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 事務管理-身心障礙組 事務管理(身障組) (事務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事務管理-身心障礙組
試題代碼 110年台菸酒從業職員 事務管理(身障組) (事務管理)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物品在何種情況下可予以報廢?【10 分】 (二)各機關在變賣廢品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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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品管理手冊》對於「物品報廢」及「廢品變賣」的管理規範。重點不在於物品已經老舊即可報廢,而在於該物品是否已經失去使用價值,以及報廢後處分是否符合公開、公平、繳庫及保密等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為準。

(一)物品可予以報廢之情況

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

1. 已達耐用年限,且失去使用效能

物品雖已達耐用年限,但仍堪使用且具有使用價值者,不得僅因年限屆滿即逕行報廢;必須同時具備「達耐用年限」及「失去使用效能」兩項條件。

例如:辦公桌已達耐用年限,但結構完整、仍可正常使用,即不應僅以年限屆滿為由報廢。

2. 未達耐用年限,但因損壞而無法修復

物品尚未達耐用年限,若因故損壞,已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仍不能恢復使用效能,得辦理報廢。

此種情形的判斷重點,是物品實際上已不具備正常使用功能,而非單純外觀老舊或部分零件損壞。

3. 修復費用超過重置或重新購置成本

物品雖然尚有修復可能,但修復所需費用過高,已不具經濟效益,修復費用超過重新購置同等物品所需成本者,得辦理報廢。

其判斷可表示為:

修復費用>重新購置同等物品之成本修復費用>重新購置同等物品之成本

此時繼續修繕並不符合經濟原則,得依規定報廢後另行購置。

4. 因技術進步或功能淘汰而失去使用價值

物品本身不一定損壞,但因科技進步、設備規格更新、系統淘汰或業務需求改變,已不適合機關繼續使用,且確實沒有使用價值者,得辦理報廢。

例如:舊型電腦仍可開機,但已無法支援機關現行作業系統及業務軟體,且無實際使用價值,即可依規定辦理報廢。

5. 其他確實無使用價值之情形

物品因機關組織調整、業務裁併、設備規格不符或其他特殊原因,已無法繼續使用,且無調撥、交換、再利用或其他適當處分價值者,亦得依規定辦理報廢。

但此類情形仍須經機關依程序認定及核准,不得由保管或使用人自行決定。

報廢程序上的要求

物品符合報廢事由後,仍須依規定辦理報廢程序,包括:

  • 由保管或使用單位提出報廢申請。
  • 查明物品名稱、財產或物品編號、數量及報廢原因。
  • 必要時進行檢查、鑑定或估價。
  •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辦理報廢及後續處分。
  • 報廢物品如含有機密、個人資料或資訊設備儲存媒體,應先依規定完成資料清除或銷毀。

(二)變賣廢品時應注意之事項

機關變賣廢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先辦理報廢,再進行變賣

物品必須先依規定完成報廢核准程序,確認已不具使用價值後,始得列為廢品處分,不得將尚可使用的物品任意宣稱為廢品變賣。

2. 廢品應分類整理

變賣前應將廢品分類、整理,並將可再利用、可拆解、可回收及無利用價值之部分分別處理,以提高處分效益及避免資源浪費。

例如金屬、紙類、電子零件及一般廢棄物,應依性質分類,不宜全部混合出售。

3. 應合理估定底價或變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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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文的類型及其用途有哪些?【15 分】 (二)在收文處理時,簽收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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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文書處理手冊」所列公文種類及收文作業規定作答。公文種類的判斷重點,在於「發文主體、行文對象及文書目的」;收文簽收的重點,則在於「確認文件正確、完整、安全,並留下收受責任及時間紀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文書處理手冊」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依「正式公文種類」逐項說明用途,再補充實務上常見的其他公文。

(二)依收文流程排列:

收受文件→核對外封→拆封及清點→簽收登錄→分送承辦\text{收受文件}\rightarrow\text{核對外封}\rightarrow\text{拆封及清點}\rightarrow\text{簽收登錄}\rightarrow\text{分送承辦}

答題時應涵蓋一般文件、機密文件、附件、急件及誤送文件等特殊情形。


(一)公文的類型及其用途

1. 令

「令」係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等所使用的公文。

主要用途如下:

  1. 公布法律。
  2. 發布法規命令。
  3. 發布任免、獎懲及其他人事命令。
  4. 對外宣示重大政策或重要事項。

例如總統公布法律、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或機關首長發布人事命令,均可使用「令」。

2. 呈

「呈」係下級機關或人員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的公文。

其特點是行文對象為總統,內容通常是:

  1. 請求核准或裁示事項。
  2. 報告重要政務或公務事項。
  3. 依法定程序向總統陳報事項。

3. 咨

「咨」係總統與立法院間行文時使用的公文。

例如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咨文,或立法院與總統間依法定程序往復文書,即使用「咨」。一般行政機關間的往復,不使用「咨」。

4. 函

「函」是最常用的公文類型,係各機關間公務往復,或機關與人民、團體間申請、答復時使用的公文。

主要用途包括:

  1. 機關對機關行文。
  2.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
  3.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
  4. 機關答復人民或團體之申請。
  5. 人民或團體向機關申請或陳述公務事項。

「函」的適用範圍最廣,但仍須依行文性質選擇適當的正、副本及行文方式。

5. 公告

「公告」係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法律規定,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的公文。

主要用途包括:

  1. 公布法令或行政措施。
  2. 公布招標、徵才、甄試及選舉等事項。
  3. 公示催告、財產處分或其他依法應公開事項。
  4. 向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範圍對象周知重要事項。

公告的重點在於「公開宣布、使人周知」,並非單純對特定機關個別行文。

6. 其他公文

(1)書函

「書函」係公務往復中,事項較簡單、性質較一般,或不必使用正式函文時所使用的文書。

例如:

  1. 簡單答復一般公務事項。
  2. 寄送普通文件或資料。
  3. 徵詢一般性意見。
  4. 處理不具正式行政處分性質的聯繫事項。

書函雖具有公務文書性質,但正式性及處理層級通常低於一般函文。

(2)箋函

「箋函」係公務人員以私人名義對機關首長有所請示或報告時使用的文書。

其重點是以個人名義表達請示、報告或陳述,不是以機關名義對外正式行文。

(3)便箋

「便箋」係機關內部單位間,或承辦人員與機關首長間,處理簡單公務事項時使用的文書。

例如:

  1. 內部聯繫。
  2. 簡單請示。
  3. 傳遞意見或交辦事項。
  4. 不須製作正式公文的內部事項。

(4)開會通知單

「開會通知單」係召集會議,通知有關機關、人員或團體出席時使用的文書。

內容通常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及討論事項等。

(5)移文單

「移文單」係機關內部單位間,移送文件或案件時使用的文書。

其功能在於標明移送單位、承辦單位、移送事項及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分辦及責任追蹤。

(6)簽

「簽」係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陳述案情、分析意見並請求核定時使用的文書。

簽通常用於:

  1. 機關內部逐級陳核。
  2. 提出處理意見。
  3. 請示機關首長或上級核定。
  4. 作為製發公文前的內部依據。

(7)報告

「報告」係下級對上級陳報工作、業務或辦理情形時使用的文書。

其內容著重於事實經過、辦理結果、問題分析及後續建議。


(二)收文處理時,簽收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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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25 分

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出納事務應查核的事項有哪些?【15 分】 (二)出納單位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的會計憑證外,還應注意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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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考查兩大部分:

  1. 出納事務查核要項:重點在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帳表、收付款程序及內部控制是否健全。
  2. 支票簽發注意事項:重點在於付款合法性、存款安全、支票記載正確及防止冒領、挪用、重複付款。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程序、現金、保管品、帳表、收付款、零用金、收據、內部控制」分類記憶。

支票部分則依序掌握:

合法憑證→存款餘額→票面記載→受款人及安全管制→作廢及更正合法憑證 \rightarrow 存款餘額 \rightarrow 票面記載 \rightarrow 受款人及安全管制 \rightarrow 作廢及更正

如此可完整涵蓋出納管理手冊第55點及第21點第7款的規定。


(一)出納事務應查核的事項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55點,出納事務查核要項如下:

1. 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查核收款、付款、繳庫、匯款、簽發支票、保管票據及憑證等程序,是否依出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2. 庫存現金是否與會計紀錄相符

應查核:

  • 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相符。
  • 有無私自墊借現金。
  • 有無以單據抵充現金。
  • 庫存現金是否與核定額度相符。

出納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帳實相符」,不得以未付款單據代替現金。

3. 傳票送達後是否迅速辦理收付款

會計傳票、付款憑單送達出納單位後,應依規定迅速辦理收款或付款,不得無故延遲。

4. 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是否與帳面相符

應查核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

  • 實際數量、金額是否與帳面相符。
  • 是否每月提供已奉核准的存庫保管品帳戶明細資料,供採購或業務相關單位勾稽。
  • 委託國庫經辦行保管的保管品,是否定期清查及清理。

5. 出納帳表是否齊全、紀錄是否詳實

應查核現金出納備查簿、零用金備查簿、保管品紀錄簿、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傳票遞送簿及其他相關帳表,是否完整,登載內容是否正確詳實。

6. 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並依期限繳庫

收款、付款及現金轉帳等出納事項,應隨時登錄相關備查簿,並依規定期限將應繳款項悉數解繳國庫,不得遲延或截留。

7. 暫收款及保管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應查核暫收款的收受、登記、保管及繳交程序,是否依規定期限辦理,避免款項長期停留於出納單位。

8. 零用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應查核:

  • 每案支付金額有無超過規定限額。
  • 零用金是否妥善保管。
  • 是否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 零用金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合計,是否與零用金定額相符。

其核對關係為:

零用金定額=櫃存零用金+未報銷單據金額零用金定額 = 櫃存零用金 + 未報銷單據金額

9. 自行收納收入及收據是否依規定管理

應查核自行收納的各項收入,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序開立、登記及繳交會計單位入帳。

10.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的管理是否良善

應查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的:

  • 印製。
  • 保管。
  • 領用。
  • 使用。
  • 作廢。
  • 銷毀。

是否均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空白收據及作廢收據是否妥善保存備查。

11. 各項現金、票據及保管品是否依規定處理

應查核現金、票據、支票簿、存摺、存單、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

  • 出納程序是否合於規定。
  • 保管是否妥適。
  • 是否隨時登記。
  • 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12. 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載數相符

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送的存款對帳單、保管品對帳單,應與帳載數核對。

如有差額,應查明原因是否正當,並編製差額解釋表;對帳單回單也應儘速寄回金融機構。

13. 出納人員是否有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

應查核出納管理人員有無連續擔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的情形,並確認職務代理制度是否確實執行。

此項係為落實職務輪調及防止出納工作長期由同一人掌握。

14. 出納人員是否定期接受訓練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查核是否至少每三年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15. 帳戶印鑑是否及時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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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5 分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各機關增置財產的方式有哪些?【9 分】 (二)各機關財產之抽查或盤點應如何進行?以及其後應注意哪些事項?請說明之。【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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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作答,重點在於:

  1. 財產如何合法增置並辦理登錄。
  2. 抽查與盤點的目的、程序及查核內容。
  3. 發現帳物不符、損壞、遺失或閒置財產後,應如何處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為準。


(一)各機關增置財產的方式

各機關增置財產,主要有下列方式:

1. 購置

依核定預算及採購程序,以購買方式取得財產,例如購買辦公設備、車輛、土地或建築物等。

購置完成後,應依取得憑證、驗收資料及付款資料,辦理財產增加登記,並建立財產帳、卡。

2. 營造

由機關自行或委託興建房屋、道路、橋梁及其他工程,完成後形成財產。

營造工程應依工程驗收及決算資料,計列財產價值,辦理財產增加登記。

3. 製造

由機關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機器、設備及其他財產。

製造完成並驗收後,應依製造成本或依法認定之價值,辦理財產增加登記。

4. 接受捐贈

接受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捐贈之財產。

接受捐贈時,應先確認捐贈來源、財產權屬及使用目的,並依規定辦理接收、估價及財產登錄。

5. 撥入

由其他機關將其經管之財產撥交本機關使用或管理。

撥入機關應辦理財產減少登記,撥入機關則依撥交文件及財產清冊辦理財產增加登記,避免同一財產重複列帳或漏列。

6. 接管

因機關改制、裁併、組織調整或其他法定原因,接管其他機關之財產。

接管時,應依移交清冊、相關文件及實物清點結果,辦理財產接管及增加登記。

7. 其他依法取得之方式

凡依法律或其他合法程序取得之財產,例如依法移轉、交換或其他法定原因取得者,均應依其取得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財產增加登記。

解題技巧

本小題可用「買、蓋、做、受、撥、接、其他」記憶:

  • 買:購置
  • 蓋:營造
  • 做:製造
  • 受:接受捐贈
  • 撥:撥入
  • 接:接管
  • 其他:其他依法取得

答題時除列出名稱外,補充「取得後應辦理財產增加登記」即可呈現完整觀念。


(二)財產抽查或盤點之進行方式及其後應注意事項

一、抽查與盤點的意義

1. 抽查

抽查是就全部財產中選定一部分,查核其帳、卡、物是否相符,以及財產的保管、使用及存置情形。

抽查可針對下列財產優先辦理:

  • 價值較高者。
  • 容易遺失或損壞者。
  • 使用頻繁者。
  • 保管責任較不明確者。
  • 過去曾發生帳物不符者。

2. 盤點

盤點是對機關全部或特定範圍內之財產,逐項清查帳面資料與實物狀況,確認財產數量、價值、保管及使用情形。

盤點屬於較完整、全面的清查,不能僅以抽查結果代替應辦理的定期盤點。


二、抽查或盤點的辦理程序

1. 訂定抽查或盤點計畫

機關應依財產種類、數量、分布地點及管理需要,訂定抽查或盤點計畫,排定辦理時間、範圍、對象及參加人員。

必要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組成抽查或盤點小組辦理。

2. 由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抽查或盤點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共同辦理;必要時,得邀集會計、政風或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各單位的職責如下:

  • 主辦單位:負責財產帳務及相關登記資料。
  • 管理單位:負責財產保管、異動及管理事項。
  • 使用單位:負責實際使用財產及保管責任。

透過不同單位共同查核,可避免單由同一人員自行製帳、自行保管及自行查核。

3. 依財產帳、卡逐項核對

查核時,應依財產帳、財產卡或相關清冊,逐項核對下列事項:

  • 財產名稱。
  • 財產編號。
  • 數量。
  • 規格。
  • 金額或帳面價值。
  • 保管人。
  • 使用人。
  • 存置地點。
  • 使用狀況。
  • 財產標籤或編號是否完整。
  • 是否有未登錄、重複登錄或錯誤登錄情形。

查核不只是清點數量,還必須確認實物是否確實存在、保管人及存置地點是否正確,以及財產是否仍在使用。

4. 查明財產實際狀況

對於查得之財產,應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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