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通關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試題代碼 通關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進口報單必須申報貨物原產地,請問:

(一) 原產地申報正確與否,對於貨物通關可能影響的層面有哪些?(10 分)

(二) 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是由哪一個機關負責認定?(5 分)

(三) 一般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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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產地」在進口通關中的功能、認定機關,以及一般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認定基準。法源為《關稅法》第 28 條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3 至 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原產地是貨物的「國籍」,原則上依貨物的生產、加工或製造事實判斷,不等同於貨物的裝運地、出口地或賣方所在地。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先整理申報正確與否會影響哪些通關事項,再指出法定認定機關,最後依一般貨物的生產情形,分別說明「完全生產」與「多國加工製造」的判準。答第三小題時,應一併寫出「實質轉型」標準與不構成實質轉型的簡單作業,才能完整呈現認定基準。

(一)原產地申報正確與否的通關影響

原產地申報攸關以下事項:

  1. 適用稅率及應納關稅:不同原產地可能適用不同稅率;如符合貿易協定或協議的原產地規則,亦可能適用優惠關稅。
  2. 進口管制措施:特定國家或地區的貨物可能涉及輸入許可、禁止輸入、數量限制或其他管理規定,原產地會影響應適用的管制措施。
  3. 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稅、平衡稅或防衛措施等,可能依貨物原產地適用;產地申報不實可能造成規避措施的問題。
  4. 原產地標示及相關管理:部分貨物須依法標示原產地,申報資料亦可能與標示內容核對。
  5. 通關查核及法律責任:海關得依貨物原產地進行查核;若有虛報,可能涉及補徵稅款、行政處罰或其他法律責任。
  6. 貿易統計:原產地資料是進口來源統計及貿易政策分析的依據,申報錯誤會影響統計資料。

(二)原產地認定機關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 條,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

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必要時,也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協助,但法定認定機關仍是進口地關稅局。

(三)一般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5 至 7 條,對於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的進口貨物,一般認定基準如下:

1. 完全生產貨物

貨物如完全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生產,即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依第 6 條,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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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出口報單經核列為 C2 或 C3 通關方式者,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時,除申報貨名與價格外,海關書面審核或貨物查驗的重點還有哪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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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報單列為 C2 文件審核通關或 C3 貨物查驗通關時,海關如何核對報單、隨附文件與實際貨物。C2以書面審核為主;C3除審核書面文件外,還要查驗貨物。兩者都要確認申報內容與實際出口貨物及相關單證相符。

法規依據為《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現行法規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把審核範圍分成三類:貨物本身、貨量與包裝、出口管制及證明文件。題目已排除貨名與價格,因此作答時應補上其他核對項目,並說明書面審核如何比對文件、實地查驗如何確認貨物。

審核及查驗重點

  1. 貨品分類及申報內容 核對貨品分類號列(CCC 號列)是否與貨物的性質、材質、用途及加工狀態相符,並確認報單所填的貨號、型號、規格尺寸、品質、成分、牌名及加工程度等資訊是否完整且一致。遇有疑義時,海關得要求型錄、說明書、藍圖或樣品等資料協助判定。

  2. 數量、重量、件數及包裝 核對申報數量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並確認計量單位及換算是否合理;重量方面應注意毛重、淨重及包裝重量的區別。另應核對包裝方式、箱件數、裝箱單所列各件內容,以及貨物標記、嘜頭與箱號是否相符。查驗時也會留意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頂換、私開或其他可疑情形。

  3. 產地及產地標示 核對報單及相關文件所載產地,並查明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是否依規定標示產地;出口貨物的產地標示應顯著、牢固,並符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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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進口乾蒜球(0712.90.40.002),輸入規定為「114、465、B01、F01、MW0」,請說明:

(一) 各輸入規定代碼之意義。(15 分)

(二) 報運進口貨品經海關查驗發現,夾藏未申報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乾蒜球,重量為 2,0002{,}000 公斤,海關處分法據及方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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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解讀乾蒜球稅則號列所列的輸入規定代碼;第二部分判斷夾藏大陸產乾蒜球是否構成虛報產地、逃避輸入管制,以及重量達 2,0002{,}000 公斤時是否另涉及走私刑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輸入規定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及相關裁罰規定後續曾有修正,本題法據與處分方式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逐一查明五個代碼的管制內容,再將題目事實套入:乾蒜球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輸入規定列有「MW0」,表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業者將其夾藏於報運貨品中,未據實申報,涉及虛報產地並逃避管制。最後再將 2,0002{,}000 公斤與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的重量門檻比較,判斷是否須移送司法機關。

(一)輸入規定代碼的意義

  • 114:北韓物品不准輸入。
  • 465:輸入時應依該代碼所列規定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民國 110 年列有 465 的貨品,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文件。
  • B01: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植物檢疫規定辦理。 乾蒜球屬植物性產品,進口時須符合應施檢疫品目及相關檢疫規定。
  • F01:輸入商品應依輸入食品查驗規定辦理,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查驗。
  •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五項規定各自管制不同事項:114 限制北韓物品,465 要求產地證明,B01 管植物檢疫,F01 管食品查驗,MW0 禁止大陸物品輸入。符合檢疫、食品查驗或提出產地證明,都不能排除 MW0 對大陸物品的禁止規定。

(二)夾藏大陸產乾蒜球之處分法據及方式

1. 行政處分:罰鍰並沒入貨物

乾蒜球輸入規定列有 MW0,大陸產乾蒜球不得輸入。業者在報運其他貨品時夾藏該貨物,且未申報其大陸原產地,屬虛報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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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

(一)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先放後核」的意義。(9 分)

(二) 當海關無法即時核定進口貨物應納關稅時,貨物通關程序應如何進行?(8 分)

(三) 依法得申請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可否申請退還關稅?(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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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的進口通關與事後核定制度:海關為加速通關,可以先依納稅義務人的申報徵稅驗放,之後再審查;若當下無法核定稅額,則可依申請、收取保證金後先放行,事後核定。條文也規定,依法得減免關稅的貨物若先繳稅,仍可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文件並申請退還應退關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關稅法》曾修正第 18 條部分規定,考試作答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三種情況即可:

  1. **一般案件:**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徵稅驗放,之後再審查。
  2. **稅額無法即時核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檢具審查所需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之後再核定稅額。
  3. **得減免關稅但先繳稅:**在法定期限內補正減免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應退關稅。

(一)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先放後核」的意義

「先放後核」是指海關為加速進口通關,得先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並驗放貨物,之後再進行審查與核定。

因此,貨物先行放行不代表海關已完成最終審查,也不表示申報稅額已確定。海關事後審查如發現有應補稅或應退稅,應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通知者,視為已核定。

(二)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時的通關程序

依民國 110 年《關稅法》第 18 條第 2 項,進口貨物未依第 1 項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時,程序如下:

  1. 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2. 檢具海關審查所需的文件及資料。
  3. 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
  4. 海關准予先行驗放貨物,事後再審查核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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