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 土木建築 建築(土木)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說明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有何不同?兩者的適用對象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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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依據《建築法》第4條、第7條、第9條及第28條判斷:
- 第4條:建築物係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人使用之構造物。
- 第7條:雜項工作物係指營業爐灶、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地下儲藏槽、地面下之蓄水池、駁崁、土方工程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 第9條:建築行為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 第28條: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其中,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分別適用於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建築物」與「雜項工作物」的法律分類,以及兩者應申請何種建築許可。
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工程規模大小、使用材料或工程費用,而是先確認工程標的在法律上屬於:
- 建築物;
- 雜項工作物。
屬於建築物本體的建築行為,原則上申請建造執照;屬於建築物以外的雜項工作物,原則上申請雜項執照。
三、建造執照
建造執照係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進行建築行為前所核發的許可。
其適用對象包括:
- 新建:在原無建築物的基地上興建建築物。
- 增建:於原有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例如加蓋樓層、擴建房間。
- 改建:將建築物的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建,且未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 修建: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架及屋頂等主要構造的修理或變更。
因此,住宅、辦公室、工廠、倉庫、校舍及其他供人使用的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涉及主要構造的修建,均屬建造執照的適用範圍。
建造執照的核心,是「建築物本體」及其建築行為。
四、雜項執照
雜項執照係主管建築機關對雜項工作物施工前所核發的許可。
其適用對象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的雜項工作物,例如:
- 營業爐灶;
- 煙囪;
- 圍牆;
- 機械遊樂設施;
- 地下儲藏槽;
- 地面下蓄水池;
- 駁崁;
- 土方工程;
- 其他依法認定的雜項工作物。
這些設施通常具有固定設置、構造或工程性質,但其本身不是供人居住、辦公或使用的建築物,因此不以建造執照作為主要許可類型,而是申請雜項執照。
例如,在基地內單獨興建高度較大的圍牆、設置大型煙囪、施作駁崁或辦理一定規模的挖填土方工程,便可能屬於雜項執照的適用對象。
雜項執照的核心,是「建築物以外的雜項工作物」。
五、兩者比較
| 比較項目 | 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
| 法律標的 | 建築物 | 雜項工作物 |
| 主要法源 | 《建築法》第9條、第28條 | 《建築法》第7條、第28條 |
| 適用工程 |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雜項工作物的興建或設置 |
第 第二題 題25 分
當道路施工時,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的工作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1 設置哪些交通安全維護設施?在工地現場如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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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1 對於道路施工及其鄰接作業場所所規定的交通安全維護義務。只要工作場所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應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 有車輛出入。
- 使用道路作業。
- 鄰接道路作業。
- 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雇主應依現場交通風險,設置安全防護、交通管制及夜間或惡劣天候下的警示設施,並配置人員指揮交通。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應採「法條列舉+現場具體化」方式作答:
- 先指出適用法規及適用條件。
- 再逐項列出第 21 條之 1 所要求的交通安全設施。
- 最後說明各項設施在道路施工現場的實際配置方式。
法定交通安全設施
依《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1,雇主應設置下列交通安全設施:
一、能防止交通事故之安全防護設施
應依施工範圍、車流方向及人車分流需求,設置足以隔離施工區與車道或行人通行區的防護設施,例如:
- 施工圍籬。
- 交通錐。
- 護欄。
- 連桿。
- 防撞設施。
- 臨時安全島或其他隔離設施。
施工區與通行車道之間不得僅以口頭提醒或簡單繩索代替,應使車輛、行人及施工人員具有明確的通行界線,避免車輛誤入施工區或勞工進入車道。
二、適當之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應依車流狀況及施工位置,設置足以使道路使用者提前辨識施工範圍及行進方向的管制設施,例如:
- 「前方施工」警告標誌。
- 「道路封閉」或「車道縮減」標誌。
- 速限、改道及禁止通行標示。
- 臨時交通號誌。
- 活動式或固定式柵欄。
- 車道導引標線及方向指示。
設置時應考量駕駛人反應距離,警告標誌應設於施工區前方適當位置,不能直接放在障礙物旁,致使駕駛人來不及減速或變換車道。
三、夜間或氣候不良時之照明、反光標誌或其他必要設施
夜間、濃霧、豪雨或視線不良時,除日間標誌外,還應加強辨識性,包括:
- 在施工區及交通導引範圍設置足夠照明。
- 在交通錐、護欄、柵欄及障礙物上設置反光標誌。
- 使用閃光警示燈、警示燈或其他夜間警示設備。
- 確保標誌、標線及防護設施不被黑暗、雨水或施工材料遮蔽。
照明的目的在於使道路使用者看清施工範圍及通行路線,但燈光不得造成駕駛人眩光或誤判行車方向。
四、設置交通引導人員,指揮交通
第 第三題 題25 分
請依營造業法第 6 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說明營造業分為哪幾種類型?其資本額及承攬造價限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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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作答,主要考查三個層次:
- 營造業的法定分類。
- 各類營造業的最低資本額。
- 各類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的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限制。
營造業法第6條規定,營造業分為:
- 綜合營造業
- 專業營造業
- 土木包工業
其中,綜合營造業又分為甲、乙、丙三等。
須注意,資本額主要規定於營造業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承攬造價限額則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先寫出營造業三大類。
- 再將綜合營造業細分為甲、乙、丙三等。
- 依各類別列出最低資本額。
- 依承攬限額規定,列出單一工程造價限額。
- 補充工程規模限制及計算公式,避免只寫金額而失分。
一、綜合營造業
綜合營造業係從事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的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7條分為甲、乙、丙三等。
| 等級 | 最低資本額 | 單一工程承攬造價限額 | 工程規模限制 |
|---|---|---|---|
| 甲等 | 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 | 資本額的10倍 | 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 乙等 | 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 | 新臺幣9,000萬元 |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橋梁柱跨距25公尺以下 |
| 丙等 | 新臺幣360萬元以上 | 新臺幣2,700萬元 | 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橋梁柱跨距15公尺以下 |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甲等綜合營造業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
其承攬造價限額採資本額十倍計算:
例如,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3,000萬元時:
因此,其單一工程承攬造價限額為3億元,且工程規模不受建築物高度、地下室開挖深度及橋梁柱跨距限制。
2. 乙等綜合營造業
乙等綜合營造業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單一工程承攬造價限額為9,000萬元。
除造價不得超過9,000萬元外,工程規模也須符合:
-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9公尺以下。
- 橋梁柱跨距25公尺以下。
3. 丙等綜合營造業
丙等綜合營造業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360萬元,單一工程承攬造價限額為2,700萬元。
工程規模須符合:
- 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6公尺以下。
- 橋梁柱跨距15公尺以下。
二、專業營造業
專業營造業係從事特定專業工程的營造業,例如鋼構、基礎、防水、地下管線等工程。
專業營造業的資本額,依所登記的專業工程項目而定;承攬造價限額原則上為其資本額的十倍,工程規模不受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所定高度、開挖深度及柱跨距限制。
| 專業工程項目 | 最低資本額 | 承攬造價限額 |
|---|---|---|
| 鋼構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基礎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預拌混凝土工程 | 2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營建鑽探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地下管線工程 | 7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帷幕牆工程 | 5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 庭園、景觀工程 | 300萬元 | 資本額10倍 |
第 第四題 題25 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地方政府對於建造執照期限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中,對於公共工程契約原來訂約時所規定的施工廠商義務,有哪些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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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對建築開發及公共工程履約所採取之紓困、展延與減免措施」。命題重點不是計算,而是判斷疫情造成施工或履約障礙時,政府如何降低施工廠商及建築業者的契約責任。
涉及兩大部分:
- 各地方政府對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期限採取展延或簡化措施。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契約履約所提供的工期、違約金、契約價金及保證金等優惠處理。
本題未指定特定地方政府,也未指明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日期,因此展延年限及適用條件應以各地方政府公告及命題當時之個別函示為準。以下整理民國110年疫情期間的通案性作法。
一、建造執照期限方面的優惠措施
依建築法關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有效期限之規定,建築物應於期限內申報開工,並於期限內完成建築工程;因故未能於期限內開工或完工者,得依法申請展期。
疫情期間,各地方政府通常採取下列措施:
(一)展延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期限
對於因疫情管制、停工、工人無法進場、材料運輸受阻或防疫措施導致工程無法依原定期限進行者,地方政府得公告展延:
- 建造執照之開工期限;
- 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
- 雜項執照之開工或竣工期限;
- 已核准展期案件之後續期限。
展延期間依各地方政府公告而定,並非全國一律相同。
(二)免申請或簡化展期程序
部分地方政府以公告方式直接延長期限,或採取簡化申請、免附部分證明文件等措施,使業者不必逐案提出繁複申請。
此類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建築業者因疫情因素而遭受執照失效、重新申請或行政程序延誤的額外負擔。
(三)疫情期間不以逾期直接認定為可歸責建築業者
如工程延誤確係因政府防疫命令、區域封鎖、停工措施、隔離檢疫、勞工無法進場或供應鏈中斷所致,地方政府在審查期限時,通常會將疫情因素列為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之事由,給予適度展延。
(四)展延不等於免除全部法定義務
建造執照展延主要是延長行政期限,並不表示可以免除下列義務:
- 仍應遵守建築法及相關建築技術規則;
- 仍應依核准圖說施工;
- 仍應遵守勞工安全、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規定;
- 仍須依地方政府公告期限辦理開工、竣工或展期申請。
二、公共工程契約方面的優惠措施
公共工程委員會疫情期間的處理原則,是將疫情及政府防疫措施造成的履約障礙,依個案情形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准予展延工期
因疫情造成下列情形,致廠商無法依原訂進度施工者,得申請展延工期:
- 政府發布停工、停課、交通管制或其他防疫命令;
- 工地所在地列為管制區域;
- 工人因隔離、檢疫或防疫措施無法進場;
- 材料、機具或設備因運輸管制無法到場;
- 分包商、供應商或協力廠商因疫情無法履約;
- 機關要求停工或限制施工人數、施工時段;
- 其他因疫情所生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履約障礙。
展延工期的期間,以實際受影響期間及合理復工所需時間為限,並非當然無限期延長。
(二)免計逾期違約金
若工期延誤是因疫情或政府防疫措施所造成,且廠商已依契約辦理通報、申請展期並提出受影響事證,該段期間不應計入廠商逾期期間,因此不得對該期間計收逾期違約金。
可用下式理解:
若不可歸責廠商之展延日數已涵蓋全部延誤期間,則:
但若廠商本身仍有施工怠惰、管理不善或未採取合理防疫及替代措施,仍可能就可歸責部分負逾期責任。
(三)必要時辦理停工或部分停工
機關得依疫情狀況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停工期間,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工地安全維護、機具保管、材料保護及現場管理。
停工不表示廠商完全不負任何義務,而是將原本的施工義務,調整為:
- 維持工地安全;
- 防止災害及第三人損害;
- 保護已完成工程及施工材料;
- 配合機關復工及防疫要求;
- 保存施工紀錄及受疫情影響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