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礦衛生技師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何謂「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為何?何謂相加效應?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且有相加效應時,應如何判斷是否超出容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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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附表與部分條文文字,惟本題涉及之基本定義、計算公式與相加效應判定架構於現行法中均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關於空氣中有害物暴露評估的核心定義、數學計算模式與毒理混合暴露判定準則:

  1.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 - Short-Term Exposure Limit, PEL-STEL):短時間急毒性或刺激性危害之防護限值。
  2. 時量平均濃度(Time-Weighted Average Concentration, TWA):反映一完整工作日內隨時間與工序變動之有害物暴露加權積分平均值。
  3. 相加效應(Additive Effect):複合性化學物質暴露下,毒性作用於相同標的器官或生理系統之聯合毒性作用模式。
  4. 混合有害物相加效應之暴露指數(Hazard Index / Exposure Index)判斷式:判定勞工暴露於二種以上具相加效應有害物時之法定超標準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問答題,配分通常涵蓋四個獨立給分點。答題切入點應精確援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法條文字,條列呈現:

  1. 子題一(STEL 定義):引述標準第 2 條第 2 款,強調「連續暴露 15 分鐘以內」及「任何一次時量平均濃度均不得超過」之法定文字。
  2. 子題二(TWA 計算方式):引述標準第 5 條,列出時間加權平均數學式,並明確定義公式中各濃度(CiC_i)與暴露時間(TiT_i)之物理意義。
  3. 子題三(相加效應定義):引述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界定其毒理前提(非相乘或獨立效應)及法定具備條件(相同標的器官/系統、相同刺激性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等)。
  4. 子題四(判定是否超標):引述標準第 7 條第 2 項,列出各有害物實測濃度與其個別容許濃度之比值和,以比值總和是否大於 11 作為超標判斷準則。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工礦衛生技師類科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各小題之標準論述與法條依據詳列於下方【答案】。


解題技巧

  1. 定義精準度:回答 STEL 時,「連續十五分鐘以內」與「任何一次」是法規關鍵字,不可僅簡答「短時間的平均濃度」,否則會嚴重失分。
  2. 符號防呆:法規條文原文在混合物公式常以 TiT_i 代表第 ii 種物質之容許濃度(源自 Threshold Limit Value 之縮寫),容易與計算時量平均濃度之時間變數 TiT_i 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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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規定,請分別解釋「作業時間短暫」、「作業期間短暫」、「臨時性作業」及「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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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授權子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的核心定義與法定監測管理程序。

  1. 免測要件之判定門檻:法規針對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設有免測除外條款,「作業時間短暫」、「作業期間短暫」與「臨時性作業」為判斷化學性、物理性或粉塵等危害因子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得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三大法定衡量標準(第 2 條)。
  2. 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工具:「監測計畫」為事業單位實施實體採樣監測前,依法必須完備的實質技術性與程序性書面規範(第 10 條)。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為準;現行法後續雖經部分修正(如增訂登錄申報等行政細節),但名詞定義與監測計畫架構核心精神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之標準名詞解釋題。答題切入架構應掌握:

  1. 前三項名詞(時間短暫、期間短暫、臨時性作業):本辦法第 2 條定有明確條文,屬於絕對扣分題。必須精準默寫法條文字,將關鍵數字門檻(日/週小時數、月數、重複頻率限制)與構成要件(「且」、「或」之邏輯關係)一字不差寫出。
  2. 第四項名詞(監測計畫):本辦法第 2 條未設獨立定義款項,應連結第 10 條規定切入,先賦予其法理定位(實施監測前之法定整體規劃書面文件),再完整列舉法條所列之應記載事項八大項目,展現工業衛生專門技術人員之實務規劃能力。

選項分析(名詞要件逐一解析)

一、作業時間短暫

  • 法規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款。
  • 法定定義: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或每星期作業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
  • 要件剖析:本要件採「二擇一」之量化工時標準:
  • 每日累計暴露工作時間 ≤2\le 2 小時;或
  • 每週累計暴露工作時間 ≤6\le 6 小時。
  • 實務目的:考量短期微量暴露對勞工健康風險相對有限,法規明定此類作業得作為免實施定期作業環境監測之依據。

二、作業期間短暫

  • 法規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款。
  • 法定定義: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內,不再進行該作業者。
  • 要件剖析:本要件採「雙重累加」之嚴格標準,必須同時具備:
  • 期間門檻:單次作業持續時間 ≤1\le 1 個月。
  • 間隔限制:作業結束後,確知未來 6 個月內不再重複進行該作業。
  • 實務目的:適用於非固定週期之偶發性短天期作業,因其年度累積暴露劑量與持續性極低,准予免測。

三、臨時性作業

  • 法規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 法定定義: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 要件剖析:本要件由「性質」與「時間」三重要件共同構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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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及相關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之體格檢查包括哪些項目?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可能引致之效應為何?為預防之應規劃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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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本題以命題當年度(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作答基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後續於民國 110 年修正,一般體格檢查項目之條次由原第 14 條移列至現行第 16 條,附表亦有微調,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勞工健康管理與職場新興危害預防之核心規定,涉及法條與觀念如下:

  1. 體格檢查(僱用時)之定義與檢查項目: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目的在於適性配工,與在職勞工之「健康檢查」性質不同)。具體檢查項目由授權之法規命令《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及附表八明定。
  2. 過勞(異常工作負荷)之法定效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所引致之法定健康效應,明確定義為「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3. 預防過勞之應規劃事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雇主須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涵蓋評估高風險群、醫師面談指導、工時調整、健康管理等法定必要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題意包含三個明確子問,採「層次分明、引述法源、條列要件」之切入方式作答:

  1. 第一問(體格檢查項目):點出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將一般體格檢查的法定 7 大項完整條列;並適度補充若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另應實施特定體格檢查,以展現專技技師之廣度。
  2. 第二問(可能引致之效應):精準寫出法條標準用語——「促發腦心血管疾病」,切忌以口語「過勞死」或單純「疲勞」帶過。
  3. 第三問(為預防之應規劃事項):結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訂定預防計畫)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所列之 6 大防範措施,以 PDCA 管理循環架構完整呈現。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重點在於以下三個子題的法條精準度與答題完整性:

  • 子題一(體格檢查項目分析):考生常將「體格檢查」(新進僱用)與「定期健康檢查」(在職)混淆。體格檢查項目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標準作答,特別是理學檢查、血液生化指標(肝、腎、血脂、血糖)需精確寫出項目名稱。
  • 子題二(引致效應分析):法規標準法定名詞為「異常工作負荷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若僅回答心理壓力、肌肉骨骼痠痛或睡眠障礙,皆未命中《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法定立法定義。
  • 子題三(預防規劃事項分析):除寫出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外,必須具體寫出設施規則規定的高風險群辨識、醫師面談、工時調整等關鍵管理措施,方能取得滿分。

解題技巧

  1. 體檢項目分組記憶法:7 大項目可拆解為四個模組記憶:
  • 「問卷調查」:作業經歷、病史、生活習慣、自覺症狀。
  • 「基礎理學」:身高體重、視聽力、血壓、各器官系統理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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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高溫作業」之定義及涵蓋之作業型態為何?又如何區分輕工作、中度工作及重工作,並說明作業分配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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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內容為準。(備註: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後續於民國 112 年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但高溫作業基準數值、工作負荷分類及作息時間比例架構均維持不變。)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本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授權訂定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2. 高溫作業法定定義:非以一般氣溫(乾球溫度)為準,而係以「綜合溫度熱指數」(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WBGT)達到法定門檻作為判定基準。
  3. 工作負荷三級制:以人體新陳代謝率(熱量消耗率 kcal/hr\text{kcal/hr})與肢體動作態樣,將勞動負荷劃分為「輕工作」、「中度工作」及「重工作」。
  4. 作息時間分配機制:每一週期(以一小時為基準),依據測得之 WBGT 與工作負荷等級,採取四級作息比例(連續作業、75% 作業 / 25% 休息、50% 作業 / 50% 休息、25% 作業 / 75% 休息),並配合適當之休息環境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應用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按題目四項子題,依序開展法條架構,切忌混淆或跳項回答:

  1. 第一部分:高溫作業之定義:列出輕、中、重工作對應之 WBGT 門檻值,並補充 WBGT 之計算法定公式以展現專業深度。
  2. 第二部分:涵蓋之作業型態:按法條列舉之 8 款高熱產生源與典型製程場所作答。
  3. 第三部分:工作強度區分標準:列出輕、中、重工作之肢體施力動作特徵及對應之能量消耗代謝率數值範圍。
  4. 第四部分:作業分配及休息時間:說明每小時作息分配比例級距、對照管制機制,並補足休息場所之環境要件(陰涼通風、飲水、電解質補充)。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之申論問答題,無單選或複選選項。為使考生掌握閱卷評分點,將題目要求拆解為四大得分指標進行分析:

  • 指標一(高溫作業定義):必須精準寫出「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之法定溫度標準(30.6∘C30.6^\circ\text{C}、28.0∘C28.0^\circ\text{C}、25.9∘C25.9^\circ\text{C}),若僅回答「溫度很高」或一般攝氏溫度,此項不給分。
  • 指標二(涵蓋之作業型態):檢驗第 3 條列舉之作業場所,應至少默寫出鍋爐、熔煉、窯爐、鍛造軋延、注鑄、熱處理乾燥、高熱高濕蒸氣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等關鍵態樣。
  • 指標三(輕、中、重工作區分):必須同時交代「肢體操作型態」(如坐姿、立姿、手臂或全身活動)與「能量代謝率範圍」(<200 kcal/hr< 200\,\text{kcal/hr}、200∼350 kcal/hr200 \sim 350\,\text{kcal/hr}、>350 kcal/hr> 350\,\text{kcal/hr})。
  • 指標四(作業分配與休息時間):需說明作息以每小時為週期,分為四段作息比率,並指出依附表對照決定,同時載明休息室應具備之防護措施。

解題技巧

  1. 數值速記口訣:
  • 門檻 WBGT 記憶法:輕工作為 30.6∘C30.6^\circ\text{C},中度工作為 28.0∘C28.0^\circ\text{C}(降 2.62.6),重工作為 25.9∘C25.9^\circ\text{C}(降 2.12.1)。重工作產熱最高,故耐受熱指數門檻最低。
  • 代謝率切點:200 kcal/hr200\,\text{kcal/hr} 與 350 kcal/hr350\,\text{kcal/hr} 兩大分水嶺。
  1. 公式補充加分項:回答定義時主動寫出室內外 WBGT 計算公式,可突顯工礦衛生技師之評估專業:
  • 室內或無日光照射之室外:WBGT=0.7×自然濕球溫度+0.3×黑球溫度\text{WBGT} = 0.7 \times \text{自然濕球溫度} + 0.3 \times \text{黑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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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據「勞動檢查法」及其相關之認定標準,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是指哪些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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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與核心要件維持一致,規範意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礦衛生技師對於「勞動監督檢查體系」與「重大職業災害停工處分要件」之法定標準掌握能力。

  1. 母法授權依據: 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法規命令依據: 勞動部依前開授權訂定《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認定標準》(以下簡稱《停工認定標準》)。
  3. 衛生法規之橫向整合: 《停工認定標準》第 6 條將「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之具體情事,與工礦衛生三大法規(《缺氧症預防規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核心防護要件進行法定連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引述母法授權 →\to 帶出專屬法規名稱 →\to 依場所與危害型態分條分款列舉」的結構:

  1. 破題點出法源:先寫出《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規定,並指出具體情事規範於《停工認定標準》第 6 條。
  2. 分類歸納法:將法定情事歸納為三大作業場所體系:
  • 缺氧危險場所作業:拆解為「測定、換氣、防護與救護設備、主管在場監督」四道防線。
  • 有機溶劑作業:聚焦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及「工程控制與個人防護具雙重欠缺」。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聚焦於「密閉或排氣設備」與「個人防護具雙重欠缺」。
  1. 關鍵法定數據命中:準確寫出關鍵數值(如氧氣濃度未維持在 18%18\% 以上)與法定專有名詞(如「局部排氣裝置」、「缺氧作業主管」)。

選項分析(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法條結構剖析其各項法定構成要件如下:

  1. 缺氧危險場所作業之情事剖析:
  • 未實施測定:缺氧為無色無味之隱形殺手,人體於缺氧環境中常於數秒內喪失意識(一呼即厥),故未置備儀器或未測定,即具致命急迫性。
  • 未實施換氣(氧氣濃度未達 18%18\%):未維持法定最低安全氧氣濃度,直接威脅生命安全。
  • 未置備防護或救護設備:缺氧事故中常因缺乏救援設備(空氣呼吸器、安全帶、救生索)導致二次罹難。
  • 未置備缺氧作業主管:缺乏專業人員在場監督指揮,現場極易失控。
  1. 有機溶劑作業之情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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