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 業務類-臺灣港務公司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業務類-臺灣港務公司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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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與不同規範在我國法秩序中的地位。行政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成文法源,也包括符合條件的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判斷時要看該規範是否在我國法秩序中具有法律效力或拘束力,不能只因它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認定它不是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將法規命令界定為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且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施行細則通常屬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規範的位階或訂定機關,二是它是否屬於行政法法源。憲法位階最高;法律以外,依法訂定的行政命令也可能是法源。國際公約須看其是否已透過法律取得國內效力;外國法律則不會僅因其存在,就成為我國行政法法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憲法為最高位階之法源:正確。 憲法是我國法秩序的最高規範,法律及行政命令均不得牴觸憲法。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也必須遵守憲法,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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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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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特徵,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第 736 號與第 785 號解釋所呈現的救濟制度轉變。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與特定身分者(例如公務人員、學生、軍人)之間,因特殊的公法上身分而形成的關係。傳統理論認為,機關或學校為維持內部秩序,可以較廣泛地以內部規章管理成員,並以「特別權力關係」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及法院救濟。現代法治國原則則逐步修正這些主張:涉及基本權利或重大權益的措施,仍須受法律與司法審查拘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敘述,再分清傳統理論與後來實務發展:

  1. 傳統理論的特徵包括法律保留適用受限、內部規章得限制成員權利,以及救濟受限。
  2. 釋字第 684 號與第 736 號已擴大學生及教師就權利受侵害時的司法救濟。
  3. 釋字第 785 號則肯認公務人員得依機關措施及爭議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

因此,選項若把現代救濟制度說成是「依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就混淆了傳統理論與後來的修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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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市政府規劃其市營公車販賣學生優待車票,依據行政私法理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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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私法」:行政主體執行公行政任務時,得依任務性質及法律規範,選擇以公法或私法方式進行;但選擇私法方式,不代表行政主體可以完全脫離公法原則的拘束。

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條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任務的目的」與「執行任務所採的法律形式」。市營公車販售學生優待車票,即使以買賣或運送契約等私法形式提供服務,仍是市政府為達成公共交通任務所採取的執行方式。因此,不能因採私法形式,就推論政府可以任意訂約、免受公法原則拘束,或一律適用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主體為達成公行政任務,得在法律容許範圍內,選擇公法或私法形式實施。此即行政私法理論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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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交通員警取締違規事件,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之行政自我拘束,乃係源自於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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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自我拘束」的法理基礎。行政機關對同類事件若已形成合法的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原則上應平等對待;除非個案有實質正當理由,不能任意對相同情形作不同處理。此種拘束源自平等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平等原則另見憲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相同處理」及「無實質正當理由」等語句。這是在說明:機關對相同事實應一致處理,否則構成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因而違反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依此受既有合法處理方式拘束,即稱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自我拘束不代表違法慣例也必須沿用;其前提是先前的行政先例或慣例合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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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裁量(前者)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後者)有所區別,為目前行政法學界之通說,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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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區別。行政裁量是法律效果上的選擇空間;不確定法律概念則是構成要件中的概念,需要透過解釋或判斷,確認個案是否符合要件。

本題主要考學理與司法審查原則,沒有直接適用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規無須援引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律授權機關作選擇的位置:

  • 若法律要件已具備,行政機關仍可在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屬於行政裁量。
  • 若爭點是個案事實是否符合「重大」「適當」等抽象要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再判斷法院的審查方式。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都受司法審查;差別在於審查密度及機關判斷餘地,而不是一種審查、另一種完全不審查。因此,(D) 把審查原則顛倒,且把「不審查」說得過於絕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裁量是公法上行政權行使的選擇空間;不確定法律概念則是一種法律概念,公法與私法法規都可能使用,例如「重大事由」「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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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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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單方作成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

行政作用常概分為:

  • 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依公法行使公權力,例如核發許可、作成管制處分或指定古蹟。
  • 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以私法主體身分參與經濟活動,例如買賣、投資或經營事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核心是行政作用的分類,並非特定法條要件的計算題。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政府行為的性質:若政府是在市場中從事交易或經濟操作,通常屬私經濟行政;若政府依法律對特定事物作成具有公法效果的指定或管制,則屬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A) 政府出售持股、移轉民營:錯誤。 政府出售持股,是透過股權買賣及移轉安排調整公營事業比重,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中的國庫行政或經濟活動。政府雖具有公部門身分,但不能僅因行為者是政府,就認定該行為屬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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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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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判斷餘地」的典型類型。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原則上仍受行政法院審查;但某些判斷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或政策性,因行政機關或專業委員會的判斷具有不可替代性,法院會在一定範圍內尊重其判斷,稱為判斷餘地。

典型類型包括:國家考試評分等高度屬人性評定、高度科技性判斷、計畫性政策決定,以及獨立專家委員會的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典型類型。A、C、D 都是常見的判斷餘地類型;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的訴願決定,則屬行政救濟程序中的審查決定,不因由委員會作成就當然具有判斷餘地。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 (A) 國家考試之評分:錯誤。 國家考試評分具有高度屬人性與專業性,涉及閱卷委員對考生作答的學術評價,屬判斷餘地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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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若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同一事件均認為有管轄權而發生管轄爭議。下列何者不屬於解決該爭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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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如何處理管轄權重疊或爭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須區分兩種情形:

  • 管轄權競合:數機關都能管轄同一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無法分辨受理先後,先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管轄權爭議:機關彼此對管轄權歸屬有爭執,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題目已說臺北市與新北市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重點是找出不屬於解決管轄爭議的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是「受理先後」規則,還是「機關間爭議」的解決機制。受理在先的規則,處理的是多個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究竟由哪一機關承辦;它不以「受理在後者掌握較新資料」為判準。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機關協議、行政院處理直轄市間事權爭議,以及憲法層次的機關或地方自治爭議救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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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之權限,上級機關之此項權限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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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權限由何機關實際行使」的概念,須區分上級機關的代行處理、機關間的委任與委託,以及機關間的職務協助。

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的權限,稱為代行處理:權限仍屬原下級機關,但由上級機關親自處理。相關法規依據為地方制度法關於上級機關代行處理下級機關職權的規定。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之權限」:

  • 權限原本屬於下級機關。
  • 上級機關自行直接處理,而非將權限交給另一機關或私人辦理。
  • 因此符合「代行處理」的定義,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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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造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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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物」的行政法概念。營造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提供人員及物的設施,並依一定組織加以管理,供公眾或特定使用者利用的行政組織體。常見例子包括公立學校、公共圖書館、公立醫院、殯儀館及安養機構。

判斷時要看選項所指的是不是為公共目的設置、供利用並由行政主體管理的設施或組織。機構有公共服務性質,或名稱帶有「市立」「國立」,通常是判斷線索;但公司即使經營公共服務,也不因此當然成為行政法上的營造物。

本題屬行政法學理概念,沒有一條法規以單一條文完整列舉營造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行政法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學校、榮民之家及市立殯儀館,均是提供特定公共服務、設有相關人員與設施並供人利用的公營機構,符合營造物的典型特徵。臺北市農產運銷公司則是公司組織,具有獨立法人格,依公司法及其組織規範營運;即使其業務涉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公共事務,也不等於該公司本身就是營造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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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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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的救濟標的、代理人制度、行政訴訟救濟,以及確定決定的再審議。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所有侵害權益的措施」與「依法得提起復審的標的」:復審原則上針對行政處分;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適用申訴、再申訴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復審的標的範圍,再核對程序規定。若某項權益受侵害的措施並非行政處分,不能一概納入復審;接著依序檢視代理人名額、行政訴訟及再審議的法定規定。

選項分析

(A) 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侵害公務人員權利之行政措施:錯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第 26 條另規定,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逾期不作為或予以駁回,公務人員得提起課予義務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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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物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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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法律特徵。公物是由行政主體支配,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的物;為確保公共用途持續實現,公物的融通、強制執行、時效取得及徵收,均受到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為準,公物原則上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若允許私人因長期占有而取得公物,將妨礙其公共用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物的法律效果即可:公物原則上是不融通物、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也原則上不得作為公用徵收的標的。選項 (B) 卻稱公物「適用」民法取得時效,與通說相反,因此是題目所問的不屬於公物特徵者。

選項分析

  • (A) 公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正確。 公物原則上不得任意作為私法交易標的,以免妨礙其公共用途;但此限制以維持公物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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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行政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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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機關雖依職掌分工,彼此仍組成統一的行政體系,並透過上下隸屬、指揮與監督關係運作。行政權的最高統籌者須依憲法規定判斷;本題關鍵在憲法第 53 條所稱的「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而非總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政一體原則的組織意涵:行政機關因分工而設置,但仍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再對照憲法第 53 條,判斷哪個選項錯把最高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指為總統。憲法第 53 條明定的是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因此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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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公務員甲因涉貪污事件刻正進行懲戒程序,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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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第一審程序與救濟制度,重點包括免議判決事由、法庭審理是否公開,以及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抗告管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判決」與「裁定」的救濟方式:對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法律設有上訴制度;對第一審裁定,則得提起抗告。再核對審理公開原則及被付懲戒人死亡時的法定效果。

選項分析

(A) 甲若於懲戒法庭判決前死亡,法院應為免議之判決:依條文文義,正確。

《公務員懲戒法》第 56 條第 2 款明定,被付懲戒人死亡,懲戒案件應為免議判決。因此,若甲在懲戒法庭判決前死亡,符合免議判決事由。

(B)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以採不公開為原則:錯誤。

依同法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等情形,才例外不公開。選項把原則與例外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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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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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申訴與再申訴的提起資格,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公務人員行政訴訟權的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是依法任用、派用、聘用、遴用或聘任,且符合該法規定的人員;公立學校之外包校警並非因此取得公務人員身分。依同法第 77 條,申訴、再申訴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則指出,公務人員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的必要時,得按爭議及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公務人員身分不會排除其訴訟權。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談的是哪一個問題:A、B考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與程序提起資格;C、D考釋字第 785 號解釋所指的司法救濟途徑。特別要區分「向懲戒機關提起懲戒程序」與「公務人員對機關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免職處分不服,原則上依保障法提起復審,再依相關法律循行政訴訟救濟,並非向懲戒法庭起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立學校之外包校警是以外包方式提供服務,不因工作地點在公立學校或執行校警工作,就成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判斷關鍵是其任用身分及法律上的適用資格,而非服務場所或職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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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政府對於遭受天然災害而有重大損害之果農,發放一定金額之補助,係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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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類型,關鍵在於判斷政府是否以公權力對特定人民,就具體事件作成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的決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政府核定並發放天然災害補助,係對符合資格的果農給付金錢,使其取得公法上的補助請求權或受領利益,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政府「訂定一般規則」,還是「對特定對象核定補助」。本題所問的是政府對遭受重大損害的果農發放一定金額補助,重點在個別的給付決定;該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錯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及一般事項訂定、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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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公務員甲之兼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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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兼職限制,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外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也得就智慧財產權授權取得合理對價。這類規定不代表公務員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從事私人兼職。

另須區分「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營利團體職務」與「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前者原則上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者須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且不得影響本職工作。

解題方法

逐一看選項中的兩個關鍵條件:活動發生在工作時間內或外,以及活動是否需要服務機關同意。工作時間內從事私人活動,不能直接援用工作時間外的例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營利團體職務,則依其性質判斷是否須經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志工服務若屬社會公益活動,免經同意的例外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為前提。選項明定在工作時間內,不能援用此例外;且工作時間應依法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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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舉行聽證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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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定的聽證適用範圍。依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明定可舉行聽證的行政行為包括:

  • 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07 條,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聽證。
  • 法規命令:依同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特定行政計畫:依同法第 164 條,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牽涉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 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機關發布行政指導得舉行聽證。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此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法明定的聽證類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及符合要件的行政計畫,均有法條作為舉行聽證的依據;行政指導則無此規定。因此,問「何者非屬得舉行聽證之行政行為」,應選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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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欲向市政府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市政府則要求簽訂協議書,內容為甲開發該土地時,應同時興修區外聯絡道路,甲主張此一許可處分為過苛之負擔。本處分之爭議與下列何種原則最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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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附加負擔時,行政機關所課義務與處分目的之間,是否符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得依法附加負擔;但負擔須與處分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不能藉由核准某項申請,要求人民承擔與該申請欠缺實質關聯的義務。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附加附款;附款的合法性仍須符合相關法規及行政法一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市政府要求甲履行的事項:甲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市政府要求甲在開發土地時一併興修「區外聯絡道路」。這是市政府將道路興建義務連結到土地開發許可的取得,爭點在於兩者是否具有足夠的目的關聯,以及此負擔是否過苛。

題目已指出甲主張許可處分的負擔過苛,並將焦點放在許可與附加義務的聯結是否妥當,因此應以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作答。若道路興建義務與開發許可的目的或開發所造成的交通影響有合理關聯,附加負擔可能有正當性;若欠缺關聯,或要求人民承擔過度義務,則可能違反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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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無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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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以及「行政處分違法」與「行政處分無效」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111條列舉行政處分無效的情形;未列入其中的瑕疵,通常不會僅因此當然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第7款:書面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
  • 第4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 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無效。
  • 第111條沒有將「因詐欺、脅迫或賄賂而作成處分」列為無效事由。

因此,判斷重點是:該瑕疵是否落入法定無效事由,而非只看處分作成過程是否不法。

選項分析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錯誤選項。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屬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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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於其網站發布颱風動態之預測消息,提醒民眾應提高防颱準備,屬於下列何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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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重點是區分「行政機關對外發布消息」與「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一般處分則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對象雖非特定個人,但須可依一般特徵確定,例如對特定道路範圍內的用路人發布交通管制。

事實行為則是行政機關所為、以事實上效果為主,並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發布資訊、提供諮詢或宣導。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氣象署發布颱風動態預測並提醒民眾防颱,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題目所述是提供氣象資訊與防災提醒,目的在使民眾知悉並自行準備,並未命令特定人採取措施,也未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法律義務。因此,這是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的事實行為。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行政行為分類概念如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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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關於行政處分得廢止之理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事由」。廢止是行政機關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將來失效;第 123 條列出五種得廢止事由,其中與本題選項相關者如下:

  • 法規准許廢止。
  •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本題法條文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理由是否屬於第 123 條列舉的廢止事由。特別注意「附條件」與「附負擔」是不同的行政行為附款:第 123 條明文列出的是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不是未成就條件。

選項分析

(A) 法規准許廢止者: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明定,法規准許廢止時,原處分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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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包括下列哪一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並要區分「附款」與行政機關保留撤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除法律有禁止或處分性質不容許外,得附加附款。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附款包括:

  1. 期限: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時間。
  2. 條件: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3. 負擔:命受益人為一定給付或不為一定行為。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列舉的附款種類。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用語與法條列舉不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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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重點是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或人民,時效期間不同。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時效因行政處分而中斷者,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
  •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考點:比較行政機關與人民的時效期間。只要找出將人民請求權期間寫成 5 年的選項,即可判定錯誤;再依時效中斷及完成效果,核對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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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或依職權頒布之解釋函令,如涉及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並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母法意旨,始符合下列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行政機關訂定的施行細則或發布的解釋函令,位階低於法律,不能自行創設法律所無的權利限制;解釋與適用時,也須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憲法原則及母法意旨。

本題所述規範形式雖包括法律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以及依職權發布的解釋函令,判斷關鍵在於它們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時,是否有法律依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此為民國 112 年的法律保留原則考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線索:「對人民權利之限制」及「須符合母法意旨」。人民權利受限制須有法律依據,命令或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增加母法沒有的限制;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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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拘提與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中,拘提、管收及暫予留置的要件與時間限制。拘提是為了強制義務人到場;管收則須具備法定管收事由,並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暫予留置是聲請管收前的程序,法律也設有時間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程序,再核對該程序的法定要件與期限:

  • 拘提:義務人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履行義務,且符合「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等情形之一,並有強制到場必要者,執行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管收:須有法定管收事由及管收必要,並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不能只因有逃匿之虞就直接聲請管收。
  • 暫予留置:符合相關要件時,執行機關得暫予留置;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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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所有一筆土地向乙機關申請建造住宅,乙於 110 年 1 月 21 日發給建造執照。惟因上開建築土地部分已於 109 年 12 月 27 日公告,自 110 年 1 月 10 日起列為軍事禁建管制區。乙於發給建造執照後,始發覺有違誤之處,乃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函知甲停止施工。依據《行政程序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以及受益人信賴保護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作成時若違反法令,即屬違法行政處分;授予人民建造許可等利益者,則是授益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但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再依信賴保護規定衡量。

同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或以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正方法取得處分等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解題方法

先依建照核發時的法令狀態,判斷建造執照是否違法;再區分「處分違法」與「能否撤銷」:處分違法不代表一定不得撤銷,是否撤銷及其效力,須進一步依撤銷規定和信賴保護要件判斷。

題目指出土地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起列為軍事禁建管制區,乙機關卻於 110 年 1 月 21 日核發建造執照。核發時禁建管制已生效,因此執照違反當時法令,屬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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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性質,重點在於契約目的、內容及其所處理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而非只看締約一方是不是行政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另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締約雙方透過契約安排的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還是一般私法交易。健保特約涉及全民健保公共任務;軍校入學保證書則與軍事教育及學生服役、賠償等公法關係相連,實務上均認為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優惠存款契約的締約相對人是臺灣銀行,實務見解將雙方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關係認定為私法關係。故本題依司法實務見解,選項 B 為非屬行政契約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行政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特約,是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使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醫療給付。此契約涉及健保公共任務及公法上的監督管理關係,司法實務認其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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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以及授益處分、負擔處分;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附款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容忍一定事項。
  • 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法律關係。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 負擔處分:對相對人課予義務,或使其承受法律上不利益。
  • 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僅在法律有明文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時,始得為附款。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法律效果,再對照分類定義。前三項是在辨認行政處分類型;第四項則須掌握「裁量處分原則上得附款」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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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甲欲申請學費補助,然因大雨阻斷交通,無法於期限內至學校繳交文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甲得於交通恢復通暢後 10 日內,申請下列何種行政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的「回復原狀」。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申請。申請回復原狀時,並應同時補行遲誤的行政程序行為。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事實:甲因大雨阻斷交通,無法在期限內繳交文件,屬於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遲誤期間。交通恢復通暢,表示遲誤期間的原因消滅;題目所問「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所定的回復原狀期間。因此應選「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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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申請三期電影拍攝補助,獲乙行政機關核准,並已給付若干補助款,惟該處分後經撤銷在案。試問,乙要求甲返還之補助款範圍,應準用民法下列何種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已領取的給付應如何返還。行政機關核准補助並給付後,該核准處分經撤銷,原給付的法律上原因即失其效力;機關要求返還已領款項的範圍,應準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的給付。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事實:「補助款已給付」及「核准處分後經撤銷」。前者表示甲已受領利益;後者表示原本受領給付的法律原因已不存在。題目問的是乙要求返還款項的範圍,正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所定的民法準用規範,因此選擇民法不當得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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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對於法規命令內容之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對法規命令內容的要求,以及法規命令必須遵守法律授權的界限。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其效力低於法律,不能違反法律或改變法律的立法精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50 條第 2 項及法律優位原則:授權依據須明列;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也不得偏離授權法律的立法精神;此外,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凡主張行政機關可以改變法律立法精神的選項,即與法條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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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約」,重點是行政契約的適用範圍、雙方給付義務、當事人甄選程序,以及契約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處理的是公法關係,這也是辨別本題錯誤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37 條、第 138 條及第 139 條:

  •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
  • 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時,雙方給付須相當,且有正當合理關聯。
  • 第 138 條:依法須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人民當事人時,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
  • 第 139 條: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定其他方式者,依其規定。

選項分析

(A) 私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明定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是「私法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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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制度,實務上也稱「程序重開」。依民國112年法規,行政處分須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於符合法定事由時,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程序重開設在通常救濟途徑之外,旨在調和法的安定性、行政目的與個案正義;但它不是任何行政救濟程序結束後,都可以再提出的另一條救濟途徑。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當事人已踐行一般救濟程序,且行政法院已作成實體確定判決者,不能再藉程序重開爭執已受裁判的事項;若有法定再審事由,應循再審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128條的門檻:「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再逐項比對選項:程序重開的目的、適用範圍、得申請的人及申請對象。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到把程序重開範圍說得過寬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程序重開制度是在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後,仍容許符合要件者請求重新檢視,以兼顧法的安定性、行政目的與個案正義。此一制度價值描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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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處罰要件。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行政罰時,通常須檢視行為是否該當法定構成要件、是否違法,以及行為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等主觀責任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故意、過失責任原則;本題所列的「社會期待性」不是行政罰的一般處罰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的成立要件: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主觀責任,均屬判斷是否得予處罰的重要環節。再辨認「社會期待性」是否為行政罰成立所要求的要件;答案為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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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人民因違法之行政執行而受有損害時,得為如何之請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違法造成損害時,人民可採取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明定:「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行政執行違法且符合國家賠償責任要件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違法行政執行造成損害」的賠償途徑。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判斷受損害人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題所述情形對應的選項即為請求國家賠償。至於個案能否獲得賠償,仍須符合國家賠償法定要件,並依規定辦理請求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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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於參加選舉造勢集會時,警察舉牌要求民眾依《集會遊行法》解散,並以民眾不理會解散命令為由進行強制驅離。甲對於警察強制驅離行為不服時,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方式,以及撤銷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的區別。警察強制驅離民眾,是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影響人民身體自由與行動的行政事實行為,並非以作成行政處分為救濟標的。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人民因公法上原因,得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或請求作為、不作為,即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不服的對象:題目指明是警察「強制驅離行為」,不是解散命令本身。強制驅離是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以撤銷訴訟直接撤銷該行為。

若甲要請求行政機關停止侵害、排除侵害或為其他非行政處分的給付,原則上以一般給付訴訟救濟,故選 (C)。

選項分析

(A) 課予義務訴訟:錯誤。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機關拒絕或逾期不作為時,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該行政處分。本題爭執的是警察已實施的強制驅離行為,並非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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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對甲之拒絕核發建築許可處分雖屬違法,然撤銷該處分將造成環境重大損害。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之下列何種原則,駁回其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第 2 項的情況決定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有理由,但原行政處分違法,若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受理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此時須在決定中確認原處分違法,並命原處分機關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是否具備情況決定的要件:

  1. 原行政處分違法,本題為違法拒絕核發建築許可。
  2. 撤銷該處分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本題明示將造成「環境重大損害」。
  3. 因此,訴願機關得基於公益考量駁回訴願,並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2 項在決定中確認原處分違法、命原處分機關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題幹直接呈現「處分違法」與「撤銷將造成重大公益損害」兩項關鍵條件,對應的就是情況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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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訴訟必須先提起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訴願前置」原則: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取決於訴訟類型及法律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或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在起訴前,原則上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另依同法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237 條之 18,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一般給付訴訟及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均有各自的起訴規定,並非一概須先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訴訟類型,再核對該類型是否適用訴願前置:

  • 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提起訴願。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並非先提訴願。
  • 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以先提訴願為起訴要件。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規定者,可逕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者為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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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 條訴願的適用對象與提起要件,以及「怠為處分」的期間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以提起訴願;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法定期間仍不作為,也可提起訴願。訴願法所定的怠為處分期間是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不是三十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訴願法》第 1 條:

  1. 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是否損害權利或利益?
  2. 提出依法申請後,機關是否已逾二個月仍不作為?
  3. 當事人是否屬於得提起訴願的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因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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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因公務員怠於行使職權所生國家賠償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建立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要件,法源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釋字第 469 號,相關法律規定須具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的目的,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且已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仍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的自由或權利受損,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釋字第 469 號的要件即可。解釋文要求的是「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並未要求特定人曾放棄行使權利;因此,描述「放棄行使權利」的選項不是成立要件。

選項分析

(A) 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正確要件。 釋字第 469 號明示,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事項須有明確規定。若法律僅授予機關推行公共事務的權限,未能辨明其保護特定人民權益的目的,不能僅以機關未行使權限便認定成立此類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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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甲所住房屋因鄰人乙修建房舍而下陷,甲主張其財產權受到侵害,係因行政機關違法核發乙建築執照所致。本案中,甲依下列司法實務中之何種見解提起行政爭訟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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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爭訟中的當事人適格,以及判斷行政處分是否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所採用的保護規範理論。

鄰人乙取得建築執照,甲並非該執照的名義相對人。甲若主張核發執照違法而侵害自己的權利,須進一步判斷建築法規是否也以保護甲這類鄰近居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利益為目的。若法規具有這種保護目的,甲的利益就可能不只是一般反射利益,而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因而得據以主張權利受侵害並提起行政爭訟。

本題涉及建築執照核發及第三人權利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主張:甲不是以人民代表公共利益的身分起訴,而是主張違法核發建築執照導致自家房屋下陷、財產權受侵害。因此,關鍵不是何種訴訟用來維護公益,而是甲能否以相關法規所保護的個人利益,取得提起行政爭訟的資格。

判斷第三人是否受行政處分保護,應檢視授權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的法規,是否除維護公共利益外,也意在保護特定範圍內人民的個別利益。這就是保護規範理論。

選項分析

(A) 民眾訴訟:錯誤。 民眾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依法律特別規定,就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原告通常不必主張自身權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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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判決所具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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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學通說為準,行政訴訟判決的效力常整理為拘束力、既判力(確定力)及執行力。

  • 拘束力:判決對當事人及相關機關發生拘束效果。
  • 既判力: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爭執;通常也稱判決的實質確定力。
  • 執行力:判決內容涉及給付義務且符合執行要件時,得據以強制實現。

「既存力」並非行政訴訟判決效力的通常分類用語。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判決效力的常見分類。選項中的「既存力」容易與「既判力」混淆;行政訴訟判決的效力用語是「既判力」,不是「既存力」。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既存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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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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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提起此類訴訟,須符合:

  1. 訴訟對象是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2.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3. 原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題所涉第 6 條要件,現行法仍相同;後續修法未改變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要件逐一對照。屬於訴訟標的、確認利益或補充性限制的,是確認訴訟要件;若選項提到訴願機關移送,則應檢視法條是否有這項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 (A) 須以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為訴訟對象:正確。 這是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的訴訟標的,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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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甲主張適用於 A 市之都市計畫內容損害其權益,向計畫核定機關內政部提起行政救濟,計畫內容亦涉及交通部鐵道局對於鐵道土地之開發決定。依據行政爭訟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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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救濟途徑、被告及管轄法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認為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並直接受損、因適用而受損或將受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依同法第 237 條之 19,都市計畫審查事件由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行政法院組織及審級制度有修正,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仍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本題適用的救濟途徑、被告與所在地管轄原則不變。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挑戰的標的是已發布的都市計畫內容,而非交通部鐵道局另作的個別開發決定。既然爭議標的是都市計畫,就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判斷:

  1. 依第 237 條之 18,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必先經訴願。
  2. 被告是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本題明示核定機關為內政部。
  3. 依第 237 條之 19,第一審由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本題計畫位於 A 市,因此由 A 市所屬轄區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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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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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重點是交通裁決事件的範圍、起訴法院、審理方式,以及終審法院的名稱與組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正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改採地方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級架構。交通裁決事件的終審法院屬行政法院系統,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3、第 237 條之 7 及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審規定。前三項分別涉及事件範圍、管轄與言詞辯論;判斷終審法院時,則要區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法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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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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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的消滅時效,以及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或受委託團體的求償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請求權有兩種時效起算方式: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後,對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的求償權,自該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哪一種權利,再核對時效期間:

  1. 請求權人向國家請求賠償:知有損害起算 2 年;損害發生起算的最長期間為 5 年。
  2. 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或受委託團體求償: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日起算 2 年。

題目將「請求權人對國家的賠償請求權」與「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權」混列,逐項比對權利主體、起算點及期間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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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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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範圍、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以及損害賠償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的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相關賠償責任由委託機關負擔,並在受委託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託機關得向其求償。依同法第 7 條,國家賠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適當時得依請求回復原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法條:先確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是否納入國家賠償責任,再判斷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因公務員非屬中央而免責,最後檢查求償條件與賠償方式。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也是公務員,不能僅以其非中央公務員為由排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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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於乙機關所屬並委託丙民間團體經營之高速公路休息區餐飲部用餐時,受有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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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義務機關、外國人請求權,以及賠償方式與請求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受委託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同條第 2 項,受委託者執行職務的人員,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

另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時,國家負賠償責任;依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損害時,國家亦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識丙團體與乙機關的法律關係,再確認題目所指餐飲部損害是否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最後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請求對象、賠償方式及時效。

本題明示休息區由乙機關所屬,並委託丙民間團體經營。依官方答案所採的判斷,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乙;因此 B 正確。餐飲部經營造成的損害是否符合國賠要件,仍須視損害原因與丙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範圍等事實而定,但不影響本題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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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依下列何種法理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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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所涉及的「特別犧牲」補償法理。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特定人民財產損失時,若損失已逾人民基於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以維持人民間的負擔公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描述:「依法行使公權力」、「財產遭受損失」及「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這組用語指向國家合法行為造成個別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負擔的損失,應依「特別犧牲」法理補償。

選項分析

  • (A) 國家賠償:錯誤。 國家賠償原則上處理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而造成損害的情形。本題著重的是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且損失超出人民應忍受範圍,法律性質是補償,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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