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 地政 民法物權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地政
試題代碼 110年台菸酒從業職員 地政 (民法物權編)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用益物權」?何謂「擔保物權」?【10 分】 (二)民法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有何規定?【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1. 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功能及種類。
  2. 說明民法上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要件,以及時效完成後仍須辦理登記的法律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1.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係指以他人之物為標的,在一定範圍內對該物加以使用、收益,以實現物之使用價值的限制物權。

用益物權人雖非所有權人,仍得依法律規定直接支配標的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其重點在於「使用、收益」,而非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民法上主要的用益物權包括:

  • 地上權:民法第832條,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植竹木之權。
  • 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之權。
  • 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之1,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引水、採光、眺望或其他便宜之用的權利。
  • 典權:民法第911條,指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之權。

因此,用益物權的核心是「利用他人之物」,其權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或收益,但權利內容仍受各該物權規定及設定目的限制。

2.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係指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實現,就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取得一定支配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該物優先受償,或依法留置該物。

擔保物權的主要種類包括:

  • 抵押權:民法第860條,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質權:民法第884條,指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動產或權利,於債務不履行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留置權:民法第928條,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因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得留置該動產,並於一定條件下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擔保物權的核心在於「擔保債權」,其主要功能是強化債權人的受償地位。與一般債權相比,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通常具有優先受償性及追及性。

3. 二者區別

比較項目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主要目的使用、收益標的物擔保債權實現
利用標的物價值著重使用價值著重交換價值
是否以債權存在為前提原則上不以債權為前提原則上具有從屬於債權的性質
主要種類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權利實現方式直接使用或收益債務不履行時優先受償或留置

解題技巧

判斷某一物權的性質時,可掌握以下口訣:

  • 「用他人的物」:用益物權。
  • 「拿物來保債」:擔保物權。
  • 用益物權重在物的「使用價值」。
  • 擔保物權重在物的「交換價值」。

(二)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1. 時效取得的意義

時效取得是指占有人於法律所定期間內,和平、公然、繼續地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他人不動產,並具備法律所定其他要件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制度目的在於使長期存在且已形成事實上秩序的占有關係,透過一定期間的經過而取得法律上的承認,並促使權利關係明確化。

2. 民法第769條:一般時效取得

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因此,一般時效取得須具備下列要件:

(1)占有他人之不動產

標的必須是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例如他人土地或建築物。

若原本就是自己所有之不動產,並無透過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必要。

(2)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占有人必須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標的物。

例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原則上是以他人名義占有,屬於他主占有,不能僅因占有期間經過二十年即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占有人若要由他主占有轉為自主占有,須有明確且足以對外表示的轉變事由,不能僅憑內心意思改變。

(3)和平占有

占有的開始及繼續,不能以暴力或強暴方式取得或維持。

(4)公然占有

占有必須公開進行,使真正權利人有知悉及行使權利的機會;秘密占有不符合公然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第二題 題25 分

小蘭買了一條名貴的項鍊,阿珠既羨慕又忌妒,數日後,終於下手偷竊該項鍊。得手後,阿珠將項鍊據為己有,並經常配帶該項鍊出席宴會。十六年後,小蘭和阿珠一起出席某場宴會。小蘭覺得該項鍊很眼熟,向阿珠追問後,阿珠終於說出實情。

請問小蘭可否請求阿珠歸還該項鍊?假設阿珠取得該項鍊非因偷竊,且無過失,則有無不同?【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制度:

  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2. 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民法第949條規定,物品為盜贓、遺失物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3.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 民法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 民法第768條之1: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者,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先判斷阿珠是否已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再判斷小蘭是否仍為所有人⟶最後判斷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能否行使先判斷阿珠是否已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 \longrightarrow 再判斷小蘭是否仍為所有人 \longrightarrow 最後判斷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能否行使

民法第949條的二年期間,主要是限制原占有人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阿珠是竊盜行為人,屬惡意占有人,不能直接以第949條的二年期間主張小蘭的權利當然消滅。

但即使第949條不適用,阿珠仍可能依民法第768條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因此,本題關鍵不在單純計算第949條的二年期間,而在於阿珠是否符合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

一、阿珠因偷竊取得項鍊之情形

阿珠偷竊項鍊後,將項鍊據為己有,並經常配戴出席宴會,具備下列要件:

  •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阿珠將項鍊據為己有,顯然是以自己為所有人之意思占有。
  • 和平占有:民法所稱和平占有,重點在於占有狀態並非以暴力、強暴方式持續維持。偷竊本身雖屬犯罪,並不當然等於取得時效上的非和平占有;題目也未指明阿珠以暴力取得或維持占有。
  • 公然占有:阿珠經常配戴項鍊出席宴會,已使外界可認識其占有狀態。
  • 繼續占有:題目明示占有期間長達十六年,足以認定繼續占有。
  • 期間:阿珠占有之始為惡意,不能適用五年之短期取得時效,但可適用民法第768條之一般取得時效十年。

因此:

10年<16年10\text{年} < 16\text{年}

阿珠於占有滿十年時,即依民法第768條取得項鍊之所有權。小蘭雖然原本是所有人,然其所有權已因阿珠完成取得時效而移轉給阿珠。

既然阿珠已成為所有人,小蘭即不再是民法第767條所稱之所有人,不能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阿珠返還。

二、民法第949條二年期間之關係

本題項鍊確實屬於盜贓物,但民法第949條的規定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第三題 題25 分

老張對阿標有一筆一千萬元的借款債權,阿標以位於桃園的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老張可否不讓與債權,而將抵押權讓與給小劉?請說明理由。【15 分】 (二)阿標清償這筆一千萬元的債務後,抵押權是否仍然存在?請說明理由。【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抵押權的「從屬性」:

  1. 抵押權以被擔保債權為存在基礎,不能脫離債權單獨移轉。
  2. 被擔保債權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3. 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民法第860條、第870條及債之清償規定。

抵押權的功能,是使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因此,抵押權不能脫離其所擔保的債權而獨立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分別從「抵押權能否脫離債權移轉」及「債權消滅後抵押權是否繼續存在」切入:

  • 第(一)問:判斷老張是否仍保有原債權;若保有債權,卻單獨移轉抵押權,即屬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讓與。
  • 第(二)問:判斷一千萬元債務是否已全部清償;債權既已消滅,作為其從權利的抵押權即失去存在基礎。

(一)抵押權能否脫離債權讓與小劉?

1. 法律規定

民法第870條規定: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此即抵押權從屬性的明文規定。抵押權原則上必須隨同被擔保債權一併移轉,不能僅移轉抵押權而保留債權。

2. 套用題目事實

老張對阿標有一千萬元借款債權,並以桃園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若老張將抵押權讓與小劉,但一千萬元借款債權仍由老張保留,結果將形成:

  • 老張:保有一千萬元債權,但不再享有抵押權;
  • 小劉:取得抵押權,但沒有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

這種安排使抵押權脫離原債權而單獨存在,違反民法第870條。

3. 結論

老張不得不讓與一千萬元債權,而單獨將抵押權讓與小劉。抵押權如要移轉,原則上應與被擔保債權一併讓與,讓小劉同時取得債權及其從屬的抵押權。


(二)阿標清償一千萬元後,抵押權是否仍然存在?

1. 抵押權具有從屬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特定債權而設定的從權利。其存在必須以被擔保債權存在為前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第四題 題25 分

老蕭、小如、阿國三人各出資一千萬元,買下位於台南總價三千萬元的三層樓透天厝,每個人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請問下列情形應如何處理: (一)老蕭未得到小如和阿國的同意,擅自將一樓出租給阿峰。【10 分】 (二)老蕭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一千萬的抵押權給小玲。【5 分】 (三)老蕭與小如約定:「老蕭使用一樓,小如使用二樓,阿國使用三樓。」老蕭將一樓出租為店面,但阿國反對老蕭與小如之約定。【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民法規定為準,主要考:

  1. 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820條。
  2.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民法第818條。
  3. 共有人處分自己應有部分之權利:民法第819條第1項。
  4. 共有物分管契約:共有人約定各自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性質上屬於共有物管理。

本題三人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因此:

3,000萬元×13=1,000萬元3,000萬元 \times \frac{1}{3}=1,000萬元

每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為一千萬元。


(一)老蕭未經同意,擅自將一樓出租給阿峰

解題方法

出租共有房屋之特定部分,屬於共有物之管理、收益行為。依民法第820條,除共有人另有契約約定外,管理共有物原則上須有:

  •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且
  • 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本題三人中,老蕭只有一人同意,且其應有部分僅三分之一:

人數:1<32\text{人數:}1<\frac{3}{2} 應有部分:13<12\text{應有部分:}\frac{1}{3}<\frac{1}{2}

因此,老蕭單獨出租一樓,未達共有物管理之法定多數。

法律效果

老蕭無權單獨決定將共有房屋之一樓出租給阿峰。該租約不能拘束小如及阿國,阿峰也不能以該租約對抗小如、阿國。

小如、阿國得請求排除阿峰之占用,或請求返還共有物。至於老蕭與阿峰間因租約所生之債權責任,則另行處理。

但老蕭可以自由處分的是自己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而不是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將共有物中的特定一樓視為自己所有而出租。


(二)老蕭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一千萬元抵押權給小玲

解題方法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因此,老蕭不必取得小如、阿國同意,即可就自己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老蕭應有部分之價值為:

3,000萬元×13=1,000萬元3,000萬元 \times \frac{1}{3}=1,000萬元

所以,設定一千萬元抵押權,在題目所給價值範圍內並無超過其應有部分價值的問題。

法律效果

抵押權的標的是老蕭對共有房屋所享有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而不是一樓、二樓或三樓中的某一特定樓層。

因此:

  • 小玲取得的是老蕭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
  • 不須小如、阿國同意。
  • 老蕭仍是共有人的身分。
  • 日後若實行抵押權,拍定人原則上取得老蕭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成為新的共有人。
  • 小玲不能直接主張一樓歸其占有或處分。

(三)老蕭與小如約定分別使用各樓層,阿國反對

解題方法

老蕭與小如約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