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技術類(選試機具維修與作業安全)-臺灣港務公司 機具維修與作業安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試解釋下列標準用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裝卸機具
(二) 艙口
(三) 港口管理機關
(四) 貨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條的標準用詞定義,重點是依條文掌握「機具範圍」、「船舶構造位置」及「管理機關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名詞定義
作答時直接依條文逐項寫出定義;「裝卸機具」須說明用途並舉例,「艙口」與「貨艙」須掌握其位置或範圍,「港口管理機關」則依商港與工業專用港分類。
(一)裝卸機具
指用於貨物裝卸的機具,例如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抓斗、側載機、跨載機、拖車、卡車、電動搬運車、貨櫃裝卸機、絞盤、起卸機、鏟裝機、散裝輸送機、吸取機、門式移載機、人字臂起重桿,以及其他供貨物裝卸使用的相關機具。
**說明:**判斷關鍵是機具是否供貨物裝卸使用;條文所列項目是例示,並以「其他供貨物裝卸用有關之機具」概括涵蓋。
(二)艙口
指船舶甲板上供貨物裝卸或供人員進出的開口。
**說明:**艙口是甲板上的開口,並非艙口蓋,也不是貨艙本身。
(三)港口管理機關
依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的分類:
第 二 題20 分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工作待裝卸貨物有何種物質(共計 4 項)者,船方或貨方應告知雇主?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9 條,重點是辨認船舶裝卸作業中,待裝卸貨物含有哪些特定危害物質時,船方或貨方負有告知雇主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示「共計 4 項」,直接依第 49 條列舉四類物質作答即可。作答時應完整寫出第一類物質的危害特性及例子,其餘三類照法條名稱列出。
四類應告知的物質
第 三 題20 分
雇主於總噸位在 500 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作業主管辦理哪些事項(共計 4 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4 條,重點是辨識船舶裝卸作業主管在特定船舶起重作業中的四項法定職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四項職責與現行條文內容相同;現行法規另將主管名稱表述為「船舶裝卸作業主管」。
適用情形是:船舶總噸位達 500 公噸以上,且使用起重裝置裝載、卸載或搬移船舶貨物。符合條件時,雇主應指派船舶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記憶題,直接掌握第 64 條列舉的四款即可。作答時可依序寫出「指揮作業、檢點整備、聯絡調整、其他安全事項」,並補足各款完整內容。
四項職責
- 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 主管須依貨物、作業環境及起重裝置狀況決定作業方法,並直接指揮裝卸作業。
第 四 題20 分
船舶所有人在哪些情況下,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 25 條的「特別檢查」申請事由。船舶有法定情形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兩個要素:一是「哪些情況」,二是「應向哪個機關申請」。依《船舶法》第 25 條逐款列出五種事由即可。題目不是問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因此不需列舉其他檢查類型的事由。
法定事由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第 五 題20 分
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試說明此二種試驗方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型移動式起重機完成設置後,依法須進行的兩種試驗:荷重試驗用來確認起重機在超過額定荷重的負載下,吊升及相關機構能否正常運作;安定性試驗則確認起重機在最不利的作業條件下,承受規定試驗荷重時仍具安定性。
法源為《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年適用版本為民國 109 年 8 月 20 日修正的規則。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交代各項試驗的試驗荷重與實施方式,並說明設置完成後須完成試驗、確認安全才可使用。
設起重機額定荷重為 :
- 荷重試驗荷重:
- 安定性試驗荷重:
例如額定荷重為 公噸,荷重試驗使用 公噸;安定性試驗使用 公噸。
一、荷重試驗
將相當於起重機額定荷重 1.25 倍的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的走行等動作,以確認起重機承受試驗荷重時,各項起重及移動機構能正常作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