行或金融機構,立即取得融資款項。
其主要特徵如下:
- 交易標的:中長期延期付款交易所產生的匯票、承兌票據或其他應收債權。
- 無追索權:票據到期未獲付款時,買受債權的金融機構不得向出口商追償。
- 風險移轉:出口商將進口商信用風險、開狀行或承兌銀行的信用風險,以及進口國的政治、國家風險移轉給金融機構。
- 融資效果:出口商不必等到票據到期,即可取得扣除利息、費用後的款項。
本題明確指出「經開狀行承兌之匯票或承擔延期付款義務」及「無追索權方式賣斷」,正是 Forfaiting 的典型定義。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三個關鍵字:
上述條件表示出口商將未來才能收取的出口貨款債權,直接賣斷給金融機構,並由金融機構承擔到期收款風險。
尤其「無追索權」是最重要的辨識點。出口商完成債權移轉後,若到期發生不付款,原則上不必負責補足款項,因此可同時規避:
- 進口國的政治及國家風險;
- 進口商或開狀行的信用風險;
- 延期付款期間的資金占用。
因此答案為 Forfaiting。
選項分析
(A) Forward Contract
Forward Contract 是「遠期契約」,指交易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日期,依約定價格買賣外匯、商品或其他資產。
第 71 題1 分
有關辦理 FACTORING 業務,下列何者非 Single-Factor 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FACToring(應收帳款承購)係由供應商將其對買方所持有的應收帳款,讓與帳款承購商,由帳款承購商提供融資、帳款管理及收款等服務。
國際 FACTORING 依參與帳款承購商的數量,可分為:
- Single-Factor(單一帳款承購商制度):僅有一家具承購商身分的機構參與,通常為出口帳款承購商。
- Two-Factor(雙帳款承購商制度):由出口帳款承購商與進口帳款承購商共同辦理,分別負責出口端與進口端業務。
Single-Factor 的基本當事人包括:
- 供應商(賣方、出口商)
- 債務人(買方、進口商)
- 出口帳款承購商
由於 Single-Factor 僅涉及單一帳款承購商,因此不包括進口帳款承購商。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 Single-Factor 與 Two-Factor 的參與者。
判斷步驟如下:
- 先列出供應商與債務人,兩者是基礎交易關係中的賣方與買方。
- 再判斷是否有一家具承購商身分的金融機構介入。
- Single-Factor 只有一個承購商,通常由出口帳款承購商承作。
- 進口帳款承購商是 Two-Factor 制度下才會出現的另一承購商。
因此,非 Single-Factor 當事人為「進口帳款承購商」。
選項分析
(A) 供應商(賣方)
第 72 題1 分
依主管機關規定,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者,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幾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對「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逾期放款認定標準。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係指,應收帳款債務人未付款時,銀行原則上不得向原債權人追索;若該應收帳款另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提供保證,銀行可先依保證或保險機制請求理賠。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銀行資產評估相關規定,若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已確定不予理賠,且款項仍未獲清償,自「確定不理賠之日」起逾六個月,即應列報為逾期放款。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基準有兩個:
- 起算日:不是應收帳款原始到期日,而是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
- 期間:自該日起算六個月。
因此,若確定不理賠後六個月仍未收回款項,銀行即須列報逾期放款。
第 73 題1 分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如因國外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發生逾期時,應由誰負擔信用風險,以及帳款轉銷後的聯徵申報對象。
應收帳款承購涉及三方:
- 賣方:原應收帳款債權人。
- 買方:應負付款義務的國外債務人。
- 承購商:受讓應收帳款並提供承購服務的銀行或金融機構。
「無追索權」表示承購商承擔因買方信用或付款能力所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若逾期原因是國外買方所造成,且符合轉銷條件,承購商不得向賣方追索該筆帳款。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規範,因買方原因造成逾期並於帳款轉銷時,應將買方資料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並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判斷承購方式:題目明確指出為「無追索權」。
- 判斷逾期原因:逾期是由「國外買方之原因」造成,屬買方信用風險。
- 判斷申報對象:聯徵資料應針對實際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債務人,即國外買方。
- 排除其他選項:
- 賣方不是造成逾期的債務人。
- 承購商是債權受讓人,不是逾期債務人。
-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不應列作賣方逾期放款。
因此,正確處理方式是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揭露供會員查詢。
選項分析
(A) 於帳款轉銷時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查詢。
正確。
第 74 題1 分
出口外匯業務中,所謂的 Factoring 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Factoring 中文為「應收帳款承購」,是出口商將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帳款,讓與承購商(Factor),由承購商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服務:
- 應收帳款融資
- 帳款管理與催收
- 買方信用風險承擔
- 應收帳款收款服務
在出口外匯業務中,出口商可透過 Factoring 提前取得資金,並由承購商協助管理及收取國外買方的應收帳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銀行實務用語為準。本題重點在外匯業務英文名詞與中文定義的對應,未涉及特定法條計算。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英文名詞:
判斷關鍵在於「應收帳款」與「承購」。Factoring 的標的通常是出口商對國外買方所持有的賒銷應收帳款,不以信用狀付款債權為必要條件。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應收帳款承購」符合 Factoring 的標準定義。
選項分析
(A) 信用狀款項讓與
錯誤。信用狀款項讓與是受益人將信用狀項下的付款利益讓與他人,重點在於「信用狀款項」的受益權移轉,並非承購出口商的一般應收帳款。
信用狀款項讓與與 Factoring 的主要差異如下:
- 信用狀款項讓與:以信用狀項下的付款利益為標的。
- Factoring:以出口商對買方的應收帳款為標的。
(B) 遠期信用狀賣斷
第 75 題1 分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相關規定,考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業務範圍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OBU具有境外金融業務性質,其存款、資金運用及新臺幣交易均有特別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 OBU 的法定業務規定:
- 外幣現鈔收受:原則上不得辦理。
- 外匯存款兌換新臺幣提取:法規准許,但須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 OBU 存款準備金:依法免提存款準備金。
- 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屬 OBU 得辦理的業務,並非禁止事項。
因此,將「得辦理」誤述為「不得辦理」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正確。OBU 原則上不得收受外幣現鈔(外幣現金),以維持其國際金融業務及境外資金運作的性質。外匯存款業務不等於可以直接收受外幣現鈔,兩者應予區分。
(B) 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第 76 題1 分
客戶自外匯存款提取外匯,用以支付進口開狀貨款時,指定銀行應掣發何種單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匯交易性質」與指定銀行應掣發單證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客戶自外匯存款帳戶提取既有外匯,用以支付進口開狀貨款,交易本質是:
- 客戶原已持有外匯;
- 銀行僅辦理外匯存款扣帳及進口付款;
- 未發生客戶以新臺幣向銀行購買外匯的「買匯」交易;
- 亦未發生客戶將外匯出售給銀行的「賣匯」交易。
因此,銀行不應掣發買匯水單或賣匯水單,而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的關鍵,在於先確認「外匯來源」:
- 客戶以新臺幣向銀行購買外幣,再支付進口貨款:屬買匯。
- 客戶將外幣出售給銀行,換回新臺幣:屬賣匯。
- 客戶直接使用原有外匯存款支付:沒有新發生的買匯或賣匯,屬外匯存款提取及付款的其他外匯交易。
本題明確指出「自外匯存款提取外匯」,所以應歸入第三種情形,由指定銀行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選項分析
(A) 買匯水單
第 77 題1 分
廠商委託指定銀行開發進口信用狀,贖單時以新臺幣結匯者,指定銀行應掣發下列何種單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信用狀項下,進口商以新臺幣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贖單時,銀行應掣發的結匯單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進口商以新臺幣支付貨款,銀行將新臺幣兌換成外幣,用以支付進口信用狀款項,性質上屬於「進口結匯」。因此,銀行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要素:
- 交易方向是進口:廠商開立進口信用狀,並於贖單時支付款項。
- 客戶以新臺幣結匯:客戶交付新臺幣,由銀行辦理外幣付款,屬於銀行對客戶的賣匯交易。
單證名稱主要依貿易性質區分:
- 進口交易結匯:進口結匯證實書。
- 出口交易結匯:出口結匯證實書。
本題既是進口信用狀贖單,故應選擇進口性質的結匯證明文件。
選項分析
(A) 賣匯水單
錯誤。銀行確實是以賣匯方式將新臺幣兌換為外幣,但「賣匯水單」並非本題所問、依進口交易性質應掣發的正式單證名稱。考題要辨識的是進口結匯所使用的「進口結匯證實書」。
第 78 題1 分
指定銀行憑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之外幣信用狀,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而且貨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則該信用狀可否辦理外幣融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內廠商間之外幣交易」是否符合外幣融資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外匯及外幣融資相關規定,國內廠商以外幣向國內另一廠商購買貨物,若該貨物之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具有實際涉外交易背景,指定銀行得依交易文件辦理外幣融資。
本題中:
- 申請人:國內買方廠商。
- 受益人:國內另一賣方廠商。
- 信用狀幣別:外幣。
- 貨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一方為外國:具有涉外性。
因此,符合國內廠商間外幣交易辦理外幣融資的要件,得由申請人辦理外幣融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三步:
- 確認交易雙方雖均為國內廠商,但交易標的並非單純國內貨物買賣。
- 檢查貨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一方為外國。
- 確認融資對象。題目問的是憑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之外幣信用狀,申請人為買方,因此符合條件時由申請人辦理外幣融資。
本題已明確表示「貨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故具備涉外交易要件;又是外幣信用狀,融資可採外幣方式辦理。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第 79 題1 分
依中央銀行規定,憑國外開來的出口主信用狀轉開之國內外幣信用狀,其押匯的交易單證匯款國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央銀行對出口押匯交易單證中「匯款國別」的認定原則,並非看國內外幣信用狀由哪一家本國銀行轉開。
「國外開來的出口主信用狀轉開之國內外幣信用狀」的交易架構如下:
- 國外進口商透過國外銀行開立出口主信用狀。
- 國內銀行依該主信用狀,轉開國內外幣信用狀。
- 國內出口商或供應商憑國內外幣信用狀辦理押匯。
- 押匯款項的最終外匯來源,仍是國外主信用狀項下的付款。
因此,交易單證上的「匯款國別」,應填列主信用狀開狀銀行所在的國家,即主信用狀之開狀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中央銀行相關外匯業務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先找出「最終外匯來源」:
國內外幣信用狀只是依國外主信用狀轉開的支付工具,並未改變原始出口交易的外匯來源。因此,匯款國別應追溯至國外主信用狀的開狀國,而不是填寫國內轉開銀行所在的本國。
選項分析
第 80 題1 分
指定銀行的海外分行欲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應由下列何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指定銀行海外分行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之申請主體」。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行如欲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應由該銀行的總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非由海外分行自行提出申請。
這是因為海外分行屬於總行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格;涉及兩岸金融業務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申請責任由總行統一負責。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確認申請對象是「指定銀行的海外分行」。
- 判斷海外分行是否具有獨立申請資格。
海外分行是銀行總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法律上通常不具獨立法人地位。因此,海外分行欲辦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兩岸金融往來業務,應由具有法人及申請資格的總行提出申請。
故正確答案為總行。
選項分析
(A) 海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